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DG-2022-92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名称)监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准监理招标文件
(2017年版)
使用说明
一、《标准监理招标文件》适用于工程监理招标。
二、《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 作为投标邀请。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评定分离法。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标明投标人不满足要求即否决其投标的全部条款。
五、《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行业标准监理招标文件(如有)、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相衔接。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具体情况, 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应要求。
七、《标准监理招标文件》为 2017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编写小组反映。
XDG-2022-92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项目名称)监理
(招标编号:WXLX202302002-X01)
招标文件
招标人:无锡润丰置业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3年2月16日
目录
第三卷 94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95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无锡润丰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000x俱崇安A馆3楼315-1室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箱:/传真:/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成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xx区人民东路311号崇文大厦19楼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箱:wxcjzbb2017@163.com传真:0510-82713945 |
1.1.4 | 项目及标段名 称 | XDG-2022-92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监理 |
1.1.5 | 建设地点 | xxxxxxxxxxxxxxxxxxx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 例 | 自筹,国有资金: 100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与监 理服务内容 | XDG-2022-92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阶段和质量保修 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和环境保护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 |
1.3.2 | 招标工程特征 | 项目新增用地面积约1259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61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2.98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约2.92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1.63万 平方米。项目拟新建2栋33层住宅,以及相关公建配套(设施)等。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2.65万平方米;公建配套(设施)含商业服务用房、居家养老用房、 文体用房、社区用房、托幼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消控室、变电所等面积约0.27万平方米;保温层等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约 0.06万平方米;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 约1.63万平方米。最终项目指标以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划部门审批方案为准。建筑安装工程费预估25600万元。 | ||
1.3.3 | 计划监理期限 | 计划监理期限:792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时间:2023年3月20日计划竣工时间:2025年5月19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的开工令为准,具体竣工日期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 |
1.3.4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 |
1.3.5 | 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 监理人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的要求负责本工程质量 控制、进度控制、安全xx控制和投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协调等工作。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本工程实行资格预审: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单位 ☑本工程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资质条件:[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或者[监理综合资质] 财务要求:2019至2021年财务会计报表(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满足《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诚信承诺书》中有关内容,提 供投标诚信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投标诚信承诺书(格式)”。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1)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房屋建筑工程); (2)项目负责人需在本单位注册满3个月。必须提供: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 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项目负责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2022年 11月-2023年1月的缴费清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2022年11月-2023年1月的缴费证明,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的开始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 (3)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①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②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其他要求: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要求: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 员配备标准》[2017]第35号, 监理机构人员总数(含总监)不少于5人,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1人,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3人。监理机构所有人员均为企业在职员工,提供所有人员岗位证书以及由本单位为其缴纳的2022年 11月-2023年1月的社保证明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
1.9 | 踏勘现场 | 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踏勘。 |
1.11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
1.12 | 招标方式 | 公开 招标(公开或邀请)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力;当招标 文件、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相互矛盾时,若无其他特别说明一般均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
2.2.2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3年2月22日10:00 |
2.2.3 2.2.4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修改 时间 | 2023年2月22日17:00 |
3.1.1 | 投标文件格式 和份数 | 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 |
3.2 | 投标报价编制 | 最高投标总价限价: 878068.16 元,最高投标单价限价为 19.52 元/㎡。报价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监理费单价=投标总报价/暂估建筑面积 44983 平方米。 投标报价超过上述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及单价)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作出实质性响应,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期结束后 90天 |
3.4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人不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保证金 ☑保函(保险) 2、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 1 万元 3、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保函保费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缴纳。 4、投标担保递交要求: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分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扬名支行; 银行账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保证金信息”查看本标段对应的相关信息 (2)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电子保函(保单)文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3)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保函(保单)文件扫描成电子版本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其他要求: 1、具体参照执行《投标保证金缴退或保函(保险)办理指南》为准,投标电子保函使用咨询电话,国泰新点软件服务咨询:4009980000。投标保证金业务可咨询: 0510-85253039。 2、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
3.6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8 | 签字或盖章要 求 | 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
3.8.2 | 技术标 | 监理大纲采用 暗标 形式(暗标或明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4.1.1 | 电子光盘封套 上写明 | 不需要递交电子光盘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 投标备份文件递交地点:/。 |
4.2.3 | 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 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
4.3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年3月10日9时30分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分中心不见面开标室(xxxxxx000x0x) |
5.2.1 | 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检查(投标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 |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开标现场, 仅需在场外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 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gin) |
5.2.4 | 解密时间 | 投标人应当在60分钟内解密投标文件 |
6.1.1 | 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组 建 | 1、评标委员会组建: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评委优先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2、定标委员会的组建: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办法。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 | 中标候选人数量:7人(不排序,若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因异议、投诉取消相应中标候选人资格后导致不足3人时,重新招标)。 |
7.3.1 | 履约担保 | 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10%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是,具体要求:详见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系统操作手册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0 | 定标方法 | 1、定标方法:票决定标法 2、定标方案:详见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办法。 |
11 |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1、网上招投标活动中使用的信息(具体包括企业与项目总监的各类资质证书、业绩情况和获奖情况等)以诚信库内信息为准,必须从诚信库内挑选,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及时更新、完善诚信库,如未能及时更新和完善,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本文件要求的其他证书必须提供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开标时不需要递交原件。 2、本项目监理方案为暗标,采用暗标形式,须按下列格式编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①技术标内容不得出现彩色文字、标设图形;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能体现有关投标单位信息的提示性标记、文字、语句等。②本工程监理大纲采用暗标形式,须在暗标第一章正文前同时上传“暗标目录”,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3、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有权对定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并比对核实,中标候选人不得拒绝。若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资料为虚假信息,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5、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授权委托人须在接到电话或短信通知后 30 分钟内做出回复,回复方式如下:短信回复确认,回复内容中须注明单位名称及回复人姓名。若授权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回复,则视为默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 6、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7、异议提出的方式: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外,异议人必须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 8、异议提出的时间: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9、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找到“网上不见面开标”模块)并填写投标单位本项目授权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并保持手机畅通,以便于开评标与中标后的业务联系,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10、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开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如有不适用于不见面开标模式的内容以“远程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为准。 11、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仅审查投标保证金是否正常缴纳,投标单位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后及时打印带二维码的投标保证金确认函,开标现场查询到投标保证金为非正常缴纳的,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确认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则视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12、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无锡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2021]3号)有关规定: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的,属于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①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②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2)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按照文件执行。3)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对投标人存在投标报价畸形的情况及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进行评审并写入评标报告。 14 、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开 标 结 束 后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网站,对所有投标人进行信用信息查询,被列入失信执行人的,查询结果将交由评审委员会依法评审。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5、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需向招标人额外提供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 一致的纸质投标书2份。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监理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工程项目施工预计开工日期和建设周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监理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如有),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本项目严禁分包。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监理大纲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委托人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 联合体协议书;
(4) 投标保证金;
(5) 监理报酬清单;
(6) 资格审查资料;
