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风险收益评级为PR2(中低风险),本理财计划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销售服务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 理销售的本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本理财计划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 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计划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重要须知
招银理财招睿xxx(xx)1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产品代码:107331)
⚫ 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共同组成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理财计划合同的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 本理财计划不等同于银行存款,管理人不保证本理财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和本金安全。
⚫ 本理财计划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发售。
⚫ 投资者承诺其用于认购理财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 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为投资者合法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或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属于依据联合国、中国政府及其他可适用政府或国际组织制裁(名单)制裁范围;仅为合法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如发生异常情况,投资者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若对本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向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咨询。
⚫ 在购买本理财计划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以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为准。
⚫ 除本《产品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的收益及收益分配方式外,任何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任何收益承诺。客户所能获得的最终收益以管理人实际支付的为准。
⚫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并根据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要求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资产。
⚫ 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的风险收益评级为PR2(中低风险),本理财计划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根据销售服务机构的方式和方法,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本理财计划进行销售评级,销售评级与管理人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本理财计划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理财计划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您的本金有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以本《产品说明
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2018〕18 号)文件的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 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管理人将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银保监会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管理人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签署本理财计划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将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每日持仓信息报送相关监管机构。
⚫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管理人(特指除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招银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仓信息等相关信息,招银理财将应其他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该等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xxxx等相关信息。
⚫ 管理人有权依法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解释。
基本定义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用词将具有如下含义: 1.参与主体用语
1) 招银理财:指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招商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产品管理人:指招银理财。
4) 托管人:指招商银行。
5) 销售服务机构:指与招银理财签订相关协议,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的机构。
6)认购人:指在认购期期间签署理财计划《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向理财计划管理人交付认购资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含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7)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人:指其认购/申购申请,经过管理人确认认购/申购成功,从而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8)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仅指销售服务机构招商银行认可且符合《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 号)及《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要求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9)银保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0)监管机构:指对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受托人、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
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外汇管理局、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
2. 法律文件用语
1)《产品说明书》:指《招银理财招睿xxx(xx)1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2)《风险揭示书》:指作为招银理财招睿xxx(xx)1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风险揭示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管理人签署的,作为招银理财招睿xxx(xx)1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4)理财计划合同: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的总称。
5)销售文件:指《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以及《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6)《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指由投资者和销售服务机构签署的,作为招银理财招睿xxx(xx)1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销售文件不可分割组成部分的《销售(代理销售)协议书》,以及对该文件的有效修改或补充。
3. 理财产品用语
1)理财计划/理财产品/产品:指招银理财招睿xxx(xx)1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
2)认购资金:指在认购期,认购人为认购理财计划份额而向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为免疑义,认购资金不包含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所产生的利息。
3)理财计划募集资金:指认购人按照理财计划合同的约定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认购成功而进入理财计划账户的认购资金的总和。
4)理财计划资金: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以及管理人管理、运用、处分该等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而取得且归于理财计划所有的货币资金。
5)理财计划费用:指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的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6) 执行费用:指为理财计划利益目的而进行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以及因诉讼或仲裁之需要而委托中介机构或司法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
7)理财计划税费:指根据适用法律和理财计划文件规定,理财计划应缴纳和承担的税收和有权政府部门向理财计划征收的规费。
8)理财计划利益:指投资者因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取得或有权取得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分配的理财计划资产。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该等财产性利益包括投资本金及理财计划收益。
9)投资本金:就每一投资者而言,指投资者为认购/申购理财计划份额而向理财产品管理人交付的货币资金,即该投资者在本理财计划下的初始投资资金。就每一理财计划份额而言,在本理财计划成立时每一理财计划份额的投资本金为 1 元。为避免疑义,投资本金的称谓仅为方便
计算理财计划利益而创设的,并非对投资者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10)理财计划收益:指投资者投资理财计划获得的投资收益,该收益为其获得分配的全部理财计划利益中扣除投资本金的部分。
11)利益分配:指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理财计划利益分配,具有《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的含义。
12)期间分配:指在理财计划终止日(不含当日)前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3)终止分配:指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当日及之后的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4)理财计划份额:指管理人依据理财计划文件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资产受益凭证。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基于其所持有的理财计划份额享有理财计划利益、承担理财计划资产风险。
15)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指理财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即每 1 份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16)理财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指理财计划份额的单位净值与产品成立后历次累计单位收益分配的总和。
17)理财计划估值:指计算评估理财计划资产以确定理财计划份额单位净值的过程。
18)业绩比较基准:指管理人基于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计算浮动投资管理费(如有)的依据,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投资管理人对本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
19)认购:指投资者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申请购买本产品理财计划份额的行为。
20)申购/赎回:指在理财计划的开放期内,投资者向理财计划管理人提出对理财计划份额进行购买或卖出的行为。
21)巨额赎回: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的开放期内,若理财计划任一开放日净赎回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日终份额的 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出现巨额赎回时,投资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上述安排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4.相关账户用语
理财托管账户/理财计划账户:指理财计划管理人以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的资金管理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5.期间与日期
1)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开盘交易日。
2)工作日/银行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3)认购期:指理财计划成立前,理财计划管理人接受理财计划认购的时间。但在该期间内如认购人提交认购申请的认购份额提前达到《产品说明书》所载的发行规模上限的,管理人有权宣布认购期提前结束,停止接受认购申请,该情况下,产品登记日和产品成立日,维持《产品说明书》的约定,保持不变。
4)认购登记日/产品登记日:指管理人对认购人提交的认购申请进行理财计划份额登记的日期。
5)理财计划成立日/产品成立日:指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后理财产品成立的日期。
