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借款人在贷款人指定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江苏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以及 平安担保APP等与本业务有关的客户端,下同) 以电子签名或在申请办理页面点击确认、勾选等 方式接受本合同,即表示借款人本人已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内容,并愿意受此约束。本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借款人充分认同其效力。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特别提醒:在签署本合同前,贷款人提醒借款人完整阅读本合同及附件 (如有) 所有条款,明确了解、知悉己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提醒借款人关注本合同中以加粗字体标识的对借款人权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请务必仔细阅读和理解,如对本合同内容有任何疑问,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相关条款, 借款人应暂停签约并通过江苏银行客服及/或客户经理进行咨询,客服电话95319。
如借款人在贷款人指定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江苏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以及 平安担保APP等与本业务有关的客户端,下同) 以电子签名或在申请办理页面点击确认、勾选等方式接受本合同,即表示借款人本人已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内容,并愿意受此约束。本合同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借款人充分认同其效力。
合同主体
贷款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葛仁余
借款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借款要素
1.借款金额:人民币(小写) 元, (大写)
。
2.借款用途:个人经营;借款种类: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经营贷款。
3.借款期限及本息偿还方式:
4.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固定利率,执行年利率 %(即按本合同签订日前一日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 (加/减) 个BP(1个BP等于0.01个百分点)执行,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5.年化综合资金成本为 %,含与贷款人合作的具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向您收取的担保费。若贷款人合作担保公司在车抵业务模式中与借款人之间因抵押权设立与否而约定不同担保费率的,则年化综合资金成本以最终贷款页面展示为准。
6.利率调整方式:借款发放后,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5款约定调整。
7.借款人的借款发放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6款执行。借款人指定的借款发放账户信息以《借款发放账户确认书》为准;若借款人提供多份《借款发放账户确认书》的,以日期最后的一份为准。
8.还款账户以借款人在指定渠道(如平安担保APP等)上绑定的为准。
借款合同通用条款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借款金额见本合同中借款要素第1项。
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见本合同中借款要素第2项。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借款人承诺,借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违反国家信贷政策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如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有权要求借款人整改或据此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采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因此导致的相关法律后果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3.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见本合同中借款要素第3项。
实际放款日为借款资金实际发放至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发放账户之日。
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见本合同中借款要素第4项。
本合同项下借款利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按实际放款额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除逾期计收复利外,采用单利计算方式,按日计息,日利率=年利率/360。
5.利率调整方式:不调整。
6.借款发放
贷款采取 。若为受托支付,因系统原因导致款项先发放至借款发放账户后转账至交易对手账户的,借款人仍需从借款实际发放至借款发放账户之日支付利息。
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定期报告借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有权通过账户监控、账户分 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
贷款支付过程中,如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贷款人有权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协商不成的,贷款人有权自行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7.放款条件
本合同生效且满足以下条件时,借款人方可支用借款(贷款人同意豁免的除外):
(1)借款人有关申请资料已经填写完整。
(2)《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文件已经签署。
(3)借款人的借款资质、信用状况经贷款人和其合作机构调查并分别独立评审通过。
(4)如本合同项下有其他担保措施的:该等担保已经合法有效设立;担保方式为最高额担保的,申请支用借款时最高额担保没有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不利变化。
(5)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或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项下不 存在违约,且支取借款也不会导致任何违约的发生。
(6)本合同相关及贷款人要求的包括批准、登记、备案、保险、公证、见证等手续已全部办妥。
(7)借款人及/或担保人已支付本合同项下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8.放款取消
贷款人将依据其审核标准,决定是否最终发放借款以及放款的具体时间。无论放款条件是否满足,贷款人均有权在借款发放前终止该笔借款业务并不再发放该笔借款且无需借款人同意。无论放款条件是否满足, 贷款人决定减少借款的金额,借款人同意的,按减少后的借款金额放款; 借款人不同意的,该笔借款业务终止。
9.借款偿还:借款偿还方式见《借款合同》借款要素第3项。
6/12/24/36 期等额本息
借款期限 | 6/12/24/36 个月 |
本息偿还方式 |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即除首/尾两月外,每月以固定金额偿还借款本息,借款到期日归还剩余借款本息。每月还款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每月还款金额(首/尾两月除 外)=借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ⁿ÷[(1+月利率)ⁿ-1],其中 n 为借款月数,月利率=年利率÷12。 |
36 期 5 年分摊式还款
借款期限 | 36 个月 |
本息偿还方式 | 将本金按 5 年等额本息生成还款计划,1-35 期按该还款计划的前 35 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第 36 期结清剩余的所有本金并支付当期利息。 (即第 1-35 期的每期还款额=[借款本金×月利率×(1 +月利率)^60]÷[(1+月利率)^60-1]),月利率=年利率÷12。 |
借款本息按《借款合同》借款要素第 3 项规定进行偿还,还款日具体以指定渠道展示的还款计划为准,借款偿还的顺序为罚息(如有)、复利(如有)、利息、本金,但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对前述清偿顺序作出变更。当借款人存在多期应付款项未付时,从拖欠时间最长的应付款项开始支付,依期偿还。
借款人还款的具体方式约定如下: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及/或贷款 人委托的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合同项下任何应还款日 (包括提前还款 日、逾期发生或存续时)从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代扣)所有应还款项;一次扣划不足的,可以多次扣划。借款人选择银行账户作为借款发放及还款账 户的,借款人同意按照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要求签署相应协议,用以办理借款发 放及还款账户的扣款。如因借款人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对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的 还款或款项扣划的,视为借款人未偿还借款或应还款项。借款人应在每一还款 日前一天(无论还款日是否为贷款人营业日),向还款账户内存入:
①自上一还款日 (或借款发放日)起至该还款日前一日 (含前一日)之间产生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如有);②于该还款日到期应还的本金(如有)。因借款人未及时、足额存入资金致无法在还款日按时扣收应还款项的,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10.提前还款:借款人可以在满足下述条件时向贷款人申请全额提前还款。
