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根據1986 年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經修訂)(「稅收法典」)第162(m)條擬授予的獎勵,委員會的各成員亦就減稅與就業法案採納前生效的稅收法典而言合資格為稅收法典第 162(m)條界定的「外部」董事,並合資格為1934年證券交易法(經修訂)第16b-3條界定的「非僱員」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