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致: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音股份”或“上市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为本次交易,本所已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2019 年 6 月 13 日、2019
年 10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专项核查意见》”)、《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及相关事项,本所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出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专项核查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专项核查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下述释义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专项核查意见》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估值等专业事项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以及境外法律意见书中某些数据、意见和结论的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东音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东音股份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中国证监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豁免xxx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xx、方洁音股份减持意向承诺相关事项的议案。请补充说明股东大会具体审议情况,以及股东大会豁免股份减持意向承诺的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减持意向承诺豁免议案的审议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等相关材料,为推进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xx、方洁音申请豁免股份锁定承诺,其申请豁免的承诺内容不包括法定的股份锁定承诺,只包括自愿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具体内容为:“本人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的上限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以下简称“本次股份减持承诺豁免”)。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就本次股份减持承诺豁免履行了下述审议程序:
1. 董事会审议情况
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股 份锁定承诺相关事项的议案》,该议案明确xxx、xxx、xxx、方洁音申 请豁免股份锁定承诺不包括法定股份锁定承诺,只包括自愿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并明确申请股份锁定豁免的依据、股份转让及豁免承诺的原因与背景以及此次豁 免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额外的负担或不利影响。
对于该议案,上市公司董事会表决结果为 5 名董事同意,无董事反对、弃权,关联董事xxx、xxx回避表决,并同意由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 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上市公司于2019 年6 月18 日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同意豁免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项的议案》。
参与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和委
托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 140,348,96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9192%。该议案表决情况如下:(1)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该议案,共 137,684,927 股回避表决;(2)同意 2,664,033 股,占出席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1,767,7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3)反对、弃权均为 0 股。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出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
所关于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确认“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股份减持承诺豁免分别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豁免股份减持意向承诺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4 号》”)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鉴于本次股份减持承诺豁免系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而本次股份转让作为本次交易的组成部分,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互为前提、共同实施。通过本次股份减持承诺豁免将有利于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有利于本次交易推进实施,进而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资产质量和规模,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
本次股份减持承诺豁免事项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承诺相关股东已经回避表决,且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同时,xxx、xxx、xxx、方洁音申请豁免股份锁定承诺不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出具的法定股份锁定承诺,只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自愿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不涉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需强制作出的承诺。因此,本次股份减持承诺豁免不违反《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份减持承诺豁免未违反《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其符合《监管指引第 4 号》相关规定,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请进一步说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关于 3 月 29 日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披露,并说明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情况。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披露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的 2019 年 3 月 29 日《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上市公司对于“公司对并购有什么观点”的问题中作出如下答复:“公司未来将继续向节能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在产业链整合方面,未来如果有较好的标的,能够使得公司实现技术、产业、渠道等方面整合的协同效应,能够实现公司 1+1>2 的跨越式发展,公司愿意进行此类并购整合。公司未来的目标是成为世界级的综合性水泵制造商。”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根据东音股份的说明,东音股份的愿景是将自身打造成为世界级综合性水泵制造商,但现阶段水泵制造行业受市场大环境影响较大,处境较为艰难,水泵行业竞争越发激烈,现行经济及市场环境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相比于水泵行业,医药行业具有弱经济周期属性,行业盈利能力更强,未来发展前景更为乐观。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xx药业近几年净利润稳步上升,产品类别不断拓展,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属于医药行业中的优质资产。上市公司发展水泵业务以及经营的最终目的在于回馈股东、提高股东的投资收益,而本次交易将显著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将大幅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规模将进一步提高,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能力、持续盈利能力和长远持续发展,有助于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因此,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规模以及为股东创造更大投资收益的角度考虑,实施本次交易更符合上市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以及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转型为医药行业将给公司带来更好的发展前景,对此,东音股份筹划了本次交易,其将转型进入医药制造行业,主营业务由“潜水泵、陆上泵的生产、销售”转变为“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行业发生根本性转变,故原上市公司的公司愿景对重组后的上市公司不再适用。
