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核項目(應記載事項規定) 備查契約條款 備註 一、契約審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 雙方同意訂定本『麗寶豐洲房屋買賣契約書』 (以下簡稱本約),本 閱權 至少五日)。 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 (應記載第 1 買方簽章: 日),並經雙方磋商後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點) 賣方簽章: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買賣標的...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項目備查表
建案名稱:麗寶豐洲 ❒自主檢查 ❒初核合格 ■複核合格
業者名稱: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備查日期:108 年 12 月 13 日
備查契約條款 | 備註 | |||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 | 雙方同意訂定本『麗寶豐洲房屋買賣契約書』 (以下簡稱本約),本 | |||
閱權 | 至少五日)。 | 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 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 | ||
(應記載第 1 | 買方簽章: | 日),並經雙方磋商後合意訂定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 ||
點) | 賣方簽章: |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寶贊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二、買賣標的 | 成屋標示及權利範圍:已登記者應以登記簿登載之面積為準。 (一)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坪),權利範圍 ,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 用地)。 | |||
(應記載第 2 | 即坐落在xxxxxxxxx 000 xx,其所屬都市計畫使用分區 | |||
點) | 為第二種住宅區(以下簡稱本基地),本基地內興建地上十四層(A~B | |||
棟十四層、C~F 棟十三層)、地下三層之大樓,案名為【麗寶豐洲】 | ||||
(二)建物標示: 1.建號 。 2.門牌 鄉(鎮、市、區)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 3.建物坐落 段 小段 地號,面積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層 平方公尺其他 平方公尺共計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用途 | ||||
使照號碼:108 桃市都施使字第德 00636 號(使照影本暨核准之該 | ||||
第二條 房屋出售面積、停車位規格及認定標準 | ||||
買方購買 棟 樓,門牌號碼:xxxxxxxxx 0 x□豐德路 | ||||
。 | ||||
4.附屬建物用途 面積 平方公尺。 | ||||
5.共有部分建號 ,共有持分面積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三)本買賣停車位(如無則免填)為: | 1.主建物面積: ﹒ 平方公尺( ﹒ 坪)。 | |||
1.□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其他 。 | 2.附屬建物面積,即陽台 ﹒ 平方公尺( ﹒ 坪), | |||
2.地上(下)第 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總停車位 | 二、各棟當棟共有部份(詳如附件一綠色區域)係指:各棟當棟樓電 | |||
個。 | 梯間、梯廳(含排煙室、管道間)自地下三層至屋突三層及當棟蓄水 | |||
3.□有獨立權狀面積 平方公尺( 坪)□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如附圖所示或登記簿記載) | 池之總合;本權利範圍之面積係依本戶主、附屬建物面積與當棟主、 附屬建物全部面積總合之比例計算。 . 平方公尺( . 坪),建號: 。 | |||
本買賣範圍包括共有部分之持分面積在內,房屋現況除水電、門窗等 | ||||
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應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互為確認(附件一),賣 | 1.地上一層:公共服務空間(1)~(7) 、儲藏室、宅配室、A、B 丙梯、 | |||
方於交屋時應維持原狀點交,但點交時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 A、B 梯廳 2、廁所、A、B 汽車坡道、門廳、迴廊、奬停專用梯廳及 | |||
2.地下一層~地下三層:各層全部面積扣除各棟當層梯廳、排煙室、 | ||||
3. 其他依規定應列入共有部分項目。 | ||||
面積總合之比例持分計算。 ﹒ 平方公尺( ﹒ 坪), | ||||
建號: 2389 。(若另購汽車停車位則含地下室第 層停車空間所規 |
劃之專用停車位第 號;持分面積計 ﹒ 平方公尺( ﹒ 坪)(詳如附件一))。 4.本汽車停車位標示如下: □法定汽車停車位□自設汽車停車位□獎勵汽車停車位(依現行法令獎勵停車位應開放供公眾使用) ① 平面大汽車停車位規格:□寬 2.5 米×長 6 米 位。 ② 平面小汽車停車位規格:□寬 2.25 米×長 5.75 米 位。 ③ 無障礙汽車停車位規格:□寬 2 米×長 6 米 位。 (單一停車位有行動不便者下車區空間寬度 1.5 米) | |||
三、買賣價款(應記載 第 3 點) | 本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 元整。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 元整 (二)建物價款:新臺幣 元整 (三)車位總價款:新臺幣 元整 | 第四條 房屋買賣總價款 一、本房屋買賣總價款共計新台幣(以下同) 仟 佰 拾 萬元整(含稅);若另購汽車停車位者,則上述房屋買賣總價款內即含汽車停車 位買賣價款計新台幣 佰 拾 萬元整在內。 | |
四、付款約定(應記載 第 4 點) | 買方應支付之各期價款,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於 (地址: _),交付賣方。 (一)簽約款,新臺幣 元,於簽訂本契約同時支付(本款項包括已收定金 元)。 (二)備證款,新臺幣 元,於 年 月 日,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支付。 (三)完稅款,新臺幣 元,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經 □無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 通知日起__日內支付;同時點交本買賣標的。 賣方收取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訖價款之證明交買方收執。 | 第五條 付款條件及逾期付款之處理方式 一、本契約成立同時買方交付第一次款(包括訂金)新台幣 佰 拾萬元整,賣方照數親收。其餘付款約定如下: 二、第二次款【用印款】新台幣 佰 拾 萬元整。於 年 月 日,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支付。 三、第三次款【完稅款】新台幣 零 佰 零 拾 零 萬元整。於契稅、土地增值稅稅單核發後,經賣方通知日起 日內支付;同時雙方應依約繳清稅款。 四、第四次款【銀行貸款】新台幣 仟 佰 拾 萬元整(即產權登 記完成時繳納)。本銀行貸款由賣方代買方向金融機構申請抵押貸款支付,買方所訂購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之持分應共同作為抵押物,並以買方為債務人辦理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貸款之金融機 構。 五、第五次款【交屋款】新台幣 拾 萬元整。 □無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賣方通知日起 日內支付。 □有貸款者,依本契約第六條約定辦理。賣方收取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訖價款之證明交買方收執。 | |
