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安装有信息记录装置的设备(电脑、手机及其他 IT 设备等)涉及个人信息的物品(顾客名单等)
住宿条款
第 1 条(适用范围)
本酒店与顾客之间签订的入住合约及其相关合约均以本条款及与其构成统一整体的使用条款(以下简称“使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关于本条款中未明确
规定的事项,则以法律法规或已普遍形成的社会习惯为准。
2、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习惯的范围内采用特殊协议时,将不受前款规定约束,以特殊协议为优先。
第 2 条(入住合约的申请)
有意向本酒店申请签订入住合约(预订房间)的人士基于旅馆业法第 6 条、同
法律执行条例的第 4 条第 2 款,以及本酒店所在都道府县所规定的条例,须向本酒店提供以下信息:
(1)顾客姓名
(2)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顾客的联系方式
(4)其他本酒店认为有必要了解的事项
2、基于前款规定,已向本酒店提供的信息内容有变时,请及时向本酒店提交变更后的内容。
3、顾客如在入住期间提出希望在第 1 款第 2 项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入住,本酒店将在顾客提出该申请时视其为新的入住合约申请进行处理。
第 3 条(入住合约的成立等)
本酒店接受前条所述的申请时,入住合约即告成立。
2、当入住合约根据前款规定成立时,顾客须在入住前或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该入住合约所囊括住宿期间的全额住宿费。
3、出现以下各项所规定的事由时,本酒店可将与该顾客相关的申请视作事实上并无意入住却提交的申请进行处理,且入住合约将被视为无效。
(1)未能根据前款规定,在入住前或本酒店指定的日期前支付同款所述的住宿
费时。
(2)基于前一条第 1 款的规定,本酒店试图通过顾客提供的联系方式与其取得
联系,但从第一次尝试联系之日起 10 天之内(到入住日当天为止的天数如不满足上述条件,则最迟到入住日当天的 15 点为止)一直未能取得联系时。
(3)顾客拒绝与本酒店取得联系时。
4、针对前款所述情况,本酒店对与顾客相关的入住合约作无效处理时,将把处理当天视为顾客解除入住合约之日,并适用第 5 条第 2 款的规定,要求顾客支付违约金。
第 4 条(拒绝签订入住合约)
本酒店在下述情况下有可能拒绝签订入住合约。
(1)入住申请与本条款相悖时。
(2)由于没有空房而无法提供客房时。
(3)由于灾害及其他紧急情况,实行向受灾者及灾后恢复工作的负责人等优先提供客房的计划等,事由相当于前项所述时。
(4)希望入住者为下述人士时:防止暴力集团成员不正当行为等的相关法律、各都道府县关于驱除暴力集团的条例中规定的暴力集团或暴力集团的相关集团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成员或其相关人士。
(5)希望入住者被认为有可能在住宿方面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
(6)希望入住者被明确认定患有传染性疾病时。
(7)希望入住者在住宿方面要求提供严重超出社会常识范围的服务,或要求本酒店承担其他事项时。
(8)由于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9)希望入住者为酩酊大醉者等,并有可能造成其他顾客的困扰、妨碍本酒店正常营业,或其言行已对其他顾客或本酒店的从业人员造成困扰时。
(10)希望入住者被明确认定身心状况不佳时。
(11)未成年人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独自入住时。
(12)以将入住权力转让于他人为目的申请入住时。
(13)即使事实上并无意入住,但仍进行了入住申请时。
(14)符合其他各法律法规或各都道府县的条例等所规定的可拒绝提供住宿的情况时。
第 5 条(顾客的解约权)
顾客可向本酒店提出要求解除入住合约。
2、顾客基于前款规定解除了全部或部分入住合约时,须根据附表 2 所示内容支付违约金。
3、顾客在无任何联系的情况下未能在入住日当天的预计抵达时间抵达时,本酒店可将该入住合约作为由顾客解除的合约进行处理。
第 6 条(本酒店的解约权)
本酒店在下述情况下可能会解除入住合约。
(1)顾客为下述人士时:防止暴力集团成员不正当行为等的相关法律、各都道府县关于驱除暴力集团的条例中规定的暴力集团或暴力集团的相关集团以及其他反社会势力的成员或其相关人士。
(2)顾客在本酒店内发生或有可能发生以下行为时:施暴、威胁、恐吓、提出不
正当请求、赌博、持有或使用非法药物、枪炮刀剑类及类似物品、妨碍酒店正常营业、为其他顾客造成困扰,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行为。
(3)顾客被明确认定患有传染性疾病时。
