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公司經理之「PGIM保德信高成長基金」等十一檔基金,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部分條文暨公開說明書相關內容,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核准,特 此公告。
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中華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111)保信字第 0394 號
主 旨:本公司經理之「PGIM保德信高成長基金」等十一檔基金,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契約部分條文暨公開說明書相關內容,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核准,特此公告。
說 明:
一、 旨揭十一檔基金,包括「PGIM保德信高成長基金」、「PGIM保德信金滿意基金」、「PGIM保德信亞太基金」、「PGIM保德信店頭市場基金」、「PGIM保德信大中華基金」、「PGIM保德信中小型股基金」、「PGIM保德信瑞騰基金」、「PGIM保德信金xx基金」、「PGIM保德信美國投資級企業債券基金」、「PGIM保德信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以及「PGIM保德信中國好時xx基金」。
二、 旨揭修訂事項業經金管會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47970號函核准,修正後條文於本公司公告之翌日起生效。
三、 本次主要修訂事項如下:
(一) 「PGIM保德信高成長基金」、「PGIM保德信金滿意基金」、「PGIM保德信亞太基金」、「PGIM保德信店頭市場基金」、「PGIM保德信大中華基金」、「PGIM保德信中小型股基金」、「PGIM保德信金xx基金」以及「PGIM保德信中國好時xx基金」共8檔基金,因應法規修正及增加操作彈性,放寬基金投資承銷股票比率限制。
(二) 「PGIM保德信瑞騰基金」及「PGIM保德信金xx基金」配合實務作業,爰修訂基金營業日定義;為增加操作彈性,增訂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投資及提高非投資等級債券之投資上限。
(三) 「PGIM保德信美國投資級企業債券基金」及「PGIM保德信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為因應操作需求,增訂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投資。
(四) 「PGIM保德信亞太基金」、「PGIM保德信大中華基金」、「PGIM保德信美國投資級企業債券基金」、「PGIM保德信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以及「PGIM保德信中國好時xx基金」共五檔基金,依實務作業修訂淨值計算之取價來源及順序。
(五) 「PGIM保德信高成長基金」、「PGIM保德信亞太基金」、「PGIM保德信店頭市場基金」、「PGIM保德信大中華基金」、「PGIM保德信中小型股基金」、「PGIM保德信金xx基金」、「PGIM保德信美國投資級企業債券基金」、「PGIM保德信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以及「PGIM保德信中國好時xx基金」共九檔基金,依據信託契約範本增訂基金應公告事項。
四、 依據金管會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06568號函規定,未經召開受益人會議而修改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投資範圍或方針,應於信託契約修正內容施行前30日公告及通知受益人,爰訂定各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四條修訂事項於112年2月2日起施行。
五、 本公告查詢網站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xxxxx://xxx.xxxxx.xxx.xx)及本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x);基金公開說明書查詢網站為公開資訊觀測站
(xxxxx://xxxx.xxxx.xxx.xx)及本公司網站。六、 各基金信託契約修訂前後對照表如下:
(一) PGIM保德信高成長基金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針及範圍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針及範圍 | |
第七項第十一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第七項第十一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爰放寬投資承銷股票 比率限制。 |
第七項第十二款 |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 | 第七項第十二款 |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 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爰放寬投資承銷股票 比率限制。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公告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公告 | |
第二項第八款 | 發生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款所訂之特殊情形而不受同條項第(一)款原訂投資比例限制之情事,及特殊情形結束後。 | (新增) | 配合金管會 110 年 9 月 9 日金管證 投 字 第 1100350763 號函 之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辦理。 |
(二) PGIM保德信金滿意基金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金方 針及範圍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金方 針及範圍 | |
第七項第十三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第七項第十三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爰放寬投資承銷股票 比率限制。 |
第七項第十四款 |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 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 | 第七項第十四款 |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 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爰放寬投資承銷股票 比率限制。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公告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公告 | |
第二項第八款 | 發生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款所訂之特殊情形而不受同條項第(一)款原訂投資比例限制之情事,及特殊情形結束後。 | (新增) | 配合金管會 110 年 9 月 9 日金管證 投 字 第 1100350763 號函 之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辦理。 |
(三) PGIM保德信亞太基金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第十一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針及範圍 | 第十一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針及範圍 | |
第八項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 | 第八項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 | 依據證券投資信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第十一款 | 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第十一款 | 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爰放寬投資承銷股票 比率限制。 |
第八項第十二款 |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 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 | 第八項第十二款 |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 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爰放寬投資承銷股票 比率限制。 |
第十四條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第十四條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
第三項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 算,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時差問題,相關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計算日),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 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孚特(Refinitiv)、x x資訊 (Bloomberg)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 之收盤價格為準;認購 | 第三項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 算,應依同業公會所擬定,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時差問題,相關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計算日),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 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含承銷股票)、受益憑 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國外受託保管 機 構 或 x x 資 訊 (Bloomberg),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 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 | 1. 配 合 路 透 社 (Reuters) 資訊系 統更名為路孚特 (Refinitiv)資訊系統,爰調整名稱。 2.另依據 110 年 9 月 1 日金管證投 字第 1100363392 號函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 準,爰增訂持有之國外股票或債券於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時之取價方式,另配合實務作業及旗下基金作業一致,爰修改國外資產取價來源順序,並將原第 1款受益憑證、基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已上市或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準用上開規定。