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於往績記錄期間,本集團與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於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若干協議及安排。預期該等交易將於上市後繼續進行。該等交易的詳情載列如下。
獲豁免的持續關連交易
下列持續關連交易獲豁免遵守申報、年度審核、公佈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a) 商標特許協議
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本公司與KVB Holdings訂立商標特許協議(「商標特許協議」),據此,KVB Holdings已同意按名義代價1.00港元向本集團授出非獨家及不可轉讓特許權(「商標特許權」),以使用於相關註冊國家按KVB Holdings的名義註冊且與本集團業務相關的九種商標(「特許商標」)。本公司同意在未取得KVB Holdings事先書面同意情況下不會授出任何使用特許商標的分特許權。
特許商標詳情載於本招股章程附錄四「知識產權」一段。
KVB Holdings為本集團的控股公司並為特許商標的註冊擁有人。本公司與KVB Holdings已訂立商標特許協議,以於提供各項金融服務及將本集團定位為金融集團方面獲得「KVB」品牌的協同效益。本集團於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一直且仍在使用特許商標,故繼續使用特許商標對本集團有利。
由於KVB Holdings乃本公司上市後的關連人士, 故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14條, KVB Holdings根據商標特許協議向本集團提供的商標特許權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本集團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商標特許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乃按不遜於給予獨立第三方的條款進行,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集團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鑒於商標特許協議項下的商標特許權代價屬名義值,故商標特許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33(3)條規定的最低豁免限額, 並獲豁免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章有關申報、年度審核、公佈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b) 財務系統協議
非上市集團不時於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向本集團提供財務系統及網站維護服務。預期本集團將繼續委聘非上市集團於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提供財務系統服務。
本公司與KVB Holdings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訂立財務系統服務協議及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訂立補充協議(統稱「財務系統協議」),據此,非上市集團同意按財務系統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提供財務系統服務予本集團。該等服務包括提供企業資源規劃系統支援。企業資源規劃系統並非外匯之星系統的一部分,且現由本集團所使用以支持本集團一般會計及財務職能以及實現業務規劃及預算控制系統。該等服務將於上市後繼續提供。
KVB Holdings持有使用企業資源規劃系統的特許權,該系統為企業資源系統,包括系統應用編程,將KVB Holdings的多個業務程序及功能集成一個綜合系統。考慮到確保獲得及時財務資訊的需要,KVB Holdings作出的安排將一方面顧及本集團以及另一方面顧及非上市集團的需要。由於建立企業資源規劃系統開發費用昂貴,於最後可行日期約為1,000,000美元及自二零零七年七月起系統建立時間長,本集團董事認為,與KVB Holdings共享財務系統乃更具成本效益性。
除本招股章程「業務」一節「安全性」一段所述有關訪問本集團的交易平台及客戶資料的安全措施外,企業資源規劃系統利用授權模式管理客戶訪問權限以保障本集團及客戶的敏感資料。
定價標準
x集團應付予非上市集團的服務費用乃根據企業資源規劃系統的折舊及所提供管理服務的實際成本而釐定。
過往數據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本集團就提供財務系統及網站維護服務已向非上市集團分別支付約1,838,000港元及678,000港元。上述歷史數據少於本招股章程附錄一會計師報告附註27所載相關關聯方交易項下的金額,原因為後者亦包括已終止服務費用(不包括財務系統及網站維護服務)。有關已終止服務費用指非上市集團所收取以償付外部服務供應商的費用。自二零一二年七月起,本集團已直接(而非通過非上市集團)與外部服務供應商訂立安排。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金額相對較高主要由於創建一個新網站及於二零一一年網站維修服務增加所致。該網站作為本集團及非上市集團的營運及業務的綜合平台。本集團將於上市後另行創建網站。
一般資料
