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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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殘疾人士家居照顧服務
I 服務定義
簡介
嚴重殘疾人士家居照顧服務旨在透過一整套家居為本的支援服務,滿足嚴重殘疾人士的起居照顧、訓練及護理需要, 協助他們融入社羣,從而加強支援嚴重殘疾人士,並減輕其家人/照顧者的壓力。
目的及目標
2. 嚴重殘疾人士家居照顧服務的具體目標如下:
(a) 為嚴重殘疾人士提供一整套家居為本的支援服務,讓他們持續留在社區中生活;
(b) 為服務使用者的家人/照顧者提供訓練及支援,以提升其照顧能力;
(c) 改善服務使用者的生活質素;以及
(d) 減輕服務使用者的家人/照顧者的壓力。
服務性質
3. 服務營辦者須為個別服務使用者提供一系列經多專業人士參與 而妥善計劃及協調的服務,以照顧他們的整體和特定需要而又有助他們持續居於社區。服務營辦者應與其他社會福利服務單位及支援機構
( 尤其是服務使用者的個案工作人員或任何其他為服務使用者提供服務的福利服務單位營辦者) 緊密合作和協調。服務安排應切合需要,並按服務使用者及其家人/照顧者同意的方式實施。服務營辦者須提供以下核心服務:
1 本《津貼及服務協議》樣本只供參考之用。
(a) 起居照顧包括但不限於位置轉移、個人衞生、餵食或協助進食、提供膳食支援、穿衣及更衣、淋浴或沐浴、修整儀容(包括洗髮、剪髮、剃鬍子、剪甲及如廁)、處理失禁護理的廢物;
(b) 護理包括但不限於進行臨牀觀察、監察血壓、脈搏、體溫及體重等生命表徵、指導服藥、胃喉餵食、泌尿導管護理、傷口護理、驗尿、造口護理、失禁護理、呼吸道護理、糖尿病護理、感染控制、腹膜透析;
(c) 康復訓練包括但不限於康復運動、一般運動及醫療和輔助醫療專業人員建議的任何其他治療運動或活動、家居環境安全評估及家居改裝評估;
(d) 接送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到醫院/診所覆診、上學和到康復福利服務單位接受服務/參加活動;
(e) 個案管理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為每名服務使用者制訂個人服務組合、為服務使用者提供輔導以處理其情緒/ 行為問題、轉介服務使用者接受其他福利服務/ 醫療及衞生服務、協調和整合不同類別的服務,以全面滿足服務使用者的康復需要;
(f) 照顧者支援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為家人/照顧者提供訓練,以提升其照顧能力,並轉介他們接受其他合適的服務;以 及
(g) 家居暫顧服務 包括但不限於提供短期到戶支援服務,使家 人/照顧者得以稍事歇息。
服務對象及申請資格
4. 嚴重殘疾人士家居照顧服務的服務對象如下:
(a) 正在輪候嚴重肢體傷殘人士宿舍、嚴重弱智人士宿舍或嚴重殘疾人士護理院等資助住宿照顧服務的嚴重智障及/ 或肢體傷殘人士;
(b) 經「嚴重殘疾人士家居照顧服務評估工具」2 評定為合資格接受服務的嚴重智障及/或肢體傷殘人士;
(c) 就讀嚴重智障兒童學校及/ 或肢體傷殘兒童學校的學生;以及
(d) 上述服務使用者的照顧者。
寄宿在特殊學校宿舍的服務使用者只會在暫時離開宿舍返回家中居住期間獲提供服務。居於自負盈虧/私營殘疾人士院舍的合資格服務使用者不應獲提供起居照顧服務, 原因是這類服務應屬院舍營辦者向服務使用者提供的常規服務。
服務規定
5. 服務營辦者接獲直接申請或經轉介的個案後,必須進行接收評估,由一支多專業隊伍採用個案管理模式, 辨識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並為其制訂個人照顧計劃,內容涵蓋服務營辦者、服務使用者及/或其家人/照顧者的意見和雙方的協議。服務營辦者可根據議定的照顧計劃, 提供家居支援服務方案, 以滿足服務使用者的照顧、訓練和護理需要。多專業隊伍須按服務使用者每半年接受一次評估(或在個案情況有需要時增加評估次數) 所得的最新情況, 檢討和修訂個人照顧計劃的組成項目。
6. 服務營辦者應靈活地提供、安排或購買其他服務,以提升服務使用者在家中的生活質素。為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服務營辦者應準備在星期日、公眾假期及機構常規服務時間以外的時段,提供與服務使用者及/ 或其家人/ 照顧者預先安排和議定的服務。如有需要, 服務營辦者須為服務使用者安排住宿暫託服務,以便為其照顧者提供支援和暫時減輕所受的壓力。
II 服務表現標準