(4)顾客在住宿方面要求提供严重超出社会常识范围的服务,或要求本酒店承担其他事项时。
(5)由于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6)发生在客房床上吸烟、对消防设备等进行恶作剧等妨碍火灾预防、火势控制的行为时。
(7)转让或试图转让入住权力时。
(8)未能确认已支付住宿费时。
未能确认已支付住宿费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况:在金融机构的柜台营业时间即将结束前通过汇款方式,或不受金融机构的营业时间限制而通过网上
银行交易等方式完成支付,但由于汇款次日为金融机构的休息日,因此在入住前未能确认已完成汇款的事实。
(9)违反本条款或本酒店的使用条款时。
(10)符合其他各类法律法规或各都道府县的条例等所规定的可拒绝提供住宿的情况时。
2、基于前款规定进行解约的通知将以口头形式,或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通
知根据第 2 条规定提供了联系方式的顾客。向顾客根据第 2 条规定提供的联系方
式进行了通知但顾客未能收到该通知时,本酒店可根据第 3 条第 3 款的规定,将入住合约作为已失效的合约进行处理。并且,在通常情况下理应收到通知的期间过
后,本酒店可视为顾客已收到通知而进行处理。
3、入住合约基于上述两款规定而失效时,如有已支付的住宿费,除第 1 款第 3 项及第 5 项的情况之外将不予退还。
此外,未支付住宿费时,顾客须支付与住宿费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第 7 条(住宿登记)
顾客须基于旅馆业法第 6 条、同法律执行条例的第 4 条第 2 款,以及本酒店所在都道府县所规定的条例,在入住日当天于本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顾客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2)顾客为外籍人士时,须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3)离店日及预计离店时间
(4)在本酒店之前住宿的地点及之后预计前往的地点
(5)其他本酒店认为有必要了解的事项
第 8 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顾客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从本酒店所规定的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起,到办理退房手续的时间为止。
连续数日住宿时,除抵达日及离店日之外,则可全天使用。
2、不受前款规定所约束,本酒店有可能以顾客支付额外费用为条件,在同款内容所规定的时间以外允许顾客使用客房(以下称“于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
但在离店日当天客房全满的情况下,于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仅限到当天入住手
续办理时间 1 小时前为止。
3、前款所述的额外费用为每人每一小时内 1000 日元(含消费税及服务费),基于附表 1,小学生以下的顾客可免付附加费用。
因酒店或客房类型等原因,或因本酒店的xx地区举办大型活动(烟火大会、演唱会、体育赛事、博览会、展览会、其他各类活动等)时,正值本酒店另外指定的活动及其举办期间(以下称“活动期间”)或出于其他特殊原因时,所需支付
的金额有可能与上述金额不同。
对于此种情况,本酒店会将具体事由及期间等信息公布于本酒店的官方网站及有合作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官方网站等中。
4、顾客基于第 2 款的条文规定于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时,如距离预计离店日的入住手续办理时间不满一小时时仍继续使用客房,本酒店将要求顾客支付一晚的住宿费。
住宿费将按照顾客所使用的客房当天的标准套餐费用计算。
5、顾客基于第 2 款的条文规定于规定时间外使用客房时,如从抵达日的退房手续办理时间前起持续使用客房,本酒店将要求顾客支付一晚的住宿费。
住宿费将按照顾客所使用的客房前一天的标准套餐费用计算。
6、即使在基于上述各款规定顾客可以使用客房的时间内,本酒店仍可以出于安全及卫生管理或其他本酒店在运营管理方面的需要,在未事先通知顾客的情况下进入客房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 9 条(遵守使用条款)
顾客在本酒店内须遵守本酒店的使用条款。
第 10 条(营业时间)
本酒店内各类设施等的营业时间记载于酒店内备置的宣传册、各场所的公告栏及客房内的服务指南中。
2、前款所述设施等的营业时间可能会在不得以的情况下临时发生变更。届时本酒店将根据需要进行通知。
第 11 条(费用支付)
