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槓桿式外匯客戶協議
附表:
1. 網上交易協議
2.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3. 風險披露聲明
4. 開戶表格
輝立商品(香港)有限公司
二0二二年四月 PCHK-FX04(04-22)
槓桿式外匯買賣客戶協議
x協議乃由以下雙方於開戶表格所述日期簽立:
(1) 輝立商品(香港)有限公司,一間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主要業務地點位於xxxxx00xxxxxxxx,亦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就第2、3類及第5類受規管活動獲發牌的持牌法團,CE編號為AAZ038(「本公司」)與
(2) 其姓名、地址及詳情載於開戶表格之一方(「客戶」)。鑒於﹕
(1) 客戶欲於本公司開設一個或多個非全權委託戶口,以便不時訂立各種外匯買賣合約及槓桿式外匯買賣合約。
(2) 本公司同意不時應客戶的要求及酌情准許客戶於本公司開設一個或多個非全權委託戶口,並將為客戶持有按名稱、編號或其他方式指定的戶口,以便進行各種外匯買賣及槓桿式外匯買賣交易。
鑑於:
1. 定義
於本協議內:
「戶口」指與本協議有關,目前或以後以客戶名義在本公司開立之任何一個或多個槓桿式外匯買賣交易戶口。
「開戶表格」指隨附為附表4之表格。
「補加保證金」指除本公司不時向該客戶要求的首次保證金外的進一步按金,作為該客戶履行外匯合約的基本按金。
「協議」指原簽立之本協議或其後不時作出之修訂或補充,包括開戶表格及隨附之各份附表。
「聯繫人士」就本公司而言指設於香港或其他地方、為本公司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之法人團體,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公司:
1. 輝立証券(香港)有限公司,
2. 輝立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3. 輝立財務(香港)有限公司,
4. 輝立財務顧問(香港)有限公司
「獲授權人士」指如屬公司客戶,乃最初在開戶表格具名之人士;如屬個人客戶,乃持有客戶之有效授權書、最初在開戶表格具名之人士。
「營業日」指本公司開門營業的任何日子,惟星期六、星期日、公眾假期及本公司所宣佈並非為營業日之任何其他日子除外。
「操守準則」指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外匯合約」指本公司與客戶訂立的有關外匯交易的合約。
「外匯交易」指涉及《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第2部分定義的「槓桿式外匯買賣或外匯買賣」交易。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示」指由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向本公司發出有關外匯交易之任何指示或買賣盤。
「首次保證金」指本公司在訂立外匯合約之前首次向客戶要求繳付的按金,作為客戶履行外匯合約的按金。
「投資者賠償基金」指根據香港法例設立的賠償基金。
「保證金」指當時客戶為外匯合約已繳付或將由客戶向本公司繳付的首次保證金連同補加保證金或其中一項。
「規則」指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訂立的任何規則、規例及指引。
「證券」指(1)股票、股份、單位信託中的單位和其他股本證券;(2)債券、票據和其他債務證券; (3)現貨合約和遠期合約、期權、認股權證、期貨、差價合約、掉期、外匯及衍生工具(不論其以何種方式與前述投資或與任何貨幣、指數或其他資產、物業資產或項目有聯繫或有關);及(4)任何種類之其他投資。在任何一種情況下,不論該等投資為上市或非上市、有否在任何交易所或市場買賣、屬私人配售或公開發售,及是否由證書或
其他文件(不記名、可轉讓或其他形式)構成、作為證明或代表,或記入一名發行人、結算所、存管處、代管人或其他人士之簿冊,連同就上述任何一項於任何發行人、結算所、存管處、代管人或其他人士權利,以及與上述任何一項有關之其他權利、權益及收益。
「證監會」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交收日」指根據外匯合約已達成協議購買或出售之外匯交付或延遲交付之日。
2. 先決及一般事項
2.1 於訂立任何外匯合約之前,客戶須信納該合約乃適合其本身目標。儘管本公司可就任何外匯合約之標的事項或一般與外匯交易有關之任何事項提出看法,但每份外匯合約均須視作由客戶倚賴本身判斷而訂立,本公司無須就其本身、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向客戶所提供之意見或所發表之看法承擔責任,不論該等意見或看法是否應客戶之要求而提供或發表。
2.2 客戶明確了解,除非本協議中另有披露或本公司以其一貫方式書面通知客戶,否則本公司在客戶與其進行的外匯交易中是作為當事人,本公司不須負責就客戶的任何持倉提供財務或其他意見,而(除客戶給予指示及條例有所規定之外)本公司亦不須負責但根據本協議權將客戶在戶口及其在任何本公司或聯營公司開立的任何戶口中的任何持倉進行平倉。
2.3 客戶特此明確地承認外匯匯率可在極短時間內起跌,並且向意不論本公司透過口頭、電話或其他方式報出的匯率,本公司均無約束力。
2.4 客戶承認,在若干情況下,本公司會因實際環境限制及外匯價格急劇變動而延遲作價或延遲買賣,而本公司可能於付出合理努力後仍未能於任何指定時間按所報價格進行買賣。客戶同意,本公司無須因未能遵照客戶指示之任何條款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責任。
2.5 客戶須確保取得適用於任何外匯交易之任何政府或其他監管機構或當局之一切所需授權、批准及同意,並且遵從有關條款及該等機構及當局之一切適用規例。
2.6 每份外匯合約乃在本公司及客戶清楚理解雙方將實際履行該合約下始訂立。
2.7 客戶承認,本公司可以本身的戶口,或其聯繫人士或本公司其他客戶的戶口,持有與客戶所訂立任何外匯合約相反的持倉。
2.8 本公司向客戶披露,本公司以本身的戶口或其任何聯繫人士的戶口進行交易,而其任何董事或僱員亦可以其本身戶口進行交易。客戶以其本身戶口進行交易,或為開戶表格所載列最終實益擁有人的戶口進行交易。
2.9 本公司同意在客戶要求下,向客戶提供:
(a) 一份產品規格書或其他與外匯交易有關的發售文件以及根據本協議訂立的外匯合約;及
(b) 有關保證金程序及在未經客戶同意時為客戶平倉情況之充分說明。
2.10 本協議之任何條款均不得剝奪、排除或限制法律所規定客戶之任何權利或本公司之任何義務。
