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六安市金安区中店镇人民政府、六安市金安
区乡村振兴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金安区长三角一体化乡村振兴EPC+O 项目监理
2. 工程地点:六安市金安区中店镇金裕大道与燕山路交叉口西南 500 x
3. 工程规模: 金安区长三角一体化乡村振兴 EPC+O 项目,项目 选址为金安区中店镇黄泥店村的管桥组、青松组、大栗树和前进组,南至六舒路,占地约 1700 亩,通过农业、旅游、文化、康养、教育等手段,积极建设发展传统工艺、乡创、民宿、教育培训等产业,打造为六安文化创意产业新地标、乡村振兴安徽样板、安徽共同富裕典范标杆,集乡创、科教、农旅、田园度假为一体的 IP 型都市田园产业综合体。工程总投资约 20000 万元。招标人最终支付给投标人的费用=中标费率×施工结算价。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x 20000 万元(以工程决算价为准)。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附件C:廉政协议
x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xxx,身份证号码:342421197108224715,
注册号:34003721。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壹佰捌拾xxx(小写:1860000 元)
费率:百分之零点玖叁(0.93%)。
包括:
1. 监理酬金: 壹佰捌拾xxx(小写:1860000 元)
费率:百分之零点玖叁(0.93%)。
2. 相关服务酬金: 无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满结束。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2022 年 9 月 19 日。
2. 订立地点:六安市金安区中店镇人民政府。
3. 本合同一式 拾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6/6 份。
委托人: (xx) 委托人: (xx)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监理人: (xx)
住所: xxxxxxxxxxxxxxxx 000 x xxxxx 0 xxxx、xx
xxxx: 0000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
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
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
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
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
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 6.2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
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
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
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 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
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
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3 项的约定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
(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执行通用条件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招标文件(发包文件)、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及质量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等。
施工准备阶段
(1)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设计规范和有关批复部门意见,施工图纸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并提出优化设计意见。参加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的设计技术交底。
(2)对重点工程部位的中线、水平控制进行复查。
(3)审查开工前承包人的复测资料,对定位情况、中线及水准桩的设置是否稳固可靠进行监理。
(4)审查承包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劳力、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场及布置情况,以及保证质量、安全、工期和控制造价等方面的措施进行监理,并向委托人提出监理意见。
(5)对承包人施工质量、安全、xx施工、环境保护等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质量、环保技术措施是否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6)监督落实各项施工条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开工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下达开工令。
(7)审查汇总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数量,并按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内工程数量进行列表比照,建立台帐,以便作为修订承发包合同变更设计等的依据。
(8)协助业主进行项目报建。
施工阶段
(1)控制工程质量:
1)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监理
a. 对专项施工方案、专项安全方案组织审查论证和批复。
b. 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以及各个环节实行旁站监理,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c. 对所有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和记录,对隐蔽工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监督承包人认真处理,必要时邀请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
2)质量检查
a. 对施工测量、放样等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复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出监理记录,并通知承包人及时纠正。
b. 检查工程材料和设备:监理人应对建筑材料、安装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有权禁止其进入工地和投入使用。
c. 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施工承包合同,严格按施工规范,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对工程主要部位、工程主要环节的施工,按有关施工规范和质量检测规定,进行检验签证,并对施工质量做出评价。
d. 对施工工艺、劳力组织、机电设备等提出监理意见,当发现实际操作与工艺要求不符,监理人有权进行制止,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e. 对承包人完成的各类试件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抽查,对试验结果做出评价。
f. 监督承包人对单位工程、分项、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工作资料是否齐全,并对质量评定工作做出综合评价。
g. 对承包人的检验测试仪器设备进行全面监督,审核度量衡的定期的检验资料,保证度量资料的准确。
h. 施工中发现一般质量事故,应立即通知承包人返工处理,并记入监理日志本,对发生大、重大质量事故,主持事故分析会,督促承包人及时处理,有权否定承包人对质量事故和返工处理的意见,责成重新研究处理方案,并报委托人。
i. 对工程的施工检查要保证不漏检,重点过程和技术复杂的过程适当增加检查次数。
j. 督促并配合设计、承包人搞好工程创优工作。