由於KVB Holdings及其附屬公司各自為本公司上市後的關連人士,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14條,非上市集團成員公司根據財務系統協議向本集團提供的服務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本集團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財務系統協議乃按公平基準於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而財務系統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亦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集團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鑒於財務系統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各個百分比比率(溢利比率除外)(如適用)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07條按年計算預期均低於5%, 且年度代價少於1,000,000港元,故財務系統協議項下的交易符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33(3)條的最低豁免限額,並獲豁免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章有關申報、年度審核、公佈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
1. 以下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申報、年度審核及公佈規定
共享服務協議
x集團不時於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向非上市集團提供集團管理、資訊科技、市場推廣及行政支援服務(「共享服務」)。預期非上市集團於上市後將繼續委聘本集團於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提供共享服務,包括若干非核心業務支援職能(如法律、企業融資、資訊科技、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及其他行政支援)。
本公司與KVB Holdings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訂立共享服務協議及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訂立補充協議(統稱「共享服務協議」),據此,本公司已同意按共享服務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提供或促使附屬公司提供共享服務予非上市集團。
於往績記錄期間,共享服務包括因與非上市集團共用辦公室而提供集團管理、法律、資訊科技、市場推廣及其他行政支援以及共享共用資產,如電腦軟硬件、辦公室設備、家俬及裝置以及租賃物業裝修。本集團董事認為,鑑於有關本集團的工作量預期不會佔用員工所有的工作時間,僱傭整個員工團隊履行本集團若干非核心業務支援職能的費用高企及浪費資源,且與非上市集團共享該等服務及收取非上市集團服務費作為本集團收入符合本集團的利益。因此,共享服務將於上市後繼續提供,惟本集團與非上市集團的業務分離後將提供較少共享服務。
尤其是,本集團分配全職員工擔任法務經理、企業融資總監以及資訊科技經理等職務,服務非上市集團不同地區的各個實體,提高營運效率及成本效益。人事相關費用將須根據該等人員涉足非上市集團的估計時間從非上市集團收回。若干硬件及軟件支援可共享,且不可在同一辦公室被隔離,例如數據資料服務、硬件及軟件維護服務等。經參考估計用途後,其分別由相關單位承擔。此外,租賃物業裝修折舊及共享辦公室的共用資產不可分離,而僅可透過共享管理費報銷。
定價標準
非上市集團就共享服務應付本集團的費用乃經參考各方於往績記錄期間的實際用途後根據所提供的共享服務的實際成本加10%差價而釐定。
過往數據及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本集團已就提供共享服務向非上市集團分別收取約12,803,000港元及7,916,000港元。於往績記錄期間,共享服務乃按各方實際使用情況的實際成本或成本加10%差價收費。
本集團按10%差價向非上市集團的成員公司收取共享服務費, 惟昆侖國際資產管理(香港)、KVB證券及KVB加拿大除外,鑒於彼等的營運規模相對較小並於過往數年錄得虧損,本集團按成本向彼等收取共享服務費。本集團自二零一一年五月起停止向昆侖國際資產管理(香港)及KVB證券以及自二零一二年七月起停止向KVB加拿大提供共享服務。本集團將於上市後按成本加10%差價向非上市集團的成員公司提供共享服務。
根據共享服務協議,本集團於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年將收取費用的建議上限分別為 2,905,000港元、3,050,000港元及3,203,000港元。
鑒於若干現有共享服務,如風險及合規職能於上市後將由本集團及非上市集團各自的職員分別履行,故預期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將大幅減少。出於效率及成本考慮,僅有若干非核心業務支援職能(如法律、企業融資、資訊科技、人力資源及市場營銷)將於上市後繼續共享。
經參考共享服務的過往數據,共享服務的建議年度上限乃根據集中成本池的估計規模、本集團與非上市集團須共享的時間與精力及共享服務營運成本5%的預期通脹率計算。時間分配及用途乃根據相關員工對過往員工成本、員工於提供共享服務時所履行職責的範圍及員工於提供共享服務時所花費的估計時間的估計並經本集團管理層審閱後釐定。
下文載列共享服務的過往數據及年度上限的詳細分類: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止年度
共享服務 二零一一年 二零一二年 二零一三年 二零一四年 二零一五年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千港元 | |||||
會計及行政以及共用資產支援 | 1,447 | 1,102 | 351 | 369 | 387 | ||||
企業融資及發展 | – | – | 1,044 | 1,096 | 1,151 | ||||
合規、法律及風險 | 2,069 | 1,559 | 360 | 378 | 397 | ||||
人力資源 | 1,033 | 877 | 322 | 338 | 355 | ||||
銷售、經營及結算 | 246 | 404 | – | – | – | ||||
金庫 | 361 | 139 | – | – | – | ||||
資訊科技 | 2,199 | 1,102 | 210 | 221 | 232 | ||||
市場推廣 | 1,495 | 621 | 340 | 357 | 375 | ||||
執行管理 | 2,769 | 1,490 | – | – | – | ||||
