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5
甲方: 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设施农业用地主体)
法定代表人: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和常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常自然资规〔2020〕号)要求,经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因需要,需使用甲方位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的集体土地 亩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面积亩,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面积 亩。该宗土地具体情况为,四至位置详见附图。
二、甲方同意乙方使用该宗土地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根据乙方提供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该宗土地主要用于 。
四、乙方要根据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资金。乙方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协议约定条款使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扩大用地规模。
五、乙方改变土地用途,擅自扩大用地规模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警告,乙方需在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恢复原用途。如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不予赔偿。
六、本协议的变更、解除或不可抗因素无法执行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重新备案。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署补充协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乙方如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在本协议到期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并重新备案;该宗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乙方必须在协议到期日后6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用途并交还甲方。
八、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土地复垦并将土地交还的,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使用土地,若乙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九、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xx)。协议约定条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备案后方可生效,《土地复垦方案》作为协议附件一并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各执一份。
附件:设施农业用地勘测定界图(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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