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其他各類資訊: C115其他裁判及行政處分; C131書面文件之檢索; C132未分類之資料。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樣本)
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契約書
委託人(以下稱甲方), 茲為委託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定期定額買進有價證券, 特簽訂本契約, 雙方並承諾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定義、依據及補充規範)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業務, 係指乙方接受甲方委託, 按甲方依本契約指定之條件及買賣日期, 以定期定額經由綜合交易帳戶買賣約定標的,於成交後配至甲方保管劃撥帳戶, 成交價格為乙方以交易日當日定期定額綜合交易帳戶全部成交數量及成交金額之加權平均價格。
乙方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業務, 應依證券交易法令、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以下簡稱定期定額作業辦法)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以下簡稱櫃檯買賣中心)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券商公會)相關章則、辦法、公 告、函示規定辦理。
前項證券交易法令、作業辦法、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嗣有修正者, 雙方權利義務概依修正後之規定定之。
本契約未約定且前項證券交易法令、作業辦法、相關章則、辦法、公告、函示亦未規定之事項, 由甲乙雙方依誠信原則協議定之。
第二條 (投資標的種類及投資約定方式)
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 應於乙方選定之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範圍內(乙方得視業務發展規模、成本效益及風控考量, 對實際可供委託投資標的有最終核定權), 自行指定投資標的、投資金額等相關條件, 詳如定期定額客戶投資標的約定書。
前項附表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若有更改變動者, 甲方應於已約定之當期指定買賣日期前二營業日下午 3 時前另行簽定附表通知乙方, 除雙方另有約定生效日外, 經乙方受理後次一營業日始生效力。惟如因法令變更、投資標的之發行公司等因素而致無法投資約定標的時, 不在此限。
乙方選定之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範圍若有更改變動者, 乙方應揭示於乙
方營業場所或登載於網站或以對帳單通知甲方; 但其更改變動者如為甲方已指定之投資標的, 於甲方指示停止買賣或更改投資標的前, 乙方原則上得持續扣款, 惟該投資標的如係因重大負面消息或市場風險而不適合中長期投資, 或經乙方評估已不具業務效益或因法令規定而不擬繼續執行扣款者, 甲方如未於收受通知之日後三日內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乙方變更投資標的, 乙方得終止該標的之定期定額買賣委 託。
甲方指定之標的有停止買賣或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或列為處置有價證券者, 乙方應於定期定額交易日停止買賣該等證券, 如因此停止買賣連續達三次, 乙方得終止該標的之定期定額委託買賣。
第三條 (扣款日期、扣款方式及扣款金額之計算)
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 甲方同意授權指定之金融機構(以甲方透過乙方進行台股交易所指定之合作金庫銀行劃撥交割帳戶為限), 依甲方指定買賣日之前一營業日按月定期定額自甲方之帳戶進行自動扣款轉帳付款作業並將轉帳款項撥入乙方證券交割專戶(或圈存款項作業), 作為甲方委託乙方買入投資標的之價金( 包括成交價金及相關費用) 以客戶約定買賣標的當日平盤價之 110%計算。
甲方授權轉帳帳戶於指定買賣日之前一營業日應有足夠之金額(含證券交易價金及證
券交易手續費), 並同意轉帳機構自動轉帳付款(或圈存款項)之次一營業日, 即為投資標的之委託交易日, 同時乙方於甲方買賣之次二營業日執行買賣扣款及解除圈存款項作業。如於圈存日發現前揭帳戶餘額不足者, 視為扣款失敗, 甲方當期所指定之全部定期定額買賣委託均視為取消, 乙方將不予執行。如因轉帳機構之電腦轉帳系統故障、電信中斷或有其他不可抗拒事故, 致未能於所定日期進行轉帳付款作業 (或圈存款項作業)時, 或乙方因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完成約定買賣時, 甲方同意乙方得停止執行當次受託買賣。如授權扣款日期有更動或欲終止扣款者, 應由甲方於圈存日前一個營業日前以雙方約定之方式送達乙方, 於轉知指定金融機構後生效。
甲方指定之定期定額買賣日如非市場交易日, 以致該筆交易指示無法執行時, 該筆交易順延至次一交易日辦理; 惟如甲方指定之定期定額買賣日如屬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日之第一交割日起至農曆春節後之第一交易日止之期間任一日時, 甲方同意乙方得停止執行當次受託買賣。
第四條 (委託人應負擔之費用)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業務, 甲方應負擔證券交易手續費用, 按投資標的成交金額之 0.1425%計算, 每筆投資最少收取新臺幣 20 元。
前項費率及費用由乙方訂定並得隨時調整, 如有調整時, 乙方應揭示於乙方營業場所或登載於網站或以對帳單通知, 甲方並同意該調整內容。
第五條 (證券商買賣不足額之處理方式)
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時, 乙方不擔保甲方委託投資標的一定成交,若於乙方依約定下單當日無法順利成交時, 甲方同意乙方無息返還甲方未成交之原始金額及手續費或解除為交付而圈存保留之款項。
若乙方接受不同委託人委託於同日買賣之相同投資標的無法全數成交時, 甲方之成交數量將視同一日不同委託人委託金額之比例, 按乙方當日成交之數量中分配計 算, 乙方並將返還甲方未成交部分之金額及手續費或解除為交付而圈存保留之款 項。
第六條 (定期定額最低金額)
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 同意每筆投資最低扣款金額為新臺幣三仟元, 以一仟元為增加單位, 並依附表(定期定額客戶投資標的約定書)辦理。
第七條 (契約之生效日期及變更)