利潤及報銷 | 1,184 | 622 | 278 | 291 | 306 | ||||
總計 | 12,803 | 7,916 | 2,905 | 3,050 | 3,203 | ||||
就會計及行政以及共用資產支援服務而言,交易量自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至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下降,主要由於本集團與非上市集團會計員工逐漸分割所致。於上市後,本集團會計及行政職員不擬向非上市集團提供服務而僅共用資產將會與非上市集團共享。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會計及行政以及共用資產支援服務的年度上限乃主要基於上市前本集團實際員工成本及共用資產的使用情況而估算,而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的年度上限乃主要基於上市後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非上市集團分佔的共用資產的年度預期使用情況運用5%的年增長率而估算。
預期本集團及非上市集團的兼併等企業融資及發展項目的商機將日益增加,因此將會向該功能配備一組員工。由於預期上述項目性質上屬偶然和非常規及合資格人員的員工成本相對較高,本集團及非上市集團共享企業融資及發展部將更具經濟及成本效益。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的年度上限乃基於上市後非上市集團分佔的企業融資及發展部的年度預期員工成本運用5%的年增長率而估算。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至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合規、法律及風險費用減少主要由於本集團與非上市集團合規、法律及風險部的逐漸分離所致,導致收取的服務費減少。考慮到本集團及非上市集團分攤一名法律人員的成本將更具經濟效益,擬於上市後僅有該名人員向非上市集團提供服務。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乃主要基於(a)上市前本集團實際產生的員工成本;及(b)上市後根據非上市集團分佔的估計時間及工作量而計算的預期法律人員成本而估算。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的年度上限乃基於上市後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非上市集團分佔的年度預期法律人員成本運用5%的年增長率而估算。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至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人力資源費用減少,乃主要由於本集團與非上市集團人力資源部逐漸分割所致,導致收取的服務費減少。出於成本考慮,擬於上市後僅有一名海外辦事處人力資源員工將向非上市集團提供服務。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主要基於(a)上市前本集團產生的實際人力資源員工成本;及(b)上市後非上市集團分佔的預期估計時間及工作量計算的預期人力資源員工成本而估算。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的年度上限乃基於上市後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非上市集團分佔的年度預期人力資源員工成本運用5%的年增長率而估算。
有關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至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銷售、經營及結算費用增加,乃主要是由於本集團及非上市集團業務的海外辦事處員工數量增加所致。擬在上市後完全分割本集團與非上市集團的銷售、經營及結算部。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至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金庫費用減少,乃主要由於本集團與非上市集團財政職能於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上半年分割所致。
於往績記錄期間,資訊科技的費用減少,乃由於資訊科技經理從本集團調任至非上市集團以及資訊科技部的整體經營開支減少所致。擬在上市後僅有最少數目的資訊科技人員將向非上市集團提供服務。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主要基於(a)上市前本集團產生的實際資訊科技員工費用;及(b)上市後根據非上市集團分佔的估計時間及工作量計算的預期資訊科技員工費用而估算。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的年度上限乃基於上市後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非上市集團分佔的年度預期資訊科技員工費用運用5%的年增長率而估算。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至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市場推廣費用減少主要由於於二零一二年逐漸分割本集團與非上市集團的市場推廣部所致。擬在上市後僅有最少數目的市場推廣人員將向非上市集團提供服務。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上限乃主要基於(a)本集團於上市前產生的實際市場推廣員工成本;及(b)於上市後非上市集團分佔的估計預計時間及工作量計算的預計市場推廣員工成本而估算。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的年度上限乃基於上市後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非上市集團分佔的年度預期市場推廣員工費用運用5%的年增長率而估算。
二零一二年七月之前,本集團的執行董事xxx先生及xxx先生擔任本集團與非上市集團多個管理層職位。因此,本集團經參考彼等管理非上市集團所投入時間收回部分執行管理費用。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執行管理層費用相對較高主要
