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此證明一份Enerchina Holdings Limited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之增加股本備忘錄於2017
公司法 1981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
之
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
於1991年7月26日註冊成立
(本組織章程大綱及公司細則是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正式採納的綜合版本。組織章程大綱及公司xxx以英文撰寫,並無正式中文版本。中文版本僅供參考。如有任何差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 僅供識別
表格號碼 7a 註冊號碼︰16655
百慕達
存放增加股本備忘錄證書
謹此證明一份Enerchina Holdings Limited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之增加股本備忘錄於2017
年1月3日依照公司法1981(「公司法」)第45(3)條遞交公司註冊處處長。
印章 | 親筆簽署及蓋章 公司註冊處處長 ( 代行) 2017年1月23日 |
增加股本前: | 120,000,000港元 |
增加金額: | 880,000,000港元 |
目前股本: | 1,000,000,000港元 |
表格號碼 7a 註冊號碼︰16655
百慕達
存放增加股本備忘錄證書
謹此證明一份Enerchina Holdings Limited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之增加股本備忘錄於2011
年6月23日依照公司法1981(「公司法」)第45(3)條遞交公司註冊處處長。
印章 | 親筆簽署及蓋章 公司註冊處處長 ( 代行) 2011年6月28日 |
增加股本前: | 75,000,000.00港元 |
增加金額: | 45,000,000.00港元 |
目前股本: | 120,000,000.00港元 |
表格號碼 7a 註冊號碼︰16655
百慕達
存放增加股本備忘錄證書
謹此證明一份Enerchina Holdings Limited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之增加股本備忘錄於2005
年6月9日依照公司法1981(「公司法」)第45(3)條遞交公司註冊處處長。
印章 | 親筆簽署及蓋章 公司註冊處處長 ( 代行) 2005年6月20日 |
表格號碼 7a 註冊號碼:16655
百慕達
存放增加股本備忘錄證書
謹此證明一份Enerchina Holdings Limited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之增加股本備忘錄於2004
年4月28日依照公司法1981(「公司法」)第45(3)條遞交公司註冊處處長。
印章 | 親筆簽署及蓋章 公司註冊處處長 ( 代行) 2004年4月30日 |
表格號碼 7a 註冊號碼:16655
百慕達
存放增加股本備忘錄證書
謹此證明一份Enerchina Holdings Limited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之增加股本備忘錄於2003
年12月8日依照公司法1981(「公司法」)第45(3)條遞交公司註冊處處長。
印章 | 親筆簽署及蓋章 公司註冊處處長 ( 代行) 2003年12月10日 |
增加股本前: | 7,500,000.00港元 |
增加金額: | 17,500,000.00港元 |
目前股本: | 25,000,000.00港元 |
表格號碼 8a 註冊號碼:16655
百慕達
存放減少股本備忘錄證書
謹此證明一份Enerchina Holdings Limited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之減少股本備忘錄於2003
年4月22日依照公司法1981(「公司法」)第46條遞交公司註冊處處長。
印章 | 親筆簽署及蓋章 公司註冊處處長 ( 代行) 2003年4月23日 |
股本減少前: | 300,000,000.00港元 |
減少金額: | 292,500,000.00港元 |
目前股本: | 7,500,000.00港元 |
表格號碼 8c 註冊號碼:16655
百慕達
存放減少已發行股本備忘錄證書
謹此證明一份Enerchina Holdings Limited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之減少已發行股本備忘錄於2003年4月22日依照公司法1981(「公司法」)第46條遞交公司註冊處處長。
印章 | 親筆簽署及蓋章 公司註冊處處長 ( 代行) 2003年4月23日 |
已發行股本減少前: | 90,806,139.15港元 |
目前已發行股本: | 2,270,153.47港元 |
法定股本: | 300,000,000.00港元 |
表格號碼 7a 註冊號碼:16655
百慕達
存放增加股本備忘錄證書
謹此證明一份Enerchina Holdings Limited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之增加股本備忘錄於2002
年11月20日依照公司法1981(「公司法」)第45(3)條遞交公司註冊處處長。
印章 | 親筆簽署及蓋章 公司註冊處處長 ( 代行) 2002年11月25日 |
增加股本前: | 60,000,000.00港元 |
增加金額: | 240,000,000.00港元 |
目前股本: | 300,000,000.00港元 |
表格號碼 8a 註冊號碼:16655
百慕達
存放減少股本備忘錄證書
謹此證明一份Enerchina Holdings Limited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之減少股本備忘錄於2002
年11月20日依照公司法1981(「公司法」)第46條遞交公司註冊處處長。
印章 | 親筆簽署及蓋章 公司註冊處處長 ( 代行) 2002年11月25日 |
股本減少前: | 600,000,000.00港元 |
減少金額: | 540,000,000.00港元 |
目前股本: | 60,000,000.00港元 |
表格號碼 8c 註冊號碼:16655
百慕達
存放減少已發行股本備忘錄證書
謹此證明一份Enerchina Holdings Limited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之減少已發行股本備忘錄於2002年11月20日依照公司法1981(「公司法」)第46條遞交公司註冊處處長。
印章 | 親筆簽署及蓋章 公司註冊處處長 ( 代行) 2002年11月25日 |
已發行股本減少前: | 363,224,556.70港元 |
目前已發行股本: | 36,322,455.67港元 |
法定股本: | 600,000,000.00港元 |
表格號碼 7a 註冊號碼:16655
百慕達
存放增加股本備忘錄證書
謹此證明一份RIGHTEOUS (HOLDINGS) LIMITED凱達集團有限公司之增加股本備忘錄於2000年4月24日依照公司法1981(「公司法」)第45(3)條遞交公司註冊處處長。
印章 | 親筆簽署及蓋章 公司註冊處處長 ( 代行) 2000年4月27日 |
增加股本前: | 300,000,000.00港元 |
增加金額: | 300,000,000.00港元 |
目前股本: | 600,000,000.00港元 |
凱達集團有限公司
RIGHTEOUS (HOLDINGS) LIMITED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之
普通決議案
於1993年7月26日通過
凱達集團有限公司Righteous (Holdings) Limited於1993年7月26日於xxxxxxxx000
xxxxx7樓妥為召開及舉行的特別股東大會上正式通過以下之普通決議案:–
「動議藉增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2,200,000,000股本公司新股份,將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由 80,000,000港元增加至300,000,000港元,該等新股份與本公司每股面值0.10港元的現有已發行股份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權益。」
簽署
主席
表格號碼7a
百慕達公司法1981
存放增加股本備忘錄證書
謹此證明一份
RIGHTEOUS (HOLDINGS) LIMITED凱達集團有限公司
之
增加股本備忘錄於
1992年7月22日
遞交公司註冊處處長辦事處
在見證下簽署
1992年7月22日
簽署
公司註冊處處長
增加股本前: | 50,000,000.00港元 |
增加金額: | 30,000,000.00港元 |
目前股本: | 80,000,000.00港元 |
RIGHTEOUS (HOLDINGS) LIMITED |
凱達集團有限公司 |
Hamilton HM 11 Bermuda |
本人Xxxx X.X. Collis,RIGHTEOUS (HOLDINGS) LIMITED凱達集團有限公司的董事,謹此證明以下為RIGHTEOUS (HOLDINGS) LIMITED凱達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於1991年8月23日妥為召開及舉行之會議採納的決議案的真實副本,且該會議在達法定人數下進行表決,而該決議案直至本證書的日期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生效:–
「議決:
藉增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450,000,000股額外股份,將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由5,000,000港元增加至50,000,000港元,每股新增股份均與本公司全部現有股份在所有方面獲賦予同等權益。」
簽署董事
Xxxx X.X. Collis
日期:1991年9月16日。
RIGHTEOUS (HOLDINGS) LIMITED |
凱達集團有限公司 |
郵政信箱HM 1022 |
Hamilton HM DX Bermuda |
本人Xxxxxx X. Xxxxxxx,Righteous (Holdings) Limited凱達集團有限公司助理秘書,謹此證明:以下為Righteous (Holdings) Limited凱達集團有限公司股東於1991年8月23日妥為召開及舉行之會議採納的決議案的真實副本,且該會議在達法定人數下進行表決,而且該決議案直至本證書日期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有效:
「議決:
藉增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49,000,000股額外股份,將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由100,000港元增加至5,000,000港元,每股新增股份均與本公司現有股份在所有方面獲賦予同等權益,並授權任何一名董事或助理秘書向百慕達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交載列本公司增加其股本的增加股本備忘錄存檔。」
簽署
助理秘書
Xxxxxx X. Xxxxxxx
日期:1991年8月28日。
表格號碼 3a 註冊號碼:16655
百慕達
公司更改名稱註冊證書
本人謹此證明依照公司法1981 第10條,ENERCHINA HOLDINGS LIMITED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 藉決議案並獲公司註冊處處長批准經已更改其名稱並於2019年3月27日 以 Oshidor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之名稱註冊。
印章 | 親筆簽署及蓋章 公司註冊處處長 ( 代行) 2019年4月4日 |
註冊號碼:16655
百慕達
公司更改名稱註冊證書
本人謹此證明依照公司法1981第10條,Silvernet Group Limited藉決議案及獲公司註冊處處長批准經已更改其名稱並於2002年11月8日以Enerchina Holdings Limited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之名稱註冊。
印章 | 親筆簽署及蓋章 公司註冊處處長 ( 代行) 2002年11月13日 |
表格號碼 3a 註冊號碼:16655
百慕達
公司更改名稱註冊證書
本人謹此證明依照公司法1981 第10條,RIGHTEOUS (HOLDINGS) LIMITED凱達集團有限公司藉決議案並獲公司註冊處處長批准經已更改其名稱並於2000年6月8日以Silvernet Group Limited之名稱註冊。
印章 | 親筆簽署及蓋章 公司註冊處處長 ( 代行) 2000年6月13日 |
表格編號 6
百慕達
公司註冊證書
本人謹此根據公司法1981第14條的條文之規定,簽發本公司註冊證書並證明於1991年7月
26日
RIGHTEOUS (HOLDINGS) LIMITED凱達集團有限公司
由本人依據上述條文登記在由本人備存的登記冊上,及上述公司的地位為本地╱獲豁免公司。
印章 | 簽署 公司註冊處處長 1991年7月26日 |
表格號碼 2
百慕達 公司法1981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
(第7(1)及(2)條)
Oshidor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
1. 本公司股東的責任限於當其時分別持有的股份尚未繳付的款額(如有)。
2. 我們,下方簽署人,即,
姓名 | 地址 | 百慕達 | 國籍 | 認購股份數目 |
居民身份 (是╱否) | ||||
Xxxx X Xxxxxx |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Wes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 是 | 英國 | 1 |
Xxxx X. Marshall | - 同上 - | 是 | 英國 | 1 |
Xxxxxxx X.X. Pearman | - 同上 - | 是 | 英國 | 1 |
謹此分別同意接納本公司臨時董事分別配發給我們的股份數目,該等數目不多於我們各自認購的股份數目,並符合本公司的董事、臨時董事或發起人就配發我們的股份而可能發出的催繳通知。
3. 本公司將會是一間公司法1981定義之獲豁免╱本地*公司。
4. 本公司有權在百慕達擁有土地不超過,包括以下地塊:不適用
5. 本公司有意╱無意*在百慕達經營業務。
*6. 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為100,000.00港元,分為每股0.10港元的股份。本公司最低認購股本為100,000.00港元。
7. 本公司成立的宗旨是:–
請參閱隨附之附錄
*刪除不適用者
公司法1981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章程大綱
(第7(1)及(2)條)
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
Oshidor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表格2之附錄
公司之宗旨╱權力
7). 公司之宗旨
1) 執行和履行一間控股公司於其所有分支機構之所有職能,及為任何附屬公司或在任何地方成立或營業的公司或任何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均屬其成員的集團,或受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集團公司協調政策及行政事務;
2) 作為一家投資公司,並就此在任何條款規限下,以本公司名義或任何代名人名義收購及持有由在任何地點註冊成立或開展業務的任何公司或由任何最高級、市政級、地方級或其他級別的政府、主權、管治者、專員、公共組織或機關以最初認購、招標、購買、交換、包銷、加入財團或透過任何其他方式發行或擔保的股份、股票、債權證、債務股份、年金、票據、按揭、債券、債務及證券、外匯、外幣存款及貨品(不論是否繳足款項),以及就有關事項於要求繳付或要求預先繳付或其他情況下支付款項,以及認購有關事項(不論有條件或絕對),以及作為投資而持有有關事項,惟有權更改任何投資,以及行使及執行有關事項所賦予或所屬的一切權利及權力,以及按可不時釐定的方式投資及處置本公司無須即時用於該等證券的金額;
3) 在公司法1981附錄二(b)至(n)及(p)至(t)所載,包括第(b)、(n)、(p)及(t)段;
4) 簽訂任何擔保、賠償合約或保證,及不論有或沒有代價或利益,確保、支持或保證任何人士或多名人士履行其責任,及保證擔任或將會擔任須信任及信賴的位置的人的忠誠。