(三)本次交易信息披露
x次交易筹划停牌及复牌后,上市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了本次重组交易基本情况、相关交易各方、交易方案、对公司的影响等重要信息,每 5 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以及及时披露了董事会、股东大会通知、决议、《重组预案》《重组报告书(草案)》及相关中介机构核查意见、反馈答复等信息。上市公司已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披露内容与本次交易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xxx及其一致行动人xxx、xxx、方洁音及温岭市大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均已出具《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函》,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东音股份提供的公告文件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公开网络检索及对东音股份董事会秘书的访谈,自东音股份上市之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音股份没有因信息披露而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自律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关于 3 月 29 日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披露是基于原主营业务对上市公司愿景的描述,而本次交易是基于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保护股东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二者是基于不同层面的考虑,并不存在矛盾,也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已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本次交易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申请文件显示,上市公司已取得了扣除应付职工薪酬、应缴税费及递延收益外的债权人金额占比 91%的债权人同意函。请进一步说明截至目前未获得同意部分的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对该部分债务处理的相关安排。
根据《重组预案》《重组报告书(草案)》《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置出资产范围为东音股份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扣除 2018 年度现金分红金额、保留货币资金 2.6791 亿元及可转债外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东音股份未获得同意函部分的债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金额 | 截至2019年5月31日未获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金额 | 截至2019年10月31日未获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金额 |
短期借款 | 11,000.00 | -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25.81 | 25.81 | - |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 9,024.39 | 592.69 | 402.34 |
预收款项 | 2,482.43 | 1,332.02 | 125.43 |
其他应付款 | 199.83 | 26.52 | - |
小计 | 22,732.46 | 1,977.04 | 527.77 |
应付职工薪酬 | 1,561.59 | 1,561.59 | - |
应交税费 | 958.61 | 958.61 | - |
递延收益 | 2,617.66 | 2,617.66 | 2,586.73 |
总计 | 27,870.32 | 7,114.90 | 3,114.50 |
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拟置出资产母公司口径未获得同意函部分的负债
金额合计为 3,114.50 万元,全部为非金融机构债务,具体如下:
(一)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主要为应付供应商款项。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该
部分债务金额为 402.34 万元,其中 206.76 万元为应付设备款,195.58 万元为应付材料款,该部分债务预计本次重组交割前履行完毕。
(二)预收款项
预收款项主要为国外客户的预收款,该部分债务的形成原因主要是上市公司为了防范风险,针对国外的定制客户会先收取一部分款项,再根据客户的定制需求组织生产,在货物交付客户前收取全部货款。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该部
分债务金额为 125.43 万元,该部分债务预计本次重组交割前履行完毕。
(三)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主要为政府奖励金和补助资金,后续每年进行的摊销。
综上所述,上述未获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主要为东音股份生产经营产生的正常债务,相关债权人包括供应商、客户及政府(奖励金及补助金),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相关债权人分类如下:
单位:万元
债权人类型 | 未获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金额 |
供应商 | 402.34 |
-应付设备款 | 206.76 |
-应付材料款 | 195.58 |
客户 | 125.43 |
政府奖励金及补助金 | 2,586.73 |
总计 | 3,114.50 |
四、本次交易置入资产为xx药业 99.65%的股权,剩余股份性质为未接受私有化要约的外资股。请说明对剩余股份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安排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xx药业《公司章程》规定,xx药业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5)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7)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xx药业《公司章程》第十🖂条的规定,xx药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因此,xx药业剩余股份股东与其他股东(即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均享有上述股东权利。
根据上市公司及xx药业的说明,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或xx药业并未对剩余股份股东参与本次交易或者行使股东权利作出任何禁止或限制,剩余股份股东也不存在除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特殊股东权利或相关安排。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xx药业仍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剩余股份股东的股东权利,具体如下:
序号 | 股东权利 | 措施 |
1 | 分红权 | 通过剩余股份股东留存的联系方式或公告等形式进行通知,如无法联系,则该分红进行留存。 |
2 | 表决权 | 通过剩余股份股东留存的联系方式或公告等形式 进行通知,由剩余股份股东自由选择是否行使。 |
3 | 建议、质询权 | 通过剩余股份股东留存的联系方式或公告等形式 进行通知,由剩余股份股东自由选择是否行使。 |
4 | 股份处置权 | 由剩余股份股东自由选择是否行使。 |
5 | 查阅权 | 由剩余股份股东自由选择是否行使。 |
6 | 剩余财产分配权 | 通过剩余股份股东留存的联系方式或公告等形式进行通知。 |
7 | 异议股东回购权 | 由剩余股份股东自由选择是否行使。 |
此外,xx药业为股份有限公司且xx药业的《公司章程》中未就股份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xx药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其持有的xx药业股份,其他股东不存在优先受让权等权利。因此,交易对方转让其持有的xx药业股份以及参与本次交易无需取得剩余股东的同意,不受剩余股东的限制。同时,鉴于剩余股份股东持有xx药业的 0.35%股份,持股比例较小,如因股东自身原因无法参与xx药业的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不会对xx药业的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等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或xx药业并未对剩余股份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作出任何禁止或限制,本次交易完成后,剩余股份股东可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股东权利。