(7) 监理大纲;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评标方案、定标方案中所列出的、投标人具有的材料。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监理报酬清单。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监理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天。
3.3.2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监理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 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监理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委托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监理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监理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项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总监理工程师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 1.4.1项规定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项至第 3.5.7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监理大纲:采用暗标形式,须按下列格式编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技术标内容不得出现彩色文字、标设图形;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能体现有关投标单位信息的提示性标记、文字、语句等。
4.1.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开开标,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授权委托人无需到场。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详见《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不见面开标大厅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
刑事处罚的;
(5)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1.4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办法中有关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组建定标委员会。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不排名的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不排名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3名时,重新招标。
6.3.4 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依法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重新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6.3.5 异议与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投诉成立,取消相应中标候选人资格后是否重新推荐或补充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人应当自完成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各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排序、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信息、质量、工期、业绩,以及定标时间、定标方法、定标结果、定标理由、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改变定标结果的,应当重新进行中标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定标结果的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供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定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定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定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7.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7.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款、第5.3款和第 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
本次评标办法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评标委员会按以下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最终的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评标方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 章 | ||
报价唯一(第二阶段)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 | „„ | ||
1.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总监理工程师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投标诚信承诺 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 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响应性评审标 | 投标报价(第二阶段) 22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
1.1.3 | 准 | 监理服务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项规定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 | „„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2.1 | 技术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
1.2.2 | 商务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
1.2.3 | 经济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
1.2.4 |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及评审顺序 | 1、评标方式 □定性评审 □定量评审 ☑定性+定量评审 2、评审因素: ☑技术标:监理大纲评审 ☑资信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业绩、检测仪 器与设备评审 ☑经济标:投标报价评审 3、评审顺序:第一阶段:商务技术评审;第 二阶段:经济文件评审。 | |
2.3.4 | 入围下一评审阶段的方法 23 | 实行两阶段评标,评标入围方法采用全部入围法。 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包含资格审查文件) 评标委员会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汇总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投标人超过16个(含)的,取前 11名;投标人为12-15个(含)的,取前9名; |
投标人为9-11个(含)的,取前7名;投标人为8个及以下的,取前5名;末位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同时进入第二阶段。当进入第一阶段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数量时,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均应进入第二阶段评审,但仍应按照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作为招标人定标参考依据。 第二阶段:经济文件(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标得分不带入第二阶段。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最少的7家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或者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绝对值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取第一阶段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足7家全部推 荐为中标候选人,少于3家不推荐) | ||
2.5.2 | 竞争性判断 |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是□否 竞争性判断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案进行评审,确定7名为定标候选人,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7名时,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定标候选人,全部入围。少于 3家时不推荐,重新招标。 竞争性判断依据:有效投标文件≥3名,即认为具有竞争性。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 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
评标方案
评标委员会根据初步评审标准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重新招标。
详细评审采用定性+定量评审方式。
当进入下一阶段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7名定标候选人数量时,除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文件均应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推荐为定标候选人。详细评审因素
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评审 1)技术标(监理大纲)评审:(暗标)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监理大纲 (10分) | 质量控制措施(2分) | 有质量控制的具体方法,并且对本项目有针对性和有 效性; |
进度控制措施(2分) | 有进度控制的具体方法,并且对本项目有针对性和有 效性; | ||
投资控制措施(2分) | 有针对本项目的投资控制方法且有可行性; | ||
安全施工管理措施(1分) | 有安全施工控制的具体方法,并且对本项目有针对性 和有效性; | ||
xx施工控制措施(1分) | 有xx施工控制的具体方法,并且对本项目有针对性 和有效性; | ||
合同、资料信息管理措施(1 分) | 有合同、资料信息管理措施的具体方法,并且对本项 目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 ||
组织协调措施(1分) | 有组织协调管理的具体方法,并且对本项目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
注意:①除监理方案中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投标文件的监理方案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要点满分的70%。
②监理方案得分取所有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③本工程监理大纲采用暗标形式,正文第一页须同时上传“暗标目录”,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④监理大纲应xx扼要、重点突出,总页数控制在300页以内,每超1页扣0.1分。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2)商务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业绩、检测仪器与设备评审)
项目监理机构(17分) | 1.项目总监人选(4 分): (1)总监所学专业为工程造价专业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提供总监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2)总监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上注册专业同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的得2分。(提供总监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注: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V7.0诚信信息库中的信息为准 否则不得分。 |
2.人员、专业配套(13分) 除总监外项目监理机构中,配备以下人员时: (1)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6分) ①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的得 2 分 (提供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 分) ②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的得 2 分(提供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③具有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师的得2分(提供注册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否则不得分) (2)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4分) ①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为机电安装工程)并且所学专业为机械工程专业的得 2 分。(提供注册证书、毕业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②具有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师(安装工程),同时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 2 分。 (提供注册证书、职称证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4)景观园林专业监理工程师(2分) ① 所学专业为环境艺术设计专业并且具有园林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 2分。(提供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5)其他监理员(1分) 项目需配备3名监理员,且每增加1名监理员得1分,本项最高得1分。(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注:1、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配备表并附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无扫描件或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2、依据《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取得的造价 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造价工程26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
考试实施办法》 (建人【2018】67号)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3、以上所有人员均须为投标企业在职人员,须提供所有人员由投标企业为其缴纳 的2022年11月-2023年1月社保证明,扫描件上传投标文件。 | |
类似工程业绩(4分) | 1.投标人企业自2020年1月1日以来监理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是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 27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每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2.投标人总监理工程师自2020年1月1日以来监理过类似工程(类似工程是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 27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每一个得2分,本项最高得2分。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直接发包备案表)、监理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建筑面积以监理合同上注明的面积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时间为准。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诚信信息库的信息为准。投标人企 业业绩与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为同一个的,不重复得分。 |
拟投入现场的设 备、检测仪器等(8分) | 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等(8分): 工程的需检测设备:全站仪、水准仪、经纬仪、GPS、激光测距仪、混凝土回弹仪裂缝测宽仪、接地电阻测试仪、钢筋位置测定仪等检测设备齐全得8分,少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须同时提供购买发票和有效计量检定报告或校准报告 (购买未满一年的设备不需要提供计量检定报告或校准报告)的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无 扫描件不得分)。 |
注:1、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汇总后,投标人超过16个(含)的,取前11名;投标人为12-15个(含)的,取前9名;投标人为9-11个(含)的,取前7名;投标人为8个及以下的,取前5名;末位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同时进入第二阶段。当进入第一阶段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数量时,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均应进入第二阶段评审,但仍应按照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作为招标人定标参考依据。
2、商务技术标得分不带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经济文件评审 1)经济标(投标报价)评审:
序号 | 评审要素 27 | |
1 | 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为 A,最高投标限价为B,则:评标基 |
投标报价 | 准价=A×Q1+B×Q2,Q2=1-Q1,Q1 的取值范围为10%,15%,20%,25%,30%; Q1值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1、计算算术平均值A时,若7≤有效投标文件<10家时,应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若有效投标文件≥10 家,应去掉其中的二个最高价和二个最低价。 2、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最少的7家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或者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绝对值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取第一阶段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 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中的计算错误可作调整。 |
附:相关参考表示
第一阶段技术商务定量评审得分汇总表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技术标得分 | 商务标得分 | 得分汇总 | 由高到低排序 | 是否进入经济标评审 |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专家签名 |
第二阶段 评标价偏离绝对值计算表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评标价(元)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绝对 值 | 偏离绝对值由小到大排序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专家签名 |
注: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2.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且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文件。