k. 以现场监理为主成立工程质量监控小组,确保工程质量。
(2)控制工程进度
1)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和委托人下达的季、年度施工计划组织施工。
2)建立工程进度台账,核对工程形象进度,按月、季向委托人报告施工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进度及存在的问题。
3)对控制工期的重点工程,审查承包人提出的保证进度的具体措施,如发生延误及时分析原因,提出相应措施,并报告委托人。
(3)控制工程投资
1)审核承包人报申报的月、季度计量报表,按委托人制订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办理验工计价签证,保证验工签证的各项工程质量合格、数量准确(做到不超计、不漏计),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计量支付签证。
2)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未经返工处理达标前不予验工。
3)按有关要求对工程中的材料价格进行市场询价核实。
4)建立计量支付台账,每季向委托人报送一次,定期(每年 12 月)与承包人核对清算一次,核对清算后资料报委托人。
5)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变更
a.负责对设计变更进行初审,核实变更设计增、减数量,提出初审意见,报委托人审定,审查承包人根据设计变更通知书编制的预算书。
b.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及时做好现场签证准备工作,计量核价,报委托人审定。
(4)施工安全监理
1)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及xx施工的相关防护措施。
2)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落实消防保卫工作及相关措施;发现存在消防隐患,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停工处理;承包人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报告。
3)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要求承包人整改或停工处理;承包人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及时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报告。
(5)对承包人项目班子在岗事项进行监理 1)落实对项目班子的考勤管理。
2)对违规违约的人员依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提出处理意见。
(6)严格执行委托人有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要求,对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委托人报告。
竣工验收阶段
(1)督促、检查承包人及时整理竣工文件和验收资料,并提出监理意见。
(2)审查承包人的工程竣工报告,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以作为验收的依据。
(3)组织工程预验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竣工验收。
(4)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初审。缺陷责任期阶段:
(1)制订缺陷责任期阶段工作计划,应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2)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下达指令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
(3)做到随唤随到,为委托人提供监理工作范围内的服务。
(4)整理完整的一套监理资料报委托人存档,组织各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向城市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
(5)审核质量缺陷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进行验收。
(6)整理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各项资料。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前期有关文件;
(4)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5)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6)委托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8)其他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无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见补充条款 9.1 。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工程变更事项须报委托人批准后,由监理人下达工程变更令。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委托人认为其调换的人员能胜任工作。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执行监理规范及业主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监理规划: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委托人。监理月报:每月 25 日前报委托人。
监理重大事项报告:工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及时报送质量事故报告,包括事故情况的描述、原因分析、处理过程及结果。所有报告均要求提供一式三份。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 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不提供监理单位房屋及设备,与完成本项目监理工作有关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等均由监理人自行考虑,费用包含在监理费用投标报价总额内,委托人不单独支付 。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14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参照 9.1 监理人违约情形及处理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委托人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 人民币 。
5.3 支付酬金
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
监理工作酬金与施工进度款同期支付。
支付金额=发包人审核的施工进度款×监理中标费率。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监理费用合同总价的 97%;剩余 3%监理费用于工程缺陷责任期 2 年期满后支付完毕。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x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不计取附加工作酬金。
6.2.3 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不计取附加工作酬金。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执行专用条件 5.3 条。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x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种方式:
(1)提请六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无
8.6 保密
(1)签订本合同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他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他人转让,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2)监理人应保证履行本合同所需所有文件、软件、资料等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
