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二
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契約書(範本)
執行機關:○○○(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申請廠商:○○○(以下簡稱乙方)
為辦理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事宜,甲乙方依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及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作業要點規定,由乙方委託甲方執行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經雙方協議訂立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安全維護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
○○日止。
第二條 雙方應辦理下列事項 (由執行機關訂定委託內容):一、 甲方執行事項:
(一) 安全維護地點及範圍:
(二) 執行機關與其人數及裝備:二、 乙方執行事項:
第三條 辦理經費及繳納方式
x契約經費款項總計新臺幣○○○萬元整,甲方依據本契約,執行安全維護相關事宜。乙方應給付甲方因執行安全維護所生之費用,並於民國○○○年○○月○○日前,匯(繳)至甲方指定之國軍地區財務單位。
一、 甲方依「國軍代收款處理規定」開立代收款通知
單,交乙方將經費匯(繳)至指定之國軍地區財務單位。
二、 甲方於執行安全維護申請後,因原所核算、收繳之費用不敷實際耗費或支出費用者,得通知乙方限期補繳不足或尚未執行安全維護部分所需費用,屆期不補繳或補繳不足者,甲方得依法追償,於完成追償前,停止辦理執行或延長安全維護申請。
三、 相關費用參酌本辦法第八點規定。第四條 履約管理
一、 執行本契約業務所產生之發票、收據等原始憑證,留存於甲方,並依本要點第十三點相關規定保管備查。
二、 乙方認有延長安全維護之必要,應於安全維護期滿二十日前,以書面敘明延長理由,並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檢具相關事證,向主管機關國防部申請之。
三、 本契約之終止、約期屆滿,委託關係即行消滅,甲方應於執行安全維護完畢後,將結案報告書行文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以為存查(如附件)。
第五條 保密義務
除法令另有規定,甲、乙雙方不得將本契約有關之申請案申請書、文件及資料公示或交付予無關之第三人,亦不得使用於與執行本契約無關之其他事項,如有違者應自負未保守業務秘密等法律責任。
第六條 爭議處理
一、 甲乙雙方若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若仍有未盡事宜,適用行政程
序法等有關法令之規定,並準用民法相關規定方式處理。
二、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七條 一般條款
一、 甲、乙雙方關於本契約書執行之所有書面公文,視為本契約書之附件,有拘束雙方之效力。
二、 本契約文件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原理解釋之。
三、 本契約條款若有未定明事項,應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辦法」、「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申請作業要點」、「行政程序法」及「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 本契約就委託經費、委託內容、保密義務等約定事項未盡周全部分,以雙方協議內容補充或修訂之。
第八條 免責事由
乙方委託甲方執行列管軍品安全維護,甲方就執行本契約應執行事項辦理,如有下列情形,甲方得免除責任:
一、 因天災、地震、颱風、洪水、戰爭、暴動、火災、氣爆等,執行安全維護人員不及防備而突然發生或人力無法控制之破壞、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由所造成之損失者。
二、 乙方所持有之列管軍品研發、產製及維修地區、廠庫及設施(備)處,因其本身固有瑕疵、自然或人為損害所致者。
第九條 契約書分存
x契約一式 份,經甲、乙雙方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署契約正本2份,甲方及乙方各收執正本1份。副本 份,由甲方、乙方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甲方:
授權簽約代表:簽 章:
乙方:
乙方代表人: 授權簽約代表:
身分證號碼(統一編號):簽 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