2 「嚴重殘疾人士家居照顧服務評估工具」由社署康復及醫務社會服務科成立的多專 業工作小組制訂,小組成員包括社會工作者、輔助醫療人員和臨牀心理學家。採用 的「評估工具」參考「 殘疾人士住宿服務評估工具 」, 涵蓋三個主要評估範疇, 即護 理需要、功能缺損程度及行為問題。嚴重殘疾人士家居照顧服務評估須由已完成社 署認可的評估工具使用方法培訓的社會工作者進行。
服務量
7.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下列服務表現標準: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
1 | 一年內提供社工介入服務(包括為服務 使用者及其家人/照顧者提供輔導及支 援服務)的個案總數 | 500 | |||
2 | |||||
I. | 一年內用於滿足服務使用者的照顧 需要的服務時數 | 126 | 720 小時 | ||
i. | 直接起居照顧、 接送、 康復運動和送 | 88 | 704 小時 | ||
ii. | 與個案有關的活動,包括檢討 個案、出席個案會議/會面、服務使用者及照顧者活動 | 38 | 016 小時 | ||
II. | 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提供的康 復訓練服務時數 | 11 | 880 小時 | ||
iii. | 9 | 504 小時 | |||
iv. | 由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提 供的支援服務 a. 為 員 工 / 照 顧 者 提 供 指 導/訓練 b. 與個案有關的活動,包括問 | (a)項和(b)項 綜合議定水平 2 376 小時 |
3 每節物理治療/職業治療/護理服務不應少於 45 分鐘。 超過 45 分鐘的服務應按比 例計算,例如: 1 小時的服務等同 1. 33 節。
4 直接康復訓練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提供康復運動、一般運動及由醫療和輔助醫療專業 人員建議的其他治療運動或活動、家居環境安全評估及家居改裝評估等。直接服務 須 收 取 費 用 。每節由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提供的直接康復訓練服務不應少於 45 分鐘。超過 45 分鐘的服務應按比例計算,例如: 1 小時的服務等同 1. 33 節。
服務量 標準 | 服務量指標 | 議定水平 |
診、 評估/ 檢討個案、 出席個案會議/會面、 進行質素保證工作、 參與服務使用者/ 照顧者的活動 | ||
III. 一年內護士/保健人員提供的護理 服務時數 | 7 920 小時 | |
vi. 由護士/ 保健人員提供的支援 服務 a. 為 員 工 / 照 顧 者 提 供 指 導/訓練 b. 與個案有關的活動,包括問診、 評估/ 檢討個案、 出席個案會議/會面、 進行質素保證 工作、 參與服務使用者/ 照顧 | 4 752 小時 (a)項和(b)項 綜合議定水平 3 168 小時 | |
3 | 者的活動 | 98% |
4 | 一年內舉辦的照顧者支援活動總數 | 12 |
5 直接護理服務包括但不限於進行臨牀觀察、 監察血壓、脈搏、體溫及體重等生命表 徵、指導服藥、胃喉餵食、泌尿導管護理、傷口護理、驗尿、造口護理、失禁護理、 呼吸道護理、糖尿病護理、感染控制、腹膜透析等。直接服務須收取費用。每節由 護士/保健人員提供的直接護理服務不應少於 45 分鐘。超過 45 分鐘的服務應按比 例計算,例如: 1 小時的服務等同 1. 33 節。
6 個人照顧計劃指有系統地辨識服務使用者的照顧、訓練和護理需要,並制訂策略以 滿足其需要,以及檢討所用策略的成效。個人照顧計劃檢討的比率指該段期間已完 成的計劃佔提供的計劃總數的比例。
服務成效
服務成效 標準 | 服務成效指標 | 議定水平 |
1 | 80% | |
2 | 80% |
基本服務規定
8. 服務營辦者必須遵守下述基本服務規定:
(a) 家居照顧服務每周須運作最少6天, 每周最少48小時;
(b) 註冊社會工作者( 「社工」) 9(最少一人為社會工作學位持有人)、合資格護士 10、註冊物理治療師 11 和註冊職業治療師 12 均為本服務的必要人員;以及
(c) 家居照顧服務必須在一名註冊社工的監管和指導下營辦。
質素
9. 服務營辦者須符合 16 項服務質素標準。
7 滿意整體服務的服務使用者所佔的比率, 指服務營辦者為收集服務使用者對服務營 辦者所提供的服務/活動的意見, 而進行調查/問卷調查所得的結果。
8 滿意整體服務的家人/照顧者所佔的比率, 指服務營辦者為收集照顧者對服務營辦 者所提供的服務/活動的意見, 而進行調查/問卷調查所得的結果。
9 就註冊社工而言,其定義受《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 》(第 505 章) 所規限。