🖂、申请文件显示,本次交易对方xxxxxxx的所持xx药业股份系xxxxx而来,请补充说明xxx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程序及要求,以及xxx所持股份被冻结是否已经解除。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
(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六)经营范围;(七)营业期限;(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基于该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登记实践,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事项,但股份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和股份转让情况不属于工商登记事项。因此,xxxxxxx药业的发起人在工商登记中持续显示的是其在xx药业发起设立时的持股情况,而非其后续转让股份后的实际持股情况。xxxx有的xx药业的股份转让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登记确认:
1. xx药业 H 股私有化完成前,xx药业的内资股股份变更由中登公司进行登记、管理。xxxx 2012 年将其持有的xx药业 300 万股转让予医药公司,并于 2017 年将其持有的xx药业 500 万股转让予xxx,该等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均已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公证处公证,且由中登公司办理上述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
2. xx药业 H 股私有化完成后,中登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11 日出具《关于终止为山东xx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服务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字[2017]124 号),明确中登公司不再向xx药业提供非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记股份服务;而鉴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不属于工商登记事项,xx药业通过内部股东名册及股权证等方式对股份转让进行管理。xxxx其持有的xx药业 750 万股转让予得怡投资,xxxx其持有的xx药业 200 万股转让予
xxx,xxxx其持有的xx药业 250 万股转让予xxx,前述股份转让除签
署股份转让协议并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公证处公证外,xx药业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17 日、2019 年 3 月 16 日、2019 年 3 月 16 日办理前述股份转让的xx药业内部变更登记,向受让方发放了股权证,并相应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手续。
截至 2019 年 3 月 16 日,xxxxxxx药业的发起人所持有的xx药业
2,000 万股均已转让完毕,xxx不再持有xx药业的股份。截至《重组预案》签署之日,由于xxx已不再持有xx药业的股份,其不属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此外,对于xxx于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其曾作为发起人所“持有”的xx药业股份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因民间借贷纠纷被兰山法院查封冻结事宜,兰山法院
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9)鲁 1302 民初 7081 号之二),
裁定解除对xxx所“持有”xx药业 2,000 万股股份(对应 200 万元投资额)的查封。
综上所述,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现有股东和股份转让情况不属于工商登记事项,且xx药业 H 股私有化后,中登公司不再向xx药业提供非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记股份服务,故xx药业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股东变更的登记程序。截至《重组预案》签署之日,由于xxx已不再持有xx药业的股份,故其不属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六、请具体说明xx药业 2013-2016 年向港交所申请转板未获通过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根据xx药业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对xx药业董事会秘书的访谈,xx药业 于 2005 年发行H 股并于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时的主营业务为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以下简称“医药工业业务”),而当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医药公 司主要从事药品及医疗器械的物流配送业务(以下简称“医药商业业务”),但医 药商业业务体量较小,因此在xx药业 2005 年上市时,该情况并未受到联交所 过多的关注。随着xx药业业务不断发展,xx药业拟由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 转为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并于 2013-2016 年曾三次向香港联交所申请由创业板 转主板(以下简称“转板申请”),但是由于香港联交所规定转板申请的申请有效 期为 6 个月,xx药业的转板申请均因有效期届满而失效,香港联交所并未否决 xx药业的转板申请,其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3 年 2 月xx药业向香港联交所提出转板申请
2013 年 2 月,xx药业向香港联交所第一次提出转板申请,但如前所述,因当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医药商业业务已经逐渐发展壮大,因此香港联交所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医药商业业务与xx药业之间存在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问题较为关注。由于xx药业未及时解决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问题,导致该申请于 6个月后自动失效。
(二)2013 年 11 月xx药业向香港联交所提出转板申请
2013 年 11 月,xx药业就其医药工业业务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医药商业业务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问题采取了出具承诺函等解决措施后,再次向香港联交所提出转板申请,但是由于香港联交所对于xx药业拟通过承诺等方式解决其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医药商业业务之间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仍有疑虑,最终因xx药业未能及时提出香港联交所认可的方案,该申请于 6 个月后自动失效。
(三)2015 年 12 月xx药业向香港联交所提出转板申请
2015 年 12 月,xx药业了解到香港联交所对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审核有所宽松,因此,xx药业再次向香港联交所提出申请,但是,香港联交所仍要求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解决xx药业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医药商业业务之间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问题,xx药业需要就此进行业务重组,将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医药商业业务纳入xx药业体内。但是,考虑到重组事项需要相应的时间、资金及税务成本,同时结合当时香港及境内资本市场的状况、未来业务发展战略规划等因素,xx药业最终决定不再继续申请转板,因此,此次申请于 6 个月后自动失效。
xx药业于2013-2016 年未转板通过的主要原因是xx药业与实际控制人的
医药商业业务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问题而导致申请超过 6 个月而失效。
在xx药业私有化退市后,xx药业已于 2018 年进行了相应的业务重组,最终将医药公司的医药商业业务重组并注入至xx药业体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包括医药公司在内的企业已经不再从事医药商业业务,经营范围也不再涉及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销售及物流配送业务,之前存在的与xx药业金额较大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问题得到了相应的解决,对本次交易不存在不利影响。
七、结合各交易对方的私募机构/私募基金备案及各层份额持有人持有标的资产权益的方式以及持有或实缴出资时间是否在本次停牌期间及停牌前 6 个月内情况,请按照穿透至自然人、法人及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合伙企业的原则,进一步穿透私募机构/私募基金备案的交易对方,并重新穿透计算本次交易对方的总人数。
