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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
新疆新润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之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
中国•青岛
补充协议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新润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在青岛市签订:
股份发行方: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住所:xxxxxxxxxx 0 x
法定代表人:xxx
股份认购方:
新疆新润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xx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556 号百信钻石苑
A 栋 10 层商铺 12
法定代表人:xx
xx:
1、甲方是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为 000599;
2、甲方本次拟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30,000 万股(含 30,000 万股)(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50,000 万元。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乙方拟参与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3、乙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其具备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的资格与条件。乙方认可甲方的本次发行方案,并同意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4、2016 年 1 月 15 日,甲乙双方签署《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新润
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2016 年 3 月 23 日,甲乙双方签署《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新润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上述合同以下合称“《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分别就乙方认购甲方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金额及价格等事宜进行了明确约定;
5、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对原《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做如下修改及补充:
第一条:认购资金来源
乙方确认,认缴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认缴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亦不存在从他人处募集配套资金投资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向乙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况。
第二条:关于认购资金及时筹集缴付到位的约定
乙方保证,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其用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及时筹集缴付到位。
第三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调整为: 1、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在协议生效后履行其在《附条件生
效股份认购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依本补充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进行的合理费用支出)。
2、如本次发行未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核准部门)核准,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3、乙方未按照《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履行认购义务,或因乙方的认购资金无法按时到位或乙方的其他原因影响甲方发行,造成《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无法实际履行的,甲方有权在违约事实发生之后单方面通知乙方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总认购价款的 10%作为违约金。违约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以实际损失确定违约的赔偿金额。
第四条:生效条件
x补充协议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本补充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
2、涉及本补充协议签署的相关议案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3、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五条:其他
x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与《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同时生效。本补充协议是《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补充协议与《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补充协议履行;本补充协议未做约定的,依照《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履行。《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就有关词语的定义适用于本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