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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非事业编制合同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非事业编制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合同制人员)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维护学校与合同制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制人员,是指不占用学校省直事业编制,因教学、科研、管理、教辅和工勤等工作需要,依法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含与学校举办、合作或设立的法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按照“按需设岗、择优招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严格考核、合理流动”的原则管理合同制人员,杜绝违法用工。合同制人员不纳入学校省直事业编制。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合同制人员数量控制在我校省直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的 5%以内,达到数量控制数后原则上不再补充合同制人员。
第五条 合同制人员按现有岗位分为以下三类:Ⅰ类岗
位、Ⅱ类岗位和Ⅲ类岗位。
Ⅰ类岗位是指在珲春校区从事教学、管理以及教辅工作的岗位。
Ⅱ类岗位是指在延吉校区从事教学、管理以及教辅工作的岗位。
Ⅲ类岗位是指在延吉校区从事技术工种或一般服务工作的岗位。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签订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校对合同制人员实行合同管理,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受聘人员与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一式两份,学校和个人双方各执一份,劳动合同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服务期、知识产权保护、保守秘密、福利待遇、合同解除及终止等其他事项;
(三)学校严格审批岗位调整,符合相应岗位调整条件人员可申请调配工作岗位。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调出部门和调入部门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
(四)用人部门可与合同制人员签订旨在明确工作任务
和职责的用工协议书,但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七条 合同制人员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需填写聘 期考核登记表,由用人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 格等次的,经人力资源管理处审批后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续订期限一般为三年。如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三年,只续订 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一)合同制人员与用人部门协商一致的;
(二)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三)合同制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合同中约定不再续订的其他条款;
(五)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第九条 合同制人员与学校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条 合同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合同期内,发现合同制人员隐瞒聘用条件或患有慢性或重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
过十个工作日的;
(三)连续事假超过七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的;
(四)在合同期内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规定,出现严重失职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在合同期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所在部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所在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合同制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七)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基本合格的;
(八)因违纪、违法被司法机关处以刑事处罚的;
(九)不能较好的处理同事关系,同事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团结的,或者发生影响较大的打架斗殴事件的;
(十)工作懈怠,表现较差,发布不利于工作、团结的言行,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与合同制人员终止劳动合同:
(一)合同制人员考取硕士研究生或考取博士研究生的;
(二)合同制人员依法服兵役的;
(三)合同制人员进入事业编制或公务员编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合同制人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再续订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部门,经用人部门同意后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学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再续订合同的,应依法律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合同制人员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十三条 各用人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情形的,及时报送学校人力资源管理处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制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等程序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涉及经济补偿的,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用人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制人员与用人部门发生争议的应先自行协商,协商不一致可向人力资源管理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章 待遇及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制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工龄工资、业绩工资和特殊工资等四部分组成。基本工资按照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 倍执行,根据延吉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结合学校省直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在编人员)调资
幅度适时动态调整;年度考核合格后次年一月发放工龄工资
(50 元/年),工龄工资的计算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开始计算;年度考核合格后学校参照在编人员业绩绩效发放业绩工资,具体按照各用人部门的实施办法执行;其他暂未纳入本工资 体系的收入以特殊工资的形式发放,如承担领导岗位的合同 制人员参照在编人员的责任绩效给予的补助等。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为合同制人员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合同制人员享受由社保机构支付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参保、停保等手续由人力资源管理处负责统一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按期缴纳合同制人员的各项保险金。其中,个人缴费部分,每月从合同制人员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 各部门或个人应及时将办理参保或停保等手续所需材料报人力资源管理处。如因用人部门或合同制人员个人未及时上报材料而延误参保或停保时间,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引起的劳动纠纷、责任应由用人部门或合同制人员个人负责。
第二十条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如保险经办机构因不足实际缴费年限而推延退休年龄时,不足年限所缴纳的保险金,学校不再支付,由个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合同制人员根据学校规定,可参加行政职务聘任和进修培训等。合同制人员的党团关系、工会关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期内,如违反部门规章制度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制人员参加学校或用人部门出资的培训,如未达到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应向学校或部门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其服务费和违约金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制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和决定,认真履行职责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从事损害学校利益的活动。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校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假期及旷工
第二十五条 合同制人员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申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和产假等。
第二十六条 用人部门应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并指定一名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出勤情况统计和汇总工作。如需请假一天以上者,必须持相关证明材料,按请假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无故缺勤或擅自离岗
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假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合同制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亲自处理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方可请事假,必须在请假条中注明请假事由;
(二)事假连续不能超过七个工作日(含七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不能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含十五个工作日);
(三)事假期间原则上不享受工资待遇。第二十八条 病假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请病假须持有医疗部门的诊断证明方能休假(急诊例外);
(二)合同制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根据与学校实际签订劳动合同年限,给予一个月到十二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在学校工作年限一年以下的为一个月,一年以上未满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未满十年的为六个月,十年以上的为十二个月;
(三)连续病休超过一个月或患传染病的,复岗时必须 持医院康复证明,复岗后再次请病假的其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凡在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无病、小病大养骗取病假证明的,查实后按旷工处理,超过一定日期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病假期间享受病休工资待遇,其标准为延吉市最低工资。
第二十九条 婚假、丧假和产假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合同制人员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申请婚假、丧假、产假等;
(二)婚假、丧假和产假等假期及其他待遇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旷工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未经请假和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岗,或虽然出勤但未服从组织安排或拒不执行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者,视为旷工;
(二)按旷工处理的合同制人员,旷工期间停发工资,连续旷工两天以上停发当月业绩工资,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停发半年业绩工资;
(三)连续旷工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天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制人员的管理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方式。用人部门负责合同制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上岗前要对合同制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部门负责合同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合同制人员的考勤考核奖惩、履职情况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根据合同制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任务完成情况,从德、能、勤、绩、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做好考勤考核结果留存,将其作为奖惩、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用人部门对合同制人员的考核包括试用期考核、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合同期满考核。
(一)试用期考核是在约定试用期满后对合同制人员进行的考核,主要考核其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并给出是否适合该岗位的考核结果。
(二)日常考核是每个月对合同制人员进行的考核,主要考核每个月的出勤情况和日常工作完成情况。
(三)年度考核是在每年 12 月对合同制人员本年度进行的考核,主要考核其全年的工作完成情况。年内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
(四)合同期满考核,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用人部门对合同制人员在合同期间的表现和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年度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发放业绩工资,次年正常晋升工龄工资。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不发放业绩工资,
次年不晋升工龄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基本合格的,学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合同制人员报考研究生,报考前需征求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处意见,如考试通过需在入学前办完解聘手续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制人员的个人档案应调转至学校,参照事业单位人员档案管理办法,由学校档案馆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