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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人寿[2019]意外伤害保险 022 号
三峡附加安康伤残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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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1.5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退保的权利 7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3.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4.1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1
❖ 主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8.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9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3.3 豁免保险费申请 8.1 效力终止
1.1 保险合同构成 3.4 保险费的豁免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5 诉讼时效 9.释义
1.3 投保对象 4.如何支付保险费 9.1 保单年度
1.4 投保年龄 4.1 保险费的支付 9.2 周岁
1.5 犹豫期 4.2 宽限期 9.3 有效身份证件
2.我们提供的保障 5.现金价值权益 9.4 意外伤害事故
2.1 基本保险金额 5.1 现金价值 9.5《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
2.2 保险期间 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代码》
2.3 保险责任 6.1 效力中止 9.6 毒品
2.4 责任免除 6.2 效力恢复 9.7 酒后驾驶 3.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9.8 现金价值
3.1 受益人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2 保险事故通知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三峡附加安康伤残豁免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❶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x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或电子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对象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应与主合同投保人一致。
1.4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9.2)计算。
1.5 犹豫期 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附加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❷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x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x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意外伤残豁免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9.4),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 | |
保险费 | (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见9.5)所列的1-5级伤残的,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于主合 | |
同的其他附加合同的余下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在保险费豁免期内,本附 | ||
加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和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附加于主合同的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 | ||
责任不会变更。 |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 1-5 级意外伤残的,我们不承担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 |
的责任: |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 | ||
x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 | ||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6)、酒后驾驶(见 9.7)。 |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1-5 级意外伤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9.8)。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1-5 级意外伤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 1.5、3.2、6.1、 9 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❸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3.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受豁免保障的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费的豁免 我们在收到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如我们要求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补充提供证明和资料的时间不包括在上述30日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❹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x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在您或豁免保险费申请人补交主合同、保险期间超过 1 年的附加于主合同的其他附加险合同以及本附加合同当期应付保险费后,我们仍然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❺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x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❻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6.1 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x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❽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3)主合同保险费已豁免;
(4)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
8.2 适用主合同条款 对于下列各项条款涉及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的约定: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年龄性别错误;
(4)未还款项;
(5)合同内容变更;
(6)联系方式变更;
(7)争议处理。
❾ 释义
9.1 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9.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9.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军
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9.4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9.5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 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 [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
9.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守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9.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9.8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