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本基金购买单只 ST、*ST 类公司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投资债券的债项评级或债券主体评级须在 AA 级(含)以上; 6、本基金购买单只 ST、*ST 类公司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8、本基金投资债券的债项评级或债券主体评级须在 AA 级(含)以上;
附件一:
聚沣 1 期基金基金合同补充协议甲方(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号:
乙方(管理人):深圳聚沣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丙方(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乙方、丙方签署的《聚沣 1 期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现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风险揭示及相关事宜形成本补充协议,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一、补充协议主要的内容
(一)修订第九章第(二)条原表述:
(二)投资范围
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新股申购)、沪港通中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上述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的,则管理人投资上述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前应获得相应资质。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授权并同意:投资非二级市场标的时,管理人有权代表本基金与相关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文件及协议,并以管理人的名义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及变更手续。但管理人应确保向投资相对方说明真实的资金来源为本基金,并保证将投资本金及收益及时返回至本基金托管账户。
本基金投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上述产品时,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交全套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应载明真实的资金来源为本基金,并明确上述产品到期或赎回后本金
及收益将返回至本基金托管账户,如确有真实原因致使交易文件不能载明上述内容的,管理人应在上述产品到期或赎回后将本金及收益返回至本基金托管账户。管理人应确保上述交易文件的始终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上述产品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为管理人的,管理人承诺不进行任何利益输送的行为。在持有上述产品期间,上述产品的交易文件有任何变更的,管理人应负责审查同意该变更的行为不得损害本基金投资者实际利益;在持有上述产品期间,管理人对上述产品不得进行抵押、质押、非交易过户或其他任何有损本基金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本合同对拟投资标的进行穿透约定的(例如投资某基金,对该基金的投向或如何运作进行约定),以该投资标的的交易/法定文件的具体约定为准。管理人负责审查本合同穿透约定与该投资标的的交易/法定文件的具体约定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但仍向托管人发出投资划款指令的,管理人保证该不一致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托管人仅根据投资划款指令进行划款,不负责审核上述事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修改为:
(二)投资范围
沪深交易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网上新股申购和网下新股申购)、沪港通和深港通中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管理人需取得特定资质后方可投资上述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的,则管理人投资上述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前应获得相应资质。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授权并同意:投资非二级市场标的时,管理人有权代表本基金与相关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文件及协议,并以管理人的名义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及变更手续。但管理人应确保向投资相对方说明真实的资金来源为本基金,并保证将投资本金及收益及时返回至本基金托管账户。
本基金投资公募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等上述产品时,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交全套交易文件,交易文件应载明真实的资金来源为本基金,并明确上述产品到期或赎回后本金及收益将返回至本基金托管账户,如确有真实原因致使交易文件不能载明上述内容的,管理
人应在上述产品到期或赎回后将本金及收益返回至本基金托管账户。管理人应确保上述交易
文件的始终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上述产品的管理人或投资顾问为管理人的,管理人承诺不进行任何利益输送的行为。在持有上述产品期间,上述产品的交易文件有任何变更的,管理人应负责审查同意该变更的行为不得损害本基金投资者实际利益;在持有上述产品期间,管理人对上述产品不得进行抵押、质押、非交易过户或其他任何有损本基金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本合同对拟投资标的进行穿透约定的(例如投资某基金,对该基金的投向或如何运作进行约定),以该投资标的的交易/法定文件的具体约定为准。管理人负责审查本合同穿透约定与该投资标的的交易/法定文件的具体约定是否一致,如不一致但仍向托管人发出投资划款指令的,管理人保证该不一致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托管人仅根据投资划款指令进行划款,不负责审核上述事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二)修改风险揭示书第(二)章第(五)条第 1 款原表述:
1、投资于沪港通中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证券的风险
(1)交易标的风险。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基金可能面临因标的证券被调出港股通标的范围而无法继续买入的风险。
(2)交易额度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交易时间风险。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基金可能面临如上交所开市但联交所休市而无法及时交易造成的损失风险。
(4)汇率风险。作为港股通标的的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交收,因港股通相关结算换汇处理在交易日日终而非交易日间实时进行,基金将面临的人民币兑港币在不同交易时间结算可能产生的汇率风险。
(5)交易规则差异风险。港股通股票交收方式、涨跌幅限制、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股票报价价位、权益分派、转换、行权、退市等诸多方面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基金可能面临由于管理人不了解交易规则的差异而导致的风险。
(6)交易通讯故障风险。港股通交易中如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基金可能面临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风险。
(7)分级结算风险。港股通交收可能发生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
导致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基金权益受损等;基金可能面临由于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修改为:
1、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证券投资风险
(1)交易标的风险。可以通过港股通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的范围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单会动态调整,基金可能面临因标的证券被调出港股通标的范围而无法继续买入的风险。
(2)交易额度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3)交易时间风险。只有沪、深、港三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以上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在其指定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基金可能面临如上交所、深交所开市但联交所休市而无法及时交易造成的损失风险。
(4)汇率风险。作为港股通标的的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交收,因港股通相关结算换汇处理在交易日日终而非交易日间实时进行,基金将面临的人民币兑港币在不同交易时间结算可能产生的汇率风险。
