Contract
证券代码:600724 证券简称:宁波富达 公告编号:临 2018-051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挂牌结果
及签订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 别 提 示
一、交易概述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宁波市国资委”)出具的甬国资产[2018]32 号《关于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有关事项的批复》及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8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的议案》,公司于 2018
年9 月25 日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整体打包出售持有的房地产板块业务股权
及债权资产包。截至 2018 年 10 月 25 日挂牌期限届满公司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受让方,宁波市国资委明确宁波城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受让方参与本次摘牌。为此,公司与宁波城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签订了《宁波富达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协议》,成交价为 3,966,789,700.00 元。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乙方(受让方):宁波城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宁波城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5670431750公司住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 165 号
法定代表人:xxx注册资本:壹亿元整
经营范围:旅游项目投资、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波城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宁波市国资委 100%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本次交
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及《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修订稿(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及 2018 年 8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拟公开挂牌出售所持有的宁波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城投置业”)100%股权、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房公司”)74.87%股权和余姚市赛格特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赛格特公司”)60.00%股权等 3 家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
及应收城投置业 215,550.98 万元债权、应收宁波海曙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海
曙城投”)247,968.19 万元债权和应收赛格特公司 86,417.92 万元债权等 3 笔其他应收款所组成的资产组。
为降低本次交易成本、简化交易程序,公司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售上述资产前,先行将所持宁房公司 74.87%股权、赛格特公司 60.00%股权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至城投置业;同时公司对城投置业进行现金增资 190,000.00 万元,城投置业
对海曙城投现金增资 190,000.00 万元,海曙城投将获取的增资金额全部用于偿还所欠公司债务,上述股权划转、现金增资及偿还债务对标的资产整体评估值不产生影响。
上述调整完成后,公司最终申请在宁波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出售的房地产板块业务股权及债权资产包具体包括公司所持城投置业100%股权及公司应收城投置业 215,550.98 万元债权、应收海曙城投 57,968.19 万元债权和应收赛格特公司
86,417.92 万元债权等 3 笔其他应收款。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宁波城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一)产权交易方式
交易标的公开挂牌转让信息公告期满后,只产生了乙方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由乙方依法作为受让方受让取得交易协议项下的标的资产。
(二)标的资产转让价款及支付 1、标的资产转让价款总额
根据本次交易的公开挂牌结果, 甲方将标的资产作价人民币( 小写) 3,966,789,700.00 元[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亿陆仟陆佰柒拾捌万玖仟柒佰元整]转让给乙方。
2、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次交易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如下:
(1)乙方须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足额支付第一期转让价
款,即标的资产转让价款总额的 30%,人民币(小写)1,190,036,910.00 元[人民币
(大写)拾壹亿玖仟零叁万陆仟玖佰壹拾元整]。其中,乙方已向宁波产权交易中心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80,000 万元在扣除产权交易服务费后自动冲减本次交易的第一期转让价款,不足的部分,由乙方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另行向甲方足额进行支付。
(2)乙方须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甲方足额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即标的资产转让价款总额的 20%,人民币(小写)793,357,940.00 元[人民币(大写)柒亿玖仟叁佰叁拾伍万柒仟玖佰肆拾元整]。
(3)乙方须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甲方足额支付第三期转让价款,即标的资产转让价款总额的 30%,人民币(小写)1,190,036,910.00 元[人民币(大写)拾壹亿玖仟零叁万陆仟玖佰壹拾元整]。
(4)乙方须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甲方足额支付第四期转让价款,即标的资产转让价款总额的 20%,人民币(小写)793,357,940.00 元[人民币(大写)柒亿玖仟叁佰叁拾伍万柒仟玖佰肆拾元整]。
3、乙方在向甲方支付上述转让价款的同时,应向甲方支付剩余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包含该期转让价款)自上一期转让价款支付之日(含当日)至该期转让价款支付之日(不含当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所产生的相应利息。
4、若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延期支付转让价款、利息的违约金=转让价款、利息的延期支付金额×5‰×延期天数。
本次交易协议的其他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31 日、2018 年 8 月 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的《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
(草案)及其修订稿之“第六节 x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五、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x次交易不涉及股份发行,本次交易前后,公司总股本及股权结构均不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将不再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基本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受到一定影响。鉴于房地产开发及销售业务业绩波动较大,且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资产出售将提升公司业绩稳定性,具体以经审计财务数据为准。
特此公告。
宁波富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