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企业干部选任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完善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成员管理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作指引,按照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
第三条 x办法所称经理层成员是指公司实施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总经理(总裁,下同)、副总经理(常务/高级副总裁,下同)、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下同)、作为领导班子管理的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副总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主要是遵循市场规律、体现公司管理特点和实际,对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明确任职期限,并通过签订聘任协议和业绩合同,约定经理层成员责任、权利、义务,实施聘期管理和目标考核,激发经理层成员干事创业活力。
第五条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 坚持公司治理规范原则
(三) 坚持以业绩为导向的市场化管理原则
(四) 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公司党委
前置研究讨论经理层成员聘任协议、业绩合同主体内容,薪酬管理办法,业绩考核办法,明确经理层成员的职责分工等。对下属子公司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工作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指导下属子公司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
就经理层副职的聘任,向公司董事会履行提名程序;根据董事会授权与经理层副职签订业绩合同,对经理层副职的业绩考核目标、考核结果提出建议。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作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党委安排向董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经理层成员的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薪酬管理办法,业绩考核办法;向董事会提出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目标、业绩考核结果、薪酬兑现的建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
经理层成员拟任免人选应由集团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前置研究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履行聘任或解聘手续,签订《聘任协议》。确定经理层经营业绩总体目标,包括年度考核目标、任期考核目标,与总经理签订业绩合同;审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目标、业
绩考核结果、薪酬兑现方案。
第三章 聘任管理
第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全面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市场化导向和权责对等原则,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经理层成员任期与二级子公司负责人任期保持一致,最多连任届数原则为三届。
第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聘任后,由董事会与其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聘期届满,聘任协议自然终止。经考核,需要续聘的,经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备后,公司董事会重新履行聘任手续。聘期内,经理层成员经批准辞职、调动、退休的聘任协议自然终止。未能续聘的经理层成员,自然免职(解聘);有党组织职务的,一并免去。
第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有以下行为或情况的,公司董事会视情况可以提出解聘建议,经向集团公司党委报备后履行解聘手续:
1.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百分制低于 70 分),或年度业绩考核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完成率低于 70%)的;
2.连续两年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任期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百分制低于 75 分或主要指标完成率低于 75%);
3.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或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总经理得分连续两年靠后、其他经理层成员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经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4.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5.因其他原因,公司董事会(或党委)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
继续工作的。
第十六条 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应当遵守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兼职(任职)管理、出国(境)管理、配偶移居国(境)外的任职岗位管理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制度和xx从业有关规定。
第四章 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集团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导向,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
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通过,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集团公司下达的业绩考核任务,明确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总体目标。由董事会与总经理签订业绩责任书,并可授权总经理与经理层副职签订业绩责任书,合理分解落实经营业绩各项目标。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总经理业绩责任书履行情况,决定总经理考核结果;根据经理层副职业绩责任书履行情况和总经理建议,决定其业绩考核结果。除不可抗力因素或签订时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外,原则上不对约定的关键业绩指标及目标值进行调整。经理层人员业绩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根据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董事
会制订与经营业绩考核紧密挂钩的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通过,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实施。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业绩考核结果,经理层成
员个人业绩考核结果和综合考核评价情况,依据薪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完善约束机制。公司董事会在研究制订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中,明确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约束机制,建立追索扣回制度。经理层成员违法违规或违反聘任协议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有权追索扣回已经发放的薪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为经理层成员提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保障。履行职责所涉及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理层成员,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应当及时解聘,在本届任期内不得再参与该岗位的聘任。符合其他岗位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规定聘任。任期届满不符合续聘条件的,应当退出现职。经理层成员应严格执行到龄免职(退休)制度。由集团公司党委研究决定,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解聘。公司党组织、董事会根据经理层成员履职尽责、业绩表现等情况,提出人员解聘有关意见建议。解聘后,结合经理层成员专业特长、经历经验等,调整到其他合适岗位。具体退出方案,应在岗位聘任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二十五条 对考核退出的经理层成员,要进一步完善转岗、待岗以及市场化退出等机制,符合其他岗位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集团公司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聘任,促进经理层成员正常更替、人岗相适,推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成为常态。
第六章 履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在聘任期间应当维护公司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经理层成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依据《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同时,要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公私分明、尽职合规免责原则,认真执行或细化容错纠错、澄清保护工作机制,激励经理层成员主动作为、大胆干事。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推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经理层成员的监督体系,公司党组织、董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巡视、稽核、纪检组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做好履职监督工作。坚持以预防和事前监督为主,建立健全提醒、诫勉、函询等制度办法,及早发现和纠正其不良行为倾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契约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契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兼职、任职回避、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任职管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因私出国(境)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范等事项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经理层成员应按照聘任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承担
义务,如有违反,应按照约定承当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违反聘任协议约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出,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进行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已发放的薪酬福利,按照有关规定追索扣回。
第三十二条 经理层人员有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x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办法、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x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