2.11 本公司的僱員或代表均不得接納客戶的委任以出任代理而操作戶口,除非根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人操守準則另立協議。
2.12 在第2.11條的規限下,客戶不可撤銷地以擔保方式承擔其於本協議的責任,以委任本公司及其高級職出任客戶的代理及代辦人,及以其名議及代其執行或處理所有該等為促使本協議全面生效而合法所需的契據、擔保、協議、文據、通知、行為及事情。xxx認可及確認,以及同意認可及確認該等代辦人執行或處理的任何文據、行為及事情。
2.13 客戶承認由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條例或任何其他原因所採取的行動,本公司處理有關末平倉合約的能力會遭削減或限制而對客戶會有所影響。在該種情況下,客戶須減低其在本公司的未平倉合約將之平倉。
2.14 本公司為客戶的戶口而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收取之所有款項、證券及其他財物,本公司將以信託人身份持有,與本公司本身資產分開存放。
2.15 客戶無權收取本公司因客戶於戶口中存有之任何款額而獲得之任何利息。客戶須就戶口中所有欠負之款額(包括於任何時間以其他方式欠負本公司之任何金額)按本公司不時通知客戶之利率及其他條款而繳付利息。該等利息逐日累計,於每月最後一天或於本公司要求時繳付。逾期利息按每月複利計算,所欠利息本身亦須計息。
2.16 客戶確認開戶表格內提供之資料乃屬真確及完整,並同意所提供資料如有任何重大改動將立即知會本公司。本公司亦會即時通知客戶如有任何重大改動
(A) 以上載列之說明;
(B) 已向或可向客戶提供之服務;
(C) 支付給本公司任何酬金之說明;
(D) 有關保證金要求、收取之利息、保證金追收通知及在未經客戶同意時為客戶平倉情況之詳細說明。
2.17 客戶謹此授權本公司對客戶進行信用調查(如屬個人客戶,即個人信用調查)或查核,以確定客戶之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而客戶須讓本公司知悉其財政現況,並立刻知會本公司。
3. 保證金要求
3.1 客戶須向本公司繳付基本保證金,所繳數額及繳付方式由本公司根據規則不時施加的規定自行決定。目前的保證金要求是任何外匯交易項下應付總款額之〔5〕%,但本公司可於任何時間通知客戶更改保證金規定。
3.2 本公司有權不時及隨時要求客戶就未平倉外匯合約向本公司繳付補加保證金(儘管交收日已到期),所繳數額及繳付方式由本公司自行決定。客戶須立即按要求向本公司繳付追加保證金,而且該要求須被視為決定性及有效作出並即時生效。儘管未能聯絡客戶本人,或以客戶在本公司記錄上的電話號碼透過電話向客戶留言,或以書面留置於客戶於本公司記錄上的地址,且儘管已作出任何補加保證金要求,本公司可隨時按第9.2條行使其權利。
3.3 根據規則的條文,本公司外匯可隨時自行決定改變保證金要求。先前的保證金並無任何先例,而一旦此等要求提出後,可用於現有持倉,亦可應用於受改變所影響的外匯合約新持倉。
3.4 客戶在任何時間均有責任支付保證金買賣戶口中未付的任何結欠,並且在一切情況下,客戶必須對保證金買賣戶口中的任何保證金不足負責。保證金買賣戶口中的任何結欠或保證金不足,以高於最優惠利率3%的年利率或本公司參考當時的市場利率而自行決定的利率計算利息,而客戶須按要求即時付清所有未償還本公司的債務及所有託收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費用)。
3.5 客戶特此承諾在本公司要求或並無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均滿足任何保證金要求及結清任何保證金買賣戶口中的借方差額。
3.6 在適用法例及規則之規限下,本公司可於無須事先知會客戶,不時將本公司代客戶持有之所有或任何部分款項或其他抵押品,在客戶於本公司之不同戶口之間轉撥,或轉撥往任何戶口內,由本公司全權決定認為必需或適合者,以符合客戶之任何保證金要求。
3.7 本公司將以債押方式持有作為客戶對本公司之任何保證金、存款或其他責任之抵押品之任何文件或其他財產,除非明文表示其持有之抵押品乃受制於若干其他抵押安排,則作別論。
4. 賣盤及指示
4.1 所有指示應由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當面或通過電話口頭發出,或以書面方式、親手方式、郵寄方式,或以本公司不時接受的其他方式發出及只有當本公司在營業日的營業時間內實際接獲者方為有效。
4.2 客戶確認並同意由(或聲稱由)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通過任何方法向本公司發出及本公司按其行事或已依賴的任何指示,在任何時候都不可撤回及對客戶具有約束力,不論該指示是否由客戶親自或由獲授權人士發出。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都沒有義務查詢或核證以可接受的方法發出指示的人士之身份和權力。
4.3 客戶確認一旦指示被發出,該指示可能無法撤回或更改。
4.4 本公司可運用其酌情權及無須給予解釋的情況下,拒絕替客戶買賣任何外匯交易及外匯合約。
4.5 如按照外匯合約而同意進行買入或沽出外匯的交收日期延遲,則外匯合約須計算利息息差,根據長倉或短倉按日由本公司外匯收取由其支付,且須為一種貨幣對另一貨幣計算,直到外匯交付或外匯合約平倉的交收日為止。
4.6 (a) 客戶須於有關外匯交付日至少兩個營業日之前將其按照任何外匯合約交付外匯的意向通知本公司。 (b)就第4.6(a)條而言,「營業日」指在相應的外匯所屬的國家並非銀行假日,而本公司開放供進行外匯
交易的日子。
5. 履行外匯合約
5.1 客戶特此同意如下﹕
(a) 因匯率波動影響任何外匯交易中的外匯價格而引致的利潤或虧損,並完全由客戶的戶口承擔及由客戶承擔風險
(b) 根據條例的條文,所有首次保證金及補加保證金均須按本公司可全權規定的貨幣及數額支付,及
(c) 當該等外匯合約平倉時,本公司須以保證金買賣戶口所用的貸款(視乎情況而定)於保證金買賣戶口。
6. 費用,收費及付款
6.1 依照本協議或與任何外匯交易有關之所有付款,均須於該項付款之到期日,以本公司全權決定之貨幣,以即時可供運用之資金(或本公司全權釐定及接納之其他資金)作出,該款額並不包括任何扣減或預扣款項。
6.2 倘若客戶於到期日仍拖欠本公司任何到期款項,客戶須應要求按本公司不時知會客戶之利率支付其尚未清還款項按日計算之利息。此外,客戶須應要求向本公司償付本公司為客戶達成任何外匯交易而保障其任何權利,或提出訴訟或追討任何欠款而招致之一切開支。
6.3 客戶須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根據本協議提供服務的佣金、利息(按高於最優惠利率3%之年利率計算)及附加費(包括但不限於提高及扣減收費、結單費用、閒置戶口收費、轉帳收費或其他收費)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同業代理機構、銀行、合約市場或其他規管或自我規管組織收取的費用)。