本公司之權力
1) 根據公司法1981第42條,本公司有權發行優先股,其中優先股按持有人之選擇可予贖回;
2) 根據公司法1981第42A條,本公司有權購回其自身的股份;
3) 本公司不擁有公司法1981附錄一第一段落所列載之權力。
每位認購者在至少一位見證人的面前見證其簽名下簽署:–
(簽署) | (簽署) |
(簽署) | (簽署) |
(簽署) | (簽署) |
(簽署) | (簽署) |
(認購者) (見證人)
於1991年7月12日認購
公司法1981附錄一
一間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在根據法律或其章程大綱的前提下可行使以下權利的全部或部分–
1. 從事可便利於進行其有關業務或可提升其產業或權益的價值或創造利益的任何其他業務;
2. 收購或承擔任何人士從事的全部或部分業務、產業及負債,該等業務須在本公司被允許從事的業務範圍內;
3. 申請註冊、購買、租賃、併購、持有、使用、控制、許可、出售、出讓或處置專利、專利權、版權、商標、公式、執照、發明、程序、商號及類似的權利;
4. 訂立合夥關係或利潤分享安排、利益聯盟、合作關係、合資企業、互惠合作關係等安排,或者與從事於或有意從事於本公司獲授權經營或本公司有能力經營的任何業務的任何人士合作而有利於公司的利益;
5. 取得或購買並持有其他公司實體的證券,其中該等公司實體的宗旨應與公司的宗旨全部或部分相同,或從事任何有利於公司利益的業務;
6. 在第96條的規限下,向任何僱員、與本公司有交易活動的任何其他人士或本公司有意與之交易的任何其他人士或本公司持有股份的任何其他法人團體借出款項;
7. 申請、擔保或通過撥款、立法制定、分發、轉讓、購買或其他方式購買並實施、執行及享有任何政府或權利部門有權授予的特許令狀、執照、權力、授權、專營權、特許權、權利或特權及支付、協助、支持使其實現並承擔產生的任何相應責任或義務;
8. 為了公司僱員或前任僱員或其前任人、或該等僱員或前任僱員之受養人或與該等僱員或前任僱員有關之人士的福利成立及支持或協助成立及支持組織、機構、基金或信託,以及授予退休金及補助,就保險或與本段所述相似的任何目的繳付款項,以及就慈善、教育或宗教的目的或其他公共、一般或有利事務的目的進行認購或為有關款項擔保;
9. 為了收購或兼併本公司的資產及負債或為了對本公司有利的任何其他目的創辦任何公司;
10. 購買、租賃、交換、租用或以其他方式收購任何本公司認為對其業務確有需要或對公司業務有利的任何個人資產及任何權利或特權;
11. 建造、維護、改動、更新及拆除任何必需或有利於達成目標的建築或工程;
12. 通過租賃或租借協議佔用百慕達土地,年期不超過二十一年,以開展業務為目的佔用土地,屬「真誠」佔用,並獲得部長酌情協議授予以為高級人員及僱員提供住宿或提供休閒設施為目的在百慕達通過租賃或租借在類似的期間內獲得土地,倘上述目的不存在或確無必要,則將終止或轉讓租賃或租借協議;
13. 除了於成立法案或章程大綱另有明確規定(如有),及受本法例的條文所限,各間公司均有權透過抵押百慕達或其他地區各類名目的不動產或個人財產對公司資金進行投資,各間公司並有權不時決定出售、交換、變動或處置該等抵押;
14. 建造、改善、維護、作業、管理、執行或控制任何道路、電車軌道、分支或岔線、橋樑、水庫、河道、碼頭、工廠、倉庫、電子工程、商店及其他有利於公司利益的工程及便利設施,並對該等建設、改善、維護、運轉、管理、執行或控制作出貢獻、資助或參與;
15. 為任何人士集資或協助其集資及透過獎金、貸款、允諾、背書、保證集資或其他方式幫助任何人士,並保證任何人士對任何協議或義務的履行或實現,尤其是保證該等人士支付其債務的本金及利息;
16. 以本公司認為合適的方式借貸、籌集或擔保款項的支付;
17. 簽發、製作、接受、背書轉讓、折讓、執行及發行匯票、承兌票據、提單、權證及其他可轉讓工具;
18. 倘獲得適當的授權以公司認為合適的代價,將本公司的企業,或其任何部分以一個整體或實質上作為一個整體出售、租賃、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19. 在日常進行其業務的過程中出售、改善、管理、發展、交換、租賃、處置、利用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本公司的資產;
20. 採用認為有利的方式介紹公司的產品,尤其是通過廣告、購買及展覽藝術作品及興趣、出版書籍及期刊、頒發獎品及捐贈;
21. 促使本公司在外國任何司法管轄區獲得註冊及認可,同時根據該外國司法管轄區法律的規定指派人士作為本公司的代表,為本公司或代表本公司就各種程序或訴訟接受服務;
22. 分配及發行本公司的已繳足股本的股份為支付或部分支付本公司購買的資產或其他收購或已經為本公司提供的服務;
23. 透過股息、紅利或任何其他認為適當的方式,用現金、實物或其他所決定的方式在各股東之間分派公司的資產,但不可因此而減低公司的資本,除非該分派是旨在使公司得以解散,或除了本段,該分派為合法的;
24. 設立代理及分支機構;
25. 就公司所出售的各種類別資產的任何部份,或就購買人或其他人士所欠公司的款項,取得或持有扺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及押記作為擔保支付購買價或支付購買價之任何未繳付的餘數;或作為擔保買家及其他人士所欠公司的款項,及出售或處置任何的扺押權、質押權、留置權或押記;
26. 支付所有本公司成立和組織或附帶的費用及開支;
27. 以任何所決定的方式投資及處置本公司毋須即時須用於實現本公司目標的資金;
28. 單獨或聯合與其他人士以當事人、代理人、協議方、受託人或其他身分從事本部份授權的所有事項以及其章程大綱授權的所有事項;
29. 履行一切附帶的或有利於實現目標及行使本公司權力的事宜。
在現行有效的法律允許並可行使有關權力的範圍內,每間公司均可在百慕達以外行使其權力。
公司法1981附錄二
每間公司可在其章程大綱中引用以下任何宗旨,即下列業務–
(a) 各類保險與再保險;
(b) 包裝各類產品;
(c) 各類產品的購買、出售及交易;
(d) 各類產品的設計及製造;
(e) 開採、採掘及勘探各種金屬、礦產、礦物燃料、寶石以及準備其銷售或使用;
(f) 勘探、鑽探、流通、運輸及提煉石油和油壓碳素製品,包括石油及石油產品;
(g) 科學研究包括對程序、發明、專利及設計的改善、發現與發展,亦包括對實驗和研究中心的建設、維護和操作;
(h) 土地、航海及航空事業包括對各種旅客、郵件及商品的陸地、航海及航空運輸;
(i) 船舶及航空器的所有者、管理者、運營者、代理人、建設者及修理者;
(j) 收購、擁有、出售、租賃、修理或買賣船舶及航空器;
(k) 旅行社、貨運簽約人及運輸代理人;
(l) 碼頭所有人、碼頭管理人及倉庫管理人;
(m) 船具商及從事繩索、帆布及各類船用物料交易;
(n) 各類工程;
(o) 發展、運營、顧問或作為任何公司或業務的技術顧問;
(p) 農民、牲畜飼養業者、畜牧業者、肉販、制革者和各類牲畜、熟食、毛織品、獸皮製品、動物脂油、糧食、蔬菜及其他製品的加工者及交易者;
(q) 透過收購或其他方式購買以發明、專利、商標、商號、商業秘密、外觀設計等類似項目並作為投資持有;
(r) 參與各種交通工具的買賣、租用、出租及交易;
(s) 僱用、提供、出租及作為藝術家、演員、各種娛樂從業者、作家、作曲家、製作人、導演、工程師及任何類別的專家的代理人;及
(t) 透過收購獲得或其他方式持有、出售、處置及交易百慕達以外的不動產及在任何地區的各種個人財產。
OSHIDOR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之
經修訂及重列公司細則
(於2022年6月13日舉行之股東週年大會上以通過特別決議案之方式獲採納)
* 僅供識別
索引
標題 | 細則條款 |
釋義 | 1-2 |
股本 | 3 |
資本的更改 | 4-7 |
股權 | 8-9 |
權利的更改 | 10-11 |
股份 | 12-15 |
股票 | 16-21 |
留置權 | 22-24 |
催繳股款 | 25-33 |
股份的沒收 | 34-42 |
股東登記冊 | 43-44 |
記錄日期 | 45 |
股份的轉讓 | 46-51 |
股份的轉傳 | 52-54 |
無法聯絡的股東 | 55 |
股東大會 | 56-58 |
股東大會通知 | 59-60 |
股東大會議事程序 | 61-65 |
投票 | 66-74 |
代表 | 75-80 |
由代表行事之法團 | 81 |
股東書面決議案 | 82 |
董事會 | 83 |
董事的退任 | 84-85 |
取消董事的資格 | 86 |
執行董事 | 87-88 |
候補董事 | 89-92 |
董事酬金和開支 | 93-96 |
董事權益 | 97-100 |
董事之一般權力 | 101-106 |
借貸權力 | 107-110 |
董事議事程序 | 111-120 |
經理 | 121-123 |
高級人員 | 124-127 |
董事及高級人員名冊 | 128 |
會議記錄 | 129 |
印章 | 130 |
文件的認證 | 131 |
文件的銷毀 | 132 |
索引(續)
標題 | 細則條款 |
股息及其他派付 | 133-142 |
儲備 | 143 |
資本化 | 144-145 |
認購權儲備 | 146 |
會計記錄 | 147-151 |
核數 | 152-157 |
通知 | 158-160 |
簽名 | 161 |
清盤 | 162-163 |
賠償 | 164 |
細則的更改和組織章程大綱及公司名稱的修訂 | 165 |
資料 | 166 |
釋義
1. 在本細則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則下表中第一欄之詞語應具有與其對應的第二欄之涵義。
詞語 | 涵義 |
「公司法」 | 指百慕達1981年公司法。 |
「核數師」 | 指當時擔任本公司核數師的人士並可包括任何個別人士或合作夥伴。 |
「董事會」或「董事」 | 指本公司之董事會或親自出席達到法定人數的本公司董事會會議並有權進行表決的董事。 |
「細則」 | 指現時存在的本細則或不時經補充或修訂或替代的本細則。 |
「資本」 | 指本公司不時存在的股本。 |
「整天」 | 指有關通知期間,發出通知或視為發出通知之日(不包括發出通知或視為發出通知之日)至通知生效之日或視為生效之日之間的期間(不包括通知生效之日或視為生效之日)。 |
「結算所」 | 指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掛牌之證券交易所所屬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所認可的結算所。 |
「緊密聯繫人」 | 指就任何董事而言,須與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上市規則」)(不時予以修訂)所界定的涵義相同,惟就公司細則第100條而言除外,在此情況下,倘由董事會批准的交易或安排屬上市規則所述的關連交易,則其須與上市規則內「聯繫人」一詞的涵義相同。 |
「本公司」 | 指Oshidor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威華達控股有限公司*。 |
「具管轄權監管機構」 | 指本公司股份於該地區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報價的某地區的具管轄權監管機構。 |
「債權證」及 「債權證持有人」 | 分別指及包括債權股證和債權股證持有人。 |
「指定證券交易所」 | 指為施行公司法之目的而就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掛牌所指定的證券交易所,且其中指定證券交易所視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掛牌為第一上市或掛牌之證券交易所。 |
「元」和「$」 | 指於香港為法定貨幣之港元。 |
「總辦事處」 | 指董事不時決定為本公司主要辦事處之公司辦事處。 |
「股東」 | 指不時持有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正式登記持有人。 |
「月」 | 指一個曆月。 |
「通知」 | 指書面通知(本細則另行指定及進一步界定定義則除外)。 |
「辦事處」 | 指本公司當其時的註冊辦事處。 |
「實繳」 | 指實繳或入帳列為實繳。 |
「股東登記冊」 | 指股東登記冊總冊及根據公司法的條文所備存的任何股東登記冊分冊(如適用)。 |
「登記辦事處」 | 指董事會就有關股本類別及(董事在其他情況下另有同意除外)有關股份所有權或其他文件的轉讓提交登記及將進行登記而不時決定備存本公司股東登記分冊的地點。 |
「印章」 | 指本公司不時在百慕達境內或在百慕達境外的任何地點使用的印章或任何一個或多個複本印章(包括證券印章)。 |
「秘書」 | 指董事會委任履行本公司秘書職務的人士或法團,並包括任何助理秘書、副秘書、臨時秘書或署理秘書。 |
「法規」 | 指當其時在百慕達立法機構所實施的公司法及每條其他法例適用於本公司或影響本公司、其組織章程大綱及╱或本細則。 |
「主要股東」 | 指有權行使或控制行使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表決權10%或以上(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可能不時規定的其他百分比)的人士。 |
「年」 | 指一個歷年。 |
2. 本細則中,除非主題或文意不一致,否則:
(a) 單數的詞語包括眾數的涵義,反之亦然;
(b) 任何性別的詞語亦包括男性、女性及中性的涵義;
(c) 意指人士之詞語亦包含公司、協會及法團(不管是否為法人團體);
(d) 詞語:
(i) 「可」須理解為許可的;
(ii) 「須」或「將」須理解為強制的;
(e) 如無明顯相反意圖,凡提述書面之表達須理解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攝影及其他以可見的形式表達文字或數字的方法,同時包括採用電子展示的形式表達,但兩種相關文件或通知的送達方法及股東的選擇需符合所有適用法規、規則及規例;
(f) 凡提述任何法例、條例、法規或法定條文之處,須解釋為包括當時有效之任何有關該法例、條例、法規或法定條文之任何法定修改或重新指定;
(g) 如法規詮釋的任何文字或詞句如與主題及╱或文意非不一致,則與本細則所用的該等文字或詞句的涵義相同;
(h) 特別決議案為由有權表決的股東親身或(如股東為法團)由彼等各自的正式授權代表或(若允許委任代表)委任代表於股東大會上以不少於四分之三的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案,而該大會的通知已根據公司細則第59條正式發出;
(i) 普通決議案為由有權表決的股東親身或(如股東為法團)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倘允許委任委任代表)委任代表於股東大會上以簡單大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案,而該大會的通知已根據公司細則第59條正式發出;
(j) 凡本細則或法規任何條文明確規定通過的普通決議案,有關特別決議案就任何目的而言均屬有效;
(k) 非常決議案為由有權表決的股東親身或(如股東為法團)彼等各自之正式授權代表或(倘允許委任委任代表)委任代表於股東大會上以不少於三分二之大多數票通過的決議案,而該大會的通知已根據公司細則第59條正式發出;
(l) 凡提述經簽立文件,包括提述透過手寫或印章或電子簽署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簽立的文件;凡提述通知或文件,均包括以任何數碼、電子、電能、磁性或其他可檢索形式或媒介記錄或儲存的通知或文件,以及可見形式的資料(不論是否實體形式)。
股本
3. (1) 於本細則生效當日,本公司股本須分為每股面值0.05港元的股份。
(2) 在公司法、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及╱或具管轄權監管機構之規限下,本公司有權購回或以其他方式獲得其本身之股份,並須由董事會按其認為合適之條款及條件行使該項權力。
(3) 以遵守指定證券交易所及任何其他具管轄權監管機構的規則及規例為前提,本公司方可為任何人士購買或計劃購買本公司任何股份或為相關目的提供財務資助。
資本的更改
4. 本公司可不時根據公司法第45條通過普通決議案,以:
(a) 按決議案訂明將股本增加若干款額並分為有關面值的股份;
(b) 將其全部或任何資本合併及分拆為面值大於其現有股份的股份;
(c) 將其股份分成若干類別且在不損害先前賦予現有股份持有人的任何特別權利的情況下,分別對此股份附加上任何優先、遞延、合資格或特別權利、特權、條件或(在本公司未於股東大會上作出任何決定的情況下)董事可能釐定的限制,惟倘本公司發行不附帶投票權的股份,則該等股份的名稱應註明「無投票權」字詞,倘股權資本包括附帶不同投票權的股份,除附帶最優先投票權的股份外,各類股份的名稱必須包括「限制投票權」或「有限投票權」的字詞;
(d) 將其股份或其中任何部分再分拆為面值低於組織章程大綱所訂定者的股份(但仍須受公司法規限),並可透過此決議案釐定,於該分拆後的股份持有人之間,一股或多股股份與其他股份相比,可享有本公司有權向未發行股份或新股附加的任何該等優先權利,或受到本公司有權向未發行股份或新股附加的任何該等限制規限;
(e) 更改其股本的計值貨幣;
(f) 就發行及配發不附帶任何表決權的股份作出撥備;及
(g) 將於有關決議案通過當日尚未被任何人承購或同意承購的任何股份註銷,並從資本中扣減註銷的股份的款額。