五、原設定抵押權之處理 | 第六條 貸款約定 五、本買賣標的物原有抵押權設定者,其所擔保之未償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下列約定方式之一處理: | ||
(應記載第 5 | □買方承受者,雙方應以書面另為協議確認(附件二承受原貸款確認 | □買方貸款時: | |
點) | 書)。 | □買方承受者:雙方應以書面另為協議確認(詳附件八承受原貸款確 | |
認書)。 | |||
□買方不貸款,賣方應於完稅款或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清償並塗 | □買方依本條約第一項約定授權貸款銀行代為清償並塗銷抵押權。 |
銷抵押權。如未依上述期限清償者,買方有權自價金中扣除未償債務金額並於交屋款交付前代為清償。 □其他: 。 | □買方不貸款,賣方應於完稅款或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清償並塗銷抵押權。如未依上述期限清償者,買方有權自價金中扣除未償債務金額,並於交屋款交付前代為清償。□其他: 。 | ||
六、貸款處理之一 | 第六條 貸款約定 四、若買方於賣方通知對保時因故無法如期辦理貸款撥付或不辦理 | ||
(應記載第 6 | (一)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授權代償等文 | 銀行貸款或減少銀行貸款時,買方應於該通知對保期限內開立原貸 | |
點) | 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未指定者,得由賣方指定之。 | 款金額本票乙紙,交予賣方作為應繳之保證,其付款方式約定如下: | |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 | |||
□買方應於貸款核撥同時以現金一次補足。□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 | |||
□其他 。 | |||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 | |||
□其他 。 | □買方得解除契約,其已付價款於解除契約 日內,賣方應連同遲 | ||
2.可歸責於賣方時: | 延利息一併返還買方。 | ||
□買方得解除契約,其已付價款於解除契約 日內,賣方應連同遲 | □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 ||
□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其他 。 | |||
□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 |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 | ||
除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外,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日(不 | |||
□其他 。 | 得少於十個金融機構營業日)給付其差額,逾期未給付賣方得解除契 | ||
3.可歸責於買方時: | 約。 | ||
除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外,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日(不 | 待賣方取得上述同額價款後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將該本票交還 | ||
得少於十個金融機構營業日)給付其差額,逾期未給付賣方得解除契 | 買方,如買方皆依約履行其付款義務時,賣方不得提示該本票。如 | ||
約。 | 買方逾期未繳納,並經賣方以存證信函催告於期限內仍未完成付 | ||
款,雙方同意依第十三條第二項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 | |||
七、貸款處理之二(應 | 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前,依 通知之日期親自完成辦理貸款所需之 開戶、對保及用印等,並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 第六條 貸款約定 二、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前,依賣方通知之日期親自完成辦理貸款所需之開戶、對保及用印等,並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簽訂撥款委託書,授權金融機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撥付: □將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賣方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營業部第 000-00-000000 號帳戶。 □於實際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撥(匯)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營業部第 000-00-000000 號帳戶(還款專戶),以清償原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貸款,俟該抵押權塗銷後,由受託金融機構將剩餘款項悉數撥 (匯)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營業部第 000-00-000000 號帳戶,賣方所開立或指定之專戶。 □其他撥付方式 (二)由賣方通知雙方會同領款交付。但買方應於交付用印款同時開立與完稅款及交屋款同額且註明以賣方為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買方未依約交付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賣 | |
記載第 7 點) | (一)簽訂撥款委託書,授權金融機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撥付。 | ||
□將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賣方於 銀行 分行存款第 號帳戶。 | |||
□於實際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撥(匯)入 銀行 分行x xx | |||
x(xxxx),xxxxxxxxxxxxxxx,xx抵押權塗 銷後,由受託金融機構將剩餘款項悉數撥(匯)入 銀行 分行第 | |||
號,賣方所開立或指定之專戶。 | |||
□其他撥付方式: 。 | |||
(二)由 通知雙方會同領款交付。但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開 | |||
立與完稅款及交屋款同額且註明以賣方為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 之本票(號碼: )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賣方收受該價款時 | |||
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買方未依約交付未付價款,經催告 | |||
仍拒絕履行者,賣方得行使本票或擔保權利。 |
(三)第一款撥款委託書所載金額不足支付交屋款者,其差額部分準用前款規定。 買方簽訂撥款委託書交付貸款之金融機構後,除房屋有附件一第五項至第七項所確認事項內容不實之重大瑕疵者外,買方不得撤銷、解除或變更前開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撥款委託,或請求貸款之金融機構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 | 方得行使本票權利。 (三)第一款撥款委託書所載金額不足支付交屋款者,其差額部分準用前款規定。 買方簽訂撥款委託書交付貸款之金融機構後,除房屋有附件七第五項至第七項所確認事項內容不實之重大瑕疵者外,買方不得撤銷、解除或變更前開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撥款委託,或請求貸款之金融機構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 | ||
