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与赞助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的内部控制,加强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公司以公司名义在帮助社会抵抗自然灾害、构建和谐生态环境、救助危困群体、增加社会福利等公益性社会活动中捐赠公司财产的行为。
“对外赞助”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公益性赞助。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本制度规定负责对外捐赠和赞助项目的审批。
第五条 后勤管理部负责对外捐赠和赞助项目的执行,具体包括:
(一)负责处理对外捐赠和赞助事项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组织编制对外捐赠和赞助方案;
(三)负责对外捐赠和赞助方案的执行、监督;
(四)负责对外捐赠和赞助资料的归档。
第六条 财务管理中心依据国家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的财务处理。
第三章 对外捐赠和赞助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及赞助。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借捐赠或赞助的名义为家人或亲戚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将捐赠和赞助财产挪作他用。
第九条 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和赞助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
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和赞助。
第十条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决定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同时必须诚实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和赞助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下列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和赞助: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的类型:
1、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2、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学业的救济、救助款项或实物资产。
3、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4、公益性赞助,指具有公益性捐赠的性质,但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的赞助支出。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第十四条 对与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和赞助。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部在对外捐赠和赞助事项获批后,若需签署协议的,则依照公司相关规定与对方签署协议。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取得合规票据或相应资料依据。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同一性质、同一对象的对外捐赠和赞助,一般情况下年内不重复发生。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事项完成后,后勤管理部应及时取得合规票据并提交财务管理中心,同时将相关资料归档。
第四章 对外捐赠和赞助的决策程序、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的审批权限:
1、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捐赠和赠与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捐赠和赠与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实施;
3、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的金额未超过董事会权限的由公司总裁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进行对外捐赠和赞助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上述第 1 项或者第 2 项的规定。已经按照第 1 项或者第 2 项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包括现金和实物资产,由发起部门组织编制《对外捐赠和赞助方案》,报后勤管理部审核,并报总裁指定授权人士审核后,按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取得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