3、评标价偏离绝对值计算:评标价减去评标基准价,取绝对值。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推荐方法 |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优势 | 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 | 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专家签名 |
备注:1、本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
2、评标报告应当明确记录中标候选人的优势、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并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1、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详细评审标准
1.2.1 商务标主要由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业绩、奖项、检测仪器与设备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办法。
1.2.2 经济标主要由投标报价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办法。
1.2.3 技术标主要由监理大纲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及评标办法。 2.评标程序
2.1 评标准备
2.1.1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工作:
(一)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二)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三)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和业绩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准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2.1.2 评标委员会由省系统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同等的表决权。
2.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 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
为评标的依据。
2.1.4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 提供的评标准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2 初步评审
2.2.1 形式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2 资格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3 响应性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4 款的规定进行。
2.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不一致的以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为准),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5)除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资格审查不合格
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监理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9)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11)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误期违约金和质量违约金额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
(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13)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投标人成本价的;
(1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1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1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把数字证书加密锁加密的;
(21)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22)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23)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24)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2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6)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 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27)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项目,投标人因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无法导
入应急开评标系统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28)技术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编制(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与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不一致的以投标系统固定格式为准);
(29)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30)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31)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2.3 详细评审
2.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分细则,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比较、打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3.2 评审顺序第一阶段先评审技术标及资信标,第二阶段评审经济标,具体的评标方式、评审顺序及评审因素见本章前附表。
2.3.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 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5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5.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2 款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2.5.4 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依法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重新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2.5.5 异议与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投诉成立,取消相应中标候选人资格后是否重新推荐或补充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招标人在定标前可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约谈,并形成报告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参考。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等内容开展定标活动。 1、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主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2、定标因素
(1)投标报价;
(2)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以及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
(3)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
(4)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答辩;
(5)投标人近两年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查询到的投标人近两年内失信行为记录为准;
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如下:
(1)投标报价:投标报价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绝对值少的企业优于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绝对值多的企业。
(2)综合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综合得分及技术咨询建议,综合评价高的优于评价低的。
(3)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以评标时项目监理机构的评审分值为准,分值高的企业优于分值低的企业;
(4)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答辩:得分高的优于得分低的。
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答辩采用书面形式(暗标),答辩的内容应结合本项目特点,对拟派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综合素质、专业技术水平、项目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答辩题目数量为 1-2 题,由定标委员会成员出题。(答辩采用统一的 A4 纸,由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现场统一发放,答辩时间不超过 30 分钟,具体答辩开始时间现场另行确定)。请申请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于定标开始时间(待确定定标时间后,招标代理机构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到定标候选人授权委托人手机)之前在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分中心开标室(无锡市清名路 380 号 6 楼,具体的答辩开标室编号也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授权委托人手机)门口进行集合并签到,若因项目负责人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答辩或未递交有效身份证原件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参加项目经理答辩。(本项评分由定标监督人员编制暗标编号、定标委员会票决、定标监督人员进行得票汇总)注:①答辩现场各项目负责人须将手机保持关机状态,一旦发现违规作弊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答辩资格;②答辩采用暗标形式,项目负责人须在指定位置签署本人姓名及所在单位的单位名称全称,其他位置均不得出现能体现投标单位信息的提示性语句或符号。
(5)投标人近两年失信行为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查询到的投标人近两年内失信行为记录为准。
3、定标方法
定标方法采用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每项定标因素分别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独立评审后进行票决,并确定得票总数最多的为中标人。票决宜采取投票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根据各定标因素择优排序进行投票,最优的 N 票,其次 N-1 票,以此类推(N=5,排名 N 以后的得 0 票),按总票数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得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
4、确定中标人
定标会应当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地点、定标人员、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等;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的支持理由和投票情况。
定标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招标及评标有关情况;定标委员会审阅评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人。
5、中标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完成定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中标人公示
应当载明各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排序、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信息、质量、工期、业绩,以及定标时间、定标方法、定标结果、定标理由、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改变定标结果的,应当重新进行中标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6、异议与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定标结果的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7、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8、重新定标。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供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的,招标人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9、签订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之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票决定标选票(样本)
招标项目名称:
定标因素 | 排名 | 支持的投标人名称 | 支持理由 |
第1名 | |||
第2名 | |||
第3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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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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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名 | |||
第1名 | |||
第2名 | |||
第3名 | |||
定标地点: 年 月 日
定标委员(签名)
40
票决定标选票计票汇总表( 样本)
投标单位 票数 | 投标单位1 | 投标单位2 | 投标单位3 | 投标单位4 | 投标单位5 | 投标单位6 | 投标单位7 | |
评委A | 定标因素1 | |||||||
定标因素2 | ||||||||
定标因素3 | ||||||||
定标因素4 | ||||||||
定标因素5 | ||||||||
评委B | 定标因素1 | |||||||
定标因素2 | ||||||||
定标因素3 | ||||||||
定标因素4 | ||||||||
定标因素5 | ||||||||
评委C | 定标因素1 | |||||||
定标因素2 | ||||||||
定标因素3 | ||||||||
定标因素4 | ||||||||
定标因素5 | ||||||||
得票总数 | ||||||||
排名 |
定标委员会组长(签名):
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计票人签名: 监票人签名:
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委托人(业主):无锡润丰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XDG-2022-92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监理
工程地点: 无锡市xx区通沙路与广益路交叉口东北侧
工程规模: 项目新增用地面积约1259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4.61万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 积约2.98万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约2.92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1.63万 平方米。项目拟新建 2栋33层住宅,以及相关公建配套(设施)等。其中:住宅建筑面积约2.65万平方米;公建配套(设施)含商业服务用房、居家养老用房、 文体用房、社区用房、托幼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消控室、变电所等面积约0.27万平方米;保温层等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约0.06万平方米;地下停车库建筑面积 约1.63万平方米。
监理服务范围:XDG-2022-92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阶段和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和环境保护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包含本“地块项目工程”红线范围内全部工程以及还建绿地监理;如有联通小区桥梁/涵洞工程,则联通小区桥梁/涵洞工程监理也包括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具体服务范围:XDG-2022-92号地块项目红线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小市政、小区道路、景观绿化、售楼处(如有)、示范区(如有)等以及项目相关配套、大市政接驳、还建绿地园林绿化、联通小区的桥梁(若有)等相关配套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进度款审核)、计量、安全xx施工、旁站、组织协调、合同及档案资料管理等施工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包括但不仅限于本项目工程范围内施工开工前的准备及所有设计文件全专业(土建、装饰、给排水、暖通、消防、通风、空调、电梯、电气、弱电、人防、设备设施、市政、景观绿化等)图纸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监理。
(1)建筑工程:桩基、土方工程、地基处理、边坡支护、挡(土)墙、附属结构、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室内、外装修工程、机电工程、住宅/销售示范区(如有)(售楼处、样板间)/商业精装修工程(如有)、配建房室内装修等;
(2)市政工程(包含同大市政接驳):道路、桥梁(如有)、各类管线(自来水、排污、雨水、热力、消防、强弱电等)、燃气工程等;
(3)园林工程:红线内及还建绿地的铺装、植被绿化、小品工程、强弱电、水系、管线等。
监理服务期:本项目施工计划开工日期: 2023年3月20日,计划竣工备案日期:2025年5月19日
(该工期包括所有法定节假日);监理服务期自监理人实际进场日期至本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及发出本项目最后一批入住通知书上载明的入住日期后满一个月的全部时期,监理人实际进场日期以委托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本项目服务期限延长或减少时间在三个月内(含),监理费不调整,如服务期限延长或减少时间超过三个月,对于三个月外的部分的监理费按月调整(具体调整时不满一月的按比例折算)。如遇停工导致服务期限延长的(该停工需由相关行政机构发文),停工周期不含在监理人服务期内,监理人服务期限相应顺延,停工期间不计算监理费。合同为总价包干,总建筑面积在±3%以内的调整,总价不变。超过±3%部分按合同综合单价折算,最终建筑面积以规划批复面积为准。
本合同采用固定税前总价包干,合同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整。其中除税金额(小写): 元,增值税额(小写): 元。合同单价: 元/㎡,(大写)人民币 。监理人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6%,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价税分离,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除税单价不变,税金依据相应阶段国家规定的最新税率进行调整。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招标文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且互相补充或说明。如各份文件的约定有相互矛盾,按以下文件的排列的先后顺序作为条款解释的优先顺序,排列在前的文件效力高于排列在后的文件,签署时间在后的效力高于签署时间在前的效力。
(a)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及投标书附件(含监理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委托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如果有);
(d)合同专用条款;
(e)合同通用条款;
(f)标准、技术规范;
(g)图纸;