6)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预计到期日:指《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要素”中约定的预计到期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7)理财计划到期日/终止日:指理财计划终止之日,根据实际情况,是指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早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终止之日(含延长后的到期终止之日,以及管理人在延期期限内根据本
《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终止之日)。
8)理财计划预计存续期/预计存续期:指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的期间。
9)产品存续期/理财计划存续期:指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至理财计划终止日的期间。
10)估值日:本理财计划成立日后 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周三及此后每周三、开放日、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如周三为非工作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后第 2 个工作日公布理财产品的估值。
11)投资周期:本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每 3 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第一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
为理财计划成立日,结束日为理财计划成立日的 3 个月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为该月末日,下同)。对于第二个投资周期以及后续投资周期,该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上个投资周期的结束日,该投资周期的结束日为其起始日的 3 个月后的对应日。如理财期限内某个结束日为节假日(“原结束日”),则该结束日顺延到下个工作日,但下一个投资周期的结束日仍以原结束日为准,不做顺延。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仅部分赎回的,未赎回部分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
12)申购、赎回期/开放期:指本产品开放申购、赎回的期间。本产品的开放期/申购、赎回期为每个投资周期结束日前 2 个工作日(含)至该投资周期结束日(含),但最后一个投资周期无开放期。投资者可在申购、赎回期内首日的 9:00 至末日的 17:00,提交申购、赎回的申请。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13)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本理财计划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本理财计划申购、赎回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理财产品开放日。申购、赎回期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将以开放日的净值进行确认。
14)申购、赎回确认日:每个开放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为该开放日对应申购、赎回确认日。
15)节假日临时调整:如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临时调整节假日安排,导致产品原定开放期、开放日、估值日等日期安排发生变化的,原则上采用顺延方式对原定日期安排进行调整,如有特殊安排,以管理人通过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的调整方式为准。
6.相关事件用语
不可抗力:指理财计划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依相关理财产品文件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 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火灾、停电、瘟疫;
b. 战争、政变、恐怖主义行动、骚乱、罢工;
c. 新的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颁布或实施、对原适用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
d. 金融管理部门强制要求终止理财计划(该等强制要求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及
e. 因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运营网络系统遭受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理财计划各方和/或其关联方之服务、营业的中断或者延迟。
7.其他
1)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理财计划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元:指人民币元。
3)适用法律:指在理财产品文件签署日和履行过程中,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银行间交易商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计算机构、基金业协会依法颁布的,适用于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宜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通知、须知、业务指南、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其有效的修改、更新或补充。
风险收益评级
(本评级为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仅供参考)理财计划要素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理财计划的概要,管理人列举以下核心要素,但本要素表信息并非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之全部。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须全面阅读并确保充分知悉理财计划销售文件的各部分信息,以全面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所有事项。
名称 | 招银理财招睿xxx(xx)1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产品代码: 107331)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 号 |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0000064,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号在中国理财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 品信息。 |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固定收益类 |
募集方式 | 公募发行 |
运作方式 | 定期开放式 |
x金及理财收益 (如有,下同) | 本理财计划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 财收益,本理财计划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 |
变动等而蒙受损失且不设止损点。在理财计划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 收的情况下,扣除理财计划税费和理财计划费用等相关费用后,计算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 |
理财计划份额 | 理财计划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 1 份。 |
理财计划份额面值 | 每份理财计划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发行对象 | A 份额(销售代码 107331A):招商银行零售客户和机构投资者(仅指作为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C 份额(销售代码 107331C):招商银行公司客户专属。 D 份额(销售代码 17331D):其他非招商银行客户专属。 E 份额(销售代码 107331E):零售客户专属。 F 份额(销售代码 17331F):其他非招商银行客户专属。 H 份额(销售代码 107331H):招商银行零售客户和机构投资者(仅指作为产品管理人代表其管理的家族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
发行规模 | A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100 亿元。 C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10 亿元。 D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10 亿元。 E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1 亿元。 F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9 亿元。 H 份额:发行规模上限 5 亿元。 产品总发行规模下限 1 亿元,若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销售服务 机构有权暂停接受认购申请。 |
业绩比较基准 | A 份额: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投资比例、市场情况进行静态测算和情景分析,首个投资周期年化业绩比较基准为:3.60%。A 份额首个投资周期起始日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 C 份额: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投资比例、市场情况进行静态测算和情景分析,首个投资周期年化业绩比较基准为:3.60%。C 份额首个投资周期起始日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 D 份额: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投资比例、市场情况进行静态测算和情景分析,首个投资周期年化业绩比较基准为:3.60%。D 份额首个投资周期起始日为 2021 年 2 月 18 日。 E 份额: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投资比例、市场情况进行静态测算和情景分析,首个投资周期年化业绩比较基准为:3.60%。E 份额首个投资周期起始日为 2021 年 5 月 11 日。 F 份额: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投资比例、市场情况进行静态测算和情景分析,首个投资周期年化 |
业绩比较基准为:3.50%。F 份额首个投资周期自 2021 年 8 月 12 日。 H 份额: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投资范围内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投资比例、市场情况进行静态测算和情景分析,首个投资周期年化业绩比较基准为:3.30-4.0%。H 份额首个投资周期起始日为 2021 年 11 月 11 日。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本业绩比较基准是基于市场的历史走势测算后,在持有本产品满一年及以上时间后较大概率达成的年化收益投资目标,上述目标的达成概率随投资者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增长。 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计划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管理人对本理财计划进行的收益承诺。投资者不应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持有本理财计划份额到期的综合投资收益参考值。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如未披露调整,则以上一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准。 | |
认购起点 | (1)A 份额认购起点为 100 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2)C 份额认购起点为 100 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3)D 份额认购起点为 100 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4)E 份额认购起点为 1 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5)F 份额认购起点为 100 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6)H 份额认购起点为 1 元,超过认购起点部分,应为 1 元的整数倍。 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单笔认购/ 申购上限 | A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A 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C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C 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D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C 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E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 5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E 份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F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F 份 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
H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H 份 额规模上限的二者的较小值。 | |
认购期 | 2020 年 11 月 3 日 9:00 到 2020 年 11 月 10 日 17:00。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详细 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认购”。 |
认购登记日 | 2020 年 11 月 11 日 |
理财计划成立日 | 2020 年 11 月 11 日 |
理财计划预计到期 日 | 理财计划预计存续期为 10 年,2030 年 11 月 11 日(如遇非工作日顺 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理财计划终止 | 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计划终止事件的,本理财计划有 可能终止。 |
理财计划终止日 | 指理财计划终止之日,包括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或管理人根据本 《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计划早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计划延长后的终止之日(含延长后的到期终止之日,以及管理人在延期期限内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 理财计划终止之日)。 |
