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 TUV 集团大中华区认证条款
xx TUV 集团大中华区认证条款
I. 认证的一般条款
1. 范围
1.1 本认证条款适用于所约定的认证服务及认证合同履行范围内的辅助性服务和其他辅助性义务。
1.2 本认证条款优先适用于《xx TUV 集团大中华区一般商业条款和条件》。
1.3 客户的格式条款和条件,包括客户的采购条款和条件(如有的话),不得适用并在此被明确排除。 即使我公司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也不能将客户的格式合同条款作为认证合同的组成部分。
1.4 在本认证条款中,术语”认可机构”包括批准和认可的机构,术语”认可准则”、”认可要求”及”认可程序”相应地指代这些机构的相关程序。
2. 服务的范围
2.1 对我们持有认可资格、获得批准或承认的项目,我们将按照国家或国际的标准对生产厂家及服务提供者的体系和产品进行评审和认证(称为“认可认证”);对我们没有认可资格的项目,我们将按照国家或国际标准对生产厂家及服务提供者的体系和产品进行评审和认证(称为“标准认证”); 我们也提供我们自己的第三方认证服务( 称为“ 内部标准”)。
2.2 我们将按照通用技术规则并遵守认证合同签订时的适用法规提供约定的服务。除非另有书面协议或者必须按照强制性规定采用特定的方法,我们有权合理地自行决定所采用的评审方法和类型。
2.3 我们根据认证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及/或者认证合同中提及的规则和规定(包括关于特定认证标准的一般适用认可标准、认证标准及所有相关应用指南和合格认可机构规定的认可要求)进行认可认证。 如果审核表明必须增加审核天数才能满足认可要求,客户应承担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除非该费用是由于我们的责任引起的。
标准认证按相应的国家或国际标准来进行。
颁发我们自己内部证书的认证程序按照我们制定的规则和规定来实施。
2.4 如果认证完成后的结果是正面的,我们将根据本认证的一般条款的第 3 条颁发相应的证书。
2.5 如果客户有充足的合理并且向我们提出,客户有权反对由某些审核员或技术专家为其提供服务。
2.6 审核组聘请xx TÜV 集团的非专职人员
(外部审核员)进行审核前必须得到客户的批准。如果客户在接到审核组聘请外部审核员的通知后一周内没有表示反对,则被视为已经批准。
2.7 在认可认证中,我们有权允许相关认可机构的审核员见证审核。在认证认可过程中,客户同意认证机构或标准所有者的评审员可以核实客户的相关文件及参与监督审核过程。
2.8 对我们所做的审核内容及认证过程的投诉或申诉,经客户同意后可由理事会或仲裁委员会处理 11。
3. 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权限的范围
3.1 如果约定的认证程序已经成功完成,我们会颁发相应的证书给客户。证书在认证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如果认证合同没有规定有效期,证书将在我们的认证特别条款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
3.2 如上述第 3.1 条规定的证书发放后,根据以下第 3.3 条至第 3.15 条的规定,客户将被授予直接的不可转让的和非专属的许可,可以在规定的证书有效期内使用认证标志。客户也可以在各类媒体上,例如在文件、手册或广告材料中,提及其所取得的认证。
3.3 我们仅允许客户在被认证的领域内为证书适用范围所规定的被认证机构使用我们颁发的证书和认证标志。禁止为适用范围规定之外的被认证领域使用证书以及/或认证标志。
3.4 对于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标志,客户只能为与其机构名称或标志直接相关的事项使用相关认证标志。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不能附着在客户的产品上,不得在客户产品的描述中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产品包装、实验室检测报告、校准记录或检
验报告中也不能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标志。
3.5 客户保证将仅仅为对客户的被认证机构或符合认证的被认证领域进行客观xx之目的使用证书以及/或认证标志。客户应进一步避免给他人造成认证是官方检测和/或体系认证是一种产品测试的印象。
3.6 客户无权更改证书或认证标志。
3.7 客户保证将在其广告和类似材料中说明认证是自愿进行的,并且是以民法下达成的合同为基础进行的。
3.8 如果客户不再持有有效的证书,特别是当证书的有效期已过期或者没有进行规定的监督审核时,客户将无权继续使用证书。
3.9 如果客户违反以上第 3.1 条至第 3.8 条的规定或认证合同中其他条款的规定,则客户将立即失去使用证书和/或认证标志的权利,而无须由我们另行提出终止其使用权。
3.10 客户使用证书及/或认证商标的权利,将在协商同意的正常有效期内终止,或因正当理由声明非常规失效,此权利将立即终止。
3.11 如果行政法规或法院禁止继续维持证书的有效性,那么证书及/或认证标志的使用权也应自动失效。
3.12 如果证书及/或认证标志的使用权失效,那么客户有义务向我们及时交还证书。