(3)若监理人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由此产生的责任、费用由监理人自行负责。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须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执行通用条款)。
9. 补充条款
9.1 监理人违约情形及处理
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委托人责令其限期(3 日内)整改,拒不整改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监理人须支付 5 万元违约金,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将监理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且在综合评分中,享受了资质(资格)等级、业绩、奖项和信誉等方面的加分待遇的,委托人责令其限期(3 日内)整改,拒不整改的委托人有权取消终止合同,监理人须支付(最低 10 万,按监理费用的 10%确定)万元违约金,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
还,并可将监理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属于生病(须由三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调离等不能履行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情形的,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承包人须支付 2 万元违约金。
属于生病(须由三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调离等不能履行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情形的,经委托人同意更换在综合评分中,享受了资质(资格)等级、业绩、奖项和信誉等方面的加分待遇的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支付 3 万元违约金。
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项目其他监理人员,经委托人批准后,按专业监理工程师 1000 元/人·次,监理员 500 元/人·次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变更人员违约金。
上述更换监理人员的违约处理,属于去世或突发性事故、灾难致残、因癌症等病危已失去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辞职的经委托人审查核实后同意更换的除外。
上述更换的监理人员资格必须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最低资格要求,且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格。
(2)监理部须按委托人要求安装“IFA”(人脸识别)进行考勤、考核。总监理工程师每周不少于 5 天在现场,专业工程施工期间,相应专业监理人员必须驻现场。委托人对监理部组成人员出勤情况和履责情况将进行不定期考核,第一次发现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给予警告处
理;第二次发现的,除责令监理人督促缺岗人员立即到岗直至该工程监理工作结束不再发生缺岗外,并依照每人 2000 元的标准,按缺岗人数计算给予监理人违约处罚,对缺岗人员记不良行为记录;第三次发现的,依照每人 3000 元标准,按缺岗人数计算给予监理单位违约处罚,其中属于可整改情形的,责令监理人督促缺岗人员立即到岗直至该工程监理工作结束不再发生缺岗,并对缺岗人员记不良行为记 录;属于情节严重的,除由其支付违约金外,委托人有权中止合同,限期监理人退场,并可将监理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不良行为记 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监理费用只结算验收合格部分的,并扣除重新进行监理招标的费用以及因监理违约导致工期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3)监理人应严格实行旁站监理、平行检查制度,对重要部位的施工要跟班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质量隐患。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经监理单位提出,如承包人在 2 日内不及时整改,
监理人应在 24 小时内书面报告委托人;没有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或
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书面报告委托人,每次(或每逾期 1 日)由监
理人按照 5000 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在委托人、质量监督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执法部门明察暗访中或各种质量抽查中,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监理人的监理记录中却缺乏要求承包人进行纠正记录的,每发现一个质量问题,按个计算每个质量问题,由监理人按 10000 元/个标准支付违约金;情
节严重的,委托人可将监理人违约事实形成证据,记不良行为记录,按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扣分标准予以扣分,同时将不良记录处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落实不良行为信息披露期限。
(5)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及其班子成员未在岗的,应立即责令承包人整改到位,承包人 2 日内未整改完毕的,监理人应书面发出处理意见,提请委托人进行处理。监理人未履行前述责任的,每发现一次,由监理人按 3000 元标准支付违约金。
(6)监理人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节点工期滞后的,应在 2 日内书面责成承包人进行整改,承包人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再次书面发出处理意见,提请委托人进行处理。监理人未履行前述责任的,每发现一次,由监理人按照 5000 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7)对区政府投资工程标外增加工程量的要严格执行区政府相关文件,并对承包人上报的隐蔽工程量进行逐项审核把关,上报签证组复核,如发现监理人审核上报的数据超出复核确认工程量 5%以上的,将按误差工程量计算得出的工程造价的 5%(最低不低于 10000 元/次,最高不高于 30000 元/次),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政府投资造成损失的,由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委托人审核承包人申报的工程款时,如发现经监理人审核上报的数据超过复核确认工程量的 3%以上时,对监理人 5000 元/次的违约金。
(9)当发生监理人转让或分包监理工作;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
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
人可直接发出书面通知立即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0)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的事项,当委托人在向监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7 天内未见纠正后,可以向监理人课以
5 万元的违约金,并可在 21 天内发出通知终止合同。
(11)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损失的,将按损失的金额从监理费中直接扣除。
(12)本工程质量要求确保竣工验收质量评定:合格
(13)委托人按照本款规定终止监理合同后,监理人应负责赔偿因其未履行监理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力而造成的业主损失。
(14)依照本合同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含补充条款)的约定,发生应当由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损失等赔偿情形。
9.2 人员和设备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