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採用本招標文件乙部樣式的標書; ( ii) 本招標文件丙( 一) 部的不合謀投標確認書; ( i ii) 本招標文件丙( 二) 部的關聯公司不投標確認書;
( 物業名稱)
( 地址)
樓宇公用部份檢驗及修葺顧問服務招標文件及合約
(適用於未有接獲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⑤計劃法定通知)
[日期]
樓宇綜合復修顧問服務-2019-03-25
本招標文件由以下五部分組成:
甲部:投標須知及條款乙部:標書範本
丙(一)部:不合謀投標確認書範本
丙(二)部:關聯公司不投標確認書範本丁部:協議書和服務協議條款及附件
• 協議書
• 服務協議條款(目錄見下頁)
• 附件:
⮚ 附件一:服務範圍
⮚ 附件二:本項目有關資訊(業主/業主代表填寫部分)
⮚ 附件三:本項目有關資訊(顧問填寫部分)
⮚ 附件四:遵守道德承擔要求的聲明戊部:接納書範本
服務協議條款目錄:
1. 名詞定義
2. 合同文件
3. 對於顧問的委託
4. 項目服務範圍
5. 責任標準
6. 項目服務的完成及進度
7. 會議及服務次數
8. 費用及付款
9. 人員
10. 保險及經濟補償
11. 轉讓及分包
12. 版權
13. 終止及暫停本合同
14. 道德承擔
15. 同意、批准及證明
16. 通知
17. 合同的範圍
18. 可分割性
19. 管轄法律
20. 爭議解決
21. 其他合同爭議
22. 第三方權利
免責聲明
1. 為方便招標者/ 業主聘用投標者進行有關專業服務, 香港樓宇復修促進服務有限公司( 市區重建局之全資附屬公司) 已透過樓宇復修平台,提供本招標文件供招標者/業主使用。
2. 本招標文件僅作為招標者/ 業主獲取文件內提及的有關專業服務, 或投標者向招標者/ 業主建議的其他專業服務報價的參考文件。本招標文件只包含一般相關的基本條款, 招標者
/ 業主必須按其實際需要, 修改本招標文件或加入其他條款後才發送給投標者要求提供報價。
3. 對於本招標文件是否適合被採納為相關服務或工程的合約文件或以獲取相關的報價, 香港樓宇復修促進服務有限公司不作任何明示或隱含的xx、申述、保證或擔保, 也不承擔任何因使用本招標文件或其任何部分或是因依賴於本招標文件或其任何部分而引起的任何責任及/ 或各種直接、間接、特殊及/或相應的損失或損害。
4. 選擇採用本招標文件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者有責任自行判斷其中內容的含義、準確及合適性, 他們應按需要尋找專業意見, 以充分及明確理解本招標文件的內容及使用本招標文件可能產生的任何風險及後果。
甲部: 投標須知及條款
投標須知
1. 招標者1: ( 「招標者」)
地址: (「本物業」)
聯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子郵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招標者對於本項目要求之服務請見本招標文件丁部: 協議書和服務協議條款及附件, 特别是附件一( 服務範圍)。
3. 投標條款中提及的重要日期( 及其詳述) 為:
重要日期 | 日期 | 詳述 | |||||
1. | 申請招標澄清截止日 | [ | ] 年[ | ] 月[ | ] 日 | 投 標 者 要 求 招 標者 給 予 更 正 , 解釋或補充截止日 | |
2. | 招標澄清日 | [ | ] 年[ | ] 月[ | ] 日 | 招 標 者 發 佈 x 項目 招 標 文 件 澄 清資訊 | |
3. | 投標截止限期 | [ | ] 年[ | ] 月[ | ] 日[ | ] 時 | 截 止 遞 交 標 書 的限期 |
4. | 標書有效期 | 投標截止限期起計[ 六 ] 個月 | 標書有效期 |
1 即業主立案法團或全體業主。
投標條款
一般條款
1. 投標者可以是個人或公司。投標者必須擁有有效的商業登記證, 並能提供合資格人士進行本招標文件中描述的工作。
2. 招標者將不會對本招標文件的完整性或準確性承擔任何責任, 但投標者可以在申請招標澄 清截止日或以前要求招標者給予更正、解釋或補充本招標文件, 招標者將在招標澄清日或 之前給予更正、解釋或補充。該更正、解釋或補充將給予所有投標者並成為本招標文件的 一部分。如投標者於該更正、解釋或補充後仍然對本招標文件有任何誤解而導致錯誤投標,招標者一概不會承擔任何責任。
3. 於投標截止限期前, 招標者有權變更本招標文件之任何條款( 包括削減服務), 投標者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4. 投標者的報價將包括履行服務協議條款所需的任何相關但未有另外表明需要報價之服務,有關履行該些服務的成本及任何費用將視作已包括在已報價的服務或總包報價之內。投標者須於投標前充分了解招標及服務的內容及要求, 任何因判斷疏忽而引致的損失, 一概由投標者自行負責。
5. 投標者可自行前往本物業地址作實地視察。請與投標須知第 1 條所述聯絡人聯絡有關安排事宜。
6. 投標者一旦簽署及遞交標書, 即代表同意並保證遵守本招標文件內所列之全部條款。
保密、誠信及反圍標條款
7. 在投標過程中, 投標者不得提供、索取或接受任何《防止賄賂條例》( 香港法例第 201 章)第 2 條所定義的利益或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香港法例第 201 章) 內任何有關之條例, 且須確保其董事( 如投標者是公司)、僱員、代理人及其分判顧問公司( 如適用) 遵守本條款。
8. 若有違上文第 7 條所述, 或若投標者或其董事( 如投標者是公司)、僱員、代理人或其分判顧問公司( 如適用) 作出任何提供、索取或接受上文第 7 條所述利益的行為或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香港法例第 201 章) 內任何有關之條例, 除可能導致投標者的投標無效外, 投標者亦可能須就該等行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9. 如投標者是公司, 投標者之( 根據《公司條例》( 香港法例第 622 章) 第 13 至 15 條所定義的) 附屬公司、控權公司及其控權公司之所有附屬公司不得就本項目投標。
10. 在招標者通知投標者投標結果之前, 除本招標文件丙( 一) 部: 不合謀投標確認書範本第 2條所列的情况外, 投標者必須確保擬備標書的過程並無涉及與任何其他人就價格、入標程序或任何標書條款等, 作任何協議、安排、溝通、諒解、許諾或承諾( 下文的不合謀投標確認書第 2 條中所述者除外)。如任何投標者違反本條款, 招標者保留將該名投標者提交的標書作廢及追討損害賠償的權利。
11. 圍標本質上違反競爭,在《競爭條例》( 香港法例第 619 章) 下屬嚴重反競爭行為。從事圍標行為的投標者或須根據《競爭條例》承擔被判處罰款的法律責任及其他制裁。
12. 投標者在提交標書時, 須連同一份由其獲授權人士簽署本招標文件丙( 一) 部的不合謀投標確認書及招標文件丙( 二) 部的關聯公司不投標確認書提交予招標者。投標者一旦簽署及遞交該確認書, 即代表同意並保證遵守該確認書內所列之全部條款。
投標手續及時間
13. 投標者須填妥並遞交以下文件:
( i ) 採用本招標文件乙部樣式的標書;
( ii) 本招標文件丙( 一) 部的不合謀投標確認書;
( i ii) 本招標文件丙( 二) 部的關聯公司不投標確認書;
( iv) 本招標文件丁部: 服務協議條款附件三( 本項目有關資訊( 顧問填寫部分)); 顧問應依據本招標文件丁部: 服務協議條款附件二內招標者對完成指定服務的大致目標期限作參考而制定附件三内的里程碑時間表。
14. 投標者亦須於遞交標書時一併附上下列文件( 如適用):
( i ) 投標者於丁部: 服務協議條款附件三内列出的主要人員之資歷或註冊證明;
( i i) 投標者的有效商業登記影印本;
( i ii) 公司的背景資料, 包括公司員工架構及財政狀況;
( iv) 過去三年参與樓宇檢驗及修葺工程的履歷( 包括年份、大廈名稱及地址);
( v) 過去二年的僱主推薦信;
( vi) 品質保障證明;
( vii) 公眾責任保險及專業彌償保險證明; 及
( viii) 公司的紀律守則等。
15. 投標者必須將上述第 13 及 14 條所提及之文件( 如適用) 於投標截止限期前, 投入放置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地址及位置) 的投標箱內。請注意逾時遞交標書或投放標書於錯誤位置, 招標者將不會考慮有關標書。
16. 倘若出現下列情況, 投標截止限期會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不包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的相同時間:
( i ) 倘若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在該日投標截止限期前已開始懸掛 , 並一直維持至投標截止限期前 2 小時; 或
( i i) 倘若天文台在該日投標截止限期前已發出黑色暴雨警告, 而該項警告一直維持至投標截止限期前 2 小時。
17. 不過, 倘若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在投標截止限期 2 小時前或更早前已經除下, 或由較低的警告信號取代, 則投標截止限期將維持不變。
標書審核及接納
18. 招標者有權不考慮任何不符合本投標須知、投標條款及標書範本的標書。
19. 招標者有權拒絕接納最低或任何標價的標書。招標者亦不會及不須就選擇或否決任何投標作出任何解釋。
20. 標書有效期為由投標截止限期起計[ 六 ] 個月, 招標者可在標書有效期内根據本投標條款接納標書。
21. 如投標者的標書獲招標者接納, 招標者將採用以本招標文件戊部樣式的接納書通知中標者其標書獲得接納。中標者須於接獲接納書當天起計十四天( 或招標者指定的限期) 內根據本招標文件丁部的格式與招標者簽訂協議書。
乙部: 標書範本
標書
致:[招標者名稱](「招標者」)
項目物業: ( 物業地址)
1. 投標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業登記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商業登記證到期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
2. [本人/ 本公司] 2 已審閱及了解招標者於[ 日期] 發出的招標文件並已視察過項目物業。
[本人/ 本公司] 現根據招標文件填妥並隨本標書附上以下文件:
( i ) 招標文件丙( 一) 部: 不合謀投標確認書;
( i i) 招標文件丙( 二) 部: 關聯公司不投標確認書;
( i ii) 招標文件丁部: 服務協議條款附件三( 本項目有關資訊( 顧問填寫部分))(「填妥的附件三」) ; 及
( iv) 其他在投標條款第 13 至 14 條所述的相關文件( 如適用)。
