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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連交易 提供貸款融資
於2016 年9 月19 日(交易時段 後),貸款人與借款人訂立融資協 議,據此,貸款人已同意根據當中之條款及於其條件規限下,向借款人授出金額最多為1,500,000,000 港元之貸款融資。
貸款人由本公司間接擁有70% 的股權及由新鴻基間接擁有30% 的股權。由於聯合地產為新鴻基之主要股東,而借款人為聯合地產之30% 受控 公司,按照上市規則之涵義,借款人為聯合地產之聯繫人,因此為本 公司附屬公司層面之關連人士。因此,由貸款 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 附屬公司)向借款人提供貸款融資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 易。
由於各項適用百分比率均少於5%,授出貸款融資僅須根據上市規則第
14 A章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並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融資協議
於2016 年9 月19 日(交易時段 後),貸款人與借款人訂立融資協 議,據此,貸款人已同意根據當中之條款及於其條件規限下,向借款人授出金額最 多為1,500,000,000 港元之貸款融資。
融資協議之主要條款如下:
日期: 2016 年9 月19 日
訂約方: (1) 貸款 人(作為融資協議項下之貸款 人);及
(2) 借款 人(作為融資協議項下之借款 人)
貸款額: 最多為1,500,000,000 港元
年期: 融資協議日期起計6 個月
目的: 收購目標公司之上市股份
正常利率: 每年渣打銀行香港最優惠利率+2.75%違約利率: 每年18.00%
不可退還承諾費: 3,750,000 港元 貸款融資之抵押: 無抵押
根據融資協議向借款人授出之貸款由貸款人之內部資源撥付。
提供貸款融資之理由及裨益
融資協議之條 件(包括適用利 率)乃經貸款人與借款人計及現行市場利率 及慣例經公平磋商後達致。融資協議乃由貸款人經計及以下各項而訂立:
(i) 向借款人提供貸款融資之借款成本;(ii) 將透過提供貸款融資產生之利 息收入;及(iii) 將收取不可退還承諾費。此外,提供貸款融資為貸款人之 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之一部份。鑒於上文所述,經考慮借款人之財務背 景及本集團預期獲得之利息收入,董 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 為,融資協議之條款乃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且提供貸款融資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
概無董事於融資協議及╱或其項下擬進行交易擁有重大權益。
上市規則之涵義
貸款人由本公司間接擁有70% 的股權及由新鴻基間接擁有30% 的股權。由於聯合地產為新鴻基之主要股東,而借款人為聯合地產之30% 受控公 司,按照上市規則之涵義,借款人為聯合地產之聯繫人,因此為本公司 附屬公司層面之關連人士。因此,由貸款 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屬公 司)向借款人提供貸款融資構成本公司之關連交 易。
由於各項適用百分比率均少於5%,授出貸款融資僅須根據上市規則第
14A 章遵守申報及公告規定,並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有關本公司、貸款人及借款人之資料
x公司
x公司為一間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H 股股份 於香港聯交所主板上 市(股份代 號:6178)及 其A 股股份於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 市(股份代 號:601788)。
本集團之主要業務包括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及證券投 資活動有關之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為期貨公司提供 中間介紹業務;證券投資基金代銷;融資融券業務;代銷金融產品;股票 期權做市業務及中國證監會批准之其他業務。
貸款人
貸款人為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並為本公司之間接非全資附 屬公司。貸款人之主要業務活動為金融服務,包括證券交易和證券融資。
借款人
借款人為一間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其為天安中國的全 資子公司和本公司附屬公司層面之關連人士。借款人之主要業務活動為 投資控股。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以下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合地產」 指 聯合地 產(香 港)有限公 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
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號:56),並為新鴻基之主要股東
「聯繫人」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
「借款人」 | 指 | 天安中國的全資子公司,即融資協議項下之借 款人 |
「本公司」 | 指 |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華人民共和 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 司,其H 股股份於香 港聯交所主板上 市(股份代 號:6178)及 其A 股股 份於xxxxxxxx x(xxx x:000000) |
「關連人士」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
「中國證監會」 | 指 |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董事」 | 指 | x公司董事 |
「融資協議」 | 指 | 貸款 人(作為貸款 人)與借款 人(作為借款 人)於 |
2016 年9 月19 日訂立之融資協議 | ||
「集團」 | 指 | x公司及其子公司 |
「港元」 | 指 | 香港法定貨幣港元 |
「香港」 | 指 |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香港聯交所」 | 指 |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貸款人」 | 指 | x公司之間接非全資子公司,即融資協議項下 |
的貸款人 | ||
「上市規則」 | 指 | 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
「貸款融資」 | 指 | 貸款人根據融資協議之條款及於其所載之條件 |
規限下向借款人提供或將予提供之金額最多為 | ||
1,500,000,000 港元之貸款融資 | ||
「百分比率」 | 指 | 上市規則第14.07 條所載將用作釐定交易分類之 百分比率 |
「中國」 | 指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新鴻基」 | 指 | 新鴻基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 |
86) | ||
「主要股東」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
「天安中國」 | 指 | 天安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一間於香港註冊成立 |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香港聯交所主板上 市(股 | ||
份代號:28),並由聯合地產擁有48.66% 的股權 | ||
「30% 受控公司」 | 指 |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之涵義 |
「%」 | 指 | 百分比 |
承董事會命 | ||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
副董事長、總裁 | ||
xx | ||
xx上海 2016 年9 月19 日 |
於本公 告日 期, 本公司 董事會成 員包括 xxx 先 生( 非執 行董 事)、xxxx x(非執行董 事)、xxx先 生(董事 長、非執行董事)、xxxx
(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總裁)、xxx先 生(非執行董 事)、xxxxx
(非執行董事)、xxxx x(非執行董 事)、xx先 生(獨立非執行董 事)、xxxx x(獨 立非執行董事)、x x先 生(獨 立非執行董事)、x xx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及xxx先 生(獨立非執行董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