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久無 報價與成交資訊、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者,以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二) 債券: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 由 路 孚 特 (Refinitiv) 、xx資訊 (Bloomberg),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基準,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後買價與賣價 之中間值、最後買價、最後成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持有之債券暫停交易、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或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者,以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三) 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 | 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準;認購已上市或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準用上開規定。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 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二) 上市或上櫃債券: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 資訊 (Bloomberg)、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債券承 銷 商 或 路 透 社 (Reuters),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基準,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後成交價格、最後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加計至計算日 止 應 收 之 利 息 為準。如持有之債券暫停交易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三)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 發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投 | x股份、投資單位之資產取價方式移列至第 3 款規定之。 3.刪除「其他投資標的」,其後款次前移。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份及投資單位:上市、 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 國 時 間 下 午 二 點前 , 依 序 由 路 孚 特 (Refinitiv) 、xx資訊 (Bloomberg),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經理公司以暫停交易前最近收盤價格計算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非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可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通知或公告之最近淨值為準。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 通 知 或 公 告 淨 值者,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如暫停期間無 通 知 或 公 告 淨 值者,則以最近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四) 證券相關商品: 1、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 (Bloomberg) 或路孚特(Refinitiv), | 資單位:以計算日中華民 國 時 間 下 午 二 點前,可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通知或公告前 一 營 業 日 之 淨 值 為 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淨值者,則以最近之淨值為準。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者,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則以最近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四) 其他投資標的:上市或 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 國 時 間 下 午 二 點前, 依序由xx資訊 (Bloomberg)、國外受託保 管 機 構 或 路 透 社 (Reuters),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為準;未上市或未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 x x 資 訊 (Bloomberg)、國外受託 保管機構、交易對手或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所取得各證券相關商品集中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之;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路 孚特(Refinitiv)或交易對手,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格、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2、期貨:以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 (Bloomberg)或路孚 特(Refinitiv),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若無前一營業 日結算價格者,則 | 路透社 (Reuters),所取 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格、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五) 證券相關商品: 1、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 (Bloomberg)、國 外受託保管機構或路透社 (Reuters),所取得各證券相關商品集中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之;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交易對手或路透社 (Reuters),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 者,則依序以最近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以最近之結算價格為之。 3、遠期外匯合約: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 由 路 孚 特 (Refinitiv)、xx資訊 (Bloomberg),所取得各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算日當日各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五)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孚特(Refinitiv)、xx 資 訊 (Bloomberg)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孚特(Refinitiv) 、x x 資 訊 (Bloomberg)、國外受託 | 收盤價格、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2、期貨:以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 (Bloomberg)、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路 透社(Reuters) ,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若無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者,則以最近之結算價格為之。 3、遠期外匯合約: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 由 路 透 社 (Reuters) 、xx資訊 (Bloomberg) 或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取得各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算日當日各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 之。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保 管 機 構 或 交 易 對 手,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格、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 (六)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 x 資 訊 (Bloomberg) 、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路透社 (Reuters),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準; 未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 x x 資 訊 (Bloomberg)、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交易對手或 路透社 (Reuters),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格、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 代之。 | |||
第二十七條 | 幣制 | 第二十七條 | 幣制 | |
第二項 | x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計算,先按計算日取得中華民國前一營業日最接近下午四點之路孚特(Refinitiv)所示各該外幣對美金之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再按計 算日取得中華民國前一營業 | 第二項 | x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計算,先按計算日取得中華民國前一營業日最接近下午四點之路透社(Reuters)所示各該外幣對美金之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再按計算 日取得中華民國前一營業日 | 配 合 路 透 社 (Reuters) 資訊系 統更名為路孚特 (Refinitiv)資訊系統,爰調整名稱。 |