(h)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双方签署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补充和修正文件、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如果在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同一个合同文件的
不同部分之间或任何合同本身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在无法根据合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澄清或仍不足以澄清的情况下,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应以委托人的解释或澄清为准。
四、监理人应主动配合委托人办理政府合同备案手续,发生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监理业务服务。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七、本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七 份,委托人执 五 份,监理人执 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xx): 监理人(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1.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1.1.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1.1.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1.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1.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1.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1.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合同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1.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1.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2.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注册监理工程师且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2.4.为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非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
2.5.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当委托人与承包人发生争执时监理机构应做出调解。在工作中应做好相关的工作记录及音像记录,当出现争议时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2.6.应主动配合委托人办理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理招投标手续、合同备案手续,发生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3.1.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委托人负责审核和批准监理人的
《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
3.2.委托人有义务提供资料包括交验高程控制点和定位控制点、地质勘探报告、全套施工图、总包及委托人分包合同等。
3.3.对监理人提交的经济技术文件进行复审及确认。
3.4.对监理人与施工承包人、供货承包人之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和裁定。
3.5.向监理人项目监理部提供现场办公用房。所有市内电话安装费、话费、交通费、工作午餐费、误餐费、加班费、夜班费、采暖及冷气设备购置费、办公家具设备费等费用由监理人自理,委托人不承诺给予经济补偿。
3.6.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7.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3.8.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3.9.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4.监理人权利
4.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4.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
4.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的建议权。
4.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4.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4.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4.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4.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协助签认权。
4.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协助审核和签认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5.1.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5.2.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的变更的审批权。
5.3.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否则监理人应按50000元/人/次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5.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在五日内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5.5.委托人有对监理人员进行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考核并评分的权利。
5.6.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有权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人的人员和工作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执行相关奖惩条款。
6.1.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造成监理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与委托人无关,监理人应自行承担;而由于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委托人和施工单位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监理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2.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1.合同签署后即时生效。
8.2.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1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8.3.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服务期满、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7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8.6.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8.7.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完全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或者答复内容未能满足委托人要求,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4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8.8.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9.1.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9.2.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30日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9.3.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10.1.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因委托人要求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10.2.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10.3.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可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10.4.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应保证其自身及其职员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0.5.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xx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xx的秘密。
11.1“不可抗力”指本协议双方无法控制、不能预见、无法避免或克服的、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该等事件应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一方受该事件影响的协议义务在该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应中止履行,履约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与该中止时间相等,该方无需负责。
12.1 商业秘密
x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监理人因本合同相关事项获得的有关委托人及其关联公司的所有相关信息和资料的内容(以下合称“商业秘密”)。
12.2 秘密来源
监理人从委托人获得的与项目有关或因项目产生的商业秘密,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12.3 保密义务
对于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监理人在此同意:
(1)严守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护该秘密;
(2)对监理人可能聘请的第三方顾问及其相关人员及监理人的雇员、董/监事、管理人员、顾问、代理、代表或其它相关人员和/或实体披露保密信息时,监理人将保证任何该等机构或人员知晓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并同意担保其履行本协议中的保密义务;
(3)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向除上述机构及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和外界泄露任何商业秘密,且非为项目合作之目的将不使用商业秘密,保证不利用商业秘密从事与洽商项目无关之行为。
12.4 例外约定
委托人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形:
(1)监理人在从委托人处知悉该信息之前已经掌握的信息;
(2)在不违背本协议的情况下,已经成为公众普遍可以获得的信息;
(3)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的信息;
(5)应司法机关或政府机构有效命令而披露的信息,但仅限于该命令所限的范围和目的;
(6)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有效命令及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
12.5 返还信息
任何时候,只要收到委托人的书面要求,监理人应立即归还全部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包含该 商业秘密资料的媒体及其任何或全部复印件或摘要。如果该商业秘密资料和文件属于不能归还的形式、或已经复制或转录到其他资料或载体中,则应删除。
12.6 保密期限
x协议项下保密义务应自知悉商业秘密时起即开始履行,并且该义务不受时间及本协议 效力的影响。
12.7 责 任
x监理人违反本协议给委托人及其关联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监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由
此给委托人及其关联公司带来的一切损失,包括因调查监理人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调查、交通、食宿、律师费等费用和支出。
x合同项下任何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或任何文件的送达,应通过快递服务、航空挂号信函(附回执)、手递或有记录交付的其它形式,或以传真、电子邮件(附回执)或其它电子通讯形式发至以下指定地址:
(1)委托人:无锡润丰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xx区广南路 290 号俱崇安 A 馆 3 楼 315-1 室传真号:/
收件人:/ 电子邮箱:/
(2) 监理人:
地址: 传真号:收件人:
电子邮箱:
或发送给双方一致同意的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形式写明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其他人士。只要未收到新的地址,或亲自递交与另一方,则应视为正确送达。一方变更通讯信息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因怠于通知造成任何一方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1.1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1.12 “商定的补偿” 是指委托人/监理人工程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根据合同应支付的附加款项。
1.1.13“不可抗力”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1.1.14“文件材料”指任何书面报告、计算书、原始计算依据、图纸和其他以书面形式存在的文件资料,以及任何电子版文件。
1.1.15“外部条件” 指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和办理有关手续。
1.2.1 适用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国家标准 GB50319-2013)、《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 号)、《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诺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 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标准》(江苏省住建厅 2017 年 35 号文件)、2021 年«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若在合同执行期内,国家和地方及其相关行业颁布实施新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按新的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1.2.2 监理依据:
a)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正式合同及协议;
b)监理合同(包括监理人的投标文件)、施工总(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专业工程的材料、机具、设备的规格、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
c)经批准的工程项目施工图纸及说明;
d)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建设监理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e)国家及江苏省、无锡市现行的建安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f)为本工程制定的质量控制要点、质量控制标准、保证措施及其它技术文件和规定;(监理规划、监理大纲及监理实施细则)。
2. 监理人的义务
2.1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代表监理人全面履行本合同,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监理业务范围和内容见专用条件附件 1 内容。
2.2按本合同规定,及时组织配套人员、设备进驻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同时组建监理机构并积极开展工作,完成本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内的监理服务。
2.3实施、督促、指导总承包单位做好BIM技术的建立和应用。
2.4在监理服务期限内,经委托人确认,监理人可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进展和监理服务需要对监理
机构人员做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以同等条件的人员。其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调整与更换应事先报经委托人同意。监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监理服务如约进行。
2.5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监理服务,公正地维护委托人和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6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其授予现场主要监理人员的职责与权限书面通知委托人及第三方。在监理过程中,监理机构可以通过书面文件发出或变更这种授权。现场监理人员在有效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令、指示、签证均被认为是监理机构所发出的。
2.7监理人不得参与与监理合同规定相违背的任何活动。除委托人同意外,监理人及其人员也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及监理服务有关的报酬。
2.8 监理人在服务期间应保质保量按服务内容提供服务,若因监理人失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监理人承担。
2.9监理单位对重要工序及涉及安全的工作必须过程旁站,包括不限于土方回填、地基换填处理、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后浇带基层处理及混凝土浇筑、防水混凝土及其他混凝土浇筑、防水工程及蓄水试验、涉水部位(卫生间、车库顶板、屋面、阳台、露台等)结构闭水、给水消防打压、外门窗淋水试验、重大设备安装拆除、排水通球试验等。
3. 委托人的义务
3.1委托人的现场负责人为: ,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3.2本项目中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服务见专用条件附件 2。
4. 监理人的权利
4.1 监理人对选择施工分包单位有建议权。
4.2 用于工程项目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设计人和第三方提供的设计) 的建议权;
4.3 协助委托人对工程项目施工措施、计划和技术方案进行审批;
4.4 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工程项目变更的处置权,但事先必须经过委托人同意。
4.5 安全事故、防洪抢险紧急处理权,但应于紧急处理后 24 小时内报告委托人。
4.6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审核总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审核等事项的签认权、决定权属于委托人。
5. 委托人的权利
5.1 委托人如果认为监理人在投标中所报主要监理人员不能保证本工程实际需要,则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立即增加人员或调整人员,直至满足监理服务范围内监理服务的需要为止,但委托人将
不增加任何费用。
5.2 因监理人失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提出索赔或进行适当的处罚。
6. 监理人的责任
6.1 监理人、监理机构或其任何人员在监理服务期内实施监理服务都必须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凡因监理人、监理机构或其任何成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毁损,监理人应负全部责任。
6.2 监理人应将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得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及时按照江苏省及无锡市相关的资料管理规程之要求整理,存档并转交委托人。