5.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解決上一項公司細則條文下任何合併及拆細引起的任何難題,尤其但在不損害前述條文的一般性原則下,董事會可發出碎股證書或安排碎股出售並於有權享有該等碎股的股東間按恰當比例分派出售所得款項淨額(扣除該銷售的開支後),為此董事會可授權某人士向其買主轉讓碎股,或議決向本公司支付出售所得款項淨額以撥歸本公司所有。該買主並無責任監察購買款項的用途,其對股份的所有權亦不會受出售過程中的任何不當或無效行為所影響。
6. 在取得法律所規定之任何確認或同意下,本公司可不時通過特別決議案,削減其已發行股本或(公司法明確允許使用股份溢價者除外)任何股份溢價賬或其他不可供分派的儲備。
7. 除發行條件或本細則另有規定外,增設新股所籌集的任何資本應被視作如同其構成本公司原始資本的一部分,而該等股份受限於本細則內關於催繳股款和分期繳付、轉讓和傳轉、沒收、留置權、註銷、退回、表決及其他方面的條文。
股權
8. 在不影響本公司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持有人所獲賦予的任何特殊權利的情況下,本公司可發行附有本公司通過普通決議案決定(或如無該項決定或該項決定迄今並無作出特別規定,則由董事會決定)的有關權利或限制(無論關於派息、投票權、資本退還或其他方面)的任何股份(無論是否構成現有股本的一部分)或使任何股份附有該等權利或限制。
9. 在公司法第42及43條、本細則以及任何股份持有人獲賦予或任何類別股份附有的任何特殊權利規限下,可發行任何優先股或將優先股轉換成須待特定日期或按本公司或持有人(如本公司組織章程大綱授權)選擇按於發行或轉換前本公司可能透過股東普通決議案釐定的條款及方式贖回的股份。
權利的更改
10. 受限於公司法且在不損害公司細則第8條的情況下,當時附帶於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所有或任何特別權利可(該類別股份的發行條款另有規定者除外)不時(不論本公司是否被清盤)由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四分之三的持有人書面同意或經該類別股份持有人另行召開股東大會通過的一項特別決議案批准而被修改、更改或廢除。就該等每一另行召開的股東大會而言,本細則中有關本公司股東大會的所有條文在經過必要的變通後應適用,但下述條文除外:
(a) 所需法定人數(續會除外)為持有或代表持有該類別已發行股份面值不少於三分之一的兩名人士(或如股東為法團,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且在該等持有人的任何續會上,親自出席或(如股東為法團)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代為出席的兩名持有人(不論其所持股份數目為何),即構成法定人數;及
(b) 該類別股份的每名持有人均可就其所持每一股股份享有一票表決權。
11. 就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持有人所獲賦予的特別權利,除非發行該類別股份附有的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否則不得被視為因產生或發行更多與其享有同等權益的股份而有所更改、修訂或廢除。
股份
12. (1) 受限於公司法、本細則、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上可能作出的任何指示以及(如適用)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且在不損害當時附加於任何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任何特別權利或限制的情況下,董事會可處置本公司的未發行股份(不論是否構成原始或任何增資的一部分),而董事會可按其可能全權酌情決定的時間、代價與條款及條件,向其全權酌情決定的人士提呈售股建議、分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等股份,或授出該等股份的購股權,但在此情況下所有股份均不得以折讓至彼等面值之價格發行。本公司及董事會概無責任(在配發、提呈售股建議、授予購股權或處置股份時)向註冊地址位於如無登記xx書或其他特別的正式手續則董事會可能認為有關行為屬非法或不可行的任何特定地區的股東或其他人士作出或提供上述任何提呈售股建議、購股權或股份。受前述句子所提到情況影響的股東就任何目的而言均不得為或不得被視作另一類別的股東。
(2) 董事會可發行認股權證或可換股證券或賦予相關持有人權利以按董事會不時決定的條款認購本公司資本中的任何類別股份或證券之類似性質證券。
13. 本公司在發行任何股份之時行使公司法所授予或許可之所有權利支付佣金和經紀佣金。在公司法之規限下,佣金可以現金或配發繳足股份或未繳足股份的方式支付,亦可以部分以現金和部分以配發股份之方式支付。
14. 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本公司不會承認任何人士以任何信託方式持有任何股份,而本公司不須以任何方式被約束或強迫認可(即使已接獲有關通知)任何股份或任何零碎股份部份的衡平法權益、或有權益、未來或部分權益,或有關任何股份的任何其他權利(除非本細則或法律有其他明文規定),但登記持有人對該股份全部的絕對權利者除外。
15. 在公司法及本細則之規限下,董事會可於配發任何股份後但於任何人士在股東登記冊上登記為持有人前隨時確認承配人為其他人士之利益而放棄任何股份及賦予任何股份承配人使該放棄生效之權利,並須受限於董事會認為合適實施之條款及條件。
股票
16. 發行的每張股票均須蓋有印章或印章的複本或以印刷方式加上印章,並須註明股份數目及類別、識別編號(如有)及已繳付的股款,亦可採用董事不時決定的其他形式。除非董事另有決定,股票如需蓋或壓有本公司的鋼印,則必須經董事授權或經由具有法定授權的適當職員簽署執行。發行的股票不得代表一種類別以上的股份。董事會可以通過決議案(無論一般或就個別情況)決定股票(或其他證券的證書)毋須親筆簽名,可以若干機印方式加上或印刷簽名,或該等證書毋須由任何人士簽署。
17. (1) 如多名人士聯名持有一股,本公司無責任為其發行多於一張的股票,並且將股票交付予聯名持有人之一人即須為充分交付所有有關股份持有人。
(2) 如有兩名或以上的人士聯名持有任何股份,就有關送達通知而言,且在本細則條文的規限下,就有關公司所有或任何其他事項送達通知而言(股份轉讓除外),有關股份在登記冊上排名最先的持有人須被視為唯一持有人。
18. 凡名稱在股東登記冊上登記為股東的每名人士在股份配發之時即可免費獲發一張含任何一個類別的所有股份之股票,或者在繳付合理實付開支後獲發多張此類一股或多股股份之股票,有關費用為或董事會不時釐定之款額。
19. 股票必須於配發後或(本公司當時有權拒絕登記及不予登記之過戶事項除外)遞交過戶文件予本公司後,於公司法所規定或指定證券交易所不時決定之有關時限(以較短者為準)內發出。
20. (1) 凡作出每項股份轉讓之時,轉讓人就有關股份所持有的證書須交出並予以註銷,以及須立即據此註銷;且根據本細則第(2)段承讓人應就有關轉讓予其之股份獲發一xx證書;如被交出的證書所包含的部份股份將由轉讓人保留,轉讓人應就該保留的股份獲發一xx證書。
(2) 上述第(1)段的有關費用須為不多於指定證券交易所不時所釐定的有關最高款額,但董事可隨時就該費用釐定較低的款額。
21. 如股票被損毀或塗污或指稱已遺失、遭盜竊或毀壞,待有關股東提出要求及支付不超過指定證券交易所所規定的最高款額的費用或董事會釐訂的較低款項,並符合有關證據、彌償保證的該等條款的規定(如有)及支付本公司為調查該等證據及編製董事會認為合適的該等彌償保證的費用及合理的實付開支後,倘股票遭損毀或塗污,在舊股票送交本公司時,可向該股東發出一份表示同樣股份數量的新股票,但不得就已遺失的認股權證補發任何新的認股權證,除非董事確信其正本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已遭毀壞。
留置權
22. 如股份(非全數繳付股款的股份)涉及任何已催繳或於規定時間須繳付的款項(不論是否現時須繳付),本公司就該款項對該股份擁有第一及首要留置權;並且對於任何以某一股東名義登記的所有股份(非全數繳付股款的股份),不論是單一股東或與任何其他人士或多名人士的聯名股東,就其債項或其產業須繳付予本公司的所有債務及負債,不論是在通知本公司前或通知本公司後任何人士(該股東除外)之任何衡平法權益,或其他利益所產生該等債務及負債,且不論繳付或解除該等債務及負債的期限是否已實際到臨,以及不論該等債務及負債屬該股東或其產業及任何其他人士(不論是否為股東)之共同債務或負債,本公司對該股份也擁有第一及首要留置權。本公司對於股份的留置權須延伸及至有關股份的所有股息及應繳款項。董事會可隨時豁免一般或任何特殊情況產生的任何留置權,或聲明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獲豁免受本細則的條文所規限。
23. 受本細則的規限下,本公司可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方式,將本公司擁有留置權的任何股份售賣;但除非留置權涉及一筆現時須繳付的款項,或該留置權須承擔有關現時須履行或解除的負債或承諾,並且已向該股份當其時的登記持有人發出一份書面通知,或已向因該持有人去世或破產而有權享有該股份的人士發出一份書面通知,並在通知中述明及要求予以繳付留置權所涉款額中現時須繳付的部分,或表明該負債或及要求予以履行承諾或解除該負債或承諾,並表明有意在尚不繳付款項的情況下出售股份,而且該通知發出後已屆滿十四(14)個整天,否則不得將有關股份售賣。
24. 此等出售所得淨額須支付予本公司,在留置權涉及一筆現時應繳付的款項的情況下將用於償付有關留置權涉及的債務或負債,任何餘額須(在不抵觸股份出售前已存在而涉及非當時應繳付的債務或負債之類似留置權下)付予出售股份當時有資格享有有關股份的人士。為使上述任何售賣得以生效,董事會可授權某人士將售出的股份轉讓予購買人。購買人須就有關轉讓的股份在登記冊登記為該等股份的持有人,而且購買人對於如何運用有關股份的買款無須理會,而其對該等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有關該項售賣的程式有任何不規則或可使失效之處而受到影響。
催繳股款
25. 在本細則和配發條款之規限下,董事會可不時向股東催繳其持有股份之任何尚未繳付之任何款項(不論是作為股份的面值或溢價),催繳時須向股東發送不少於十四(14)個整天的催繳通知,並須指明規定繳款之時間及地點,每名股東須按催繳通知之規定繳付其股份之有關催繳款項。董事會可不時決定延長、延遲或撤銷全部或部分催繳,但除出於寬限及寬免的情況外,股東一概不得有權享有任何該等延長、延遲或撤銷。
26. 董事會藉決議案授權通過催繳的時候即被視為已作出催繳,催繳可一次性或分期付款。
27. 被催繳股款之人士在其後轉讓有關被催繳股款之股份後仍有責任支付有關催繳股款。股份的聯名持有人須個別及共同負責繳付就有關股份之催繳及分期付款或其他所欠之款項。
28. 如有關股份的催繳款項不在指定繳付日期或之前繳付,則須繳付該款項的人士必須按催繳款項繳付利息,利息由指定繳付日期起計至實際繳付日期止,利率由董事會不時釐定(不多於年息20厘(20%),但董事會可全權酌情免除繳付全部或部分有關利息。
29. 股東一概不得有權收取任何股息或紅利,並且無權親身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及表決(作為另一股東代表除外),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股東大會及表決,同時不得計入法定人數內,或行使任何身為股東的其他特權,直至有關股東,不論單獨持有或與其他人士聯名持有,向本公司繳付所有催繳股款或分期付款款項,連同任何應繳付的相關利息或費用(如有)為止。
30. 凡為了追討任何催繳所欠款項之有關任何訴訟或其他司法程序的審訊或聆訊,只須證明被起訴的股東名稱已在登記冊上登記為有關該累計債務的股份之股份持有人或股份持有人之一、有關催繳的董事會決議案已妥為記錄於會議記錄簿冊,以及已根據本細則向該被起訴的股東妥為發出該催繳的通知,即屬充分的證據;且不一定須證明董事會就作出該催繳所委任的人士及任何其他事項,但對上述事項的證明須為債務的不可推翻的證據。
31. 根據股份發行條款於股份配發時或於任何訂定日期須繳付的任何款項,不論是作為股份的面值或溢價或催繳之分期付款,均須被視為妥為作出及發出通知的催繳及於發行條款所規定的日期繳付,如不繳付,本細則中的有關條文即告適用,猶如該款項是憑藉一項妥為作出及通知的股款催繳而已到期須繳付的一樣。
32. 董事會在發行股份時,可按催繳股款須予繳付的款額及繳付的時間將承配人或股份持有人區分。
33. 如有任何股東願意就其所持有的任何股份,提前繳付該等股份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未催繳及未繳付的款項或應繳付的分期付款款項,則董事會可於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收取此等款項,且在作出所有或任何該等提前付款後(直至該筆預繳款項為當前可支付的款項),則可按董事會釐定不多於年息20厘的利率(如有)支付利息。董事會向該股東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並表明有關意向後,可隨時償還上述提前繳付的股款,除非在該通知期滿前,提前繳付股款之有關股份已被催繳上述提前繳付的股款。有關股份或多項股份的持有人不得基於提前繳付的款項而有權參與有關股份其後所宣派的股息,或行使作為有關股份的股東享有之何其他權利或特權。
股份的沒收
34. (1) 當催繳的款項已到期並為應,但股東仍未繳付有關催繳股款時,董事會可向有關股東發出不少於十四(14)天之通知:
(a) 要求該股東將催繳股款中所未繳付的部分,連同任何須已累算的利息並可能繼續累計至實際付款日之利息一併繳付;及
(b) 列明如不遵從通知的規定,則該催繳股款所涉及的股份可被沒收。
(2) 如前述任何通知內的規定未獲遵從,可在其後的任何時間及在該通知所規定的付款及其相關利息未獲繳付之前,將通知所涉及的任何股份沒收,此項沒收可藉董事會決議案而生效。沒收將包括就已沒收股份所宣派但沒收前仍未實際支付之所有利息及紅利。
35. 凡任何股份被沒收,本公司須向未被沒收前之為有關股份持有人的人士發出沒收股份的通知。即使因任何遺漏或疏忽未能發送此沒收通知,亦不得導致沒收失效。
36. 董事會可接納任何應予沒收的股份之退還,且在該等情況下本細則凡提述的沒收須包括退還。
37. 除非按照公司法之規定註銷沒收之股份,則任何被沒收之股份須被視為本公司財產,且可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方式出售、重新配發或處置予董事會認為合適之人士;而董事會亦可按其認為合適的條款在出售、重新配發或處置該股份前的任何時間取消該項沒收。
38. 如任何人士的股份已被沒收,則就該沒收的股份而言,該人士即停止作為股東,但即使有此項規定,在沒收股份當日其就該股份須繳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款項,仍須由其負責繳付,連同(如董事會酌情規定)由沒收之日至實際付款日期止的期間之有關利息繳付,利率由董事會釐定,但不得多於年息20厘。董事會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強制執行有關付款,以及不得將該股份在沒收時的價值作出任何扣除或折扣;當本公司已全數收取有關股份的所有款項,該名人士的責任須予以終止。為施行本細則,根據發行條款而於沒收之日後的所定時間到期須繳付而沒有繳付的任何款項
(不論是作為股份的面值或溢價),須被視為在沒收之日的須繳付的款項(儘管該所定時間尚未到臨),且此等款項須在沒收之時成為即時到期及應繳的款項,但只須支付在有關該所定時間及該實際繳付日期之間的任何期間為該等款項繳付利息。
39. 一份由董事或秘書發出的聲明書,聲明本公司某股份於所指定的日期已被沒收,則對於所有聲稱享有該股份的人士而言,即為該聲明書內所述事實的不可推翻的證據。該聲明書須構成該股份之有效所有權(受本公司簽立轉讓文書所規限(如有需要),獲得所處置的股份之人士須被登記為股份持有人,該人士對如何運用有關股份的買款(如有)毋須理會,而其對該股份的所有權,不得因有關沒收售賣或處置股份的程序有任何不規則或可使失效之處而受到影響。當任何股份須被沒收,須於緊接在沒收前向其名下存有該股份的股東發出聲明通知,並立即在登記冊內記錄沒收及沒收日期;惟因遺漏或疏忽而未有發出上述通知或作出上述記錄亦不會導致沒收以任何方式失效。
40. 儘管已按前述作出任何股份沒收,但在該已沒收股份還未被出售、重新配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時,董事會可隨時按條款支付有關股份的所有催繳款項、應繳付的利息以及所產生的費用後,以及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條款(如有)批准購回被沒收的股份。
41. 沒收股份不得影響本公司已作出的任何催繳或催繳分期付款的權利。
42. 本細則中關於沒收的條文,均適用於根據股份發行條款而於所定時間到期須繳付而沒有繳付的任何款項,不論是作為股份的面值或溢價,猶如該款項已憑藉一項妥為作出及通知的催繳股款而須繳付一樣。
股東登記冊
43. (1) 本公司須備存一本或多本股東登記冊,並須將以下有關詳情記錄於股東登記冊內,即:
(a) 每名股東之姓名和地址、其持有的股份數目及股份類別,及有關任何尚未繳足股款之股份,該等已繳付或同意視為已繳付之款額;
(b) 每名股東在登記冊上登記之日期;及
(c) 任何股東終止作為股東之日期。
