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契約修正對照表(甲式)
(適用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2 款規定辦理者)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一、委託經營財產: 甲方提供乙方使用之財 產,詳如清冊。 | 一、委託經營財產: 甲方提供乙方使用之財 產,詳如清冊。 | 本點未修正。 |
二、契約存續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 ○○日止,計○○年○ ○月○○日,期間屆滿後,契約即失其效力。 | 二、契約存續期間: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 ○○日止,計○○年○ ○月○○日,期間屆滿後,契約即失其效力。 | 本點未修正。 |
三、禁止規定: 乙方不得以本契約作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使用、許可開發 、籌設或設置之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權利證明。 | 一、本點新增。 二、依 101 年 4 月 16 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 9 點第 2 項規定,增訂本契約不得供作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土 地使用權利證明。 | |
四、權利金、履約保證金之計算及繳納方式: 乙方應支付甲方下列訂約權利金、經營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並自負經營盈虧: (一)訂約權利金:計新台幣(以下同 )○○元。乙方已繳納○○元,餘額○○元加計 10%,計○○元 ,以 6 個月為1 期,分 6 期平均攤繳,每期應繳 ○○元,並於契約始期之月起算每第 6 個月月底前向甲方繳納。如乙方逾期未繳 納,經甲方限期 | 三、權利金、履約保證金之計算及繳納方式: 乙方應支付甲方下列訂約權利金、經營權利金及履約保證金,並自負經營盈虧: (一)訂約權利金:計新台幣(以下同 )○○元。乙方已繳納○○元,餘額○○元加計 10%,計○○元 ,以 6 個月為一 期,分 6 期平均攤繳,每期應繳 ○○元,並於契約始期之月起算每第 6 個月月底前向甲方繳納。如乙方逾期未繳 納,經甲方限期 | 一、點次變更。 二、依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以下簡稱書寫數字原則),將序數及引敘之法規規定修正為阿拉伯數字,爰酌修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 文字。 三、配合委營要點點次變更 ,修正第 1 項第 2 款文字。 四、依委營要點第 5 點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者,適用乙式契約,爰修正第 1 項第 2 款。 |
催繳仍不繳納時 ,甲方得請求乙方將未到期之訂約權利金一併提前繳納。 (二)經營權利金:依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委營要點)第 12點規定標準計收,核計每年○ ○元,乙方每年度應繳納 1 次。除屬訂約當年度部分(自民國○ ○年○○月○○日至民國○○年 12 月 31 日)為 ○○元,已於訂約時一併繳納外 ,其餘各年度,應於年度開始 1 個月內(即 1 月 31 日前)繳納 。 (三)履約保證金:乙方已繳納○○元之履約保證金。 前項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xxxx請求 退還。 | 催繳仍不繳納時 ,甲方得請求乙方將未到期之訂約權利金一併提前繳納。 (二)經營權利金:依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標準計收,核計每年○○元 ,乙方每年度應繳納一次。除屬 訂約當年度部分 ( 自 民 國 ○ ○ 年○○月○○日至 民 國 ○ ○ 年 12 月 31 日)為 ○○元,已於訂約時一併繳納外 ,其餘各年度, 應於年度開始 1個月內(即 1 月 31 日前)繳納 。(如為短期經營者,劃底線部分可刪除) (三)履約保證金:乙方已繳納○○元之履約保證金。 乙方繳納前項訂約權利金及經營權利金後,不得請求退還。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
五、發現虛偽不實之處理:甲方於乙方繳款後發現所附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撤銷本契約,已繳之訂約權利金及經營 權利金,不予退還。 | 一、本點新增。 二、依委營要點第 13 點第 6 項規定,增訂發現虛偽不實處理方式。 | |
六、使用限制: (一)乙方應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 | 四、使用限制: (一)乙方應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 | 一、點次變更。 二、依委營要點第 18 點規 定,修正第 2 款、第 3款。 |