3.13 如客户违反了认证合同的条款与条件,我们将保留提出赔偿的权利。
3.14 使用证书不得危害我们的声誉。
3.15 客户无权针对证书做出我们认为未经授权的误导性xx。
3.16 如果预见到客户暂时不能满足认证要求,可以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在暂停期间,客户不得在广告中使用认证证书。在本一般条款第 7 条所述的被认证的机构名单中,客户机构的状态将变更为”暂停”。
3.17 如果导致暂停的原因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得到纠正,证书将被取消。
3.18 客户有责任记录证书在有关商业用途中的使用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有权通过抽样检查按照标准来监督证书的合理使用。我们将会检查来自第三方的信息。
3.19 如发现第三方不合理使用证书的情况,客户应立即告知我们认证机构。
3.20 客户如需向他人提供认证文件,必须保证这些文件的完整性或根据认证计划的详细说明提供。
4. 客户参与认证审核的义务及一般规则
4.1 客户应按照相关标准提交认证所需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填写完成“报价准备阶段的客户评估表”来提交。
4.2 客户应在审核开始前适宜的时间内免费向认证机构递交认证所需的所有文件,这些文件包括,特别是:
- 管理系统文件
- 对照表(标准要素跟机构管理体系文件的对照)
- 组织计划/组织机构图
- 过程及其衔接与配合的xx
- 受控的管理文件清单
- 官方及法律要求的清单
- 报价中提到的其它文件
4.3 客户应向我们的审核组以及/或审核员披露所有跟认证的适用范围相关的记录,并允许他们进入与认证有关的相关机构。
4.4 客户应当指定一名或多名审核代表,担任客户的联络人,以支持我们的审核员完成认证合同约定的服务。
4.5 证书颁发后,在认证合同有效期内,客户有义务将所有影响其管理体系或被认证产品的重要变化通知我们,特别包括:
- 被认证的管理体系的变化;
- 被认证产品的设计或规格方面的变化;
- 组织结构及机构本身的变化;
- 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 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 发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 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4.6 客户有义务记录关于管理系统的来自公司外部的所有投诉,例如来自顾客的,以及所有针对客户的关于在认证标准要求范围内的被认证的产品或过程的投诉。客户应当采取合理措施,记录所使用的措施,并在审核中根据要求将其演示给我们或审核员。
4.7 如我们要求,在审核期间,客户有义务向审核员递交与适用的认证标准所规定的规范文件和要求有关的所有通信及措施。
4.8 在产品认证范围内,如果我们认为对以上第
4.5 条所列之变化需要进一步的评审,在变化生效后,客户不得将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投放市场,直到我们通知客户并确认这样做是安全的。
4.9 对于产品认证,一旦产品不再满足产品认证的要求,客户应通知我们。
4.10 不适用,包含在 4.6 章节中。
4.11 如果客户和我们都一致认为需进行预审核,则双方可共同商定预审核的范围。
4.12 已建立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应通过在被审核机构的现场所完成的审核来进行验证,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被审核机构证明其已经将正式成文的程序在实际经营管理中运用。标准或标准要素的不符合项应记录在不符合项报告中,对不符合项,被审核机构必须提供纠正措施。
4.13 在审核最后,审核的结果应在末次会议时向客户通报,并且在审核报告中记录。不符合项也要记录,并且根据审核的结果决定是否需要复审审核 (即:重复的现场审核)或递交修改的文件。复审的范围由主任审核员决定。复审只针对那些明确为不符合项的标准要素。
4.14 “证书”意味着下列所有的管理许可,例如:官方记录,有效期及狭义上的证书意义。“认证”意味着所有评估,审核,确认以及认证过程。在对认证文件给出正面的评审结论后,我们将颁发证书。证书将会发送给客户。证书应只有在所有不符合项已经纠正的情况下颁发。颁发的证书应有明确的有效期。
4.15 为了保持证书的有效性,必须根据相关认证标准进行监督审核。除非认证机构完成监督流程(包括做出是否批准证书随后有效性的决定),否则证书将失效。如果证书失效,所有证书必须返还给我们。
4.16 在监督审核过程中,最低要求是要对标准的关键要素进行验证。此外,监督审核也评估证书(以及认证标志,如适用的话)是否被正确使用、与管理体系相关的投诉以及对不符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有效。每一次监督审核都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客户通报。
4.17 在监督审核或换证审核及/或者独立的扩展审核或者升级审核范围内,可以扩大审核的地理范围
(如增加分支机构)和技术范围(如增加产品),和