(2) 在公司法條文規限下,本公司可在任何地點備存一本境外、本地或其他股東登記冊分冊,董事會可酌情制定和變更關備存任何此等股東登記冊及維持有關股東登記冊之登記辦事處之相關條例。
44. 股東登記冊及分冊(視情況而定)須於營業時間上午十時正至中午十二時正在辦事處或按照公司法設立登記冊所在的其他地點免費供公眾人士查閱。於指定報章及(如適用)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任何其他報章以廣告方式發出通知後,或以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接受的任何方式(電子或以其他方式)作出通知後,登記冊(包括任何海外或本地或其他股東登記冊分冊)可在董事會指定的時限或期間全面或就任何類別股份暫停登記,暫停期間每年合共不得超過三十(30)日。
記錄日期
45. 在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規限下,儘管本細則任何其他條文另有規定,本公司或董事會可釐定任何日期為記錄日期,以:
(a) 確定有權獲得任何股息、分派、配發或發行之股東;
(b) 確定有權接收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之通知並在任何股東大會上表決的股東的記錄日期。
股份的轉讓
46. 在本細則的規限下,任何股東均可按指定證券交易所允許的任何方式及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採用一般或通用格式或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格式或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書,並可以親筆簽署或(如轉讓人或承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親筆或機印簽署或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其他簽立方式,轉讓其全部或任何股份。
47. 任何股份之過戶文書須由轉讓人及承讓人雙方或雙方之代表簽立,但董事會可在其認為合適的任何情況下,酌情免除承讓人在過戶文書上簽署。在不影響本細則第46條下,董事會亦可應轉讓人或承讓人之要求就一般或任何特定情況決議接納以加蓋機印簽署所簽立的轉讓文件。轉讓人應於承讓人之名列入股東登記冊前仍然被視為股份持有人。本細則的任何內容均不得阻止董事會確認承配人為某其他人士的利益而放棄任何股份的配發或暫定配發。
48. (1)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並在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登記轉讓任何股份(非繳足股款之股份)予其不批准之人士或轉讓任何僱員股份獎勵計劃下發行且仍受轉讓限制之任何股份,董事會亦可在不影響上上文所述之一般效力下拒絕登記轉讓任何股份予多於四名聯名持有人,或轉讓本公司擁有留置權之任何股份(非繳足股款的股份)。
(2) 任何股份都不得轉讓予未成年、心智不健全或具有其他在法律殘障之人士。
(3) 在任何適用法律之規限下,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隨時及不時將股東登記冊總冊之任何股份轉移至在任何股東登記冊分冊上登記,或將任何股東登記冊分冊之任何股份轉移至在股東登記冊總冊或任何其他股東登記冊分冊上登記。就任何該等轉讓而言,除非董事會另有規定,否則申請此等轉讓之股東須承擔有關致使轉讓生效所產生之費用。
(4) 除非董事會另行同意(其中此同意是基於董事會不時全權酌情決定指定之條款及規定的條件之規限下作出,且董事會有權在沒有提出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全權酌情決定作出或拒絕作出此同意),否則在股東登記冊總冊上登記的股份不得轉移至在任何股東登記冊分冊上登記,而任何股東登記冊分冊登記的股份亦不得轉移至在股東登記冊總冊上或任何其他股東登記冊分冊上登記,並且所有轉移及其他所有權的轉讓文件必須送交登記。如任何股份在股東登記冊分冊上登記,則須在相關登記辦事處辦理,如任何股份在股東登記冊總冊上登記,則須在辦事處或在股東登記冊總冊根據公司法存放在百慕達的其他地點辦理。
49. 在不限制上一條細則所述之一般性的情況下,董事會可拒絕承認任何轉讓文書,除非:-
(a) 已就轉讓文書向本公司支付由指定證券交易所訂定的應付最高費用或董事會不時規定的較低費用;
(b) 轉讓文書僅涉及一種股份類別;
(c) 轉讓文書已送交有關辦事處或根據公司法規定備存股東登記冊之百慕達的其他地點,或登記辦事處(視乎情況而定),並連同有關股票及董事會可合理要求顯示轉讓人有轉讓權之其他憑證(或如轉讓文書由某一其他人士代其簽立,則須提供有關該人士代其簽立之授權);並且
(d) 轉讓文書己妥為加蓋印花稅(如適用)。
50. 如董事拒絕登記任何股份的轉讓,必須於有關轉讓提交予本公司後兩(2)個月內通知每名轉讓人及承讓人有關該拒絕的通知。
51. 根據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於任何報章以刊登廣告方式或按指定證券交易所可接受以達致相同效果的任何方式(電子或其他方式)發出通告後,可於董事會釐定的時間及期間(於任何年度不超過足三十(30)日)暫停辦理股份或任何類別股份的過戶登記。
股份的轉傳
52. 如股東身故,唯一獲本公司承認為對死者的股份權益具任何所有權的人士,如死者是聯名持有人,須是尚存的一名或多名聯名持有人,如死者是單獨持有人則須是死者的法定遺產代理人;但本條所載的任何規定,並不解除已故持有人(不論為單獨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的遺產就死者與其他聯名持有的任何股份所涉及的任何法律責任。
53. 在公司法第52條之規限下,任何人士由於某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成為有權享有股份,於出示董事會所不時合理要求其出示有關其所有權的證據時,可選擇登記為該股份的持有人,或選擇將其所提名的人士登記為股份的承讓人。如其選擇成為持有人,則須於登記辦事處或辦事處(視情況而定)向本公司送交一份書面通知,述明其已作出如此選擇。如選擇將其他人士登記,則須簽署一份有關股份轉讓文書給予該人士。本細則中所有關於股份轉讓及股份轉讓登記的規定均適用於前述的任何通知或股份轉讓文書,猶如有關股東並未身故或破產,而有關的通知或股份轉讓文書是由該股東簽署的股份轉讓書一樣。
54. 對於由於持有人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成為有權享有股份人士,其所享有的股息或其他利益如同假若其是該股份的登記持有人本會享有的股息及其他利益。然而,董事會可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將有關股份應繳付的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扣留不發,直至該名人士成為該股份之股份登記持有人,或已有效轉讓該股份為止,但該人士必須符合本細則第72(2)條之條件,方可在股東大會上表決。
無法聯絡的股東
55. (1) 在不損害本公司根據本細則(2)下之權利之情況下,如有關股息支票或股息單連續兩次不獲兌現,則本公司可停止郵寄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然而,本公司有權於有關支票或股息單首次出現未能送遞而遭退回後,即時停止郵寄股息權益支票或股息單。
(2) 本公司有權以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方式出售無法聯絡股東的任何股份,但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方可進行出售:
(a) 按本細則授權的方式向有關股份的持有人就其有關股份的應繳付款項所發出的所有支票或有關股份的股息單(合共不少於三次),在有關期間內沒有被兌現;
(b) 於有關期間屆滿時,據本公司所知,本公司於有關期間內任何時間並無接獲任何顯示存在因身故、破產或法律實施而持有該等股份的股東或享有該等股份權益的人士存在的消息;及
(c) 如指定證券交易所監管上市的股份之規則有所規定,本公司已發出通知並在符合指定證券交易所之規定在報章上刊登廣告,表明本公司有意按指定證券交易所所規定的方式出售該等股份,且自刊登廣告之日起計三(3)個月的期間或指定證券交易所所規定的較短期間已屆滿。
就上文而言,「有關期間」指本細則第(c)段所述刊登廣告之日前十二(12)年起至該段所述屆滿期間止的期間。
(3) 為使任何有關出售生效,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轉讓上述股份,而由該人士或其代表簽署或以其他方式簽立的轉讓文書的效力等同於由登記持有人或獲轉傳股份而獲所有權之人士簽立的轉讓文件,且買方毋須理會購買款項的運用情況,其就該等股份的所有權概不會因出售程式不合規例或不具效力而受影響。任何出售所得款項淨額將撥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於收取該款項淨額後,即對該名本公司前股東欠付一筆相等於該項淨額的款項。就有關該債項而言,該債項不得獲設立信託,同時毋須就該債項產生任何須繳付的利息;且本公司不須對其本身所得款項淨額賺取的任何款項作出交代並可將該等款項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本公司認為合適的用途。即使持有所出售股份的股東身故、破產或出現其他喪失法律能力或行事能力的情況,有關本細則的任何出售仍須為有效及具效力。
股東大會
56. 在公司法規限下,本公司須於各財政年度(本公司註冊成立召開法定大會的財政年度除外)在董事會所訂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一次股東週年大會,惟該股東週年大會須於本公司之財政年度年結日後六(6)個月內舉行(除非較長期間並無違反任何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如有 )。股東會議或任何類別股東會議可透過能使所有參與會議的人士同時及實時彼此互通訊息的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施的任何方式舉行,而如此參與會議應構成出席有關會議。
57. 除股東週年大會之外的所有其他股東大會,均稱為特別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可在董事會決定的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舉行。
58. 董事會可在其認為合適的任何時候召開特別股東大會。在上市規則規限下,於提交要求當日持有不少於十分之一並有權在在股東大會上表決的股東在任何時候有權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董事會或秘書提出要求董事會就處理有關要求所指明之事務或決議案而召開股東特別大會,有關會議須在存放該請求書後兩(2)個月內舉行。如董事會在請求書存放日期起計21日未有進行安排召開會議,則請求人可按照公司法第 74(3)條之規定自行召開有關會議。
股東大會通知
59. (1) 股東週年大會須由不少於二十一(21)個整天的通知召開。所有其他股東大會(包括股東特別大會)須由不少於十四(14)個整天的通知召開,但如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允許,可於獲得以下同意的情況下,以較短的通知召開股東大會:
(a) 如屬作為股東週年大會而召開的會議,全體有權出席會議並表決的股東同意召開該會議;及
(b) 如屬任何其他會議,須獲過半數有權出席會議及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同意,即合共持有該大會上所有股東總投票權百分之九十五(95%)股份的過半數。
(2) 通知須指明會議的召開時間及地點、將於會上考慮的決議案的資料以及(如屬特別事務)有關事務的一般性質。召開股東週年大會的通知須指明該等會議詳情。各股東大會的通知須發給全體股東(但在本細則條文或其所持股份的發行條款下無權從本公司收取通知的股東除外)以及由於股東身故或破產或清盤而有權享有股份的所有人士及各董事及核數師。
60. 如因意外遺漏發送股東大會通知或在發送委任代表文書並同時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未能向任何有權接收大會通知和委任代表文書的人士發出該大會通知或該委任代表文書,或任何有權接收該通知和委任代表文書之人士沒有接獲該通知和委任代表文書,均不得使任何有關會議通過的任何決議案或任何議事程序失效。
股東大會議事程序
61. (1) 在特別股東大會上所處理的一切事務,均須當作為特別事務,而在股東週年大會上所處理的一切事務,除宣派股息、誦讀、審議、及採納帳目和資產負債表、董事與核數師的報告及資產負債表附錄所需的其他文件、選舉董事、委任核數師及其他高級人員接替卸任者,釐定核數師酬金以及就董事酬金或董事額外酬金進行表決外,亦須當作為特別事務。
(2) 除非在股東大會開始時有構成所需的法定人數的股東出席,否則不得在股東大會上處理任何事務(委任大會主席除外)。兩(2)名有權表決並親身出席的股東(或如股東為法團,則為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出席或(僅就法定人數而言,兩名由結算所任命為授權代表或受委代表的人士)即構成處理任何事項的法定人數。
62. 如在指定會議時間之三十(30)分鐘內(或股東大會主席決定等待的較長時間但不超過一個小時)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而該會議是須股東的請求書而召開的,則該會議即須解散。如屬任何其他情況,該會議須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在同一地點召開,或按董事會決定的時間及地點舉行。如在指定舉行續會的時間之後半小時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該會議須予解散。
63. 本公司主席或(如有多位主席)主席間協定的任何一位主席或(如無法達成協定)所有在場董事推選出的任何一位主席應出任主席主持股東大會。倘於任何大會上,主席於大會指定舉行時間後十五(15)分鐘內並無出席或不願擔任主席,則本公司副主席或(如有多位副主席)副主席間協定的任何一位副主席或(如無法達成協定)所有在場董事推選出的任何一位副主席應出任主席主持大會。若主席或副主席概無出席或概不願擔任主席,則在場董事須推舉其中一位出任主席,或如只有一位董事出席,則其須出任主席(如願意出任)。倘無董事出席或出席董事均不願主持,或倘獲選主席已退任,則親自或(倘股東為公司)由其正式授權代表或委任代表出席且有權投票的股東應推舉其中一位出任大會出席。
64. 會議主席在任何有法定人數出席的會議的同意下(或如會議上有此決定),須將會議延期,並在會議上決定舉行延會之時間及地點。在任何延會上,除處理召開延會的原來會議所未有處理的合法的事務外,不得處理任何其他事務。每當會議延期十四(14)日或多於14日,須就該延會至少7日前發出列明該延會的時間及地點之通知,但不須在該通知上列明有關該延會所須處理的事務性質及將予以處理事務之一般性質。除以上所述外,毋須就會議的延期發出任何通知。
65. 如建議對任何考慮中之決議案作出修訂但由大會主席以誠信之態度否決,決議案實際內容之程序不應因該項裁決之任何錯誤而失去效用。如一項決議案獲正式提呈為特別決議案,在任何情況下不可考慮其(只為文書上的修訂以修改明顯錯誤則除外)任何修訂或對其修訂進行投票。
投票
66. (1) 遵循或按照本細則,在任何股份當時所附帶有關表決的任何特別權利或限制規限下,以投票方式表決的任何股東大會上,任何親身出席、委任代表出席或(如股東為法團)由正式授權的代表出席的股東,就其所持有的每股繳足股份均有一票表決權,而就上述目的而言,催繳款項或分期付款前就股份繳足或入賬列作繳足的金額不被視為繳足股份。在任何會議上交由會議表決的決議案,須以投票方式表決,但大會主席可真誠允許純粹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的決議案舉手表決,在此情況下,每名親身出席或(如股東為法團,則由其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股東享有一票表決權。但如身為結算所
(或其代名人)的股東委任一名以上代表,則每名委任代表於舉手表決時享有一票表決權。就本細則而言,程序或行政事宜指(i)未列於股東大會議程或本公司向股東發出的任何補充通函中;且(ii)與主席履行責任以維持會議有序進行及╱或允許會議事務得到妥善有效處理,同時允許所有股東合理表達意見有關的事宜。
(2) 倘准許以舉手方式表決,在宣佈舉手表決結果之前或之時,以下人士可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a) 至少三名當時在大會上有權表決的親身出席或倘為法團由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由委任代表出席的股東;或
(b) 一名或以上有權於會上表決的親身出席或倘為法團由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由委任代表出席的股東,而彼等佔有權於大會上投票的所有股東總投票權不少於十分之一;或