地使用管制有關規定使用委託經營財產,不得將委託經營財產,作違反法令之使用,甲方不負審認及同意之責。 (二)乙方不得將委託經營財產供作區分所有建物之建 築基地。 (三)乙方不得將委託經營財產,供作廢棄物處理相關設施(包括廢棄物、資源物之回收、貯存、清除 、處理及掩埋等 )、殯葬相關設施、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土石採取場、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 、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使用。但依委營 要點第 5 點第 1項第 2 款規定辦理者,除作土石採取場外,不受本款限制。 | 地使用管制有關規定使用委託經營財產,不得將委託經營財產,作違反法令之使用,甲方不負審認及同意之責。 (二)乙方不得將委託經營財產供作建築區分所有建物 、法定空地、 建築通路或併同私有土地建築使用 。 (三)乙方不得將委託經營財產,供作廢棄物處理相關設施(含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及掩埋等)、殯葬相關設施、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及土石採取場等使用 ;乙方非經取得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將 委託經營財產,供作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土石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及相關設施使用。 (四)乙方未經甲方同 意,不得將委託經營 權讓與第三人。 | 三、第 4 款併入修正規定第 9 點,爰予刪除。 |
七、委託經營財產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之處理: 委託經營財產因新接管 、新發現或甲方收回、乙方返還部分委託經營 財產或因土地分割、合 | 五、委託經營財產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之處理 : 委託經營財產因新接管 、新發現或委託機關收 回、受託人返還部分委 | 一、點次變更。 二、依委營要點第 15 點第 1 項規定,修正第 1 項 、第 1 款第 3 目、第 2 款第 1 目及第 2 目文字 。 |
併、重測、重劃、更正 、未登記土地辦理第一次登記或其他原因,致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甲方應通知乙方變更本契約,其面積有增減者,應重新計算經營權利金,計算方式如下 : (一)重新計算之時點 : 1.因新接管、新發現或甲方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或其他原因,致面積有增減者,自契約變更之日 起重新起算。 2.因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更正、未登記土地辦理第一次登記 ,致面積有增 減者,自地政機關完成登記之日起重新起算。 3.因乙方返還部分委託經營財產,致面積減少者,自契約變更之次年1 月起重新起算 。 (二)重新計算應適用新舊土地申報地價之標準: 1.因新接管、新發現、土地重劃,致面積有增減者,以契 約變更後之土 | 託經營財產或因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 、更正、未登記土地辦理第一次登記及其他原因,致標示、筆數或面積變更時,甲方應通知乙方變更本契約,其面積有增減者,應重新計算經營權利金,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重新計算之時點 : 1.因新接管、新發現或甲方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或其他原因,致面積有增減者,自契約變更之日 起重新起算。 2.因土地分割、合併、重測、重劃、更正、未登記土地辦理第一次登記 ,致面積有增 減者,自地政機關完成登記之日起重新起算。 3.因乙方返還部分委託經營財產,致面積減少者,自契約變更之次年起重新起算。 (二)重新計算應適用新舊土地申報地價之標準 1.因新接管、新 發現、土地重劃、未登記土地辦理第一次 登記,致面積 | 三、第 1 項第 2 款新增標點符號。 四、酌修第 2 項文字。 |
地面積及契約變更當期之申 報地價計算。 2.因甲方收回、乙方返還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或土地分割、合併、重測、更正、未登記 土地辦理第一次登記或其他原因,致面積有增減者,以契約變更後之土地面積及原訂契約當期之申報地價計算 。 前項重新計算之經營權利金,較當年度乙方已繳之經營權利金減少或增加時,甲乙雙方應於 1 個月內,按重新計算之日數占全年之比例,退還溢繳或補繳不足部 分金額。 | 有增減者,以契約變更後之土地面積及契約變更當期之申報地價計算 。 2.因甲方收回、 乙方返還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或土地分割、合併、重測、更正或其他原因,致面積有增減者,以契約變更後之土地面積及原訂契約當期之申報地價計算。 前項重新計算之經營權 利金,較之當年度乙方已繳之經營權利金減少或增加時,甲乙雙方應於 1 個月內,按重新計算之日數占全年之比例 ,退還溢繳或補繳不足 部分金額。 | |
