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志科技大學薄膜科技與應用中心 (以下簡稱薄膜中心) 於2010年底成立,以推動與薄膜科技相關之學術與技術的開發應用,促進與工業界之合作為目的;薄膜中心之任務 涵蓋學術研究、教育推廣與工業服務,工作內容包括技術訓練、人才培育、薄膜科技研究、技術服務、專利開發與技術轉移等項目。鑒於我國產業於「保護性鍍膜」的開發與需求殷 切,相關之製程技術、功能檢測與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育有極大的需求,材料工程系李志偉教授/張麗君副教授申請獲得科 技 部 工 程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司 的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
明志科技大學材料工程系/薄膜科技與應用中心「保護性鍍膜製程技術開發與功能檢測小聯盟計畫」契約書
一、成立宗旨
明志科技大學薄膜科技與應用中心 (以下簡稱薄膜中心) 於2010年底成立,以推動與薄膜科技相關之學術與技術的開發應用,促進與工業界之合作為目的;薄膜中心之任務涵蓋學術研究、教育推廣與工業服務,工作內容包括技術訓練、人才培育、薄膜科技研究、技術服務、專利開發與技術轉移等項目。鑒於我國產業於「保護性鍍膜」的開發與需求殷切,相關之製程技術、功能檢測與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育有極大的需求,材料工程系xxx教授/xxx副教授申請獲得科 技 部 工 程 技 術 研 究 發 展 司 的 計 畫 經 費 補 助 ( 計 畫 編 號 NSC 103-2622-E-131-001),成立「保護性鍍膜製程技術開發與功能檢測小聯盟」,接受學術界、研究單位與產業界的委託,進行各種保護性鍍膜的功能檢測、製程技術開發與技轉、代工製造與教育訓練。本小聯盟成立後,將結合上游設備廠商、薄膜中心專業技術與下游各產業界,針對各種功能需求的「保護性鍍膜」進行製程技術開發與功能檢測的垂直整合,以提升我國相關產業的專業技術與產值,共同創造週邊產業效益。
二、參與小聯盟會員資格
x聯盟歡迎各公司申請加入小聯盟,申請加入聯盟應填具入會申請書(請參考附件一),經本聯盟資格審查通過後始成為正式會員。A 級會員會費為每年新台幣貳萬元;B 級會員會費為每年新台幣壹萬元。
三、小聯盟會員權利義務
參加本小聯盟會員擁有以下之權利與義務:
1.技術諮詢: A 級會員每年可免費技術諮詢 2 次,B 級會員每年可免費技術諮詢 1
次。
2.薄膜材料功能檢測服務:會員每年可優惠使用本小聯盟提供之各項服務(服務內容與收費請參考附件二、附件三)。A 級會員每年可免費使用 18000 元之等值服務,超過部分以原價之 85%計價;B 級會員每年可免費使用 7000 元之等值服務,超過部分以原價之 90%計價。
3.薄膜材料製程開發:本小聯盟所有會員都可以用優惠價格與明志科大材料系/薄膜中心進行製程技術開發之產學計畫。
4.教育訓練: A 級會員每年可派員 2 人免費參加 2 次訓練講習課程(每次 4 小時),
B 級會員每年可派員 2 人免費參加 1 次訓練講習課程(每次 4 小時)。超過以上名額之教育訓練費用以原價之 80%計價。
5.學術研討會: A 級會員可以派員 4 人(B 級會員派員 2 人)免費參加本小聯盟所屬單位舉辦的校內學術研討會。超過以上名額之參加費用以原價之 80%計價。
6.電子報與專屬網站:每年可免費收到 4 次本小聯盟的電子報,並且可以免費至小聯盟專屬網站進行會員交流。
7.產業論壇: 本聯盟將每季針對不同的產業召開產業論壇,以期望透過本論壇整合各相關產業上中下游供應鏈的需求。
8.協助輔導會員申請政府計畫:本聯盟可以用優惠價格協助會員申請科技部產學計畫、業界科專或SBIR 計畫等政府相關計畫。
9.聯盟會議:會員每年均有派員參加本聯盟的期初、期中與期末聯盟會議的義務。
四、小聯盟與會員之間的智慧財產權歸屬
1.小聯盟會員透過本聯盟之運作(合作)而衍生之技術或智慧財產權,則參與會員之間應簽訂保密合約,並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合作而知悉或持有未公開之技術資料及其相關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參與會員應要求其員工及相關人員共同遵守此保密責任,若因可歸責於會員或其員工及相關人員之事由,而違反本條款者,視為違約。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會員亦須負本條之保密責任。
2.小聯盟會員透過本聯盟之運作(合作)而衍生之技術或智慧財產權,其技術及相關技術資料歸屬小聯盟與參與之會員所共同擁有;若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另行商議約定。
3.本技術若符合專利申請要件,該專利申請權為小聯盟所有,參與之會員應予配合並協助提供相關文件。
4.詳細之小聯盟與會員之間的智慧財產權歸屬細節,請參考附件四,「明志科技大學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技術開發合約書」。
立契約書人:
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簽章)
加入 □ A 級會員 □ B 級會員
機關代表人: (簽章)
地址:電話:
乙方:明志科技大學 (簽章)
機關代表人:xxx (簽章)