由於向行政人員支付的總體員工花紅增加所致。自二零一二年七月起,x先生已將大部份時間用於本集團營運。由於xxx將繼續擔任非上市集團若干成員公司的主席及非執行董事,其薪酬自二零一二年七月起將由非上市集團另行承擔。因此,自二零一二年七月起並無就執行管理層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報銷指本集團員工向非上市集團提供服務時產生的雜項支出。於往績記錄期間,本集團按10%利潤率向非上市集團的成員公司收取共享服務費, 惟昆侖國際資產管理( 香港)、KVB證券及KVB加拿大除外,鑒於彼等的營運規模相對較小並於過往數年錄得虧損,本集團按成本向彼等收取共享服務費。本集團自二零一一年五月起停止向昆侖國際資產管理(香港)及KVB證券以及自二零一二年七月起停止向KVB加拿大提供共享服務。
一般資料
由於在上市後KVB Holdings及其附屬公司各自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14條,本集團根據共享服務協議向非上市集團成員公司提供的服務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本集團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及保薦人認為,共享服務協議乃按公平基準於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且共享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年度上限乃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集團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鑒於共享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各個百分比比率(溢利比率除外)(如適用)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07條按年計算預期將低於25%,且年度代價低於10,000,000港元,共享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34(1)條將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而倘未獲聯交所授予豁免,將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章項下有關申報、年度審閱及公佈的規定。
2. 以下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申報、年度審閱、公佈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a) 辦公室特許權協議
x集團於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不時向非上市集團提供共用辦公室物業(「辦公室特許權」), 且預期非上市集團將繼續委聘本集團於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提供辦公室特許權。
本公司與KVB Holdings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訂立辦公室特許權協議及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訂立補充協議(統稱「辦公室特許權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或促使附屬公司根據辦公室特許權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向非上市集團提供辦公室特許權。
本集團已向非上市集團授出四個現有辦公室物業的特許權,詳情載列如下:
(i) 紐西蘭的辦公室物業
KVB紐西蘭已特許KVB FX(KVB Holdings的全資附屬公司)使用其位於紐西蘭的部分辦公室,地址為Level 10, Tower 1, The National Bank Centre, 205-209 Queen Street, Auckland, New Zealand。該特許權於上市後將繼續生效。
(ii) 澳洲的辦公室物業
KVB澳洲已特許KVB FX Pty使用其位於澳洲的部分辦公室,地址為Suites 18B1及18E, Level 18, Citigroup Centre, 2 Xxxx Street, Sydney, Australia,並特許 KVB FX Pty及KVB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Limited(均為KVB Holdings的全資附屬公司)使用其位於澳洲的辦公室,地址為Part Level 38, 120 Xxxxxxx Street,
Melbourne, Australia。該等特許權於上市後將繼續生效。
(iii) 香港的辦公室物業
KVB香港已特許KVB證券、昆侖國際資產管理(xx)xxxxxxx(xx)有限公司(均為KVB Holdings的全資附屬公司)使用其位於香港的部分xxx,xxxxxxx柯士甸道西1號環球貿易廣場75樓7501及7508室。該特許權於上市後將繼續生效。
定價標準
非上市集團根據辦公室特許權應付的特許權費用總額乃經參考KVB Holdings及╱或KVB Holdings的相關附屬公司所佔用的概約面積、於簽署有關租賃協議日期經參考當時通行市價釐定的整個辦公室物業的單月租金,連同物業管理費、政府差餉及地稅以及匯率浮動而釐定。
業主已同意本集團與有關法人團體共同佔用紐西蘭的辦公室物業。悉尼及墨爾本的相關辦公室物業業主已同意本集團與有關法人團體共同佔用該等辦公室物業。本集團已就共享香港的辦公室物業取得業主同意。
收取關聯公司的補償金少於本集團的租金付款總額,餘額指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自收益表扣除的本集團最低租賃租金金額。
過往數據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本集團已就辦公室特許權分別向非上市集團合共收取約9,800,000港元及10,800,000港元。鑒於辦公室特許權的性質,向非上市集團收回的租金補償直接與本集團辦公室租金支出抵銷。