八、委託經營財產之變更及增加設施: 乙方如因經營需要,需增加設施或變更委託經營財產時,應經甲方同意;如未經同意擅自辦理,致委託經營財產發生損害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按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查估價值之 1.3 倍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增加之設施需甲方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應檢附相關圖說,送甲方審核後發給。 前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得供乙方申請建造執 照或雜項執照。 | 六、委託經營財產之變更及增加設施: 乙方如因經營需要,需增加設施或變更委託經營財產時,應經甲方同意;如未經同意擅自辦理,致委託經營財產發生損害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按「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查估價值之 1.3倍負損害賠償責任。 乙方增加之設施需甲方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者,應檢附相關圖說,送甲方審核後發給。 前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核發,依下列規定辦 理: | 一、點次變更。 二、酌修第 1 項。 三、依委營要點第 20 點第 2 項規定,修正第 3 項 及刪除第 4 項,第 5 項 配合移列第 4 項。 四、依委營要點第 5 點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辦理者,適用乙式契約,爰修正第 3 項。 |
乙方增加之設施,應依建築管理相關法令申請建築執照,完工後其屬可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 1 個月內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 、登記,並出具預告登記同意書印鑑證明及相關文件,會同甲方連件向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 (一)委託經營期間為 10 年者,得供乙方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二)委託經營期間超 過 1 年,未達 10 年者 ,除其用途屬供作x xx、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坎、挖填土石方外,得供乙方申請雜項執照。 (三)委託經營期間 1 年以下者,僅供乙方申請增建銷售樣品屋 、貨櫃屋、停車棚、招牌廣告、圍牆、臨時展演活動鷹架等或其他經甲方認定屬簡易設施之雜項執照。委託經營財產供申請設置風力發電相關設施者 ,委託機關得發給同意申請開發證明書,供其 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乙方增加之設施,應依建築管理相關法令申請建築執照,完工後其屬可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後 1 個月內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測量 、登記,並出具預告登記同意書印鑑證明及相關文件,會同甲方連件向登記機關辦理預告登記,禁止移轉或設定他 項權利。 | |
九、委託經營權轉讓: 委託經營期間,乙方有轉讓經營權之需要,應先徵詢甲方同意,並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或變更主體後,會 同受讓之第三人,檢具 | 一、本點新增。 二、依委營要點第 19 點規定,增訂委託經營權轉讓辦理方式。 |
相關文件,向甲方申請辦理換約。 前項受讓之第三人,應於換約前取得乙方於委託經營土地全部私有地上物之所有權,並以書面承諾換約後概括承受乙方之委託經營契約一 切權利義務關係。 | ||
十、委託經營財產之管理維護: 乙方對於甲方委託經營之財產應負管理及維護責任;如因管理維護疏失致損害或侵害甲方或第三人之權利者,乙方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七、委託經營財產之管理維護: 乙方對於甲方委託經營之財產應負管理及維護責任;如因管理維護疏失致損害或侵害甲方或第三人之權利者,乙方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點次變更。 |
十一、委託經營財產部分收回及權利金之退還: 委託經營期間,委託經營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收回部分委 託經營財產,乙方不得 | 八、委託經營財產部分收回及權利金之退還: 委託經營期間,委託經營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收回部分委 託經營財產,乙方不得 | 一、點次變更,並依法制慣用語詞修正第 1 項標點符號。 二、依委營要點第 21 點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規定,修正第 1 項第 5 款 、第 6 款。 三、依書寫數字原則,酌修第 2 項文字。 |
