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 年 7 月 10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84 号文核准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 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 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 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 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 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 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 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 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
《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创板、北交所股票均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北交所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策
和风险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 应的投资风险。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 2023 年 5 月 31 日(特
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数据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1
第二十一部分 风险揭示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12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3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4
附件一 115
附件二 141
第一部分 绪言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会员单位: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深圳证券帐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投资人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帐户。记录在该帐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场外: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xxxxxxxxxx 0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 0000 xx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
2008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 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 年 4月 9 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98
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 年 7 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 号),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 年 12
月 28 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 58 只基金,包括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FOF 等类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有分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
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营销服 务部、国际业务部、基础设施投资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 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概况
xxxxx,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 年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福建省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兴业证券 上海业务部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 委书记、行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十四届上海市政协委员、常委,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监事会副监事 长,上海证券交易所政策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财富管理 50 人论坛理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xxx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1970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上海市黄浦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监事会监事、公募基金委员会委员、养老金业务委员会委员、基金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副会长、理事、理事会社会责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理事会人才战略与培训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基金业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边维刚先生,董事,1970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反洗钱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评估处处长、反洗钱处处长,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 Weme),董事,1972 年生,荷兰国籍, 法学硕士。历任 ING 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哈特福德)、机构销售和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 委员会成员兼客户组全球主管,保德信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
系组全球主管等职务。现任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行政总裁,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成员,荷兰美国基金会(NAF)董事会成员,美国关怀(AmeriCares)基金会领导委员会成员,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 年生,荷兰国籍,文学硕士。历任 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事, 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务。现 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 司监事会成员,荷全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法国邮政银行资产 管理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
曾建良先生,董事,1978 年生,中国香港籍,硕士学位。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区主管,荷全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雄文先生,独立董事,1966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市场营销系主任、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等职务。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长三角商业创新研究院理事。
卢东斌先生,独立董事,1948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共吉林省延吉市委办公室常委秘书,延边大学教师,日本东海大学交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院长等职务。已退休,现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员,三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总公司风险管理领导组成员、DAC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未发现公司独立董事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2、监事会成员概况
黄奕林先生,监事会主席,1968 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证券宏观研
究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鲍茨·马吉德先生(Boaz Magid),监事,1978 年生,荷兰国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荷兰合作银行集团资产管理及私人银行部风险管理和绩效分析主管、REAAL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总监、SNS REAAL 公司保险财资与投资管理部董事总经理、VIVAT 保险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荷兰公司董事、首席投资官,荷兰保险业协会财务和经济事务委员会主席,荷兰 Amvest 公司监事会成员,全球人寿咨询公司董事,全球人寿代理公司董事,全球人寿保险公司董事,全球人寿财产损害赔偿公司董事,全球人寿储蓄公司董事。
石峰先生,职工监事,1980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审计部审计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