x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日外匯市場所示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如計算日無法取得路孚 特(Refinitiv) 所提供前一營業日之外幣匯率時,以xx資訊(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幣匯率為準,如計算日亦無法取得xx資訊(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匯率者,以中華民國外匯市場之前一營業日匯率計算。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匯率時,則依上述取得匯率之時間及方式計算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但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率,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 準。 | 外匯市場所示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如計算日無法取得路透社 (Reuters)所提供前一營業日之外幣匯率時,以xx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幣匯率為準,如計算日亦無法取得xx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匯率者,以中華民國外匯市場之前一營業日匯率計算。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匯率時,則依上述取得匯率之時間及方式計算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但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率,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 準。 | |||
第三項 | 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變更如下,前項規定不再適用: 先依路孚特(Refinitiv) 所提供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各該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如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 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 | 第三項 | 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變更如下,前項規定不再適用: 先依路透社(Reuters)所提供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各該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如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 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 | 配 合 路 透 社 (Reuters) 資訊系 統更名為路孚特 (Refinitiv)資訊系統,爰調整名稱。 |
x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收盤匯率時,則依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點至四點三十分之間所取得最接近四點之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但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於外幣換算為美金時,如計算 日 無 法 取 得 路 孚 特 (Refinitiv)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幣匯率時,則以路孚 特(Refinitiv) 所提供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如仍無法取得 時 , 則 以 x x 資 訊 (Bloomberg)所提供並依序 可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 收盤匯率時,則依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點至四點三十分之間所取得最接近四點之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但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於外幣換算為美金時,如計算 日 無 法 取 得 路 透 社 (Reuters)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幣匯率時,則以路透 社(Reuters)所提供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如仍無法取得 時 , 則 以 x x 資 訊 (Bloomberg)所提供並依序 可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 |||
第二十八條 | 資料、通知及公告 | 第二十八條 | 資料、通知及公告 | |
第四項第六款 | 發生本契約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訂之特殊情形而 不受同條項第(三)款原訂投資比例限制之情事,及特殊情形結束後。 | (新增) | 配合金管會 110 年 9 月 9 日金管證 投 字 第 1100350763 號函 之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辦理。 |
(四) PGIM保德信店頭市場基金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第七項第十三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第七項第十三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爰放寬投資承銷股票 比率限制。 |
第七項第十四款 |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 | 第七項第十四款 |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 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爰放寬投資承銷股票 比率限制。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公告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公告 | |
第二項第八款 | 發生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二)款所訂之特殊情形而不受同條項第(一)款原訂投資比例限制之情事,及特殊情形結束後。 | (新增) | 配合金管會 110 年 9 月 9 日金管證 投 字 第 1100350763 號函 之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辦理。 |
(五) PGIM保德信大中華基金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針及範圍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針及範圍 | |
第八項第十一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第八項第十一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爰放 寬投資承銷股票比率限制。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第八項第十二款 |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 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 | 第八項第十二款 | 經理公司經理之全部基 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爰放寬投資承銷股票 比率限制。 |
第二十條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第二十條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
第三項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 算,應依同業公會擬定並經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時差問題,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計算日),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 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孚特(Refinitiv)、x x資訊 (Bloomberg)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準;認購已上市或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準用上開規定。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久無報價與成 交資訊、市場價格無法 | 第三項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 算,應依同業公會擬定並經金管會核定之計算標準辦理之,該計算標準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揭露。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時差問題,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計算日),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 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 (含承銷股票)、基金受 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存託憑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或xx資訊 (Bloomberg),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準;認購已上市或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準用上開規定。如持有之 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 | 1. 配 合 路 透 社 (Reuters) 資訊系 統更名為路孚特 (Refinitiv)資訊系統,爰調整名稱。 2.