拒絕,並應變更委託經營財產: (一)政府舉辦公共事業。 (二)實施國家政策。 (三)都市更新。 (四)土地重劃。 (五)有處分、利用需要或奉准撥用者 。 (六)因其他不可歸責 乙方之原因,致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 甲方收回前項委託經營財產時,乙方得請求甲方按比例退還權利金, 其退還金額依委營要點 | 拒絕,並應變更委託經營財產。 (一)政府舉辦公共事業。 (二)實施國家政策。 (三)都市更新。 (四)土地重劃。 (五)另有處分、利用需要。 (六)因其他不可歸責受託人之原因,致不堪為原來之使用。 甲方收回前項委託經營財產時,乙方得請求甲方按比例退還權利金,其退還金額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二十一點規定 計算之。 | |
第21點規定計算之。 | ||
十二、終止契約事由: | 九、終止契約事由: | 一、點次變更。 |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終止委託經營契約 : (一)乙方未依約定期限繳納分期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逾 6 個月者 。 (二)乙方違反法令使用委託經營財產者。 (三)乙方將委託經營權讓與第三人,未依 x契約第 9 點規定向甲方申請辦理換約者 。 (四)乙方違反契約之約定,或擅自拆 除、變更委託經營財產、增建地上物,或增建之建物未依規定通知甲方辦理預告登記等,經甲方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五)乙方申請終止契約者。 (六)委託經營財產之使用分區或用地種類變更,致本契約無法繼續執行者。 (七)委託經營財產有處分、利用需要或奉准撥用者。 (八)因政府政策或法令變更,致本契約無法繼續執行者。 (九)因甲方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致剩餘之財產不 能達原來使用之 |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得終止委託經營契約 : (一)乙方未依約定期限繳納分期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逾 6 個月者 。 (二)乙方違反法令使用委託經營財產 ,或未經同意將委託經營權讓與第三人者。 (三)乙方違反契約之約定,或擅自變更委託經營財產 、增建地上物,或增建之建物未依規定通知甲方辦理預告登記等 ,經甲方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四)乙方申請終止契約者。 (五)委託經營財產之使用分區或用地種類變更,致原委託經營契約無法繼續執行者。 (六)委託經營財產, 甲方另有處分、利用需要者。 (七)因政府政策或法令變更,致原委託經營契約無法繼續執行者。 (八)因甲方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致剩餘之財產無法達到原用途,經乙方申請終止委託經營者。 (九)因不可歸責於乙 | 二、依委營要點第 22 點規 定,將第 1 項第 2 款分 列 2 款並修正文字;修正第 3 款、第 6 款、第 8 款、第 9 款及第 2 項 ;增訂第 11 款、第 12款;第 3 款至第 9 款移 列第 4 款至第 10 款。 三、第 1 項第 6 款、第 8 款 酌作文字修正。 四、依書寫數字原則,酌修第 2 項文字。 |
目的,經乙方申請終止委託經營者。 (十)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致委託經營財產不能 達原來使用之目的者。 (十一)依委營要點第 5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原認定事項者。 (十二)依委營要點第 5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核准或公告廢止開發、籌設或設置許可者 。 甲方依前項第 6 款至第 10 款, 或因不可歸責 於乙方之事由致依同項第 11 款、第 12 款規定終止委託經營契約時,乙方得請求甲方按比例退還權利金,其退還金額依委營要點第 22 點 規定標準計算之。 | 方之原因,致委託經營財產不堪為原來之使用者 。 甲方依前項第五款至第九款規定終止委託經營契約時,乙方得請求甲方按比例退還權利金,其退還金額依「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二十二點規定標準計算之。 | |
十三、權利金及違約金之扣抵: 甲方依前 2 點規定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時,應向乙方收取未繳清之訂約權利金、經營權利金、違約金及逾期返還委託經營財產期間應繳之使用補償金。 前項應收取之款項,甲方得由退還乙方之金額及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但依本契約第 11 點規 | 十、權利金及違約金之扣抵 : 甲方依前二點規定收回委託經營財產時,得向乙方收取未繳清之訂約權利金、經營權利金、違約金及逾期返還委託經營財產期間應繳之使用補償金。 前項應收取之款項,甲方得由退還乙方之金額及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但依本契約第八點規定 | 一、點次變更。 二、依委營要點第 23 點規 定,酌修第 1 項文字;配合點次變更,修正第 2 項文字。並依書寫數字原則,酌修該 2 項文字。 |
