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号:IOS-BD-*******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是由国家出资设立、具有独
(条形码预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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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海外投资债权(股东适用)保险单
(2019年版)
保险单号:IOS-BD-*******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是由国家出资设立、具有独
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是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指定承办机构。作为保险人股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是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主管部门。为了促进中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向海外投资项目中的债权投资提供政治风险保障,保险人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办理海外投资债权保险。
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提交了《海外投资债权(股东适用)保险投保单》,申请为被保险人对项目企业提供融资而形成的债权投保海外投资债权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表示承认和理解保险条款;投保人承诺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在充分信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作xx和保证以及所提交的材料/信息的基础上出具保险单,对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本保险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年 月 日于<地点>
保险条款
第一章 定义
一、债权:指以股东贷款、关联方贷款或其他形式对项目企业提供融资而形成的要求项目企业偿还应还款的权利。
二、保险单:保险单由海外投资债权(股东适用)保险投保单、保险单签发页、保险单明细表、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生效通知书、批单以及其他相关单证等共同构成。
三、保险人: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四、投保人:指在《保险单明细表》“投保人”中列明的法人。
五、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单明细表》“被保险人”中列明的法人。
六、项目企业:指具体负责执行投资项目的企业,在《保险单明细表》“项目企业”中列明。
七、关联方:指与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在股权、经营或人员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主体;或与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共同为第三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主体。
八、应还款:指在最高保险金额范围内,项目企业在应还款日根据融资协议的还款计划应付的本金和利息金额。如被保险人仅投保本金,则指在最高保险金额范围内,项目企业在应还款日根据融资协议的还款计划应付的本金金额。上述金额均不包括罚息和应还款日后发生的利息等。
九、批单:指为补充或变更保险单的内容,保险人出具的对保险单的书面补充或修改。批单与保险单的约定不一致时,以批单为准;后出具的批单效力优于先前出具的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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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最高保险金额:指本保险单项下可以承保的最高金额,在《保险单明细表》“最高保险金额”中列明。
十一、应还款日:指融资协议的还款计划中列明的偿还应还款的各个日期。
十二、融资协议:指被保险人与项目企业签订的以债权方式向项目企业提供融资并取得被保险债权的协议,在《保险单明细表》“融资协议”中列明。
十三、被保险债权:指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被保险人基于股东贷款等方式而在投资项目中对项目企业所享有的债权,在《保险单明细表》“被保险债权”中列明。
十四、保险责任期: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每次足额按《保险费通知书》的规定交纳的保险费所对应的期间,在《保险责任生效通知书》中列明。
十五、等待期:指从损失日期开始为期连续九十日,保险人核查承保风险已发生并造成损失所必须经过的时间。
十六、东道国政府:指有效控制东道国全部或部分的、对投资项目有直接影响的现任或后续统治机构,或者其授权代理人、代表人,或者其承认的法院、法庭或从属的立法、司法及行政机构。
十七、当地货币:指东道国的法定货币。
十八、保险单货币:指保险单项下进行计价和支付的货币单位,保险单另有约定除外。保险单货币在《保险单明细表》“保险单货币”中列明。
十九、可自由兑换货币:指符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关于货币自由兑换规定的所有币种。
二十、东道国:指投资项目所在国,在《保险单明细表》“东道国”中列明。
二十一、承保风险:指引发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直接且决定性的原因,在《保险单明细表》“承保风险”中列明的风险。
二十二、投资项目:指项目企业执行的一个或一系列项目,被保险债权将用于该项目,项目情况在《保险单明细表》“投资项目情况”中列明。
二十三、到期未偿还金额:指根据融资协议还款计划,项目企业截至应还款日未向被保险人偿还的应还款金额;如保险人同意就被保险人安排的加速还款进行赔偿,也指不能提前偿还的融资金额。
二十四、违约主体:指东道国政府或经保险人认可的与东道国政府相关的或受东道国政府控制的其他主体。
二十五、保险金额:在融资协议的提款期内,每个保险责任期的保险金额按照每个保险责任期期初被保险债权项下已累计提款的本金及在该保险责任期内拟提款的本金金额及前述提款在该保险责任期内的利息之和确定。在融资协议的还款期内,每个保险责任期的保险金额按照该保险责任期初被保险债权项下全部本金余额及其在该保险责任期内的利息之和确定。保险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最高保险金额。该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日后六个月内或后续每个保险责任期届满前至少提前六十日向保险人申请并经保险人确认,并在《保险责任生效通知书》中载明。
二十六、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指足以扩大承保范围、增加承保风险或对追偿效果产生不利影响的变更或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合同协议的签署主体、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安排、约束条件、信用条件、担保条件、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各方的重要权利义务等的变更或修改。
二十七、赔偿比例:指在《保险单明细表》“赔偿比例”中列明的比例数值,
是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单规定有权就各承保风险项下损失获得赔偿的比例。
二十八、定损核赔期:指保险人用来核定损因和具体损失并计算损失金额的期限。定损核赔期不超过六十日,自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已完成索赔所需必要程序且提交了必要的材料之日起计算,但如该日期发生在等待期之内,则起算日以等待期结束日为准。
二十九、支付赔款期:指保险人在定损核赔期结束后履行赔款手续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的期限,支付赔款期不超过二十日,从被保险人按保险单约定完成权益转让之日开始计算。