地址:(243)xxxxxxxxxxxx 00 xxx:00-00000000
丙方:產學小聯盟計畫主持人:xxx (簽章)地址:(243)xxxxxxxxxxxx 00 x
xx:00-00000000 轉 4437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附件一
加入明志科技大學薄膜科技與應用中心
「保護性鍍膜製程技術開發與功能檢測小聯盟」申請書
公司基本資料
金額單位:新台幣元
企業基本資料 | 名 稱 | 統一編號 | ||
負責人姓名 | 地 址 | |||
本案聯絡人姓名 | 職 稱 | |||
電 話 | 傳 真 | |||
核准設立登記/最後核准變更日期: 年 月 日 | ||||
員工人數: 人 | ||||
研究人力: 人 | ||||
登記資本額: 元,實收資本額: 元 | ||||
年營業額: 元 | ||||
年研發經費: 元 | ||||
股票上市狀況(如無者,免填): □上市 □上櫃 □公開發行 □未公開發行 | ||||
所屬產業別: | ||||
科技部科學工業園區廠商:□竹科 □中科 □南科園區 □非本會科學工業園區廠商 | ||||
公司主要營業項目(請分列): | ||||
研發人員配置 |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職稱: 職稱: 職稱: 職稱: | |||
主要研發設施 |
附件二
明志科技大學材料工程系/薄膜科技中心
「保護性鍍膜製程技術開發與功能檢測小聯盟」分析與製程設備收費標準表
分析設備 | 服務所需時間 | 收費標準(新台幣元) |
SEM | 2~3 天 | 000/xx |
XX-XXX | 0x0 x | 0000/xx |
EDX | 2~3 天 | 800/hr |
XRD | 2~3 天 | 800/hr |
TEM | 兩周 | 上機 2500/hr (一次必須預約四小時) |
AFM | 2~3 天 | 800/hr |
α-Step | 1 天 | 200/件 |
x米壓痕儀 | 2~3 天 | 請參考後頁附表一規定 |
刮痕儀 | 2~3 天 | 400/刮痕道次 |
磨耗試驗機 | 2~3 天 | 800/hr |
FTIR | 2~3 天 | 800/hr |
Raman | 兩周 | 800/hr |
鍍膜測試 | 兩周 | 8000/次 |
橢圓偏光儀 | 2~3 天 | 1600/hr |
zeta potential | 2~3 天 | 500/hr(標準品 420 元/支) |
磷光/螢光光譜儀 | 2~3 天 | 800/hr |
TGA | 2~3 天 | 1000/hr |
DSC | 2~3 天 | 1000/hr |
UV/VIS | 2~3 天 | 800/hr |
SEM 鍍金/白金 | 1 天 | 300/次 |
表號:A180140101
附件三
明志科技大學材料工程系/薄膜科技中心
「保護性鍍膜製程技術開發與功能檢測小聯盟」分析與製程設備儀器檢測申請表
設備名稱:
委託單位:
統一編號:
委託人姓名/聯絡方式:
通訊地址:
檢測費用結算表 | |||
操作者 | 使用日期 | 檢測(時數) | 小結 |
費用總計: |
材料系 實驗室負責
主任: 教師:
繳款方式:
□現金繳款:逕由總務處出納組繳款
□支票、郵政匯票(抬頭均請開立財團法人明志科技大學)
□逕匯入學校帳戶:請務必於匯款單註明設備名稱檢測費及繳款人姓名,且通知本系已完成匯款
請逕匯華南銀行泰山分行
專戶存款帳號:193200017296戶名:財團法人明志科技大學
經由本系確認入帳後將由學校開立收據及郵寄表號:A180140201
附表一、明志科技大學材料工程系奈米壓痕儀檢測收費標準
【學界檢測收費標準】
一、奈米壓痕(Nano Indentation):
1 件以 5 個點為標準收費 500 元。每多測一點收費 100 元。二、奈米刮痕(Nano-Scratch):
因檢測需要更換鑽石針頭,酌收換針費用 500 元。
1 道為 500 元。(提供數據與 AFM 刮痕圖)三、奈米磨耗(Nano-Wear):
因檢測需要更換鑽石針頭,酌收換針費用 500 元。
(1) 單一直線反覆式奈米磨耗試驗:每反覆 10 次為 1000 元。
(提供 AFM 磨耗圖與磨耗深度數據)
(2) 掃描區域式奈米磨耗試驗:每 1 點反覆 5 次為 2000 元。
(掃描面積最大限制 10μm*10μm) (提供 AFM 磨耗圖與磨耗深度數據)
【業界檢測收費標準】無自備探針:5000/hr自備探針:3000/hr
備註:請先寫下頁(表號 A180140401)之檢測送件單,並註明相關資訊後寄給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再安排後續檢測分析實驗的時間。
表號:A180140301
Nano Indentation 檢測送件單
學校單位 | |
指導教授/學生姓名 | |
檢測件數 | ⬜ Nanoindentation 件 ⬜ Nano Scratch 件 ⬜ Nano Wear 件 ⬜單一直線反覆式 ⬜掃描區域式 |
每件檢測點數 | ⬜ Nanoindentation 點 ⬜ Nano Scratch 點 ⬜ Nano Wear 點 ⬜單一直線反覆式 ⬜掃描區域式 |
試片種類 | ⬜ Bulk ⬜ Thin film, Thickness nm |
被測材料種類 | |
試片表面粗糙度 | |
連絡電話 |
備註:
請 將 以 上 表 單 資 料 填 寫 完 整 後 寄 給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材 料 工 程 系 x x x x x