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收取的非上市集團於辦公室特許權項下的特許權費用平均金額較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較高,主要原因為非上市集團使用本集團海外辦公室的更多空間。
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年,本集團根據辦公室特許權協議將收取的費用的建議上限金額分別為11,400,000港元、11,900,000港元及12,500,000港元。
上述年度上限乃根據本集團及非上市集團根據辦公室特許權將予佔用的估計面積得出,包括辦公費用、管理費以及電費及清潔費報銷。
下文概述本集團於紐西蘭、澳洲及香港的辦公室物業:
向非上市集團
地點 紐西蘭 | 物業 The National | 起始日 二零零九年 | 屆滿日 二零一一年 | 年度 二零一一年 |
Bank Centre | 一月一日 | 六月十七日 |
租期 收回╱將收回
租金總額(附註1) 的租金總額(附註1)
百萬港元 百萬港元
1.1 0.5
二零一一年 六月十八日 | 二零一七年 六月十七日 | 二零一二年 二零一三年 | 1.1 1.2 | 0.4 0.5 | ||
二零一四年 | 1.2 | 0.5 | ||||
二零一五年 | 1.3 | 0.5 | ||||
澳洲 | Citigroup Centre, Sydney | 二零零九年一月一日 二零一一年 | 二零一一年 六月十七日 二零一四年 | 二零一一年 二零一二年 | 2.3 2.7 | 1.5 1.7 |
六月十六日 | 七月十三日 | 二零一三年 | 2.8 | 1.8 | ||
二零一四年(附註2) | 2.9 | 1.9 | ||||
二零一五年(附註2) | 3.1 | 2.0 | ||||
120 Xxxxxxx Street, | 二零零九年 | 二零一四年 | 二零一一年 | 3.4 | 2.4 | |
Melbourne | 一月一日 | 五月三十一日 | 二零一二年 | 3.5 | 3.0 | |
二零一三年 | 3.7 | 3.2 |
3.9 | 3.3 |
4.1 | 3.5 |
二零一四年(附註2)二零一五年(附註2)
香港 | 環球貿易廣場 | 二零一零年 | 二零一五年 | 二零一一年 | 6.7 | 3.6 |
十月一日 | 九月三十日 | 二零一二年 | 6.7 | 3.6 | ||
二零一三年 | 7.1 | 3.7 | ||||
二零一四年 | 7.4 | 3.9 | ||||
附註: | 二零一五年 | 7.8 | 4.1 |
1. 上述向非上市集團收回╱將收回的租金金額不包括辦公費用、管理費以及電費及清潔費,有關費用(a)於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分別約為1,800,000港元及2,000,000港元;及(b)於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預期分別為2,200,000港元、2,300,000港元及2,400,000港元。
2. 估計租金金額乃根據現有租賃協議條款得出。
由於在上市後KVB Holdings及其附屬公司各自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14條,本集團根據辦公室特許權協議向非上市集團成員公司提供服務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本集團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及保薦人認為,辦公室特許權協議乃按公平基準於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而辦公室特許權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年度上限乃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集團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鑒於辦公室特許權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各個百分比比率(溢利比率除外)
(如適用)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07條按年計算預期均低於25%,但年度代價多於10,000,000港元,辦公室特許權協議擬進行的交易將構成本公司於上市後的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倘並無獲聯交所授出豁免,將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章有關申報、年度審閱、公佈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b) 現金交易協議
x集團已不時向KVB Holdings的附屬公司( 即KVB FX、KVB FX Pty及KVB加拿大)提供現金交易服務。該等服務包括(尤其是)按於交易時所釐定利率提供貨幣匯兌
(「現金交易服務」)。
本集團以相關交易時間的公允值(相當於本集團外匯數據所報的貨幣匯率)按相關交易時間優先獲得的不同市場莊家所提供的通行市場匯率提供現金交易服務(當中並無額外服務或管理費)。除經參考通行匯率或本集團隨後對沖市場莊家的交易持倉後進行重估的交易外,本集團於開始時並無錄得任何溢利或虧損。本集團在與市場莊家結束交易時從提供予KVB FX、KVB FX Pty及KVB加拿大的報價與市場莊家提供的價格之間的差額中取得收入。
憑藉向非上市集團提供現金交易服務,本集團賺取提供予KVB FX、KVB FX Pty及KVB加拿大的報價與市場莊家提供的報價之間的差額。本集團認為,鑑於本集團與非上市集團為同系附屬公司,與非上市集團交易可降低違約風險。非上市集團認為,其不僅對沖彼等現金持倉及履行結算責任,亦節約成立專業交易隊伍及與市場莊家建立交易信貸額以履行其結算責任的時間及成本。鑑於以上裨益,儘管嚴重依賴本集團作為市場莊家,預期KVB FX、KVB FX Pty及KVB加拿大均將繼續委聘KVB紐西蘭於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提供現金交易服務。