6.4 客戶須向本公司繳付不時釐定及知會客戶就外匯合約訂明之佣金及交易費用,以及本公司附加收費。請另行參閱載列本公司向客戶收取之佣金及費用之單張。
7. 交易通知及報告
7.1 本公司將通過以下方式向客戶報告執行外匯交易之情況:(i)即時以電話或傳真或雙方協議之其他方法及(ii)於交易後兩個營業日內向客戶寄出外匯交易確認書及戶口結單。本公司會根據有關法例、規例及規則向客戶寄出月結單,列出有關月份之交易概要,除非該戶口於任何月份內沒有進行任何外匯交易或並無收支項目,亦沒有任何未清餘額或持倉合約。
7.2 客戶有責任細心查看外匯交易確認書、戶口結單及月結單,並於發出該等確認書或結單之日起計48小時內或本公司一般或於特定情況下指定之其他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有關任何指稱之錯漏或不確之處。客戶同意,本公司無須就因客戶延遲向本公司報告錯漏而引致之任何損害或市場波動承擔責任。另一方面,交易確認書、戶口結單及月結單如無明顯錯漏即屬定論,客戶將被視為已放棄報告任何該等錯漏之權利,而本公司將無須對客戶就結單或本公司對戶口採取或不採取行動而作出之一切索償負責。假如戶口中出現多付款項或外匯合約,客戶同意於獲悉時立即知會本公司,並同意不會轉移有關款項或外匯合約(或如已轉移,須立即退還)。
8. 違約事件
8.1 就本協議而言,以下事件乃屬違約事件:
(i) 就任何外匯合約或本協議而言,客戶未能於到期時間及日期遵守或履行任何規定或就客戶與本公司之間之任何其他協議或外匯交易而言,客戶未能於到期日遵守或履行任何規定或客戶將任何外匯合約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利益出讓或宣稱將其出讓;或
(ii) 客戶(如屬個人)去世或無力管理其本身事務,或被申請破產,或(如屬公司)無力償債或無力償還到期債務,或被申請清盤,或通過清盤決議,或(如屬合夥商號)已解散,或為其債權人利益而訂立債務安排或重整協議,或停止或聲言停止償還其債務;或
(iii) 客戶之業務、資產或收入之任何部分因負有留置權而被扣押,或已委任破產管理人、信託人或其他類似人員,或已對客戶之任何財產作出扣押財物、執行或其他程序之徵取或強制償付行動或訴訟,並且於7天內並無撤銷、解除有關行動或全數繳付所欠債項;或
(iv) 就客戶或客戶之資產或業務之全部或任何部分委出遺產管理人、清盤人或類似人員或發出遺產管理令;或
(v) 本公司全權認定客戶存放作為保證金之任何款項或抵押品,就客戶所訂立或擬訂立之合約價值而言並不足夠;或
(vi)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客戶於本公司之任何戶口出現結欠;或
(vii) 本公司接獲涉及客戶發出的任何買賣或指示及/或任何外簕合約的效力的任何糾紛通知;或
(viii) 繼續履行屬違法或任何政府當局聲稱屬違法的外簕合約;或
(ix) 繼續履行屬違法或任何政府當局聲稱屬違法的本協義;或
(x) 本公司已超過連續兩個營業日未能與客戶或其任何指定代表直接聯絡;或
(xi) 儘管沒有發生上述事件,惟本公司認為有需要保障本身利益者。
8.2 只要不影響本公司擁有之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方法,倘若發生任何違約事件,在無須事先要求、催促或通知客戶及無須徵得客戶同意之情況下:
(i) 本公司有權立即結束戶口;
(ii) 本公司有權終止本協議之全部或任何部分;
(iii) 本公司有權(但並非有責任)以屬於客戶而由本公司或任何聯營公司或管理的任何財產履行客戶對本公司任何聯營公司(無論直接或以擔保或擔保合同的方式)的任何責任;
(iv) 本公司有權(但並非有責任)將戶口的所有或任何持倉平倉(儘管其有關外匯合約的交收日已到期)或聯營公司代客戶運作或與客戶保持的任何戶口的所有或任何持倉平倉
(v) 本公司無須(於採取補救方法之前)就任何外匯交易向客戶支付任何款項或交付所持有作為抵押品之任何資產;
(vi) 本公司有權暫停履行其根據任何外匯合約或其他而向客戶應盡之任何責任,包括支付當時到期或日後到期之任何款項,直至客戶悉數履行對本公司之一切責任為止
(vii) 本公司有權於發生任何違約事件後隨時按其就規則而言認為必需或適宜之方式結清所有或任何現有外匯合約,並採取其認為必需之其他步驟以保障其利益,但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均無責任行使任何該等權利,或在對客戶有利之時間或以有利於客戶之方式行使該等權利;
(viii) 本公司如認為適當,可出售或轉押其根據本協議而持有之任何證券、金融票據、文件或其他財物,以解除客戶對本公司之任何責任;及
(ix) 本公司可根據第12項條文將客戶任何或所有戶口合併及抵銷。倘若發生違約事件,根據本協議客戶欠負本公司之所有款項將即時變成到期應付。
8.3 本條規定的權利可由本公司行使,而無須事先向客戶、客戶之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遺產代理人或受讓人發出通知或徵得其同意。本公司行使本條項下的權利概不影響本公司的其他權利及補救方法,亦不影響客戶對本公司的任何其他責任。
8.4 本公司以將戶口中全部或任何持倉進行平倉或將本公司或聯營公司中任何公司可能代表客戶持有或為客戶保持的任何戶口中的全部或任何持倉進行平倉或將其中的商品進行買賣的方式而行使其於第8.2 條項下的任何權利時,該等平倉或買賣可在通常進行此類交易的任何市場,或以本公司按照自己的判斷及自己決定的方式進行。客戶同意在該等平倉或買賣方面,本公司對由此而招致的任何虧損無須負責,且在不損害上述一般性原則的情況下,客戶將不因該等平倉的方式或其進行的時間安排而向本公司提出任何索償。
8.5 當本公司行使第8.2條規定的權利,將任何買賣戶口中的全部或任何末平倉的持倉進行平倉時,應視乎情況而以一筆外匯進行,足以將上述未平倉的持倉平倉,而為此目的,客戶不可撤銷地委託本公司作為其代理人或代辦人。
8.6 按照本協議策8.2條規定進行平倉時的價格,應按本公司所判斷而自行決定的價格辦理。
9. 終止
9.1 只要戶口內並無尚未完成之外匯合約,任何一方均可隨時給予對方不少於3個營業日之書面通知,以終止本協議。
9.2 當本協議根據本條文而終止時,客戶根據本協議而欠負本公司之一切款項將變成立即到期應付。本公司將不再有責任根據本協議條文代客戶進行外匯交易,儘管客戶發出任何相反之指示。
10. 通知及通訊
10.1 所有通知、報告、結單、確認書及其他通訊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如適用)發出,如收件人為客戶,可當面交付或以郵遞、傳真或電郵傳送至開戶表格所載之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又或客戶以書面向本公司通知之其他地址、傳真號碼或電郵地址;如收件人為本公司,則送往本公司不時選擇及知會客戶之本公司辦事處。