3. [本人/ 本公司] 3 謹此提出要約, 按照協議書、服務協議條款及其附件( 包括填妥的附件三) 及其他在協議書定義為合同包含的文件的要求及條款, 及以收取服務協議條款定義的服務費用為代價, 以開展、執行及完成有關本項目的所有服務。
4. [本人/ 本公司] 4 同意一旦本標書被招標者接納,[本人/ 本公司] 5 將在接獲招標者的接納書當天起計[ 十四天] 內向招標者提交填妥的服務協議條款附件四: 遵守道德承擔要求的聲明並按招標文件的要求與招標者簽訂協議書。
5. [本人/ 本公司] 6 同意遵守投標條款, 及招標者可按投標須知訂明的標書有效期內接納本標書。
6. 本標書及招標者的接納書將被視作為[ 本人/ 本公司] 7及招標者之間的合同, 並且具備法律效力, 直至雙方另行正式簽署協議書,屆時則以已簽署的協議書為準。
投標者/ 獲投標者授權代表簽署及蓋章 | : | |
投標者/ 獲投標者授權代表名稱 | : | |
投標者/ 獲投標者授權代表職銜 | : | |
見證人簽署 | : | |
見證人之姓名 | : | |
見證人之職銜 | : |
2 刪除不適用者。
3 刪除不適用者。
4 刪除不適用者。
5 刪除不適用者。
6 刪除不適用者。
7 刪除不適用者。
丙( 一) 部: 不合謀投標確認書範本
不合謀投標確認書
致: (「招標者」)
〔業主立案法團的名稱〕/ 〔( 樓宇名稱) 之全體業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投標
[ 大廈名稱及地址]
敬啟者:
本人/ 本公司 (「投標者」)
[ 姓名/ 公司的名稱]
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投標者地址]
1. 本人/ 本公司就是次招標作出如下xx及保證:
(i) 本人/ 本公司的標書乃真誠、獨立地撰寫, 而提交標書的用意是於獲批合同時履行有關合同;
(ii) 本人/ 本公司擬備標書, 並無與任何人士( 包括任何其他投標者或競爭對手) 就下列事項作出協議、安排、溝通、諒解、許諾或承諾:
( 1 ) 價格;
( 2 ) 計算價格所用的方法、因素或公式;
( 3 ) 入標或不入標的意向或決定;
( 4 ) 撤回投標的意向或決定;
( 5 ) 提交不符合是次招標要求的標書;
( 6 ) 是次招標涉及的產品或服務的質素、數量、規格或交付詳情; 及
( 7 ) 標書的條款;
而本人/ 本公司亦承諾, 在有關合同批出之前, 本人/ 本公司不會作出或從事上述任何行為。
2. 與下列各方的協議、安排、溝通、諒解、許諾或承諾, 不受本確認書 1 ( b) 段所限: ( i ) 招標者;
( i i) 聯營企業夥伴( 當是次投標存在聯營安排, 而招標者亦獲通知有關安排的情況);
( i ii) 顧問或分判商( 但有關溝通必須嚴格保密及只限於促成該特定顧問安排或分判合同所需的資料);
( iv) 專業顧問( 但有關溝通必須嚴格保密及只限於供該名顧問就是次招標提供其專業意見所需的資料);
( v) 為獲得保險報價而聯絡的承保人或經紀( 但有關溝通必須嚴格保密及只限於促成該特定保險安排所需的資料);及
( vi) 為就有關合同獲得融資而聯絡的銀行( 但有關溝通必須嚴格保密及只限於促成該次融資所需的資料)。
3. 本人/ 本公司明白, 本人/ 本公司必須向招標者披露是次招標準備作出的所有分判安排, 包括在有關合同批出後才訂立的分判安排。本人/ 本公司保證, 本人/ 本公司一直及將會繼續向招標者妥善披露有關安排。
4. 本人/ 本公司明白, 如違反或不遵守本確認書内的任何保證或承諾招標者可運用其酌情權將本人/ 本公司的標書作廢、在其日後的招標中將本人/ 本公司剔除於招標名單以外、向本人
/ 本公司追討損害賠償或其他形式的補救( 包括但不限於因延誤、重新招標產生的成本及費用和所招致的其他成本的損害賠償), 及/ 或終止有關合同( 如本人/ 本公司獲批有關合同)。
5. 根據《競爭條例》( 香港法例第 619 章), 圍標屬嚴重反競爭行為。本人/ 本公司明白招標者可運用其酌情權, 向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 舉報所有懷疑圍標的情況, 並向競委會提供任何有關資料, 包括但不限於本人/ 本公司的標書資料及個人資料。
若以個人名義投標, 請簽署及填妥以下 資料: _ 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_ _ _ __ _ __ _ __ _ _ 〔簽署〕 _ 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_ _ _ __ _ __ _ __ _ _ 〔姓名〕 _ 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_ _ _ __ _ __ _ __ _ _ 〔日期〕 # 請刪除不適用者 | x以公司名義投標, 請簽署及填妥以下 資料: _ 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_ _ _ __ _ __ _ __ _ _ ( 公司授權代表簽署及公司蓋章〕 _ 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_ _ _ __ _ __ _ __ _ _ 〔公司名稱、授權代表姓名及職銜〕 _ 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_ _ _ __ _ __ _ __ _ _ 〔日期〕 |
丙(二) 部: 關聯公司不投標確認書範本
關聯公司不投標確認書
致: (「招標者」)
〔業主立案法團的名稱〕/ 〔( 樓宇名稱) 之全體業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投標
[ 大廈名稱及地址]
敬啟者:
本公司 (「投標者」)
[ 公司的名稱]
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投標者地址]
投標者就是次關於本項目的招標向招標者保證及承諾, 投標者之( 根據《公司條例》( 香港法例第 622 章) 第 13 至 15 條所定義的) 附屬公司、控權公司及其控權公司之所有附屬公司並没有且不會就本項目投標。
_ 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_ _ _ __ _ __ _ __ _ _ ( 公司授權代表簽署及公司蓋章〕
_ 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_ _ _ __ _ __ _ __ _ _
〔公司名稱、授權代表姓名及職銜〕
_ 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 __ __ _ _ __ _ __ _ __ _ _
〔日期〕
丁部: 協議書和服務協議條款及附件
協議書
訂於 年 月 日
由
( 1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業主」) ( 業主立案法團/ 大廈全體業主的名稱及註冊/ 通訊地址)
及
( 2 ) (「顧問」)
( 顧問的名稱及註冊地址)
鑒於:
業主 欲就位於 ( 物業地址) 的物業
(「本物業」) 進行 ( 項目描述)(「本
項目」) 及聘請顧問按本合同的條款提供相關服務。
雙方茲同意如下:
1. 「本合同」包括:
( i ) 本協議書;
( i i) 服務協議條款及其附件( 包括填妥的附件三)8; 及
( i ii) 雙方之間就業主給予更正、解釋或補充招標文件及顧問所投的標書的有關通信,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書附上的通信。
2. 除本協議書另有規定外, 在本協議書内使用的字詞具有上述服務協議條款( 包括任何修訂及增補, 詳載於本協議書内) 賦予的相同定義。
3. 顧問須按本合同的要求及條款, 開展、執行及完成所有項目服務。
4. 業主將根據服務協議條款向顧問支付服務費用。
本協議書已在協議書最上方列明的日期由雙方以契據方式簽立。
[ 業主簽立]
( 業主授權代表簽立)
由【業主授權代表姓名】 | ) | |
在【見證人姓名】見證下 | ) | |
作為契據簽立、蓋章並交付: | ) ) ) ) | 【業主授權代表簽字】 |
見證人簽字9:姓名:
地址:職銜:
( 業主立案法團簽立)
8 由服務提供者在其標書中提交的
9 香港法並不要求見證,但作為良好慣例,建議見證。
管理委員會主席及秘書 | ) | |
代表【業主立案法團】 | ) | |
作為契據簽立、蓋章並交付 | ) | 【管理委員會主席簽字】 |
) | ||
) | ||
) | ||
) | 【管理委員會秘書簽字】 | |
) | ||
) | ||
) | ||
) | ||
) | ||
) | 【法團蓋章】 |
[ 顧問簽立]
( 個人簽立)
由【個人姓名】 | ) | |
在【見證人姓名】見證下 | ) | |
作為契據簽立、蓋章並交付: | ) | 【個人簽字】 |
見證人簽字10:姓名:
地址:職銜:
( 公司簽立)
兩名董事或一名董事及公司秘書 | ) | |
代表【顧問】 | ) | |
作為契據簽立、蓋章並交付 | ) | 【董事簽字】 |
) | ||
) | ||
) | ||
) | 【董事/ 公司秘書簽字】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蓋章】( 如有) |
10 香港法並不要求見證,但作為良好慣例,建議見證。
服務協議條款
1. 名詞定義
「本合同」如協議書第一條中所定義的。
「業主」指在協議書內名為業主的一方。
「業主代表」指業主就本合同委派作為業主代表的公司、業主委員會授權代表或個人( 包括任何業主的僱員或代表)。
「顧問」指在協議書內名為顧問的一方。
「本項目」指在協議書定義的「本項目」。
「本物業」 指在協議書定義的「本物業」。
「指定服務」 指附件一( 1 ) 中所述的服務範圍。
「暫定服務 」指附件一( 2 ) 中所述的服務範圍。
「已確認的暫定服務」指根據第 4.2 條被確認為指定服務的暫定服務。
「額外服務」指業主或業主代表按本合同要求的額外服務或在本合同下視為額外服務的服務。
「項目服務」指指定服務、已確認的暫定服務、額外服務及其他與本項目有關經不時按本合同修訂的所有服務。
「服務費用」指根據第 8 條業主須對顧問支付關於項目服務的一切費用。
「服務費用總價」指附件三中對於指定服務或暫定服務所述的服務費用總價。
「服務費用階段 」 指在附件二中所述的服務費用階段。
「里程碑時間表」 指附件三訂明的里程碑時間表。
「最低資格要求」 指附件三訂明顧問主要人員之最低資格要求。
「最低頻次」指附於附件三工程監控服務概要( 如有) 中所訂明的最低頻次。如附件三沒附有工程監控服務概要,「最低頻次」 則指附件二所訂明的最低頻次。
「最高次數」指附件二中訂明的最高次數。
「修葺工程合同」指業主與承建商之間已訂立或將訂立的合同, 以對本物業進行與本項目相關的修葺工程。
「法例規定」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其他國家地區現行有效的、有關且適用於項目服務之所有法律、法定成文法則、許可、同意、守則、附例、規則、命令、規例、任何公共機構和法定承辦人的規定、任何規劃許可, 以及所有業務守則、指引和建議的條文。