三十、 承诺保险责任期:指保险人在保险单项下承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长期限,在《保险单明细表》“承诺保险责任期”中列明。
三十一、最高赔偿限额:指在承诺保险责任期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被保险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积最高金额,等于最高保险金额与赔偿比例之积,在《保险单明细表》“最高赔偿限额”中列明。
三十二、追偿款:指支付赔款后保险人、被保险人、项目企业、各关联方或各方代理人收到的与该损失相关的款项。
三十三、追偿费用:指经保险人认可的,在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x、公证费、认证费和执行费等。追偿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正常经营中所发生的费用,如日常经营中发生的人员工资等。
三十四、权益比例: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自对追偿款所享有权利的比例,其中,保险人权益比例为保险人实际赔款与对外追偿总金额的比值,被保险人权益比例为(1-保险人权益比例)。对外追偿总金额指保险人与被保险
人协商确定的追偿金额的总和,包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但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追偿的损失。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国境外以债权方式进行的投资。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责任期内,因第三条至第六条列明的政治风险直接且决定性地导致项目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应还款从而对被保险债权造成的损失,且该损失在等待期内持续存在,则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汇兑限制一、汇兑限制指
(一)东道国政府或代表东道国政府从事外汇交易管理的机构所采取的下列任一行为:
1. 禁止、限制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将用于偿还应还款的当地货币兑换成保险单货币及任何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将上述保险单货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东道国;
2. 向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实行歧视性汇率。
(二)东道国发生战争及政治暴乱、遭受制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除外)导致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不能将用于偿还应还款的当地货币兑换成保险单货币及任何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将上述保险单货币或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东道国。
二、汇兑限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上述用于偿还应还款的当地货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或保险单货币在汇兑限制发生时为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依法拥有。
(二)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在保险单生效日之前已依法获得在东道国将上述货币进行兑换或汇出的权利。
(三)在本条第一款列明的事件发生之后,被保险人和项目企业应持续采用所有合理努力,通过一切可行方式兑换和/或汇出偿还应还款的货币;且在应还款日后三十日内尝试进行汇兑,但仍不能完成汇兑。
(四)不属于东道国政府剥夺资金所有权的行为。三、损失日期
融资协议规定的应还款日。四、损失金额
(一)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为不能兑换的或不能汇出的用于偿还应还款的与当地货币等值的保险单货币金额。
(二)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如涉及货币兑换,汇率以损失发生前一工作日东道国中央银行或其外汇管理机构正式对外公布的兑换率为准。如无上述兑换率可参照,以东道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在损失发生前一工作日合法使用的汇率中间价为准。
五、转让的权益
被保险人应并确保项目企业按保险人的要求保存有关货币并保留相关权利和单证,包括在不违反东道国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有关货币存入保险人指定或接受的金融机构,或按保险人的要求,向保险人转让上述有关货币对应的所有权益。
六、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东道国政府和相关责任方。第四条 征收
一、征收指东道国政府以国有化、没收、征用及与前述行为具有同等效果的其他行为造成下列任一情况,且东道国政府没有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
(一)剥夺项目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二)剥夺项目企业对投资项目的资金、资产(不包括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现金、文件或商誉)的所有权。
二、下列行为不得视为征收:
(一)东道国政府通常为规范经济活动、确保公共安全、增加收入或者保护环境而采取的普遍措施,除非被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措施是恶意的、歧视性的或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二)东道国政府作为商业主体,违反其对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的合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
(三)东道国政府向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收取的税费、罚款、罚金或有关费用,除非被保险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措施是恶意的、歧视性的或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四)东道国政府根据该国有关破产等法律的规定,依法执行对项目企业的破产清算及其他处置行为。
三、损失日期
融资协议规定的应还款日。
四、损失金额
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为融资协议项下到期未偿还金额。五、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东道国政府。第五条 战争及政治暴乱
一、战争及政治暴乱指东道国参与的任何战争(无论是否宣战)或东道国国内发生的革命、骚乱、政变、内战、叛乱、恐怖活动或保险人认定的政治暴乱(但不包括民众为获得就业、就学或为达到其他非政治目的而采取的行动)。该承保风险的表现形态包括:
(一)资产毁损或灭失,指战争及政治暴乱造成项目企业资产(不包括贵重金属、珠宝、艺术品、现金、文件或商誉)的毁损或灭失,上述资产应位于投资项目所在地,且与投资项目的经营有直接关系;
(二)无法经营,指因战争及政治暴乱造成投资项目不能正常经营。二、损失日期
融资协议规定的应还款日。三、损失金额
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为融资协议项下到期未偿还金额。四、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东道国政府和相关责任方。第六条 违约
一、违约指违约主体违反或不履行与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就投资项目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或合同,并进而直接且决定性地造成项目企业不
能偿还应还款,协议或合同以《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为准。