另依據 110 年 9 月 1 日金管證投 字第 1100363392 號函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 準,爰增訂持有之國外股票或債券於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時之取價方式,另配合實務作業及旗下基金作業一致,爰修改國外資產取價來源順序,並將原第 1款 基金受益憑 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之資產取價方式移列至第 3 款規定之。 3.刪除「其他投資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反映公平價格者,以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評 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二) 債券: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 由 路 孚 特 (Refinitiv) 、xx資訊 (Bloomberg),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基準,加計至計算日前 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後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最後買價、最後成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持有之債券暫停交易、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或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者,以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三) 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上市、 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 序 由 路 孚 特 (Refinitiv) 、xx資訊 (Bloomberg),所取得各 | 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 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二) 上市或上櫃債券: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 訊(Bloomberg)、國外受託保管機構、債券承銷商或路透社(Reuters),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基準,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後成交價格、最後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持有之債券暫停交易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三) 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 行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可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通知或公告前一營業日之淨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淨值者,則以最近之淨值為準。如持有之 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 | 標的」以及非本基金投資範圍之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 券」,其後款次前移。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 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經理公司以暫停交易前最近收盤價格計算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非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可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通知或公告之最近淨值為準。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者,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則以最近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四) 證券相關商品: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 序 由 x x 資 訊 (Bloomberg)或路孚特 (Refinitiv),所取得各證券相關商品集中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之;非集中交 易市場交易者,以計 | 者,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者,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則以最近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四) 其他投資標的:上市或 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 序 由 x x 資 訊 (Bloomberg)、國外受託保 管 機 構 或 路 透 社 (Reuters),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為準;未上市或未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交易對手或路透社(Reuters),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格、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五) 證券相關商品: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中華民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路孚特(Refinitiv)或交易對手,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格、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2.期貨:以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或路 孚特(Refinitiv),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若無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者,則以最近之結算價格為之。 3.遠期外匯合約: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 孚特(Refinitiv)、xx資訊 (Bloomberg),所取得各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算日當日各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 之遠期匯率時,得以 | 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 序 由 x x 資 訊 (Bloomberg)、國外受 託保管機構或路透社 (Reuters),所取得各證券相關商品集中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之;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交易對手或路透社 (Reuters),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格、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2.期貨:以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國 外受託保管機構或路透社(Reuters),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結算價 格為準,以計算契約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 利得或損失,若無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者,則以最近之結算價格為之。 3.遠期外匯合約: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 透社(Reuters)、xx資訊 (Bloomberg) 或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取得各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算日當日各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六)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 (Bloomberg)、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路透社 (Reuters),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國外 受託保管機構、交易對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手或路透社(Reuters),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 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格、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 代之。 | ||||
第三十條 | 幣制 | 第三十條 | 幣制 | |
第二項 | x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計算,先按計算日取得中華民國前一營業日最接近下午四點之路孚特(Refinitiv)所示各該外幣對美金之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再按計算日取得中華民國前一營業日外匯市場所示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如計算日無法取得路孚 特(Refinitiv) 所提供前一營業日之外幣匯率時,以xx資訊(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幣匯率為準,如計算日亦無法取得xx資訊(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匯率者,以中華民國外匯市場之前一營業日匯率計算。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匯率時,則依上述取得匯率之時間及方式計算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但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 定交易銀行間之匯率,其匯 | 第二項 | x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計算,先按計算日取得中華民國前一營業日最接近下午四點之路透社(Reuters)所示各該外幣對美金之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再按計算日取得中華民國前一營業日外匯市場所示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如計算日無法取得路透社 (Reuters)所提供前一營業日之外幣匯率時,以xx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幣匯率為準,如計算日亦無法取得xx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匯率者,以中華民國外匯市場之前一營業日匯率計算。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匯率時,則依上述取得匯率之時間及方式計算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但基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 定交易銀行間之匯率,其匯 | 配 合 路 透 社 (Reuters) 資訊系 統更名為路孚特 (Refinitiv)資訊系統,爰調整名稱。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 準。 | 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 準。 | |||