(1)提前还款时间:借款人在进行一期正常(足额)的还款后方可申请全额提前还款;若借款人逾期,借款人在结清逾期款项当天不允许 进行提前还款。
(2)提前还款申请:若借款人意欲提前还款,需通过贷款人指定渠道向贷款人提交提前还款申请,在贷款人就提前还款的时间及金额进行确认后,借款人方可进行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申请提前还款前应全额缴清所有逾期应付的担保费(如有)、服务费
(如 有)、罚息(如有)、复利(如有)、利息、本金等应付款项。 (3)提前还款方 式:
-全额提前还款:需缴清所有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其在上次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上一日所产生的利息。
-上期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利息:当提前还款日为非结息日时,提前还款时产生的利息=提前还款前的剩余本金×年利率÷360×计息天数。
11.借款逾期:借款人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则构成借款逾期,贷款人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公司有权向借款人进行借款催收:
(1)借款人未在正常还款日当天凌晨2点前在还款账户上存入应还款项的,即视为逾期。
(2)于《借款合同》项下任何债务到期应付之日,或贷款人依约宣布全部借款到期时,未缴或未缴足任何应还金额的。
借款逾期期间为自逾期发生日起计算至清偿日止。借款人发生逾期的,逾期款项中的借款本息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 150% 按日计收逾期罚息,直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对《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12.违反借款用途: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就其违约使用的借款金额,自挪用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的 150%按实际违约 天数:计收违约罚息,直至违约使用的借款本息已清偿为止。另,贷款人有权宣布 已发放借款全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偿还所有应付款项。
13.借款人每一笔借款的申请、发放、存在、延续、消灭,均以贷款人银行记录作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依据及本合同履行的相关证据, 均适用于本合同约定。若由于借款人未按规定操作而导致借款未能发放或错误发放,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14.贷款人保留依据客户资质、历史还款情况、利率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暂停、终止支用借款等事项的单方权利,借款人对此不存异议。
15.若因借款人自身原因导致其还款账户无法正常扣收,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第二条 借款人的声明和保证
1.借款人主体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并有能力履行义务;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且不违反借款人已签署的任何文件或已负有的任何义务。
3.借款人及其所在经营实体未涉入可能对其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复议等程序及其他事件或情况,亦未发生可能导致其涉入该 等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的事件或情形。
4.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任何错误,不存在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遗漏任何事实,并同意贷款人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证、收集、电脑处理及保留相关资料。
5.借款人提供的其所在经营实体的财务报表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财务报表公允反映了借款人所在经营实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自最近一份财务报表出具以来,借款人所在经营实体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借款人及其所在经营实体的重要资产未涉及强制执行、查封、扣押、留置、监管措施或被金融机构扣划存款,亦未发生可能导致涉及该等措施的事件或情形。
7.借款人承诺在申请此贷款时已年满十八周岁且非在校学生。
第三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
(1)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2)在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本合同项下债务。 2.借款人的义务
(1)在本合同项下款项未还清之前,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办理借款发放及还款账户的挂失、销户、银行止付等有碍于贷款人收回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手续,否则贷款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进行催收。
(2)借款人在借款之后如发生向第三方借款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须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否则贷款人有权立即收回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3)应按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报告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如有)。
(5)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经济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收入证明、最近半年内的银行流水记录、水电费付款凭证等资料。
(6)应当按照贷款人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其所在经营实体的财务报表等能够反映其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7)应当接受、配合贷款人对其使用借款资金情况和借款人所在经营实体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调查、监督、检查。
(8)应当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9)应当按本合同的约定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
(10)借款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情形时,应在相关事项变更前 10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1)借款人或其所在经营实体、担保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12)在借款全部清偿前,借款人发生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恶化、婚姻状况变化、陷入经济纠纷、辞(退)职、开除、除名、解雇、重大违纪事件时,借款人应于事件发生后三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3)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做出强制执行公证的,无论目前处于放款前或放款后,则应当按照贷款人要求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文书。借款人同意并确认,本借款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借款人不履行其在本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向合同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放弃一切抗辩之权利。
(14)借款人确认并知悉,若本合同项下贷款委托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则在担保公司向贷款人进行实际赔付后, 贷款人在赔付范围内的违约贷款债权均相应转让至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可依据有关赔付证明直接向借款人主张追索(该等赔付证明即视为相关债权转让通知且无需借款人进一步确认)。
第四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贷款人的权利
(1)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2)有权使用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有权对资料进行核实。
(3)有权依本借款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收取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有权了解借款人基本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借款人生产经营及财务活动情况,并有权从会计账簿和经营记录等相关资料中作出摘录或复制。
(5)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在借款人、借款人所在经营实体或其担保人发生还款能力弱化、担保能力下降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重大事项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并支付其它一切相关费用,或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7)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采取救济措施,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8)贷款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且无需借款人的同意。
