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粵港勞動監察執法培訓合作協議
第一條 培訓目的
為開拓粵港雙方勞動監察執法人員的視野、交流粵港兩地勞動監察(勞工)執法經驗,提升兩地勞動監察(勞工)執法水平,切實維護粵港兩地勞動關係和社會的和諧穩定,雙方組織並派出勞動監察人員互訪參加執法培訓。
第二條 培訓期限及人數
x協議培訓合作期限從2011年起至2016年底止。培訓原則上每年舉辦1次,由雙方輪流主辦。一般在每年下半年舉行,每期時間約為二至四星期,人數為20人左右。具體的培訓時間、內容及人數,由雙方根據需求和實際情況協商後彈性確定。本協議實施首年(即2011年)的培訓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及福利局勞工處主辦。
第三條 培訓方案的商定
訪問方應在當年培訓舉辦前2個月向主辦方提出培訓需求,主辦方結合實際情況擬定當年培訓方案,包括培訓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培訓方式等,並協助安排訪問方培訓人員在培訓期間的食宿。雙方應在培訓舉辦前30天商定最終培訓方案。
第四條 培訓方式及內容
培訓採用理論學習與實際工作相結合的模式,可以採取課堂教學、跟班實習、現場觀摩、案例研討等方式進行。培訓的主要內容是:香港和內地法律體系架構與勞工立法情況;勞工視察與勞工執法的職責、程序、及處罰等;勞工執法信息化建設有關情況;國際勞工執法經驗的借鑒與比較等。
第五條 培訓經費
訪問方自行承擔培訓人員往返粵港的交通費用以及培訓期間的食宿費用,主辦方承擔場地、師資、資料印刷等相關培訓費用。
第六條 行為守則
培訓人員在培訓期間應遵守當地的法律法規;同時遵守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及福利局的一般工作規則、規定和行為守則,服從培訓的安排。
第七條 考核指導
雙方負責委派適當的人員對交流人員的工作給予必要的指導;培訓結束後,達致指定出席率的培訓人員可獲發證書。
第八條 資料保密
參加培訓人員必須遵守有關資料保密的法例。第九條 損害、損失
(一)培訓人員在培訓期間因過失導致培訓方蒙受損失或
造成第三者受損,按培訓方有關規定處理。
(二)培訓人員在培訓期間導致的個人損傷,由雙方按有關規定自行處理。
第十條 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的具體執行部門分別為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監察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勞工及福利局勞工處。
(二)雙方指定專門聯繫人,負責開展執法培訓活動的相關聯絡事宜。
(三)如遇重要工作或重大任務時,經向對方提出書面建議後,可調整或暫停當次執法培訓活動。
(四)本協議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可以適當的方式進行商定或另作補充。
(五)本協議有效期期滿前 3 個月為雙方續約協商期,雙方協商一致後續簽。
第十一條 協議生效
x協議2011年5月24日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雙方代表簽署後立即生效。本協議文書一式兩份(繁、簡體各一份),雙方各執一份。
雙方代表簽字: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保障廳廳長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
簽字: 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