(xxxxxxx@xxxx.xxxx.xxx.xx),再安排後續檢測分析實驗的時間。奈米表面分析實驗室連絡電話 00-00000000 轉 4436
表號:A180140401
附件四
明志科技大學 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 □ □ □ □ □ □ □ □ □ □ ( 計 畫 名 稱 )」
技術開發合約書
使用說明(合約完稿時本說明請清除)
一、方格(□)及灰色部份請填入個案資料。
二、合約完稿時,請將空格□、灰底及說明部份清除,並將紅字改成黑字。
三、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係科技部提供之範本,並依該會 97 年 7 月 2 日臺會綜
三字第 097003633 號函修正,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修改如有涉及研發成果之授權內容、付款方式、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侵權責任範圍或違約處理等規範時(如:先期技轉授權合約書範本第 2、5、6、8 條),應先經由計畫執行機構之研發成果推廣單位(如技轉中心等)評估,並依其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後,再由計畫執行機構報請本會審查。
四、計畫執行機構如擬修改前述規範外之合約條文時,應先經由研發成果推廣單位評估,並依其內部行政程序簽核後,始得為之。
計畫執行機構: 明志科技大學材料工程系/薄膜中心計畫主持人: xxx xx
計畫合作企業: OOOOO 股份有限公司
立合約書人:
明志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
OOOOOO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乙方執行「□ □ □ □ □ □ □ □ □ □ (計畫名稱)」,為落實該計畫產出之技術及嘉惠國內產業界,甲方同意以先期技術移轉方式授權乙方實施該等技術,雙方並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下列條款,以為共同遵守:
第一條:技術來源
x合約擬授權技術係甲方執行之「□□□□□□□□□□(計畫名稱)」
(以下簡稱本計畫,乙方全額補助,補助經費詳如附件 B 經費核定清單或經費預算表)並使用甲方所有之特定技術(以下簡稱本技術,詳如附件A)。
第二條:授權內容
一、授權標的:甲所有之特定技術如附件 A 所列。
二、授權範圍:利用授權標的在授權地區內製造、使用及販賣相關產品。
三、授權方式:非專屬授權。
四、授權期間:自本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簽約日起給 1 年。
五、授權地區:優先在中華民國管轄地區內製造或使用為原則,境外製造或實施須經計畫執行機構核准,並函送甲方同意備查者,方可執行。
第三條:技術資料交付
甲方應依本計畫所規劃之時程及內容,陸續將本技術資料以書面方式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義務及責任
一、諮詢指導:甲方於交付本技術資料予乙方後,應配合提供必要之技術指導與諮詢講解。若乙方對本技術要求甲方提供詳細諮詢服務或人員訓練時,應支付技術服務費予甲方,諮詢服務之時間、地點、費用及方式等細節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之。
二、保密責任: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因本合約而知悉或持有未公開之技術資料及其相關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乙方應要求其員工及相關人員共同遵守此保密責任,若因可歸責於乙方或其員工及相關人員之事由,而違反本條款者,視為乙方違約。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乙方亦須負本條之保密責任。
第五條:技術開發與授權費(以下簡稱技術開發費)及付款方式
一、技術開發費:共計新台幣□□□□□元(如附件 B 所載),乙方應於簽約同時一次付清。本技術開發費縱因本合約終止或解除或本計畫研究成果產出不如預期時,亦不退還。
二、付款方式:乙方應於簽約同時開立抬頭為「財團法人明志科技大 學」及甲之即期票據一併繳送甲方。乙方所付之技術開發費凡須由乙方扣繳稅款申報稽征機關者,應依當時稅法規定辦理之。
第六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侵權責任
一、本技術及相關技術資料歸屬甲方所擁有,由計畫執行機構與合作企業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另行商議約定。
二、本技術若符合專利申請要件,該專利申請權為甲方所有,乙方應予配合並協助提供相關文件。
三、乙方在本合約中所有之權利義務,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讓與或轉授權予任何第三人。乙方若有違反,甲方均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