KVB紐西蘭與KVB FX、KVB FX Pty及KVB加拿大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訂立現金交易協議及於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訂立補充協議(統稱「現金交易協議」),根據現金交易協議,KVB紐西蘭已同意按現金交易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提供現金交易服務予KVB FX、KVB FX Pty及KVB加拿大。現金交易服務將於上市後繼續提供。
定價標準
成交量指於有關期間,KVB FX、KVB FX Pty及KVB加拿大透過KVB紐西蘭進行的現金交易服務(兌換為美元)的實際成交量。
過往數據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 KVB FX、KVB FX Pty及KVB加拿大有關現金交易服務的總成交量分別約為27億美元及27億美元。董事認為,現金交易服務的上述成交量對整個外匯行業而言並不重大。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成交量較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相若。
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來自現金交易服務的收入分別為約12,602,000港元及9,310,000港元,分別佔本集團收入總額約8.1%及7.5%。
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年,KVB FX、KVB FX Pty及KVB加拿大於現金交易協議項下的總成交量的建議上限金額分別為29億美元、29億美元及29億美元。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乃根據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實際過往成交量計算得出。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與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相同,其乃根據有關年度KVB FX、KVB FX
Pty及KVB加拿大對現金交易服務的預期需求計算得出。儘管建議年度上限乃根據估計成交量釐定,來自現金交易服務的收入總額水平未必與該成交量相關,此乃歸因於來自本集團交易活動的收入取決於多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市況(即交易完成時的市場波幅)、客戶買入╱出售指示、交易產品類型及就特定產品執行交易時市場莊家的報價等。於與市場莊家進行對沖持倉前無法估計來自現金交易服務的收入。由於與KVB FX、KVB FX Pty及KVB加拿大的成交量於進行現金交易前可以控制及估計,故董事認為成交量乃現金交易服務年度上限的合理基準。
由於KVB FX、KVB FX Pty及KVB加拿大均為KVB Holdings的全資附屬公司,故為本公司上市後的關連人士。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14條,KVB紐西蘭根據現金交易協議提供予KVB FX、KVB FX Pty及KVB加拿大的服務將構成本公司持續關連交易。
本集團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及保薦人認為,現金交易協議乃按公平原則於一般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及現金交易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年度上限乃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集團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鑒於現金交易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各個百分比比率(溢利比率除外)(如適用)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19.07條按年計算預期將高於25%, 且年度代價高於 10,000,000港元,現金交易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構成本公司於上市後的非豁免持續關連交易,倘並無獲聯交所授出豁免,將須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章有關申報、年度審閱、公佈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倘日後現金交易服務的年度上限被超出,則本公司將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
20章的申報、公佈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申請豁免
根據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42(3)條,保薦人已代表本公司申請豁免,以令截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期間(a)共享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獲豁免嚴格遵守有關公佈規定;及(b)辦公室特許權協議及現金交易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獲豁免嚴格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章有關公佈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而聯交所已授出有關豁免。於上市後,本公司將遵守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章( 包括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35(1)條、第20.35(2)條、第20.36條、第20.37條、第20.38條、第20.39條及第20.40條)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