(一)持有标的资产权益方式及时间
xx药业于 2019 年 4 月 11 日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并停牌,
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披露《重组预案》并复牌,就本次交易而言,“本次交易停
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指 2018 年 10 月 11 日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期间(以下简称“特定期间”)。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合伙协议及其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如下交易对方的最终出资法人或自然人存在于特定期间及自 2019 年 4 月 25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通过现金增资或股权/份额转让方式取得权益(取得权益时间以首次工商登记或实缴出资时间孰晚为准)的出资人情况如下:
1. 云泽丰盛
2018 年 11 月 20 日,xxxx作出《石河子市云泽丰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
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同意新有限合伙人xx、xxx、xxx分别出资 300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增资云泽丰盛。2018 年 11 月 21 日,xxxx在石河子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序号 | 合伙人 | 取得权益时间 | 权益取得方式 |
1 | xx | 2018.11.21 | 现金增资 |
2 | 刘利侠 | 2018.11.21 | 现金增资 |
3 | 黄文兴 | 2018.11.21 | 现金增资 |
2. 得怡投资
2019 年 3 月 27 日,得怡投资作出《克拉玛依得怡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同意万创领汇成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其持有的得怡投资全部合伙份额 17.32%转让给xx,xx又将其持有的得怡投资全部合伙份额 25.26%转让给xxx,xx将其持有的得怡投资全部合伙份额 21.36%转让给xxx。2019 年 3 月 28 日,得怡投资在克拉玛依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序号 | 合伙人 | 取得权益时间 | 权益取得方式 |
1 | 郑梓彦 | 2019.3.28 | 受让取得 |
3. 得盛健康
2019 年 1 月 24 日,得盛健康作出《克拉玛依得盛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
业变更决定书》,同意xxx出资 3,003 万元增资得盛健康,成为得盛健康的有
限合伙人;原有限合伙人xx出资 5,467 万元增资得盛健康;得盛健康出资额由
530 万元变更为 9,000 万元。2019 年 1 月 24 日,得盛健康在克拉玛依工商行政
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019 年 3 月 25 日,得盛健康作出《克拉玛依得盛健
康产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同意xx将其持有的得盛健康全合伙份额 66.58%转让给xxx。2019 年 4 月 2 日,得盛健康在克拉玛依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序号 | 合伙人 | 取得权益时间 | 权益取得方式 |
1 | 郑梓彦 | 2019.1.24 | 现金增资 |
4. 前海投资
2019 年 6 月 12 日,前海投资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前海投资新增合伙人唐山致行商贸有限公司,其出资金额为 2,000 万元;合伙人
新疆粤新润合股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金额由3,000 万元变更为5,000 万元,合伙人深圳市环亚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钢国际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持有前海投资合伙份额。
序号 | 合伙人 | 取得权益时间 | 权益取得方式 |
1 | 唐山致行商贸有限公司 | 2019.6.12 | 受让取得 |
(二)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说明,xx控股、xxxxx志、xxxx不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亦未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经营及管理,xx控股、xxxxx志、济南钰贤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交易对方中私募投资基金为广州德福、天津平安、深圳平安、前海投资、高瓴天成、得怡投资、得盛健康、物xxx、xxxx、xxxx、xxxx、中南弘远、南京捷源。
根据交易对方提供的基金业协会颁发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查询,该等主体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备案时间 | 备案号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1 | 广州德福 | 2015 年 3 月 23 日 | SD5330 | 广州德福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2 | 天津平安 | 2018 年 11 月 14 日 | SY9996 | 平安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
3 | 深圳平安 | 2015 年 12 月 10 日 | SD1315 | 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4 | 前海投资 | 2016 年 4 月 27 日 | SE8205 |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序号 | 企业名称 | 备案时间 | 备案号 | 私募基金管理人 |
5 | 高瓴天成 | 2015 年 2 月 5 日 | S20723 | 珠海高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6 | 得怡投资 | 2018 年 1 月 9 日 | SCA672 | 得怡(珠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7 | 得盛健康 | 2018 年 5 月 22 日 | SCP456 | 得怡(珠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8 | 物xxx | 2017 年 11 月 3 日 | SY0083 | 深圳物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 | 云泽丰茂 | 2018 年 9 月 3 日 | SEH703 | 新疆云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0 | 云泽丰采 | 2018 年 2 月 7 日 | SCH007 | 新疆云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1 | xxxx | 2018 年 4 月 8 日 | SCQ562 | 新疆云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2 | 中南弘远 | 2017 年 11 月 17 日 | SX6781 | 深圳中南弘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3 | 南京捷源 | 2016 年 8 月 11 日 | SE5892 | 南京捷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三)股东人数计算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公开网络查询,结合交易对方持有标的资产权益方式、时间以及对完成私募机构/私募基金备案的交易对方进一步的穿透情况,按照穿透至自然人、法人及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合伙企业原则穿透计算股东,本次交易对方穿透后的人数为 182 人,未超过 200 人。其中,非自然人交易对方的穿透计算情况如下:
1. xx控股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1 | 1-1 | xxx | 是 | 1 |
2 | 1-2 | xxx | 是 | 1 |
3 | 1-3 | xxx | x | 1 |
4 | 1-4 | xxx | 否 | 1 |
股东人数合计 | 4 |
2. xxxxx志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1 | 1-1 | xxx | 是 | 重复 |
2 | 1-2 | xxx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否 | 1 |
股东人数合计 | 1 |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1 | 1-1 | Vibrant Grow Limited | 是 | 1 |
股东人数合计 | 1 |
Ally Bridge 系依据香港法律设立的有限公司,为xx药业 H 股私有化的联合要约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关系,不存在故意规避《证券法》第十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 号—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次在计算最终出资人时,作为单一主体。