顾客应支付的住宿费等费用的明细如附表 1 所示。
2、前款所述的住宿费等费用须在顾客抵达时、本酒店要求进行支付时或本酒店指定的支付期限前,通过日元现金、本酒店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借记卡、信用卡或本酒店承认的支付方式,在前台或本酒店指定的地点进行支付。
第 12 条(无法提供已签订合约的客房时的处理方式)
本酒店在无法为顾客提供已签订合约的客房时,将尽可能地安排顾客入住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2、本酒店将努力为顾客安排基于前款规定的其他住宿设施,但如果无法顺利安排,则可解除入住合约。
在此情况下的解约通知将适用第 6 条第 2 款的规定。
另外,就无法提供客房的情况,如存在应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除本酒店故意为之或有严重过失的情况外,本酒店将按照附表 3 所示内容支付补偿金,以此作为损失赔偿费。
第 13 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方式)
关于顾客寄存于前台的物品、贵重物品或现金(以下简称“物品等”),原则上
x酒店将以接收物品之日起的一个月为期限进行保管,在此期间,如顾客未提出要求返还物品,本酒店将以快递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将物品寄还至顾客基于第 7条规定在本酒店登记的住址。
并且,该物品等因顾客拒绝接收或登记地址查无此人等理由被送回时,本酒店可废弃或以其他任意方式处理该物品等。顾客对于该处理不得提出异议或其他任何要求。
此外,上述返还及处理所需费用须由顾客承担。
2、关于顾客寄存于前台的物品等,当发生物品灭失、损毁等损失时,除出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都将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但对于顾客未能事先告知种类及价格的物品的损失赔偿额,除本酒店故意为之或有严重过失的情况外,则均以 10 万日元为上限。
3、对于顾客带入本酒店内且未寄存于前台的物品,因应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而发生
物品灭失、损毁等损失时,除本酒店故意为之或有严重过失的情况外,本酒店均将以 5 万日元为上限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4、无论是否属于债务不履行责任或侵权责任,上述两款所规定的本酒店的责任限制规定都将适用。
第 14 条(顾客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针对顾客的行李在顾客入住前到达本酒店的情况,本酒店仅在行李到达前接到计划入住者的联系并表示同意时会对其进行保管。
2、顾客办理退房手续后,如行李或随身物品被遗忘在本酒店内,原则上本酒店将在
包括发现物品当天在内的 7 天里对其进行保管。其间,如顾客未提出申请要求返还物品,物品则将被送交至距离本酒店最近的警察局。
关于高额及贵重物品,本酒店则会在发现后立刻送交至距离本酒店最近的警察
局。
此外,关于饮品、食物、杂志及其他属于废弃物类的物品,如在顾客办理退房手续的次日 12 点前未接到任何联系,本酒店将以任意方式进行处理。
此外,根据遗忘物品的性质,还有可能对应立刻处理的物品采取相应措施。 3、为尽快对被遗忘的行李或随身物品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并返还到顾客手中,本酒
店可以对内容物任意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采取前款所规定的措施。
4、按照第 1 款规定由本酒店所保管的行李的相关保管责任,将适用前一条第 2 款及第 4 款的规定。
5、对于按照第 2 款规定由本酒店所保管的顾客行李或随身物品,发生灭失、损毁等
损失时,除出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酒店都将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除本酒店故意为之或有严重过失的情况外,损失赔偿额均以 1 万日元为上限,并适用前一条第 4 款的规定。
第 15 条(利用公共浴池时的行李的管理)
利用公共浴池时,请务必将贵重物品(包括现金。本条内容中均为同义)及房间钥匙寄存于前台,或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放入贵重物品寄存柜中。
2、对于放入贵重物品寄存柜或寄存于前台的物品,将按照第 13 条第 2 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3、由于将贵重物品及房间钥匙放入置衣篮后直接进入浴池等未遵守第 1 款规定的行为而导致物品遭窃或第三者对房间钥匙进行不正当的使用时,对于由此造成的损失,本酒店将概不负责。
