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2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78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6.04 元,
证券代码:603607 证券简称:京华激光 公告编号:2019-007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x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浙商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绍兴分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以下简称“招行绍兴分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该协议为公司与浙商证券及中行绍兴分行、招行绍兴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补充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722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278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16.04 元,
共计募集资金 36,539.1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3,152.3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到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17]
4926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上述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与浙商证券及中行绍兴分行、招行绍兴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原因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4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对“年产 5 万吨精准定位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建设项目及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之 “年产 5 万吨精准定位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建设项目”中部分募集资金进行变更,变更后将募集资金用于收购欧亚联思持有的瑞敏包装 54.46%股权,xxx、xxxx有的欧科创盈 100%股权,xxx持有的瑞明科技 2%股权。(详见公告 2018-028、2018-029、2019-002)。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订
鉴于上述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公司近日与浙商证券及中行绍兴分行、招行绍兴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如下:
(一)与浙商证券及中行绍兴分行的主要内容如下:原《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第一条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7973521097,截至 2017 年 10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19,800 万元。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5 万吨精准定位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建设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修改后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7973521097,截至 2017 年 10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19,800 万元。随着募投项
目的推进,募集资金不断投入,截至 2019 年 1 月 10 日,该专户余额为 10,972.56万元。其中,927.46 万元继续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5 万吨精准定位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建设项目”,10,045.10 万元用于甲方收购欧亚联思国际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市瑞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54.46%股权,xxx、xxx持有的珠海市欧科创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100%股权,xxx持有的珠海市瑞明科技有限公司 2%股权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与浙商证券及招行绍兴分行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第一条为: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5903174410502,截至 2017 年 10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5 万吨精准定位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建设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修改后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75903174410502,截至 2017 年 10 月 20 日,专户余额为 10,000 万元。随着募
投项目的推进,募集资金不断投入,截至2019 年1 月10 日,该专户余额为5,139.78万元,其中,1,139.78 万元继续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5 万吨精准定位激光全息防伪包装材料建设项目”,4,000 万元用于甲方收购欧亚联思国际有限公司持有的珠海市瑞敏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54.46%股权,xxx、xxx持有的珠海市欧科创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100%股权,xxx持有的珠海市瑞明科技有限公司 2%股权项目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四、备查文件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