GL Instrument 系依据加拿大xx伯塔省法律设立的企业,为xx药业 H 股私有化的参与方,其设立与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关系,不存在故意规避《证券法》第十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次在计算最终出资人时,作为单一主体。
GL Healthcare 系依据加拿大xx伯塔省法律设立的企业,除投资xx药业外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情形,其设立与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关系,不存在故意规避
《证券法》第十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次在计算最终出资人时,作为单一主体。
7. 广州德福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1 | 1-1 | 广汽资本有限公司 | 是 | 1 |
2 | 1-2 | 国创开元股权投资基金 | 是 | 1 |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有限合伙) | ||||
3 | 1-3 | xxxxxx医药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是 | 1 |
4 | 1-4 | 深圳市康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1 |
5 | 1-5 | 广州德福投资咨询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是 | 1 |
股东人数合计 | 5 |
8. 天津平安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1 | 1-1 | 新余xxxxx昌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是 | 1 |
2 | 1-2 | 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是 | 1 |
3 | 1-3 | 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 | 是 | 1 |
股东人数合计 | 3 |
9. 深圳平安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1 | 1-1 | 深圳市思道科投资有限公司 | 是 | 1 |
2 | 1-2 |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1 |
3 | 1-3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1 |
4 | 1-4 |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是 | 1 |
5 | 1-5 | 深圳市平安德成投资有限公司 | 是 | 重复 |
6 | 1-6 | 深圳市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1 |
股东人数合计 | 5 |
10. 前海投资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1 | 1-1 |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1 |
2 | 1-2 | 丰益华泰实业有限公司 | 是 | 1 |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3 | 1-3 | 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1 |
4 | 1-4 | 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1 |
5 | 1-5 | 济南峰靖商贸有限公司 | 否 | 1 |
6 | 1-6 | 深圳市中科鼎鑫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是 | 1 |
7 | 1-7 | 珠海横琴富华金盛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 是 | 1 |
8 | 1-8 | 珠海横琴富华xx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 是 | 1 |
9 | 1-9 | 上海行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是 | 1 |
10 | 1-10 |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1 |
11 | 1-11 |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是 | 1 |
12 | 1-12 | 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1 |
13 | 1-13 | 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1 |
14 | 1-14 | 喀什唐商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 否 | 1 |
15 | 1-15 | 新兴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是 | 1 |
16 | 1-16 | 深圳太太药业有限公司 | 是 | 1 |
17 | 1-17 | 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1 |
18 | 1-18 | 深圳市龙华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 是 | 1 |
19 | 1-19 |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 | 是 | 1 |
20 | 1-20 |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是 | 重复 |
21 | 1-21 | 深圳前海淮泽方舟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 | 是 | 1 |
22 | 1-22 |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是 | 1 |
23 | 1-23 | 新余市晟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1 |
24 | 1-24 | 深圳市文燊威投资有限公司 | 是 | 1 |
25 | 1-25 | 唐山致行商贸有限公司 | 否 | 1 |
26 | 1-26 | 深圳市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重复 |
27 | 1-27 | 新疆粤新润合股权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1 |
28 | 1-28 | 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 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是 | 1 |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29 | 1-29 | 深圳xx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否 | 1 |
30 | 1-30 | 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是 | 1 |
31 | 1-31 | 厦门市三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1 |
32 | 1-32 | 深圳市广顺昌投资有限公司 | 否 | 1 |
33 | 1-33 | 深圳市中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1 |
34 | 1-34 |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是 | 1 |
35 | 1-35 |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 | 是 | 1 |
36 | 1-36 |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1 |
37 | 1-37 | 深圳市中孚泰文化集团有限公司 | 是 | 1 |
38 | 1-38 |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是 | 1 |
39 | 1-39 | 天津未来产业创新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是 | 1 |
40 | 1-40 | 北京首都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是 | 1 |
41 | 1-41 | 汇祥蓝天(天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是 | 1 |
42 | 1-42 | 国xx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是 | 1 |
43 | 1-43 | xxx | - | 1 |
44 | 1-44 | xxx | - | 1 |
45 | 1-45 | xxx | - | 1 |
46 | 1-46 | xxx | - | 1 |
47 | 1-47 | 盘xx | - | 1 |
股东人数合计 | 45 |
11. 高瓴天成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1 | 1-1 | 珠海高瓴天成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是 | 1 |
2 | 1-2 | 宁波梅山保税港xxx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是 | 1 |
3 | 1-3 | 杭州华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是 | 1 |
4 | 1-4 | 深圳嘉道功程股权投资基金 | 是 | 1 |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有限合伙) | ||||