10.2 所有該等通知、報告、結單、確認書及其他通訊於下列時間視作妥為送達:
(i) 如屬當面交付、以傳真或電郵方式發出,乃於交付或傳送時;或
(ii) 如屬以本地郵件寄出,於寄出日起計2個營業日;或
(iii) 如屬以海外郵件寄出,於寄出日起計5個營業日。
10.3 客戶承認,客戶與本公司之間之電話對談可於中央電話錄音系統上錄音,如有爭議,該錄音可用作有關指示的最終及不可推翻之證據。
10.4 客戶特此承認並同意任何通訊,均存在誤解或謬誤的風險,而該等風險須完全由客戶承擔,除非有關通訊誤解或謬誤由於本公司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的蓄意及證實不法行為。
10.5 如因為通訊設施故障或傳訊失靈﹐或本公司無法合理控制或預測的任何其他原因而導致咋日的買賣盤傳達受到延誤,本公司概不須負責。
11. 轉讓
11.1 未經本公司同意,客戶不可轉讓本協議或任何外匯合約下之任何權利。客戶於每項外匯交易或外匯合約中產生之權利,須受本協議對客戶與本公司訂立之每項其他外匯交易適用之所有權利、負債及責任所規限。
11.2 客戶同意,本公司可轉讓其於本協議下之權利及責任,而無須徵求客戶同意。
11.3 客戶及其受委託人在未得本公司事先書面許可下,均不得轉讓客戶在本協議及/外匯合約及/或外匯買賣的任何或一切權利及權益(無論全部或以擔保或其他方式轉讓)。
12. 抵銷、留置權及客戶戶口合併
12.1 在不影響一般留置權的情況下及除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本公司在法律上及依據本協議擁有的其他同類權利外, 本公司持有客戶的所有證券、應收款項、現金和客戶(由客戶個人或與他人共同持有)的其他財產在任何時候均受制於本公司擁有的一般留置權, 以此作為賠償和清償客戶因交易或其他緣故引致而欠本公司及其聯營公司的債務的連續擔保。
12.2 在不影響一般留置權的情況下及除一般留置權或本公司在法律上及依據本協議擁有的其他同類權利外,本公司本身和作為任何聯營公司的代理人在任何時候都擁有在不預先告知的情況下將客戶的任何或所有帳戶與本公司或聯營公司的帳戶合併和整合的權利,不論帳戶是客戶個人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本公司可以抵銷或轉讓該等帳戶中的現金、證券或其他資產以清償客戶欠本公司或其任何聯營公司的責任或債務,不論該等責任或債務是實際或或有的、基本或附帶的、有擔保或無擔保的,個人承擔或共同承擔的,也不論該等責任或債務是否以銀貨兩訖形式從客戶的證券買賣中產生。
13. 貨幣
13.1 本公司可於無須事先通知客戶之情況下,作出其認為必需或適宜之任何貨幣兌換,以遵守其於本協議或任何外匯合約之責任或行使其於本協議或任何外匯合約之權利。任何該等兌換,須以其於適當考慮自由兌換貨幣之現行匯率後全權釐定之匯率而進行。
13.2 因任何外匯合約或本公司根據本協議遵守其責任或行使其權利而產生之任何外幣兌換風險,須由客戶承擔。
14. 法律責任及彌償之上限及豁免及棄權
14.1 本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或任何商業代表,均無須就客戶因本協議、任何外匯合約或任何外匯交易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蒙受之任何直接、間接或相應損失或損害(包括經濟損失或損害)而向客戶承擔責任,除非該等損失乃因彼等欺詐、疏忽或故意失責所導致,則作別論。客戶承諾就本公司或彼等因依據客戶或獲授權人士發出指示所作出或不作出之任何事情,或本協議或任何合約或任何外匯交易擬進行之任何事項,或因客戶違反其依據本協議、任何外匯合約或任何外匯交易對本公司之責任而招致之一切費用、收費、損失、索償、損害賠償、負債、索求或法律訴訟(包括但不限於因解決任何索償、索求或法律訴訟而招致之任何費用及開支),向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作出彌償。在不影響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客戶在任何情況下都承認並接受本公司對 客戶的每次事故的責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等於 1,000,000 港元或從客戶於爭議交易收 到的金錢利益的十倍,以較大者為準。
14.2 本公司如因任何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內的原因或理由而須延遲或甚致無法履行其義務或責任,本公司對客戶因此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支出概不負責,該等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政府不論屬於事實上或法律上,或其他監管機構發出或實施的命令、法律、規例、指令、徵費、稅項、禁運、暫禁、外匯管制或限制或限制或其他行為;指示之傳送中斷或無法進行傳送、電腦設施失靈;郵務或其他的服務人員罷工;交易所、市場、或結算所關閉或停市;以及天災、火災、水災、霜凍、風暴、爆炸等。特別是倘存放客戶之款項或投貨的代理行或代理人如被禁止向客戶進行付款或交付,本公司無須為此向客戶負責。
14.3 除本公司可能擁有之任何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權利外,本公司隨時有權在無須知會客戶之情況下,以客戶設於香港或其他地方之任何戶口抵銷於本協議所作之彌償或因本協議所提供服務而欠負本公司之任何收費、費用或金錢,儘管存於該等戶口之結餘及客戶之負債可能並非屬於同一貨幣。客戶謹授權本公司按本公司現行匯率進行所需之貨幣兌換,客戶謹放棄就客戶本可因本公司按此項授權行事而導致後果所蒙受之任何損失或負債而向本公司xx之任何權利、索償、訴訟或法律訴訟。
15. 共同及各別法律責任/繼承人
15.1 假如客戶包括兩名或以上人士:
(i) 有關戶口須由個人以聯權共有人身份擁有,各人均具生存者取得權,每名個人將共同及各別地承擔本協議下所有責任;
(ii) 本公司可在無須通知另一名人士之情況下,接受其他任何一名人士之指示、向之發出收據及為所有目的而與之交易,且本公司並無責任決定自此等人士所收到之指示之目的為何或是否恰當,對此等人士之間如何處置付款或投資交付亦無須負上責任。本公司保留要求所有此等人士作出書面指示之權利;
(iii) 向任何一名該等人士作出之任何付款,均為有效及全面履行本公司對每名人士之責任,不論該等付款是於任何一名或多名該等人士去世之前或之後作出;
(iv) 向一名該等人士寄出之任何通知及通訊,將視作向持有戶口之所有人士之通知;