(9)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扣收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全部债务。
(10)若借款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变更借款支付方式、停止发放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
(11)如借款人对贷款人负有数项债务(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及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叙做的其他合同项下债务),如借款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贷款人指定借款人归还债务的顺序。
(12)当借款人逾期时,贷款人有权授权第三方对借款人提起诉讼。
(13)如有政策性原因或其他突发事件,贷款人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借款合同》,但需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借款人须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14)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本合同项下借款被宣布立即到期时,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追回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贷款人的义务
(1)贷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2)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的相关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违约事件
1.合同有效期内,下列任一情形均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事件:
(1)在本合同生效后,若借款人在借款发放成功前放弃借款、采取注销借款发放账户使得贷款人无法放款或因借款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借款人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贷款人的经济损失。
(2)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或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3)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
(4)借款人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5)借款人被宣告失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影响或可能影响履行债务能力的。
(6)借款人被司法机关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协助司法调查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影响或可能影响履行债务能力的。
(7)借款人未能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的应付款项。
(8)本合同及/或任何借款确认协议项下之担保(如有)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变化,且借款人未能按贷款人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担保的。
(9)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财产的重要部分的。
(10)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如有)或其财产的重要部分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扣押或被司法查封或冻结的。
(11)借款人将提供的担保物(如有)内部打通或有其他瑕疵、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借款人将担保物(如有)重复抵押(或质押),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
(12)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或《资金用途承诺函》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或将借款用于本合同禁止用途的,或违反其在本合同所做的任何承诺、声明和保证的。
(13)借款人利用其与第三人之间的虚假合同,套取贷款人或其他银行资金或授信。
(14)借款人或其所在经营实体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借款人有意逃废银行债权。
(15)借款人或其所在经营实体发生或涉嫌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或可能涉及诉讼、仲裁案件或其他法律纠纷。
(16)借款人违反其与贷款人或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合同,损害贷款人合法权益的或因此类合同产生争议而导致或可能导致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17)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或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
2.若前述任一违约事件发生,贷款人有权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采取下列一项或几项处置方式: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事件并采取补救措施。
(2)变更本合同项下未提借款的支付方式或借款利率。
(3)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4)停止或中止本合同项下借款支用,或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立即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在收到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通知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足额归还本合同项下欠付的所有应付未付的款项,对未在该期限内归还的款项,贷款人有权按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计算规则参照本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5)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
(6)解除本合同。
(7)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及贷款人分支机构签署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立即收回全部借款。
(8)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为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因此而遭受的其它经济损失。
(9)限制借款人支取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的部分或全部存款,有权从借款人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上述账户中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被扣划款项根据提前支取(包括全部及部分提前支取)规则进行处理。扣划款项
为外汇的,按扣划日贷款人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算,由此产生的利息、汇兑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
(10)如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采取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第六条 费用
1.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资信调查、公证、见证、登记等产生的费用,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各自承担。
2.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导致贷款人为催收借款本息所需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由借款人负担。
第七条 债权债务转让
1.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如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则该第三人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
3.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贷款人在转让债权时不必另行取得借款人的同意。债权转让时,本合同有关的从合同及其他从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等,一并转让。
4.借款人确认,无论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是否发生,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所形成的个人信用信息(含不良信息在内)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
第八条 合同的修改、解除与权利行使
1.除合同已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采用书面形式修改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贷款人享有的权利,均不得损害、影响或限制贷款人 依本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也 不得视为贷款人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亦不得视为贷款人放弃对 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九条 反洗钱条款