2. 合同文件
2.1 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本合同將採用下列解釋原則:
( i ) 凡提及本合同或任何其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或附件的, 一律包括本合同及相關文件或附件經不時修改、補充或替換的版本;
( i i) 凡提及條或附件的,一律指本合同的條、附件;
( i ii) 凡提及「包括」或其同源詞語的, 應一律解釋為「不限於」以及「包括, 但不限於」; 及
( iv) 各個條款的標題及任何附註並不能視為本合同條款的一部分, 亦不供作解讀本合同條款之參考。
2.2 本合同的各個部分乃互為補充的, 並須盡可能整體地釋義。
2.3 本合同的各部分如果有矛盾, 用作釋義的優先次序如下:
( i ) 協議書;
( i i) 服務協議條款之附件;
( i ii) 雙方之間與投標澄清有關的通信, 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書附上的通信; 及
( iv) 服務協議條款。
3. 對於顧問的委託
3.1 業主確認聘用顧問, 且顧問亦確認同意依照本合同的條款執行本項目相關事項。
3.2 顧問應依照本合同的條款及業主或業主代表已經或將會發出的所有以書面形式的指示,履行項目服務及顧問應負之責任及義務, 及自費提供一切項目服務所需的設備和材料。
3.3 業主或業主代表可以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更改項目服務, 不論是省略、變更或要求額外服務。業主或業主代表有權要求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依照本條款從項目服務中省略的服務, 並無需就該等省略的服務對顧問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3.4 在所有情況下,顧問均應被視為業主的獨立承建商而並非業主的僱員。
3.5 除非獲得業主或業主代表事先以書面形式批准, 本合同的任何內容均沒有向顧問授予任何權力或授權用以同意或簽立任何有意在任何方面約束業主的合同、文件或其他文書。本合同包含或隱含的任何內容均沒有或不會視為在任何方面就上述目的使顧問構成業主的合夥人、代理或法律代表。
3.6 顧問須與業主就本項目聘請的其他顧問或承建商協調, 以確保顧問的行為、不作為或違約行為均不會導致業主違反與其顧問或承建商之合同( 包括修葺工程合同) 或業主需因此作出索賠。
3.7 業主或業主代表須告知顧問一些只有業主或業主代表才知悉而可能影響顧問履行本合同下的職責或一些顧問為履行該些職責而合理地需要知悉的事宜。
3.8 業主或業主代表向顧問提供的任何資料、圖紙、文件、規格及其他資料僅供參考。顧問須以審慎態度及盡一切努力令其對該等資料、圖紙、文件、規格及其他資料的準確性及充分性完全滿意。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内, 業主或業主代表在合同法、侵權法或其他方面無須就其向顧問提供的資料或文件或就其沒有向顧問提供的資料或文件而導致顧問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害、開支、損失或負債承擔任何責任。
4. 項目服務範圍
4.1 顧問須按本合同之條款提供項目服務。
4.2 如業主或業主代表對顧問以書面形式確認附件一( 2 ) 内的任何一個或多個暫定服務選項為指定服務, 該選項或該些選項即成為項目服務的一部分。
4.3 業主沒有義務確認任何暫定服務或委託顧問提供本項目以外或與本物業有關之其他服務,顧問同意不會對此提出任何異議或要求賠償。
5. 責任標準
5.1 顧問承諾採取在顧問的專業群體中, 具有執行與本項目類似規模、範圍、複雜程度和目的之項目的工作經驗, 且具備適當資格及足夠能力的一個成員所應具備的技能、謹慎和勤勉態度, 包括但不限於遵守該專業群體中相關或顧問所屬的專業學會之專業及道德操守規則( 如有), 履行項目服務。
5.2 顧問保證, 其選擇用於本項目的材料符合適用的法例規定。
5.3 顧問聲明並保證將按照所有適用於本項目及相關的法例規定, 提供及履行項目服務。
5.4 若顧問負責本項目任何部分的設計, 顧問應確保其設計( 包括其僱員、代理人或其分判顧問公司之設計) 符合其預期用途及所有法例規定。如項目服務包括監督修葺工程, 顧問須確保有關本項目的修葺工程符合所有法例規定。
5.5 在不限制第 5.3 條之一般性的原則下,顧問向業主保證, 作為項目服務的一部分,顧問應該並有能力履行有關健康和安全的任何法例規定下的職責, 並已經或將會為履行該等職責提供充足的資源。
6. 項目服務的完成及進度
6.1 顧問已依據業主在附件二列出的大致目標期限作參考而制定附件三內的里程碑時間表。為避免任何疑問, 附件二内的大致目標期限沒有合約效力並只供參考, 顧問須根據里程碑時間表, 按時完成所有里程碑。每一里程碑的完成指顧問在所列相關期限前根據本合同條款完成在該里程碑內提及以及截至該里程碑期限為止所應及需要提供的所有服務。
6.2 如遇上非顧問所能控制的因素, 顧問無法如期( 或按此條款調整的期限) 完成里程碑時間表内任何一個里程碑,顧問須於知道或應該知道延誤因素當天起計的 14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業主或業主代表及提交延誤因素的資料及預計延誤時間及理由。業主或業主代表在考慮有關資料後若認為本條款適用須把有關里程碑的期限合理地延後。如業主或業主代表根據第 3.3 條更改項目服務而合理地認為任何一個里程碑的期限會因此而縮短,業主或業主代表有權要求顧問提供對服務進度影響的資料, 及合理地縮短里程碑時間表內相關里程碑的期限, 但經縮短的期限不能早於里程碑時間表內原本( 即未經調整) 相關的期限。
6.3 當業主或業主代表認為任何一個里程碑已完成時, 須簽發該里程碑完工證明及在該證明上寫明有關里程碑的實際完工日期。
6.4 如顧問未有按照里程碑時間表内的期限( 或按第 6.2 條調整的期限) 完成任何一個里程碑,顧問須向業主繳付或賠償附件二所訂明相應的延誤完成里程碑賠償金( 或如無相應的延 誤完成里程碑賠償金, 因該延誤而導致業主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 以賠償延誤的損失。計算里程碑賠償金的方法是以該里程碑期限( 或按第 6.2 條調整的期限)與按第 6.3 條證 明的實際里程碑完工日期之間, 每延誤一天或不足一天須償付附件二所訂明關於該里程 碑的每天延誤完成里程碑賠償金, 計算關於該里程碑的相應總延誤完成里程碑賠償金。 業主可將此筆延誤完成里程碑賠償金或業主因該延誤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視作顧問 對業主所欠的債項而向顧問追討, 並有權在本合同應支付給顧問的任何款項扣除該延誤 完成里程碑賠償金。
6.5 在符合第 6.1 條至第 0 條的情況下,顧問須按照本合同條款, 定時並勤勉地開始及完成所有項目服務。顧問應以最快速、經濟、及符合對業主最大利益的原則之方式提供及履行項目服務。同時,顧問應向業主或業主代表提供可能不時需要的, 對履行項目服務有合理必要的意見和協助。
7. 會議及服務次數
7.1 顧問須按業主或業主代表要求出席與業主的會議, 包括但不只限於管理委員會會議、常務會議、特別會議及業主大會會議, 與業主講解及商討其服務相關的問題及回應任何疑問。
7.2 若顧問未能( 除非由於業主或業主代表引致的因素) 根據本合同就任何部分的項目服務 ( 例如物業巡查、提交進度報告等) 提供指定最低頻次, 業主有權就顧問沒有達到有關要求於服務費用扣除附件二就有關事項所列明之賠償金。業主可將此筆賠償金視作顧問對業主所欠的債項而向顧問追討。業主有權向顧問xx因為任何違反定額罰款事項而導致高於相應賠償金的任何損失。
7.3 若顧問按業主或業主代表要求提供多於本合同就任何部分的項目服務( 例如出席會議、提交詳細回標分析報告等) 指定的最高次數, 該額外次數被視為額外服務。
8. 費用及付款
8.1 業主同意向顧問支付附件三中訂明關於指定服務及已確認的暫定服務之服務費用總價
( x根據以下第 8.4 條調整) 作為項目服務及顧問在本合同下其他義務的全部報酬。
8.2 在第 13 條的規限下, 服務費用須按照服務費用階段及根據本條款分期發出付款通知及支付。
8.3 受下文第 8.4 條規限, 顧問須於其認為已完成任何一個服務費用階段的相應服務後以書面形式通知業主或業主代表, 如業主或業主代表合理地滿意該階段服務, 業主或業主代表應於[ 14 ] 天內發出該階段完成證明書。顧問可憑任何一個服務費用階段的相應階段完成證明書就完成之階段的應支付的款項提交付款通知給業主及業主代表。業主須在收到顧問的付款通知當天起計的 30 天內, 及根據本合同作出任何扣除或調整後, 向顧問繳付應得的金額。
8.4 如業主或業主代表根據第 3.3 條變更或第 13.2 條暫停任何項目服務,業主或業主代表應對服務費用作出合理的調整, 但在作出該調整前應考慮顧問提交的相關證明文件包括額外或受影響的工作、工時等證明文件及在附件三列出之適用的服務費用總價的數額和組成、額外服務費用( 定額收費或按時收費) 等。顧問無權收取任何有關被省略項目服務 ( 不論該等服務是否會由顧問以外的其他人士履行) 的服務費用( 包括利潤) 或與該等省略有關的任何補償。該調整的金額須在下次繳付顧問的付款通知時( 但不早於顧問提交所有資料及文件後 14 日) 一拼計算並繳付。
8.5 服務費用已包含( 除非附件一另有説明):
( i ) 顧問認為在提供項目服務時一切所需的儀器、工具及人手;
( i i) 所有顧問在提供項目服務時的開支及墊付費用, 但業主或業主代表事先以書面形式同意可報銷的墊付費用除外;
( i ii) 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及實際需要向業主或業主代表報告工作進度及出席附件二所訂 x的最高次數與業主的會議/ 管理委員會會議/ 業主大會等, 以作講解檢驗報告、詳細調查建議書及商討勘察及修葺建議;
( iv) 所有適用的稅項, 除非另有説明;
( v) 為符合法例規定、屋宇署的要求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政策及程序的變更而需要對服務作出的相應的調整及變更( 不論是否已完成或正在進行中); 及
( vi) 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任何相關但未有另外表明需要報價之服務, 有關履行該些服務的成本及任何費用。
8.6 服務費用並不:
( i ) 免除顧問本條款下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及
( i i) 構成業主放棄就以下事項對顧問索償的權利:
( 1 ) 未解除的留置權;
( 2 ) 項目服務有任何過失或不足, 包括項目服務未符合本合同的規定( 無論項目服務完成前或完成後發現); 及
( 3 ) 違反本合同的條款或任何其他法定責任。
8.7 業主或業主代表可以用顧問在本合同下或就本合同欠負業主的任何款項或應向業主承擔的任何責任抵銷應支付給顧問的服務費用的任何部分。