当存在应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除本酒店故意为之或有严重过失的情况外,本酒店将以 1 万日元为上限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第 16 条(停车的责任)
顾客利用本酒店的自行式停车场时,本酒店仅向顾客出借停车场所,并不对车辆承担保管负责。
关于在本酒店的停车场内顾客的车辆或车内钱物遭受的盗窃、灭失、损毁等损害,或在停车场内发生的汽车事故,当存在应归责于本酒店的事由时,除故意为之或有严重过失的情况外,本酒店均将以 10 万日元为上限对该损失予以赔偿。
2、对于停放在必须在本酒店从业人员的协助下车辆方可出入库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停车设施的车辆,由于在停车设施内的事故而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将适用第 13条第 2 款及第 4 款的规定。
第 17 条(本酒店的责任)
即使有基于本条款的、本酒店责任限制条款的相关规定,凡因不履行入住合约
及其相关合约或存在侵权行为而使顾客遭受损害,除故意为之或有严重过失的情况外,如果在本酒店所投保的旅馆赔偿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内,则均将以该保险填补的保险金支付额为上限予以赔偿。
第 18 条(顾客的责任)
因顾客违反本条款或使用条款的行为,及其他应归责于顾客的事由而使本酒店蒙受损失,如额外支出客房清扫和修缮费、丧失销售机会等时,顾客须对该损失
予以赔偿。
2、在本酒店内,因应归责于顾客的事由而使其他顾客遭受损失时,如本酒店向遭受损失的顾客支付了与损失赔偿费同等的金额,本酒店则可要求具有损失赔偿义务的顾客偿还本酒店所支付的同等金额。
第 19 条(客房的清扫)
顾客连续两晚以上入住同一客房时,原则上本酒店每天都将对该客房进行清扫。 2、即使本酒店收到顾客无需清扫的要求,鉴于法律法规及各都道府县条例等,仍将
至少每三天清扫一次客房。
本酒店认为有必要时,则可随时对客房进行清扫。 3、顾客无权拒绝前款所述的客房清扫。
第 20 条(管辖权及准据法等)
对于顾客和本酒店之间就入住合约产生的一切纠纷,将以东京地方法院或东京简易法院作为初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执行管辖权。
2、顾客与本酒店之间签订的入住合约以日本的法律为依据,并将根据日本的法律作出解释。
3、存在多种语言版本的住宿条款时,各住宿条款之间的描述如存在差异、矛盾或其他分歧,则优先以日文版住宿条款所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 21 条(条款改定)
本酒店可根据需要随时对本条款进行改定。
对本条款进行改定后,本酒店将在官方网站中或客房内告知改定后的条款内容及生效日期。
附表 1 住宿费的计算方法(第 11 条的相关内容)
住宿费 | 明细 基本住宿费附加费用 | 客房费(含各种附带特惠内容的套餐费)及服务费 餐饮费及其他服务使用费 |
税金 | 消费税、浴池使用税等 | |
(注)
1、住宿费以店铺内、宣传册及官方网站等处所记载的收费表为准。
2、仅限小学生以下的人士可在客房超员时与成年人同睡一张床,且每张床最多仅可供两人(不包括 2 岁以下的婴幼儿)使用。
但根据客房的规模,有可能会对人数进行限制。
超员入住客房时,本酒店将要求顾客支付以下额外费用(含消费税及服务费)。
(1)小学生 2000 日元
(2)学龄前儿童 免费
※ 上述费用仅适用于入住人数超过客房可容纳人数的上限时。“1 名成年人+1 名小学生或学龄前儿童”使用可容纳 2 人的客房时,将按 2 名成年人收取费用。
※ 第 8 条第 3 款中所规定的活动期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时,所需支付的金额有可能与上述金额不同。
对于此种情况,本酒店会将具体事由及期间等信息公布于本酒店的
官方网站及有合作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官方网站等中。
3、以前款所述的情况使用房间时,仅限学龄前儿童免付早餐费,对于小学生则将按与成年人相同的价格收取早餐费。
如酒店设有小学生优惠价,则以该优惠价为准收取费用。
附表 2 违约金(第 5 条的相关内容)
① 通常时期的违约金
人数 | 无联络且未入住 | 当天 | 前一天 | 2 天前~ 3 天前 | 4 天前~ 9 天前 |
14 人以内 15 人以上 | 100% 100% | 80% 80% | 50% 50% | 20% 20% | ― 10% |
活动期间 | 的违约金 |
②
人数 | 无联络 且未入住 | 当天 | 前一天 | 2 天前~ 14 天前 | 15 天前~ 30 天前 |
( 1 人以上 注) | 100% | 100% | 80% | 50% | 30% |
