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地方财政农村住房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珠海市范围内具有珠海市农村住房户籍的常住农户、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居民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住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房屋”):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室内财产;
(二)房屋包括主体建筑之内的所有房间,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卫生间。被保险人有多处房屋的,保险标的仅限于被保险人日常长期居住的一处房屋;多户未分
家且共同居住的,按一户投保。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附属建筑物;
(二)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待拆除房屋、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无人居住或正在建造的房屋;
(四)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xx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房屋;
(五)存放于院内、室内的农机具、农用工具及粮食及农副产品。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二)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体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意外事故;
(三)盗抢。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房屋遭受本条款第五条所列保险事故,需要清理残骸、
临时租房产生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或核反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自身损毁,或保险标的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三)洪水退去后 72 小时以外发生的房屋损失;
(四)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仅对主体结构稳定性和安全性构成潜在危险的。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条 除政府文件另有约定外,保险房屋的每户每年基本保险金额为 150000 元,其中各分项保险金额根据政府文件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每户每年基本保险金额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损失的保险金额为 120000 元,室内财产损失的保险金额为 13000 元;因盗抢责任导致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的保险金额为 13000 元;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 4%计算给予受灾农户清理残骸费用,清理残骸的保险金额为 2000 元;对房屋达到Ⅱ级和Ⅲ级倒塌或损毁的农户,给予临
时租房费用,临时租房费用的保险金额不超过 2000 元。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政府文件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的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清保险费,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和损失清单;
(三)气象、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真实合法的事故证明材料;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房屋以自然间(建筑面积不小于 5 平方米(含)且高度不低于 2.2 米(含))为单位进行赔偿处理。如自然间建筑面积大于 20 平方米(含)
的,按每 20 平方米为一间计算,多余部分大于 10 平方米(含)的按一间计算,小于 10 平方米的不计入。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详细赔付标准,保险人按照下表计
算:
(一)房屋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 ||
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 | 赔偿标准 | |
1.因保险责任造成仅屋顶或门窗受损 | ||
①仅屋顶受损 | 屋顶为茅草、篷布等结构 | 每平方米 60 元 |
屋顶为土瓦结构 | 单层瓦面受损每平方米 120 元;双层瓦面受损每平方米250元 | |
屋顶为彩钢瓦结构 | 仅彩钢瓦受损每平方米 110元,彩钢瓦面及其支撑结构受 损每平方米 160 元 | |
②仅门窗受损 | 仅玻璃破碎 | 每平方米 60 元 |
主体结构及玻璃破损-铝合金窗(含玻璃) | 每平方米 250 元 | |
主体结构及玻璃破损-其他窗户(含玻璃) | 每平方米 130 元 |
2.Ⅰ级倒塌或损毁 | ||
① | 墙体倒塌、屋顶倒塌、楼板倒塌或墙壁与屋顶倒塌的面积之和不超过 10 平方米(含) | 按每平方米 200 元计算 |
② |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大于 1/4 而小于 1/3(含) | 每间自然间 3000 元 |
③ | 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大于 1/4而小于 1/3(含) | |
3.Ⅱ级倒塌或损毁 | ||
① | 墙体倒塌超过 10 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 墙体面积 1/2 | 按每平方米 200 元计算 |
② | 屋顶坍塌超过 10 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屋顶 1/2 | |
③ | 楼板坍塌超过 10 平方米但不超过自然间总楼板面积 1/2 | |
④ | 墙体、屋顶和楼板坍塌面积之和超过 10 平 方米但不超过 20 平方米 | |
⑤ |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大于 1/3 而小于 2/3(含) | 每间自然间 6000 元 |
⑥ | 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大于 1/3而小于 2/3(含) | 每间自然间 6000 元 |
4.Ⅲ级倒塌或损毁 | ||
① | 墙体倒塌超过 10 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总墙 体面积 1/2 | 按每平方米 300 元计算 |
② | 屋顶坍塌超过 10 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屋顶总面积 1/2 | |
③ | 楼板坍塌超过 10 平方米且超过自然间总楼板面积 1/2 | |
④ | 墙体、屋顶和楼板坍塌面积之和超过 20 平方米 |
⑤ | 墙基损毁,修复占整屋墙基 2/3 以上的或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修复面积占房间墙体面积 2/3 以上 | 5 ㎡≤建筑面积<10 ㎡,,每 间自然间 10000 元; 10 ㎡≤建筑面积<15 ㎡,,每 间自然间 20000 元; 15 ㎡≤建筑面积<20 ㎡,,每 间自然间 30000 元; |
⑥ | 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 | |
⑦ | 经当地县级住建部门鉴定为 D 级危房,应当整体拆除重建 | |
⑧ | 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 2 间 | 每户 60000 元 |
⑨ | 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 3 间以上 | 每户 100000 元 |
每年每户累计基本赔偿限额 | 每户 120000 元 | |
(二)室内财产受损赔偿标准 | ||
项目 | 类别 | 赔偿标准 |
家用电器 | 电视机、冰箱、洗衣机 | 800-2000 元/个或台 |
炉灶、电饭锅等厨具及其他 | 100-500 元/个或套 | |
衣物及床上用品 | 在限额内,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协商赔付 | |
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 沙发类、床、柜类 | 500-1000 元 |
桌椅类及其他 | 100-500 元 | |
室内财产每户最高赔付 13000 元。 | ||
(三)清理残骸费用赔偿标准 | ||
项目 | 类别 | 赔偿标准 |
清理残骸费用 | 清理残骸费用 | 按照房屋倒塌或损毁核定赔偿金额的 4%计算,每户最高赔付 2000 元 |
(四)临时租房费用赔偿标准(房屋倒塌或损毁到达以下等级赔付时,另外给予临时租房费用) | ||
项目 | 类别 | 赔偿标准 |
Ⅱ级或Ⅲ级倒塌或损毁房屋间数 1 间 | 500/户 | |
Ⅱ级或Ⅲ级倒塌或损毁房屋间数 2 间 | 1000/户 | |
Ⅱ级或Ⅲ级倒塌或损毁房屋间数 3 间及以上 | 2000/户 | |
临时租房费用,每户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 2000 元。 |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保险房屋获得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其剩余保险金额是原保险金额减去损失赔偿金额后的差额。总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 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短期费率计算的保险费,另行支付的保险费不享受财政 补贴。
第二十九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二)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三)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持续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最大风速在 79—103 x
/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 米/秒(含)以上。
(五)台风:是发生在热带大洋上的一种具有暖中心结构的热带气旋,风力在 12 级(即 32.7m/s)(含)以上的为台风。
(六)低温冷冻: 指因遇到气温降到 0℃(含)以下,造成标的损失的现象。
(七)暴风:指风力达 8 级(含)、风速在 17.2 米/秒(含)以上的自然风。
(八)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含)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
(含)以上,或连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含)以上的降雨。
(九)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十)冰雹:指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 5 毫米(含),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十一)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崩裂下落的自然现象。
(十二)雪灾:指因降雪形成大范围积雪,严重影响人畜生存,或造成交通中断,毁坏通讯、输电等设施的灾害。
(十三)泥石流: 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四)突发性滑坡: 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五)地面突然下陷: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
(十六)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十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建筑物体倒塌:指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
塌。
(十九)重大过失: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普通人都应
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