9. 人員
9.1 顧問負責提供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責任所需要及適當的人員。
9.2 在不限制上文第 9.1 條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 顧問須最少提供附件三所列出的主要人員, 並維持這些主要人員在項目服務中的參與( 直至項目服務完成或本合同終止, 以後者為準)。這些主要人員須為顧問的直接僱員。
9.3 顧問向業主保證, 所有由顧問委派履行服務的人員須具備適當資格、有足夠能力及經驗履行被顧問委派履行的相關部份的項目服務。這些人員( 包括附件三所列出的主要人員)須投放足夠時間充分及適當地履行與他們相關的項目服務部份, 以致使顧問可適時地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責任。
9.4 附件三所列出的主要人員有任何人員變更,須事先以書面通知業主或業主代表。
9.5 如業主或業主代表向顧問以書面形式發出通知, 對顧問就本項目聘用或提供的任何人員提出不滿( 但不應無理), 包括例如主要人員未達最低資格要求, 顧問須於接獲通知後立即將該代表或人員調離本項目及停止使用該人員提供任何項目服務。
9.6 如上文第 9.4 條及第 9.5 條所述的情況發生,顧問須在確定人員變更或出缺當天起計的 30 天內提交建議, 委派擁有符合被更換主要人員之最低資格要求的其他人員人選供業主審批。如顧問未能在確定人員變更或出缺當天起計的 30 天內提交合適建議人選資料供業主審批,業主有權於服務費用扣除附件二就有關事項所列明之賠償金。
9.7 顧問須在獲得業主或業主代表書面批准後的 30 天內委派適當及擁有相約資格、能力及經驗的人員替代。如顧問在獲得批准後的 30 天內未能委派其他人員替代或替代的人員
不擁有相約資格、能力及經驗, 業主有權於服務費用扣除附件二就有關事項所列明之賠償金。
9.8 業主可將第 9.6 條及第 9.7 條所述的賠償金視作顧問對業主所欠的債項而向顧問追討。業主有權向顧問xx因為任何違反定額罰款事項而導致高於相應賠償金的任何損失。
10. 保險及經濟補償
10.1 顧問須於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或之前向業主或業主代表提交保險證書、保費收據或其他證據, 證明已購買不低於附件二列明限額的有效及仍具效力的公眾責任保險及專業彌償保險。所購買的保險必須涵蓋項目服務相關的責任及索償而受保人須包括業主。
10.2 顧問須向業主就因其( 包括其僱員、代理人或其分判顧問公司) 提供之服務上的不足,疏忽, 失誤或違約等行為而對業主所構成之損失作出彌償及賠償,包括但不限於:
( i ) 顧問、其僱員、代理人或其分判顧問公司在履行本合同下的職能、職責及義務過程中的任何重大過失行為, 或其等未履行本合同下的職能、職責及義務, 或履行本合同下的職能、職責及義務不符本合同的條件, 包括違反版權事宜; 或
( i i) 顧問、其僱員、代理人或其分判顧問公司在履行本合同下的職能、職責及義務過程中有違反香港法律的任何行為。
10.3 顧問在接獲通知或發現項目服務有任何錯失或欠妥之處後, 應立刻採取行動以糾正或彌補該等錯失或欠妥之處並自負相關費用,以令業主或業主代表滿意。
10.4 倘若顧問在業主或業主代表以書面形式向其發出指示要求作出糾正, 而顧問未有在書面指示日期當天起計的 14 日內糾正或修復任何錯失或欠妥之處,業主或業主代表有權自行糾正或修復該等錯失或欠妥之處或安排他人作出上述行動並向顧問追討由此產生的費用。本條款的規定並不影響業主就顧問提供項目服務下的錯失或欠妥之處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補償權利。
11. 轉讓及分包
11.1 顧問在未取得業主或業主代表以書面形式同意之前, 不得將本合同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的責任轉讓給任何人, 亦不得將本合同下的任何責任分包給任何人。
11.2 即使業主或業主代表以書面形式同意轉讓本合同的任何責任或將本合同下的任何責任分包, 顧問亦應確認其推薦轉讓或分包人員或公司了解並同意遵守顧問在本合同及有關法例規定下的相同義務及責任。
11.3 即使本合同的任何責任分包給任何人, 顧問應始終對業主承擔主要履行和遵守本合同的責任。
12. 版權
12.1 顧問根據本合同為本項目製作的或使用的所有資料( 包括圖紙、設計、工藝、報告、研究和檔案)( 在本條款內合稱「顧問製作材料」), 應始終歸業主所有。
12.2 顧問同意不會就顧問製作材料或本項目宣示任何精神權利, 不論是否依據《版權條例》 ( 香港法例第 528 章) 或其任何法定修訂或重新制定版本或其他法例賦予。然而, 顧問 無須就顧問製作材料在本項目及本物業以外的任何使用承擔任何責任。顧問可保存顧 問製作材料的副本一份以供其記錄之用, 但不可在其他方面製作或容許他人製作任何 其他副本。
12.3 顧問承諾, 在本項目最後一期工程實際竣工日期當天起計 12 年的期間內, 就業主、其主管人員、代理及僱員( 在本條款內合稱「受彌償人士」) 由於有關本項目或本物業使用任何顧問製作材料導致對任何版權、專利、註冊設計、商標、商號或其他知識產權的侵犯或由於與此有關的事宜或由於該等侵犯的後果或鑒於該等侵犯而招致的任何及所有申索、損失、費用、損傷、損害及開支( 包括合理的法律費用及受彌償人士選擇的法律顧問的費用), 向受彌償人士及每一受彌償人士作出彌償並全面及有效地令其獲得彌償。
13. 終止及暫停本合同
13.1 顧問僅可在以下情況下終止其聘任: 業主重大違反其在本合同下的義務而該等違約行爲不可補救或( 如屬可予補救) 業主在收到顧問指明相關違約行爲及要求作出補救的通知後並未有在合理的時間( 不少於 21 日) 內作出補救; 在此情況下,顧問有權向業主以書面形式發出通知,即時終止其聘任。
13.2 業主或業主代表可向顧問以書面形式發出通知, 即時暫停部份或全部項目服務。除非另有雙方同意, 倘若業主或業主代表在依據本條款發出暫停指示後一年內沒有向顧問發出恢復項目服務的指示, 顧問的聘任視爲已經終止。
13.3 業主或業主代表可在任何時間向顧問以書面形式發出通知, 於通知日起計七日後終止顧問的聘任。
13.4 在顧問的聘任依據第 13.1 條款或第 13.3 條款終止或第 13.2 條款暫停後, 顧問須立即採取行動, 以有秩序以及一切合理快捷和經濟效率的方式停止有關服務的提供, 並在業主或業主代表要求時, 向業主或業主代表交付所有在其管有、託管或控制下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圖紙及其他檔案( 不論是否在準備過程中或已經完成)。
13.5 在顧問的聘任依據第 13.1 條款或第 13.3 條款終止或第 13.2 條款暫停後, 業主須按比例向顧問支付服務費用, 而該比例在考慮與該終止或暫停聘任有關的所有環境因素並減去在此之前已經支付的任何服務費用數額後, 應與顧問在直至終止或暫停聘任的日期已經妥為履行的有關服務相稱。如在暫停聘任後恢復工作, 任何依據本第 13.5 條款作出的付款均記入其後依據第 8 條款任何應付款項的賬目內。
13.6 除上文列明的規定外, 顧問的聘任不論任何原因終止或暫停或本合同不論任何原因終止後, 業主對於顧問由於該等終止或暫停而產生或有關的任何利潤損失、合同損失或其他申索、損失或開支均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13.7 在第 13.6 條款的前提下, 顧問聘任或本合同的任何終止均不會損害或影響任何一方可能擁有的任何已產生權利( 包括抵銷的權利) 或申索, 而儘管有任何該等終止, 第 1 、 10 至 12、0 、19 至 22 條款的規定將繼續有效。
14. 道德承擔
資料保密
14.1 除履行本合同的所需服務外, 顧問不得( 業主或業主代表事先以書面形式同意或發出指示者除外) 向除執行本合同過程中顧問所聘用或僱用的人士、顧問的代理人、任何認可分判顧問公司或顧問的會計師、承保人及法律顧問外的任何人士披露本合同的條款及條件或任何報告、文件、規格、圖則、計劃、軟件、數據或由業主就該等資料提交的其他詳情、或顧問根據本合同而制作或產生的任何該等或類似資料。
14.2 向第 14.1 條所准許的任何人士、代理人、認可分判顧問公司、會計師、承保人、法律顧問所作的任何披露須嚴格保密, 並須按「需要知道」的基準披露, 且在為達致本合同的目的而必需的範圍內提供。顧問須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該人員了解本合同內所載的保密及非披露條款, 並須遵守該等條款。如果業主要求, 顧問承諾協助業主向其披露任何機密資料的本條款所述之人員簽訂由業主訂明的保密協議。
14.3 顧問須採取所有必要措施( 包括以紀律守則或合同條款形式( 如適用)), 確保第 14.1 條所提及的其董事( 如顧問是公司)、僱員、代理人、認可分判顧問公司、會計師、承保人及法律顧問瞭解本合同所載的保密及非披露條款, 並須遵守該等條款。如果業主要求, 顧問承諾協助業主向其披露任何機密資料的任何董事( 如顧問是公司)、僱員、代理人、認可分判顧問公司、會計師、承保人及法律顧問簽訂由業主訂明的保密協議。
14.4 未經業主以書面形式同意, 顧問不得在任何報章、雜誌、期刊或可供公眾參閱的任何刊物上或透過任何電子媒介單獨或聯合任何其他人士發表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文章、相片或插圖。
14.5 如因本條款所指的顧問或其董事( 如顧問是公司)、僱員、代理人、分判顧問公司、會計師、承保人或法律顧問違反本條款而引致業主可能遭受、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性質的損失、債務、損害、費用、訴訟費、專業及其他開支( 直接或相應或與其有關的), 顧問須對業主作出彌償,並使業主獲得彌償。
14.6 為免產生疑問, 業主有權在任何時間披露本合同的條款及條件( 包括但不限於服務範圍及服務收費) 或任何報告、文件、規格、圖則、計劃、軟件、數據、或顧問根據本合同而制作或產生的任何該等或類似資料予市區重建局。
14.7 本條款的規定於本合同終止時仍然有效( 不論因任何原因所致), 且即使已終止, 仍繼續具有十足法律效力及作用。
防止賄賂
14.8 顧問及參與本合同的董事( 如顧問是公司)、僱員、代理人及分判顧問公司( 如適用) 不得提供、索取或接受任何《防止賄賂條例》( 香港法例第 201 章) 第 2 條所定義的利益或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香港法例第 201 章) 內任何有關之條例。顧問亦須告誡其董事( 如顧問是公司) 僱員、代理人及分判顧問公司( 如適用) 不得提供、索取或接受任何損害本合同公正性的接待, 款待或利誘。顧問須採取所有必要措施( 包括以紀律守則或合同條款形式( 如適用)), 確保其董事( 如顧問是公司)、僱員、代理人及分判顧問公司 ( 如適用) 瞭解前述條款, 且不會在開展與本合同有關的業務時提供、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及奢華的款待等。