(v) 在遺產稅條例(香港法例第111章)條文之規限下,當任何該等人士去世後(而其他任何一名該等人士尚存),本協議亦不得終止,死者戶口中之權益將歸屬於尚存者(假如所有人士均已去世,則於出示最後尚存者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後,賦予最後尚存者之法律代表),但已故者所招致之任何負債,亦可由本公司向該名已故客戶之遺產強制執行。尚存客戶須於獲悉任何該等死訊後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15.2 本協議對客戶之後嗣、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遺產代理人、繼承人及受讓人(視乎情況而定)具有約束力。
16. 修訂
客戶同意,本公司可隨時透過給予客戶合理通知而以書面修訂本協議之條款。本協議之任何修訂將於該通知期屆滿時生效,客戶如沒有終止戶口,則視作已接受有關修訂。
17. 客戶身份規則
儘管第2.5項條文已有規定,倘若客戶為其他人的帳戶進行外匯交易,不論是以全權決定或非全權決定方式,亦不論是以代理人身份或作為當事人身份與其客戶訂立對應之外匯交易,客戶謹同意,就本公司接獲證監會(「有關的監管機構」)查詢之該等外匯交易而言,以下條文適用。
17.1 於下文之規限下,客戶在本公司要求下須立即知會有關的監管機構有關為其達成外匯交易之客戶之身份、位址、職業及聯絡詳情,以及(盡客戶所知)該名人士於外匯交易中之最終實際權益。客戶亦須知會有關的監管機構有關發起該等外匯交易之任何第三者(如有別於客人/最終受益人)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
17.2 倘若客戶為某一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委託信託達成外匯交易,客戶須於本公司要求下立即知會有關的監管機構有關該等計劃、戶口或信託之身份、地址及聯絡詳情,以及(如適用)代表該等計劃、戶口或信託指示客戶達成外匯交易之人士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
17.3 倘若客戶為某一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委託信託達成外匯交易,客戶須於其代該計劃、戶口或信託進行投資之權力己予撤銷時盡快知會本公司。假如客戶之全權代客投資權力己予撤銷,客戶須於本公司要求下立即知會有關的監管機構有關就交易發出指示之人士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
17.4 倘若客戶明知其客戶乃以中介人身份為另一相關客戶行事,而客戶並不知道為其達成外匯交易之相關客戶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則客戶確認:
(i) 已經與其客戶作出安排,令客戶有權於被要求時立即向該客戶取得第17.1及17.2項條文所載之資料或促致其取得該等資料;及
(ii) 於本公司就某項外匯交易提出要求時,立即向按其指示達成外匯交易之客戶要求取得第17.1及 17.2項條文所載之資料,並於接獲該客戶有關資料後盡快向有關的監管機構提供該等資料或促致其獲得該等資料。
17.5 客戶確認,(如有必要)已從為其達成外匯交易之該等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委託信託取得一切有關同意或豁免,向有關的監管機構透露有關該等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戶口及全權委託信託以及於任何該等外匯交易中擁有最終實際權益人士及初始訂立交易人士(如有別於該客戶/最終受益人)之身份及聯絡詳情。
17.6 即使本協議被終止,本項條文仍繼續有效。
18. 保密
18.1 本公司須應有關的監管機構之需要或要求,披露有關客戶之姓名、實際受益人身份及其他資料。客戶承諾,於本公司指定時間內向本公司披露為了本公司遵從有關法律、規定、規則、及/或有關的監管機構要求的有關客戶本身之其他資料。客戶不可撤回授權本公司作出任何該等披露。
18.2 對於個人客戶,本公司將遵守監管個人資料使用之香港《個人資料(隱私)條例》。本公司有關個人資料使用的政策和應用載於本協議的附表 2 內。客戶確認已完全明白及接受載於附表 2 內的條款。
19.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19.1 如客戶是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反洗錢條例」)所界定的中介人,客戶承諾會:
(i) 確保內部政策、程序及措施符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律、規則及指引,包括對客戶及其交易進行持續監察;
(ii) 依照反洗錢條例附表 2的第 2條,對客戶進行盡職審查;及
(iii) 因應海外或本地監管機構或本公司的要求,沒有延誤地提供在客戶執行盡職審查措施過程中取得的任何文件或紀錄的複本。
20. 管限法律
x協議及其內所述一切權利、責任及法律責任須受香港法律管限及據此解釋,並可按香港法例強制執行。
21. 一般事項
21.1 本協議內每一條款均與其他條款互相分開,各自獨立。倘若本協議內任何條款與香港期交所、結算所或對本協議標的事項具司法管轄權之任何當局之任何現行或未來法例、規則或規例有抵觸,該項條文
將視作已根據任何該等法例、規則或規例而撤銷或修改。而本協議於所有其他方面將繼續維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21.2 在客戶履行本協議下所有責任時,時間於所有方面乃屬重要因素。
21.3 本公司並無或延遲行使本協議內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不得推定為本公司已放棄該項權利、權力或特權,亦不可因本公司單一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而推定本公司此後或將來均不會行使該項權利、權力或特權。
21.4 倘若本協議之中、英文版本在解釋或定義方面有任何歧異,客戶與本公司均同意以英文版為準。
21.5 凡涉及本公司與客戶之間的任何爭議,如客戶提出要求,本公司須同意依照證監會-槓桿式外匯買賣 (仲裁)規則將爭議提交仲裁。
22. 風險披露及免責聲明
客戶請閱覽附表3所載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聲明。
附表1
網上交易協議
x網上交易協議乃本公司與客戶所訂立外匯客戶協議之補充文件,並從屬於該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向客戶提供電子服務,令客戶可透過使用相容之個人、家庭或小型商業電腦,包括裝有解調器之互聯網設備、可接駁電訊網絡之終端機或網絡電腦,以電腦或電話傳遞方式發出電子指示並獲取報價及其他資訊(「電子服務」)。假如客戶協議與本網上交易協議條文出現任何抵觸,概以後者之條文為準。
