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87号)同意注册,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404,76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3.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5 8,670,241.30元,扣除发行费用(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98,935,692.69元。
证券代码:301239 证券简称:普瑞眼科 公告编号:2023-009
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87号)同意注册,成都普瑞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7,404,76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3.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58,670,241.30元,扣除发行费用(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98,935,692.69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6月27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314号《成都普眼科医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新建上海普瑞宝视眼科医院项目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近日,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普瑞宝视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普瑞宝视”)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本次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
况如下:
账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上海普瑞宝视眼科医院有限 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分行 | 0000000000000000000 | 67,420,000.00 | 上海普瑞宝视眼科医院新建 项目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上海普瑞宝视(以下合称“甲方”)与开户银行( 以下称“乙方”)、保荐机构(以下称“丙方”)签署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上海普瑞宝视眼科医院新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查询,并 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丙方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 料。乙方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实际用途不承担任何监督义务,相关责任应由 丙方承担。但所有支付业务乙方有权要求在符合乙方内部要求后办理支付手续。
6、乙方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合计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及上海普瑞宝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