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租借人/單位如欲退租場地,比照一般場地退費規範,須於開始使用前到館辦理退租手續;退費務必攜帶發票(原刷卡單及原信用卡)至本中心辦理。使用日3天(D- 3)前退租,可全額退費。3天內退租需酌收行政手續費5%。因場地已保留,乙方至少須於使用時間前1天告知退租並至中心辦理退費,當日告知恕不退費。
臺北市網球中心私人教學
場地租借契約書
臺北市網球中心(以下簡稱甲方、本中心)立合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為乙方承租甲方經營之場地暨設備等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本租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守:
第一條 租賃目的與用途
x租約為乙方向甲方承租 □羽球場 □室內網球場 □室外網球場1-8號 進行私人 教學用途 (以下簡稱本活動)而簽訂。
第二條 租賃相關文件
x租借契約書、臺北市網球中心私人教學管理規範、私人教練資料表、個資蒐集聲明、切結書。
第三條 契約期間
每次得申請三日教學,每日不得超過二個時段(四小時),每一時段限使用一個場地。
第四條 租金、保證金及退費辦法
一、羽球場租賃金額:每面每小時600元,僅開放平日離峰時段。
二、室內網球場租賃金額:每面每小時2,000元,僅開放平日6點至17點。
三、室外網球場1-8號租賃金額:每面每小時600元(燈光費另計),僅開放平日離峰時段。
四、保證金:免收。
五、租借人/單位如欲退租場地,比照一般場地退費規範,須於開始使用前到館辦理退租手續;退費務必攜帶發票(原刷卡單及原信用卡)至本中心辦理。使用日3天(D-3)前退租,可全額退費。3天內退租需酌收行政手續費5%。因場地已保留,乙方至少須於使用時間前1天告知退租並至中心辦理退費,當日告知恕不退費。
六、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及附件內容者,甲方得立即終止契約並中止乙方使用。七、乙方不得於簽約後以變更場地使用用途為由,向甲方索回場地租借之差額。八、乙方應按上述規定時間繳交租金與相關申請文件,本租約於合約簽署當下即
產生效力,並應配合填妥本租約附件及其他甲方要求填寫之文件。第五條 其它
一、本中心私人教學每位教練同時最多教學三名學員。
二、場地使用相關條例,依球場使用規範及預約辦法辦理。
三、本中心保有依現場實際情況增列或修改本使用規定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本中心得隨時修正並公告之。
甲方:匯陽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網球中心分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連絡電話:00-00000000
聯絡地址:114 xxxxxxxxxxxx 000 x 0 xxxx:
xx:
xxxxx:xxxx: xxxx:
xxxx 年 月
附件 8 臺北市網球中心私人教學管理規範
一、 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為辦理市民使用臺北市網球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進行私人教學訓練,俾維護市民之安全,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中心開放私人教學訓練項目以羽球、網球為限,但寒暑假期間不開放羽球私人教學。
三、 網羽球場租使用超過六顆球視同私人教學,本中心私人教學每位教練同時最多教學三名學員。
四、 本中心提供私人教學之場地,不得超過使用項目總面積、數量或開放時間之二分之一。但提供網球私人教學之場地,得不受前述限制。
五、 使用本中心場地進行私人教學訓練,應由具有教練資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事先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未經事先申請核准者,不得使用本中心場地進行私人教學訓練。
六、 申請人擬使用本中心場地進行私人教學訓練者,最晚應於使用前三日之前,檢列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x) 私人教練資料表:載明申請人之姓名、聯絡電話、身分證影本、教練資格證明文件影本,影本應載明與正本相符之文字。
(二) 個資蒐集聲明:為確保申請者個人隱私資料保護與權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規定,進行個資蒐集時之告知。
(三) 切結書:載明自願遵守本中心場地使用規範及已向學員說明為私人教學之文字。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七、 本中心於收受申請書後,應依申請時間之先後順序,一般狀況可於現場完成審核及通知,特殊狀況最晚於三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核及通知。