/或将认证范围升级到包含进一步的标准。扩展审核或升级审核所需要的审核人日数应依据扩展或升级的范围确定,扩展或升级的范围应由被审核机构在审核前清楚地定义。
4.18 在认证合同有效期间,如果审核程序所依据的细节有变化(如被审核机构的具体情况或认可要求),这些变化必须相应地在审核程序中反映,并且应毫不迟延地通知客户。由此变化所引起的任何认证审核人日数的变化也应同样反映在审核程序中,并通知客户。
4.19 涉及多种标准和要求的整合管理体系可以通过合并认证的程序进行认证。根据涉及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合并在一起的单个认证将单独进行。
4.20 由非计划中的审核或复审所引起的额外费用,以及验证为消除以往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而采取的纠正措施所引起的额外费用,应根据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由客户承担,向客户开具发票。同样,按认证特殊条款和条件第 1.4 条进行的临时通知的特别审核所产生的费用也应由客户承担。
4.21 客户应承诺,在获得认证后将持续有效地运行其经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
4.22 客户应承诺,其将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并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5. 保密事项
5.1 为认证合同以及本认证条款的目的,“保密信息”系指一方(“披露方”)向另一方(“接受方”)移交、转移或以其他方式披露的所有信息、文件、图片、图纸、技术诀窍、数据、样本以及项目文档。保密信息也包括上述信息的纸质和电子形式的副本。
5.2 在向接受方披露之前,披露方应将披露的所
有保密信息以书面形式标示为“保密”。此规定同样适用于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保密信息。如保密信息是以口头形式披露的,披露方应提前以适当的形式告知接受方。
5.3 对于由披露方向接受方发送或以其他形式披露的所有保密信息:
a) 除披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明确约定外,仅供接受方为履行认证合同之目的使用;
b) 除在认可程序范围内向监督或认可机构递交保密信息之外,接受方不得复制、传播、公开或以其他形式披露保密信息;
c) 接受方必须以保护其自身保密信息的保密程度保护披露方的保密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所采取的保密程度绝不可低于合理所必须的程度。
5.4 接受方可将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披露给需要这些信息以履行认证合同所要求之服务的雇员。接受方承诺令其雇员遵守本保密条款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5.5 如接受方可证明披露方披露的信息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a) 披露时已被公众所知悉的信息,或并非由于接受方违反本保密条款而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b) 由有权披露信息的第三方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
c) 接受方在披露方披露前即已获知的信息;
d) 接受方完全自行开发的信息,不论披露方是否披露该等信息,
则该等信息不被视为本保密条款所规定的“保密信息”。
5.6 所有保密信息仍然是披露方的专有财产。接受方在此同意,任何时候经披露方要求(如披露方无特殊要求,则最迟在认证合同终止或期限届满后),接受方将(1)立即向披露方归还全部保密信息,包括所有副本;并/或(2)按照披露方的要求销毁全部保密信息,包括所有副本,同时向披露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保密信息已销毁。上述义务不适用于我们专为履行合同义务为客户制作的报告和证书。此类报告和证书归客户所有。为证实报告或证书结果的正确性,或为履行法律、法规以及我们工作规程所要求的文档保存程序,我们有权复制此类报告、证书以及作为此类报告和证书之依据的保密信息。
5.7 自认证合同生效起至认证合同终止或认证合同有效期到期后的五年内,接受方应对所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为自身利益使用保密信息。
6. 合同终止
6.1 合同双方在认证合同协定期限结束前 6 个月有权终止认证合同。
6.2 我们有权出于重要原因不通知客户而终止认证合同。
6.3 为认证合同之目的,前述的”重要原因”有如下定义∶
a) 客户没有将一切与认证相关的被认证机构出现的变化或出现变化的迹象及时通知我们;
b) 客户滥用证书以及/或认证标志或违反合同规定使用证书以及/或认证标志;
c) 针对客户资产的破产清算程序被启动或由于资产不足而致使破产清算程序被驳回。
6.4 除上述规定以外,如果客户没有遵守我们根据认证程序而安排的审计/服务(如进行监督审核)的期限,致使我们必须收回证书,我们有权不通知客户而终止认证合同。
7. 被认证机构清单
7.1 TÜV Rheinland Cert GmbH 有权持有认证所有者的清单,内容包括如下信息:证书所有者的姓名,适用标准的文件,有效的认证范围,地理位置