7.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7.1 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委托人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甚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委托人书面提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后,本监理合同即行终止且委托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照监理人已按提供服务的期限长度/合同暂定的26个月服务期限进行折算,具体协商解决由于终止监理合同而发生的有关问题。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监理合同终止,监理人不得接受未履行监理服务期的费用,且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金及赔偿金。
7.3合同生效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经协商后可对合同有关条款和文件做出调整和变更。
8. 监理酬金及支付节点
8.1本合同采用固定税前总价包干,合同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整。其中除
税金额(小写): 元,增值税额(小写): 元。合同单价: 元/㎡,(大写)人民币 。监理人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6 %,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价税分离,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除税单价不变,税金依据相应阶段国家规定的最新税率进行调整。
8.2合同为总价包干,总建筑面积在±3%以内的调整,总价不变。建筑面积超过±3%部分按合同综合单价折算,最终建筑面积以规划批复面积为准。
8.3服务期限延长或减少时间在三个月内(含),监理费不调整,如服务期限延长时间超过三个月,对于三个月外部分的监理费按月调整(不满一月的按比例折算)。对于延长超过三个月的情形,对于三个月外的部分将按总监工程师 元/月,专业监理工程师 元/月,监理员及资料员 元/月的标准进行计算,具体所需人员数量以委托人需求为准,以上为含税价。除上述人员的费用之外,委托人不再因超出服务期而支付其他费用。如遇停工导致服务期限延长的(该停工需由相关行政机构发文),停工周期不含在监理人服务期内,监理人服务期限相应顺延,停工期间不计算停工区域监理费。对于减少超过3个月的情形,对于三个月外的部分将按照约定的单月服务金额/月(单月服务金额=合同约
定总价/26个月)的标准减少监理费用。
8.4委托人在收到监理人就各期应付款的支付通知书后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酬金:
8.4.1预付款付款方式:本合同无预付款。
8.4.2进度款付款方式:
中期进度款按工期节点分别支付:
第一节点:自监理实际进场开始,按季支付监理费(每次按【合同约定总价✖70%➗9】所得出的金额支付,最多支付9次),当季度监理费用在下一季度首月支付。
第二节点: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委托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5%。
第三节点:本项目工程集中交付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
本项目支付监理费与对监理的考核挂钩,本项考核对监理费的支付有一定影响,占支付费用的的权重的百分之25。80分(含)以上不暂扣款项,低于80分,按权重暂扣监理费用。
工程款正常支付额度×项目部监理考评百分比(即合同附件5:监理单位绩效考核办法所得分数/100) X25%+工程款正常支付额度X75%=当月实际付款额度。所扣款项视监理工作规范后无息返还。进度款支 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80%。
8.4.3结算款付款方式:
本合同结算完成后,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工程移交手续并获得委托人对所有资料的认可且提交书面付款申请及有效、足额发票后三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结算价格,支付至监理酬金的95%。
8.4.4尾款付款方式:
本工程全部竣工并验收合格(指该合同工程项目的竣(交)工验收)后满1年且本项目总、分包工程、材料设备全部结算完成后,委托人按结算价格据实支付至监理酬金的剩余款项(不计利息)。
8.5需按合同总价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乙方递交履约保函是甲方付款的前提。
8.6双方帐户信息
委托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
用户名:无锡润丰置业有限公司税号:91320213MAC48EBQ7W
地址:无锡市xx区广南路290号俱崇安A馆3楼315-1室
电话:0000-00000000
开户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城南支行
账号:0412230000001139
监理人帐户信息:账户名称:
税号: 地址: 账号: 开户行:
每次请款前,监理人应该按照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因监理人自身原因导致误开或错开的损失由监理人自己承担,同时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给委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也应由监理人赔偿,委托人不会承担任何由此引发的任何费用。
8.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及责任:
受托人按委托人要求出具合法有效且经委托人财务人员认证通过的增值税发票后,委托
人方可支付相应的款项。受托人应在发票开具后尽快将发票送达委托人,委托人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8.7.1因受托人未提供发票,或因受托人开具的发票不合格导致认证未通过的,或开具提供的发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委托人有权延迟支付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受托人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且受托人应于委托人告知其所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要求之日起【7】日内向委托人送达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发票。本款所述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受托人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8.7.2受托人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托人还应遵守如下条款:
(1)受托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开具当月提交委托人财务部门办理发票交接签认手续,无委托人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受托人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受托人承担责任。
(2)受托人必须确保开具的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因受托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受托人需依法向委托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受托人还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价【10】% 的违约金;受托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如有),委托人有权扣除受托人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偿。受托人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受托人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 ,委托人有权拒绝接收;受托人无法开具发票的,受托人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受托人应退还委托人已付款项,并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同
时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
(3)因受托人开具发票不及时、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无法及时认证、不能抵扣等情形的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委托人不能抵扣的,委托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导致委托人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受托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委托人有权按本款第(2)项之约定追究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4)受托人向委托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人必须确保发票票面信息全部真实,相关材料品目、价款等内容与本合同相一致。因发票票面信息有误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税款或者被认定为虚开的,受托人应按本款第(2)项之规定承担责任。
(5)受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或者因税率差少抵扣的税款。
(6)受托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7)受托人账户必须是与合同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一致,若账户变更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签订合同变更或补充合同;如受托人随意改变变更账户未及时告知委托人,则委托人将有权拒付合同价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8)因受托人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的,由此导致的对委托人的损失,应由受托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如果委托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10)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受托人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1)如果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且该变更的内容涉及到标的品种、数量、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如果委托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则可以由受托人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受托人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9号)(2015年4月1日施行)有关“红字专用发票的办理手续”等相关规定。)
(12)受托人需出具税务机关网站网络查询发票真伪页面,打印该页面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如果受托人未能在税务局网站网络查询发票真伪页面,需提供受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发票真伪的证明文件或其他可以证明发票真伪的文件)。
8.6.3关于价外费用的约定:
8.7.3.1所有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各类奖励、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等价外费
用,均是以合同含税款项作为计算基数。
8.7.3.2 如受托人收取价外费用的,亦需向委托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类别同前。必要时,委托人需协助受托人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9.争议的解决
9.1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委托人与监理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在监理合同争议的协商、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监理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10.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0.1委托人提供的工程资料:工程开工许可证、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各一份。
10.2提供上述资料的时间:以委托人实际提供时间为准。
11.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违反本合同约定,同意按以下标准承担违约金及赔偿金
11.1此处的违约指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各项合同附件的约定以及投标文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违反一次,监理人应于3日内支付委托人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圆整),如监理人非因委托人原因而终止合同,则应支付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20%计算的违约金;另外须支付赔偿金 =委托人实际损失金额。
11.2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方串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或延期交付问题的损失),监理人应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向委托人支付合同约定总价5%的违约金。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委托人要求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监理人还应向委托人另行支付本合同约定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委托人及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11.3 监理人在工程施工中应积极开展中间调查、协调、监管,积极推进项目的进展及计划的落实。委托人、监理对施工组织计划签字认可后,监理人实行有效控制,根据此计划如控制不到位,每月超出6天(除委托人原因及监理采取各种措施,施工单位仍拒绝监理指令外),委托人有权拒付该阶段进度款,在保证质量前提下,工期追回后补发。竣工后(单项工程)累计超出20天(除委托人原因及监理采取各种措施,施工单位仍拒绝监理指令外),监理人按照单项工程0.5元/建筑平米的标准另行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11.4 监理人应按监理规范规定对进场所有建筑材料进行监督管理(例如进场材料的验收、见证
取样二次复试、监督检测和试验报告检查等),如发现异常应向委托人及时预警、通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委托人如发现现场有不合格材料存放或已经使用不合格材料,根据情节轻重,监理人需向委托人承担2000元-50000元/次的违约金。
11.5因监理人的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而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相关损失的监理人应继续予以赔偿。
11.6 针对其他内容罚则:详见合同专用条款附件3的具体要求。
11.7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监理人违约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合同项下委托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鉴定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对于监理人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款,委托人有权在任一笔应付款中予以扣除。
12. 其它专用条款
12.1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在投标阶段所报人员相一致,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且应保证其不得同时兼任2个以上(含2个)工程的监理任务。
12.2监理人除由于总监理工程师生病或其它经委托人同意的原因外可临时设定一名总监代表,由其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其它情况必须由总监履行职责。
12.3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监理人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监理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监理人项目监理部或监理人公司公章后递交委托人。
12.4监理人应配备专门监理团队,各专业人员要配备齐全。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应与投标书附表中报送的人员名单相一致。在工程监理服务实施前一周,监理人将监理人员的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报委托人,经委托人审核并书面确认后,监理人在3天内组织人员到岗,监理人应服从委托人提出的人员变更要求。
12.5本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中的专业人员需满足下表
各阶段监理人员配备表
监理阶段 | 监理阶段时间定义 | 监理人员分配 | 人数 | 备注 |
总监 |
基础 | 土方场平至正负零(桩基工程、土方工程、售楼处等) | 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 如首开区域涉及人防,单独配备一人防土建监理 | |
土建监理工程师 | ||||
安全监理工程师 | 不得由土建、机电兼职,单独配备 | |||
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 | 如首开区域涉及人防,单独配备一人防机电监理 | |||
资料员 | 专职资料员,不允许监理员兼职 | |||
主体施工 | 正负零至封顶,二结构及外立面完成 | 总监 | ||
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 ||||
土建监理员 | ||||
安全监理工程师 | ||||
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 | ||||
机电监理员 | ||||
资料员 | ||||
实测实量 | 单独配备,不得土建兼职 | |||
精装修、景观、室外工程及竣备 | 结构封顶至项目竣工备案结束 | 总监 | ||
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 可部分替代精装修监理工作 | |||
精装修专业监理工程师 | 每5万㎡配备1人 | |||
精装修监理员 | ||||
安全监理工程师 | ||||
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 | ||||
机电监理员 | ||||
资料员 | ||||
实测实量 | ||||
市政景观监理工程师 | 市政与景观合并 |
保修及配合交付 | 竣工备案至交房后维保 | 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 | 以实际情况预定人数,配合尾项见证及其他工作等 | |
精装修专业监理工程师 | ||||
精装修监理员 | ||||
机电专业监理工程师 | ||||
见证取样员 | 施工全周期 | 见证取样员 | 可由土建与机电专监兼职 |
为了保证现场施工正常进行,施工现场内除每天正常8小时内各监理工程师(包括专职负责安全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外,根据不同的阶段合理安排相应专业监理工程师(如结构施工阶段值班人员至少有1名为土建专业)。其中结构施工期间,必须有不少于2位专业监理工程师在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在现场时间应不少于6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
对于施工停工待检点及实测实量数据,原则上施工单位完成100%检测,监理方完成100%检测,甲方抽查其中30%作为最终数据,如发现数据造假,委托人从当期监理费中扣除2000元/次违约金;
经委托人考勤,所有监理人员必须录入无锡市安监实名制考核系统并以此作为进度款申请依据;如不能满足要求,委托人从当期应支付监理费中,扣除 2000 元/次违约金;监理部其他成员每周在
工地上班时间不少于 6 天,每天不得少于 8 小时,经考核,如不能满足要求,委托人从当期应支付
监理费中扣除 1000 元/次违约金;工程例会和重要的专题会议必须由总监主持召开,如不能满足要求,委托人从当期应支付监理费中扣除2000元/次违约金。