(c) 一名或以上親身出席或倘為法團由正式授權代表出席或由委任代表出席的股東,而彼等持有賦予權利可於會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份,且該等股份的繳足股款總額不少於全部具有該投票權的股份繳足股款總額十分之一。
由一名作為股東委任代表或(倘為法團)其正式授權代表的人士所提出的要求,應視為等同於由股東提出。
67. 一項決議案以舉手方式表決時,如主席宣佈決議案已獲通過或一致通過或以特定多數通過或未以特定多數通過或未獲通過,並將其計入本公司會議紀錄冊內,即為有關事實的確證,而毋須證明贊成或反對決議案的票數或比例。表決的結果須視為會議的決議案。本公司僅按照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所要求作出的披露,就表決的數據作出披露。
68. 股東可親自投票或授權其代表進行投票。
69. 以投票方式表決時,有權投多於一票的股東不須使用其所有的票數,或以同一方式全數投下所有的票數。
70. 提呈大會的一切事項均應以簡單大多數票決定,惟本細則或公司法規定須以較大多數票決定者除外。倘票數相等,則除大會主席可能已投任何其他票數外,大會主席應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71. 如屬任何股份的聯名持有人,聯名持有人中的任一人可就該股份親身或委任代表進行表決,猶如其單獨享有該股份一樣,若任何股份有聯名登記持有人,如該等聯名持有人中多於一名人士親身或由代表出席任何會議,則出席的此等人士中就該股份在登記冊上排名最先的持有人須為有關該股份的唯一有權表決的人士。身故股東之多名遺產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就本細則而言,須被視為聯名持有人。
72. (1) 有精神疾病的股東或股東獲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為保護或管理無行為能力管理自身事務的人士而就其發出命令,均可由其接管人、受託監管人、財產保佐人,或由法院所指定具有接管人、受託監管人或財產保佐人性質的其他人作出表決,而此等接管人、受託監管人、財產保佐人或其他人,就股東大會而言,均作為猶如該等股份的登記持有人一樣處理,可委任代表於股東大會上進行表決及作出其他行為,惟於會議或續會或表決(視情況而定)的指定舉行時間不少於四十八(48)小時前,董事會要求聲稱表決人士出示的授權證據須已存放在辦事處、總部或過戶登記處(視情況而定)。
(2) 根據本細則第53條下有權登記為任何股份持有人之任何人士可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就有關股份投票,如同其為該等股份之登記持有人,但該名人士在擬行使表決權的會議或延會(視乎情況而定)舉行前不少於四十八(48)小時須向董事會證明其作為有關股份的登記持有人的權利以致董事會確定可信納其表決的權利,或董事會先前已接納其在該會議就有關所持有的股份有權表決。
73. (1) 除非正式登記的股東以及已就其所持有的股份繳付本公司股份的催繳款項或其他當時應繳付的款項,否則無權在任何股東大會上出席或表決,或計算在法定人數內,董事會另有決定之情況除外。
(2) 所有股東均有權在股東大會上(a)發言;及(b)投票,除非有股東因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須放棄就批准審議事項投票。
(3) 如本公司知悉任何股東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不得就本公司某項決議案投票,或被限制僅可投票贊成或反對本公司某項決議案,則該股東或其代表違反該項規定或限制所投的任何票數不予計算。
74. 倘若:
(a) 對任何投票者之資格出現任何異議;或
(b) 任何本不須計算在內或可能被拒絕之投票被計算在結果內;或
(c) 任何須計算在內之投票未被計算在內;
除非異議或錯誤在存有關會議上提名(視乎情況而定)或當出現錯誤在延會上提出或指出異議,否則該異議或錯誤不得致使會議或延會中所通過之任何決議案。任何異議或錯誤均須交由會議主席處理,且除非會議主席決定該異議或錯誤可能已經影響到會議之決議,否則不得將會議所作的任何決議視為無效。主席就該等事項的決定即為最終及不可推翻的決定。
代表
75. 凡有權出席本公司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之任何股東,均有權委任另一名人士作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持有兩股或以上股份之股東可委任一名以上代表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或類別股東大會及於會上投票。代表毋須為股東。此外,代表個別股東或法團股東之代表有權為其所代表的股東行使該股東所能行使之相同權力。
76. 委任代表之文書須由委任人親筆或由委任人以書面妥為授權之受託代表人簽署,如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書須蓋上印章,或由妥為授權的高級高級人員、受託代表人或授權人員簽署。如委任代表的文書需由某一高級人員代表其法團進行簽發,則須假設此高級人員已被妥為授權代表該法團簽署該委任代表的文書,除非出現相反情況,否則毋須進一步證明該事實。
77. 委任代表的文書,及如董事會要求,據以簽署該委任代表的文書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如有),或該授權書的核證副本,須於該文書所指明的人士擬行使表決權的會議或延會舉行前的指定時間前不少於四十八(48)小時交付至本公司就此目的或以記錄方式或召開會議的通知所隨附的任何文件所指定的地點或其中一個地點(如有)(或如沒有指定地點,則存放於本公司的登記辦事處或辦事處(如適用)。任何委任代表的文書將於其簽立日期起計12個月期間屆滿後失效,但指原於該日期起計12個月內舉行之會議的相關延會則除外。股東交付委任代表文書後仍可親身出席(或如股東為法團,由其委派正式授權代表出席)召開的有關會議並於會上表決,且在此等情況下,有關代表委任表格須被視為已獲撤回。
78.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具有任何通用格式或董事會批准之其他格式(但有關格式不排除使用雙向格式),並董事會如認為合適可在發出大會通知時隨附用於有關會議之委任代表的文書之表格。委任代表的文書須被視作授權代表於其認為適當時在股東大會上表決及對於大會上提呈的決議案的任何修訂投票。除非在委任代表的文書中載有相反規定,否則委任代表的文書於有關會議之任何延會上同樣有效。
79. 如在行使該代理權的會議或延會開始前至少兩(2)小時前,本公司辦事處或登記辦事處或召開會議通知或與該通知一同發送之文件中規定之委任代表的文書之遞交地點未接獲關於委託人身故、患上精神錯亂、或撤銷代理委任文書或文書中之授權等事項的書面提示,即使委託人在表決前身故或患上精神錯亂,或撤銷委任代表的文書或文書中之授權,按照委任代表的文書的條款作出的投票仍然有效。
80. 在本細則之規限下,股東通過代表所辦理之任何事務如同其通過其正式委任之受託代,理人所辦理一樣,且本細則中關於代理和委任代表的文書之規定(加上必要的變更後)須適用於任何此類受託代理人及委任受託代理人之文書。
由代表行事之法團
81. (1) 屬本公司股東的任何法團,可藉其董事或其他管治團體的決議,授權其認為適合的人士作為其代表,代其出席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類別股東的任何會議;如此獲授權的人士有權代其所代表的法團行使該法團假若是本公司的個人股東時本可行使的相同權力,且該法團就本細則而言須被視為在任何有關會議親身出席(如該獲授權人士出席該等會議)。
(2) 凡股東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在每一情況下均作為法團),則其可授權其認為合適之人士作為其代表出席本公司之任何大會或任何類別股東之任何大會,但該授權須詳細說明有關每名代表所獲授權之股份數目及類別。根據本公司細則的條文獲授權之各名人士須被視為已獲正式授權,亦毋須加以證明,且其有權代表該結算所(或其代名人)行使同等權利及權力,猶如該人士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持有相關授權所列明之股份數目及類別之本公司股份之登記持有人,包括於允許舉手表決的情況下以舉手方式表決時個別投票之權利。
(3) 凡本細則對一位本身為法團的股東之正式授權代表的任何提述是指根據本細則的條文所獲授權之代表。
股東書面決議案
82. (1) 在公司法所規限下,就本細則而言,由當時有權接收本公司股東大會通知及出席大會並在會上表決的所有人士或其代表簽署之書面決議案(以有關方式明確或暗示表示無條件批准),須視為於本公司股東大會上正式通過之決議案及
(如適用)據此通過的特別決議案。任何該等決議案須視為在最後一名股東簽署決議案當日舉行的大會上通過,如決議案聲明某一個日期為某一名股東簽署之日期,則該聲明應為該股東於當日簽署決議案之表面證據。該決議案可能由相同格式之文件(由一名或以上有關股東簽署)組成。
(2) 儘管本細則載有任何規定,不得通過任何有關根據公司細則第83(4) 條於董事任期屆滿前罷免董事或根據公司細則第152(3)條所載罷免及委任核數師的書面決議案。
董事會
83. (1) 除非本公司股東大會另有決定,否則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兩(2)人。並無關於最高董事人數的限制,除非股東不時於股東大會另有決定。董事首先須於法定股東大會上獲選舉或委任,其後根據公司細則第84條於股東週年大會上或就此召開的股東特別大會上選舉或委任,任期由股東決定,如無決定任期則根據公司細則第84條決定或任職至其繼任人獲選舉或委任或彼等離職為止。任何股東大會均可授權董事會於該股東大會上填補尚未填補的董事空缺。
(2) 董事有權不時及隨時委任任何人士出任董事,以填補董事會的臨時空缺,或根據股東於股東大會的授權,出任現時董事會的新增董事,惟據此獲委任的董事數目不得超過股東於股東大會不時釐定的任何最高數目。如此獲委任的任何董事將任職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舉行為止,且屆時合乎資格膺選連任。
(3) 董事或候補董事毋須以持有本公司任何股份的方式作為其資格,而非股東的董事或候補董事(視情況而定)有權接收本公司股東大會及本公司所有類別股份的任何股東大會的通知並出席及在會上發言。
(4) 即使本細則或本公司與有關董事訂立的任何協議有相反的規定,股東可於根據本細則召開及舉行的任何股東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案隨時將任何任期未屆滿的董事罷免(惟不會影響根據任何有關協議提出的損失申索),惟有關就罷免董事而召開的任何會議的通知,須載有該等意向的聲明,並於會議舉行前十四(14)日內送達該董事,而該董事有權在該會議上聽取有關其罷免的動議。
(5) 對於根據上文第(4)分段之條文,因董事被罷免而產生之董事空缺,可由股東於罷免該董事之大會上選舉或委任其他人士填補,而該等填補空缺之董事可一直留任至下一次之委任董事或直至選出或委任其繼任人,或如在股東大會上並無選舉或委任該等董事填滿空缺,則該股東大會可授權董事會填補所剩空缺。
(6) 本公司可不時在股東大會上藉普通決議案增加或減少董事人數,但董事人數不得少於兩(2)名人士。
董事的退任
84. (1) 儘管公司細則另有任何規定,在每屆股東週年大會上,當時的三分之一董事
(或,如其人數並非三或三的倍數,則最接近但不少於三分之一的董事人數的董事)應輪值退任,但每名董事須至少每三年退任一次。
(2) 退任董事有資格重選連任,並於其退任的大會舉行期間繼續擔任董事。輪值退任的董事須包括(就獲得所需董事人數而言)任何有意退任的董事以及不願重選連任的董事。任何退任之董事應為上一次重選或委任董事後在任最長時間者,在該些在同一天成為或被重選為董事的人士之間(除非此等人士相互之間另有協定)須以抽籤形式決定退任者。確定輪值退任的指定董事或董事數目時,並不計算董事會根據公司細則第83(2)條委任的董事。
85. 除非獲董事推薦參選,或由正式合資格出席大會並可於會上投票的股東(並非擬參選者)簽署通知,表明建議提名相關人士參選的意向,且獲提名人士簽署該通知表明願意參選,否則除會上退任董事外,概無任何人士有資格於任何股東大會上參選董事。上述通知須呈交總部或過戶登記處,通知期不得少於七(7)日,如該等通知是於寄發有關推選董事的股東大會通告後才呈交,則呈交該等通知的期間為寄發有關推選董事的股東大會通告翌日起計至不遲於該股東大會舉行日期前七(7)日。
取消董事的資格
86. 董事須於以下情況離職︰
(1) 藉遞交一份書面通知至本公司辦事處辭退職位或在董事會會議上呈辭;
(2) 精神失常或身故;
(3) 連續六個月缺席董事會會議,且並無獲得董事會特別批准而其候補董事(如有)亦無在上述期間代其出席,因而遭董事會通過決議案撤職;
(4) 破產或接獲接管令或暫停還債或與債權人達成協議;
(5) 被法例禁止出任董事;或
(6) 根據法規之任何條文停止出任董事或根據本細則被免職。
董事不會因已屆滿特定年齡而被要求離職或者失去重選或重新獲委任為董事的資格,任何人士不會因為已達至特定年齡而失去獲委任為董事的資格。
執行董事
87.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當中一名或多名成員為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或副董事總經理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職位或行政主管職位,任期(不可超過其董事任期)及條款由董事會決定,而董事會亦可撤回或終止該等委任。上述任何撤回或終止委任不影響董事及本公司中的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任何索償。根據本細則獲委任職位的董事須遵守與本公司其他董事相同的罷免規定,如因任何原因不再擔任董事職位,亦須因此即時停止擔任上述職位,除非與本公司所訂立的合約條文另有規定。
88. 儘管公司細則第93、94、95及96條有所規定,根據公司細則第87條獲委任為執行董事職位者,應獲得由董事會不時釐定的酬金(不論以薪金、佣金或利潤分紅或其他方式或上述所有或任何方式獲得)及該等其他福利(包括養老金及╱ 或約滿酬金及
╱或其他退休福利)及津貼,不論是其董事酬金的額外或替代部分。
候補董事
89. 任何董事均可隨時向辦事處或總部遞交通知或在董事會議上委任任何人士作為其候補董事。按上述方式委任的任何人士均享有所替任的董事的所有權利或權力,惟該人士在決定是否達到法定人數時只可計算一次。委任候補董事的人士或團體可隨時罷免候補董事,除此之外,候補董事的任期直至發生任何事件致使該人士有如董事而須辭任或其委任人基於任何原因不再擔任董事為止。候補董事的委任或罷免須由委任人簽署通知並遞交辦事處或總部或在董事會會議上呈交,方始生效。候補董事本身亦可以擔任董事,並可擔任超過一名董事的替任人。如其委任人要求,候補董事可一如作出委任的董事接收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會議的通知(但作出委任的董事則不獲通知),並且以董事身份在作出委任的董事未有親自出席的任何上述會議及在會議上表決,且在一般情況下可在上述會議上行使及履行其委任人作為董事的所有職能、權力及職責,而對於上述會議的議事程序,本細則的條文適用於候補董事,猶如其為董事,惟如替任超過一名董事,其表決權可累計。
90. 就公司法而言,候補董事僅為董事且僅遵守執行其被委任所替代董事的職能時有關董事責任和義務的公司法條文,並且就其行為及失誤單獨對本公司負責,且不得視為其委任董事的代理人。候補董事有權猶如董事一樣(經必要修訂後)訂立合約或安排或交易並於其中擁有權益及利益及獲償還開支及獲得本公司彌償,但無權以其作為候補董事的身份自本公司收取任何費用,惟僅原應支付予其委任人的該部分酬金
(如有)除外,而該委任人可不時向本公司發出通知以作出指示。
91. 作為候補董事行事的任何人士僅可就其所替代的董事投一票(如其本身亦為董事,除其作為董事所投的一票外)。如其委任人當時不在香港或因其他原因而未能抽空或無法行事,候補董事在其委任人作為成員的董事會或董事會委員會的任何書面決議案上的簽名,應與其委任人的簽名同樣有效(惟其委任通知中如另有相反規定則除外)。
92. 如委任人因任何原因停任董事,其候補董事須因此事實而停任候補董事,然而該候補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士可獲各董事再次委任為候補董事,惟在任何會議上任何董事退任並在同一會議上重選連任,則根據緊接其退任前生效的本細則進行的任何該等候補董事的委任須仍然生效,猶如其從未退任一樣。
董事酬金和開支
93. 董事的一般酬金由本公司於股東大會不時釐定,除通過表決釐定酬金之決議案另行規定外,酬金概按董事會可能同意之比例及方式由各董事瓜分。如未能達成協議,則由各董事平分,但任職時間短於整段有關受薪期間之任何董事僅可按任職時間比例收取酬金。上述酬金須當作逐日累算。
94. 董事有權要求本公司償還或預付因出席董事會會議或董事委員會會議或股東大會、本公司任何類別股份或債權證之個別會議、或執行董事職務而合理產生或預期合理產生的所有旅費、酒店費及其他附帶合理開支。
95. 如任何董事應本公司的要求前往海外公幹或居駐海外,或執行董事會認為超逾董事日常職責的職務,則董事會可釐定向該董事支付額外酬金(可以薪金、佣金、分享盈利或其他方式支付),作為一般董事酬金以外的額外報酬或代替由或根據任何其他細則所提供的任何一般酬金。