本契約於甲乙雙方共同簽署時生效。
本契約內容如有修正必要, 除法令或本契約另有約定外, 乙方得以書面、電子媒體方式通知甲方或於乙方網站以公告方式調整之, 甲方若未於前揭通知或公告日後五日內以書面向乙方表示異議時, 則修訂之條款自前開通知或公告當日起生效。如甲方於前述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表示異議者, 視為終止本契約。
第八條 (契約之終止)
除依主管機關指示或法令另有規定外, 有下列情事之一, 本契約即為終止:一、任一方以書面或電子媒體方式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者。
二、任一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 經他方通知 30 日之期間補正而未補正者, 他方得以書面或電子媒體方式通知終止本契約。
三、任一方發生:
( 一) 受破產宣告;
( 二) 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停業或撤銷廢止營業許可、公司登記之處分, 或乙方自行停止或遭主管機關處分停止辦理本項業務;
( 三) 自行解散、停業或歇業;
( 四) 經法院宣告重整前緊急處分或重整、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而尚未恢復往來;
( 五) 甲方死亡或其他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者。
四、甲乙雙方間之委託買賣有價證券受託契約終止者。
乙方執行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作業, 甲方:1.如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2.有不配合審 視、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甲方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 3.有違反洗錢防制法或乙方內部有關洗錢防制之規範者,甲方瞭解並同意乙方得暫時停止雙方之業務關係, 且不再執行與甲方約定之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扣款作業, 乙方並得於甲方帳戶中既有部位出清後終止雙方契約關係。
本契約之終止, 不影響甲乙雙方於本契約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
第九條 (權益事項變更之通知)
甲方提供之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所、聯絡方式( 電話或傳真號碼)、印鑑、組織或代表( 理) 人等基本資料有變更時, 應由甲方本人或授權之代理人儘速將其變更情事依雙方約定之適當方式通知乙方。於甲方通知乙方並完成相關變更手續前, 甲方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乙方。
第十條 (通知方法及送達時點)
本契約相關之意思表示、觀念通知或交付, 應以親自遞送、郵遞、電子媒體、傳真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適當方式為之。
甲、乙雙方依本契約所定方式所為之通知或交付, 其送達時點如下:
一、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 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 並經通常之郵遞時間時, 視為送達。如函件遭任何原因退回(包括但不限於拒收、招領逾期、遷移不明或查無地址等), 則以該函件付郵之日視為送達日。
二、以「傳真」方式為之者, 於向約定之傳真號碼發出, 並收到傳真機通訊紀錄之確認時, 視為送達。
三、以「電子媒體」方式為之者, 於向約定之電子傳輸設施發出且未接獲退回或發送失敗之訊息時, 於發出時視為送達。
四、以「親送面交」方式為之者, 送交時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爭議處理)
雙方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 甲方如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爭議程序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前, 應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合作金庫證券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 00】, 或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辦理。
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 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 甲乙雙方間因本契約所生爭議, 甲方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保密義務)
甲乙雙方若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處理者, 任ㄧ方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 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 不得公開。
第十三條(誠信經營)
為誠信經營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發展, 雙方同意遵循如下:
一、 任一方及其所屬成員(包括但不限於董事、經理人、受雇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之人)絕不以任何直接、間接方式要求、期約、收受、給予他方所屬成員或相關廠商(包括但不限於雙方交易有關之第三人)任何有形或無形之不正當利益或不誠信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賄賂、收受佣金、抽成、回扣)。
二、 任一方知悉所屬成員或相關廠商(包括但不限於雙方交易有關之第三人)涉及前
款不正利益時, 應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方, 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一方如因此而受有損害時, 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三、 任一方及其所屬成員違反前二款規定者, 他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契約。
