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众安备-保证【2014】主 19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境内企业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通过合法经营的第三方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与投保人签订合法有效借款合同,向投保人提供借款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则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对投保人应 还而未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程度,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前需等待的一段时期。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催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等待期”自被保险人指定的应还款日后一日起算,具体天数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任一情况导致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 被保险人已知或依据合理推断明知借款人存在重大违约可能仍进行提供贷款的; (四)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五)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对借款合同及其附件进行修改的;
(六) 作为金融机构的被保险人未按内部流程及规章审核投保人资质的或批准授信额度的; (七) 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发生系统损坏、故障或被非法侵入的;
(八) 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和银行的过错或者基础电信设施故障。
(九)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十一) 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十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其他损失、费用;
(二) 投保人在约定还款日之后,保险人赔款支付日之前归还的款项或被保险人依据借款合同或法律规定以划扣、冻结、抵消、执行第三人担保合同等方式获得的回款或金钱利益;
(三) 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
(四)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免赔率。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赔偿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赔偿比例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金额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偿比例。
除另有约定外,对于本保险合同不予赔付部分的损失,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期限最长为一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为准。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的,则本保险合同自提前还款日起即告结束。
保险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保险费。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对
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则保险人对未支付保险费所对应的借款合同下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约定的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保险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情况类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成立或变更信息时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 企业资信类文件:包括央行征信记录、银行对账单、公用事业缴费单等;
(三) 企业经营类文件:包括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企业最近 6 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四)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该借款合同下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的担保证明文件等; (五) 投保人所能提供的或保险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借款债权存在保证或担保权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和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销、放弃、转让相应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权利,也不得以任何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影响担保权利的效力。如投保人或/和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作为被保险人的金融机构或保险合同记载的第三方网络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及其内部的流程、规章制度等,在严格审核投保人资信情况的基础上发放贷款,不得因其投保本保险而降低标准、简化流程、提高授信额度或放松风险管控。作为被保险人的金融机构未履行审查义务或降低管控标准,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符合监管规定及被保险人内部流程规章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应准许或授权保险人在必要的时候调取、收集、核对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借款合同、审核文件、交易流水、账册等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与保险人保险责任有关的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如有需要,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款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先行催收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对逾期借款进行催收。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以合理的方式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前及到期后以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借款人进行还款。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填制《可能损失通知书》或
以其他约定方式通知保险人。
同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力进行催收并填写《催收记录表》,催收方式不限于电话、短信、冻结借款人关联账户资金或提起财产保全及诉讼等。
被保险人自行催收期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 保险合同正本;
(二) 索赔申请书; (三) 借款合同;
(四) 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
(五) 借款人的账户交易流水以及过往还款记录; (六)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等;
(七) 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文件或律师函;
(八) 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 其他与证明保险事故原因及损失程度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投保人未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投保人未清偿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的部分为计算基础;
(二) 投保人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贷款利息的部分为计算基础;
(三) 在依据本条第(一)或第(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xxx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具体公式为:
保险赔款=投保人未能偿还的贷款本金及承保的利息(或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
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息的部分)×(1-绝对免赔率),或投保人未能偿还的贷款本金及承保的利息(或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息的部分)-免赔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