利益衝突
14.9 顧問須於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或之前以書面形式向業主或業主代表申報其個人/ 財務利益與其在本合同有關的職責之間的任何衝突或潛在衝突。顧問同時須要求其參與本合同的董事( 如顧問是公司)、僱員、代理人及分判顧問公司( 如適用) 同樣向顧問以書面形式申報其個人/ 財務利益與他們在本合同有關的職責之間的任何衝突或潛在衝突。若該等衝突或潛在衝突已在聲明中披露, 則顧問須立即採取合理措施, 盡可能緩解或消除所披露的利益衝突, 並確保其人員了解避免利益衝突之重要性。
14.10 顧問須禁止其參與本合同的董事( 如顧問是公司) 及僱員參與除履行本合同外的任何工程或工作( 無論有無薪酬), 而該等工程或工作均會造成或可能引起其個人/ 財務利益與其職責間的衝突。顧問亦須要求其代理人及分判顧問公司( 如適用) 以紀律守則形式對其僱員施加類似限制。
14.11 顧問須採取所有必要措施( 在適當情況下包括以紀律守則或合同條款形式( 如適用)) 確 保其董事( 如顧問是公司)、僱員、代理人及分判顧問公司( 如適用) 瞭解本條款中的限 制, 且不會在開展與本合同有關的業務時提供、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及奢華的款待等。
14.12 顧問須於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或之前, 向業主或業主代表提交一份已妥為簽署的附件四 之遵守道德承擔要求的聲明。若顧問未能按上述要求提交簽妥的道德承擔要求的聲明,業主或業主代表有權扣留服務費用或任何付款, 直至顧問提交該道德承擔要求的聲明 為止, 而顧問於該期間內無權獲取利息。
15. 同意、批准及證明
15.1 除業主及顧問雙方簽署補充協議或其他文件明確表示以外, 業主向顧問繳付服務費用或任何業主、業主代表, 本物業的個別單位業主及他們的僱員、代理人或顧問向顧問及其服務以書面或任何形式表達或發出的任何同意、批准、證明或任何行為或遺漏概不:
( i ) 解除、减少或影響顧問在本合同下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義務或責任; 或
( i i) 表示業主放棄對顧問擁有或可能擁有的任何權利或申索( 包括由於以下原因而引致的申索):
( 1 ) 未解除的留置權;
( 2 ) 相關服務存在任何錯失或欠妥之處, 包括相關服務未能符合本合同的要求( 不論是否在相關服務完成之前或之後顯現);及
( 3 )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違反或任何其他法律責任。
16. 通知
16.1 任何一方發出與本合同相關的一切通知應採用書面形式, 以中文書寫, 並發送至列於附件二或三之接收通知地址、電子郵件地址或傳真號碼( 視乎具體情況而定)。
16.2 任何通知均可透過專人遞送或預付郵費方式寄送。透過郵寄方式發送的通知將視為於郵寄時( 以郵戳為準) 起 3 天後收訖; 而由專人遞送的通知則將視為於派送( 以派送證明為準) 之時收訖。
16.3 任何一方如欲更改其接收通知的地址、電子郵件地址或傳真號碼,須在 14 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17. 合同的範圍
17.1 本合同構成各方就本項目而訂立的全部協議, 取代及取消在此之前的任何協議、xx及承諾。
18. 可分割性
18.1 如果本合同中有任何條款被視為無效或不具執行力, 則本合同剩餘部分將繼續保持有效力。
19. 管轄法律
19.1 本合同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及解釋。
20. 爭議解决
20.1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 包括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釋、履行、違反或終止, 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任何非合同性爭議,均應先行提交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並按其當時所奉行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調解規則》調解。
20.2 如有關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在調解終結後仍未解決, 均應將該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提交並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時有效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作最終解決。
20.3 本仲裁條款適用的法律為香港法律。仲裁地應為香港。仲裁員人數為一名。仲裁程式應按照中文來進行。
20.4 《仲裁條例》( 香港法例第 609 章) 附表 2 的全部條文對本條款所述的任何仲裁適用。
20.5 每一方不可撤銷地:
( i ) 同意任何仲裁裁決均為最終裁決, 並具法律約束力; 且
( i i) 承諾其將全面及時地執行和履行仲裁裁決。
20.6 在發生任何爭議、糾紛、分歧、索賠、調解或仲裁之時, 雙方應繼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但該爭議事務涉及的相關權利與義務則除外。
21. 其他合同爭議
21.1 倘若業主與其他顧問或承建商就其他與本項目有關的合同產生任何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 而業主認爲該等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與項目服務或顧問有關(「相關爭議」),業主或業主代表有權向顧問以書面形式發出通知, 藉以:
( i ) 將任何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提交予獲委任解決相關爭議的任何仲裁員或仲裁庭 ( 按適用的情況而定), 而以上第 20.2 條所述《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本地仲裁規則》内有關委任仲裁員或仲裁庭的條款將不適用;或
( i i) 將任何相關爭議提交予根據本合同獲委任解決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的任何仲裁員或仲裁庭,
而倘若該仲裁員或仲裁庭願意就該等有關的爭議進行仲裁, 該等爭議將交由該仲裁員或仲裁庭仲裁根據本合同或適用於相關爭議的仲裁程序( 由業主决定) 進行仲裁解决。
22. 第三方權利
22.1 本合同並無向任何第三方授予《合約( 第三方權利) 條例》( 香港法例第 623 章) 下的任何權利或利益, 亦無意可由任何第三方強制執行。本合同可無需任何第三方的同意而予以撤銷或變更。
服務(甲 1)
樓宇公用部份檢驗及修葺顧問服務 合同條款之附件一至附件三
(適用於未有接獲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⑤計劃法定通知)
附件一
服務範圍
附件一(1): 指定服務
全面樓宇檢驗(未有接獲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⑤計劃法定通知)
1. 一般服務
1.1 顧問須按照本合同規定提供一切與本物業所需檢驗之建築物( 公用部分) 及公用部分的⑤户相關的檢驗服務, 包括《建築物條例》( 香港法例第 123 章) 第 30B( 3 )、( 5 ) 或( 6 ) 條及第 30C( 3 ) 條下定義的訂明檢驗的部分。顧問須履行本項目檢驗者角色的一切專業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
( i ) 根據《建築物( 檢驗及修葺) 規例》( 香港法例第 123P 章) 第 4 及 5 條及屋宇署發佈的
《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⑤計劃作業守則》所涵蓋有關訂明檢驗之範圍及按法例要求為本物業的建築物( 公用部分) 及公用部分的⑤戶進行及完成檢驗(「所需檢驗」)以確保業主履行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及
( i i) 履行本附件一( 1 ) 中表明的服務及責任。
1.2 顧問必須是名列根據《建築物條例》( 香港法例第 123 章) 第 3 ( 3B) 條檢驗人員名冊的個人及第 3 ( 1 ) 條認可人士名冊內的人士或能提供註冊檢驗人員及認可人士作有關服務的公司。
2. 詳細服務
2.1 作為業主代理人向屋宇署申請、查閱和複印適用的樓宇記錄、小型工程記錄、佔用許可證及尚未解除的法定命令/ 通知/ 勸xx等文件或圖則, 包括但不只限於批准建築圖則、加
建及改動圖則、小型工程圖則、拆卸工程圖則及結構圖則等。所有文件及圖則由業主擁有。有關費用將以實報實銷方式由業主承擔。
2.2 如業主已經或有意參加由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提供的有關樓宇復修的支援計劃( 包括但不只限於自願樓宇評審計劃及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 顧問必須提供相關服務( 包括但不只限於人力資源及提供所需文件), 與相關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聯繫, 作出協調及配合, 並提供一切所需資料、文件或修正, 以協助業主/ 業主代表處理相關支援計劃的申請及達至符合有關支援計劃的所有要求; 有關由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就參加有關計劃時所收取的任何費用均以實報實銷方式由業主負責。
2.3 顧問須按業主/ 業主代表要求出席與業主的會議, 包括但不只限於管理委員會會議、常務會議、特別會議及業主大會會議等,向業主/ 業主代表報告及解釋服務進度、檢驗結果、糾正及修葺建議、詳細調查建議等。當業主/ 業主代表向顧問發出書面邀請時, 顧問應按邀請委派認可人士或其代表出席會議。顧問可決定委派出席每次會議的人員及人數, 但任何由顧問委派出席上述會議的人士, 必須乎合附件三的顧問主要人員之最低資格要求。如顧問出席多於附件二列出的最高次數的會議, 該額外次數被視為額外服務, 顧問可按附件三列明的費用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 定額收費)。為免生疑問, 每一次會議指顧問出席與業主的會議的一次會議, 不論會議實際時間長短。如出席會議的人士一人擔任多於一項附件三額外費用( 定額收費) 列明的職位, 其出席會議的額外費用應以收費較低者之職位的定額收費計算。