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 就期间分配而言,在满足分配基准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面值的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决定分配基准日、当次分配比例和金额,并将于权益登记日次日前通过本《产品说明书》 “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就终止分配而言,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将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后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如有,下同)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或者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
估值日 | 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自本理财计划成立日后 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周三及此后每周三及开放日、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以 |
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如周三为非工作日,则估值日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后第 2 个工作日内公布该估值。详细内容见以下“理财计划估值”。 | |
信息披露 | 管理人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详细内容见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 |
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 | x理财计划每 3 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投资者可在每个投资周期结 束日前 2 个工作日(含)至该投资周期结束日(含)内提交本理财计划的申购、赎回的申请。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仅部分赎回的,未赎回部分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特定情形下且本产品说明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详细内容见 “理财计划申 购、赎回”。 |
理财计划费用及其他费用 | 1.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 0.15%/年。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2.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其中:A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15%/年, C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20%/年,D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20%/年,E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15%/年, F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15%/年,H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 0.15%/年。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3.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 0.02%/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4.浮动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浮动投资管理费。每个开放期首个开放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计提评价日,当一个计提评价日的年化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超过 B%时计提超出部分的 50%为浮动投资管理费,其中[A%-B%]为本理财计划在该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于每个计提评价日计算并计提。浮动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5.其他(如有):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详细内容见“理财计划费用”。 6.延期清算期间,本理财计划不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及销售服务费及浮动投资管理费等。 其他费用 认/申购费:投资者认/申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认/申购费。赎回费: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赎回费。 |
认购、申购及赎回 方式 |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申购和 赎回本理财计划份额,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
巨额赎回 | 投资者可于申购、赎回期内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赎回申请,若申购、 赎回期内任一开放日净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份额 |
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可选择接受并确认部分赎回申请或接受并确认全部赎回申请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选择部分赎回时,对于该赎回开放日内,净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产品总份额的 10%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按照赎回开放日内投资者赎回递交申请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对赎回开放日内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确认。 选择延缓支付时,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产品总份额的 1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通过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 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 |
税款 | x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详细内容见“理财计划税费”。 若税费政策调整,可能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 |
理财计划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
(一) 投资目标
x产品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债券和非标准化债权,本产品将结合宏观经济走势、利率走势的判断,加强信用风险把控,做好固定收益类资产的配置,力争为投资者创造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 投资范围
x理财计划理财资金可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下金融资产和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政府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次级债、二级资本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PPN)、资产支持票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及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固定收益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同业存单等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各类银行存款、大额存单、资金拆借、债券逆回购等资产,以及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等;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为高流动性资产;
信托贷款、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附回购)、承兑汇票、信用证、收益凭证、股权收益权转让(附回购)等各类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以及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资产管理计划或信托计划等;
仅限优先股的权益类资产。本产品不投资于普通股票、权证等资产。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挂钩固定收益资产的衍生金融工具。
如存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避免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投资者知晓并同意本理财计划的投资对象可能包括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发行、承销、管理的符合本理财计划投资范围规定的投资产品,本理财计划可能与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互为交易对手或从事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
(三) 投资比例
各投资品种占净资产的计划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品种 | 计划配置比例(占净资产) |
固定收益类资产: | 不低于 80% |
其中:高流动性资产 | 不低于 5% |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 0%-49% |
权益类资产(仅限优先股): | 0%-5% |
衍生金融工具(以保证金计) | 0%-5% |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投资管理人应当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三个月内使理财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约定。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四) 投资策略
通过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走势、财政与货币政策、利率波动与趋势、利率期限结构、信用风险和利差变化等因素,在符合产品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各类投资品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1、配置策略
配置策略主要以持有标准化债权资产及非标债权资产至到期为目的。结合内部信用评级
人员的专业信用分析,辅以外部信用评级,采用内外结合的方式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情况,确定发行主体的信用状况,综合风险与收益的xx,选择投资于信用风险可控、收益较高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构建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组合。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配置会在对市场利率波动与趋势做出预期分析和对组合久期正确把握的基础上,结合利率期限结构变化、信用利差变化等因素挑选较优的组合配置方案。
2、利率预期策略与组合久期管理
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的研究,结合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经济金融政策的分析,对市场利率波动与趋势做出预期和判断,并在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调整组合的资产配置久期。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利率趋势预测,增厚组合收益。
3、交易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波动与趋势的判断选取高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如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进行波段交易,高抛低吸以期获得交易性收益。交易策略将充分考虑投资品种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谨慎投资。
4、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根据风险管理原则,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久期中性的交易和套利策略。根据数量统计和基本面的变化情况来寻找可能存在的交易和套利机会。
(五)投资限制
1、对本产品的集中度要求如下:
(1)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单只证券、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超过本产品净资产的
10%。
(2)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者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 30%。
非因管理人主观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
2、本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不超过 140%(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规定调整)。
投资管理人
x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为招银理财。招银理财负责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招银理财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计划资金;
2.按照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投资管理费和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
3.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计划相关事务所支出的理财计划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计划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计划的期限;