朱玮女士,职工监事,1982 年生,法学硕士。历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合规总监、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审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纪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 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 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 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 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 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纪委书记。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平安资
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经理。
谢治宇先生,副总经理,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1971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信贷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总监及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1972 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车间、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销售总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渠道部总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秦杰先生,副总经理,1981 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助理审计经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师,毕马威企业咨询(中 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综合管 理部总监、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合规管理部总监,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部总监、投 融资业务审批部总监,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 表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乔迁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
兴全合润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10 日起至今)、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 年 10 月 20 日起至今)。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董承非先生,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3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吴圣涛先生,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8 年 07 月 10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以下成员组成:
庄园芳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谢治宇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 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
乔迁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相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证全球合衡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审计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审计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 则,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王江先生,自 2022 年 8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22 年 3 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校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信贷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山东省德州市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江苏省副省长;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
行长王志恒先生,自 2023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2022 年 12 月 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 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司规划处副处长,总行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广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组织部 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委员、副行 长。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共 303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5913.49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 号嘉里城办公楼 30 楼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27传真号码:021-20398988、021-20398889
(2)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场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本公司已经与下述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签订基金销售协议,投资人通过下述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的,以下述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代销机构全称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 | 办公地址 | 电话 | 网站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李晓鹏 |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108 号光大中心 23 楼 | 95595 | http://www.ce bbank.com/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吕家进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 95561 | https://www.c ib.com.cn/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陈四清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 95588 | http://www.ic bc.com.cn/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谷澍 |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 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 95599 | http://www.ab china.com/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刘连舸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香港花园道 1号中银大厦 | 95566 | https://www.b oc.cn/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田国立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香港中环干诺道 中 3 号中国建设银行大 厦 28 楼 | 95533 | http://www.cc b.com/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任德奇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香 港中环毕打街 20 号 | 95559 | http://www.ba nkcomm.com/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缪建民 |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 95555 | http://www.cm bchina.com/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朱鹤新 |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层、32-42 层 |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 32-42 层 | 95558 | http://www.ci ticbank.com/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郑杨 |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 95528 | https://www.s pdb.com.cn/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高迎欣 |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 | 95568 | http://www.cm bc.com.cn/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张金良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 95580 | http://www.ps bc.com/cn/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李民吉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 95577 | https://www.h xb.com.cn/ |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金煜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 