定收回者,不得由履約 保證金中扣除。 | 收回者,不得由履約保 證金中扣除。 | |
十四、換訂新約之處理: 甲方應於本契約期限屆滿前 3 個月,確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或核准仍存續有效,或原 核定之期限仍未屆期, | 一、本點新增。 二、依委營要點第 28 點規定,增訂換訂新約辦理方式。 | |
且無本契約第 12 點第 1 項規定情形後,提供新書面契約通知乙方於期滿前繳納訂約權利金 、訂約當年經營權利金及找補履約保證金差額 ,辦理換訂新約。 乙方未依前項辦理換訂新約者,甲方應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定或核准。 前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認定或核准前,乙方申請換訂新約時,甲方洽詢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其認定或核准未廢止後,同意乙方換訂新約。 換訂新契約之起日,為 x契約末日之次日。 | ||
十五、委託經營財產之返還 : 委託經營期限屆滿、終止委託經營後或甲方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乙方不得續為經營收益 ,並應於甲方所定期限 內交還委託經營財產。乙方交還之委託經營財產如有變更,應於前項期限內回復原狀;乙方屆期仍未回復,甲方得逕行僱工回復原狀,其費用由乙方負擔,或依 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查估 | 十一、委託經營財產之返還 : 委託經營期限屆滿、終止委託經營或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時,乙方應即交還委託經營財產 。 乙方交還之委託經營財產如有變更,甲方得限 1 個月以上期限,請求乙方回復原狀;乙方逾期仍未回復原狀時,甲方得逕行僱工回復原狀 ,其費用由乙方負擔, 或依「國有財產計價方 | 一、點次變更。 二、依委營要點第 24 點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25點第 1 項規定,修正第 1 項至第 3 項。 三、配合點次變更及依書寫數字原則,修正第 4 項文字。 |
受損價額向乙方求償。乙方於受託經營期間增加之設施或契約簽訂前已由乙方興建之設施,除乙方承諾拋棄所有權或移轉登記為國有並經甲方同意,或委託經營財產核准讓售乙方,或乙方取得合法權源繼續使用受託經營財產者,得免拆除外,應於交還委託經營財產前全部拆除;屆期未完成拆除時 ,視同拋棄所有權,由 甲方以廢棄物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依前 2 項規定,應由乙方負擔之費用及損害賠償價額,甲方得由履約保證金中扣除;若有不足,乙方應如數繳付。但依本契約第 11 點規定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時,不得於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 式」查估受損價額向乙方求償。 乙方於受託經營期間增加之設施或契約簽訂前已屬乙方之無權占用設施,除乙方承諾拋棄所有權或移轉登記為國有並經甲方同意,或委託經營財產核准讓售乙方 ,或乙方以其他合法權源繼續使用受託經營財產者,得免拆除外,應於交還委託經營財產前全部拆除;逾期未完成拆除時,視同拋棄所有權,由甲方以廢棄物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 依前二項規定,應由乙方負擔之費用及損害賠償價額,甲方得由履約保證金中扣除;若有不足,乙方應如數繳付。但依本契約第八點規定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時,不得於履約保證金 中扣除。 | |
十六、未依約返還委託經營財產之處理: 乙方未依前點規定交還委託經營財產者,甲方應向乙方追收計自委託經營期限屆滿、通知終止委託經營契約,或通知收回部分委託經營財產之次日起之使用補償金,並得於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中扣除。 前項使用補償金按下列標準計收: (一)土地以當期申報地價年息 10%計收;未登記土地 以毗鄰使用性質 | 一、本點新增。 二、依委營要點第 25 點第 2 項、第 3 項規定,增訂未依約交還委託經營財產之使用補償金計收方式。 |
相同之土地當期申報地價最高者年息 10%計收。 (二)建築物按當期之課 稅 現 值 年 息 10%計收;其無課稅現值者,依建築物重建價格減除折舊後餘額之年息 10%計收 。 (三)雜項工作物、設備按當期甲方帳面淨值年息 10%計收;其無帳面淨值者,依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評定 之 價 格 年 息 10%計收。 | ||
十七、履約保證金之退還:甲方於收回全部委託經營財產後,應將剩餘之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乙 方。 | 十二、履約保證金之退還:甲方於收回全部委託經營財產後,應將剩餘之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乙 方。 | 點次變更。 |