5.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计划的认购规模上限、认购起点、认购金额上限、认购资金的最低金额等要素;
6.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7. 管理人有权决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的管理、合同条款变更、赎回、处置与披露事宜,并有权指令信托受托人按管理人指令执行,包括但不限于:有权决定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及其底层资产投放的先决条件是否放弃或延后、有权决定非标准化债权投资的相关罚息的降低或免除、有权决定是否同意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债务人提前还款(含全部及部分)或展期及展期条件、有权决定投后监管的执行、有权决定违约救济措施的选择。
8.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计划的利益,对被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各类基金(含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企业等行使出资人/投资者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投票的权利)以及行使因理财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类基础资产(含债券)或其他基础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类资产)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9.以理财计划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10.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11.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本理财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托管人
x理财计划的托管人为招商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托管人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
主要职责 | 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 算、估值核算等理财产品托管服务。 |
投资管理人为理财计划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计划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理财计划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缴纳理财计划税费、接收理财计划回收资金、支付理财计划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理财计划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销售服务机构
x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包括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和上海银行。后续如有变更以管理人信息披露为准。销售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包括理财计划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财计划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订立理财计划合同、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沟通及进行信息披露、接受投资者咨询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机构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x0000xxxxxxx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55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 住所 | xxxxxxxxxx00x |
有限公司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3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xx000xxxxxxx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59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 住所 | xxxxxxxxxxxx0xxxxx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66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xxxxxxxx00x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28 |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68号 |
客户服务热线 | 95594 |
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如有)本理财计划的资金划出账户应与本理财计划到期或期间赎回(如有)接收资金的账户相同。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除非经管理人同意,该账户不得变更、注销。如发生投资者账户被有权机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投资者不得申请对投资者账户予以变更或注销。
理财计划认购
1.认购份额:1 元人民币为 1 份。
2.发行规模:发行规模下限 1 亿元,A 份额产品规模上限为 100 亿元,C 份额产品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D 份额产品规模上限为 10 亿元,E 份额产品规模上限为 1 亿元,F 份额产品规模上限
为 9 亿元,H 份额产品规模上限为 5 亿元,认购期内如产品份额超过理财计划发行规模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3.理财计划认购期:2020 年 11 月 3 日 9:00 到 2020 年 11 月 10 日 17:00。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4.认购登记日:本理财计划于 2020 年 11 月 11 日进行认购登记。
5.认购/撤单手续: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办理认购或撤销本理财计划份额,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6.认购金额:在理财计划认购期内,A 份额投资者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须为 1 元的整数倍。C 份额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认购单
笔最低限额的金额须为 1 元的整数倍。D 份额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认购单笔
最低限额的金额须为 1 元的整数倍。E 份额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
限额的金额须为 1 元的整数倍。F 份额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
额的金额须为 1 元的整数倍。H 份额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高于认购单笔最低限额的
金额须为 1 元的整数倍。(如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公募产品调整认购起点金额的,本理财计划可作出相应调整。)
7.在认购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理财计划累计认购份额达到发行规模上限时,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停止接受认购申请。
8.单一客户持有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A 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A 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 C 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C 份额
规模上限的较小值,D 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D 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E 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5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E 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F 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F 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H 份额投资者持有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H 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内累计认购份额的上限,应遵守单一客户持有上限和发行规模限制,单一投资者累计认购份额持有上限或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上限时,停止认购。
9.单笔认购上限:A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A 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C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C 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D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D 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E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5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E 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F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5000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F 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H 份额投资者单笔认购上限为 5000 万元和本理财计划 H 份额规模上限的较小值,且各份额投资者应遵守单一客户持有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超限部分的申请。对于销售服务机构决定拒绝的认购申请,视为认购不成功。
10.特别地,销售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还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 C 份额投资者超过单笔认购上限或单一客户持有上限部分的认购/申购申请。如管理人接受该等超限部分认购/申购申请的,管理人可能相应调整 C 份额及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上限。
11.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理财计划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服务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其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管理人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认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认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认购登记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计划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认购撤单:在认购期内,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已向销售服务机构递交的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除非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否则投资者只能选择全部撤单。如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则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初次认购申请或任一追加认购申请,但必须就对应该笔认购的申请全单撤销;A 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 100 元(如公募产品调整认购起点金额,可相应调整),C 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 100 元(如公募产品调整认购起点金额,可相应调整),D 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 100 元(如公募产品调整认购起点金额,可相应调整),E 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 1 元(如公募产品调整认购起点金额,可相应调整),F 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 100 元(如公募产品调整认购起点金额,可相应调整),H 份额投资者部分撤销后剩余的各笔认购份额总和不得低于 1元(如公募产品调整认购起点金额,可相应调整),否则,投资者应将剩余各笔认购申请一次性全单撤销;
(4)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冻结【人民币资金形式的】认购款项,冻结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
12. 认购费:投资者认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认购费。
13. 认购份额的计算
x理财计划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认购份额=认购金额÷本理财计划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人民币认购本理财计划,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 万元人民币÷1.00 元/份=1,000,000.00 份
理财计划申购、赎回
1.投资周期:本理财计划成立日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从成立日起,每 3 个月为一个投资周
期。第一个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理财计划成立日,结束日为理财计划成立日 3 个月后的对应日。对于第二个投资周期以及后续投资周期,该投资周期的起始日为上个投资周期的结束日,该投资周期的结束日为其起始日的 3 个月后的对应日。如理财期限内某个结束日为节假日(“原结束日”),则该结束日顺延到下个工作日,但下一个投资周期的结束日仍以原结束日为准,不做顺延。具体时间管理人将以“信息披露”约定的形式向投资者告知。某个投资周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仅部分赎回的,未赎回部分份额自动进入下一个投资周期。