95594 | http://www.bo sc.cn/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王凯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 95508 | http://www.cg bchina.com.cn /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谢永林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 | 95511 | http://bank.p ingan.com/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陆华裕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 95574 | http://www.nb cb.cn/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夏平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 号 | 95319 | http://www.js bchina.cn/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卢国锋 |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号 | 956033 | http://www.do ngguanbank.cn /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陆向阳 |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 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 (0519)9600 5 | http://www.jn bank.com.cn/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蔡建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 9 号 | 95313 | http://www.gr cbank.com/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杨华辉 |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 长柳路 36 号 7 层 701 室 | 95562 | http://www.xy zq.com.cn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贺青 | 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 | 95521 | https://www.g tja.com/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王常青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 4008888108 | https://www.c sc108.com/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张纳沙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25 号国信金融大厦 | 95536 | www.guosen.co m.cn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霍达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 95565 | http://www.cm schina.com/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林传辉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 95575 | http://www.gf .com.cn/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张佑君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 95548 | www.citics.co m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陈亮 |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层 | 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 4008-888- 888、95551 | www.chinastoc k.com.cn/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周杰 |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 95553 |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 杨玉成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 95523 | www.swhysc.co m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金才玖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 95579 | http://www.95 579.com/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黄炎勋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 95517 | http://www.es sence.com.cn/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高振营 |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 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 95351 | https://www.x csc.com/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冯鹤年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 95376 | https://www.m szq.com/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沈和付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 18 号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 18 号 | 95578 | www.gyzq.com. cn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安志勇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东路东侧宁汇大厦 A 座 | 956066 | http://www.ew ww.com.cn/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张伟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 | 95597 | www.htsc.com. cn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王怡里 |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 95573 |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陈佳春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 95548 | http://sd.cit ics.com/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李娟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 厦)12、15 层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6、10、 12、15、16 层 | 95309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范力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 95330 | http://www.dw zq.com.cn/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祝瑞敏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 95321 | https://www.c indasc.com/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金文忠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3-6 层、12 层、13 层、22层、25-27 层、29 层、 32 层、36 层、38 层 | 95503 | www.dfzq.com. cn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施华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 3717 | 95571 | www.foundersc .com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张巍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 塔楼 10-19 层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 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 95514 |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刘秋明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 95525 |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 陈可可 | 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 位:自编 01),1001 室 |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 | 95548 | http://www.gz s.com.cn/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李福春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 86-431- 85096806 |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李剑锋 |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 95386 | https://www.n jzq.com.cn/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葛小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 8 号 | 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 95570 | http://www.gl sc.com.cn/ |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何之江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 