1.借款人承诺,其向贷款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业务是真实、合法的,未涉及洗钱、恐怖主义或其他非法目的,也未违反任何适用的关于经济制裁、贸易禁 运和贸易管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并自愿接受反洗钱调查,及时提供 相关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2.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借款、还款所涉及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亦不涉嫌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欺诈等非法活动。
3.如贷款人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借款人存在或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等非法活动的,贷款人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关闭借款功能、暂停本合同项下借款支用、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等必要的洗钱风险控制措施,对贷款人因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及因借款人违反本条约定的反洗钱义务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信息查询和使用
1.借款人授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上海)
,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部门、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园区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消费及经营过程中使用的物流、通信运营商、清算机构、行业协会、其他经授权可提供本人信息的第三方机构等途径对借款人有关信息进行查询和使用。借款人知悉因提供上述非公开信息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借款人承诺因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时,贷款人可以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借款人违约失信信息,并且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将借款人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有权委托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系电话:4008 580 580)等代为催收,借款人授权并同意贷款人为催收和追索债务之目的,在本合同范围内收集、处理、使用及传递借款人的资料信息,并将借款人的必要信息(如身份信息、联系信息、履约信息和履约能力判断信息等)与前述机构进行共享。
4.借款人自愿接受贷款人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法定代表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5.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进行上报或查询征信、授信管理、贷后管理等业务
范围内使用本人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提交借款申请信息、身份信息、联系信息、金融信息等),并有权为本合同之目的或办理个人征信相关之目的披露给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联系电话:4008 580 580)等。
第十一条 身份验证
1.借款人通过贷款人指定渠道申请办理业务的,需验证借款人的账号、密码、数字证书(如有)、短信验证码、指纹(如有)等信息,借款人使用上述信息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借款人本人办理的交易。借款人提交业务申请时,贷款人有权验证借款人的账户密码和动态密码等, 贷款人认为有必要的,还会通过人脸识别、视频或电话的方式对借款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借款人确认,贷款人通过上述方式验证借款人的身份,验证通过的,后续所有操作均视为借款人本人的操作。
2.借款人应当妥善保管账号、密码、手机号码、专业版证书(如有) 、短信验证码等信息,并保持手机等通讯设备畅通。借款人应当保证手机等通讯设备、个人电脑等的环境安全,并不向任何人泄:露前述信息。对因借款人手机或电脑环境安全、账号或密码等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若借款人发现账号、密码等信息存在冒用风险,或者有他人冒用借款人账号、密码等信
息进行借款申请的,借款人应当立即通知贷款人要求暂停本业务。同时,借款人应理解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要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在此之前,贷款人对已执行的指令及由此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借款人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贷款人调查情况时,则由借款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贷款人承诺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对借款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得 将收集到的借款人相关信息提供给贷款人以外的与本协议项下业务无关的第三方。
第十二条 通知及送达
1.借款人确认本合同文首处所列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如有)等为借款人的有效送达地址。
2.向借款人发出的通知在下述情况下应被视为送达:
(1)电子送达(包括短信、电子邮件等) ,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2)专人送达,发送方当场在书面文件或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有效送达日。
(3)邮寄送达(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等),发送方投递 之日后的第五日或通知实际送达相关地址或通知被退回之日(以时间较前者为准)视为送达。
(4)同时采用上述几种方式的,以其中最先到达对方者为准。
3.借款人指定下列人员为贷款人通知的代签收人,包括:本人、亲属、上述送达地址所在小区、办公楼的物业管理人员、门卫、保安等。
4.上述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及指定代签收人适用范围:包括合同成立时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借款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各类通知、函件、附件、协议等文件以及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在争议进入公证、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含处置抵押物等)等各个阶段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5.上述送达地址如有变更的,借款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公证机关等,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贷款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公证机关等依据上述送达地址送达的通知或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6.如因借款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正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被送达方或代签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通知或文件未能被借款人实际接收的,依据上述约定方式送达的通知或文件亦应视为有效送达,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7.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借款人应诉并直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本合同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准(该送达地址适用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及送达的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1.借款人同意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本合同,并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本合同自借款人点击确认之日起生效,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 否认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合同。
2.本合同自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一切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仅为本合同目的,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并按其解释。因履行本合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由本合同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借款具有相同含义。
2.若贷款人因业务需要须委托江苏银行其他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贷款人授权的江苏银行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协议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解释或办理。
借款人: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