四、乙方利用本技術製造、使用或銷售任何產品、服務之行為與甲方均無關,應自負因此所生之一切法律責任。乙方如有任何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致遭受第三人請求或被訴時,其責任完全由乙方自負。如第三人因乙方製造、使用或銷售產品或服務之行為向甲方提出任何請求導致任何損失,乙方須補償甲方全部支出費用。(包含律師費用)
五、乙方若知第三人侵害本技術研發成果時,或主張權利及提起訴訟請求之情事時,應立即通知甲方,並全力協助甲方採取保全行動或法律程序,以確保雙方共同之權益。
六、乙方利用本技術自行研發所產出之衍生技術,其智慧財產權歸屬乙方,但應通知甲方並依互惠原則同意無償提供甲方使用,惟甲方就此部分技術資料不得任意洩漏或交付任何第三人或使第三人知悉。乙方因實施該部分技術致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者,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七、乙方依本技術所製之專利產品,應依授權地區之有關法律為適當
標示。
八、乙方在未獲得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在利用研發成果或本技術於商業用途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引用甲方之名稱、校徽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甲方與乙方或其產品或服務有任何關連。
九、本技術若已申請專利,但尚未獲准專利前,乙方同意在其應用本 技術所製造之授權產品或在其包裝容器上明確標示「專利申請中」之字樣;並在本技術獲准專利後,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十、乙方於一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未有效運用研發成果,或實施研發成果違反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及衛生法令,或甲方為增加國家重大利益或維護國家安全認定有必要時,得終止先期技轉合約。
十一、如甲方所為之改善須合作企業配合者,xxx配合之。
第七條:無擔保規定
甲方擔保盡力協助乙方自行使用本技術,但不擔保本技術之可專利性、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
第八條:違約處理
一、乙方若違反本合約之任何條款,甲方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乙方若違反本合約第六條第八款時,應支付甲方三倍技術開發費之懲罰性違約金。
三、乙方若違反本合約第四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三款及第十條第一款時,願支付甲方三倍技術開發費之懲罰性違約金。
第九條:合約期限
x合約自甲乙雙方簽署日起一年內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乙方得以書面徵得甲方同意延展授權期限,每次延展授權期限為一年,延展授權之條件另議。
第十條:合約終止處理
一、乙方於合約終止後,不得自行或委託他人產銷或利用本技術製造之產品,但若乙方有具體事實足證本產品係於本合約終止或解除前製造完成者,經甲方書面同意後,該產品得繼續販賣。
二、乙方因本合約所應負之保密責任及履約保證責任,不因合約終止而失效。
第十一條:合約修改
一、本合約得經雙方同意以書面修改增訂,並應將經雙方簽署之書面附於本合約之後,作為本合約之一部分,並取代已修改增訂之原條文。
二、本合約未規定事宜應依民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合意管轄
一、本合約應依中華民國之法律予以解釋及規範;雙方對於本合約、或因本合約而引起之疑義或糾紛,雙方同意先依誠信原則解決之。
二、本合約如有爭議糾紛,無法於爭議發生後二十日內解決者,經甲方同意後,得於台北地方法院提付仲裁,並依我國仲裁法及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之仲裁規則解決之;涉訟時則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聯絡方式
一、本合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甲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E-mail:
電話:傳真:地址:
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總經理或董事長
E-mail:
電話:傳真:地址:
二、雙方聯絡人或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並告知更新內容。
第十四條:合約份數
x合約書正本壹式雙份副本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為憑,副本由甲乙雙方各執存壹份。
甲 方:明志科技大學 (簽章)
代表人:地 址:
乙 方: OOOO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印信)
代表人: (簽章)
地 址:
公司統一編號:
連帶保證人:身分證字號:
地 址:
公司統一編號:
103 年 月 日
中 華 民 國
附件 A 本授權技術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