(对于多场所认证:在有效的认证范围内,总部及每一个场所的地理位置)。
7.2 根据本认证条款第 3.16 条暂停的认证,根据第 3.9、3.17 条撤回的证书,都包含在这个清单中。
7.3 一经公众要求,TÜV Rheinland Cert GmbH
有权公开本认证条款 7.1 所述清单。
8. TÜV Rheinland Cert GmbH 订立合同的权利
位于
Am Grauen Stein 51105 Cologne Germany
的 TÜV Rheinland Cert GmbH 有权基于本认证条款在任何时候订立认证合同。
9. 证书替换
9.1 如果证书上经认可的认证机构名称有变化,在替换证书不会引起认证范围变化的前提下,在任何时候我们有权提前一个月通知客户而用新的证书(替
换证书)替换已颁发的证书。
9.2 遇到证书替换的情况,客户有义务及时按上述第 9.1 条所述退回被替换的证书。
10. 投诉
10.1 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给我们。
10.2 一旦投诉被证实,我们将会采取适当的措施。
10.3 一旦我们认为投诉不成立,将告知投诉人并
要求其在 30 个自然日内给出回应。如果未能与投诉人达成和解,双方将同意进行仲裁程序,及法律诉讼。
II. xx TUV 集团大中华区认可认证服务的认证特别条款
以下规定与《认证的一般条款》一起适用,但应仅适用经认可的认证服务,即: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或法则进行的经认可、批准、承认的认证服务。为本《认证特别条款》的目的,术语“认可机构”也包括批准、承认机构。术语“认可规则”、“认可要求”、“认可标准”及“认可程序”也相应地指这些机构执行的程序。认可认证服务应根据以下标准和规则进行,包括(1)国际通用的认可标准及其应用指南;(2)相关认证标准的特定认可标准及其应用指南;(3) 认证标准及其应用指南;以及(4)相关认可机构定义的认可规则,特别包括:
• 有效的国际通用认可标准 如 ISO/IEC 17021, ISO 19011
• 针对相关认证标准的认可标准 如:食品工业的 ISO 22003 和 IT 行业的 ISO 27006 和航空领域的 EN 9104-001, EN 9101
• 认证标准 如 ISO 9001 , ISO 14001 , ISO/TS 16949 , BS OHSAS 18001 , SCC,ISO 50001
• 相关认可机构规定的认可规则
1 认可认证服务的一般条款
1.1 认证审核
1.1.1 认证审核包含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审核旨在对管理体系及其完善程度( 实施状态)取得大致了解。在获得以上信息之后可以进行第二阶段审核,评审管理体系建立的情况及其合规性。
1.1.2 第一阶段审核完成后可直接进入第二阶段审核。然而,如果第一阶段审核结果反映企业未作好认证准备,那就不能在第一阶段审核结束后直接进行第二阶段审核。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必须首先采取适当措施以使被审核的机构做好认证准备。客户应当承担客户自身或我方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包括差旅费、差旅时间和损耗时间。
1.1.3 两个阶段的审核间隔时间不能超过 6 个月。如果间隔时间超过 6 个月,应重新进行第一阶段审核。客户应当承担客户自身或我方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包括差旅费、差旅时间和损耗时间。
1.1.4 在确定两个阶段审核的时间间隔时,应考虑客户的要求及纠正薄弱点所需的充足时间。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审核时间应分配在第二阶段审核。
1.2 监督审核
1.2.1 为保持证书的有效性,至少应每隔 12 个月进行年度现场监督审核,到期日从认证审核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监督审核可最多提前 3 个月进行,但不得晚于到期日当天。
1.2.2 为确保在短时间内情况有变而导致审核日期需要延后的情况下, 仍然能在截止日期之前完成审核,如果可能的话,监督审核应当安排在上述跟踪审核期限的最初几天开始。
1.3 换证审核
1.3.1 为了更新为期三年的认证,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在客户的被审核机构处进行换证审核。
1.3.2 换证审核程序与认证审核程序类似,但第一阶段审核的必要性及范围取决于管理体系的变化和以前的审核结果。
1.3.3 换证审核一旦完成,认证期限顺延到下一个 3年,新证书的生效日期开始于上一张证书的到期日。在证书到期之前,必须完成换证审核并作出正面的认证决定。
1.4 临时通知审核
如因下述原因而临时通知审核,则有必要进行特别审核:
- 认证机构了解到存在严重的投诉及其他对客户经认证的管理体系之有效性提出质疑的情况,且这种情况不能以书面形式或在计划中的下次审核期间内消除(如客户或其管理层被控违反法律)。
- 客户发生了妨碍其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变化,致使被认证的机构不再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 客户的认证被暂停。