第十四條(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正本一式二份, 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一:請注意本金融服務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
※二:本契約粗體文字部分為金融消費者需特別留意之重要內容, 敬請詳閱。
※三: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之內容, 並瞭解及同意以下事項:
(一)甲方已於合理時間內, 自行審慎詳閱乙方所提供之說明文件, 充分瞭解可能承
受之投資風險, 並基於獨立之判斷後, 交由乙方依約執行。
(二)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 已清楚知悉並同意由乙方決定買賣之價 格及時間, 惟所生之投資風險及利益, 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 乙方不保證獲利或分擔損失。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暨委託人聲明書
合作金庫證券為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委託人個人資料, 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向委託人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之目的:
001人身保險; 030仲裁; 036存款與匯款; 037為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 040行銷業務( 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044投資管理; 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 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金融爭議處理; 061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消費者保護; 093財產保險; 098商業與技術資訊; 10
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 120稅務行政; 129會計與相關服務; 1
35資( 通) 訊服務; 136資( 通) 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資訊安全與理; 154徵信; 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177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目的
( 下稱特定目的)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識別類:C001辨識個人者; C002辨識財務者; 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二)特徵類:C011個人描述。
(三) 家庭情形: C021家庭情形; C022婚姻之歷史; 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社會情形: C031住家及設施; C032財產; C033移民情形; C034旅行及其他遷徙細節; C038職業; C039執照或其他許 可; C041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
(四) 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 C052資格或技術。 (五) 受僱情形: C061現行之受僱情形。
(六) 財務細節: C081收入、所得、資產與投資; C083信用評等; C0
84貸款; C086票據信用; C089社會保險給付、就養給付及其他退休給付; C093財務交易。
(七) 其他各類資訊: C115其他裁判及行政處分; C131書面文件之檢索; C132未分類之資料。
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契約書及為落實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要求委託人徵提之
文件內容等。
三、個人資料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 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 如商業會計法等)。 (二)地區
利用對象之所在地。
(三)對象
1.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國內外機構( 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共同辦理承銷業務等) 或顧問( 如律師、會計師), 或該等公司、機構、顧問等為履行渠等與本公司間契約關係或業務之執行而再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國內外公司或機構、獲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2.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之行政、司法暨爭議處理機構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壽險、產險、保代、證券商、期貨商、投信投顧商業同業公會、稅務機關、美國國稅局、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構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 包含在業務經營上, 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
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 及對第 1 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國內外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3.處理委託人委託事務所必要之境外公務機關、受該等公務機關委託行使監管權力之機構、交易所、自律機構及交割結算所等。