2.4 顧問必須完全依循屋宇署發佈的《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⑤計劃作業守則》的標準, 為所需檢驗進行檢驗及撰寫檢驗報告。 所需檢驗項目詳列如下:
( i ) 外部構件及其他實體構件
( i i) 結構構件
( i ii) 消防安全構件
( iv) 排水系統
( v) 違例建築工程
( vi) 所有可開啓的⑤戶及固定嵌板的構件
2.5 就所需檢驗項目以外的本物業公用部分, 顧問必須依循所有適用及相關的香港法例、條例、規例及作業守則等進行檢驗及撰寫檢驗報告;有關本物業的公用部分如下:
( i ) 天面防水系統1
( i i) 供水系統2 ( i ii) 供電設備3 ( iv) 保安系統4
( v) 升降機系統5
( vi) 其他: 6
2.6 於檢查外部構件部份時, 進行檢驗前顧問須清楚列出公用部份須進行檢驗的項目, 包括自外牆伸出的建築物構件類別。除進行目視檢查外, 顧問亦須聘請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 ( HOKLAS) 認可的機構進行紅外線熱像探測檢查並向業主/ 業主代表提交報告。
2.7 在業主/ 業主代表要求下及認為有需要時, 顧問須向大廈所有單位業主/ 住戶派發及收集問卷, 以了解公用部分所有不完備及欠妥之處及其成因, 並制訂合適的修葺建議。問卷的內容由顧問草擬後交業主/ 業主代表確認, 而派發及收集問卷的方式及安排應由業主/ 業主代表及顧問雙方議定。顧問應對收回的問卷作出整體及專業分析, 並向業主/ 業主代表講解分析結果及作出適當建議,及檢驗報告內加入適當的敍述。
2.8 為大廈的公用部分進行需要進入私人處所進行下述的視察及檢驗, 顧問須就下列的情況提交建議報告列出檢查單位及原因供業主/ 業主代表同意後根據第 2.10 項規定進入私人處所進行視察及檢驗︰
( i ) 為符合《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⑤計劃作業守則》標準的檢驗下而必須進入的私人 處所或部分作視察及檢驗, 例如公用直立管槽的隱藏喉管鋪設於私人處所內, 在可 行的情況下, 顧問需要最少每隔三個樓層進入私人處所內視察及檢驗每一直柱喉管;
( i i) 發現公用部分的欠妥之處可能延及私人處所內, 顧問須進入該私人處所內確定欠妥範圍及成因;
( i ii) 根據第 2.7 項收回的問卷及業主/ 業主代表的報告, 懷疑公用部分的欠妥之處可能延及私人處所內,顧問須進入該私人處所內視察及檢驗。
1 業主可自行刪除不適用部份。
2 業主可自行刪除不適用部份。
3 業主可自行刪除不適用部份。
4 業主可自行刪除不適用部份。
5 業主可自行刪除不適用部份。
6 業主可自行加入其他需要進行勘察及檢驗的大廈設備系統。
2.9 如非上述原因或非公用部分有關的而由業主/ 業主代表或其他人士要求進入任何私人處所 的視察及檢驗, 相關的視察及檢驗工作會被視為額外服務, 顧問可按附件三列明的費用向 業主收取額外費用( 按時收費), 唯相關的視察及檢驗工作必須事先獲業主/ 業主代表同意。如同一人士擔任多於一項附件三列明的職位, 其視察及檢驗工作的額外費用應以收費較低 者之按時收費計算。
2.10 顧問如需進入私人處所進行視察及檢驗, 顧問需要自行與該處所之用戶安排進入視察及檢驗的時間;如有需要,業主/ 業主代表會提供適當的協助。
2.11 若顧問在檢驗期間認為需聘請額外專業人士進行測試, 顧問須協助業主/ 業主代表就所須的專業人士及測試服務進行招標或尋求報價, 並在業主/ 業主代表確認後安排及監督有關之檢驗和測試,並對檢驗和測試所得的結果進行分析及歸納於檢驗報告中。
2.12 顧問須自行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檢驗報告以供存檔及作為日後建築事務監督於揀選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⑤計劃目標樓宇時作參考, 並於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檢驗報告的日期起計 7 天內,向業主/ 業主代表提交副本。
2.13 如建築事務監督於查核期間對檢驗報告有疑問或意見, 顧問必須聯絡及配合建築事務監督,並按其指示修正有關檢驗報告。
2.14 顧問必須按業主/ 業主代表的指示和要求, 完成所需檢驗, 所有所需檢驗相關文件須以紙本或/ 及電子複本交予業主/ 業主代表, 所有提交的文件須滿足業主/ 業主代表的合理要求。顧問所需交付的文件詳列如下:
( i ) 檢驗報告包括修葺建議
( i i) 建議檢查單位報告
( i ii) 紅外線熱像探測檢查報告
附件一(2): 暫定服務
監督修葺工程(未有接獲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⑤計劃法定通知)
1. 一般服務
1.1 顧問須按照本合同規定提供一切與本物業所需修葺的建築物( 公用部分) 及公用部分的⑤户相關的監管服務 ,包括《建築物條例》( 香港法例第 123 章) 第 30B( 3 )、( 5 ) 或( 6 ) 條及第 30C( 3 ) 條下定義的訂明修葺的部分。顧問須履行本項目修葺工程監管者角色的一切專業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
( i ) 監管有關承建商根據《建築物條例》( 香港法例第 123 章) 第 30B( 8 ) 及 30C( 6 ) 條、
《建築物( 檢驗及修葺) 規例》( 香港法例第 123P 章) 第 7 及 8 條及屋宇署發佈的《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⑤計劃作業守則》所涵蓋有關訂明修葺之範圍及按法例要求為本物業的建築物( 公用部分) 及公用部分的⑤戶進行及完成修葺(「所需修葺」) 以確保業主履行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及
( i i) 履行本附件一( 2 ) 中表明的服務及責任。
1.2 在不限制本合同的服務協議條款第 5.3 條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顧問提供的服務必須完全依循地盤作業守則與其更正及監工計劃書的技術備忘錄及任何其他合適的法例規定內列明有關訂明修葺標準的條款。
1.3 顧問必須是名列根據《建築物條例》( 香港法例第 123 章) 第 3 ( 3B) 條檢驗人員名冊的個人及第 3 ( 1 ) 條認可人士名冊內的人士或能提供註冊檢驗人員及認可人士作有關服務的公司。
2. 詳細服務
2.1 如業主已經或有意參加由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提供的有關樓宇復修的支援計劃( 包括但不只限於自願樓宇評審計劃及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 顧問必須提供相關服務( 包括但不只限於人力資源及提供所需文件), 與相關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聯繫, 作出協調及配合, 並提供一切所需資料、文件或修正, 以協助業主/ 業主代表處理相關支援計劃的申請及達至符合有關支援計劃的所有要求; 有關由政府部門或其他機構就參加有關計劃時所收取的任何費用均以實報實銷方式由業主負責。
2.2 顧問須提供與修葺工程合同相關的顧問及監督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的服務:
( i ) 準備修葺工程合同的招標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工程規格、報價單價表及招標圖則等,以要求承建商作出施工的投標;
( i i) 以獨立專業的角色及為保障業主應有的權利, 建議適當的招標方法給業主/ 業主代表考慮, 並協助業主/業主代表於招標前確定招標條件、篩選準則及進行預審程序 ( 如有);
( i ii) 協助業主/ 業主代表招標聘請獨立顧問( 香港實驗所認可計劃( HOKLAS) 認可的機構或能提供相關服務的工程顧問), 於工程開展後進行敲擊測試來鑒定有欠妥的混凝土或批盪及提交報告, 顧問將根據報告結果確定欠妥的批盪範圍的最終數量及欠妥的混凝土的最高數量。顧問的協助工作包括制訂標書供業主/ 業主代表審批及安排招標聘請獨立顧問。
( iv) 安排招標聘請承建商( 若業主有參加「招標妥」計劃, 則須依從有關程序進行招標安排);
( v) 就所有回標進行初步分析,順序排列標價及檢查標書是否符合標書需求;
( vi) 進行不多於附件二指定的詳細回標分析最高次數( 詳細分析一份回標為一次),具體需進行詳細回標分析的名單應與業主/ 業主代表協商;
( vii) 安排招標面試之相關工作, 包括出席及主持面試, 在完成面試後對相關投標者之表現作分析並建議適當投標者承判此工程;
( viii) 根據業主/業主代表的指示, 通知獲中標的承建商及制訂修葺工程合同;
( ix) 承擔修葺工程合同下的合同監督角色及適當行使在修葺工程合同下賦予合同監督的職責和權力;
( x) 提供工程及合同管理服務, 管理、監督及監察承建商如期進行及完成工程, 而質素也滿足業主/業主代表要求;
( xi) 提供專業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提供技術建議及解決方案、審批及檢查承建商提交的施工圖則、物料及器材建議, 審視承建商、專門工程分包商及供應商提交的所有施工方法;
( xii) 與業主/ 業主代表保持聯絡及協調, 按本合同要求報告工程進度及工程估算及實際變更( 如有) 價值, 以進行工程;
( xiii) 對已適當完成的工程進行定期估值, 批核每月付款額, 並擬備及協定最終的工程費決算書;
( xiv) 發出相關的工程指令及證明書及履行其他合同管理職責, 例如根據修葺工程合同發出合同監督指示;
( xv) 陪同業主/業主代表進行實地視察確認所有工程已完成,並發出實際竣工證書;
( xvi) 準備缺陷清單, 並指示承建商進行糾正工程, 及在糾正工程完成後檢查及確認完成糾正工程;
( xvii) 當工程完成後, 提交交接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第 2.9 項所列文件( 包括電子複本) 給業主/業主代表,及向業主/業主代表交接已完成的工程;
( xviii) 在保修期間定期進行現場視察, 及向承建商發出缺陷清單, 並指令要求承建商在要求限期前完成糾正不妥之處;
( xix) 在保修期屆滿前進行最後檢查, 陪同業主/ 業主代表進行實地視察確認缺陷已糾正,及發出保修完成證書及最終證書; 及
( xx) 根據《建築物( 小型工程) 規例》( 香港法例第 123N 章),為所有屬第 I 級別小型工程,準備及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一切所需的通知、圖則及文件。
2.3 除有即時危險的情況外, 顧問不可在未經業主/ 業主代表按本條款書面同意下代表業主向任何業主的承建商作出任何對修葺工程合同的任何變更指示而令致:
( i ) 修葺工程合同的合同總價變更; ( i i) 工程量變更;
( i ii) 所需完成工程的時間變更; 及/ 或