021- 38635562,8 6-755- 22627723 | http://www.st ock.pingan.co m/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章宏韬 |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 95318 | http://www.ha zq.com/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何春梅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 13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 86-771- 5532512 | www.ghzq.com. cn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陈照星 |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 95328 | www.dgzq.com. cn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菅明军 |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 95377 | https://wt.cc new.com/ |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翁振杰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 大厦 9 层 10 层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 86-10- 84183203 |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钱俊文 |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层 | 江苏省号投资广场 18 层 | 95531 | www.longone.c om.cn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宁敏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 400-620- 8888 | www.bocichina .com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祝艳辉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 956088 | .com.cn/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徐丽峰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 京银行营业大楼 16 层 | 956080 | https://www.g szq.com/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杨炯洋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 95584 | http://www.hx 168.com.cn/ |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王献军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 95523 | www.swhysc.co m/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王洪 |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 95538 | https://www.z ts.com.cn/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丛中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层 | 95335 | https://www.a vicsec.com/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武晓春 |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楼 | 400-8888- 128 | https://www.t ebon.com.cn/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徐朝晖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室 | 95582 | http://www.we st95582.com/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苏军良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层、4 层、5 层 | 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 5129 号陆家嘴滨江中心 N1 座 | 95547 | https://www.h fzq.com.cn/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沈如军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 (+86-10) 6505 1166 | https://www.c icc.com/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章启诚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 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 95336 |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俞洋 | 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深南大 |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 | 400-109- 9918 | http://www.cf sc.com.cn/ |
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A 栋 2301A |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陈安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 010-5832 8888 | https://www.u bs.com/cn/sc/ ubs- securities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 高涛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 15.16.18.19.20.21.22. 23 单元 | 95532 | https://www.c iccwm.com/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戴彦 |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 95357 | |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严亦斌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层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 95564 | http://www.yk zq.com/ |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邓晖 | 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 95305 | http://www.jz sec.com/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冉云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成证大厦 16 楼 | 95310 | https://www.g jzq.com.cn |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刘加海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号 2、3、4 层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 4008209898 | https://www.c nhbstock.com/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祝健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 4001-962- 502 | https://www.a jzq.com/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张海文 |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 大厦 12-18 层 | 95390 | .cn |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翟建强 | 石家庄市自强路 35号 | 石家庄市自强路 35 号 | 95363 | http://www.s1 0000.com/ |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燕文波 | 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30 层 | 956011 | https://www.h uajinsc.cn/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林义相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 (010) 66045678 | |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章知方 |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 4009200022 | http://licaik e.hexun.com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 林劲 |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 1502 室 |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01-1502室 | 400-6533- 789 | http://www.xd s.com.cn/ |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吴言林 |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室 | 025- 66046166 | www.huilinbd. com |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方磊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 021- 50810673 | https://wacai jijin.com/ |
腾安基金销售 (深圳)有限公司 | 谭广锋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 栋 201 室 |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楼 | 95017 | www.txfund.co m |