96. 凡董事會向本公司任何董事或前任董事支付任何數額的款項作為離職補償或作為其退任的代價或對其退任的相關付款(並非合約規定須付予董事者),必須事先獲本公司股東大會批准。
董事權益
97. 董事可:
(a) 在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規限下,按董事會決定的條款及任期兼任本公司任何其他帶薪職位或崗位(擔任核數師除外)。就有關任何該等其他帶薪職位或崗位而支付予該名董事的任何酬金(不論以薪金、佣金或分享盈利或其他方式支付),須為按照任何其他細則所規定或根據該等細則所須支付之任何酬金以外的額外報酬;
(b) 由本人或其商號以專業身分代本公司行事(擔任核數師除外),其本人或其商號均可就向本公司提供專業服務而有權收取酬金,猶如其並非董事一樣;
(c) 繼續擔任或出任由本公司發起的任何公司或本公司作為賣方、股東或以其他方式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或股東,出任該等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或股東或在任何其他公司的權益而收取的任何酬金、利潤或其他福利作出交代(另有協議者除外)。受本細則其他條文之規限下,董事可行使或引致行使本公司持有或擁有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所賦予的投票權,或作為該等其他公司的董事按其認為合適的該等方式行使其有權行使的投票權,(包括投票贊成委任他們或他們任何一位為該等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的任何決議案);或投票或為支付酬金予該等其他公司的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並且任何董事皆可以上述方式行使該投票權投贊成票,儘管其可能被或即將被委任為該等公司之董事、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及因為如此被視為以上述方式行使該等投票權時獲益。
98. 受公司法及本細則內容之規限下,任何董事或被提名或將履行之董事均不會因與本公司訂立合約(指有關任何職位之任期或獲利之崗位或身為賣家、買家或其他任何形式)而喪失出任本公司董事之資格;任何董事毋須避免訂立任何有關該等合約或任何董事持有權益之其他合約或安排;任何董事亦毋須就因擔任該職位或建立信託關係就任何該等合約或安排而取得之酬金、利潤或其他福利而向本公司或股東交代;但該等董事須根據本細則第99條之規定披露其有受益之任何合約或安排的權益性質。
99. 如董事就其所知於與本公司訂立之合約或安排或建議訂立之合約或安排之任何方面持有權益(不論直接或間接),該董事必須於董事會首次召開會議以討論有關訂立相關合約或安排時對該等權益性質作出聲明;如屆時該董事已知悉其權益之存在,或在任何其他情況下,該董事須於得悉其本身持有或已持有有關權益後之首次董事會會議上作出相關聲明。就本細則而言,如董事向董事會提交一般通告,而大意是指:
(a) 其為特定公司或商號之股東或高級人員,並被視作在此通告日期後可能與該公司或商號訂立之任何合約或安排持有權益;或
(b) 其被視作在此通告日期後可能與某人(為該董事有關聯的人士)訂立之任何合約或安排持有權益;
則根據本細則該一般通告會被視為就任何該等合約或安排作出適當及充足之利益披露;除非該一般通告在董事會召開之會議上提出或該董事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該一般通告會在發出後之下一次董事會會議上提呈及誦讀,否則有關通告將被視作無效。
100. (1) 董事不得就批准其或其任何緊密聯繫人擁有重大權益之任何合約、安排或建議之任何董事會決議案投票(或在該會議上計入法定人數內),但該項禁制不適用於任何下列事項︰
(i) 就以下兩者任一情況提供任何抵押或彌償保證:
(a) 予董事或任何其緊密聯繫人就其或任何其緊密聯繫人應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要求或為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利益借出款項或承擔責任;或
(b) 予第三者關於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債項或承擔而為此董事或其或任何其緊密聯繫人根據擔保或彌償保證或透過提供抵押而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不論個別或共同承擔);
(ii) 有關發售本公司或本公司可能發起或擁有權益的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份、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本公司發起或有興趣認購或購買該等其他公司所發售的股份、債券或其他證券,而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因參與售股的包銷或分包銷而擁有或將擁有權益的任何建議;
(iii) 有關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僱員xx的任何建議或安排包括:
(a) 採納、修改或執行任何僱員股份計劃或任何股份獎勵或購股權計劃,據此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可能受惠;或
(b) 採納、修改或執行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之董事、董事的緊密聯繫人及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僱員有關之養老金或退休金、身故或傷殘撫恤計劃,而其中並無給予任何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與該計劃或基金有關之類別人士一般並不享有之任何特權或利益之任何建議或安排;
(iv) 董事或其緊密聯繫人僅因其於本公司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所擁有之權益,而按與本公司之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之持有人相同之方式擁有權益之任何合約或安排。
(2) 如於任何董事會會議上有任何問題乃關乎一名董事(會議主席除外)其權益之重大性或有關任何董事(該名主席除外)之投票資格,而該問題不能通過自願同意放棄表決而獲解決,則該問題須提交至會議主席,而其對該董事所作的決定須為最終及不可推翻之決定(但如據該董事所知該董事或其聯繫人之權益性質或程度並未向董事會作出公平披露除外)。如上述任何問題乃關乎會議主席,則該問題須由董事會決議案決定(就此該主席不得參與表決),該決議案須為最終及不可推翻之決定(但如據該主席所知該主席或其聯繫人之權益性質或程度並未向董事會作出公平披露除外)。
董事之一般權力
101. (1) 本公司之業務須由董事會管理和處理,董事會可支付在公司成立和登記事務上產生的所有費用,並可行使本公司所有權利(不論是否與管理本公司業務有關)且法規及本細則並無規定該等權力必須由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董事會行使這些權力時須符合法規和本細則之規定及公司在股東大會上所定與法規和本細則之規定無抵觸的條例,但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制定之條例不得使董事在之前所進行而未有該規例時原應有效之事項無效。本細則之本條款規定的一般權力不得受本細則其他任何條款授予董事會之任何特別授權或權力之限制或規限。
(2) 任何與本公司簽署合約或與本公司有正常業務往來之人士須有權依賴任何兩名董事聯名代表本公司(視乎情況而定)訂立或執行的任何書面或口頭合約或協議或契據、文件或文書,且須被視為本公司(視乎情況而定)有效訂立或執行的書面或口頭合約或協議或契據、文件或文書,並受任何並對本公司有約束力的法律條文之規限。
(3) 在不影響本細則授予董事會之一般權力的情況下,本公司在此明確宣佈董事會須具有以下權力:
(a) 給予任何人士權利或選擇權,以於某一未來日期要求獲按面值或協議溢價配發任何股份;
(b) 給予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級人員或受僱人士在任何特定業務或交易中的權益,或參與分享當中的利潤或本公司的一般利潤,其可通過額外薪金或代替其一般薪金或其他報酬的方式支付;及
(c) 在公司法的規定規限下,議決本公司取消在百慕達註冊及在百慕達以外的指名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繼續經營。
102. 董事會可就管理本公司任何事務在任何地點成立任何地區或當地董事會或代理處,並可委任任何人士作為該等地區或當地董事會或代理處之成員,並可釐定該等人士的酬金(可以薪金或佣金或賦予分享盈利之權利或兩個或以上此等模式的組合支付)及向其就辦理本公司的業務所僱用之任何職員支付工作費用;董事會並可向任何地區或當地董事會、經理或代理處轉授董事會獲賦予的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其催繳股款及沒收股份的權力除外)連同再作轉授的權力,並可授權任何董事會的成員填補當中任何空缺及在儘管有空缺的情況下行事。上述任何委任或權力轉授均可按董事會認為合適的條款及條件規限而作出,董事會並可罷免如上文所述委任的任何人士以及可撤回或更改該等權力轉授,但本著誠信行事人士在沒有通知撤回或更改的情況下不會受此影響。
103. 董事會可藉加蓋印章的授權委託書委任任何公司、商號或人士或一組不固定的人士
(不論由董事會直接或間接提名),在其認為合適的期間內及在其認為合適的條件規限下,作為公司的受託代理人或多名受託代理人,並具備其認為合適的權力、授權及酌情權(不多於董事會根據本細則被賦予或可行使者)。任何上述授權委託書中可包含董事會認為合適的規定以用作保障及方便與任何上述受託代表人有事務往來的人士,並可授權任何上述受託代理人再轉授其獲賦予的所有或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如其所獲的授權蓋有本公司印章,則該等受託代理人可使用其私人印章簽立任何契據或文書,該等私人印章具有與加蓋附加印章之相同效力。
104. 董事會可不時按其認為合適之條款、條件及限制向董事總經理、聯席董事總經理、副董事總經理、執行董事或任何董事進行委託及賦予其可行使的任何權力而此等權力可在與董事本身權力相輔或排除董事本身權力的情況下行使,且董事會可隨時撤銷或更改該等權力,但本著誠信行事的人士在沒有被通知撤銷或更改下不會受此影響。
105. 所有支票、承兌票據、匯款單、匯票、其他可轉讓或流通或不可轉讓或流通的票據以及就本公司所收款項發出的所有收據,均須按董事會不時藉決議案決定的方式簽署、開發、承兌、背書或以其他方式執行(視乎情況而定)。本公司應在董事會不時決定的一家或以上的銀行維持本公司的銀行戶口。
106. (1) 董事會可為本公司僱員(此詞在本段及下一段均包括擔任或曾經擔任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任何行政職位或任何獲利崗位的任何董事或前任董事)及前任僱員及受其供養人士或上述任何一類或多類人士,設立或同意或聯同其他公司(指本公司的附屬公司或與本公司有業務聯繫的公司)合作設立提供養老金、疾病津貼或撫恤金、人壽保險或其他福利的任何計劃或基金,並由本公司自資負責供款。
(2) 董事會可在須遵守或毋須遵守任何條款或條件的規限下,支付、訂立協議支付或授出可撤回或不可撤回的養老金或其他福利給予僱員、前任僱員及受其供養人士或上述任何人士,包括該等僱員、前任僱員或受其供養人士根據上段所述計劃或基金已經或可以享有的福利(如有)以外的養老金或福利。在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上述養老金或福利可在僱員預期實際退休前、實際退休時或實際退休後的任何時間授予僱員。
借貸權力
107. 董事會可行使本公司的所有權力,為本公司籌集資金,借款,或將本公司業務、財產及資產(現有或將來的)、或未催繳股本的所有或任何部分作為抵押或押記,或按照公司法之規定發行債權證、債券及其他證券,作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之任何債項、負債或責任之直接或附帶抵押品。
108. 債權證、債券或其他證券可以不涉及本公司及所獲發行者之間的任何權益而轉讓。
109. 除股份以外之任何債權證、債券或其他證券可按折扣、溢價或其他定價發行,亦可附有關於贖回、退還、提款、配發股份、出席本公司股東大會並表決、委任董事及其他方面的任何特權。
110. (1) 當本公司將其任何未催繳股本抵押,其後接納任何該等未催繳股本抵押的所有人士應在前抵押的規限下採納該抵押,且無權藉向股東或其他人士發出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而取得較前抵押優先的地位。
(2) 董事會須根據公司法之規定安排備存一本妥善的登記冊,登記影響本公司財產的所有抵押及本公司發行的何系列的權證,並須妥為符合公司法有關條文當中所指定或規定之其他抵押及押記的登記要求。
董事議事程序
111. 董事會如認為合適,可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將會議延期及以其他方式規管會議。在任何董事會會議上提出的事項須以大多數票通過決定。如票數相同,則主席有權投第二票或決定票。
112. 董事會會議可應董事要求由秘書召開或由任何董事召開。秘書須應董事不時提出的要求召開董事會會議。秘書以書面或口頭(包括當面或透過電話)或透過電郵或以董事會可能不時決定的其他方式向董事發出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則有關通知視為已向董事正式發出。
113. (1) 董事會辦理業務的所需法定人數可由董事會決定,除非另有決定其他人數,否則該法定人數須為兩(2)名董事。如某一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則該董事委任之候補董事須計入法定人數內,該名候補董事就法定人數而言僅能以一名董事的人數計入法定人數內。
(2) 董事可透過會議電話、電子或其他通訊設備參與董事會任何會議,所有參與會議的人士均可彼此同時及即時進行交流,就點算法定人數而言,此類參與將構成出席會議,猶如參與者親自到場一樣。
(3) 如其他董事無反對意見或否則未有達法定人數之董事無法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則任何已退任董事可繼續以董事身份親身出席董事會會議並計算在法定人數內,直到該董事會會議結束為止。
114. 儘管董事職位中有任何空缺,繼續留任的董事或唯一留任的董事仍可行事,但如及只要董事人數減至少於根據本細則所訂定的所需法定人數,則繼續留任的董事或唯一留任的董事(即使董事人數少於根據本細則所訂定的所需法定人數或只有一名繼續留任的董事)可為增加董事會人數或召開本公司股東大會而行事,但不得就任何其他目的行事。
115. 董事會可為董事會會議選出一名或數名主席、一名或數名副主席,並決定該等人士各自的任期。但如未選出主席或副主席,或在任何會議上主席及副主席均未於指定舉行會議的時間後五(5)分鐘內出席,則出席的董事可在其中選出一人擔任會議主席。
116. 凡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達法定人數,該董事會須有能力行使當時董事會被賦予或董事會可行使的所有權力、授權及酌情權。
117. (1) 董事會可轉授其任何權力、授權及酌情權予由董事會認為合適的一名董事或多名董事或其他人士組成的委員會,並可不時全部或部分就任何人士或目的撤回該權力轉授或撤回委任及解散任何該等委員會。但如上所述組成的每個委員會在行使如上所述轉授的權力、授權及酌情權時,須符合董事會可能對其不時施加的任何規例。
(2) 該等委員會在符合該等規例下就履行其獲委任的目的(但非其他目的)而作出的所有行為,應猶如董事會所作出般具有同等效力及作用,董事會經本公司在股東大會同意下,有權向任何有關委員會的成員支付酬金,以及將該等酬金列為本公司的經常開支。
118. 由兩名或以上成員組成的任何委員會之會議及議事程序,應受本細則中有關規管董事會會議及議事程序的規例(只要有關規例為適用)所規限,而且不得被董事會根據上一條細則所實施的任何規例所取代。
119. 一份由所有董事(因健康狀況不佳或殘疾暫時不能行事的董事除外)及所有候補董事(如適當,而其委任人因上述情況暫時不能行事)簽署的書面決議須屬具有效力及作用,猶如該決議是在正式召開及舉行的董事會會議上通過一樣,惟相關人數須足以構成法定人數,及該決議的副本已交予或其內容已傳達予當時有權按本細則的要求發出會議通知的相同方式收取會議通知的所有董事,而且董事須並無知悉或收到任何董事對決議有任何反對。該決議可載於一份文件或多份類似形式的文件中,每份文件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候補董事簽署,且為此目的一名董事或候補董事的傳真簽署須視為有效。即使有上述規定,於考慮本公司主要股東或董事涉及利益衝突的事項且董事會認定有關利益衝突屬重大時,不得以通過書面決議替代董事會會議。