5 | 1-5 | 北京华瑞星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1 |
6 | 1-6 | 宁波远吉福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是 | 1 |
7 | 1-7 | 上海歌xxx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是 | 1 |
8 | 1-8 | 宁波美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是 | 1 |
9 | 1-9 | 珠海xxx远资产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是 | 1 |
10 | 1-10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是 | 1 |
11 | 1-11 |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1 |
12 | 1-12 | 珠海高瓴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1 |
13 | 1-13 | 昆山兴华投资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 | 是 | 1 |
14 | 1-14 | 西藏祥毓和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1 |
15 | 1-15 | 珠海高瓴卓远资产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 是 | 1 |
16 | 1-16 | xx | - | 1 |
17 | 1-17 | xxx | - | 1 |
18 | 1-18 | xxx | - | 1 |
19 | 1-19 | xxx | - | 1 |
20 | 1-20 | xxx | - | 1 |
股东人数合计 | 20 |
12. 得盛健康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1 | 1-1 | xxx | - | 1 |
2 | 1-2 | 得怡(珠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1 |
股东人数合计 | 2 |
13. 得怡投资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1 | 1-1 | xxx | - | 重复 |
2 | 1-2 | 🖂xx | - | 1 |
3 | 1-3 | xxx | - | 1 |
4 | 1-4 | xx | - | 1 |
5 | 1-5 | xxx | - | 1 |
6 | 1-6 | xxx | - | 1 |
7 | 1-7 | xxx | - | 1 |
8 | 1-8 | xxx | - | 1 |
9 | 1-9 | xx | - | 1 |
10 | 1-10 | xxx | - | 1 |
11 | 1-11 | xxx | - | 1 |
12 | 1-12 | xxx | - | 1 |
13 | 1-13 | 得怡(珠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重复 |
14 | 1-14 | 成都深蓝永泽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是 | 1 |
股东人数合计 | 12 |
14. 物xxx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1 | 1-1 | 克拉玛依云泽丰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 是 | 1 |
2 | 1-2 | 深圳物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1 |
股东人数合计 | 2 |
15. xxxx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1 | 1-1 | xxx | - | 1 |
2 | 1-2 | xxx | - | 1 |
3 | 1-3 | xx | - | 1 |
4 | 1-4 | xxx | - | 1 |
5 | 1-5 | 许影 | - | 1 |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6 | 1-6 | xx | - | 1 |
7 | 1-7 | xx | - | 1 |
8 | 1-8 | xxx | - | 1 |
9 | 1-9 | 🖂银凤 | - | 1 |
10 | 1-10 | 🖂首梅 | - | 1 |
11 | 1-11 | xxx | - | 1 |
12 | 1-12 | 🖂秀丽 | - | 1 |
13 | 1-13 | xxx | - | 1 |
14 | 1-14 | 新疆云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1 |
股东人数合计 | 14 |
16. xxxx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1 | 1-1 | xxx | - | 1 |
2 | 1-2 | 纪华丽 | - | 1 |
3 | 1-3 | xxx | - | 1 |
4 | 1-4 | xx | - | 1 |
5 | 1-5 | xxx | - | 1 |
6 | 1-6 | xxx | - | 1 |
7 | 1-7 | xx | - | 1 |
8 | 1-8 | xx | - | 1 |
9 | 1-9 | 新疆云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重复 |
股东人数合计 | 8 |
17. xxxx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1 | 1-1 | xxx | - | 1 |
2 | 1-2 | 鲁新民 | - | 1 |
3 | 1-3 | xxx | - | 1 |
4 | 1-4 | xxx | - | 1 |
5 | 1-5 | xxx | - | 1 |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6 | 1-6 | xxx | - | 1 |
7 | 1-7 | 郭双双 | - | 1 |
8 | 1-8 | 新疆云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重复 |
股东人数合计 | 7 |
18. 中南弘远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1 | 1-1 | xxx | - | 1 |
2 | 1-2 | xxx | - | 1 |
3 | 1-3 | xx苗 | - | 1 |
4 | 1-4 | xxx | - | 1 |
5 | 1-5 | - | 1 | |
6 | 1-6 | - | 1 | |
7 | 1-7 | - | 1 | |
8 | 1-8 | - | 1 | |
9 | 1-9 | - | 1 | |
10 | 1-10 | - | 1 | |
11 | 1-11 | 是 | 1 | |
12 | 1-12 | 深圳中南弘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是 | 1 |
13 | 1-13 | 深圳新腾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是 | 1 |
14 | 1-14 | 泉州市鲤城区🖂矿贸易有限公司 | 是 | 1 |
15 | 1-15 | 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是 | 1 |
16 | 1-16 | 石狮市鼎盛漂染织造有限公司 | 是 | 1 |
17 | 1-17 | 永泰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 是 | 1 |
18 | 1-18 | 七匹狼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是 | 1 |
19 | 1-19 | 石狮源恒投资有限公司 | 是 | 1 |
20 | 1-20 | 是 | 1 | |
21 | 1-21 | 是 | 1 | |
22 | 1-22 | 是 | 1 | |
23 | 1-23 | 顺盈盛商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 是 | 1 |
股东人数合计 | 23 |
19. 南京捷源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1 | 1-1 | xx华 | - | 1 |
2 | 1-2 | - | 1 | |
3 | 1-3 | - | 1 | |
4 | 1-4 | - | 1 | |
5 | 1-5 | - | 1 | |
6 | 1-6 | - | 1 | |
7 | 1-7 | - | 1 | |
8 | 1-8 | 江苏汉唐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 是 | 1 |
9 | 1-9 | 南京紫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是 | 1 |
10 | 1-10 | 南京生物医药谷建设发展 有限公司 | 是 | 1 |
11 | 1-11 | 南京xx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是 | 1 |
12 | 1-12 | 南京捷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是 | 1 |
股东人数合计 | 12 |
20. xxxx
序号 | 出资层级 | 各层出资人的姓名/名称 | 是否存在其 他对外投资 | 股东人数 |
1 | 1-1 | xxx | - | 1 |
2 | 1-2 | xx | - | 1 |
股东人数合计 | 2 |
根据上述非自然人交易对方的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情况,结合自然人交易对方情况,本次交易对方的穿透计算股东人数合计如下:
序号 | 交易对方名称/姓名 | 穿透后人数 |
1 | xx控股 | 4 |
2 | xxxxx志 | 1 |
3 | Giant Star | 1 |
4 | Ally Bridge | 1 |
5 | GL Instrument | 1 |
6 | GL Healthcare | 1 |
序号 | 交易对方名称/姓名 | 穿透后人数 |
7 | 广州德福 | 5 |
8 | 天津平安 | 3 |
9 | 深圳平安 | 5 |
10 | 前海投资 | 45 |
11 | 高瓴天成 | 20 |
12 | 得盛健康 | 2 |
13 | 得怡投资 | 12 |
14 | 物xxx | 2 |