民商基金销售 (上海)有限公司 | 賁惠琴 | 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H 区(东 座)6 楼A31 室 |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扬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楼 | 021- 50206003 | www.msftec.co m |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盛超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 95055 | www.duxiaoman fund.com |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吴卫国 | 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6 层 | 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 | 400-821- 5399 | www.noah- fund.com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薛峰 |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 13 室 | 4006-788- 887 |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其实 |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 95021 | www.1234567.c om.cn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陶怡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 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 500 号华 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10- 14 楼 | 400-700- 9665 | www.ehowbuy.c om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王珺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蚂蚁Z 空间 | 4000766123 | www.fund123.c n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张跃伟 | 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 广场二期 11 层 | 400- 8202899 | www.erichfund .com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吴强 |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 952555 | http://www.5i fund.com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李兴春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 场 53 层 | 400-032- 5885 | http://www.le adbank.com.cn / |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杨远芬 |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 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西宸国际B座 | 400-080- 3388 | www.puyifund. com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王伟刚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 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D 座 4层 | 400-0555- 728 | www.hcfunds.c om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齐剑辉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 北京市顺义区北京东航中心 1 号楼 3 层 304B 室 | 400-616- 7531 | http://www.ni uniufund.com |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张俊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 021- 20292031 | |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李柳娜 |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8 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 010- 62675369 | http: //www.xincai. com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王翔 | 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 元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 400- 8205369 | www.jiyufund. com.cn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陈祎彬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 | 上海市浦东新区平安财富大厦 7 楼 | 400-821- 9031 | http://www.lu funds.com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肖雯 |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 塔 33 层 | 020- 89629066 | www.yingmi.co m |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吴志坚 |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4、5 层 | 4008-909- 998 | |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邹保威 | 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 15 层 | 95118 | kenterui.jd.c om |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李楠 |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 院 6 号楼 15层 1501 室 | 北京市融新科技园 C 座 | 400- 1599288 | https://danju anapp.com/ |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毛淮平 |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号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 8 层 | 400-817- 5666 | www.amcfortun e.com |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马永谙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 400-080- 8208 | www.licaimofa ng.com |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 周峰 |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 268 号 6 层 (兴业证券大厦)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 268 号 6层(兴业证券大厦) | 95562-5 | http://www.xz futures.cn/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张皓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 层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 400-990- 8826 | http://www.ci ticsf.com/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李科 |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 融广场 16 层 |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 95510 | https://fund. sinosig.com/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白涛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 95515 | www.e- chinalife.com |
*上述机构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场内销售机构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客服电话:4008-058-058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冯适联系人:吴凌志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10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2]13
84 号文核准募集。一、基金类别混合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上市开放式三、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384 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20
12 年 11 月 12 日起至 2012 年 12 月 12 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德勤华永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546,108,56
