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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境游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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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备-保证保险)【2020】(主)053号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及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被保险人处参加出境游(释义一)并与被保险人签订出境游协议、需缴纳出境防滞留保证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未成年人可由其父母或者监护人代为投保。
第三条 向参加出境游的投保人提供出境游服务的依法经营的境内(释义二)旅行社,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出境游时,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出境游协议的约定,违反协议约定的义务,发生擅自脱团、滞留不归、不按时归国、不配合销签以及其他违约情形,且投保人未能及时按协议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保险人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出境游协议中约定的归国日期到期后六十天内,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六条 x保险合同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署的且载明于本保险合同上的出境游各类协议和/或规则作为判定投保人是否需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标准。
第三部分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二)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
(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纵容、授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出境游协议被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及其雇员采用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出境游协议的;
(三)投保人未通过被保险人办理出境游业务的;
(四)被保险人提供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出境游各类协议和/或规则之外的赔偿责任;
(六)投保人在出境游期间因疾病、遭遇车祸及其他人身意外伤害,无法按时正常归国,需滞留境外(境外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接受治疗的;
(七)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信息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出境游协议内容不一致的。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复利、罚息、侵权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精神损失费;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部分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部分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以保险合同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部分 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部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
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x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支付相应差额。
第八部分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
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包括投保人身份信息、出境游相关信息在内的投保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九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一)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所涉出境游纠纷进行沟通的记录等;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立案证明;
(三)其它证明投保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定和/或约定标准的文件、资料;
(四)投保人明确拒绝履行或未履行按时归国等义务的资料、信息;
(五)其它被保险人可提供的与保险事故相关的资料、信息;
(六)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明确保险事故、厘定损失承担相关的资料、信息。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资料、信息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或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谎称、伪造或变造事故证据,编造或夸大事故原因等情形,保险人除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外,如已经进行了赔付,还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给付的保险金,并要求其承担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保险人将依法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
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部分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合同中批注。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全额无息退还保险费;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可申请退保。
第三十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一部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十二部分 释义
一、出境游:指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旅游的行为。
二、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范围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