120. 由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或以董事身分行事的任何人士本著誠信作出的所有行為,儘管其後發現任何董事會或委員會成員或以上述身分行事的人士的委任有任何欠妥之處,或該等人士或該等人士中任何一名人士喪失資格或退任,有關行為應屬有效,猶如每名該等人士經妥為委任及符合資格擔任董事或該委員會的成員。
經理
121. 董事會可不時委任本公司的總經理、經理或多名經理,並可釐定其酬金(並可以薪金或佣金或賦予分享盈利之權利或兩個或以上此等模式的組合支付)以及支付總經理及一名或多名經理因本公司業務而僱用的任何職員的工作開支。
122. 該總經理以及一名或多名經理的任期由董事會決定,董事會同時可向其賦予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所有或任何權力。
123. 董事會可全權酌情決定,按其認為合適的各方面條款及條件與該總經理及一名或多名經理訂立一份或多份協議,包括該總經理以及一名或多名經理有權為經營本公司業務的目的委任其屬下的一名或多名助理經理或其他僱員。
高級人員
124. (1) 本公司的高級人員須包括董事及秘書以及董事會可不時決定的其他高級人員(可能是或不是董事),就公司法及(在細則第128(4)條所規限下)本細則而言,上述所有人士均被視為高級人員。
(2) 高級人員須獲得董事們不時決定之酬金。
(3) 倘本公司根據公司法委任並設有一名常駐於百慕達的常駐代表,則該常駐代表須遵守公司法條文。
(4) 本公司須向常駐代表提供其可能需要的文件及資料,以便能夠遵守公司法條文規定。
(5) 常駐代表有權接收所有董事會議或任何該等董事委員會或本公司任何股東大會的通告、出席該等會議並於會上發言。
125. (1) 秘書及額外高級人員(如有)須由董事會委任,且須在董事會決定之條款下及任期內任職。董事會如認為合適,可委任兩(2)名或多名人士作為聯席秘書。董事會還可不時以其認為合適之條款委任一名或多名助理秘書或副秘書。
(2) 秘書須出席股東之所有會議並作出準確的會議紀錄,並將該等紀錄妥善登記在有關簿冊上。秘書還須履行公司法、本細則或董事會規定之其他職責。
126. 公司之高級人員須在公司管理、業務及事務中行使董事會不時轉授之權力,並履行相應的職責。
127. 公司法或本細則的條文如規定或授權某事須或須對一名董事及秘書作出,則不得以該事項由身兼董事及秘書或代替秘書的同一人士作出或對其作出而獲遵行。
董事及高級人員名冊
128. (1) 董事會須促使在辦事處存置一本或多本董事及高級人員名冊,當中應記錄每名董事及高級人員之下列資料:
(a) 如屬個人,則其現時名字、姓氏及地址;及
(b) 如屬公司,則其名稱及註冊辦事處。
(2) 董事會須於下列各項發生起十四(14)日內:
(a) 董事及高級人員的任何變動;或
(b) 董事及高級人員名冊內所載詳情的任何變動;促使在董事及高級人員名冊內記錄該等變動詳情。
(3) 董事及高級人員名冊於營業時間上午十時正至中午十二時正在辦事處供公眾人士免費查閱。
(4) 在本細則內,「高級人員」具有公司法第92A(7)條內所賦予之涵義。
會議紀錄
129. (1) 董事會須就以下目的安排將會議紀錄妥為存放在登記在有關簿冊中:
(a) 所有高級人員的選舉及委任;
(b) 出席每次董事會會議及任何董事委員會會議之董事的姓名;
(c) 每次股東大會及董事會會議所作出的所有決議案及會議議事程序。
(2) 會議紀錄按照公司法及本細則編製,須由辦事處秘書保管。
印章
130. (1) 本公司應按董事會決定設置一個或多個印章。本公司可為本公司簽發的股份或其他證券的證書加蓋印章而設置證券印章,該證券印章為印章的傳真本,並在正面加上「證券印章」字樣或經董事會批准的其他格式。董事應保管每一個印章,且在未經董事會或董事會為此授權之董事委員作出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使用印章。在本細則其他條款之規限下,在一般情況及某一特定情況下,凡加蓋印章的每份文書須經一名董事及秘書、或由兩名董事、或董事會就此目的委任的某一其他人士(包括一名董事)或多名人士親筆簽署,但就本公司股票、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任何證書而言,董事會可藉決議案決定該等簽署或其中之一個簽署獲免除或除親筆簽署外以某些機械簽署方法或系統貼上。按照本細則規定之方式執行的每一份文書須視為在董事會之授權下蓋章並執行。
(2) 如本公司在境外備有一個印章,則董事會可通過蓋有印章之書面授權,委任境外的任何代理人或委員會作為加蓋及使用該等印章的妥為授權之本公司代理人,董事會可對該印章的使用附加其認為合適之限制。本細則中任何地方提及之印章須視為包括上述任何該等其他印章。
文件的認證
131. 本公司任何董事或秘書或董事會委任之其他任何人士可認證影響本公司組織的任何文件及由本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通過的任何決議案,以及與本公司業務有關的任何簿冊、記錄、文件及帳目,並核證該等文件之副本或摘錄為真確副本或摘錄。如任何簿冊、記錄、文件及帳目位於辦事處或總辦事處以外的地方,本公司保管以上各項文件的當地經理或其他高級人員應被視為如上述獲董事會委任的人員。據稱為本公司或董事會或任何委員會決議案副本或會議記錄摘要的文件,凡按上文所述經核證,即為對與本公司有事務往來的所有人士之不可推翻的證據;基於對該證據的信賴,該決議案已正式通過,或(視乎情況而定)任何會議記錄或摘錄屬妥為召開的會議上議事程序的真確記錄。
文件的銷毁
132. (1) 本公司須有權在以下時間銷毀下列文件:
(a) 任何已被註銷的股票,可在註銷日期起計一(1)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
(b) 任何股息授權書或其更改或撤銷或任何變更名稱或地址的通告,可於本公司記錄該授權書、更改、撤銷或通告之日起計兩(2)年屆滿後任何時間銷毀;
(c) 任何已登記的股份轉讓文書,可於登記之日起計七(7)年屆滿後的任何時間銷毀;
(d) 任何股份分配通知書,可於發送之日起計七(7)年屆滿後銷毀;及
(e) 授權委託書副本、遺囑認證書及遺產管理書,可於授權委託書、遺囑認證書及遺產管理書相關帳目結束之日起計七(7)年屆滿後的任何時間銷毀;
及被視為本公司利益訂立一項不可推翻的假設,即在每本如上述銷毀的登記冊已正式及正確完成項登記,每張如上所述銷毀的股票均為獲正式及妥為銷毀之有效股票,每份如上所述銷毀的轉讓文書均為正式及妥為登記的有效文書,且根據本公司簿冊或記錄中記錄的詳情,每份被銷毀的其他文件均為有效的文件。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本細則的上述條文只適用於本著誠信及在本公司未有獲明確通知該文件的保存與申索有關的情況下銷毀的文件;(2)本細
則的內容不得詮釋為就本公司早於上述時間銷毀任何文件或未能符合上述限制性條款第(i)項的條件而對本公司施加任何責任;及(3)本細則對銷毀文件的提述包括以任何方式處置文件。
(2) 即使本細則所載的任何條文已有任何規定,董事(如適用法律允許)可授權銷毀本細則第(1)段(a)至(e)分段列出的文件及與本公司或股份登記處處長代表本公司用縮微膠片或電子方式儲存有關股份登記的任何其他文件,惟本細則僅適用於在本公司及其股份登記處處長沒有獲明確通知該文件的保存與申索有關的情況下,本着善意銷毀的文件。
股息及其他派付
133. 在公司法的規限下,本公司可於股東大會上不時以任何貨幣向股東宣派股息,惟所派股息不得超過董事會建議宣派的數額。本公司在股東大會上亦可能會以任何實繳盈餘(按公司法確定)向股東作出分派。
134. 若以實繳盈餘作出或分派股息會令本公司在其負債到期時無法還款或其資產的可實現價值將因此而變得較負債少,則不得進行。
135. 除非任何股份所附帶之權利或發行條款另有規定,則:
(a) 一切股息須按獲派股息股份的實繳股款比例宣派及派付,但在催繳前就股份所繳付的股款將不會就此被視為該股份的實繳股款;及
(b) 一切股息須按派息的任何期間的實繳股款比例分配及派付。
136. 董事會可不時鑒於本公司的利潤向股東支付其認為合理的中期股息,尤其是(但在不影響上文所上一條款之一般效力)如於任何時間本公司的股本劃分為不同類別,董事會可就本公司股本賦予其持有人遞延或非優先權利的股份或是就賦予其持有人股息方面優先權利的股份支付中期股息,但在董事會本著真誠行事的情況下,因對任何附有遞延或非優先權利的股份支付中期股息,或每半年或以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日期按固定息率支付任何股息而令享有優先權股份的持有人蒙受損害,董事會不須承擔任何責任。
137. 董事會可從任何股東應獲派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款項中扣減該股東就有關催繳股款或其他款項而當時應繳付予本公司的所有款項(如有)。
138. 本公司不負責任何股份應派發之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而產生之利息。
139. 本公司向股份持有人以現金派付的任何股息、利息或其他款項可以支票或股息單形式支付,並郵寄予有權收取的本公司股東的登記地址。如屬聯名持有人,則郵寄予名列本公司股東登記冊首位的人士的登記地址,或持有人或聯名持有人以書面指示的該等人士的地址。寄發的支票或股息單以僅付予抬頭人方式付予持有人,如屬聯名持有人,則為於名列本公司股東登記冊首位的股份持有人,郵誤風險概由彼等承擔,而當付款銀行支付該等任何支票或股息單後,即表示本公司就該等支票或認股權證代表的股息及╱或紅利責任已充分解除,不論其後該等支票或股息單被盜或其中的任何加簽為偽造。兩名或以上聯名持有人的任何一人可就該等聯名持有人所持股份的任何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或可分配財產發出有效收據。
140. 如所有股息或紅利在宣派後一(1)年仍未獲認領,則董事會可在該等股息或紅利獲領取前為本公司利益將其投資或作其他用途。宣派後六(6)年仍未獲認領的所有股息或紅利須由董事會沒收,撥歸本公司所有。董事會將某股份相關之任何未認領的股息或其他應付款項支付給一個個別帳戶不應使本公司成為相關受託人。
141. 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議決支付或宣派股息時,可進而決議以分派任何類別的特定資產的方式分派全部或部分股息,尤其是繳足股款股份、債權證或可認購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證券的認股權證或以上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而如在分派上產生任何難題,董事會可藉其認為合適的方式解決,尤其是可發行零碎股票,可不理會或調高或調低零碎權益,並可就特定資產或其任何部分的分派釐定價值,並可決定基於所釐定的價值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付款以調整所有各方的權利,及可將任何該等特定資產轉歸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受託人,以及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享有股息的人士簽署任何所需轉讓文書及其他文件,而該委任須屬有效並對股東具有約束力。董事會可決議,不得向任何登記地址位於董事會認為如未作出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手續而在該特定地區派發資產即屬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實際可行的特定地區的股東提供該等資產,在此情況下,上述股東的唯一權益應為收取上述現金付款。就任何目的而言,受前述條文影響的股東不得為或不得被視為另一類別股東。
142. (1) 如董事會或本公司在股東大會決議就本公司的任何類別股本支付或宣派股息,則董事會可進一步決定:
(a) 以配發已入帳列作繳足股份的方式支付全部或部份股息,但有權獲派股息的股東將有權選擇收取該等現金股息(或董事會決定的其中部分),以代替配股。在此等情況下,下列的條文為適用︰
(i) 任何配發的基準須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有關配發的基準後須向有關股東發出不少於兩(2)星期的通知,說明該等股東獲賦予的選擇權利,並須連同該通知送交選擇表格,以及規定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而須遵循的程序、遞交地點、最後日期及時間;
(iii) 就有關獲賦予選擇權利的該部分股息之全部或部份股息可行使的選擇權利;及
(iv) 就非妥為行使現金選擇權的股份(「非行使選擇權的股份」)之有關股息(或按上文所述藉配發股份支付的該部分股息)不得以現金支付該股息,取而代之,配發須基於上述所決定的配發基準向非行使選擇權的股份的持有人以入帳列為全數繳足方式配發有關類別的股份,而就該目的而言,董事會須將其決定將本公司未分利潤的任何部分撥充資本及予以運用(其中未分利潤包括任何儲備所帶有及代表的利潤、及除認購權儲備(定義見下文)外的其他特別帳目),以及用於全數繳足該等向非行使選擇權的股份持有人按此基準配發及分派適當的有關類別股份數目;或
(b) 有權收取該等股息的股東將有權選擇獲配發已入帳列作繳足的股份,以代替收取董事認為合適的全部或部分股息。在此等情況下,下列的條文為適用︰
(i) 任何配發的基準須由董事會決定;
(ii) 董事會決定有關配發的基準後須向有關股東發出不少於兩(2)星期的通知,說明該等股東獲賦予的選擇權利,並須連同該通知送交選擇表格,以及規定為使填妥的選擇表格生效而須遵循的程序、遞交地點、最後日期及時間;
(iii) 就有關獲賦予選擇權利的該部分股息之全部或部份股息可行使的選擇權利;及
(iv) 就妥為行使股份選擇權的股份(「行使選擇權的股份」)之有關股息(或獲賦予選擇權的該部份股息)不得以現金支付該股息,取而代之,配發須基於上述所決定的配發基準向行使選擇權的股份的持有人以入帳列為全數繳足方式配發有關類別的股份,而就該目的而言,董事會須將其決定將本公司未分利潤的任何部分撥充資本及予以運用(其中未分利潤包括任何儲備所帶有及代表的利潤、及除認購權儲備(定義見下文)外的其他特別帳目),以及用於全數繳足該等向行使選擇權的股份持有人按此基準配發及分派適當的有關類別股份數目。
(2) (a) 根據本細則第(1)段條文所配發的股份應與當時已發行的同類別股份(如有)在各方面享有同等權益,唯獨不得參與有關股息或在支付或宣派有關股息之前或同時所支付、作出、宣派或宣佈的任何其他分派、紅利或權利,除非在董事會宣佈建議就相關股息應用本細則第(1)段(a)或(b)分段條文的同時,或在其宣佈分派、紅利或相關權利的同時,董事會指明根據本細則第(1)段條文將配發的股份可參與該分派、紅利或權利。
(b) 董事會可作出所有必要或合適的行為及事宜,以根據本細則第(1)段的條文實施任何撥充資本事宜,在可分派零碎股份的情況下,董事會有全部權力訂定其認為合適的規定(該等規定包括據此彙集全部或部分零碎權益及出售並將所得款項淨額分派予享有權益者,或不理會或調高或調低零碎權益之價值,或將零碎權益匯合出售並將所得收益撥歸本公司而非有關股東所有)。董事會可授權任何人士代表享有權益的所有股東與本公司訂立協議,訂明該撥充資本事宜及附帶事宜,而根據此授權訂立的任何協議均具有效力及對所有有關方具約束力。
(3) 本公司經董事會建議可藉普通決議案決議就本公司有關任何一項特定股息配發入帳列作全數繳足的股份作為派發全部股息(即使本細則第(1)段的規定),而毋須賦予股東選擇收取現金股息以代替配發股份的權利。
(4) 董事會可於任何情況下決定,根據本細則第(1)段的選擇權及股份配發,不得向任何登記地址位於董事會認為未作出登記聲明或未完成其他特別手續而在該地區提呈有關該等選擇權或股份配發的要約即屬或可能屬違法或不實際可行的地區的股東提出或作出,在此情況下,前述條文應按該決定理解及解釋。就任何目的而言,受前述條文影響的股東不得為或不得被視為另一類別股東。
(5) 宣派任何類別股份股息的任何決議(不論為本公司的股東大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均可列明股息將支付或派發予於指定日期的營業時間結束時登記為該等股份持有人的人士,儘管該日期為決議通過當日前的日子,而於該日期後,股息將根據彼等各自所登記的持有股權而獲得支付或派發,惟不會影響與任何該等股息有關的股份轉讓人與承讓人相互之間的權利。本細則的規定在加以必要變動後,適用於本公司向股東作出的紅利、資本化發行、變現資本利潤的分派或要約或授予。
儲備
143. 董事會在建議任何股息前可從本公司利潤中提撥其認為合適的款項作為儲備,而董事會可酌情決定該筆款項用於有利於公司利潤之任何用途,而凡未有將該筆款項用於任何該等用途,董事會可酌情決定用於本公司業務或投資於董事會不時認為合適的投資,因此毋須將構成某一儲備或多項儲備的投資與本公司任何其他投資分開或獨立處理。董事會亦可以不將該筆款項用於儲備,而將其審慎認為不應以股息方式分派的任何利潤結轉。
資本化
144. (1) 經董事會建議,本公司可在任何時候或不時通過普通決議案將本公司當時之任何儲備或基金(包括損益帳)之任何款項的所有或任何部分撥充資本(不管該款項是否可用於分發),且據此再分發予若以股息形式分發時原可享有該部份款項的股東或任何類別的股東,及與作為股息分發時按相同的比例分發,但條件是該筆款項並非以現金分派,而須用於繳付有關股東各自所持有的任何股份當其時未繳付的股款,或用於繳付本公司尚未發行的股份或債權證或其他證券的全部款額,該等未發行的股份或債權證是會入帳列為全部繳足股款而按前述比例分配或分發給該等股東,或部份用此一方式而部份用另一方式分發,但就本細則而言,股份溢價賬內之任何款項僅可用於繳付本公司即將向股東分發之未發行股份的全部股款。董事會在將款項作為儲備及使用儲備款項時須符合公司法之規定。