10 護士指姓名根據《護士註冊條例 》(第 164 章)第 5 條列於註冊護士名冊內, 或根據 該條例第 11 條列於登記護士名冊內的任何人士。
11 就註冊物理治療師而言,其定義受《輔助醫療業條例 》(第 359 章) 所規限。
12 就註冊職業治療師而言,其定義受《輔助醫療業條例 》(第 359 章) 所規限。
III 社會福利署對服務營辦者的責任
10. 社署會按《津貼及服務協議通用章節》的規定,向服務營辦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責任」內臚列的職責。
IV 資助基準
11. 資助基準載於社署向服務營辦者發出的要約及通知書內。
津貼
12. 在指定時限內, 服務營辦者每年按整筆撥款模式獲發資助(不包括租金和差餉),並受下文第 13 段所列的原則管限。整筆撥款已考慮個人薪酬, 包括供聘用註冊社工、合資格專業人士及支援人員的公積金, 以及其他適用於項目營運的「其他費用」( 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關運作開支,包括僱員補償保險及公眾責任保險)及認可收費(如有的話)。獲社署認可提供活動處所的租金及差餉, 將按實際費用另行以實報實銷的形式發放。
13. 為善用公帑,以及依照 2015-16 財政年度以來的服務資助慣例, 社署與服務營辦者同意根據下列原則調整服務資助額:
(a) 假如個案數量低於每年議定水平的 50%, 服務營辦者只會獲發每年資助額的 50%;
(b) 假如個案數量達每年議定水平的 50%, 服務營辦者只會獲發每年資助額的 75%;
(c) 假如個案數量達每年議定水平的 75%, 服務營辦者會獲發每年資助額的 100%; 以及
(d) 服務營辦者的資助額會按照個別隊伍的實際表現, 在年內不同時間根據(a)至(c)項原則調整。
14. 服務營辦者可靈活使用獲發的整筆撥款,但必須遵從最新的
《整 筆撥款手冊》、有效的《整筆撥款通告》及社署就津助政策及程序發出的有效管理建議書及通函就使用資助所載列的指引。整筆撥款或會有所調整,包括因應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調整,以及因應物價調整因素( 現為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而調整「其他費用」。 實際撥款亦將按照第 13 段所列的議定個案水平調整。政府不會承擔因計劃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資助額的任何負債或財政影響的責任,。
發放款項安排、內部控制和財務申報規定
15. 如服務營辦者接納《津貼及服務協議》及確認開展服務, 將會每月獲發整 筆撥款資助。
16. 服務營辦者須負責維持穩健有效的財務管理系統, 包括預算規劃、推算、會計、內部控制和審計。服務營辦者須妥善備存與項目有關的收支帳簿、記錄及證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7. 服務營辦者須根據最新《整筆撥款手冊》訂明的規定, 提交經
《專業會計師條例》(第 50 章)下註冊的執業會計師審查的周年財務報告及審核的整間機構年度財務報表, 而有關報告及報表須經兩名機構的授權代表簽署,即董事會主席/機構主管/機構社會福利服務主 管。周年財務報告應以現金記帳方式擬備, 而折舊、員工積存休假等非現金項目不應計入報告內。
V 有效期
18.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本協 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和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 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 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19. 如服務表現標準在協議期內有變,社署會尋求與服務營辦者達成共識,而服務營辦者須按照指定的推行時間表達至新的要求。
20. 服務營辦者是否可繼續提供下一期服務,須視乎當時的政策指引、服務需要和服務營辦者的表現等相關考慮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編配項目的權利。
VI 其他參考資料
21.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 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