十八、委託經營財產之檢查 : 甲方對於委託經營財產之使用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或通知乙方 檢附地上物現況照片, 乙方不得拒絕。 | 十三、委託經營財產之檢查 : 甲方對於委託經營財產之使用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乙方不得拒絕。 | 一、點次變更。 二、依委營要點第 26 點規定,增訂得以現況照片提供查核。 |
十九、違約金: 乙方未依約定期限繳納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時,甲方應按月照欠額加收 5‰違約金,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 最 高 以 欠 額 之 60‰計。但逾期 2 日以 內繳付者,免計收。 | 十四、違約金: 乙方未依約定期限繳納訂約權利金或經營權利金時,甲方得按月照欠額加收 5‰違約金,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 最 高 以 欠 額 之 60‰計。但逾期 2 日以 內繳付者,免計收。 | 一、點次變更。 二、依委營要點第 16 點規定,修正文字。 |
二十、乙方為 2 人以上時之特別約定: (一)乙方因本契約所 生之義務,應共 | 十五、乙方為二人以上時之特別約定: (一)乙方因本契約所 生之義務,應共 | 一、點次變更。 二、依書寫數字原則,酌修標題及第 2 項文字。 三、配合點次變更,修正第 |
同對甲方負連帶責任。 (二)乙方對甲方行使權利之方式,應由全體共同為之 ,甲方亦僅得向乙方全體為給付 。 但依本契約第 17 點規定,甲方應退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得由乙方協議 1 人代表領回。 | 同對甲方負連帶責任。 (二)乙方對甲方行使權利之方式,應由全體共同為之 ,甲方亦僅得向乙方全體為給付 。 但依本契約第十二點規定,甲方應退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得由乙方協議一人代表領回。 | 2 項文字。 | |
二十一、訴訟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地方法 院為第 1 審管轄法院。 | 十六、訴訟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一、點次變更,標題新增標點符號。 二、依書寫數字原則,酌修 文字。 | |
二十二、契約變更: 本契約第 1、7、8 點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時,甲方應於「變更記事」欄內記載,並通知乙方。 乙方之地址、電話有變 | 十七、契約變更 x契約第一、五、六點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時,甲方應於「變更記事」欄內記載,並通知乙方 。 | 一、點次變更,標題新增標點符號。 二、配合點次變更及依書寫數字原則,修正第 1 項文字。 三、依委營要點第 4 點規定 | |
更時,應通知甲方記載於「變更記事」欄。 | 乙方之住址、電話有變更時,應通知甲方記載於「變更記事」欄。 | ,乙方係地方政府、公立機構、公私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並無自然人 ,爰第 2 項「住」址, 修正為「地」址。 | |
二十三、契約之生效: 本契約經甲乙雙方用印 | 十八、契約之生效 x契約經甲乙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 | 一、點次變更,標題新增標點符號。 二、依實務作業,修正「簽 名蓋章」為「用印」。 | |
後生效。 | |||
二十四、契約份數: 本契約 1 式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 | 十九、契約份數 x契約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 一、點次變更,標題新增標點符號。 二、依書寫數字原則酌修文 字。 | |
二十五、契約附件: 本契約附件如下,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一)委託經營財產清冊。 (二)委託經營土地位 | 二十、契約附件 x契約附件如下,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一)委託經營財產清冊。 (二)委託經營土地位 | 一、點次變更,標題新增標點符號。 二、第 2 款酌作文字修正。三、配合委營要點修正刪除公開招標委託經營規定 ,刪除第 3 款,第 4 款 | |
置略圖。 (三)委營要點。 | 置略圖一份。 (三)投標須知一份。 (四)委託經營要點一 | 配合移列第 3 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
份。 | ||
二十六、特約事項: | 二十一、特約事項 | 點次變更,標題新增標點符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