12.6委托人可监督监理人监理职责履行情况。监理人必须保证各阶段驻现场监理人员数量足够,满足工程实施和监理工作质量的要求,并应保证骨干人员的稳定性。负责本项目的所有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约定监理期间,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并且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调离本项目。若监理人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须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申报.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应低于原人员的资质,并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否则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2.7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12.8监理人应根据项目工程的不同阶段或委托人的要求,调整或增加相应的监理工程师,以适应工作需要。若委托人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对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委托人的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委托人将不另行支付。但如果监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监理人履行附加服务所造成的,委托人将按照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2.9监理人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书面提请委托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果总监理工程师或主要监理人员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14天,则监理人必须按前款规定派同等资质的人员来替换。监理人应如实记录各监理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经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在每月月末提交给委托人。委托人在巡视过程中,发现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允许,擅自离场,每出现一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500元/人次违约金。
12.10监理人员的保险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并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出险后监理人应自行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12.11监理人自备的仪器、设备及设施
监理人应安排合同文件中投标书附表所列的自备的用于本工程的试验、检测仪器及交通设施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前款视为监理人违约。
12.12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监理人不得泄露委托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12.13监理人需安排人员负责现场安全工作,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12.14 监理人人员安排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经委托人提出要求后1周内仍未改正的,视为监理人违约,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更换监理人。监理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2.15 监理人需要委托人批准方能行使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2.15.1 在原设计基础上,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要求修改的审批决定权;
12.15.2 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设计洽商/变更工作内容的确认权,签证、索赔等各种事项和金额确认权;
12.15.3与延长工期有关的设计洽商、变更、签证、索赔等各种事项和金额决定权;
12.15.4 重要协调事项的结果应通报委托人,委托人具有调整权;
12.15.5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和复工令的决定权;
12.15.6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选择决定权;
12.15.7各种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项金额的决定权。
12.15.8涉及本项目新闻类的发布权。
13. 合同的解除:
如果监理人:
(1)放弃或否认合同;
(2)未能遵守本合同的其他任何约定;
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委托人发出的通知到达监理人时解除。委托人可以在向监理人发出通知后的任何时间雇佣其他监理人完成相应工作。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总价款的【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所遭受的损失的,监理人应负责继续赔偿。
14.补充要求:
工程保修期间,监理人须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包括进行原因调查与分析、责任划分、整改(返修)检查和验收。若涉及到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的修复,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
四 合同专用条款附件
1 监理服务的形式
1.1 服务要求
受委托人的委托监理人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须按照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和工作要求,依据委托人与承包人签定的合同,承担本项目的全部工作(包括施工合同中的所有工程及今后 的变更工程)的监理服务,对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费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24 小时)控制,执行“三控三管一协调”即: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 管理、风险管理、一协调只要指组织协调工作。委托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要求监理人按照委托 人的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形式报告,监理人应予以满足。
1.2 组织机构
监理人接到委托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立即按照委托人要求和投标文件组织人员、建立机构,并按照委托人要求进场开始工作。监理人在服务现场设置监理项目组,委任委托人认可的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人的合法代表在服务现场开展工作,并与委托人建立联系。监理项目组应在委托人的指导、检查、监督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监理人员资历
(1)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同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应具有负责类似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经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15 年及以上至少参加过两个类似本工程性质及规模工程的监理服务,且至少担任过一个工程的总监从事监理工作年限 5 年及以上。
(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土建专业,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0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3) 专业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相关专业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4) 监理资料员:熟悉资料管理规程具体要求,从事具体监理资料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日常文件往来,资料归档,各类会议记录等工作。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53 年以上工程资料管理经验,有资料员上岗资格。
(5) 专职安全员,熟悉现行的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理安全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具
有中级(含)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经安全监理业务培训合格,5 年及以上安全监理人员管理经验。
监理人员均应专业对口,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的工作。不能达到前述标准的,委托人有权提出更换要求,监理人应予调整直至满足委托人的要求。以上人员是最基本的配置,专业监理人员的增加,原则上由监理人自行安排。至少在委托方书面指令一周内到位。否则,委托方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监理服务的范围
2.1监理服务范围:XDG-2022-92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阶段和质量保修阶段的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和环境保护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包含本“地块项目工程”红线范围内全部工程以及还建绿地监理;如有联通小区桥梁/涵洞工程,则联通小区桥梁/涵洞工程监理也包括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具体服务范围:本项目实施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监理,包含本地块项目工程红线范围内全部工程以及还建绿地监理。具体服务范围:XDG-2022-92号地块项目红线内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小市政、小区道路、景观绿化、售楼处(如有)、示范区(如有)等以及项目相关配套、大市政接驳、还建绿地园林绿化、联通小区的桥梁(若有)等相关配套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进度款审核)、计量、安全xx施工、旁站、组织协调、合同及档案资料管理等施工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包括但不仅限于本项目工程范围内施工开工前的准备及所有设计文件全专业(土建、装饰、给排水、暖通、消防、通风、空调、电梯、电气、弱电、人防、设备设施、市政、景观绿化等)图纸范围内的全过程工程监理。
(1)建筑工程:桩基、土方工程、地基处理、边坡支护、挡(土)墙、附属结构、主体结构、二次结构、室内、外装修工程、机电工程、住宅/销售示范区(如有)(售楼处、样板间)/商业精装修工程(如有)、配建房室内装修等;;
(2)市政工程(包含同大市政接驳):道路、桥梁(如有)、各类管线(自来水、排污、雨水、热力、消防、强弱电等)、燃气工程等;
(3)园林工程:红线内及还建绿地的铺装、植被绿化、小品工程、强弱电、水系、管线等。
监理服务期:本项目施工计划开工日期: 2023年3月20日,计划竣工备案日期:2025年5月19日(该工期包括所有法定节假日);监理服务期自监理人实际进场日期至本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及发出本项目最后一批入住通知书上载明的入住日期后满一个月的全部时期,监理人实际进场日期以委托人书面通知时间为准。
2.2服务目标
x服务的目标是对本工程进行监理,以确保工程按设计和技术规范的质量要求以及发
包人有关创优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检测达到合格工程标准。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3 监理服务的内容
在涉及本工程建设全局利益问题上,监理人应当依照委托人的指导性或指令性意见展开各项具体监理工作。
根据上述原则本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1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和计划,包括提出计量支付、变更、索赔、延期、质量控制等各项工作程序,并制定各种监理用表;实施细则和计划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的15天内,报委托人批准后下发承包人执行;
3.2 采购方面
3.2.1 依据施工、采购承包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审核承包人提交的主要工程材料供应计划(年、季、月);协助委托人编制主要工程材料供应计划(年、季、月);
3.2.2应委托人邀请,参加与工程有关的特殊材料、特殊钢材、专业机械设备采购方面的事宜;
3.2.3依据工程项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协助委托人编制设备采购招标进度计划,并确定设备交货期;
3.2.4组织进场设备交接验收;
3.2.5核查设备的到货时间是否符合工程进度要求,必要时,应向委托人提出设备到货时间的调整意见;
3.2.6纪录和整理安装调试中发现的设备制造缺陷和其他质量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委托人与供货单位谈判交涉;
3.2.7材料进场检验,确保材料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抽检,防止以次充好;
3.2.8其它相关业务。
3.3 施工方面
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规划施工总布置、总进度安排、施工程序、创优中主要施工方法及手段、主要设备交货期及安装工期等)。
3.3.1 协助委托人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第三方开工准备工作;
3.3.2 协助委托人审核第三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工艺试验评定、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主要材料的质量、用量等;
3.3.3 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监督其实施;
3.3.4 组织施工图会审;
3.3.5 审查总承包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及分包项目,报委托人批准。定期检查总承包人是否存在有非法分包的项目,及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并协助委托人制止工程转包行为;
3.3.6 检查总承包人的施工准备工作,审查总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检查并监督总承包人是否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进行场地和施工布置,制止其违背施工总平面图要求的行为;
3.3.7 审批总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使用的原材料及试验成果等,答复总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3.3.8 依据施工合同检查总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是否与施工合同一致,并对其施工经验与管理能力做出评价;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规格型号、设备完好状况是否与施工合同一致,能否满足施工要求;核查劳动力进场情况及物资资料进场情况等。对上述诸项中不符合施工合同要求或不能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的,监理人应及时要求总承包人采取措施并限期解决,同时向委托人提供书面报告;
3.3.9 工程进度控制
协助委托人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提出工程控制性进度目标,并以此为基础审查批准第三方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第三方采取切实措施实现监理合同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委托人批准后调整。
工程进度控制工作主要应从进度计划的编制、各控制目标的确定、进度计划实施的检查监督与协调、进度的统计分析与进度计划的调整等几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1) 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控制性进度计划。
① 依据经审查批准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和施工合同编制监理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并由此确定进度控制的关键线路、控制施工项目及其工期、阶段性控制工期目标,以及监理工程项目的各合同进度目标,作为监理工程项目总体的进度控制依据;
② 依据监理工程项目的总进度计划编制各年度、季度的进度计划及编制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应当包括准备工作进度、计划施工部位和计划完成工程量及应达到的工程形象、实现进度计划的措施以及相应的施工图供图计划、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计划、资金的使用计划等项目内容,并以此作为工程实施的阶段性进度控制依据。
(2) 以监理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及其阶段性的(年、季、月)进度计划为基础,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总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进度计划(年、季、月)进行审核批准。
(3) 逐日监督、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发出进度措施的指令,督促总承包人采取措施保证进度计划的实施。
(4) 对工程实际进度(施工部位及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面貌)进行逐日的检查监督,并做好工程进度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并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
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施工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指导性的解决措施。
(5) 当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人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总承包人相应调整实施性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委托人批准。
(6) 当因各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变动时,监理人应分清合同双方责任,及时向委托人汇报。协助委托人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总承包人的工期索赔要求。
(7) 检查并督促总承包人严格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法规、规范规程、xx安全施工规定施工,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
(8) 建立健全工程进度控制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监理工程师负责进度控制工作。
(9)定期(月、周)向委托人报告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情况,编制年、季、月、周完成工程量以及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3.3.10 施工质量控制
审查第三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材料。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材料、设计文件材料、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施工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施工工序与资源投入进行检查、签证和施工质量评价;重要程序要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预控措施并监督实施,对施工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或影响质量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暂缓施工”通知,并制定处理措施;协助委托人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分类评定质量事故等级、审批质量事故处理措施。为了实现本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要求达到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争创国家优质工程的工程质量目标,根据合同所规定的工程监理项目,监理人应作好施工过程中重点工序的旁站监理工作,以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本项目工程的质量控制,必须以单元工程和工序过程为基础,对工程质量进行程序化的、量化的全过程全面控制。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
(1) 对监理工程项目的构成进行划分(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并按施工程序明确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分析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及对其应采取的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及其它管理制度。