2.申购、赎回期/开放期:每个投资周期结束日前 2 个工作日(含)至该投资周期结束日(含)为本理财计划的开放期。投资者可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申购、赎回的申请,但最后一个投资周期无开放期。投资者可在申购、赎回期内首日的 9:00 至末日的 17:00,提交申购、赎回的申请。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3.开放日:本理财计划申购、赎回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理财产品开放日。申购、赎回期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将以开放日的净值进行确认。
4.申购、赎回确认日: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登记并确认,该日为申购、赎回确认日。
5.申购、赎回原则
(1) 投资者赎回本理财计划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 投资者申购、赎回本理财计划时,采用“未知价”原则,即本理财计划申购和赎回价格为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产品份额净值的公布详见“理财计划估值”。
(3) 本理财计划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计划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6) 投资者可于申购、赎回期内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赎回申请,机构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上托管银行提交赎回申请,如任一开放日内净赎回申请份额合计超过理财产品上一工作日日终总份额的 10%,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
A、全额赎回:当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B、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理财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可选择接受并确认部分赎回申请或接受并确认全部赎回申请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选择部分赎回时,对于该赎回开放日内,净赎回申请的份额超过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产品总份额的 10%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管理人有权按照赎回开放日内投资者赎回递交申请的顺序,依照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认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对赎回开放日内投资者的所有赎回申请同等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确认。
选择延缓支付时,管理人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的赎回申请,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产品总份额的 1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通过本理财计划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示例:如果最新理财计划的在赎回开放日的上一工作日的总存续份额为 20 亿份,在赎回开放
日投资者净赎回份额大于 2 亿份,管理人有权选择接受全部赎回申请,或选择接受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选择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的净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2 亿份。
(7) 投资者可于开放期向销售服务机构提出申购申请,机构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网上托管银行提交申请,管理人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开放期累计申购份额已达到产品规模上限,销售服务机构有权拒绝超出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特别地,销售服务机构和管理人还有权选择接受或拒绝 C 份额投资者超出产品规模上限部分的申购申请。A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
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D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E 份额投
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
或 1 元的整数倍;F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00 元,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
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H 份额投资者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 1 元,
高于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的金额及追加申购的金额须为 1 元或 1 元的整数倍。
(8) 投资者有权部分或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全部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投资者如需再次申购,则申购的金额不得低于该份额认购起点。部分赎回理财计划份额后,A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C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
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D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
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E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F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币 1 元的整数倍。H 份额投资者如需再行申购,则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或人民
币 1 元的整数倍。
(9) 销售服务机构受理投资者于开放期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服务机构收到了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管理人于申购、赎回确认日的确认为准。具体而言,投资者按规定提交申购申请、全额交付款项并经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冻结或预扣的,申购申请成立;如管理人在申购、赎回确认日根据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申购份额、赎回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生效,并以管理人的登记记录为
准。
(10) 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 17:00 之前可以撤销。销售服务机构实际受理时间可能与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11) 如赎回将导致单个 A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或导致单个 C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或导致单个 D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或导致单个 E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或导致单个 F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或导致单个 H 份额投资者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投资者剩余份额将被一次性全额赎回。
(12) 投资者申购本理财计划无需支付申购费。 6.申购、赎回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期内的申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冻结人民币资金形式的申购款项,冻结期间管理人不向投资者计付利息,认购期内认购资金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理财计划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份额的确认
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后的第 2 个工作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登记确认。投资者应在开放日之后及时到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或在销售服务机构开通网上银行申购、赎回后,在网上银行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支付
管理人在开放日后第 2 个工作日进行投资者确认份额并由销售服务机构扣减投资者账户资金,扣划款项成功后投资者申购成功。投资者申购成功后,可在此后任意赎回期赎回部分或全部申购份额。
确认投资者赎回成功后,管理人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并将投资者应得的赎回资金(如有,下同)于赎回对应开放日后 3 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账户。
7.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x理财计划申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对应开放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于该开放日后第 2 个工作日公布。
申购费:本理财计划不收取申购费。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500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 1.0250元人民币,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和应支付的申购费计算如下:
申购份数=500 万元÷1.0250 元/份=4878048.78 份申购费=500 万元×0%=0 元人民币
(2)理财计划赎回金额的计算
理财计划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赎回对应开放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总赎回份额×赎回对应开放日理财计划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本理财计划不收取赎回费。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在开放期赎回 100000 份理财计划份额,理财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30元人民币时赎回。
投资者应得赎回资金=100000×1.0530=105300 元人民币
理财计划估值
x理财计划收益率随投资收益变化,本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本理财计划成立日后 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周三及此后每周三及开放日、理财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估值日,管理人在估值日扣除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如有)后,计算理财计划单位份额净值,如估值日为非工作日,则估值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并于该估值日后第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分别发布理财计划各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理财计划份额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四舍五入。
理财计划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指 1 份理财计划该类份额以人民币计价的价格。
理财计划某一类份额的份额净值=[理财计划该类份额总财产-理财计划该类份额总负债
(含理财计划该类份额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固定管理费、托管费等)]÷理财计划该类份额数
1. 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对于长期停牌股票,按行业通行的估值方法处理。
(2)理财计划直接持有的在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
(中债、中证等)提供的估值数据,对本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估值,具体第三方估值机构由管理人和托管行具体协商确定。如监管另有规定的,按照监管的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如本组合持有的债券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 等,导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状况 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3)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如有)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估值。
(4)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可转换私募债券(如有)和可交换私募债券(如有)未转股前按照公允价值估值。
(6)期货、互换、期权、权证等衍生金融工具场内交易以交易所最近交易日结算价或收盘价进行估值,场外交易按照第三方机构(上海清算所等)提供的估值数据、或管理人认可的模型估值和参数处理模式进行估值。
(7)投资于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产:
A、按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案,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等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B、对于无活跃公开交易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同业存款等,按成本法估值。如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存续期间发生影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重大事件的,经管理人合理判断对资产价值进行重估。