1.5 多场地认证
1.5.1 多场地认证可适用于具有多个场地或多个专门用作外地办事机构的分支机构的机构。
1.5.2 符合以下标准即可进行多场地认证:
- 所有场地与被认证机构的总部具有法律或合同上的关系。
- 所有场地的产品/服务基本相同,并采用相同的方法和过程进行生产。
- 建立有统一的管理体系,且所有分支/生产场地采用和维持同样的管理体系。
- 机构总部的管理者代表直接集中监管整个管理体系,并有权向所有的分支机构/生产场地发布与管理体系相关的指示。
- 所有的分支机构/场地都已进行了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 在某些领域,所有分支机构/生产场地的活动都集中统一进行,如产品和过程设计开发、采购、人力资源等。
1.5.3 如果要进行多场地认证,各场地的现场审核可以分配到认证审核和监督审核中进行。除对选定的场地进行审核之外,每年必须对总部进行审核。
1.5.4 由我们选择审核场地。
2 认可认证方案的特定标准条款
除上述第 1 条所述的一般条款,以下是适用于特定认可认证方案的条款和条件,与各个特定标准相关的条款都一一列明。
2.1 ISO 14001 和/或 EMAS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补充条款
2.1.1 如下补充条款适用于以下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
• ISO 14001;及
• 依据 EMAS (生态管理审核方案)验证及生效。
2.1.2 ISO14001 第一阶段审核的补充条款:
对于初次认证审核,第一阶段审核必须在现场进行,只有符合以下全部要求时才有可能不进行现场审核:
- 审核小组通过以前的审核已经熟悉了客户的组
织机构及其典型的环境要素;
- 客户的机构已经运行按照 ISO 14001 或 EMAS
标准通过认证的环境管理体系;或
- 客户机构的大多数场所被归类为与环境有较低或者有限的关联性。
文件评审应审核相关的体系文件,以及对环境因素及应遵循的法律要求(包括环境法要求取得的许可)的一般描述。
2.1.3 EMAS 认证受欧盟基本规定的约束,在德国,尤其受《环境审核法令》(Umweltauditgesetz, UAG)及其《费用规定》(UAG-Gebührenverordnung, UAGGebV)的约束 。
2.2 汽车工业 ISO/TS 16949, VDA 6.x 认证方案的补充条款
2.2.1 以下在汽车工业认证标准中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 ISO/TS 16949 – ISO/TS 16949 汽车工业认证方
案:为获取并持有 IATF 的 ISO/TS 16949 标准,
(版本 4, 2013 年 10 月 1 号)的认可 IATF: International Automotive Task Force)。
- VDA 6.x – 基于 ISO9001 标准的 VDA6.1 ,
VDA6.2 和 VDA6.4 的 认 证 方 案 (VDA-QMC Verband der Automobilindustrie - Qualitäts Management Center)。
2.2.2 客户:
- 不能拒绝 IATF 代表人的出现
- 不能拒绝我们提出的向 IATF 递交最终报告的要求
- 不能拒绝 IATF 执行的见证审核
- 不能拒绝我们派出的内部见证审核员
- 不能拒绝 IATF 的代表或委托人
2.2.3 客户的咨询顾问不能出现在被审场地或以任何方式参与到审核过程中。
2.2.4 客户未能告知我们“变化”的行为将会违反法定协议,这可能导致我们取消客户 ISO/TS 16949标准的证书。“变化”可以关于:
- 法人资格
- 商业现状 (例如合资企业, 与其他机构的分包合约)
- 所有权现状 (例如合并,收购)
- 组织和管理
- 联系地址及场所
- 被认证的管理体系下的经营范围
- IATF 推崇顾客的特殊状态
- 管理体系及过程的重大变化
2.2.5 审核终止
- 如果第二阶段审核终止,客户将重新开始一阶段准备评审
- 如果监督审核终止,证书将会被暂停,并且在末次会议的 90 个自然日内执行完整的换证监督审核。
- 如果换证审核终止,客户需要依据 5.1.1 部分进行新的再认证审核。如果超出时限,客户将需要开始新一轮的首次认证审核(一阶段和二阶段)
- 如果转机构审核终止,客户将开始新一轮的首次认证审核( 第一阶段准备评审和第二阶段)。
2.2.6 不符合项管理
在现场审核的末次会议结束的最多 60 个自然日内,我们要求客户提交以下证据:
- 执行的纠正措施
- 根本原因,包括使用的方法,分析及结论
- 为消除各个不符合项所执行的系统的纠正措施,包括对其他类似过程及产品所产生影响的思考。
- 对所执行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
一旦发现对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措施不可接受,我们将在审核末次会议结束的最多 90 个自然日内同客户共同解决问题。如果未能彻底解决,最终的审核结果将无效并且 IATF 数据库将及时更新。认证决定失败,并且客户将开始新一轮的首次认证审核。目前有效的证书将立即被取消。重大不符合项需要现场验证。
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即在审核末次会议结束的最多 90 天内没有完成执行的纠正措施,我们将考虑公开不符合项,但一旦满足下列条件,不符合项将完全关闭:
- 基于可接受的行动计划,安排了现场跟踪审核并且在下次审核之前。
- 采取了可能对客户造成风险的遏制措施,包括对客户过程的系统的影响的评审
- 证明已经消除不符合项的文件,可接受的行动计划,说明和记录,包括对客户过程的系统的影响的评审
对于轻微不符合项,我们将在下次审核中检验客户是否执行过有效的纠正措施,而非进行额外的现场验证。如果发现客户没能执行可接受的纠正措施计划,我们可能会开出新的严重不符合项,而之前的轻微不符合也将被一个严重不符合项取代。这将导致证书的自动吊销。
如果在我们进行换证审核的过程中开出了不符合项,那么取消认可的过程 (参照规则第 8.0 部分)将会在审核的最后一天开始 (参照规则第
8.1c 部分)
2.2.7 特殊审核
我们将对被认证客户进行必要的审核以调查投诉
(参照规则 8.1 a/b),回应客户质量管理体系
(参照规则 3.2 部分),及场地的重大变化,或
证书被暂停的情况(参照规则 8.3 部分)。客户不能拒绝特殊审核。
2.3 ISO 22000/FSSC22000 食品工业的补充条款
2.3.1 这些补充条款适用于:
- 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行业内所有机构的要求
- ISO/TS 22002-1-食品安全的前提条件-第一部分:食品生产
- PAS 223-在生产及包装过程中食品安全的前提及要求
2.3.2 整个审核及认证过程,包含商标的使用,是基于使用标准的说明以及食品安全认证基础的相关文件,例如 FSSC 22000 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计划,第一部分(www.fssc 00000.xxx)
2.3.3 ISO/TS 22002-1 及/或PAS 223 只能同 ISO 22000
做结合审核。
2.3.4 在畜牧业,种植业,餐饮业,流通业及/或交通/仓储领域,ISO 22000 的多场所认证只适用于多达 25个场所的机构。
2.3.5 FSSC 22000 没有多场所认证。
2.3.6 如客户得知其产品有健康隐患或未能满足法定要求,应立即告知我们。
2.3.7 如客户得知任何关于产品安全或产品合规的法律程序,应立即告知我们。
2.3.8 如产品被召回,客户有义务告知我们此情况以及导致召回的具体缘由。
2.3.9 客户将不可撤销地授权我们通过xx向位于
Stephensonweg 14
4207 HB Gorinchen The Netherlands
的食品安全认证基金会( Foundation for Food Safety Certification)递交以下资料:
a) FSSC22000 的审核合同
b)无论审核是否通过,关于 FSSC22000 合同、审核和认证的具体结果,包括详细资料。这些资料将会被保存在食品安全认证基金会的线上资料库中。
2.3.10 客户同意给予食品安全认证基金会 (Foundation for Food Safety Certification)及其各自代理人和员工以不受限权利查看所有必要信息,并给予他们如下权利
- 进入厂家,业务区,操作机储藏区域,商业运作过程中的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
- 查看及检查所有纸质及电子的业务文件以及
- 要求提供所要求的任何资讯
如发现严重不符,食品安全认证基金会(Foundation for Food Safety Certification)可以对立约人发起制裁,这会导致证书的撤销。
2.4 IFS 食品/ IFS 物流(版本 1)/ IFS 物流(版本 2)
/IFS 经纪人/ IFS 现购自运/ 批发标准的产品认证的补充条款
2.4.1 这些补充/附加条款适用于根据以下国际认可的标准进行的产品认证:
- IFS 食品 - 食品产品的质量安全审核标准
- IFS 物流-涉及产品品质及安全的物流服务的审核标准
- IFS 物流 - 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物流服务的审核标准,版本 2, 2012 x 0 x(x 0000 x 0
月 1 日起生效)
- IFS 经纪人标准 - 贸易代理商,进口商及经纪人的审核标准
- IFS 现购自运/批发 - 现购自运市场/批发商的审核标准
2.4.2 整个审核和认证程序(包括标识的使用)都受不时修订的相关标准及 IFS Management GmbH 的补充文件(如 IFS 纲要)的约束。
2.4.3 在预备评审完成并有正面的评审结果,以及认证机构和客户之间所有不同的意见被消除之前,不得实施审核计划。
2.4.4 多场地认证不适用本标准,除了 IFS 现购自运/批发。
2.4.5 我们不负责保证客户可以为竞争的目的(尤其是广告宣传目的)而无约束地使用 IFS 证书或标识。
2.4.6 客户将不可撤销地授权我们,通过xx(TÜV Rheinland Cert GmbH)向位于
Am Weidendamm 1A 10117 Berlin
的IFS Management GmbH 递交以下资料:
• IFS 的审核合同
• 关于 IFS 合同\审核和认证的具体结果,不论审核通过与否。这些资料将会被保存在 IFS Management GmbH 的线上资料库中。
2.4.7 IFS Management GmbH 将不可撤消地被授权通过在线数据库使得食品零售商和批发商能获取除了具体认证结果之外的成功的认证过程。
2.4.8 是否授权 IFS Management GmbH 通过在线数据库向零售商和批发商透露失败的认证过程以及失败与成功的认证程序的具体结果,将由客户自行决定。