(5)交易规则差异风险。港股通股票交收方式、涨跌幅限制、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股票报价价位、权益分派、转换、行权、退市等诸多方面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同时,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基金可能面临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了解交易规则的差异而导致的风险。
(6)交易通讯故障风险。港股通交易中如联交所与上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基金可能面临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风险。
(7)分级结算风险。港股通交收可能发生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基金权益受损等;基金可能面临由于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三)修订第九章第(四)条原表述:
(四)投资限制
x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参与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3、本基金持有的单只创业板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市值的 10%;
4、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5、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6、本基金购买单只 ST、*ST 类公司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持有的单只债券市值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投资债券的债项评级或债券主体评级须在 AA 级(含)以上;
9、本基金不得投资私募债及资产支持证券;
1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与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范围为
-30%~130%;
11、本基金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正回购;
12、本基金不得投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或未资产托管的私募产品;
13、本基金投资于一家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单一产品,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基金资产总值的 20%(货币基金除外);
14、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空头合约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持有的沪港通中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以市值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16、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修改为:
(四)投资限制
x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参与申购新股,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的单只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3、本基金持有的单只创业板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市值的 10%;
4、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
5、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
6、本基金购买单只 ST、*ST 类公司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持有的单只债券市值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投资债券的债项评级或债券主体评级须在 AA 级(含)以上;
9、本基金不得投资私募债及资产支持证券;
10、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与股指期货合约价值轧差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的范围为
-30%~130%;
11、本基金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正回购;
12、本基金不得投向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或未资产托管的私募产品;
13、本基金投资于一家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单一产品,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基金资产总值的 20%(货币基金除外);
14、本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空头合约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5、本基金持有的港股通标的范围内的股票,以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50%;
16、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以上第【1】项投资限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以上投资限制中,如涉及新股新债申购的申报金额与数量、盘中监控、交易策略类等监控事项的,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投资监督职责。
二、补充协议的成立、生效及效力
1、本补充协议自三方签署之日起成立。
2、补充协议生效
x补充协议生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全体份额持有人均与管理人、托管人合法签署完毕本补充协议;
(2)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补充协议生效告知函》(需包括管理人承诺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已签字同意,且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签名都是真实有效的条款、合同变更
生效时间等内容);
(3)托管人于【2017】年【12】月【31】日的中午 12 点前收到管理人发送的《补充协议生效告知函》扫描件或原件。
托管人未在本款约定的时间前收到由管理人正确签章且内容无错误的《补充协议生效告知函》扫描件或原件的,则自该约定的时间点起,托管人签章失效且各方已签署的补充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当满足上述条件后,本补充协议自托管人收到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生效告知函》扫描件或传真件之日起生效。
管理人仅可以下述三种方式向托管人发送《补充协议生效告知函》:
(1)通过托管人指定的网站上传,自网站显示审核通过时起视为托管人已经收悉;
(2)通过公认的快递的形式(不包括挂号信或平邮的形式)寄送的,管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托管人快递单号,自托管人签收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
(3)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托管人发送的,自管理人收到托管人的表示收悉的邮件回复起视为已经送达。
如管理人通过两种或以上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生效告知函》的,以托管人较早收到的时间为准。
3、补充协议的追溯效力
x补充协议约定的合同变更内容的生效时间按照下述第【2】种方式确定:
(1)本补充协议约定变更的内容需要追溯至【】年【】月【】日生效,且管理人保证
《补充协议生效告知函》应当正确载明该等追溯事项。
(2)本补充协议约定变更的内容无需追溯既往。
4、管理人应于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生效告知函》原件发送至托管人,并保证原件与扫描件或传真件一致。扫描件或传真件与原件不一致的,托管人以扫描件或传真件为准。
本补充协议有效期为补充协议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
5、本补充协议是对基金合同的调整补充,构成基金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基金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协议与基金合同存在任何冲突,以本补充协议规定为准。
6、本补充协议中使用的词语,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与基金合同中的词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三、其他
1、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因巨额赎回导致基金份额净值降低的风险,以及其他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的情况(风险提示)
2、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后续参与本基金的客户可签署原基金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或者签署新基金合同。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聚沣 1 期基金基金合同补充协议》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