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 e 顺短期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泰康人寿[2021]意外伤害保险 109 号
泰康 e 顺短期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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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们的保障
泰康 e 顺短期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以下简称“e 顺短期交通意外(互联网)”)产品提供交通意 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障。 | ||
2 名词解释 | ||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
❖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
3 案例说明 | ||
例:x先生(30 岁)为自己投保“e 顺短期交通意外(互联网)”,x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泰宝贝。 | ||
❖ 搭乘飞机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 万元 | ||
❖ 搭乘私家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0 万元 | ||
❖ 驾驶私家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0 万元 | ||
❖ 保险期间:6 个月 | ||
❖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纳 | ||
❖ 保费:70.35 元 | ||
保险期间xx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 | ||
保障内容 | 保险金给付公式 | 给付条件1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相应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 | 泰先生因搭乘飞机、私家车或者驾驶私家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相应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2 | 泰先生因搭乘飞机、私家车或者 驾驶私家车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同约定的伤残 |
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者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该种类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1给付条件具体请见“1.4 保险责任”。
2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具体请见“1.4 保险责任”。
条款目录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7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1.1 保险期间 | 4.1 受益人 |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1.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7.2 投保年龄 |
1.3 基本保险金额 | 4.3 保险金申请 | 7.3 合同内容变更 |
1.4 保险责任 | 4.4 保险金给付 | 7.4 争议处理 |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 5 如何退保 | 附件一 交通工具定义 |
2.1 责任免除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 6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附件二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6.1 合同构成 |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
3.2 效力中止 | 6.2 合同成立及生效 | |
3.3 效力恢复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 e 顺短期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 e 顺短期交通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
1.1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
1.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限额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1.3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项下的各类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1.4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分为下列两类,您可以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其中一类,也可同时投保两类: 一、被保险人作为驾驶者驾驶交通工具3的;二、被保险人作为搭乘者乘坐交通工具的。 被保险人所驾驶的或者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种类由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在驾驶或者乘坐的且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交通工具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以下所称交通工具均指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的交通工具)。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4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我们已依本合同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过意外伤残保险金,则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时,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确定伤残等级,并根据该伤残等级按《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二)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交通工具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3交通工具具体定义见“附件一 交通工具定义”。
4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自杀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 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向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同一种类交通工具内发生一次或者多次保险事故累计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数额之和,以保险xxx的该种类交通工具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
(此页正文完) |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醉酒5,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6;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9的机动车10;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被保险人违反有关管理部门安全驾驶或者承运部门安全乘坐相关规定;
(8) 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外被伤害。
被保险人因下列责免事项发生保险事故后的处理
保险事故 | 责任免除事项 | 合同效力 | 我们的做法 |
伤残 | (1)-(8) | 有效 | 不承担保险责任 |
身故 | (1) | 终止 | 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11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12 |
(2)-(8) | 终止 |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3.2 效力中止”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此页正文完)
5醉酒指发生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80 毫克。
6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
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
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9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
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10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1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12现金价值:如果您选择一次性交费,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P×(1-35%)×(1-M÷N),其中:P 为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M 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至合同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N 指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包含的天数。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计算公式为:P×(1-35%)×(1-m÷n),其中:P 为您已交的最近一期保险费(简称当期保险费),m 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n 指从当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至下一期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之间所包含的天数。
3.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若您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我们允许您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10 日内补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此 10 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未交纳的期交保险费。 如果您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10 日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上述期 限届满之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 |
3.2 |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
3.3 | 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交纳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您与我们未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效力不恢复。 | |
4.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13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14; (2) 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
申请类别 |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15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者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
13申请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人为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14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15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鉴定业务范围包含法医临床
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4.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并于作出核定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 1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5. | 如何退保 | |
5.1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6. |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
6.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6.2 | 合同成立及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
7. |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
7.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 |
担保险责任。 | ||
7.2 |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16计算。 |
7.3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最后知道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7.4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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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附件一 交通工具定义 |
包括:公共交通工具、出租汽车、私家车、公务车。 公共交通工具: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依法面向公众提供商业运营服务,有固定行驶路(航)线、固定行驶时间表,以乘客身份乘坐需要付费的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地铁、轻轨列车、轮船、市内公共汽车及电车、长途公共汽车、旅行社客车、机场公共汽车。 出租汽车: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按照乘客或者用户意思提供客运服务,并且按照行驶里程或者时间收费的汽车。 私家车:指车主为自然人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汽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 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 (2) 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3) 上述汽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则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货车类车辆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公务车:指车主为政府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的乘用车或者小型客车。乘用车指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者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 位的汽车;小型客车指用于载运乘客,除驾驶员座位外,座位数不超过 16 座的汽车。上述汽车如从事以牟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则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此页正文完) |
附件二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 | 保险金给付比例 |
1 级 | 100% |
2 级 | 90% |
3 级 | 80% |
4 级 | 70% |
5 级 | 60% |
6 级 | 50% |
7 级 | 40% |
8 级 | 30% |
9 级 | 20% |
10 级 | 10% |
(条款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