15 | 云泽丰茂 | 14 |
16 | 云泽丰盛 | 8 |
17 | 云泽丰采 | 7 |
18 | 中南弘远 | 23 |
19 | 南京捷源 | 12 |
20 | 济南钰贤 | 2 |
21 | xx | 1 |
22 | xxx | 1 |
23 | 🖂健 | 1 |
24 | xx | 1 |
25 | 侯海峰 | 1 |
26 | xxx | 1 |
27 | xxx | 0 |
28 | xxx | 0 |
29 | Lu Zhen Yu | 1 |
30 | xxx | 1 |
31 | Xxxxx Xxxxx | 1 |
32 | Mai Huijing | 1 |
33 | xxx | 1 |
合计人数 | 182 |
八、根据 2017 年 3 月订立的财团协议,本次交易对方 Giant Star、Ally Bridge 为xx药业私有化要约的联合要约人;GL Instrument 原为联合要约人,后因资 金问题未直接作为联合要约人,而由 Giant Star 在xx药业私有化退市后、按 财团协议约定的比例将部分xx药业股份转予 GL Instrument。请结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项,补充披露 Giant Star、Ally Bridge、 GL Instrument 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
(一)xx药业 H 股私有化阶段
根据 Giant Star Global Limited、Vibrant Grow Limited、Giant Star、GL Instrument 与 Ally Bridge 于 2017 年 3 月 7 日签署的《财团协议》及 2017 年 3 月 13 日签订《财团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Giant Star、Ally Bridge、Vibrant Grow Limited、GL Instrument 已各自同意及承诺就要约一致行动及授予 Giant Star Global Limited 权利采取与H 股私有化要约及退市有关的一切行动,其具体内容如下:
1. 一致行动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团协议》第 5.1 条规定,Giant Star、GL Instrument 与 Ally Bridge及其相关主体:(1)不可撤销地授权 Giant Star 为实施H 股要约、私有化退市及相关交易之目的,代表其及其代理人按照所有适用的法律采取行动;(2)在协议约定范围内并合理事先书面通知的情形下,授权 Giant Star 就H 股要约、私有化退市而采取全部行动和做出全部决定的权力和权利,包括签署任何文档、文件或协议,采取任何其视为为完成 H 股要约、私有化、退市和相关交易之目的而有必要或有利的行动;(3)同意批准和确认所有 Giant Star 合法采取的行动或引起的行动。
2. 一致行动的解除时间
根据《财团协议》第 11.1 条规定,《财团协议》关于一致行动第 5.1 条等约定将在以下最早发生之情形出现之时终止:(1)各方书面同意终止《财团协议》;
(2)H 股要约被撤回或失效之日;(3)H 股私有化完成。
因此,Giant Star、Ally Bridge、GL Instrument 于xx药业H 股私有化要约阶段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该等主体为一致行动人;而根据《财团协议》约定,该等一致行动关系的约定于H 股私有化完成时终止。
(二)H 股私有化完成后及本次交易阶段
虽然Giant Star、Ally Bridge、GL Instrument 在xx药业H 股私有化阶段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但是,Giant Star、Ally Bridge、GL Instrument 作为相互独立的投资主体于 H 股私有化完成后及本次交易期间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具体说明如下:
1. Ally Bridge、GL Instrument 为知名投资基金,Giant Star、Ally Bridge、GL Instrument 均独立运作,互不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Ally Bridge 系 Ally Bridge Group(汇桥资本)管理的投资基金。经检索查询汇桥资本官网等网络公开信息,汇桥资本是专注于全球医疗领域的投资集团,从事风险投资、成长期投资、收购和对冲基金投资,汇桥资本曾参与药明康德私有化。GL Instrument 系GL Capital Group(德福资本)管理的投资基金,经检索查询德福资本官网等网络公开信息,德福资本是一家专注于中国医疗健康行业的投资公司,旗下管理美元和人民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对冲基金,管理资产总值超过 17 亿美元。
Ally Bridge、GL Instrument 作为知名的医疗行业私募投资基金,对于其基金的日常管理、投资决策等均由其管理人进行独立的日常管理、经营及投资决策, Giant Star 无法对Ally Bridge、GL Instrument 的日常管理、经营决策进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
2. Giant Star、Ally Bridge、GL Instrument 不存在相互为取得xx药业股份提供融资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项规定,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其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将视为一致行动人。根据xx药业于 H 股上市期间的披露公开文件、香港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交易对方出具的说明函,并经本所律师对xxx的访谈,Ally Bridge、GL Instrument、Giant Star 取得xx药业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1)Ally Bridge 持有的xx药业股份系通过xx药业 H 股私有化而取得。 Ally Bridge 获得xx药业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其通过向境外机构的信贷融资及其自有现金。Ally Bridge 不存在其他交易对方为其取得xx药业股份提供融资的情况。
(2)GL Instrument 持有的xx药业股份系受让Giant Star 持有的部分xx药业股份而取得(该等股份实际来源于 Giant Star 通过H 股私有化取得的股份),其资金来源为合伙人募集资金,GL Instrument 不存在其他交易对方为其取得xx药业股份提供融资的情况。
(3)Giant Star 分别通过xx药业H 股私有化以及收购Lu Zhen Yu 及 Xxxx Man To 所持有的xx药业股份的方式而先后取得xx药业股份,其中,通过xx药业H 股私有化取得的股份已分别转让给 GL Instrument、xxxxx志。Giant Star 作为交易对方,其取得的xx药业 404.6 万股股份系通过收购Lu Zhen Yu 及
Xxxx Man To 所持有的xx药业股份而取得,其资金来源为自有和自筹资金。 Giant Star 目前所持有的xx药业 404.6 万股股份不存在由其他交易对方为其取得股份提供融资的情况。
此外,根据 Ally Bridge、GL Instrument、Giant Star 分别出具的说明,明确其所持的xx药业股份不存在由本次交易的其他交易对方提供融资安排的情形; Ally Bridge、GL Instrument、Giant Star 没有就本次交易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Ally Bridge、GL Instrument、Giant Star 亦不会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协议、安排,不谋求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所述,Ally Bridge、GL Instrument、Giant Star 于xx药业H 股私有化阶段存在一致行动,构成一致行动人;而在本次交易阶段,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Ally Bridge、GL Instrument、 Giant Star 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九、请补充披露xx未成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原因。
截至《重组预案》签署之日,xx不直接持有xx药业的任何股份,不属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根据物xxx、xxxx、xxxx、xxxx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及该等企业的说明,为设立便利需要求,xxx作为有限合伙人设立物xxx、xxxx、xxxx、xxxx;由于xx不能按合伙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而退出合伙企业,其具体情况如下:
1. 根据物xxx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物xxx于 2017 年 8 月设立时的合 伙人为深圳物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其中,深圳物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 xx于 2017 年 8 月 2 日签署《合伙协议》,约定深圳物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 普通合伙人,持有物xxx 10%的合伙份额;xx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物xx x 90%的合伙份额。2017 年 9 月 22 日,物xxx出具《变更决定书》,同意x x将其持有的物xxx 90%的合伙份额转让给xxxxx泽丰润股权投资管理 有限合伙企业,xx退出合伙企业;同日,xx及其他合伙人签署《退伙协议》, 明确有限合伙人xx不能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根据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决定退伙; 2017 年 9 月 25 日,物xxx完成合伙份额变更的工商登记。
