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称 国寿安保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寿安保超短债债券 基金主代码 01730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年1月1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寿安保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国寿安保超短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国寿安保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3月14日
基金名称 | 国寿安保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简称 | 国寿安保超短债债券 | |
基金主代码 | 017305 | |
基金运作方式 | 契约型开放式 |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23年1月11日 |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人名称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公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寿安保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寿安保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
申购起始日 | 2023年3月16日 | |
赎回起始日 | 2023年3月16日 | |
转换转入起始日 | 2023年3月16日 | |
转换转出起始日 | 2023年3月16日 | |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 2023年3月16日 | |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 国寿安保超短债债券A | 国寿安保超短债债券C |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 017305 | 017306 |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 | 是 | 是 |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首次申购和单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
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均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单笔
追加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当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元) |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
M < 100 万 | 0.30% | 0% |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100 x ≤ M < 300 万 | 0.20% | |
300 x ≤ M < 500 万 | 0.10% | |
M ≥ 500 万 |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
注:M 为申购金额。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多次申购的,需按单一基金交易账户当日累计申购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开户并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 1 折优惠,
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具体详见 2018 年 4 月 17
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基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率如下:
A、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
Y< 7 日 | 1.50% |
Y ≥ 7 日 | 0% |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当本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将按照本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机构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及2018年4月17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执行。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
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3)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4)交易限额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
5)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其他未尽规则详见《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2)适用销售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或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若增加新的业务办理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3)重要提示:
1)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届时本公司将在规则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投资者欲了解其他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x)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3)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 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的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种投资方式。
6.2 申购费率
x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6.3 重要提示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请仔细阅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等文件。本公告未尽事宜均以上述业务规则和协议为准。
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业务办理流程以相关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xxxxxxxxxx00xxxxxxxx0xx00x直销电话:000-00000000
直销传真:000-00000000客服电话:0000-000-000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开通日常申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开通日常转入业务的销售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直销中心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xxx.xxxxxxx.xxx.xx)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上的《国寿安保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