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董事會公佈買方,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已訂立買賣協議,同意向賣方購買股份,佔 Taspack 已發行股本的 75%。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佈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佈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終止須予披露交易
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董事會公佈買方,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已訂立買賣協議,同意向賣方購買股份,佔 Taspack 已發行股本的 75%。
於本公司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的公佈(「四月公佈」)及二零零七年五月十日的通函(「通函」)中披露,根據買賣協議,買賣股份須待先決條件達成後方可完成。買賣協議中訂明,倘先決條件未能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三十日前達成,買方或賣方可按其選擇,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退出買賣協議。買方及賣方預期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三十日前不能達成所有先決條件。因此,買方及賣方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訂定書面協議,終止買賣協議。
除非本文另有釋義,大寫字母的詞語均與四月公佈的涵義一致。本公佈為根據上市規則第 14.36 條所規定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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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二零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董事會公佈買方,本公司之全資附屬公司,已訂立買賣協議,同意向賣方購買股份,佔 Taspack 已發行股本的 75%。
(i) 於四月公佈及通函中詳述,根據買賣協議,買賣股份須待先決條件達成後方可完成,當中包括於完成盡職審查後三個星期內釐定協定價值。協定價值按下列兩個價值的簡單平均數的 75%:
(a) Taspack 於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的經審核綜合有形資產淨值,扣除該等物業的價值及就物業、廠房及設備的目前市值調整;及
(b) Taspack 於截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財政年度扣除不正常、特殊或非經常性收入及開支後的經審核除稅後綜合純利的六倍。
倘先決條件未能於二零零七年九月三十日前達成,買方或賣方可按其選擇,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退出買賣協議。於本公佈日期,買方已完成先決條件中的財務及法律盡職審查。經由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對 Xxxxxxx 的盡職審查完成後,結果顯示財務盡職審查未能達到買方的要求。於會計師事務所提交最後盡職審查報告後,買賣雙方均再磋商協定價值,但未能達至共識。因此買方及賣方於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訂定書面協議,終止買賣協議。
董事會考慮到財務盡職審查的結果,及雙方均未能同意協定價值,終止買賣協議符合本公司的利益,並且公平及合理。董事會不認為終止買賣協議,將會對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引起任何重大負面或其他影響。
本公佈為根據上市規則第 14.36 條所規定而出。
承董事會命
星光集團有限公司主席
xxx
香港,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一日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之董事會成員如下:-
執行董事:xxxxxxx女士 xxx先生xxx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xxx先生
xxxxx紳士譚競正先生
*僅供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