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专用传真:021-65870156 人工确认电话号码:021-26066904 交易专用邮箱:zxgt@hcmiraefund.com
(个人版)
甲方:xx未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专用传真:000-00000000 人工确认电话号码:000-00000000 交易专用邮箱: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 基金账号: (新开户免填)开户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预留传真: 预留电子邮箱: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公告内容、甲方业务规则,为了方便乙方在甲方办理账户、交易业务,双方本着公开、公平、自愿的原则,就乙方采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下称“远程交易方式”)向甲方提交业务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范围
1、本协议所指远程交易,是指乙方将交易业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传真至甲方交易专用传真号码的传真机(下称“指定传真”)或发送至甲方交易专用邮箱(下称“指定邮箱”),并通过甲方人工确认电话号码(下称“指定号码”)进行确认,从而完成业务申请的一种委托方式。
2、本协议远程交易业务的适用对象:
1)乙方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投资者。
2)乙方须已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和远程交易风险,并根据甲方告知的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审慎判断,自愿承担投资基金
/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和远程交易可能导致的损失。 3、本协议远程交易业务的适用范围:
1) 交易类:认购、申购/参与、赎回/退出、撤单、基金转换、转托管、设置分红方式;
2) 账户类:开户、账户登记、一般账户信息变更(变更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乙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银行账户信息的变更,以及非交易过户不支持远程交易方式)、交易账户销户、基金账户销户。
第二条 受理条件
1、乙方应为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对象。乙方须在甲方预留个人印鉴。乙方应当保证提供材料真实、准确。
2、乙方应在甲方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业务受理时间(申购业务受理时间为 9:30-15:00,认购期内为 9:30-17:00)内,以远程交易方式送达交易业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认购、申购/参与款项,否则所提交申请不成立。乙方申请的时间以甲方指定传真或邮箱系统记录的接收时间为准。
3、甲方收到乙方的认购、申购/参与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否则该申请将被顺延为下一开放日申请,或甲方将与乙方联系重新确定交易日期。基金的认(申)购价格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4、乙方应在甲方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业务受理时间(赎回/退出、基金转换、转托管等交易受理时间为 9:30-15:00)内,以远程方式送达交易业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甲方收到乙方赎回/退出、基金转换、转托管等申请,将验证乙方基金账户在该交易日是否有足够的基金/计划份额。如有则受理申请,否则申请不成立。
第三条 受理流程
1、乙方在办理远程交易业务时,应将办理该业务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送达甲方指定传真或邮箱。
2、乙方在发起远程交易业务后,应在甲方业务受理时间截止前主动拨打本协议指定电话,确认是否收到业务申请及其内容申请。
3、甲方收到远程交易申请后,对交易业务申请表中的印鉴与乙方预留印鉴的表面真实性进行核对。印鉴的表面形式仅包括预留印鉴的名称、款式及数量。
第四条 资料寄送
乙方通过远程交易方式提交开户、账户登记申请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全套委托申请资料原件寄达甲方直销中心。
第五条 免责条款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责任:
1)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等而影响交易的实施;
2)因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原因造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而影响交易的实施;
3)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因甲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等导致的突发事件而影响交易实施;
4)乙方对远程交易程序产生误解、乙方交易设备与交易系统不匹配或乙方操作不当无法下达申请或申请失败的;
5)乙方在业务受理时间截止前未主动拨打本协议指定电话进行业务申请确认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免责事项。
2、乙方交易业务申请书上印鉴与甲方预留印鉴表面相符而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甲方对于乙方发送的传真件(视同原件)或电子邮件、交易业务申请表中的印鉴是否真实及交易申请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交易业务申请表填写错误等所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或其它法律责任。
4、甲方根据且仅根据乙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发出的传真/电子邮件处理乙方的业务申请。如甲方接收到的申请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公告内容、甲方业务规则的,甲方可不执行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及有效期
1、本协议签署后,若因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公告内容、甲方业务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符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2、甲方有权调整本协议内容,调整后的协议公示于甲方官网。甲方有权变更其指定传真、邮箱、号码,但应提前在其官网公示或通知函告,并以变更后的指定联系方式为准。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在发生下述情况时自动终止:
1)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2)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3)乙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第七条 争议解决
x协议未尽事宜或因本协议履行引起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受理费用、律师费用等。
第八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只规定甲方对乙方交易申请的接收和办理,交易能否成功以产品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