1. | 釋義 1.1 | 除非另作說明,否則本網上交易協議所界定之詞彙與槓桿式外匯買賣客戶協議之詞彙具有相同意義。 |
1.2 | 除文義另有規定者外,以下詞彙具有下述意義: 「識別碼」指客戶之身份識別碼,與密碼一起使用,以取用電子服務; | |
「資訊」指與任何交易或市場數據、賣出及買入報價、新聞報道、第三者分析報告、研究資料及其他 | ||
資訊; | ||
「密碼」指客戶之密碼,與識別碼一起使用,以取用電子服務。 | ||
1.3 | 於槓桿式外匯買賣客戶協議內提述之「指示」乃視作包括以電子服務方式發出之電子指示。 | |
1.4 | 槓桿式外匯買賣客戶第7及10項條文分別提述之「交易通知及報告」及「通知及通訊」,如獲客戶同 | |
意,可單獨透過電子服務發出,客戶可於開始時在開戶表格內表示同意,亦可於其後透過電子服務 | ||
表示同意。以電子服務交付之確認書,乃視作於傳送時已妥為交付。 | ||
2. | 使用電子服務 |
2.1 當本公司向客戶發出識別碼及密碼後,客戶即可使用電子服務,而本公司將知會客戶。
2.2 本公司有權於執行任何指示之前,要求客戶按本公司不時通知之方式存放現金及/或證券作為按金。
2.3 客戶同意:
(i) 只會根據本網上交易協議、槓桿式外匯買賣客戶協議及不時發給客戶之本公司指示手冊所載之指示及程序而使用電子服務;
(ii) 彼乃電子服務之唯一獲授權使用者;
(iii) 彼須負責識別碼及密碼之保密及使用;
(iv) 彼須就使用其識別碼及密碼透過電子服務輸入之所有指示承擔全部責任,本公司接獲之任何指示,乃視作於本公司接獲時以本公司所接獲方式由客戶發出;
(v) 倘若獲悉其識別碼或密碼已遺失、遭偷取或擅用,須立即知會本公司;
(vi) 倘若輸入不正確之識別碼及密碼超過3次,本公司有權暫停提供電子服務;
(vii) 向本公司提供客戶之電郵地址,如客戶之電郵地址有任何改變,須即時知會本公司,並於客戶指定之電郵地址接收來自本公司之電子通訊;
(viii) 本公司可全權就可透過電子服務發出之指令類別、指令價格範圍施加限制;
(ix) 支付本公司就電子服務所收取之一切訂用、服務及使用費(如有),並授權本公司於客戶戶口內扣除該等款項;
(x) 客戶如透過電子服務同意本公司單獨以電子服務方式向客戶發出任何通告、結單、買賣確認書及其他通訊,則須受此項同意之約束;及
(xi) 彼須於每次電子服務時段完成後立即退出登錄電子服務。
2.4 於透過電子服務發出指示後,客戶須透過電子服務查看其指示是否已獲本公司妥為認收。
2.5 在不局限上文之一般性原則下,客戶承認及同意,透過電子服務發出之指示或不能修訂或取消,且只有在未獲本公司執行之前方可修訂或取消有關指示。在此等情況下,本公司將盡最大努力修訂或取消指示,但儘管本公司已認收有關修訂或取消之訊息,亦不能保證必定可作出修訂或取消。假如未能作出修訂或取消,客戶仍須對原有指示承擔責任。
2.6 倘若未能提供電子服務,客戶則須按槓桿式外匯買賣客戶客戶協議之規定發出指示。
3. 資訊之提供
3.1 本公司可透過電子服務向客戶傳遞資訊。客戶或需就本公司所提供取自任何市場及傳送資訊之其他第三者(統稱為「資訊供應商」)之資訊而繳付費用。
3.2 資訊乃本公司、資訊供應商或其他人士之財產,受版權保障。客戶不得:
(i) 未經版權擁有人許可,上載、張貼、複製或分派受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包括公開資料及保持私隱之權利)保障之任何資訊、軟件或其他材料;及
(ii) 於其本身用途或其通常業務運作範圍以外使用該等資訊或其任何部分。
3.3 客戶同意:
(i) 未經本公司及有關資訊供應商以書面明示同意,不得複製、再傳送、傳播、出售、分派、刊登、廣播、傳閱或使用該等資訊作任何商業用途;
(ii) 不得使用該等資訊作非法用途;
(iii) 不得使用該等資訊或其任何部分以建立、維持或提供或協助建立、維持或提供買賣於香港期交所掛牌之外匯之交易場所或買賣服務。
3.4 客戶同意遵從本公司為保障資訊供應商及本公司在資訊及電子服務各自之權利而提出之合理書面要求。
3.5 客戶xxx本公司不時發出有關獲准使用資訊之合理指示。
4. 知識產權
4.1 客戶承認,電子服務及所包括之任何軟件乃屬本公司專有。客戶保證及承諾,彼不得及不得試圖竄改、修改、解編、反編程破壞、策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予以改動,亦不得試圖未經授權進入電子服務之任何部分或所包括之任何軟件。客戶同意,倘若於任何時候客戶違反或本公司於任何時候合理懷疑客戶已違反此項保證及承諾,則本公司有權終止本網上交易協議。
5. 法律責任及彌償之上限
5.1 本公司、聯繫人士、其代理人及資訊供應商無須就因超出彼等合理控制範圍之情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而令客戶蒙受之任何損失、費用、開支或負債承擔責任:
(i) 透過電話、電子或其他不受本公司控制之系統向本公司或由本公司傳送之通訊出現延誤、故障或不準確情況;
(ii) 由資訊供應商提供之研究、分析、市場數據及其他資訊出現延誤、不準確、遺漏或無法取用之情況;
(iii) 被未經授權進入通訊系統,包括未經授權使用客戶上網號碼、密碼及/或戶口號碼;及
(iv) 爆發戰爭或軍事行動、政府限制、勞資糾紛或任何市場或交易所關閉或正常買賣受干擾、天氣情況惡劣及天災。
5.2 客戶同意,就因客戶違反槓桿式外匯買賣客戶客戶協議(包括本網上交易協議)、適用之期貨法例或規例或任何第三者權利(包括但不限於侵犯任何版權、違反任何所有權權利及侵犯任何私隱權)而引致之任何及所有索償、損失、負債、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向本公司、其相應代理人及資訊供應商作出答辯、彌償及令彼等不受損害。此項責任於本網上買賣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
5.3 客戶承認,儘管本公司已盡力確保所提供資訊準確可靠,但本公司不能擔保其準確性或可靠性,故此不會就因任何不確或遺漏而引致之損失或損害而承擔責任(不論屬侵權行為、合約或其他責任)。
6. 電子服務之終止
6.1 本公司保留權利,可因以下任何理由,在無須通知及不受限制下全權決定終止客戶取用電子服務或其任何部分,該等理由包括但不限於被擅自使用客戶之識別碼、密碼及/或戶口號碼,違反本網上交易協議或槓桿式外匯買賣客戶客戶協議,本公司取用資訊供應商之任何資訊中斷,或本公司與資訊供應商之間之一項或多項協議被終止。
6.2 假如終止乃由本公司或資訊供應商提出,本公司無須向客戶承擔責任,但倘若在並無任何理由下終止有關服務,本公司須按比例退還客戶就計至終止之日尚未提供之該部分電子服務已繳付之任何費用。
7. 風險披露
客戶請閱覽附表3所載之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聲明。