(2) 儘管有本細則所載任何規定,董事會可决議將當時任何儲備或資金(包括損益賬)之全部或任何部分進賬款項(不論其是否可供分派)撥充資本,在下列情況下將有關款項用於繳足下列人士將獲配發之未發行股份:(i)於根據已於股東大會上經股東採納或批准之任何股份獎勵計劃或僱員福利計劃或其他與該等人士有關之安排而授出之任何認股權或獎勵獲行使或權利獲歸屬之時,本公司僱員(包括董事)及╱或其直接或透過一家或多家中介公司間接控制本公司或受本公司控制或與本公司受相同控制之聯屬人士(指任何個人、法團、合夥、團體、合股公司、信託、非法團團體或其他實體(本公司除外 );或(ii)任何信托之任何受託人(本公司就行使已於股東大會上經股東採納或批准之任何股份獎勵計劃或僱員福利計劃或其他與該等人士有關之安排而將向其配發及發行股份)。
145. 董事會可按其認為適當之方式解決就本細則上一條款有關分派可能產生之任何難題,尤其是可發行零碎股份股票,或授權任何人士出售及轉讓任何零碎股份進行或決議盡可能按可行及正確比例(但並不如此精確)分派或完全不理會零碎股份,並可按董事會認為適當的方式決定向任何股東作出現金付款以調整所有各方的權利。董事會可委任任何人士代表有權參與分派的人士簽訂任何就落實該等分派所必須的合約,且該委任將屬有效並對股東具有約束力。
認購權儲備
146. 下列條文在公司法不禁止及符合公司法的範圍內生效:
(1) 如及只要本公司發行以認購本公司股份的任何認股權證附有的任何權利尚可行使時,本公司作出任何行為或參與任何交易,以致按照認股權證的條款及條件適用的條文對認購價作出調整,致使認購價降至低於股份面值,則以下規定為適用:
(a) 由該行為或交易之日起,本公司須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設立及於此後(按本細則之規定)維持一項儲備(「認購權儲備」),其金額在任何時間均不得少於當時所須撥充資本的款項,以於所有未行使認購權獲全數行使而根據下文(c)分段發行及配發入帳列為繳足股份時,用以繳足所須發行及額外配發股份的面額,以及須在該等額外股份全數配發時運用認購權儲備繳足該等股份;
(b) 除非本公司所有其他儲備(股份溢價賬除外)已獲運用,否則認購權儲備不得用作上文訂明者以外的任何用途,而屆時亦只可在法例要求時用於填補本公司的虧損;
(c) 在行使任何認股權證所代表的所有或任何認購權時,行使認股權有關的股份面額應與該認股權證持有人在行使認股權證所代表認購權(或在部分行使認購權的情況下,則為有關部分)時所須支付的現金金額相等(視乎情況而定);此外,行使認購權的認股權證持有人就該等認購權將獲配發面額相等於下列兩項之差的額外入帳列為繳足股份:
(i) 該認股權證持有人在行使認股權證所代表的認購權(或在部分行使認購權的情況下,則為有關部分)(視乎情況而定)之時所須支付的上述現金金額;及
(ii) 在該等認購權有可能作為以低於面值認購股份的權利的情況下,在考慮認股權證的條件規定後,原應與該等認購權獲行使有關的股份面額;
並緊隨作出該行使權後,繳足該等額外股份面額所需的認購權儲備進賬金額將撥充資本,並用於繳足該等立即配發予該認股權證持有人的入帳列為繳足額外股份的面額;及
(d) 在任何認股權證代表的認購權獲行使後,如認購權儲備進賬金額不足以繳足該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可享有的相當於上述差額的額外股份面值,則董事會須運用當時或其後可供此用途的任何利潤或儲備(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包括股份溢價賬),直至該等額外股份面額已繳付及如上所述配發為止,且在此之前本公司當時已發行繳足股份將不獲派付或作出任何股息或其他分派。在付款及配發前,該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將獲本公司發出一張證書,證明其獲配發該額外面額股份的權利。任何該證書代表的權利屬記名形式,可按股份當時的相同轉讓方式,以一股為單位全數或部份轉讓,而本公司須作出安排,就此維持一份登記冊,以及辦理與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其他相關事宜。在該證書發出後,每位有關的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應獲提供有關該等證書的充足資料詳情。
(2) 根據本細則的規定配發的股份與有關認股權證所代表認購權獲行使時配發的其他股份在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權益。儘管本細則第(1)段有任何規定,不得就認購權的行使配發任何零碎股份。
(3) 未經該等認股權證持有人或該類別認股權證持有人藉特別決議案批准,本細則有關成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的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增訂以致將更改或撤銷,或具有效力更改或撤銷本細則下與該等認股權證持有人或該類別認股權證持有人的利益有關的規定。
(4) 由本公司當時之核數師就有關是否需要設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如有需要時,關於設立及維持認購權儲備所需的金額)、有關認購權儲備所曾使用的用途、有關其曾用作填補本公司虧損的程度、有關須向行使認股權證持有人配發的入帳列為繳足額外股份的面額以及有關認股權儲備任何其他事項而編制的證書或報告,在沒有明顯錯誤下,對本公司及所有認股權證持有人及股東而言為不可推翻及具有約束力。
會計記錄
147. 董事會須安排備存真確帳目,記錄本公司收支款項及有關該收支的事項、本公司之財產、資產、信貸及負債,以及公司法所規定之所有其他事宜為真實及公平反映本公司財務狀況且列示及解釋其交易所必需者。
148. 會計記錄須備存於辦事處,或按照公司法之規定備存於董事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地點,並可隨時供董事查閱。任何股東(並非身為董事者)或其他人士概無任何權利查閱本公司之任何會計記錄或帳簿或文件,除非該等權利乃法律所賦予或獲董事會或本公司於股東大會所授權。
149. 受公司法第88條及公司細則第150條之規限,一份董事報告的印刷本,連同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賬(包括法律規定須作為附錄之每份文件,截至適用財政年度末並載有在適當標題下的本公司資產與負債摘要、收支結算表、連同核數師報告副本)須根據公司法及本細則之規定在公司股東週年大會舉行日期前不少於二十一(21)日,送交給每名有權接收本公司股東大會通知之人士,並按照公司法之規定在股東大會上提呈予本公司,但條件是本細則不得要求就該等文件的副本送交至本公司不知悉地址的任何人士或送交至多於一名的任何股份或債權證聯名持有人。
150. 在遵從所有適用的法規、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的情況下,以及在須取得當中所要求的所有必要同意(如有)的規限下,以法規並無禁止的任何方式向任何人士送交摘錄自本公司年度賬目的財務報表概要以及其格式及所載資料符合適用法律及規例要求的董事會報告,即視為已就該人士履行規定,若任何原有權取得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董事會報告的人士向本公司送達書面通知提出要求,其可要求本公司在財務報表概要以外另向其送交一份本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董事會報告的完整打印本。
151. 如本公司根據所有適用法規、規則及規例,包括但不限於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在本公司的電腦網絡或以任何其他容許的形式(包括以任何電子通訊形式)刊載公司細則第149條所述的文件及(如適用)符合公司細則第150條的財務報告概要,而公司細則第149條所述的人士已同意或被視為同意以該形式刊發或收取該等文件,作為本公司履行向其寄發有關文件的責任,則向該名人士寄發公司細則第149條所述文件或公司細則第150條所述財務報告概要的規定,須被視為已獲達成。
核數
152. (1) 受公司法第88條之規限,股東須於每屆股東周年大會或隨後的特別股東大會上委任一名核數師以對公司帳目進行核數,而核數師的任期為直至股東委任另一名核數師為止。該核數是可以是本公司股東,但本公司董事、高級人員或僱員在其在本公司任職期間不得被委任為本公司核數師。
(2) 在遵守公司法第89條的情況下,除現任核數師外,除非於股東週年大會不少於二十一(21)日前已書面發出有意提名某人擔任核數師一職,否則該名人士不能夠在股東週年大會上獲委任為核數師,而且,本公司亦會向現任核數師傳送任何有關通知的副本。
(3) 於根據本細則召開及舉行的股東大會上,股東可通過非常決議於核數師任期屆滿之前隨時解聘該核數師,並且須於該大會上通過普通決議委任另一名核數師,以取代原核數師完成餘下任期。
153. 受公司法第88條之規限,本公司帳目每年至少核數一次。
154. 核數師之酬金須由公司在股東大會上釐定,或由股東決定之方式釐定。
155. 董事可填補核數師職位的任何臨時空缺,惟在任何該等空缺持續期間,可由尚存或時任核數師(如有)繼續行事。董事根據細則所委任的任何核數師的薪酬可由董事會決定。在公司細則第152(3)條之規限下,根據公司細則獲委任核數師的任期應至本公司下屆股東週年大會為止,且屆時須由股東根據公司細則第152(1)條委任,相關薪酬將由股東根據公司細則第154條釐定。
156. 核數師須有權在所有合理的時間取用本公司的簿冊、帳目及相關單據,並有權要求本公司的董事及高級人員提供該等人士持有的與本公司簿冊或事務相關之任何資訊。
157. 核數師須審查按照本細則提供的收支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並將其與簿冊、帳目及相關單據進行對比;核數師還須編制一份書面報告,述明該結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是否公正地展示了本公司在該審核的期間內的及財務狀況及執行運營成果及當向本公司董事或高級人員要求提供所需資料的情況下,須述明該等董事或高級人員是否提供了該等資料,則說明是否已獲提供該等資料及是否令人信納。核數師須根據公認核數準則審核本公司的財務報表。核數師須根據公認核數準則就此作出書面報告,而核數師報告須於股東大會提交予股東。本條所提述的公認核數準則可以指百慕達之外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核數準則。如採用百慕達以外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核數準則,財務報表及核數師報告須披露此事實,並列明該等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的名稱。
通知
158. 無論是否按照本細則,由本公司向股東作出或發出之任何通告或文件(包括任何「公司通訊」(按指定證券交易所規則賦予之涵義),必須以書面形式或以電傳、電報或圖文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或通訊之方式發出,而本公司可向任何股東送達或交付任何該等通告及文件,並可以親自送交,或以註明股東為收件人之預付郵資信封,郵寄往股東登記冊所顯示之登記地址或該股東就此目的而向本公司提供之地址、電報或圖文傳真號碼或電子號碼或地址或網站,或按傳送通告之人士合理及真誠相信股東可於有關時間內妥為收取通告之方式傳送,或可在根據指定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於指定報章(定義見公司法)或在有關地區每日出版及普遍流通的報章藉刊載廣告送達;或在適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下,將通告刊載於本公司網站或指定證券交易所之網站,並向股東發出通知(「可供查閱通知」),說明有關通告或其他文件可於有關網站查閱。可供查閱通知可以上述任何之方式(在網站刊載除外)向股東發出。如為聯名股份持有人,所有通告均須向在股東登記冊名列於首位之聯名持有人發出,按此方式發出之通告,將視為已充分向所有聯名股份持有人送達或交付通告。
159. 任何通告或其他文件:
(a) 如以郵遞方式送達或交付,應(如適用)以空郵方式寄出及於載有該通告或文件之信封(已妥為預付郵資及註明有關地址)以郵遞方式寄出後翌日即被視為已送達或交付;就證明有關送達或交付而言,只須證實載有該通告或文件之信封或封套已妥為註明有關地址及妥為寄出,即為充分的證明,並且由本公司秘書或其他高級人員或董事會委任之其他人士簽署書面證明,證實載有書面通告或其他文件之信封或封套已按上述方式註明地址及寄出,即為有關之不可推翻的證據;
(b) 如以電子通訊方式發出,則由本公司或其代理之伺服器傳送當日即被視為已發出。在本公司或指定證券交易所的網站發佈之書面通告,於可供查閱通知視作已送達股東之翌日即被視為本公司已向股東發出;
(c) 如以本細則擬定之任何其他方式送達或交付,須視為於親身送達或交付或(視情況而定)於有關寄發、交付或刊登之時已送達或交付;及對於證明上述送達或交付情況,則經秘書或本公司之其他人員或董事會所委任之其他人士就上述送達、交付、寄發、傳遞或刊登之事實及時間所簽署之書面證明為不可推翻的證據;及
(d) 在妥為遵循所有適用法規、規則及規例之情況下,可向股東發出英文本或中文本。
160. (1) 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是根據本細則送遞或以郵寄方式發送或放置在任何股東的註冊地址,儘管該股東已身故或破產,或發生其他事件,及本公司是否得悉其身故或破產或其他事件,均被視為有效送達或交付予有關任何股份在其名下登記作為單獨或聯名持有人的股東,除非在送達或交付時,該股東在股東登記冊上持有該股份的名稱已被剔除,否則該通知或其他文件的送達或交付就各方面而言均被視為充分送達或交付予(無論是否與該股東為聯名持有人,或通過該股東或由該股東聲稱擁有權益)對該股份擁有權益所有人士。
(2) 因股東身故、精神紊亂或破產而享有股份權利的人士,本公司可藉預付郵資的信函及在信封或封套上註明其本人姓名或以身故者代表或破產者受託人的稱謂或類似稱謂為收件人把通知郵寄至聲稱如上所述享有權利的人士就此目的所提供的地址(如有),或(直至獲提供地址前)按如無發生該身故、精神紊亂或破產時原本的方式發出通知。
(3) 藉法律的實施、轉讓或其他方式而享有股份權利的任何人士,須受在其姓名及地址登錄在登記冊前原已就該股份正式發送予其獲取股份權利的人士的每份通知所約束。
簽名
161. 就本細則之目的而言,聲稱來自股份持有人或(視乎情況而定)董事或候補董事或身為股份持有人的法團的董事或秘書或獲正式委任受權人或其就此正式獲授權代表發出的傳真或電子傳輸信息,在倚賴該信息的人士於有關時間未有獲得相反的明確證據時,應被視為該持有人或董事或候補董事按收取時的條款簽署的書面文件或文書。本公司於任何通知或文件上作出的簽名可為書面、列印或電子形式。
清盤
162. (1) 在公司細則第162(2)條之規限下,董事會須有權以本公司之名義或代表本公司向法院提出呈請,使公司清盤。
(2) 本公司被法院頒令清盤或自動清盤的決議案,須為特別決議案。
163. 如本公司清盤(不論屬自動清盤或由法院頒令清盤),則清盤人在獲得特別決議案之批准或公司法要求的其他批准後,可將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資產以實物或現物形式分發予股東,而不論該等資產包含一類財產或以上述分配方式分為不同類別之財產。清盤人可就此為前述分配之任何一類或多類財產釐定其認為公平之價值,並可決定股東或不同類別股東及之間之分配方式。清盤人在獲得同樣授權之情況下,可將任何部分資產授予清盤人認為合適而為股東利益設立之信託受託人,但不得強迫股東接納涉及負債之任何股份或其他財產,並且本公司清盤結束及本公司就此解散。
賠償
164. (1) 本公司於任何時候之現任或過往之董事、秘書及其他高級人員及每位核數師及清盤人及現就或曾就本公司的任何事務行事的任何受託人(如有),該等所有人員及其自各之繼承人、執行人或行政人員,將獲以本公司資產作為彌償保證及擔保,使其不會因其或其任何一方、其任何繼承人或執行人或行政人員於執行職務或其各自之職位或信託之應盡職務期間或關於執行職務而作出、同意或遺漏之任何行為而將會或可能招致或蒙受之任何訴訟、費用、收費、損失、損害賠償及開支而蒙受損害。該等人士同時毋須就下列事項作出解釋︰其任何一方之行為、認收、疏忽或失責,或為遵守規例而參與任何認收,或本公司任何款項或財物將予遞交或存放作保管之任何往來銀行或其他人士,或本公司將予提取或投資之任何款項所作之任何抵押不足或缺漏,或任何於執行其各自職務或信託或有關方面可發生之其他遺失、不幸或損毀。但由於上述人士其本身欺詐或不誠實而產生者,則作別論。
(2) 每名股東皆同意放棄個人或公司賦予之任何索賠或訴訟權利,不對任何董事就其作出之任何行為或未能為公司成功履行職責進行索賠或訴訟。但如該董事欺詐或不誠實,則另當別論。
細則的更改和組織章程大綱及公司名稱的修訂
165. 未得到董事會決議案之批准及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案之確認,不得對細則進行廢除、更改或修訂。更改組織章程大綱或公司名稱須經特別決議案批准。
資料
166. 有關本公司的交易或任何與本公司經營業務有關及董事認為就本公司股東的權益而言不宜向公眾透露、屬於商業秘密或秘密流程性質的事宜的詳情,股東不得要求作出披露或提供任何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