2. 根据xxxx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xxxx于 2018 年 1 月设立时的合伙人为新疆云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涛。其中,新疆云泽股权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xxx于 2018 年 1 月 2 日签署《合伙协议》,约定新疆云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xxxx 2%的合伙份额;xx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xxxx 98%的合伙份额。2018 年 7 月 15 日,xx及其他合伙人签署《退伙协议》,明确合伙人xx因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根据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决定退伙;2018 年 8 月 8 日,xxxx完成合伙份额变更的工商登记。
3. 根据xxxx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xxxx于 2018 年 1 月设立时的合伙人为新疆云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涛。其中,新疆云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于 2018 年 1 月 2 日签署《合伙协议》,约定新疆云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xxxx 3.33%的合伙份额;xx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云泽丰盛 96.67%的合伙份额。2018 年 3 月 27 日,xx及其他合伙人签署《退伙协议》,明确合伙人xx因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根据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决定退伙;2018 年 3 月 27 日,xxxx完成合伙份额变更的工商登记。
4. 根据xxxx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xxxx于 2017 年 10 月设立时的合伙人为新疆云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田涛。其中,新疆云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于 2017 年 10 月 17 日签署《合伙协议》,约定新疆云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持有xxxx 2%的合伙份额;xx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xxxx 98%的合伙份额。2018 年 1 月 16 日,xx及其他合伙人签署
《退伙协议》,明确合伙人xx因资金不能按时到位,根据合伙协议有关规定决定退伙;2018 年 1 月 31 日,xxxx完成合伙份额变更的工商登记
根据上述情况,物xxx与xxxx、xxxx、xxxx均由田x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设立,但是,xx所持有的物xxx、xxxx、xxxx、xxxx合伙份额均已转让,xx已不再为物xxx与xxxx、xxxx、xxxx的有限合伙人。此外,xx不曾直接持有xx药业的股份,不属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十、交易对方 Giant Star、Ally Bridge、GL Instrument Investment、GL Hea1thcare、Xx Xxxx Xx、Xxxxx Xxxxx、Xxx Xxxxxxx、侯海峰为境外设立的企业或持有境外国籍或居留权的个人。请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是否需履行外资准入相关审批,并请财务顾问及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Giant Star、Ally Bridge、GL Instrument Investment、GL Hea1thcare、Xx Xxxx Xx、Xxxxx Xxxxx、Xxx Xxxxxxx、侯海峰为境外设立的企业或持有境外国籍或居留权的自然人,本次交易完成后,该等主体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8.2688%的股份,上市公司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规定和本所律师对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进一步咨询意见,本次交易涉及的外国投资者准入的相关程序如下:
(一)商务主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引入外国投资者的程序
根据xx药业的说明以及临沂市罗庄区商务局、临沂市商务局、临沂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出具的相关请示及复函等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xx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均不涉及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其经营均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相关业务。
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文件及东音股份的说明,东音股份目前的主营业务为井用潜水泵、小型潜水泵、陆上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由从事井用潜水泵、小型潜水泵、陆上泵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变更为医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均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 年版)》所列负面清单的产业。
根据本所律师检索查询商务部网站“公众留言”板块查询,其中有留言提问 “我们是一家境内A 股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该外商独资企业的股东是一家境外公司。交易后该境外公司将取得上市公司不超过 10%的股份,请问在此情况下是否需要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此商务部的答复为“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并应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
此外,根据 2014 年 10 月 24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 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和经营者集中审查等三项审批事项,不再作为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联式审批。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交易将遵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将根据前述规定就上市公司引入外国投资者履行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关程序。商务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引入外国投资者的相关程序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障碍。
此外,如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商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上市公司及xx药业承诺将按照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
(二)本次交易不涉及关联并购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 年版)》,东音股份的主营业务不属于该负面清单所列示的需采取特别管理措施的产业类别。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同时根据本次交易方案以及交易各方基本信息,本次交易不涉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关联并购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后,Giant Star、Ally Bridge、GL Instrument Investment、 GL Hea1thcare、Xx Xxxx Xx、Xxxxx Xxxxx、Xxx Xxxxxxx、侯海峰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8.2688%的股份,上市公司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由于上市公司及xx药业的业务均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产业,本次交易亦不涉及关联并购。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将遵守《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将根据前述规定就上市公司引入外国投资者履行商务主管部门的相关程序,但该程序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障碍。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复安
xxx
单位负责人:
🖂 玲
二〇一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