(8)债券回购和拆借按成本估值。
(9)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A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 ETF 基金、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B 对于交易所上市的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C 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收益。
D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场外基金,按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E 对于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披露的估值日每万份收益计提收益。
F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应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理财产品估值频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值。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10)在证券交易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市场交易的优先股,其交易量及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价格的,估值日有交易,可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市场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根据优先股的股息支付条款,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估值模型,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当上述价格难以获取且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 值,可采用成本法估值。
(11)若理财计划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12)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 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13)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14)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15)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产品管理费用、资产服务费用(如有)和税款(如有)。
2. 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计划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投资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3. 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由于理财计划管理人或理财计划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B、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 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C、因理财计划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时,理财计划管理人应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理财计划由理财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计
划费用,由理财计划承担。
D、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B、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根据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协商的方法,由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共同进行更正,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赔偿损失;
4. 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原因,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计划管理人、理财计划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理财计划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计划管理人和理财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理财计划利益分配
1.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计划期间及到期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投资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收益(如有)随理财计划的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2.就期间分配而言,在满足收益分配基准日(以管理人确定的为准)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大于理财计划份额面值的条件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进行不定期分配,分配方式为现金分配。理财计划管理人将根据理财计划投资收益情况决定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次分配比例和金额,并将于权益登记日次日前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期间分配原则及方式:
A 每一理财计划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B 如需进行收益分配,管理人应至少在权益登记日次日对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收益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收益分配基准日、除息日、权益登记日、收益分配对象、收益分配方式、分配金额等内容。
C 原则上,管理人在理财计划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可得资金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账户。超过 5 日的,管理人将提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
D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理财计划合同约定,并对理财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理财计划管理人可通过公告形式对理财计划期间收益分配原则及方式进行调整。
3. 就终止分配而言,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后将投资者应得资金(如有,下同)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4. 理财计划终止日,如理财计划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费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计划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5. 理财计划项下财产正常变现情况下,投资者理财计划终止日可得资金(如有,下同)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可得资金 = (投资者理财计划终止日持有理财计划份额÷理财计划终止日总份额)
×[(理财计划总财产-理财计划应承担的费用-理财计划应承担的税费(如有)]
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在理财计划终止日内变现,则投资者应得资金为管理人实际资产变现金额扣除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剩余金额。
理财计划延期
x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为 2030 年 11 月 11 日,逢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市场情况综合判断决定延长产品期限,推迟理财计划到期日:
1. 预计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理财计划财产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资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将无法全部变现;
2. 预计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私募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将不能按期向管理人划付理财计划的本金和收益;
3. 理财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尚未终结;
4. 管理人与托管人、销售机构协商一致决定延期;
5.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6. 法律规定的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如管理人决定本理财计划延期的,将于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前 2 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对延期事项进行说明,并说明延期期限及到期之日,自披露之日即视为相关信息已送达,并据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理财计划终止与清算
1. 为避免疑义,理财计划除因本条以下所列理财计划终止事件而终止外,投资者不得提议要
求提前终止理财计划。
(1)理财计划必须终止的事件:
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理财计划不能存续;
b) 理财计划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裁定终止;
c) 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届至且未延期的;
d) 理财计划延期期限届至且未再次延期,或
e) 出现适用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理财计划的情形。
(2)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的事件:
a) 理财存续期内,理财计划连续 10 个交易日总份额低于 1 亿份;
b)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计划的正常运作;
c)本理财计划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 d)理财计划投向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提前终止;
e)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2. 理财计划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3. 如理财计划终止,除理财计划必须终止的事件第 c)款及第 d)款之外,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并披露理财计划终止之日。
4. 理财计划终止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适用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指引、要求及/或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计划进行清算。
理财计划费用
1. 理财计划费用指投资管理人为成立理财计划及处理理财计划事务目的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管理人收取的固定投资管理费、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浮动投资管理费、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理财计划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用等相关费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2.理财计划费用按本产品说明书及投资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计划资产中支付。投资管理人或理财计划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计划资产中优先受偿。
3.固定投资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固定投资管理费,固定投资管理费率为 0.15%/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固定管理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15%÷365
4.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计划销售服务费,A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年,C份额销售服务费 0.20%/年,D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20%/年,E 份额销售服务费 0.15%/年,F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年,H 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15%/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A 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 A 份额净资产×0.15%÷365 C 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 C 份额净资产×0.20%÷365
D 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 D 份额净资产×0.20%÷365 E 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 E 份额净资产×0.15%÷365 F 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 F 份额净资产×0.15%÷365 H 份额:每个自然日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 H 份额净资产×0.15%÷365
5.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计划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为 0.02%/年,每个自然日计提,按月收取。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