八、交屋 (應記載第 10 點) | 本買賣標的物,應於□尾款交付日□貸款撥付日□ 年 月 日由賣方於現場交付買方或登記名義人,賣方應於約定交屋日前搬遷完畢。交屋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賣方負擔。 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未依前項所定日期交付標的物者,買方得請求賣方自應交付日起至依約交付日止,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賠償買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本買賣標的物倘有使用執照(正本或影本)、使用現況之分管協議、規約、大樓管理辦法、停車位使用辦法、使用維護手冊等文件,賣方除應於訂約時將其情形告知買方外,並應於本買賣標的物交屋時一併交付予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應繼受其有關之權利義務。 賣方應於交屋前將原設籍於本買賣標的之戶籍、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營業情形等全部遷離。倘未如期遷離致買方受有損害者,賣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 第八條 房屋移交 一、本不動產為成屋買賣,賣方應於□尾款交付日(買方繳納第五次款)□貸款撥付日□ 年 月 日,由賣方於現場交付買方或登記名義人,賣方應於約定交屋日前搬遷完畢,交屋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賣方負擔。 二、買方應於賣方通知交屋日起七日內辦妥房屋移交手續(含主、附屬建物及公共設施之產權,但公共設施設備之交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移交)。買方辦理房屋移交手續時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本買賣契約書,若未能親自辦理即出示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以確保雙方權益。買方於辦理交屋手續時,應就本房屋如有瑕疵或未盡事宜一次載明於驗收單上,除室內有重大瑕疵明顯不能使用外,買方不得以公共設施未完成交付或其他理由,拒絕或延遲辦理交屋或不履行付款義務。賣方通知買方辦理交屋日起超過十五日,如買方仍不辦理交屋者,則視同買方已交屋完成,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不論買方是否辦理遷入使用,賣方對本契約應盡之義務視為已全部履行。買方由交屋日起負擔本戶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及管理費基金;倘因買方未依約履行而致使賣方遭受損害 時,買方應負賠償責任。 | |
九、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 賣方擔保本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 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有關本標的 | 第十條 擔保責任 賣方保證本買賣標的物產權清楚,絕無一屋數賣。如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完稅款交付 | |
(應記載第 |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日前負責理清。有關本案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 | |
11 點) | 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十、違約之處罰 | 賣方違反第八點(所有權移轉)第一項或第二項、第十點(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 | 第十三條 違約之處罰 一、 賣方違反本契約第七條(房屋所有權移轉)第一項或第二項,第 | |
(應記載第 12 點) | 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支付之房地價款並 附加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支付與已付房地價款同額之違約金;惟該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 | 八條第一項之約定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支付之房屋價款並附加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全部 | |
十五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 退還買方外,並應支付與已付房屋價款同額之違約金;惟該違約金 | ||
買方因賣方違反第十點(交屋)第一項前段約定而依本條前項約定解 | 以不超過房屋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 ||
除契約者,除依前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外,不得另依第十點 | 二、買方如違反本契約第五條第六項、第六條第二、三、四項、第 | ||
第二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 | 七條第五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者,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 | ||
買方逾期達五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附加 | 催告後,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逾七日仍未辦理者,賣方得解除契約, | ||
自應給付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一併支付賣方,如 | 並得沒收買方已繳納之房地價款作為懲罰性違約金(最高以房屋總 |
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後,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逾七日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惟所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已過戶於買方或登記名義人名下之所有權及移交買方使用之不動產,買方應即無條件將標的物回復原狀並返還賣方。 賣方或買方有第一項或第三項可歸責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時,第九點所定一切稅費均由違約之一方負擔。 除第一項、第三項之事由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外,因本契約所生其他違約事由,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 價百分之十五為限)。如買賣標的物產權已申報或移轉買方名義時,買方無條件配合撤銷申報或產權移返還賣方或其指定之人,其費用全部由買方負擔。 三、賣方或買方有第一項或第二項可歸責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時,第九條所定一切稅費均由違約之一方負擔。 四、除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由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外,因本契約所生其他違約事由,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 ||
備註:1.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得至本局不動產交易安全專區查詢下載(網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_00_00000.xxx) 2.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違反不得記載事項者,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3.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 1 條規定,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 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 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108 年 5 月 2 日公告修正,108 年 11 月 1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