( iv) 工程質量下降。
xxx在對承建商作出任何該些變更指示之前先以本附件一( 2 ) 之附錄的「申請變更指示授權書範本」的格式向業主/ 業主代表申請作出該些指示的書面授權, 方可在已授權的情況下根據有關修葺工程合同作出指示。
2.4 除因服務需要須考慮及出具獨立證明時, 顧問須以保障業主應有的權利為依歸的前提下提供其專業服務及意見,協助及讓業主/ 業主代表作出恰當的判斷和決定。
2.5 顧問須盡其合理謹慎和技巧, 以確保修葺工程正確、安全並依照修葺工程合同的要求執行。
2.6 顧問須在遞交標書時依據附件三之附錄的格式及其備註内列的要求呈交工程監控服務概要,並依據已呈交的工程監控服務概要提供相關的項目服務。工程監控服務概要須詳細說明於 工程開展後, 顧問就工程進度、質量及工地安全的主要監控措施, 包括顧問提供之專業及 技術人員物業巡查的最低頻次、工程期間與承建商舉行的工程進度會議最低頻次, 以及詳 列其他工程管理上所須之文件及處理方法, 包括向業主提交工程進度報告的最低頻次,以便業主跟進及了解工程質量方面是如何監控並決定工程是否依照修葺工程合同及總體進度 計劃的要求進展。
2.7 顧問須按業主或業主代表要求出席與業主的會議, 包括但不只限於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 員會會議、常務會議、特別會議及業主大會會議, 向業主/ 業主代表報告及解釋服務進度、投標情況、工程進度會議的内容及其他事宜。當業主/ 業主代表向顧問發出書面邀請時, 顧問應按邀請委派認可人士或其代表出席會議。顧問可決定委派出席每次會議的人員及人 數, 但任何由顧問委派出席上述會議的人士, 必須乎合附件三顧問主要人員之最低資格要求。如顧問出席多於附件二列明的最高次數的會議, 該額外次數被視為額外服務, 顧問可 按附件三列明的費用向業主收取額外費用( 定額收費)。為免生疑問, 每一次會議指顧問出 席與業主的會議的一次會議, 不論會議實際時間長短。如出席會議的人士一人擔任多於一 項附件三額外費用( 定額收費) 列明的職位, 其出席會議的額外費用應以收費較低者之職位 的定額收費計算。
2.8 顧問須盡快將任何承建商提出或將會提出的所有額外費用及/ 或延長工期的申索或可能申 索向業主/ 業主代表匯報, 並盡快與業主/ 業主代表提出及討論所有該等申索的評估原則,及就任何評估及應予採取的任何適當行動提出建議供業主/ 業主代表考慮。除因服務需要 須考慮及出具獨立證明時, 顧問並無權利在未經業主/ 業主代表根據本合同條款同意或授 權下作出任何影響工作進度、項目價錢或預算的指示。
2.9 所有項目服務相關文件( 包括已完成的文件和圖則) 須以紙本及電子複本交予業主/ 業主代表, 所有提交的文件須滿足業主/ 業主代表的合理要求。所需文件詳列如下:
( i ) 招標文件、工程規範及招標圖紙
( i i) 投標書分析報告
( i ii) 工程總進度表
( iv) 會議紀錄
( v) 成本估算
( vi) 工程進度報告
( vii) 缺陷清單
( viii) 工程費結算、付款證書及最終證書
( ix) 與合同管理有關的文件( 即合同監督指示、證明書、地盤進度報告等) ( x) 其他與工程相關的規格、圖則及文件等
( xi) 修訂檢驗報告( 如有),包括所需的修葺建議
附錄
(附件一(2)第 2.3 條)
申請變更指示授權書範本
年 月 日
致:[ ( 業主/業主代表)]
敬啟者:[ ( 相關負責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屋宇名稱,項目及服務描述]
申請變更指示授權書
本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顧問)] 現向[ ( 樓宇名稱)]
之[ ( 全體業主/ 業主立案法團名稱)] 申請獲取
授權及同意,以根據合同第[ ] 條作出以下變更指示:
建議變更指示: [ ]
原因: [ ]
涉及之額外、省咯或令工程 [ ]
質量下降的工作:
預計涉及*[ 增加或扣減] 之款項:
HK$[
]
7
預計涉及工期變更之日數: [ ]
由[( 顧問授權代表姓名)] 代表[( 顧問名稱)] 簽署
簽 署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人姓名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簽署人職位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日 期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7 款項之组成及有關文件隨此表格附上
* 刪去不適用
授權書
我/ 我們根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顧問)] 所作出的建議和分析, 現授 權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顧 問 )] 按 照 合 同 條 款 向 [ ( 承建商)] 作出上述建議變更指示。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 ( 業主授權代表姓名)] 代表[ ( 業主/ 業主立
案法團名稱8)] 簽署
簽 署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人姓名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簽署人職位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日 期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8 如有業主立案法團
附件二: 本項目有關資訊(業主/ 業主代表填寫部分)
備註: 業主須於附件二[ ] 內填寫日期/ 金額/百分比/ 日數/ 數量。[ ] 內數字均為建議性質,業主可自行修改。
合同條款 | 關於 | 業主/ 業主代表提供的資訊 |
6.1 | 大致目標期限 ( 只供参考) | 所需完成服務 大致目標期限 指定服務 - 全面樓宇檢驗 (未有接獲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⑤計劃法定通知) 完成檢驗並向業主/ 業主代表提 不遲於[ 日期] 9 交檢驗報告及修葺方案最終稿 暫定服務 - 監督修葺工程 (未有接獲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⑤計劃法定通知) 判出修葺工程合同 不遲於[ 日期] 10 |
6.4 | 延誤完成里程碑賠償金 | 里程碑 里程碑的每天延誤賠償金 指定服務 - 全面樓宇檢驗 (未有接獲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⑤計劃法定通知) 完成檢驗並向業主/ 業主 每一日曆天為顧問於附件代表提交檢驗報告及修葺 三填寫指定服務之服務費方案最終稿 用總價之0.2% 暫定服務 - 監督修葺工程 (未有接獲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⑤計劃法定通知) 提交詳細回標分析最終稿 每一日曆天為顧問於 附件三填寫暫定服務之服務費用總價之0.1% |
9 根據市區重建局統計資料(見下表),由聘請工程顧問至完成檢驗、提交檢驗報告及修葺方案平均需時 5-6 個月,業主可因應自身大廈的單位數量或其他情況作評估
大廈單位總數 | 平均需時(月) |
20 或以下 | 5 |
21-50 | 5 |
51-100 | 6 |
101-200 | 6 |
201 或以上 | 6 |
10 根據市區重建局統計資料(見下表),由聘請工程顧問至判出修葺工程合同平均需時 18-22 個月,業主可因應自身大廈的單位數量或其他情況作評估
大廈單位總數 | 平均需時(月) |
20 或以下 | 18 |
21-50 | 18 |
51-100 | 18 |
101-200 | 22 |
201 或以上 | 22 |
合同條款 | 關於 | 業主/ 業主代表提供的資訊 |
8.2 | 服務費用階段 | 指定服務 - 全面樓宇檢驗(未有接獲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 驗⑤計劃法定通知) 暫定服務 - 監督修葺工程(未有接獲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 驗⑤計劃法定通知) 業主應在收到付款通知後[ 30 ] 日內支付費用。 |
10.1 | 公眾責任保險限額 | 就單一宗事故所引起的人身傷亡及財物損失而招致的任何法律責任提供不少於港幣 [ 20 , 000 , 000 ] 元的保險,保險期內保額不限。 |
10.1 | 專業彌償保險限額 | 就每一賠償要求及每一意外事故及全年總賠償額提供不少於港幣 [ 10,000,000 ] 元的保險 |
16.1 | 接收通知 | 地址: 電子郵件地址:傳真號碼: 收件人: |
7.3 附件一( 2 ) | 詳細回標分析最高次數 | 不多於[ 10 ] 份標書 |
7.2 附件一( 2 ) | 定額賠償事項: 1 ) 少於物業巡查最低頻次 | 賠償金: [ 每次金額相等於顧問於附件三填報項目經理之每一次出席額外會議的額外服務定額收費金額或港幣 2 , 000 元 ( 以較低額為準)] |
階段 | 每階段應支付的款項( 指定服務之服務費用總價 之百分比)(%) | |
I. | 簽署本協議書 | [ 2 0 %] |
I I . | 完成檢驗並向業主/ 業主代表 提交檢驗報告及提交檢驗 報告及修葺方案初稿 | [ 4 0 %] |
I I I . | 向業主/ 業主代表 提交檢驗報告及修葺方案最終稿 | [4 0 %] |
總百分比 | 100% |
階段 | 每階段應支付的 的款項 ( 暫定服務之服務費用總價之百分比)(%) | |
I. | 發出修葺工程合同招標 | [ 3 0 %] |
I I . | 修葺工程開展 | [ 5 %] |
I I I . | 合同管理 ( 根據修葺工程合同 工程期間分階段繳付) | [ 4 0 %] |
IV . | 發出實際竣工證書 | [ 2 0 %] |
V. | 保修期屆滿或發出保修完成 證書 ( 以較後者為準) | [ 5 %] |
總百分比 | 100% |
合同條款 | 關於 | 業主/ 業主代表提供的資訊 |
7.2 附件一( 2 ) 附件一( 2 ) 9.6 9.7 | 定額賠償事項: 2 ) 没有按時提交進度報告 3 ) 少於工程期間與承建商舉行的工程進度會議最低頻次 4 ) 未 能 在 確 定人 員 變 更 或出 缺 當 天 起計的 30 天內提 交 合 適 建議人選資料 5 ) 在 獲 得 批 准後的 30 天內未 能 委 派 其他 人 員 替 代或 替 代 的 人員 不 擁 有 相約 資 格 、 能力及經驗 | 賠償金: [ 每次金額相等於顧問於附件三填報項目經理之每一次出席額外會議的額外服務定額收費金額或港幣 2 , 000 元( 以較低額為準) ] [ 每次金額相等於顧問於附件三填報項目經理之每一次出席額外會議的額外服務定額收費金額或港幣 2 , 000 元 ( 以較低額為準)] 每一位每日港幣[ 250 ] 元 每一位每日港幣[ 250 ] 元 |