申請人應於收到本中心核准通知之次日起三日內,至本中心繳納全部費用。於繳費後,取得該時段之教學使用權。逾期未繳費者,核准通知失其效力, 本中心即得開放他人申請。
八、 本中心應將得提供私人教學之項目、場地、時間及費用,公告周知。
本中心依前項公告之私人教學場地費用,應包含學員及教練之保險費。本中心得視情形,開放網路申請。
九、 本中心可在規劃供私人教學之場地,於使用時段,標示「正進行私人教學」文字之明顯告示,並將該場地與其他供公眾使用之場地,以顯著標示明確區隔。
十、 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每次得申請三日教學,每日不得超過二個時段,每一時段限使用一個場地。但因本中心場地設施有特殊情形,經體育局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一、申請人使用本中心場地教學,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在本中心向其他人員進行廣告或銷售其教學課程之行為。
(二) 故意隱匿其非本中心聘請教練之行為。
(三) 破壞或變更本中心設備器材之行為。
(四) 其他違反場地教學目的之行為。
十二、申請人進行私人教學,與學員發生糾紛或因不可歸責本中心場地設施原因致學員受傷,應由申請人負賠償責任。倘因而致本中心或體育局受損害,申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本中心應與申請人訂定契約,契約內容應明定保證金數額及違反本規範規定時,終止契約及沒收保證金之規定。
十四、前項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私人教學學員所繳費用之總額;未收費者,以繳納場地費用之金額為上限。
十五、本中心應將本規範列為契約之一部分。
十六、申請人使用本中心場地進行私人教學訓練,應遵守補習教育法令、稅捐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附件二 臺北市網球中心私人教學場地租借
私人教練資料表
姓名 | ||
聯絡電話 | ||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粘貼處 | ||
正面 | 反面 | |
教練證正反面影本粘貼處(非卡形式請檢附於後) | ||
正面 | 反面 |
附件三 個資蒐集聲明
匯陽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網球中心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執行臺北市網球中心私人教學場地租借(以下簡稱本活動),針對活動申請者本人蒐集下述個人資料,做為本活動申請者身分確認、相關聯繫、事故責任使用。為確保申請者個人隱私資料保護與權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進行個資蒐集時之告知:
1. 蒐集目的與方式
x活動蒐集個資目的在於進行申請者管理、活動期間身分確認、聯繫及活動相關作業之用,並做為日後本活動相關訊息聯繫。
2. 使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本公司將於本活動期間保存您的個人資料,您的個人資料俟活動結束後兩個月內將資料管理檔案刪除。 地區:個人資料將用於臺、澎、金、馬地區。
利用對象及方式:個人資料蒐集除用於本活動管理之查詢及聯繫以外,本公司將有以下利用:
I. 活動相關訊息通知。
II. 意外事故聯繫:人員受傷、場地設備損壞等意外事故之聯繫;如因前述事項需求,將提供予警消人員、保險公司及律師等第三方。
III. 授課意願洽詢:擔任臺北市網球中心課程師資意願之洽詢。
3. 個人資料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就您的個人資料行使相關權利,如欲行使相關權利,則請以電話(00-00000000)方式知會本公司,本公司待確認個人身分及欲行使權利後依法逕行處理。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您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如果是辦理活動相關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相關聯繫而無法提供場地租借等相關事宜,敬請見諒。
□我已詳細閱讀且了解個人資料蒐集前告知事項, 並確認同意提供相關個人資
料 簽名: _
附件四 臺北市網球中心私人教學場地租借
場地使用切結書
申請人使用臺北市網球中心場地,進行 運動私人教學,同意遵守臺北市網球中心場地使用規範,且已向學員說明申請人非臺北市網球中心受僱教練,而係私人教學。
申請人進行私人教學,與學員發生糾紛或因不可歸責臺北市網球中心場地設施原因致學員受傷,應由申請人負賠償責任。倘因而致臺北市網球中心或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受損害,由申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致
臺北市網球中心
立切結書人(申請人)簽章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