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按照上述准备,制作项目执行工作 PPT 和项目执行用文件。项目执行文件名称和内容,根据项目分类分别确定。
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医学奖励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医学奖励基金会”)慈善项目工作,确保项目管理与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切实实现医学奖励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和项目预期目的及社会效益,充分维护捐助人、受益人、医学奖励基金会和其他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奖励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制度适用于医学奖励基金会主办或者资助的所有项目,包括下列类别的项目:
(一)医学科学研究项目。
(二)医学科技学术交流项目。
(三)继续医学教育与培训项目。
(四)医学科学新技术新成果推广普及项目。
(五)医学卫生科普宣传与公众健康教育项目。
(六)院际交流合作、医院建设和发展项目。
(七)国际医学学术交流项目。
(八)本基金会主办的其他项目或者本基金会资助的其他项目。
本基金会按照上述项目类型,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所有的慈善项目设立前期准备、设立、变更、终止,项目捐助款项筹集、管理和使用,项目执行前准备、受益人遴选与管理、劳务者采购与管理、志愿者招募与管理、执行过程管理与监督,项目总结、效果评价、改进与考核等全过程、各阶段和各环节,以及与项目相关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诚实信用管理、保密管理、信息公开管理等,均应当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项目工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违背社会公德,不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项目工作,应当以公益性为灵魂,以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
需要最大化满足,以受益效果、经费效果最大化实现,为立足点、出发点和落脚点。第六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项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平等、诚信、非营利、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项目工作,应当倡导引领利益相关者,合法、规范地开展医企公益合作,反腐倡廉、诚实信用、摒弃商业贿赂,净化医疗卫生环境,促讲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宣传、倡导慈善理念和合规守法意识,坚持、恪守慈善法律法规政策,促进我囯慈善事业有序发展。
第八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项目工作,应当坚持独立自主、非特定性原则,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项目设计、设立、运行和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项目捐助款项募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资助和公益支持工作,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遴选和管理受益人。同时,应当充分尊重捐助人的意愿,随时、及时、充分地听取捐助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依法取得捐助人的协助和支持。
第九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主要负责项目的决策、审批与决定;医学部主要负责项目的设立申请、项目捐助款项的定向募集工作;项目部主要负责项目的执行、管理、监督、总结、评价等工作;财务部主要负责项目捐助款项、收支、预算和结算的财务管理和审核等工作;项目统计部主要负责在项目工作全部完成后,做好项目档案归集、整理工作;法律合规部主要负责项目全过程合规管理与协议资料审査、风险管理、信用管理等工作;网络信息部主要负责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志愿服务部负责项目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章 项目体系
第十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项目体系,是指由各种类型项目及其类型组合项目所构成的项目集合体。
第十一条 构成医学奖励基金会项目体系的项目,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遵循公益慈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违法社会公德和道德风尚;
(二)遵循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医学奖励基金会不作为执行主体,涉足医疗诊疗服务与医疗管理过程从事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管理行为,实施涉及人的科研活动等;
(三)遵循囯家和医疗卫生领域反腐败、反商业贿赂、反洗钱等政策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直接或者变相商业贿赂,反对洗钱及其相关行为;
(四)符合医学奖励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项目共同目标、使命、文化、理念等;
(五)符合公益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规范性要求;
(六)根据卫生健康领域专业化分工复杂、细致的特点,有重点并兼顾一般地满足不同医学学科、专业及不同病种方面的不同层次的受益人切实需要;
(七)使项目间能够多层次、宽领域有机协同、相互促进,更好地实现项目共同目标。
第十二条 按照医学奖励基金会项目身份不同,项目分为自办类项目、资助类项目和公益支持类项目
第十三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自办类项目,是指由医学奖励基金会主办的项目或者联合其他组织共同主办的项目。
第十四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资助类项目,是指由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内受益人申请,医学奖励基金会给予相关经费资助而设立的项目。
第十五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公益支持类项目,是指应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境内外主办项目(以下简称“他办项目”)的境内外医学组织申请,由医学奖励基金会募集、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对项目费用给予公益支持而设立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运作机制
第十六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会项目运作机制,是指由分别具有资金募集、捐助、管理、运作、受益、执行、志愿服务、监管、监督等功能的项目利益相关者构成,按照合法规范的运行规则,以合法规范并行之有效系统化的项目运作模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现医学奖励基金会项目合法规范、长期稳步、持续有效运行的项目工作系统。
第十七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会作为项目运作机制的主要主体,肩负着行使公益慈善法规赋予的财产募集权和运作权的光荣职责,应当主动、积极、合法、规范地运用财产募集、管理、使用法定职能和项目独立自主运作功能,建立和完善项目
独立自主、民主科学决策和专业化管理的项目管理体系,协调好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意愿,建立和健全合法规范的项目运作机制运行规则,创新、丰富、完善项目运作模式,为项目运作机制日常、合法、规范、有效、持续运行,提供切实保障
第十八条 公益目的、公益性是项目运作机制的根本,是医学奖励基金会项目运作机制的出发点、落脚点和目标,也是医学奖励基金会项目的基本判断标准和本质标准。