每个自然日计提的托管费=上一自然日理财计划净资产×0.02%÷365 6.浮动投资管理费
管理人收取理财计划浮动投资管理费。每个开放日及理财计划终止日为计提评价日,浮动投资管理费于每个计提评价日计提并于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浮动投资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舍位。浮动投资管理费按照“高水位原则”进行计提,即:每次计提评价日计提浮动投资管理费前的理财计划份额累计净值(扣除除浮动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后)必须超过以往计提评价日的最高理财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且不低于 1,且根据计算方式得到的浮动投资管理费大于 0 时,方可计提浮动投资管理费。
本理财计划各份额的浮动投资管理费的计算方式为:
年化的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超过 B%时计提超出部分的 50%为浮动投资管理费,其中[A%-
B%]为本理财计划在本计提评价日对应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计算公式如下:
每个计提评价日应计提的浮动投资管理费=(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B%×区间天数÷365)×上一计提评价日(在计算第一个计提评价日的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时应指理财计划成立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本计提评价日的产品份额数×50%
其中,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的公式为: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该计提评价日的理财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以往计提评价日及理财计划成立日计算的理财计划份额累计净值中的最高者)
÷上一计提评价日(在计算第一个计提评价日的名义份额净值收益率时应指理财计划成立日)的理财计划份额净值。区间天数是指,上一计提评价日(不含)到该计提评价日(含)(首个区间为理财计划成立日[不含]至第一个计提评价日[含],最后一个区间为上一个计提评价日 [不含]至理财计划终止日[含])的实际天数。
如于理财计划终止日存在未变现资产需要延期清算的,该计提评价日的份额累计净值应以理财计划项下资产全部变现后的实际到账金额为计算依据,不考虑延期清算期间的时间占用。
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计划费用名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并提前【2】个工作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章节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其中,对于管理人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对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情形,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管理人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在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保密
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
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理财计划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的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按照
《投资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执行。
理财计划税费
1. 理财计划税费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
2. 除理财计划文件另有约定外,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适用法律规定自行履行纳税义务。
3. 若适用法律要求投资管理人代扣代缴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应纳税款的,投资管理人将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份额持有人对此应给予配合。
4. 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作、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适用法律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投资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理财计划税费,应在理财计划资产中列支、扣除并由管理人申报和缴纳,份额持有人对此应予同意及充分配合。但投资管理人向理财计划收取固定投资管理费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履行,不适用本条。
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的渠道
x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内,管理人授权招商银行一网通(xxx.xxxxxxxx.xxx)和销售服务机构网站作为本理财计划的信息披露场所。本理财计划认购期和存续期间,管理人将通过上述渠道进行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计划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销售服务机构已适当披露代销理财计划相关信息。
2.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募集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认购规模下限,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计划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2)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个
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3)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A、发生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10】个工作日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B、在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可以提前 2 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对理财计划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比例、认购期延长、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规模上限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计划风险更低的资产外,需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但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管理人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在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计划。
(4)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理财计划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管理人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将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理财产品终止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计划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披露。终止公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6)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通过本条第 1 款“信息披露的渠道”获取与本理财计划相关的信息。
在本理财计划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计划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过本条第 1 款“信息披露的渠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产品说明书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事项说明
1.本理财计划中示例均采用假设数据,并不代表客户实际可获得的收益。
2.受理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招银理财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
3.如投资者对本理财计划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本理财计划的销售服务机构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也可致电销售服务机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产品登记编码:Z7001620000064
招银理财招睿xxx(xx)1 号固定收益类理财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由于理财资金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计划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计划资产,但不保证理财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风险揭示书》旨在揭示本理财计划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充分认识以下风险:
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理财计划收益来源于理财计划所投资资产组合的收益分配、出让或其他方式处分及/或持有到期的收入。如资产组合内的底层债券、债权等资产发生市场风险、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资产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2. 信用风险:本理财计划主要投资于标准化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计划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该种情况下,管理人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人收益,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本理财计划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根据债务人等信用等级的调整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尽最大努力管理信用风险。
3.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产品资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理财计划的收益水平,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4)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对理财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5)汇率风险:本理财计划在实际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汇率市场出现巨大变化造成本理财计划所投资产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
4. 管理人风险:由于管理人(包括本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人、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下同)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
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如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的受托人/管理人(如有)、相关投资顾问(如有)等及其内部作业、人员管理及系统操作不当或失误,或违背相关合同约定、未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处理事务不当等,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项下的理财资金遭受损失。
5. 政策风险:本理财计划根据当前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6. 延期风险:如因理财计划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理财计划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理财期限将相应延长。如管理人延长理财计划期限,将通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7. 投资者资金流动性风险:本理财计划存续期 10 年,每 3 个月为一个投资周期,投资者只能在本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申购、赎回期内办理赎回。在理财计划存续期内申购、赎回期内,若理财计划任一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本理财计划上一工作日日终份额的 10%时,即为发生巨额赎回。出现巨额赎回时,投资管理人有权依照理财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或延缓支付。上述安排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安排,带来流动性风险。
8. 提前终止风险:管理人有权但无义务在理财计划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计划,如管理人在特定情况下在理财计划预计到期日之前终止理财计划,则该理财计划的实际理财期可能短于预计存续期限。如果理财计划提前到期,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9. 理财计划不成立风险:如自本理财计划开始认购至理财计划原定成立日之前,理财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规模下限(如有约定),或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相关法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或出现其他使得本理财计划无法正常成立的情况,且经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本理财计划,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计划不成立。