8. 一般事項
8.1 假若雙方出現任何爭議,客戶同意以本公司之記錄(包括電子記錄)為準。
8.2 本公司可透過向客戶發出合理書面通知或透過電子服務,不時更改本網上交易協議之條款。
附表2
個人資料
x聲明是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之要求而提供予本公司的個人客戶。本聲明中所提及的術語與証券客戶協議中的術語具有相同的含義。
本聲明是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之要求而提供予輝立証券集團(“本集團”)的個人客戶。
1. 釋義
「帳戶」指當前或今後根據本協議以客戶名義在本公司開立的任何一個或多個交易帳戶;
「開戶表格」指客戶與本公司開立戶口時填妥及簽署的指定文件;
「聯營公司」指與本集團有關連的子公司或關連公司之法人團體(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 包括並不限於輝立証券(香港)有限公司、輝立商品(香港)有限公司、輝立資本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輝立理財顧問(香港)有限公司及輝立金業有限公司;
「協議」指原先已簽署或隨後不時修訂或增補後的本協議文本,包括開戶表格及附屬於本協議的各種附表;
「公司」指與客戶簽定協議的法人;
「業務代理」指代表本公司在香港或其他地方,提供行政、電訊、電腦、付款、收貸或證券結算、保管、核數、銀行、融資、保險、風險管理、業務諮詢、外判、客戶關係管理、市場或其他提供予本集團營運的業務的代理人,合約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
「客戶」,其名稱、地址和相關資料列於開戶表格中;及
「指示」指由客戶或其授權人士向本公司發出的任何指示或買賣盤;
2. 披露義務
除特別聲明外,客戶必須按開戶表格上的要求,將個人資料提供給本公司。假如客戶不提供此等資料,本公司將沒有足夠資料來為客戶開設及管理帳戶。
3. 個人資料之使用
3.1 使用者
有關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不論是由客戶所提供,還是由其他人士所提供,及不論這些資料是在客戶收到客戶協議之前,還是之後)將可被任何下列之公司或人士使用(各為一「使用者」);
(i) 集團的聯營公司
(ii) 集團的任何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
(iii) 執行客戶指示和/或從事集團業務而由集團授權的任何人士(例如律師、顧問、代名人、托管人等);
(iv) 集團持有與客戶相關的任何權利和義務的任何實際或建議的承讓人;及
(v) 任何政府機構、監管機構或其他團體或機構(不論是法例或是任何集團成員適用的規例所要求) ;
(vi) 任何業務代理。
3.2 目的
客戶的所有個人資料可被任何使用者用於下列目的;
(i) 處理客戶的開戶申請;
(ii) 執行新的或現有顧客的查核及信用調查程序,以及協助其他金融機構從事此類工作;
(iii) 持續帳目管理,包括收取欠款,強制執行擔保、抵押或其他權利和利益;
(iv) 設計提供予客戶之新產品和服務,或向客戶推廣集團的產品;
(v) 將此等資料轉移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方;
(vi) 為了下列目的而進行客戶個人資料的比較(不論收集此等資料的目的及來源,及不論此等資料是向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所收集的):(A)信用調查;(B)資料核實;和/或(C)編製或核實資料,以便採取使用者或任何其他人士認為合適的行動(包括可能與客戶或任何其他人的權利、義務或權益有關的行動);
(vii) 用於與客戶有關的任何其他協議和服務之條款所規定之目的;
(viii) 有關遵守任何法律、規例、法院判決或其他任何監管機構之判決的任何目的;
(ix) 調查可疑交易;
(x) 任何有關於執行客戶指示或與集團業務或交易有關連的目的。
3.3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x公司可使用及/或轉送客戶的資料給聯營公司作直接促銷,而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客戶同意(其包括客戶不反對之表示)。因此,請注意以下兩點:
(i) 客戶的姓名、聯絡詳情、投資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財務背景可被用於直接促銷本集團的投資及有關財務產品及服務;及
(ii) 若客戶不願意本公司使用及/或轉送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客戶可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3.4 使用資料的時期
x公司將會儲存客戶資料不多於有關監管機構的條例、規定及法例的要求。
4. 客戶的權利
根據條例之規定,客戶有權查閱和修正客戶的個人資料。一般來說(除某些豁免外) 客戶賦予的權利;
(i) 詢問聯營公司是否持有與客戶有關的個人資料;
(ii) 在合理的時間內,客戶可查閱其個人資料;公司將以合理的方式及清楚易明的格式回覆客戶,但須收取合理的費用。
(iii) 要求修正客戶的個人資料;及
(iv) 如客戶要求查閱或修正個人資料被拒絕,客戶有權要求說明被拒絕的理由及反對任何該等拒絕。
(v) 反對使用的資料基於以上條款 3.2,然而,反對本公司對以上任何一項的使用將妨礙公司管理帳戶,因此,反對本公司使用資料將被視為要求關閉帳戶。
(vi) 如客戶認為本公司在處理客戶的資料時侵犯任何客戶的權利,可向有關監管機構投訴。
5. 披露個人資料
當客戶去世後,如客戶的未亡配偶,子女或父母(申請人)向本公司提供由有關政府機構簽發已認證真實副本之死亡証明書,本公司可應申請人要求,披露客戶賬戶餘額和可能要求的其他有關客戶的信息。
6. 聯絡人
如客戶要求查閱及/ 或修正個人資料及/或不同意收取直接促銷的資料,客戶可致電 2277 6555 或郵寄至 xx@xxxxxxx.xxx.xx 與本公司的資料保護專員聯絡
附表3
風險披露聲明及免責聲明
x聲明未有披露槓桿式外匯買賣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項。鑑於所涉及的風險,你必須已明白將要訂立的合約(及合約關係)性質及將要承擔的風險,始可進行有關買賣。期貨或期權或槓桿式外匯買賣對很多公眾人士而言並不合適,你應基於本身的經驗、目標、財力及其他相關情況,仔細考慮這些買賣是否適合你。在考慮是否進行買賣時,你應知悉下列各項:
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風險