3.81 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 156,458.02 份,募集户数为 6,536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2 月 18 日正式生效。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于 2013 年 2 月 1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 公告。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代销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发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断至收市的,前述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具体情况确定开始办理转换业务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转换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与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转换起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转换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本基金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办理场外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三、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00,000 元(含申购费)。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时,
投资人以金额申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每笔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
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单笔申购、追加申购起点金额为 0.1 元(含申购费),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系统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转换转出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持
有份额为 10 份;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每笔赎
回、转换转出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0.1 份,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为 0.1份。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赎回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基金账户中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低于上述最低赎回份额,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账户中该基金全部份额赎回时,不受上述最低赎回份额限制。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某笔赎回、转换转出等份额减少类业务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上述最低持有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申购、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场外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人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的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 费率 |
M<50 万 | 1.5% |
50 万≤M<200 万 | 0.8% |
200 万≤M<500 万 | 0.4% |
M≥500 万 | 每笔 1000 元 |
后端申购费用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年) | 费率 |
Y<1 | 1.8% |
1≤Y<2 | 1.0% |
2≤Y<3 | 0.6% |
Y≥3 | 0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续持有期 Y | 费率 |
Y<7 日 | 1.5% |
7 日≤Y<1 年 | 0.6% |
1 年≤Y<2 年 | 0.3% |
Y≥2 年 |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 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费用=10,000-10,000/(1+0.015)=147.78 元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 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8=8,734.24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8,734.24 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申购份额=10,000/1.128=8,865.25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到 8,865.25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
000 份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赎回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3%=34.44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34.44=11,445.5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
00 份一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45.56 元。
②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赎回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最新的公告或
招募说明书为准。
例 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 0.8%。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赎回费用=11,480×0.3%=34.44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0.8%=8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34.44-80.00=11,365.5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
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
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65.56 元。
例 3: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赎回费用=11,480×0.3%=34.44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5×1.0%=105.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34.44-105.00=10,340.56 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一
年后(未满 2 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申购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340.56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 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而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 易。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本基金自 2013 年 2 月 1 日起办理场内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业务办理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元;场内赎回本基金的数额限制,参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元) | 费率 |
M<50 万 | 1.5% |
50 万≤M<200 万 | 0.8% |
200 万≤M<500 万 | 0.4% |
M≥500 万 | 每笔 1000 元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申购费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其他情形下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6%。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
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0,000/(1+1.5%)=147.78 元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25 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赎回费率为 0.6%,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赎回费用=11,480×0.6%=68.88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68.88=11,411.12 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续持
有期不少于 7 日,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
金额为 11,411.12 元。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有关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及基金的冻结与解冻等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挖掘、筛选具有优秀商业模式的公司为主要投资策略,通过投资这类公司,力求获取当前收益及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符合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策略细分为资产配置策略,股票筛选策略、以及行业配置策略等,其中以“商业模式”优选为股票筛选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 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
标,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置策略的分析结论,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资产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其他金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为任何行业都存在具有优秀商业模式的公司,因此在行业配置策 略上将在长期采取相对均衡的策略,但基于优秀的商业模式通常伴随新的产业 价值链的再造、业务流程创新或新业务、新业态的出现而出现,因此,不可避 免地、新兴产业、转型产业乃至那些迎合消费者新价值诉求的行业,将涌现大 量优秀具有成功商业模式的公司。本基金将对新兴产业、消费升级、转型产业、服务业、科技信息行业、物流业等相关行业进行积极配置,同时,也积极挖掘 那些传统产业中商业模式持续保持优势,或不断创新的投资机会。