2.4.9 客户应保证在三个工作日内, 通过xx(TÜV Rheinland Cert GmbH)通知我们其所知悉的任何健康隐患或未能满足的法定要求。
2.4.10 客户有义务立即告知我们其所知悉的任何关于产品安全及产品合规的法定程序。
2.4.11 如产品被召回,客户有义务在至少 3 个工作日内告知我们,以及导致产品召回的具体缘由。
2.4.12 客户同意授权 IFS Management GmbH 及其代理人和员工以不受限权利访问“IFS 整合计划”范围内所要求的所有资讯,并授权其
- 进入场地、经营场所、工作区域、储存室及营业或运营期间所使用的运输工具;
- 实施检验
- 检查并验证所有可获得的书面及电子形式的业务文档并且
- 要求提供所要求的任何资讯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 IFS Management GmbH 可视情况给予认证机构制裁,甚至可能撤销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
2.5 BRC 食品安全全球标准/BRC/loP 包装及包装材料全球标准/BRC 消费产品全球标准的产品认证的补充条款
2.5.1 这些补充条款适用于根据国际认可的 BRC(英国零售商协会)标准进行的产品认证:
- BRC 食品安全全球标准
- BRC/loP 包装及包装材料全球标准
- BRC 消费产品全球标准
2.5.2 整个审核和认证程序必须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应标准的各项规定进行。
2.5.3 在预备评审完成并通过,以及我们和客户之间所有的不同意见取得一致之前,不得实施任何审核计划。
2.5.4 本标准不适用于多场地认证。
2.5.5 如果客户发现自身产品危害健康或违反法律规
定,客户必须毫不迟延地通知我们。
2.5.6 客户承诺会将其所知悉的就产品安全或产品合规问题所采取的任何法律措施,在至少 3 个工作日内通知我们。
2.5.7 涉及产品召回时,客户承诺通知我们其产品被召回的情况以及导致被召回的具体原由。
2.5.8 如果证书被暂停或撤销,客户承诺立即通知其顾客导致证书被暂停或撤消的根本原由。同时客户应向其顾客告知其所采取的使证书恢复效力的纠正措施。
2.5.9 认证合同有效期间应至少包括三次常规审核(一次初审及两次常规跟踪监督审核)中的一个周期,直至证书注明的到期日当天。
2.5.10 客户应不可撤消地授权我们通过 TÜV Rheinland Cert GmbH 向 BRC 递交以下资料:
- BRC 审核合同
- 关于 BRC 合同的审核和认证结果和细节,不管审核是否通过,例如,审核报告、证书及所有与审核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2.5.11 客户同意给予英国零售商协会( British Retail Consortium)及其各自代理人和员工以不受限权利查看所有必要信息,并给予他们权利
- 进入场地、经营场所、工作区域、储存室及营业或运营期间所使用的运输工具;
- 实施检验
- 检查并验证所有可获得的书面及电子形式的业务文档并且
- 要求提供所要求的任何资讯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 英国零售商协会
(British Retail Consortium)可以对立约人发起制裁,这会导致证书的撤销。
2.6 航空工业 EN/AS 9100 的补充条款
2.6.1 这些补充条款适用于根据国际认可的 EN9100 标准进行的认证。
2.6.2 为按照要求核实在根据 EN 9100 系列标准进行认证的范围内相关准则和方法是否被正确应用,我们有权通过 TÜV Rheinland Cert GmbH 与以下机构进行沟通: Deutsche Akkreditierungsstelle GmbH, 以 及 航天局 及德国宇 航工业 协会 (Bundesverband der Deutschen Luft- und Raumfahrtindustrie e.V., BDLI)的各会员机构。
2.6.3 客户应准许我们通过xx在 OASIS 数据库里录入数据(OASIS=在线航空航天供应资讯系统),包括第一等级 (例如 AQMS 标准的已发证书的相
关资讯(“AQMS“=航空航天质量管理体系)-公开部分以及第二等级(例如审核,评审,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评定及暂停的资讯及结果- 私有部分)。客户应给予其航空、航天工业及防御性产业的顾客,在 OASIS 数据库的第二等级里获取数据的权限,以及问询的权利。除非存在拒绝的合理缘由(例如竞争,机密,利益冲突)。
2.6.4 客户应任命其某个员工在 OASIS 数据库里注册为本机构的管理员。
2.6.5 初审的第一阶段审核必须为现场审核。第一、第二阶段审核不一定紧密衔接。
2.6.6 对属于被认证范围内的多现场机构,机构的框架以 EN in 9104-001 中附录 B 作为标尺。每个现场的审核天数将以此分配为依据。
2.6.7 一经要求,客户有义务向其顾客及潜在顾客提供审核报告,相关文件与记录,除非存在拒绝的合理缘由(例如竞争,机密,利益冲突)。
2.6.8 只有在所有不符合项通过根本原因分析得到纠正, 并且纠正措施得到认证机构的接受及验证后,才予以颁发证书。