第十九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应当适时研究项目利益相关者相关规则,并实时关注、监控这些规则的范围和内容的变化在不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冲突情况下,调整项目运作机制的运行规则,并对本制度规定予以完善。
第二十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会将根据项目利益相关者的权责边界,加强利益相关者的协调与管理,维护和保障项目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保持主动、实时、动态沟通、交流,和谐相互之间的权责关系,保障项目运作机制的合法、规范、有效、持续运行。
第二十一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会应当依法主动、及时、有效地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财政管理机关、税收管理机关等与项目相关的管理、监督和要求。
第四章 项目运作模式
第二十二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项目运作模式,是指医学奖励基金会在深入研究项目运作机制各利益相关者相关规则基础上,结合医学奖励基金会项目工作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归纳、总结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医学奖励基金会项目运作机制标准化、模式化的运行方式。
第二十三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项目运作模式,一般涵盖项目设立前准备,项目设立、变更与终止,项目捐助款项定向募集,捐助协议订立、变更与终止,项目执行前准备,项目受益人遴选,项目捐助款项接收,项目实施者选择与相关协议订立、变更与终止,项目执行过程管理与控制,项目受益人与实施者管理,项目终期管理,项目总结、评价与改进等运行阶段,并包括项目全过程的合规管理、风险籃理、信用管理、信息公开管理等。
第二十四条 根据项目内外部环境变化,医学奖励基金会将不断创新、发展和完善
项目运作模式和项目运行要求,医学奖励基金会将根据项目工作需要,不断总结项目工作经验,确立新型项目运作模式。
第二十五条 医学奖励基金会项目设立,包括社会诉求收集、整理、分析,项目意向报告,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起草,项目设立审查、审批、登记与依法信息公开以及设立项目的变更或终止申请、审查、审批、登记和依法信息公开等运行阶段。 第二十六条 项目捐助款项募集,应当按照医学奖励基金会《社会捐助募集办法》规定的运行阶段、节点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捐助款项募集工作完成后,医学部应与项目部进行项目对接。第二十八条 依照设立文件、邀请捐助文件、项目捐助协议、预算表、项目信息登记表、捐助信息登记表等,项目部应当做好执行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按照上述准备,制作项目执行工作 PPT 和项目执行用文件。项目执行文件名称和内容,根据项目分类分别确定。
第三十条 项目部应当督促捐助人按照捐助协议约定,交付项目捐助款项。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向财务部申请办理票据开具。财务部就捐助性质和捐助数额进行确认,无误后提交理事长批准,批准后开具票据,交项目部。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医学奖励基金会《受益人遴选与管理规定》规定的运行阶段、节点和要求,按照项目类别,分类、分别办理项目受益人的遴选工作。第三十三条 项目供应商一般包括自办会议类供应商,自办科研类项目的研究单位,参会资助类项目的受益人委托的供应商,公益支持类项目主办者选定的供应商。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医学奖励基金会《实施单位管理办法》规定,做好项目供应商选定与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劳务者是指为项目提供专业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对涉及劳务者个人隐私信息,按照医学奖励基金会《个人信息保护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如果项目需要志愿服务的,项目部应当协商志愿服务部,按照医学奖励基金会《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志愿者招募、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项目部在项目开始执行前,应当组织项目执行前会议,安排和布置各项目工作主体分解的目任务、预算以及执行要求。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中有设计、制作供应商的,项目部应当依照相关协议约定,督促其做好设计、制作工作,及时收集设计、制作作品稿样,经审查后,方可制作、印刷。
第四十条 项目部应当依照相关协议约定和医学奖励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和
《财务支出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办理供应商相关费用支付。
第四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医学奖励基金会《受益人遴选与管理规定》规定的运行阶段、节点和要求,加强对项目受益人行为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主动问询、听取捐助人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相关的意见和遇项目计划简单调整和项目预算科目与标准变化时,应当事前通报捐助人,取得捐助人的同意。遇到项目重大变化和费用科目重大调整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重大变化原因x请求捐助人同意,并经理事长批准后,再行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部应当要求供应商提供项目执行完结资料。第四十四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捐助协议约定,向捐助人进行结算,提交结算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医学奖励基金会《风险管理规定》,积极、主动控制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第四十六条 项目部在项目执行工作结束后,应当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
第四十七条 项目部在项目执行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捐助人提交项目捐助款项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总结报告。
第四十八条 捐助款项中捐赠款项有剩余的,项目部应当函告捐赠人,并向捐赠人提出相应建议,取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后,并协商网络信息部,按照本制度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要求对捐赠款项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的,项目部、财务部应当按照医学奖励基金会《捐赠人捐贈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查询规定》,主动接受、积极配合捐助人的査询。
第五十条 项目统计部在项目执行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当做好项目档案归集、整理工作。
第五十一条 项目部应当按照医学奖励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协商网络信
息部,在项目结束后 30 日内,在慈善中国和基金会官方网站上,公布项目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项目部、合规部应当按照医学奖励基金会《诚实信用管理办理》,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捐助人、供应商受益人管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信用评价,并按照《诚实信用管理办理》规定的程序,记入诚信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x制度由医学奖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x制度于 2021 年 11 月 13 日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