10. 信息传递风险:招银理财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计划的信息公告。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服务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销售服务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销售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销售服务机构或管理人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1. 不可抗力风险: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甚至影响理财计划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导致本理财计划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
12. 税务风险:理财计划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理财计划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计划中扣付缴纳,本理财计划将因为前述增
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计划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人的收益水平。
13. 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
14. 单方修改《产品说明书》的风险:如出于维持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实质损害投资者 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招银理财有权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招银理财决定对《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的,将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其中,对于投资者利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事项(如对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进行调整,增加费用名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但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发生变化导致的除外),客户如不同意补充或修改后的说明书,可在招银理财公告的补充或 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计划(此种情况下招银理财将可能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招银理财的公告为准),逾期未赎回的视为同意。
15. 设置建仓期的风险:本理财计划设立了建仓期机制,建仓期为自理财计划成立日起的一个月。在前述建仓期内,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比例可能无法满足本理财计划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从而可能对本理财计划的投资收益产生相应影响。
16. 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投资于债券的特殊风险
A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C 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 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理财计划收益水平。
D 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E 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F 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通常较小,且其成长和发展主要依赖自身的地缘优势,基本不具备跨地域经营所产生的规模优势和支撑,难以抵御宏观经济和产业经济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冲击;并且,中小企业私募债为非公开发行,并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使其流动性受到限制。因此,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G 相对于其他公开发行的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H 债券回购风险:债券投资可能会运用正回购来增加组合杠杆,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 加组合的利率风险。
(2)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的特殊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的投资收益取决于资产支持证券/票据项下的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原始权益人破产或基础资产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的收益将受到影响,且资产支持证券/票据的流动性较低,由此本计划财产可能遭受损失,
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3)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殊风险
x理财计划的投资范围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衍生金融工具),本理财计划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衍生金融工具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衍生品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本计划财产可能遭受损失,理财产品投资者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4)投资于优先股的特殊风险
优先股具有固定收益证券的特征,但与债券不同,优先股股东与优先股发行方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一般而言,优先股发行方无到期归还本金的义务,可分配税后利润不足以足额支付股息的并不构成违约,因此在优先股发行方经营状况恶化时,本计划预计收取的股息可能无法被足额支付,本计划财产可能遭受损失。
(5)如本计划进行债权投资的,则本计划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A 融资方的信用风险:由于还款履约能力发生变化,融资方在相关债权到期后,未能偿还或逾期偿还相关融资本息所导致本计划财产损失的风险。
B 债务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的风险;本计划可能因债务人按照相关融资合同的约定申请提前偿还款/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债务人发生融资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导致相关融资款被宣布提前到期的,本理财计划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实现投资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C 如本理财计划项下存在资金监管安排的,如资金监管银行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定履行监管职责,或丧失进行监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或第三方对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主张任何优先权利,或由于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监管账户及账户内资金被冻结,均可能给本理财计划带来风险。
D 如本理财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中存在抵/质押担保安排的,若由于政府机构登记系统原因导致抵/质押登记手续无法办理或存在瑕疵,或由于市场原因、抵/质押人经营原因或政府机构、法院执行的原因导致抵/质押财产价值下降或被冻结,或抵/质押人发生没有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等违反约定的情况使得抵/质押财产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或者抵/质押财产在变现时存在无法变现、变现存在困难或变现金额大大低于抵/质押财产价值等风险,则可能给本理财计划带来风险。
E 如本理财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中存在保证担保安排的,若由于保证人因任何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则可能给本理财计划带来风险。
(6)投资于相关信托受益权、资产管理计划的计划份额时,可能面临的受托人/资产管理人风险
如本理财计划投资于信托受益权、基金管理公司(含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含其子公司) 作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因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违法违规、未尽受托 人/管理人职责或发生其他情形,造成本理财计划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的财产损失,进而引起本理财计划的损失。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可能出现因为某种原因而被提前终止的
情况,由此可能会造成对本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影响。因本理财计划的管理人无法对所投资的信托产品/资管计划产品进行投资决策,或相关受托人/资产管理人可能不执行或不能及时、准确地执行本理财计划管理人的指令,或未经本理财计划同意将本理财计划交付的资金运用于违反相关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导致本计划项下委托财产的损失等风险。
本理财计划为公募定期开放式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为根据监管要求进行的产品分类,并不意味着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或者保证),其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管理人对本产品的风险评级为PR2(中低风险),销售服务机构与管理人对本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且该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本产品适合购买客户为机构客户和经销售服务机构测评可以承受【中低风险及以上类型】的个人投资者,具体风险承受能力的适配情况以销售服务机构测评结果为准。如影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个人投资者应及时告知销售服务机构并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投资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个人投资者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在销售服务机构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本理财计划不保障本金及理财收益。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在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甚至可能损失全部本金。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示例:若投资者购买本理财计划,理财计划本金为5万元,在资产组合项下资产全部亏损的最不利情况下,理财计划5万元本金将全部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签署本理财计划的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本《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管理人或销售服务机构了解本理财计划的其他相关信息,并结合自身投资目的、风险偏好、资产状况等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审慎投资,独立作出是否投资本理财计划的决定并自行承担投资结果。如您为个人投资者,在发生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因素变化的情况下,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为机构投资者代表其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参与的,应确认本理财计划符合其所代表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等。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揭示书》、《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管理人运作是投资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投资者已知悉并理解理财计划的全部风险,并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本《风险揭示书》及相应《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风险揭示方: 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确认栏
本人/本机构确认本理财计划完全适合本人/本机构的投资目标,投资预期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经验。本人/本机构购买理财计划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本人/本机构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本人/本机构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理财产品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活动,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本人/本机构具有购买本理财计划所必需的投资经验。本人/本机构确认销售服务机构相关业务人员对于说明书中有关免除、限制管理人责任的条款,和管理人单方面拥有某些权利的条款已向本人/本机构予以说明。
本人/本机构同时确认如下:
(仅适用于个人客户)经销售服务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本人确认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 】(由客户自行填写)。
(客户需全文抄录以下文字以完成确认: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风险揭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计划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确认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