附件一( 1 ) | 出席與業主的會議最高次數 | 不多於[ 10 ] 次 |
附件一( 2 ) 2.7 | 出席與業主的會議最高次數 | 不多於[ 10 ] 次 |
附件三: 本項目有關資訊(顧問填寫部分)
合同條款 | 關於 | 顧問提供的資訊 |
6.1 | 里程碑時間表 | 里程碑 期限 指定服務 - 全面樓宇檢驗 ( 未有接獲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⑤計劃法定通知) 完成檢驗並向業主/ 業主代表提 不遲於本合同雙方簽署日交檢驗報告及修葺方案初稿 起計第[ ] 個日曆天 向業主/ 業主代表提交檢驗報告 於業主確認檢驗報告及修及修葺方案最終稿 葺方案初稿起計第[ ] 個日 曆天 暫定服務 - 監督修葺工程 ( 未有接獲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⑤計劃法定通知) 提交修葺工程投標書初稿 於業主/ 業主代表確認檢 驗報告及修葺方案最終稿起計第[ ] 個日曆天 提交修葺工程投標書最終稿 於提交修葺工程投標書初 稿起計第[ ] 個日曆天 開始修葺工程合同招標 於業主/ 業主代表確認修葺工程投標書最終稿起計第[ ] 個日曆天 提交詳細回標分析初稿 於截標日起計第[ ] 個日曆 天 提交詳細回標分析最終稿 於提交詳細回標分析初稿 起計第[ ] 個日曆天 判出修葺工程合同 於業主/ 業主代表確認詳 細回標分析最終稿起計第 [ ] 個日曆天 開展修葺工程 於判出修葺工程合同起計第[ ] 個日曆天 完成工程項目交接 於開展修葺工程起計第[ ] 個日曆天 |
合同條款 | 關於 | 顧問提供的資訊 | |
8.1 | 服 務 費 用 | 服務費用總價之组成如下: 指定服務 - 全面樓宇檢驗 (未有接獲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⑤計劃法定通知) 註 冊 人 員 工 技 術 人 員 工 作 服務收費 作日數 日數 ( 港幣 [ 1. 檢查前的準備 2. 現場勘察及檢驗 3. 分 析 與 判 斷 樓 宇缺陷及破損成因 4. 編 寫 及 呈 交 檢 驗報告及修葺方案 指定服務之服務費用總價 暫定服務 - 監督修葺工程 (未有接獲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⑤計劃法定通知) 認 可 人 士 工 技 術 人 員 工 作 服務收費 作日數 日數 ( 港幣 [ 1. 協助僱主參加支援計劃 2. 主持及出席會議 3. 準備招標文件及招標安排 4. 投標書分析及判出 5. 工程及合同管理及工程監督 6. 工程項目交接 7. 在保修期間提供的服務 暫定服務之服務費用總價 | ] 元) ] 元) |
8.4 | 總價 |
合同條款 | 關於 | 顧問提供的資訊 |
7.3 | 額 外 服 務 | 下列額外服務以定額收費計算如下: |
費 用 ( 定 | ||
額收費) | ||
附件一( 1 ) | 業 主 / 業 | 認可人士 每一次會議港幣[ ] 元 |
主 代 表 要 | 註冊檢驗人員 每一次會議港幣[ ] 元 | |
附件一( 2 ) 2.7 | 求 顧 問 出席 多 於 最 高 次 數 的 | 項目經理 每一次會議港幣[ ] 元技術支援人員 每一次會議港幣[ ] 元 |
額外會議 | ||
附件一( 2 ) | 業 主 / 業 | 每一份標書的詳細回標報告[ ] 元 |
主 代 表 要 | ||
求 顧 問 提 | ||
交 的 額 外 | ||
詳 細 回 標 | ||
分析報告 | ||
7.3 | 額 外 服 務 | 其他額外服務以下列按時收費計算( 如適用): 主要人員 收費 認可人士( AP ) ( 姓名: ) 每小時港幣 [ ] 元 註冊檢驗人員( RI) ( 姓名: ) 每小時港幣 [ ] 元 項目經理 ( 姓名: ) 每小時港幣 [ ] 元 技術支援人員 ( 姓名: ) 每小時港幣 [ ] 元 |
附件一( 1 ) | 費用 ( 按 時 收費) | |
9.2 | 主要人員 | 名字 職位 資歷要求 主要負責的服務範圍 |
附件一( 1 ) | 之最低資格要求 | [ ] 認可人士11 名列於建築 按有關法例及作業守則要求 事務監督所 監督整體進度、實地視察、備存的認可 進行檢驗、代表業主/ 業主 |
附件一( 2 ) 2.7 | 人士名冊內 代表與政府或其他機構聯絡 的人士 及核實並簽署檢驗報告及修 葺建議等文件、按業主/ 業 | |
主代表要求及實際需要出席 | ||
會議 | ||
[ ] 註冊檢驗人員12 名列於建築 實地視察、進行檢驗、按業 | ||
事務監督所 主/ 業主代表要求及實際需 | ||
備存的檢驗 要出席會議、代表業主/ 業 | ||
人員名冊內 主代表與政府或其他機構聯 | ||
的人士 絡及核實並簽署檢驗報告及 | ||
修葺建議等文件 |
11 建議數目:1,適用於進行全面勘察的大廈
12 建議數目:1,適用於進行全面勘察的大廈
合同條款 | 關於 | 顧問提供的資訊 | ||||
9.2 | 主要人員 | 名字 [ [ | ] ] | 職位 項目經理15 技術支援人員16 | 資歷要求 應至少持有建造學相 關 的 專 業 資 格 ( 包 括 建 築 、 建 築 營造學、工程及測量 ) 及 學 位 , 在 取 得相關資格後具備至少五年相關工作經驗 應至少具有等同於 <<地盤監督作業守則>>訂明屬建築工程或第 I 級別小型工程的 T1 職級適任技術人員的資歷 ( 註冊檢驗人員 1 級代表的最低資格和經驗) | 主要負責的服務範圍 監督及報告整體進 度、實地視察、出席所有會議、編製檢驗報告及修葺建議 實地視察及協助編製檢驗報告及修葺建議 |
附件一( 1 ) | 之最低資格要求 | |||||
附件一( 2 ) | ||||||
2.7 | ||||||
16.1 | 接收通知 | 地址: 電子郵件地址:傳真號碼: 收件人: |
15 建議數目:1
16 建議數目:2-3
附錄
工程監控服務概要(附件一(2)第 2.6 條)
項目 | 詳情 | 備註 | |
顧 問 提 供 之 專 業 及 技 術 | 物業巡查最低頻次 每[ 年/ 月][ ] 次 | 顧問須詳細說明地盤巡查之最低頻次 和認可人士監管方面之參與程度,若 | |
人 員 進 行 物 | 不同之專業及技術人員之物業巡查最 | ||
業 巡 查 最 低 | x不同之專業及技術人員之物業巡查 | 低頻次有所不同, 便需要清楚註明。 | |
頻次 | 最低頻次有所不同,則物業巡查最低 頻次詳列如下: | ||
認可人士 : 每[ 年/ 月][ ] 次註冊檢驗人員 : 每[ 年/ 月][ ] 次項目經理 : 每[ 年/ 月][ ] 次技術支援人員 : 每[ 年/ 月][ ] 次 | |||
提交工程進度 | 每[ 年/ 月][ | ] 次 | 於工程開展後顧問應定期提交工程進 |
報告最低頻次 | 度報告以滙報工程之工作進度。工程 | ||
進度報告應包括估算完工期, 遇有涉 | |||
及屋宇署入則批核之工程項目,更應 | |||
清楚指明所須之時間。報告必須包括 | |||
工程中各項目之進展, 質量及材料規 | |||
格審核等質量監控事項,預算開支, | |||
延誤問題及任何修補措施。 | |||
工 程 期 間 與 | 每[ 年/ 月][ | ] 次 | 顧問須詳述工程期間所舉行之最低頻 |
承建商舉行的 | 次及出席各項會議之人員。 | ||
工 程 進 度 會 | |||
議最低頻次 | |||
出 席 各 項 會 | |||
議之人員 | |||
詳 列 其 他 工 | 顧問須詳列其他工程管理上所須之文 | ||
程 管 理 上 所 | 件及處理方法,方便各方跟進及了解 | ||
須 之 文 件 及 | 工程質量方面的監控。顧問應於此部 | ||
處理方法 | 份描述是否有任何形式之工程巡查記 | ||
錄及各職級人員之登記,同時亦應提 | |||
及處理投訴之程序安排。另外, 顧問 | |||
可註明那類別文件必須由承建商提交 | |||
及經承建商作審閱及批核,方容許有 | |||
關工作單位進行施工。 |
附件四: 遵守道德承擔要求的聲明
「遵守道德承擔要求的聲明」
致: (「業主」)
〔業主立案法團的名稱〕/ 〔( 樓宇名稱) 之全體業主〕
服務協議書標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本合同的道德承擔條款:
1. 本人/ 本公司(「顧問」) 確認, 顧問已遵守以下條款, 並確保顧問的董事、僱員、代理人及分判顧問公司( 如適用) 瞭解以下條款:
( i ) 在開展與本合同有關的業務時, 禁止顧問及其參與本合同的董事、僱員、代理人及分判顧問公司( 如適用) 提供、索取或接受任何《防止賄賂條例》( 香港法例第 201 章) 第
2 條所定義的利益、任何損害本合同公正性的接待, 款待或利誘或提供、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及奢華的款待等;
( i i) 要求參與本合同的董事、僱員、代理人及分判顧問公司( 如適用), 以書面形式向顧問聲明其個人/ 財務利益與他們在本合同有關的職責之間的任何衝突或潛在衝突。如果該等衝突或潛在衝突已獲披露, 顧問將採取必要的合理措施, 盡可能緩解或消除所披露的衝突或潛在衝突;
( i ii) 以書面形式向業主聲明顧問的個人/ 財務利益與顧問在本合同有關的職責之間的任何衝突或潛在衝突。如果該等衝突或潛在衝突已獲披露, 顧問將立即採取必要的合理措施, 盡可能緩解或消除所披露的衝突或潛在衝突;
( iv) 禁止顧問及其參與本合同的董事及僱員( 如適用) 從事與任何工程或工作( 無論有無薪酬), 而該等工程或工作均會造成或引起其個人/ 財務利益與他們在本合同有關的職責間發生衝突, 並要求顧問的代理人及分判顧問公司( 如適用) 採取同樣的行動;
( v) 採取所有必要措施, 保護由業主或代表業主託付予顧問的任何機密/ 保密資料或數據不會洩露予除本合同允許的人士以外的第三方。
2. 顧問進一步確認,顧問已確保顧問的會計師、承保人及法律顧問( 如適用) 瞭解本合同的資料保密條款, 要求顧問採取所有必要措施防止第三方( 本合同批准者除外) 獲得由業主或其代表交托予顧問的機密/ 特權資料或數據。
若以個人名義簽署服務協議書, 請簽署 及填妥以下資料:
若以公司/ 機構名義簽署服務協議書, 請簽署及填妥以下資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 請刪除不適用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授權代表簽署及公司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名稱、授權代表姓名及職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戊部: 接納書範本
接納書
致:[投標者名稱]
我們很高興通知您,您在[ ] 提交的標書( 包括隨後雙方之間就業主給予更正、解釋或補充招標文件及顧問所投的標書的有關通信) 已被接納。我們將在[ 14 ] 天內與您聯繫, 以簽訂根據招標文件丁部格式的協議書。
[ 招標者名稱及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