2.6.9 依据 EN 9101,对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措施-依据不同类别-在发现不符合向后的最多 30 天内,必须由被认证机构递交给审核组长。如被认证机构在不符合报告完成后的 60 天内,未能证明所涉及规范得到恢复,我们必须通过xx执行认证暂停程序。
2.6.10 如被 AQMS 认证的机构失去 AQMS 标准的认证资格,机构必须立即告知其航空、航天工业,及防御性产业的顾客。
2.7 BS OHSAS 18001 和 SCC 的补充条款
2.7.1 这些补充条款适用于根据下列国际认可标准进行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BS OHSAS 18001
- 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领域的管理体系
- SCC (分包方/生产部门) ;以及
- SCP (人事服务提供商)
2.7.2 对于 BS OHSAS 18001 标准的首次认证,第一阶段审核必须在现场进行。
2.7.3 在进行 SCC 认证时,客户承诺允许审核员进入有代表性的建筑/工作场地。建筑/工作场地清单应在审核前的三周递交给审核员。
2.7.4 在进行 SCP 认证时,客户承诺允许审核员进入有
代表性的建筑/工作场地或项目场地。如果租户拒绝审核员进入其公司、建筑/工作场地或项目场地,人员租借代理应向客户总部或其分支机构提供一份临时工人的代表性样本,以确保审核员可以在审核范围内与这些工人进行面谈。
2.7.5 按照 SCC 或 SCP 标准认证的客户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使用 SCC 标志。
2.8 其他 TÜV Rheinland 机构的补充条款
由其他 TÜV Rheinland 机构享有认可资格的的管理体系认证(如:SA 8000,IRIS),适用另外的针对具体标准的认证要求。
2.9 ISO/IEC 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补充条款
作为对第 1.5 条规定的多场地认证要求的补充,以下的补充条款适用于根据 ISO/IEC 27001 标准进行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9.1 如果被认证的机构有多个类似的场地,且已经建立了可以满足不同场地要求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则可以对该机构进行多场地认证。
符合下述要求,可以颁发适用于该机构及其多场地的证书:
a) 所有的场地有相同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由某一部门集中管理和监控,并接受内部审计和管理评审。
b) 机构审计和管理评审涵盖所有场地。
c) 初次合同评审已确保在抽样选取过程中已恰当地考虑到各个场地的区别。
d) 认证机构已经考虑以下因素抽取了一组有代表性的场地:
- 总部和所有场地的内审结果
- 管理评审的结果
- 场地的大小差别
- 场地商业目的的不同处
- ISMS 的复杂程度
- 不同场地的信息系统的复杂性
- 工作运行的不同模式
- 正在进行的活动的不同点
- 与重要信息系统或处理敏感信息的信息系统的潜在相互作用
- 不同的法律要求。
e) 代表性样品指客户 ISMS 范围内的各个场地;作为样品的场地是根据上述条款 d)中规定的标准随机选取的。
f) 在认证之前,必须对有重大风险的场地进行审核。
g) 监督方案确保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对所有场地的审计。
h) 在一个场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要适用到认证范围内的拥有多场地的被认证机构。
2.10 DIN EN 16001 和 ISO 50001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补充条款
2.10.1 适用 Deutsche Akkreditierungsstelle (DAkkS)
„Akkreditierung von Zertifizierungsstellen für den Bereich Energiemanagementsysteme – EnMS“ (71 SD 6 022) 规 则
(xxx.xxxxx.xx/xxx_xx)。
2.10.2 对于多场所认证,适用 II.1.5.部分所列出的条款。没有员工的场所不在计算之列,但应该在整个 3 年认证周期的抽样中,适当考虑审核。当在一个给定的场所里有几个至少一名员工的公司
(除了多现场的中心办公室),被列入到统一的 EnMs,这些公司不应被考虑为分离的“额外场所”去确定审核时间,而应作为一个单独的场所计算审核时间。
2.10.3 只有在合理的例外情况下(很小规模企业,对认证机构有充足了解,客户在各个场所已经取得 ISO 14001, EMAS, 041-EEG, GHG 的认证资格), 可以省略第一审核阶段中的现场访查,同时第二审核阶段可以在第一阶段审核结束后立即进行。必须告知客户审核终止的风险。各个负责认证的办公室拥有履行上述程序的决定权。
2.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
认可认证活动的补充条款
如果 CNAS 要求在客户现场进行确认审核,客户必须配合 CNAS 进行现场验证。确认审核产生的所有费用由 CNAS 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