(2) 核实设计要求、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等质量文件;审核施工图纸。
(3) 检查并督促总承包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总承包人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4) 组织向总承包人移交与合同项目有关的测量控制网点;审查总承包人提交的测量实施报告,其内容应包括测量人员资质、测量仪器及其它设备配备、测量工作规程、项目施测方案、测点保护等;审查总承包人引伸的测量控制网点测量成果及关键部位的测量成果,并进行必要的复测。
(5) 审查总承包人自建的实验室或委托试验的试验室,审查内容主要有试验室资质、设备和仪器的计量认证文件、试验检测设备及其它设备的配备、试验室人员的构成及素质等。
(6) 审查总承包人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审查经各项试验提出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审查有关施工质量的各项试验检测成果,并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
(7) 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总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监理人也应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不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及其半成品不得投入施工,且应限期清理出场,并及时向委托人提供书面报告。
(8) 检查施工前的其它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如图纸供应、水电供应、道路、场地、施工组织、施工机械及其它环境影响因素),尽力避免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发生。
(9) 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巡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的方式(或 24 小时值班制度),对发现的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承包人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上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可以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
(10) 充分运用建立的质量检查签证的控制手段,对工程项目及时进行逐层次的逐项的(按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等区分)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工作。及时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重要部位、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验收和签证工作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
(11) 做好监理日志的记录工作,随时记录施工中有关质量方面的问题,并对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现场及时拍照或录像。
(12) 组织并主持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分析会,分析、通报施工质量情况。协调有关单位间的施工活动以消除影响质量的各种外部因素。
(13) 协助委托人组织进行重要阶段验收、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项目竣(交)工验收,监理人应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
(14) 审查总承包人提交的质量事故报告;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给委托人和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
(15) 监理人必须建立自身的质量监控体系,配备充足的监理工程师负责质量控制工作。
(16) 对工程质量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并定期提出工程质量报告和编制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年、季、月)报委托人。
3.3.11 运用BIM技术做好监理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及技术服务工作,对本项目的施工技 术、工艺、材料、设备等提前进行研究,对施工技术、改进施工工艺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对施工中可能出现技术、质量问题有所预见并提出预控措施,用以优化设计和指导施工。
(1) 熟悉工程设计,理解设计意图,核审设计图纸及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技术要求、设计变更及设计修改通知等)。核审中要特别检查设计图纸及文件是否符合工程设计要求。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委托人。
(2) 提出设计优化建议。
(3) 组织设计交底。
(4) 协助委托人组织总承包人等对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设计优化进行专题讨论。
(5) 会同总承包人对设计图纸及文件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6) 保存、管理所收到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及相关资料。
(7) 其它相关业务。
3.3.12 安全施工监督
审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及汛期防洪渡汛措施等,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执行;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协助委托人做好现场施工平面管理,监督检查安全xx施工,书面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检查并督促总承包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承包人认真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做好如下工作:
(1) 审查总承包人对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
(2) 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
(3) 按照委托人的统一布署检查总承包人的工程防汛措施并监督实施。
(4) 检查总承包人在劳动保护及环境保护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和国家标准。
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并书面上报业主检查情况及整改情况。协助委托人做好总承包人各工序间的安全生产协调工作;负责对各施工队伍间的工作面交接协调监督管理,交叉作业和成品保护的协调监督管理,各施工队伍材料库房、材料码放场地及垃圾清运等现场条件的协调管理。
(5) 参加对安全事故进行的调查分析、审查总承包人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报表、监督总承包人对安全事故的处理。
(6) 定期(每月)向委托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3.3.13 xx施工及环境保护监督
(1) 达到“一流设计、一流招标、一流施工、一流质量、一流运营、一流管理”的建设管理目标:
(2) 按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xx施工要求进行检查并督促承包人进行xx施工。
3.3.14 协助委托人组织召开工程调度协调会,做好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的参建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会议纪要。
3.3.15 协助委托人按建筑行业验评划分的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以及分项工程的验收,并及时提交相应的工程建设监理报告。
3.3.16 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每周例会,编发例会会议纪要。
3.3.17 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及监理工作情况。
3.3.18 按期编制监理周报、月报、季报和年报,以及有关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等方面的专题报告。
监理周报在每周五、月报在每月28日、季报在该季度最末一个月28日、年报在12月25日前报送委托人。季报可与该季度最末一个月的月报和并上报,年报可与12月份的月报和并上报。
监理周报、月报、季报、年报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工程度情况(已完成工程形象及工程量;进度计划执行情况;进度分析及措施;下月计划要点等)。
(2) 施工质量情况(分专业分项目的质量检测及试验成果汇总;质量检查签证汇总;质量分析与评价,改进措施)。
(3) 进场施工材料、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施工组织情况及问题。
(4) 协助造价顾问处理合同变更﹑工程变更情况索赔事项。
(5) 协助造价顾问处理工程支付情况及合同费用分析。
(6) 施工安全、“大事记”及其它。
3.3.19 编写监理工程项目的“监理总结报告”、“大事记”。
3.3.20 监理人定期(一般每年末提交,但涉及工程安全、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照片、音像及资料等应及时提交)提交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照片、资料、报告及音像制品等,由委托人统一归档。
3.3.21 信息管理:及时做好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总结报告。
3.3.22 参与审查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4 监理机构应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文件目录
4.1 定期信息文件
4.1.1 定期信息文件材料
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委托人报送监理周报和月报,主要内容包
括:
4.1.1.1 工程形象进度;
4.1.1.2 施工质量和安全情况;
4.1.1.3 进场施工机具设备及劳动力状况;
4.1.1.4 设备供货和图纸交付情况;
4.1.1.5 监理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4.1.1.6 监理服务情况;
4.1.1.7 工程建设大事记;
4.1.1.8 其他。
监理人将有关工程项目的数据文件材料提供给委托人共享。
4.1.2 根据监理服务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
4.1.2.1 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变更和施工进展的建议;
4.1.2.2 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4.1.2.3 委托人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4.1.2.4 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监理服务报告。
4.1.3 监理服务过程文件材料:
4.1.3.1 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材料;
4.1.3.2 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材料;
4.1.3.3 监理服务协调会议纪要文件材料;
4.1.3.4 其他监理服务往来文件材料;
4.1.3.5 质量事故处理文件材料。
4.2 监理服务文件材料整理
4.2.1 监理服务文件材料是监理人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原始记录具有保存价值。
4.2.2 监理服务文件材料除上述条款第3条外,还应包括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所述要求。
4.3 监理人应设专人收集管理监理文件材料,按委托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基建档案编制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整理组卷,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移交。
5 按国家法律规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
6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委托人在此明确: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并根据全面行使合同规定或合同暗含的权利,但在作出如下决定之前,须经委托人批准(在施工合同中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本项目施工合同的规定行使职权。
6.1 批准改变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
6.2 批准延长工期
6.3 批准涉及到增加合同价款的变更
6.4 批准工程索赔
6.5 批准施工程序的重大变更
6.6 批准重要部位的设计变更
7 其它
7.1 编制工程质量、进度、进度款审核制度,安全监理方案、巡检制度,在开工前提交委托人,并在工程监理工作中实施。编制监理人员配置计划方案上报委托人,并严格执行(要求在工程相应时期安排专业的市政工程师、精装修工程师和绿化环境工程师)。监理人应在工程监理工作中结合项目特点勇于创新。
7.2 监理人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管理,包括总承包方对各专业施工竣工验收资料的组织工作(符合城建档案馆的要求),保证资料、质量活动、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做好监理内业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监理日记、监理档案的竣工移交。
7.3 每月召开月度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汇报会,沟通工作情况;
7.4 定期对总包方和分包方的总体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7.5 在监理服务期间对质量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7.6向委托人及时提供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对工程所用材料准用制度等相关信息;
7.7通知相关单位参加周监理例会、月度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汇报会以及其他需要相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7.8 通知相关单位参加阶段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整体工程竣工验收;
7.9 发现合同违约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协助相关单位对工程合同违约情况进行调查;
7.10 本附件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
根据本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条款第6.6条规定,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下列房屋、设备、设施:
1 文件和资料
委托人将在监理合同生效之日起28日之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1 委托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有关的合同文件(复印件)壹套。
1.2 委托人与总承包人共同确定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壹套。
1.3 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包括参考资料)壹套。
2 决策与决定
委托人同意:根据监理人针对有关本项目或本工程的工期、质量、投资、合约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的请示,及时予以决策或决定。
委托人对上述问题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为10个工作日。
3 房屋、设备、设施
3.1 本工程施工监理人的后方生活和办公及生活用房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委托人为监理人在工地现场提供每间不少于 15m2 办公及生活用房合计 3 间,具备采暖功能的空调 3 台,其余办公与生活用具等(包括但不限于彩色打印机等)由监理人自备。
3.2 除上述内容外,为完成监理工作所需的其他全部监理设施、设备和物品均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包括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房的维护、水电、供暖费、伙食等,以及监理检测试验费用,应由监理人自行支付,并进入监理费用报价中。
3.3 监理人的交通、办公设备自行解决。
3.4 通讯:由监理人自行配置工程施工监理工作所需的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现场报话机,并自行负担相应的通讯费用及频道占用费等,且必须保证与委托人及施工总承包商等参建各方的通讯畅通,确保工程正常施工。
3.5 试验检测:除特殊情况下由委托人委托政府机构或有关权威部门实施对本工程的检查、测量、试验、化验等,除此以外的其余检测项目的试验工作由监理人自行安排,并承担相应费用。
4 其它
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本附件的内容予以变更。
1、委托人人员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巡视过程中,发现现场或工程实体存在监理未及时发现并有可能导致重大后果的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每出现一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2、委托人人员或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巡视过程中,发现现场或工程实体存在监理未及时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问题或隐患,且委托人人员要求监理部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改正,监理没有及时遵照委托人人员的指令落实执行的,每出现一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有责任协调总包单位内的各家施工单位,以保证工程各项指标的实现,如因监理协调不力或有意不做协调工作,经委托人人员要求后,仍未有明显改观的,每出现一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4、监理对工程质量、进度严格控制,但对施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如委托人发现监理有违纪行为(如:出现吃、拿、卡、要等情况等),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委托人有权要求撤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5、监理部应及时报送委托人有关资料,如出现拖延并经委托人人员要求后仍未及时报送的,每出现一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6、监理部应在对工程实体检查合格后方能在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上签字验收,不得出现未经验收就提前签字或验收合格长时间(至少超过一周以上)不予签字(且没有充足的理由)的情况,经委托人人员纠正后仍未有明显改善的,每出现一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7、监理部应该安排监理人员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旁站,如委托人人员发现应旁站而现场没有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的,每发现一次,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委托人人员发现应旁站而现场没有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的,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8、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人复查监理人签认合格的工程过程中,发现监理签认合格的工程有不符合或超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有关验收标准的,每发生一次监理人应支付违约金 5000元,同时必须组织落实整改合格。
拟派本项目施工阶段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称 | 学历 | 专业 | x项目岗位 | 监理业绩 | 资格证编号 |
委托人每季度对监理公司派驻本项目的监理人员进行季度考核,该考核作为监理与委托人合作情况的参考依据,考核办法见下表。
监理季度考核表
项目名称: | 监理工程师: | 考评时 间: | |||
考核项目 | 评分标准 | 自评 | 业主考 评 | ||
一、 现场管理(满分 60 分) | 合计: | ||||
1. | 每季度工程大检查得分(满分10分) | 工程大检查得分(8 分) | 我工程部每周、月大检查对承包商评分/10为该组团监理工程师得分,获得最佳承包商的组团,相应监理工程师可获得2分加分 | ||
最佳承包商(2 分) | |||||