槓桿式外匯交易的虧損風險可以十分重大。你所蒙受的虧損可能超過你的最初保證金款額。即使你定下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交易指示,亦未必可以將虧損局限於你原先設想的數額。市場情況可能使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被要求一接到通知即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如你未能在所訂的時間內提供所需的款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了結。你將要為你的帳戶所出現的任何逆差負責。因此,你必需仔細考慮,鑑於自己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虧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你存放於有關持牌人或註冊人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你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你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你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你將要為你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你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你。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x公司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 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期貨
1.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或期權或槓桿式外匯買賣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你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你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你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你承擔。
2.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你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期權
1.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
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2.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你應向替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3.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 “公平價格”。
4.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5.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你的虧損。
6.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7.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及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額外風險披露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你應向替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交易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合
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外匯合約或外匯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外匯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 (如有)或增加你的虧損。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應向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槓桿式外匯是場外交易產品,因此它沒有交易市場為未平倉交易平倉,所以投資它的風險較投資交易所買賣產品的大。本公司作為客戶的交易對手,客戶可能涉及本公司的信貸風險。
使用網上交易協議下之電子服務的風險
(a) 如果你透過電子服務進行買賣,你便須承受該電子服務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體和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b) 由於未可預計的交通擠塞和其他原因,電子服務可能並不可靠的,及存在通過電子服務進行的交易在傳輸和接收你的指示或其他資訊過程中可能會被耽誤、延遲執行你的指示或有關指示以有別於你發出指示時的市價執行、指示在傳輸時被中斷或停頓等風險。在通訊過程中也存在誤解或錯誤的風險,以及在發出了指示後,通常也不一定可以取消。由於此類中斷、耽誤或被第三方進入而使客戶遭受的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承擔責任。如果你不準備接受此類中斷或耽誤引致的風險,你不應透過電子服務來作出任何指示;及
(c) 通過電子服務向你提供的市場數據和其他資訊可能是本公司從第三者獲得的。雖然本公司相信這些數據和資訊是可靠的,但本公司或該等第三者都不會保證這些數據和資訊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即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