1、“%”为相对于住宿费(包括与其他经营者联合提供的住宿套餐中所含的合作费)的违约金比例。
2、“人数”指在上述①和②的期间,分别于确定不住宿的 10 天和 31 天前告知本酒店的预定住宿人数。
此外,“当天”、“前一天”、“2 天前~3 天前”、“4 天前~9 天前”等描
述是指从申请取消预订的当天起,到确定不住宿的各日期为止的天数。
3、顾客取消了全部或部分入住合约时,将根据从申请取消预订的当天起,到因取消预订而确定不住宿的各日期为止的天数,收取因取消预订而确定不住宿的所有天
数及前款规定的预定住宿人数中确定不住宿的所有人数的相应费用。
4、本酒店指定上述②的违约金所适用的活动及其举办期间时,将于本酒店的官方网站及有合作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的官方网站中公布具体时期。
5、根据与本酒店有合作关系的其他经营者所规定的退订政策计算得出的金额超过根据上述①和②计算得出的违约金额时,将按前者收取违约金。
人数 | 当天 | 前一天 | 2 天前~ 3 天前 | 4 天前~ 9 天前 |
14 人以内 15 人以上 | 100% 100% | 50% 50% | 20% 20% | ― 10% |
(注) |
6、除上述各款规定外,本酒店还可根据入住合约的内容等制定特殊协议。附表 3 补偿金(第 12 条的相关内容)
、“人数”指于预定住
1、“%”为相对于住宿费(包括与其他经营者联合提供的住宿套餐中所含的合作费)的补偿金比例。2 宿日的 10 天前告知本酒店的预定住宿人数。
此外,“当天”、“前一天”、“2 天前~3 天前”、“4 天前~9 天前”等描述是指从解除入住合约的当天起,到原计划要住宿的各日期为止的天数。
使用条款
为使顾客能够度过安全、舒适的时光,并维持酒店所具有的公共性,本酒店制定了与住宿条款构成统一整体的以下条款。
违反本条款时,将有可能根据住宿条款第 6 条中的规定解除入住合约。
其种类及价格后寄存于
具体规定如下:1、关于贵重物品,请在明确告知 前 台。下述物品不可寄存。
①价值超过 50 万日元的物品和钱款等
③2、使
②安装有信息记录装置的设备(电脑、手机及其他 IT 设备等)涉及个人信息的物品(顾客名单等)
用客房的人数不得超过签订合约的人数。
3
一旦发现在顾客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入住人数超过了签订合约的人数,则将要求顾客立即退房并收取超出人数应支付的费用。
、严禁在本酒店内发生以下行为:
)在床上和其他易发生火灾的
)放声高歌等喧嚷行为、粗暴行为
(1)使用用于取暖、炊煮食物等的明火设备,以及除本酒店租借物品以外的、用于熨烫的熨斗等其他电器(2 场所,以及非本酒店指定的场所 吸烟(包括吸电子烟、加热不燃烧卷烟等。)(3 、散播异味等引起他人反感或造成他人困扰的
)携带下
行为(4 述物品进入酒店
①动物、鸟类等(导盲犬等除外)
②兴奋剂、麻醉剂类毒品等法律法规严禁持有的药品类
③易着火或引火的火药、挥发性油类以及可能会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危险药品
④无许可证的枪炮刀剑类及类似物品
⑤过多或过重的物品
⑥散发异味的物品
⑦垃圾及有碍客房卫生的物品
⑧以在本酒店内使用为目的的电器及厨具等物品
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6 、告示及其他广告宣传品的行为
⑨其他本酒店禁止带入客房的物品(5)
7)移动、加工、带出酒店内的
)向其他顾客分发传单( 各种设备及物品,或用于原本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
(8)将所持物品放置在客房以外的场所
(9)进入客用设施以外的场所
(10)从本酒店允许的设施以外的场所订取饮品、食物等外卖
(11)在整体浴室及公共浴池内使用染发剂或漂白剂等
(12)在客房内点香
(13)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14)对本酒店的从业人员进行攻击、纠缠、提出过分的要求及提供钱物等
(15)其他所有有碍本酒店内的安全及卫生的行为 4、严禁在客房内发生以下行为:
(1)不以住宿为目的使用客房
(2)与外来人员在客房内会面
(3)在客房的窗户上粘贴照片、海报,张贴其他有损酒店外观的物品 5、遗失客房的房间钥匙时,将按全额收取更换门锁所需的施工费用。
6、停车场的使用方法
①每人仅限停放一辆车。
②除观光巴士及特别医疗车辆外,原则上禁止停放超出单个车位尺寸的大中型车辆。
③顾客可使用停车场的时间原则上从抵达酒店开始,到本酒店规定的退房手续办理时间结束。
禁止有纹身(包括纹身贴等的图案
④原则上禁止在停车场内洗车。7、 ,且不论其大小及位于身体何处)、人体彩绘的人士使用公共浴池。
附则
x住宿条款及使用条款将于 2020 年 4 月 1 日(以下称“生效日期”)起生效。关于在生效日期前一天为止已经成立的入住合约,将适用旧版住宿条款及使用
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