二、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承担违约风险项下的赔偿责任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已经获得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就本条第一款所述违约事项做出的对违约主体不利的判决或裁决,且判决书或裁决书中规定了具体赔偿金额。
三、损失日期
融资协议规定的应还款日。四、损失金额
本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为融资协议项下到期未偿还金额,但累计不超过判决书或裁决书中规定的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应获得的赔偿金额。
五、转让的权益
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应向保险人转让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权益中对应被保险债权部分的权益。
六、追偿对象
本承保风险项下追偿对象为违约主体和相关责任方。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七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对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保险单生效日之前已颁布实施的任何法律、法规、政策、程序等导致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同意,或由其不合理行为引发的损失;
三、汇率波动、货币贬值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危害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项目企业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违反东道国法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环境保护和反贿赂法律的行为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未能在保险单生效日前获得与投资项目有关的批准、许可和权利所导致的损失;
六、即使本保险单第三章列明的承保风险发生仍可以避免的损失;七、即使本保险单第三章列明的承保风险未发生仍会发生的损失;八、本保险单约定承保风险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第五章 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以保险金额为计费基础,保险费率在《保险单明细表》
“保险费率”中列明。
第九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保险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全额支付保险费,支付保险费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全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拒收逾期支付的保险费、终止保险单、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一、对融资协议做任何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
二、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融资协议项下
的权益;
三、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本保险单项下的权利和权益;
四、处置其对项目企业的股权、从项目企业分红或对项目企业重大资产进行处置;
五、在融资协议执行期间,采取任何行为、措施或不作为损害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权利和权益。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承诺:
一、始终遵守东道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二、遵守并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
三、认真履行融资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及时、充分地行使融资协议赋予被保险人的各项权利,承保风险发生时,采取并确保项目企业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司法和仲裁或者其他救济,保护与被保险债权相关的全部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
四、始终准确、完整地保存经独立会计师审计的被保险人与项目企业之间的账务往来、会计记录、财务报表、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保险人要求的与被保险债权和项目企业有关的信息;
五、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向保险人提供项目企业的主要财务报表,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被保险债权有关的其他信息资料;允许保险人或保险人授权的代表审查和复印上述有关资料;
六、及时向保险人书面通报融资协议和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可能引发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的任何事件或融资协议项下影响保险人在本保险单
项下利益的违约事件,在上述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后续向项目企业提供可形成被保险债权的融资需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七、向保险人提供的任何有关投资项目及本保险的信息均是准确和真实的,没有任何遗漏、隐瞒、误报和保留。
第十二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在十五日内进行补救,并有权视被保险人的补救结果和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严重程度,择一或同时采取下述措施:
一、降低赔偿比例;
二、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七章 可损、索赔、定损核赔、权益转让和支付赔款第十三条 可能损失通知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在得知本保险单列明的损失已经发生时,被保险人应于损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报送
《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提出索赔的前提条件。如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二、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仍应并确保项目企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向东道国政府或相关责任方主张权益,并及时向保险人报告进展情况。止损、减损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在取得保险人书面认可后,可在后续追偿款中予以抵扣,或按照保险人
最终确定的实际赔偿比例进行分摊;如通过止损、减损措施避免了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保险人最终没有赔偿,则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进行分摊。止损、减损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正常经营中所发生的费用,如日常经营中发生的人员工资等。如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拟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追讨行为可能对保险人产生不利影响,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调整该等追讨行为,并与保险人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索赔
