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向甲方收取佣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佣金费用为 3‰,北交所股票佣金费用为 2.75‰(A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其他业务佣金费用参照乙方公司官网公示信息执行,甲方可在交易发生后通过客户端对账单查询具体收取的佣金费用。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投资者):
证券账户卡号: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盖章)
通讯地址: 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分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票公开转让及其他相关业务,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及承诺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限制从事证券投资的情形;甲方属于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者。
(二)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书签署之时,以及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或共有人对此主张权利的情形,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
(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其所参与股票公开转让的风险。
(五)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书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六)甲方已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业务规则》和其他股票公开转让业务相关规定;
(七)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合法合规使用账户,并接受乙方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对其账户进行交易权限管理、委托交易指令核查、异常交易行为处理。
(八)甲方不得将证券交易信息用于自身证券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并接受乙方对其使用证券交易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
(九)甲方承诺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进行内幕交易;不操纵市场价格;不以虚假报价或其他违规行为扰乱正常的股票公开转让秩序,误导他人的投资决策;
(十)甲方接受并配合乙方对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十一)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十二)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承诺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十三)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第二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从事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业务的条件,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二)乙方具备开展股票公开转让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股票公开转让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方式为准;
(四)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委托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等规定;
(六)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股票公开转让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七)乙方承诺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中国结算发送委托指令;
(八)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从事股票公开转让业务;
(九)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股票公开转让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开通管理
第三条 甲方初次参与股票公开转让,应具有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第四条 甲方申请开通股票公开转让业务权限时,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资料。由于甲方提供不实资料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甲方应知悉具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一类和二类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可以参与北交所股票交易,需特别关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中北交所股票交易的风险揭示。
第六条 甲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则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入或转出及有关银行业务事项。因甲方违反相关规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依法缴纳税费,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 向甲方收取佣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佣金费用为 3‰,北交所股票佣金费用为 2.75‰(A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 5 元的,按 5 元收取),其他业务佣金费用参照乙方公司官网公示信息执行,甲方可在交易发生后通过客户端对账单查询具体收取的佣金费用。
上述佣金包括经手费,不包含过户费、交易印花税及其他代收税费,经手费、印花税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费用的计算标准按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委托代理
第八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票公开转让前,必须设置交易密码。甲方必须牢记交易密码,并对交易密码负有保密责任。
甲方可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柜台或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修改交易密码。第九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二)应甲方要求提供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股份变动情况的清单;
(三)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四)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息分配;
(五)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六)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手机证券委托、电话委托、驻留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十一条 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甲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三)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四)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五)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
(七)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进行股票公开转让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甲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
第十二条 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十三条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十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股票公开转让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 式应符合相关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股票公开转让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六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xx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八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中国结算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中国结算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九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二)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三)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
(四)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指令,以乙方电脑数据为准;柜台委托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凭证为准;甲方以电话语音、传真、信函下达的委托指令,如乙方无法确认,将不作为对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甲方需查询委托结果或打印回单的,应在委托后三个交易日内办理;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乙方在代理股票公开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甲方的限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等方式。
乙方认为甲方存在虚假委托或操纵价格的行为时,有权拒绝接受。
第二十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前,应充分了解甲方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可以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性资料。
第二十四条 如甲方为不符合股票公开转让准入标准的投资者,其只能委托乙方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公司股票。
第二十五条 甲方卖出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托管在乙方的股份余额。甲方在发出买入股份的限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时,应保证其资金账户中有足额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规行为的,将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甲方的委托或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乙方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甲方账户内资产。
第四章 信息服务
第二十九条 乙方通过股票交易软件客户端披露最新的价格、成交等行情信息。第三十条 乙方应及时揭示最新的股票公开转让业务规则、制度及相关信息。
第五章 变更和撤销
第三十一条 甲方重要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所述甲方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姓名、联系方式、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及授权事项、委托交易方式等。
第三十二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三条 x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或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存取款、限制交易等):
(一)甲方提供虚假资料、证件;
(二)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三)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甲方违法违规使用证券账户;
(五)甲方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六)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七)甲方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构或会员提供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乙方若不符合从事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业务的条件,股票公开转让委托协议自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 乙方撤销其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需及时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撤销委托代理关系通知后,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在此期间,乙方不接受除卖出甲方持有证券外的所有委托买卖指令。
第六章 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
第三十八条 甲方可以授权他人作为办理股票公开转让委托及相关事项的代理人。甲方代理人办理上述事项时,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的有效证件。相关材料应交乙方存档。
第三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载明下列内容: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授权权限、代理期限及乙方要求明示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甲方在授权委托有效期内变更授权事项或撤销授权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有关手续。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前,原授权委托书仍然有效。
因未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四十一条 乙方xx提醒甲方注意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委托均视为有效的甲方委托。甲方自行承担由于其密码失密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二条 甲方如果遗失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等证件,应立即向乙方及其他相关机构挂失。由于甲方未及时挂失而导致其遭受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方通过私下协商达成的转让意向因对方不申报成交确认委托或申报不匹配的成交确认委托,无法成交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发生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时,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规定收取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用、代扣代缴有关税费。佣金标准如发生变动,甲方同意乙方按新的规定执行。
乙方依法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可按双方约定标准向甲方收取合理服务费用。
第四十九条 x协议书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有抵触的,协议书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五十条若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或增补本协议,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五十一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经纪业务及增值服务协议书》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股票公开转让委托代理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二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依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或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
第五十三条 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可选择如下方式解决:
(一)协商;
(二)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三)其他合法方式。
第五十四条 x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客户账户开户协议》《证券经纪业务及增值服务协议书》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网上委托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x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及甲方填写的申报文件均视为本协议附件,同时生效。
第五十六条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详细阅读了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并对本协议及其所有附件之文字表达无任何异议。
第五十七条 x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个人): 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分公司
甲方(机构): (签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