3、“商业模式”优选股票投资策略
(1)“商业模式”的内涵与范畴
商业模式体系由多个基本要素构成,并因研究视角、研究深度的不同,关 注的构成要素也就不同。基金管理人认为,关于商业模式,广为接受的概念是:商业模式是指一家公司的业务营运的内在逻辑,是一家公司如何执行战略以获 得核心竞争力的一系列框架安排,以使公司战略与执行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作用,因此,商业模式可以看作是公司战略在概念与架构上的具体实施,以及实施业 务运营的基础性安排,但绝非仅仅是对该业务营运的具体环节的详尽描述。
商业模式的一系列构成要素包括了公司的消费者目标群体、分销渠道、核心能力等等。仅仅强调某一要素是不能反映商业模式的内在逻辑的,比如商业模式并不是盈利模式。
商业模式对一家公司而言至关重要,公司之间的竞争,已经不是产品之间的竞争,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公司经营过程当中,商业模式也比技术创新更重要,因为相较之后者,商业模式才是公司能够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
(2)商业模式的分析框架与类型
构建一个好的商业模式框架其核心目的是为公司创造价值,以价值的视角,
可以将一个典型的商业模式运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面:价值主张、价值创造、价值获取。
a) 价值主张
价值主张表现为公司为其目标客户提供了什么,消费者为什么愿意购买,以及企业维持其竞争优势的基本方法:
——公司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
——目标或潜在的客户群;
——赢得客户与获取竞争优势的基本战略。
评价企业价值主张的优劣主要看其战略定位,一家提供与同行同质化产品与服务的公司,其价值主张是不具优势的,相反,只有那些为其客户提供更有价值的产品与服务的公司,其价值主张才具有优势。
b) 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
表现为公司将如何创造价值并传递给客户,以及公司竞争优势的的来源。
——公司拥有的资源和能力;
——组织构建:价值链、运营体系以及业务流程;
——公司在供应商、合作商以及客户的价值链中的地位。
公司的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应与其价值主张相匹配,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资源与能力,没有持续竞争优势,就很难实现其价值主张。
c) 价值获取
表现为公司如何获取收入以及利润
——收入模式与来源
——经济模式(收入、成本结构、利润获取等)
价值主张:
⮚ 公司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
⮚ 目标或潜在的客户群;
⮚ 赢得客户与获取竞争优势的基本战略。
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
⮚ 拥有的资源和能力;
⮚ 组织构建:价值链、运营体系以及业务流程;
⮚ 在供应商、合作商以及客户的价值链中的地位。
价值获取:
⮚ 收入模式与来源
⮚ 经济模式(收入、成本结构、利润获取 等)
一家公司要想获取超额收益或者哪怕是实现盈利,除了很强烈的价值主张以及成功的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外,必须应具有很好的收入模式和盈利模式。
价值主张、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这三个层面共同构成了商业模式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价值主张属于三个层次中更高更抽象的层面,注重公司战略定位;价值创造侧重于从企业特质和能力的角度,进行价值链挖掘,是商业模式成功的基石;而价值获取则是描述企业获取收入或利润的具体经营方法,是商业模式最终是否成功的标志。
以下列出涉及商业模式三个层面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此:
• 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以及如何提供(精品还是大众品等等,网购还是实体等等)
• 消费者以及潜在的目标群体(高端客户还是中低端客户等等)
• 核心战略(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集中战略等等)
• 分销渠道
• 客户关系
• 合作伙伴网络
• 公司拥有的资源(人力资源、创新、研发等等)
• 治理结构
• 收入模式
• 经济模式
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顺应信息技术进步、交易成本下降,客户需求多元化等要求,公司的商业模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日益激励的竞争与成功商业模式的快速复制迫使所有公司必须不断进行商业模式创新以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
按照各种不同维度可以把商业模式划分成各种不同类型:
按商业模式强调的层面不同可以划分为战略类商业模式、运营类商业模式、经济类商业模式等,战略类商业模式涉及企业的市场定位、组织边界、竞争优 势及其可持续性,相关变量包括价值创造、差异化、愿景和网络等;运营类商 业模式关注公司内部流程及构造问题,相关变量包括产品或服务交付方式、管 理流程、资源流、知识管理等;经济类商业模式是指“如何赚钱”的利润产生 逻辑,相关变量包括收益来源、定价方法、成本结构和利润等。
按照产业价值链角度分类,还可以分为单产业链集中商业模式、单产业一体化商业模式、多产业链整合模式、多产业链集中模式等等。具体而言,单产业链集中模式是指公司将自身的经营业务定位于原有产业价值链的某一个或几个价值创造环节上,或者是企业通过价值链创新在原有的产业价值链上增加了一个或几个新的价值创造环节,将公司的资源集中在某个业务环节做专做强,最大程度地发挥出独特自身优势。单产业一体化模式是指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覆盖了整条产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依靠产业链的整合协调获取竞争优势。多产业链整合模式是指在多个产业价值链上整合自身优势,业务范围涵盖多条产业价值链环节,依靠整合能力、协调能力创造竞争优势。多产业链集中模式是指将业务集中在多产业链的某一核心环节,或再造出新业务环节而能在多产业价值链条发挥集中战略,获取更大竞争优势和战略地位。
由于在公司具体运营中,优秀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而且往往是在某一个子环节上的关键创新或保持竞争优势就会为让公司胜出,业界也往往会用一些比较形象概念来描述概括优秀的商业模式,比较典型的有:
“刀架/刀片模式”是指利用某一“平台”意在提供廉价得近乎免费的产品,然后通过耗材、或者补给、或者服务,来获得真正丰厚的利润和收入,这种模
式广泛应用于传统行业。并在吉列公司成功而得名,类似的例子有绿山咖啡公 司以在成本价出售以吸引消费者,而 K 杯咖啡的利润率定的十分高; 亚马逊低 价的 Kindle 旨在促进了亚马逊公司网络数字商品的销售等等。免费增值模式 F reemium ( Free + Premium)指的是用免费服务吸引用户,然后通过增值服务, 将部分免费用户转化为收费用户,实现网站的收入。网购加实体店模式指既有 商店又有网上购物方式的销售手段,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优势资源相结合,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提高传统业务的效率和竞争力,实现真正的商业利润的一 种电子商务运作模式。其他商业模式还有如排除中间商的商业模式(Cutting o ut the middleman model)、直销模式(Direct sales model)等等。
本基金认为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一定由各个构成要素的整体协调使然,因此在评估一家公司商业模式是否优秀的过程中,除了关注其在价值层面或价值链上的某些环节的关键因素外,还应挖掘支撑这些关键要素的企业内部资源与能力等等。
(3)“商业模式”优选的原则与方法
为确定符合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范围并计算其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依据如下原则和方法确定符合该理念的上市公司。
a) 原则
本基金认为从所投资的标的公司中选择优秀的商业模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成功的商业模式通常具有相对的稀缺性、较难以模仿,并以实现企业价值,实现各方共赢为最终结果。因此,基金管理人将以定性的方式考察上市公司是 否具备稀缺性、较难以模仿的商业模式,并在某些业务流程、经济绩效方面能 量化的则进行量化。
⚫ 整体考察,但注重细节
商业模式是一个整体的、系统的概念,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组成因素,而 是强调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逻辑。如收入模式,向客户提供的产品与 服务,组织构建等,这些都是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全部。因此, 一方面,要用整体法(比如对价值涉及三个层面进行综合评判)来考察商业模 式的优劣,考察各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并综合考虑企业的资源与特质,以判 断其基于商业模式可最终发挥出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寻找成功的商业模式,
就是发现那些某些运营过程中的出色“子环节”,因此又要落实到细节,注重考虑具体商业模式的各个构成要素的独特性、创新性与适用性等等。
b)商业模式优选的方法
按照上述优选原则,本基金采用以价值视角划分的商业模式三层次分析框架,优选商业模式。具体筛选方法如下:
在筛选次序上,本基金以价值获取层面为先,后综合考察价值主张与价值创造两个层面,其中的原因是任何成功的商业模式最终都应体现在有一个成功的收入模式以及盈利模式,另外,价值获取层面的很多分析指标也多能客观量化。
⚫ 公司商业模式之价值获取体系
本基金主要采用主营收入增长率、主营收入的市场占有率(可比以及可获 得数据)等指标度量公司的收入获取的能力与增长质量;采用 ROE、主营业务 利润率、经营现金流/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以及经营现金流增长率等指标度量公 司盈利增长与质量;用销售、管理费用占主营收入比、研发、广告投入占比等 指标度量公司的成本结构等等。除此之外,本基金还将对公司收入来源的方式、盈利模式进行定性分析,以挖掘、甄别哪些是具有相对独特性、创新性等的模 式。本基金还将考虑某些特定商业模式的独特性,而给予收入、盈利模式不同 的考察周期,或者根据不同的商业模式,而给予各考察指标不同的权重,比如 对于某些需要前期投入,而盈利周期甚至是收入周期较长的某些互联网公司的 商业模式,会综合考察较为长期的财务周期,或采用长期平均指标度量公司业 绩,或前期给予收入指标较高权重,后期则给予盈利指标较高权重的方式等等。
⚫ 公司商业模式之价值主张与价值创造
本基金考察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消费者以及潜在的目标群体、核心战略、分销渠道、客户关系、合作伙伴网络以及公司所拥有的资源与能力、公司价值链、运营体系以及业务流程等组织构建等等是否具有竞争优势,以及在供应商、合作商以及客户的价值链中的地位是否强势等等。
商业模式的价值主张与价值创造层面以定性评价为主,但对于具体各构成 要素的评价,本基金也将结合多种量化指标度量,比如用存货、应收、应付款、预付、预收款占比及其周转率等指标度量公司运营效率以及在供应链、价值链 中的地位,等等。