一、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被保险人应自保险单规定的损失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向保险人书面提出索赔。超过上述期限,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
二、索赔时,被保险人须按保险人提供的《索赔申请书》格式如实填报有关损失事项,并负责提供与损失有关的全部证明文件。
三、如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已经赔偿的款项,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四、被保险人始终承担证明本保险单项下的承保风险和损失确已发生且承保风险是损失发生的直接且决定性原因的举证责任。
五、除保险人书面同意外,被保险人不得就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损失重复索赔,尤其不得对已撤销或视作放弃索赔权利的损失再次索赔。
第十五条 定损核赔、权益转让和支付赔款
一、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书》及定损核赔所必要的证明文件后,保险人将在定损核赔期内做出赔偿与否的决定并出具《理赔意见书》通知被
保险人。
二、在保险人出具《理赔意见书》后,如决定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应按保险人的要求转让相应权益。保险人在书面认可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方案后十日内向被保险人出具《赔付通知书》。
三、在保险人出具《赔付通知书》后,被保险人自身应并促使项目企业按照权益转让方案的要求,将其在融资协议及相关协议项下与支付赔款相关的全部权益保存并转让至保险人,且上述权益不附带任何权利要求、抗辩、反诉要求、抵扣权或其它权利负担,但由承保风险导致的除外。
四、本保险单项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项目企业的应还款。在承担赔偿责任时,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宣布执行融资协议中约定的加速还款和提前还款的安排,保险人均有权选择在支付赔款期内一次性赔偿或按融资协议约定的原还款计划赔偿;如选择前者,赔偿金额不包括未到期利息。保险人一次性赔偿或按融资协议约定的原还款计划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均需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前支付后续各保险责任期的保险费。
五、保险人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在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金额中扣除下列款项,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未予扣除的,保险人有权在赔偿后随时向被保险人追索相关款项:
(一)被保险人、项目企业或其关联方或被保险人代理人从其他渠道(包括东道国政府和其他保险人)得到的补偿、赔偿或其他形式的收益;
(二)已获得的可冲抵损失的款项或者财产的价值,包括受损财产的可变现价值;可变现价值应以损失发生前一日的当地市场价值计算;
(三)本保险单除外责任项下的任何损失。
六、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扣除上款相关款项后的损失金额与赔偿比例的乘积。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各保险责任期内,保险人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的乘积。在承诺保险责任期内,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最高赔偿限额。
七、在损失发生日,如被保险人向项目企业提供的融资金额超过被保险债权,则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债权与被保险人向项目企业提供的融资金额的比例调整损失金额。
第八章 追偿
第十六条 追偿
无论本保险单或保险责任是否已经终止:
一、被保险人应并确保项目企业给予保险人一切必要的协助,并根据保险人的指示和要求配合保险人追偿,在收到追偿款后根据保险人的指示及时将属于保险人的权益部分转付给保险人。如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违反前述配合追偿的义务,保险人有权视影响保险人利益的程度,拒绝承担后续赔偿责任,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赔款。
二、本保险单项下的追偿款和追偿费用均按权益比例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分摊。在追偿款分配前,该款项中属于对方的部分视为代对方保管。
第九章 保险单的生效、变更及终止第十七条 保险单生效
本保险单自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签署后生效。第十八条 保险单变更
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变更和修改须以《批单》确认。第十九条 保险单终止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的《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保险责任未生效,则本保险单于《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自动终止,保险人退还投保人已收取全部保险费。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能按照第二十条第二款约定申请保险责任期保险金额,保险人有权终止本保险单。
三、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在承诺保险责任期届满且保险单未发生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终止通知书》以确认终止本保险单。
第十章 保险责任的生效及终止第二十条 保险责任生效
一、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人按照保险单约定足额收到了对应保险责任期的保险费,保险人承担对应的保险责任。
二、在承诺保险责任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单生效日后六个月内或每个保险责任期届满前至少提前六十日向保险人申请新一保险责任期保险金额,保险人据此签发《保险费通知书》。
三、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后,向被保险人发出《保险责任生效通知书》,列明保险责任期、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等。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责任终止
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于下列任一条件具备时即终止: 一、保险责任期届满且保险单未发生承保风险项下的损失;二、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单;
三、被保险人按融资协议的规定,收回全部应还款;四、累计赔偿金额达到最高赔偿限额。
第十一章 其他第二十二条 适用文本和法律
本保险单以中文文本为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三条 货币及汇率
除非本保险单另有约定,保险单项下的损失金额(除汇兑限制风险外)、赔款及追偿款均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单货币计价。如需兑换,汇率可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进行约定;若无约定,则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的汇率为准。
第二十四条 争议解决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在本保险单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成,应按在保险人所在地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