(四)方式
以自動化或非自動化, 包含但不限於書面或電子文件或以當時科技可進行之方式。
四、委託人就合作金庫證券保有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得向合作金庫證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一)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而合作金庫證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請求補充或更正, 惟依法委託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惟依法合作金庫證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 得不依委託人請求為之。
委託人欲行使上述提及之相關權利時, 合作金庫證券各營業單位或客服專線能受理委託人的請求, 委託人可以在我們的官方網站( http:/www.tcfhc- xxx.xxx.xx) 上“服務據點”及“客戶服務”找到各營業單位地址以及聯繫我
們的電話號碼。
五、委託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委託人拒不提供個人資料, 合作金庫證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 合作金庫證券得拒絕受理與委託人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
六、委託人就所提供其它相關人之個人資料,聲明且承諾由本人負責告知相關人提供之內容,且對其告知本同意書所載事項,公司將依法蒐集、處理、利用其個人資料。
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之應告知事項
請詳閱以下與您權益密切相關之注意事項, 倘有不甚明瞭之處, 請洽詢本公司服務人員為您詳盡解說:
一、簽約前請務必詳細閱讀契約文件相關條款及各項聲明書、同意書、授權書、告知書等之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 相對應之契約名稱條款及簡述 | |
1.您委託本公司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應於本公司選定之股票及指 | ||
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範圍內(本公司得視業務發展規模、成本效益 | ||
及風控考量, 對實際可供委託投資標的有最終核定權),自行指定投 | ||
資標的、投資金額等相關條件, 如擬更改變動或終止, 您最遲應於 | ||
甲方應於已約定之當期指定買賣日期前二營業日下午 3 時前,另行 | ||
簽署本公司制式表單交付本公司, 除雙方另有約定生效日外, 經本 | ||
公司受理後次一營業日始生效力。 | ||
第二條 | 2.本公司選定之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範圍若有更改變動 | |
者, 應揭示於本公司營業場所或登載於網站或以對帳單通知您; 而 | ||
您就本契約 | 更改變動者如為您已指定之投資標的, 在您指示停止買賣或更改投 | |
相關權利行 | 資標的前, 本公司原則上得持續扣款, 惟該投資標的如係因重大負 | |
使、變更、 | 面消息或市場風險而不適合中長期投資, 或經本公司評估已不具業 | |
解除及終止 | 務效益或因法令規定而不擬繼續執行扣款者, 您如未於收受通知之 | |
之方式及限 | 日後三日內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向本公司申請變更該投資標的, 本公 | |
制 | 司得終止該投資標的之定期定額買賣委託。 | |
1.您同意定期定額扣款之帳戶以您透過本公司進行台股交易所指定 | ||
之劃撥交割銀行帳戶為限, 扣款金額包括成交價金及相關費用。 | ||
2.您於指定買賣日之前一營業日, 應確認轉帳帳戶有足夠之金額支 | ||
付本公司要求之預收款項。轉帳機構自動轉帳付款(或圈存款項)之 | ||
第三條 | 次一營業日, 即為投資標的之委託交易日, 同時乙方於甲方買賣之 | |
次二營業日執行買賣扣款及解除圈存款項作業。如於該圈存日發現 | ||
您的帳戶餘額不足者, 視為扣款失敗, 您當期所指定之全部定期定 | ||
額買賣委託均視為取消, 本公司將不予執行。 | ||
3.如因您所授權轉帳機構之電腦轉帳系統故障、電信中斷或有其他 |
二、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業務契約書下稱「本契約」之重要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不可抗拒事故, 致未能於所定日期進行轉帳付款作業(或圈存款項作業)時, 或本公司因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完成約定買賣時,您同意本公司得停止執行當次受託買賣。 | ||
第六條 | 您委託本公司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 同意每筆投資最低扣款金額為新臺幣三仟元, 以一仟元為增加單位。 | |
第八條 | 1.您得以書面或電子媒體方式通知本公司終止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 2.您如有違反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之規定, 經本公司通知 30 日之期間補正而未補正者, 本公司得以書面或電子媒體方式通知終止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 3.若您的公司受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停業或撤銷廢止營業許可、公司登記之處分, 或您有票交所拒絕往來、受破產宣告、死亡或本公司認定您有重大喪失債信等相關情事者, 本公司得隨時終止定期定 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 | |
本公司就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之重要權利、義務與責任 | 第二條 | 您指定之標的有停止買賣或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或列為處置有價證券者, 本公司應於定期定額交易日停止買賣該等證券, 如因此停止買賣連續達三次, 本公司得 終止該標的之定期定額買賣委託。 |
第三條 | 您指定之定期定額買賣日如非市場交易日, 以致該筆交易指示無法執行時, 該筆交易順延至次一交易日辦理。您指定之定期定額買賣日如屬農曆春節前最後交易日之第一交割日起至農曆春節後之第一交易日止之期間任一日時, 您同意本公司得停止執行當次受託買 賣。 | |