本基金认为绝不能将各构成要素割裂开来分析,仍应重点考察商业模式各层次、各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与整合效果,比如公司资源与战略定位是否匹配等等。
(4)股票估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商业模式成功的公司可以享有较之同行的合理估值溢价,但以过高价格购买这些公司将会带来过高的机会成本。因此,本基金采用多种估值模型对股票进行估值,以选择价格合适的公司投资。
具体而言,本基金采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多种绝对估值模型,以及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PE、PB、PS)等相对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比较。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组合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6、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这些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四、投资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定期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交易部。
(6)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80%×沪深 300 指数+20%×中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沪深 300 指数选取了 A 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 300 只股票作为其成份股,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国债指数是一个全面反映国债市场(包括银行间、上交所、深交所)的综合性指数,也是债券品种中比较基准的参考。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 60%-95%,债券投资范围为 5%-40%,因此本基金对沪深 300 指数和中证国债指数分别赋予 80%和 2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适用于本基金存续的全部期间。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 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 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 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5)、(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10,926,274,723.07 | 92.35 |
其中:股票 | 10,926,274,723.07 | 92.35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234,103,521.82 | 1.98 |
其中:债券 | 234,103,521.82 | 1.98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618,474,646.20 | 5.23 |
8 | 其他资产 | 52,848,396.87 | 0.45 |
9 | 合计 | 11,831,701,287.96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109,016,512.50 | 0.93 |
C | 制造业 | 8,921,351,026.28 | 75.97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39,663,948.09 | 1.19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150,524,439.48 | 1.28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484,724,537.91 | 4.13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875,276,882.86 | 7.45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58,135,316.00 | 0.50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96,919,600.97 | 0.83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61,096,490.00 | 0.52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73,528.54 | 0.00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29,492,440.44 | 0.25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10,926,274,723.07 | 93.05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600703 | 三安光电 | 43,162,739 | 899,403,499.11 | 7.66 |
2 | 600690 | 海尔智家 | 26,192,548 | 594,046,988.64 | 5.06 |
3 | 002028 | 思源电气 | 12,979,773 | 593,435,221.56 | 5.05 |
4 | 601138 | 工业富联 | 25,889,776 | 445,821,942.72 | 3.80 |
5 | 688008 | 澜起科技 | 5,321,565 | 361,084,158.40 | 3.07 |
6 | 002120 | 韵达股份 | 26,136,036 | 309,189,305.88 | 2.63 |
7 | 300308 | 中际旭创 | 5,231,200 | 308,117,680.00 | 2.62 |
8 | 002223 | 鱼跃医疗 | 9,494,496 | 302,304,752.64 | 2.57 |
9 | 000810 | 创维数字 | 15,615,972 | 296,078,829.12 | 2.52 |
10 | 688099 | 晶晨股份 | 3,333,440 | 273,421,772.80 | 2.33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28,508,242.19 | 0.24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203,001,602.74 | 1.73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203,001,602.74 | 1.73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2,593,676.89 | 0.02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234,103,521.82 | 1.99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 (张)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210322 | 21 进出 22 | 1,000,000 | 101,369,342.47 | 0.86 |
2 | 180211 | 18 国开 11 | 500,000 | 51,459,657.53 | 0.44 |
3 | 220216 | 22 国开 16 | 500,000 | 50,172,602.74 | 0.43 |
4 | 019638 | 20 国债 09 | 280,000 | 28,508,242.19 | 0.24 |
5 | 110081 | 闻泰转债 | 22,830 | 2,593,676.89 | 0.02 |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未见其他发行主体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3,012,118.58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41,047,867.48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8,788,410.81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52,848,396.87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10081 | 闻泰转债 | 2,593,676.89 | 0.02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
1 | 600703 | 三安光电 | 396,580,651.11 | 3.38 | 非公开发行流通受 限 |
2 | 688099 | 晶晨股份 | 153,261,400.00 | 1.31 | 大宗交易购入流通 受限 |
3 | 688008 | 澜起科技 | 83,380,900.00 | 0.71 | 大宗交易购入流通 受限 |
3 | 688008 | 澜起科技 | 31,918,079.20 | 0.27 | 询价转让流通受限 |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12 月 18 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23 年3 月 31 日。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3 年第 1 季度 | 9.06% | 0.83% | 3.88% | 0.68% | 5.18% | 0.15% |
2022 年 度 | -24.33% | 1.43% | -16.90% | 1.02% | -7.43% | 0.41% |
2021 年度 | 6.19% | 1.08% | -2.80% | 0.94% | 8.99% | 0.14% |
2020 年度 | 72.10% | 1.54% | 22.40% | 1.14% | 49.70% | 0.40% |
2019 年度 | 60.10% | 1.23% | 29.44% | 0.99% | 30.66% | 0.24% |
2018 年度 | -1.59% | 1.59% | -19.20% | 1.07% | 17.61% | 0.52% |
2017 年度 | 0.88% | 0.90% | 16.73% | 0.51% | -15.85% | 0.39% |
2016 年度 | -1.64% | 1.55% | -8.32% | 1.12% | 6.68% | 0.43% |
2015 年度 | 57.88% | 2.44% | 7.36% | 1.99% | 50.52% | 0.45% |
2014 年度 | 45.64% | 1.20% | 42.92% | 0.97% | 2.72% | 0.23% |
2013 年度 | 2.96% | 1.32% | -6.35% | 1.12% | 9.31% | 0.20% |
2012 年 12 月 18 日 (基金合同生效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止 期间 | 465.37% | 1.47% | 73.96% | 1.13% | 391.41% | 0.34% |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 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22、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