2 | 质量管理 (满分20分) | 第一月 (5分) | 业主工程师会不定期的检查现场的质量问题,如由业主工程师检查发现了较大质量问题,而监理工程师没有检查或下书面通知承包商整改,则该月的得分为0分,如已检查或下书面通知承包商整改,且现场已整改,则可得5分,没有整改,得2分,现场出现质量事故,则该月质量管理得分为0,质量正常,则可以得到季评定的5分,业主工程师的检查会以监理人员书面的质量文件作为一个检查重点,同时会考虑现场的实际施工质量效果; | ||
第二月 (5分) | |||||
第三月 (5 分) | |||||
季评定 (5分) | |||||
3. | 进度管理 (满分20分) | 第一月 (5分) | 每位监理人员每月报送委托人监理计划,月末由委托人对监理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评,按时完成可得到本月的进度管理得分5分,否则得0分,每季度初报送季度监理计划,季度末进行考核,完成得5分,否则得0分; | ||
第二月 (5分) | |||||
第三月 (5分) | |||||
季评定 (5分) |
4 | 安全管理 (满分10分) | 第一月 (2分) | 要求监理人员每月对现场安全xx施工进行检查并提交专项检查报告,施工单位整改,如严格执行了此项制度,则可得到每月的安全管理得分2分,如只提交检查报告,而没有督促施工整改落实,则得1分;如当月工地出现安全事故,则所有监理工程师的安全管理得分为0,正常则可以得到月评定的2分(需有检查报告,还需有整改落实反馈报告) | ||
第二月 (2分) | |||||
第三月 (2分) | |||||
季评定 (4分) | |||||
二、内业技术管理(满分 20分) 每项2分 | 合计: | ||||
5 | 监理工作日志 | 每项3分 | 内业技术资料的考核是按照日来作为每项的评分基准,当日没有填报,则该项会按照其权重相应扣分,各项记录需及时、真实的填写和报送,如果记录中反映的问题,承包商及时的整改,形成了闭环反馈,可得该项得分的满分;各项记录基本及时真实填写和报送,但问题没有形成闭环反馈,可得到该项的80% 分数,及时填写而没有报送,只可得到该项得分的50%;如该项缺项则得0分;(对不涉及水电专业的项目诸如旁站记录项目的得分均摊到其它项目中) | ||
6 | |||||
7 | 混凝土浇灌许可令 | 每项3分 | |||
8 | |||||
9 | 旁站记录 | 每项3 分 | |||
10 | 监理通知 单 | 每项 2.5分 | |||
11 | 关键工序 交接验收表 | 每项 2.5分 | |||
12 | 图像记录 | 每项 1.5分 | |||
13 | 变更及时反映到图 纸、现场 | 每项 1.5分 | |||
14 | 安全检查增加监理会议纪要和监理月 报 | 每项3分 | |||
三、业主总体评价(满分 20分) | 合计: | ||||
15 | 工作作风 | 满分10 分 | 该项由业主工程师根据每月现场的总体完成情况和监理工程师的表现给予评分,取各业主工程师评分的平均分作为该项得分;工作作风一项由监理人员出勤情况及迟到早退次数决定。 | ||
16 | 组织协调 | 满分6 分 |
17 | 特殊奖励 | 满分4 分 | |||
总分(自评总分: )(总监评定: )(业主工程师评定: ) | |||||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 | |||||
业主工程师签署: |
业主:无锡润丰置业有限公司监理:
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期间的廉政管理,确保项目高效优质按期竣工,双方经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做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政行为准则。
一.业主责任
1.业主有责任向监理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业主有责任对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3.业主应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规定,不得接受监理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实物、现金或礼券。
4.业主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监理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监理单位领导。
5.业主人员如违反廉政管理制度及本合同规定,应视情节轻重、影响大小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6.对于监理举报业主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情况,业主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二.监理责任
1.监理应保证监理有关人员了解业主单位有关廉政管理的各项制度及本合同的规定,并遵照执
行。
2.监理不得宴请业主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赠送实物、现金或礼券。
3.监理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现监理任何人员向业主人员行贿行为,均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
止,并及时通报业主单位领导。
4.监理有责任接受业主对监理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廉政管理执行情况的监督。
5.监理人员有义务就业主人员任何形式的索贿或受贿行为及时向业主单位领导举报;如监理向业主人员行贿,或业主人员向监理索贿,监理满足其要求且未向业主举报的,一经查实,除追回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外,监理自愿在总价的基础上再让利50万元或按总价的20%再让利,并对本方知情不报人员进行处罚。
6.如因监理或监理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贿赂业主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业主有权取消或终止工程合同的履行,由此给业主造成的损失由监理负责赔偿。
业主:无锡润丰置业有限公司 监理: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实测实量要求
委托人将聘请第三方工程评估单位对本工程定期进行工程评估。委托人组织的第三方工程评估每季度平均得分必须90分(含)以上(其中实测实量评估分数不低于95分(含)),安全专项评估每季度平均分数必须在85分(含)以上。
1)每季度委托人组织的第三方综合评估平均分数低于90分(含),安全专项评估平均分数低于85分(含),其中实测实量评估分数低于95分(含),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 2)每季度委托人组织的第三方综合评估平均分数低于88分(含),安全专项评估平均分数低于82 分(含),其中实测实量评估分数低于92分(含),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8000元人民币。
监理人应按照要求成立专门实测实量小组(配备2人),并配备专业器材,对工程主体及所有工 序每周按第三方检测评估要求的部位和阶段进行100%实测和评估,实测数据应在工程实体上墙公示,每周100%进行安全专项检查。现场实测及评估应在工作面具备条件7日内完成,乙方每周将实测与 安全评估数据编制成报告上报委托人工程管理部。
评估要求需根据委托人的第三方评估具体要求进行调整。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与相关服务。提高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效率,切实发挥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三控、三管、一协调”的工作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x制度适用无锡润丰置业有限公司。三、内容
1.管理原则
1.1 工程监理工作性质具有国家政策性(代表政府监督行为)与市场性(受雇于建设单位)双重属性。
1.2 工程监理工作内容为国家行业规定。工程监理合同是对其工作内容、权限的进一步约定,不能超越国家行业规定要求。
1.3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承建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监理,但由于特有的市场行为,其工作成果会对建设单位带来管理风险。
1.4 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在国家相应行业规范、规定中已有明确要求,本制度为进一步约定及要求。
2.责任
2.1 工程技术部
2.1.1工程技术部为监理合同履约管理的主责部门,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估。
2.1.2 编制并督促工程监理管理制度在项目上的执行情况。
2.1.3 招投标阶段参与监理单位考察、总监理工程师面试等招标配合工作。
2.1.4参加周工程监理例会,对日常监理工作进行评价并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提出具体要求。
2.1.5对建设工程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质量(文件审批、检查验收、日常巡视、技术指导)每月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月度评分依据之一。
2.1.6 每月对监理工作进行评分。
2.1.7 督促、检查、存档工程监理月报。 3.流程
3.1 监理单位选定
3.1.1工程监理选定根据公司招采制度相关流程执行。
3.2 施工前期
3.2.1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程现场人员资质、数量应与工程监理合同、投标文件相符。如有人员更换,工程监理合同中如对人员数量与岗位资质有要求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执行。在监理合同中未约定的,需征得建设单位项目公司工程负责人同意。
3.2.2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规范、监理合同、施工图纸、建设单位工期、质量、成本目 标等相关文件编制工程监理规划,监理规划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由监理单位 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工程技术部,监理规划需在第一次工程监理例会前完成报送工作。
3.2.3 工程监理单位依据监理规划要求编制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应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工作具有指导性工作。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编制完成,监理实施细则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3.2.4 项目公司工程负责人需组织各参建单位在开工之日起15日内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明确监理单位工作内容、权限、具体报验流程与相关要求等内容。
3.2.5 监理单位需参与图纸会审工作,各专业监理工程师需对本专业图纸问题提出具体意见,监理公司相关技术人员(总部人员)也应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3.2.6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应由监理单位进行审批,监理单位依据工程合同、设计图纸、国家规范等要求提出具体意见,意见应为结论性意见。(如同意、不同意重新编制等)
3.3 施工阶段
3.3.1 监理单位应编制工程监理月报,监理月报每月25日前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送公司工程技术部。监理月报详见附件二。
3.3.2 监理单位严格控制过程资料管理,需归档的工程监理资料应编排有序、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3.3.3 监理单位每周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现场安全xx施工进行联合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要有参与检查单位与检查人员的签字确认。
3.3.4 监理单位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每日需对工程现场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情况进行巡视,并将巡查情况相应记入总监日志和监理工程师监理日记。总监理工程师需对监理工程师日记进行抽查并签字确认。
3.3.5 监理单位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每周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工程监理例会,参与例会人员应为各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例会中对上周工程施工情况、监理工作情况予以通报,同时提出下周工程监理例会要求。工程监理例会纪要由项目监理机构整理,参会单位负责人会签。
3.3.6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巡查工作应作为监理工作重点,在日常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隐患,从而保证工程验收一次通过率,一次验收通过率是监理日常巡查质量重要考核指标。
3.3.7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主要材料供应商、劳务队伍、实验室的考察工作,考察完成后需编制考察报告报送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
3.3.8 工程监理单位需参与现场工程量确认(形象进度确认、工程量变更确认),工程量确认前提为确认工程量验收合格。
3.3.9 工程监理单位在日常验收、关键施工部位巡查时应留存影音、影响资料,每周以电子文件形式在周监理例会前递交项目公司工程管理部。
3.4 施工验收阶段
3.4.1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验收前,需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整理工作,保证工程管理、技术资料齐全有效。
3.4.2.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需编制监理总结。
3.4.3 在工程保修期内,工程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并对监理合同范围内工程质量维修工作进行全程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完成工程质量隐患整改工
作。 4.工程监理评分办法
4.1 自评
4.1.1 工程监理单位总监每月25日前需根据附表一对本单位工程监理工作自评。
4.2 建设单位评估
4.2.1 项目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人在监理自评基础上进行评分,评分表需在项目公司工程技
术部进行内部流转并存档备案。
4.3 评估反馈
4.3.1 工程监理工作评分低于80分,工程技术部负责人需对监理公司总监进行约谈。如当年累计三次低于80分,由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约谈监理公司工程负责人或公司法人。
4.3.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约谈监理工程工程负责人或公司法人起三个月内,监理单位月评分
(工程技术部评分)仍出现低于80分情况,该月月度监理费暂停发放。监理单位由公司法人 或监理公司工程负责人编制工程监理整改报告,按照整改报告情况对现场监理人员、管控情 况进行针对性整改,整改完成并在下个月度评分在80分以上,本月与下月监理费用统一发放。如整改未完成或评分仍未达到80分,由工程技部编制工程监理评估报告递交公司招标采购部、成本部,同时抄送公司工程副总及公司总经理。由招标采购部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违约索赔。 5.支持文件
5.1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5.2 《安全xx施工管理制度》
5.3 《工程进度管理制度》
5.4 《工程样板施工管理制度》 6.附则
6.1本制度由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
6.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7.相关记录及表格
7.1 WXVY- GC-004-001《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评分表》
7.2 WXVY- GC-004-002《监理月报》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评分表
WXVY- GC-004-001
评估内容 | 评分标准 | 监理单位自评 | 工程管理部评分 |
工程总监巡查 | 10分 | ||
专业监理工程师日常巡查、旁站 | 10分 | ||
监理人员专业素养 | 10分 | ||
监理例会 | 10分 | ||
工程监理月报 | 10分 | ||
一次验收通过率 | 10分 | ||
工程质量整改、检查 | 10分 | ||
工程进度审核 | 10分 | ||
安全xx施工监理工作 | 10分 | ||
参建单位协调 | 10分 | ||
总计 | 100分 |
工程监理单位总监: 工程管理部: 评分日期:
一、 工程概况二、 工程进度
1、 形象进度(附照片)
监理月报
WXVY- GC-004-002
2、 月进度计划与年度计划比对情况
3、 本月进度计划分析及下月进度计划要求三、 工程质量
1、 材料验收情况;(本月新进场材料数量、抽检批数、送样批数、复试合格率、不合格材料处理情况等)
2、 工程验收情况;(本月验收检验批数量、一次验收通过率)
3、 工程质量隐患情况;(本月验收主要工程质量隐患说明、整改复查情况)四、 安全xx施工
1、 本月安全xx施工整体评价
2、 本月安全xx施工联合检查情况(次数、检查问题项、整改回复)五、 工程文件
1、技术文件审批(审批文件清单、技术文件审批主要问题xx)
2、图纸会审
3、设计变更(本月新发生设计变更数量及情况说明)
4、资料归档情况(施工单位资料报送质量、进度、归档情况说明)
5、文件收发情况(工程暂停令、监理通知、工作联系单次数及相关简要说明)
6、会议纪要(监理例会、专题例会次数及简要说明)六、下月监理主要工作xx
x、需甲方协调相关事宜
年 月 日
第二卷
第六章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
委托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委托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差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监理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服务,在委托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委托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监理要求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在本章中明确相应的监理要求,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概况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项目地理位置、xx环境、树木情况、文物情况、地址地貌、气候及气象条件、道路交通状况、市政情况等。
2. 监理范围及内容
3. 监理依据
4. 监理人员和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
5. 其他要求
二、适用规范标准
1.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
2.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
3. 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
三、成果文件要求
1. 成果文件的组成
2. 成果文件的深度
3. 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
4. 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
5. 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 纸质版的要求;
(2) 电子版的要求;
(3) 其他要求。
6. 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
四、委托人财产清单
(一)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1. 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 定位放线的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
3. 委托人取得的有关审批、核准和备案材料
4.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资料
5. 技术标准、规范
6.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7. 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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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 委托人财产使用要求
2. 委托人财产退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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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理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 监理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 监理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等
3. 监理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 监理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 监理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
6.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工具
7. 监理人自备的试验用房、样品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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