第五條 | 1.本公司不擔保您委託投資標的一定成交, 若於本公司依約定下單當日無法順利成交時, 您同意本公司無息返還甲方未成交之原始金額及手續費(或解除為交付而圈存保留之款項)。 2.若本公司接受不同委託人委託於同日買賣之相同投資標的無法全數成交時, 您的成交數量將視同一日不同委託人委託金額之比例, 按本公司當日成交之數量中分配計算。 |
您應負擔之費用 | 第四條 | 您委託本公司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 應依本公司之規定負擔證券交易手續費用, 按投資標的成交金額之 0.1425%計算, 每筆投資最少收取新臺幣 20 元。本公司並得隨時調整費率及費用金額, 如有調整時, 本公司將揭示於營業場所或登載於網站或以對帳單通知 您。 |
因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相關事項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 道 | 第十一條 | 雙方因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所生之爭議, 甲方如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爭議程序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前, 應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合作金庫證券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 或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辦理。 您與本公司因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所生爭議, 您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其他應定期或不定期報告之事項及其他應說明之事項 |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 | 您同意本公司得在法規範圍、主管機關核定經營之業務 、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等特定目的及用途下, 蒐集、處理、利用暨 國際傳輸您及您負責人之資料。 本公司並得在法令許可範圍內, 將該等資料提供予本公司之關係企業間交互運用。 |
三、您依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從事之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交易受「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與「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相關法令之保障, 但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四、本公司僅係提供證券交易之受託下單服務, 您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交易,本公司不會代理您決定或處理證券交易事務, 您從事證券交易所生之風險及利益, 應自行負擔與享有, 本公司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建議您在從事交易前, 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
同意書
甲方對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包括:壹、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 貳、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 附件一: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契約書之應告知事項)均已詳細審閱且充分瞭 解, 並同意遵守全部內容, 如法令函釋有所變更, 該修訂變更之內容將視為本定期定額買
賣有價證券契約書內容之一部分, 且甲方願對所填寫及提供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負全責。並同意乙方前項所列事項。
一、甲方已於合理時間內, 自行審慎詳閱乙方所提供之說明文件, 充分瞭解可能承受之投資風險, 並基於獨立之判斷後, 交由乙方依約執行。
二、甲方委託乙方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 已清楚知悉並同意由乙方決定買賣之價格及時間, 惟所生之投資風險及利益, 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 乙方不保證獲利或分擔損失。
三、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甲方委託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業務相關資料提供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主管機關所指定之機構依相關法令規定蒐集
、處理及利用所需。
此致
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已詳閱並同意上述事項
客戶審查措施確認暨身分調查表
基本資料
• 戶名
XXX
• 身分證號/居留證號(統一編號)
XXXXXXXXXXX
• 出生年月日(營利事業核准設立日期)
民國 XX 年 XX 月 XX 日
• 法定代理人(負責人)姓名
• 法定代理人(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 戶籍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 通訊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 服務機構名稱
XXXXXX
• 職業
XXXXX
投資屬性
• 開戶原因/往來目的(可複選)
長期投資資金運用其他
• 資金來源(可複選)
薪資收入/營業所得退休金/保險金
儲蓄收入繼承收入租金收入投資所得其他
• 投資經驗/期限(單選)
無經驗短期 中期 長期 不定
• 投資經驗/頻率(單選)
每日每週月 每季半年
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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