第三項 | 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變更如下,前項規定不再適用: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為新臺幣,或以新臺幣換算為外幣,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先依路孚特 (Refinitiv) 所提供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各該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如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匯率時,則依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點至四點三十分之間所取得最接近四點之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但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於外幣換算為美金時,如計算 日 無 法 取 得 路 孚 特 (Refinitiv)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幣匯率時,則以路孚 特(Refinitiv) 所提供最近之 | 第三項 | 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本基金國外資產淨值之匯率兌換變更如下,前項規定不再適用: 本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為新臺幣,或以新臺幣換算為外幣,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先依路透社 (Reuters)所提供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各該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如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匯率時,則依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點至四點三十分之間所取得最接近四點之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但基金保管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於外幣換算為美金時,如計算 日 無 法 取 得 路 透 社 (Reuters)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幣匯率時,則以路透社 (Reuters)所提供最近之收盤 | 配 合 路 透 社 (Reuters) 資訊系 統更名為路孚特 (Refinitiv)資訊系統,爰調整名稱。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收盤匯率為準;如仍無法取得 時 , 則 以 x x 資 訊 (Bloomberg) 所提供並依序可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 率、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 匯率為準;如仍無法取得時 , 則 以 x x 資 訊 (Bloomberg) 所提供並依序可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 率、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及公告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及公告 | |
第二項第八款 | 發生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三)款所訂之特殊情形而不受同條項第(二)款原訂投資比例限制之情事,及特殊情形結束後。 | (新增) | 配合金管會 110 年 9 月 9 日金管證 投 字 第 1100350763 號函 之海外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 契約範本辦理。 |
(六) PGIM保德信中小型股基金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針及範圍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針及範圍 | |
第七項第十三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第七項第十三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爰放寬投資承銷股票 比率限制。 |
第七項第十四款 |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 | 第七項第十四款 |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 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爰放 寬投資承銷股票比率限制。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公告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公告 | |
第二項 | 發生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 | (新增) | 配合金管會 110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第八款 | 第(三)款所訂之特殊情形而 不受同條項第( 一) 款及第 (二)款原訂投資比例限制之情事,及特殊情形結束後。 | 年 9 月 9 日金管證 投 字 第 1100350763 號函 之國內開放式股票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 辦理。 |
(七) PGIM保德信瑞騰基金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 定義 | 第一條 | 定義 | |
第十二款 | 營業日:指本國證券交易 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所定銀行之共同營業日。 | 第十二款 | 營業日: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 配合本基金為僅投資國內,為依基金實務作業,爰修訂營業日定 義。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 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政府債券、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到 期日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無到期日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及經金管會核准募集之不動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政府債券、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 託受益證券。原則上,本基 | 依金管會 110 年 3 月 31 日金管證投 字 第 1100335023B 號 令增訂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為投資標的。另將後段文字移列至第 2 項。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 金投資於買賣斷債券之總 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含)。前述投資總額之比例,如因相關法令嗣後修正者,從其 規定。 | |||
第二項 | 原則上,本基金投資於買賣斷債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 (含)。前述投資總額之比 例,如因相關法令嗣後修正者,從其規定。本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惟投資之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本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 述投資比例限制。 | (新增) | 原第 1 項文字移列,另依金管會 111 年 1 月 28 日金 管 證 投 字 第 11003656981 號 令,業已開放債券型基金得投資非 投 資 等 級 債 券,爰增訂本款。 | |
第三項 | 前述所稱「非投資等級債 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如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為投資等級債券。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1、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 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 | (新增) | 金管會 111 年 1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 第 11003656981 號 令,業已開放債券型基金得投資非 投 資 等 級 債 券,爰增訂本款。 |
條次 | 修訂後xx | x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 定等級。 2、第 1 點以外之債券:該債 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 此限。 | ||||
第八項第十三款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第六項第十三款 | 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符合金管會所規 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因本基金部分資產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依第 14 條第 1項規定辦理,爰刪除後段文字。 |
第八項第十四款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 | 第六項第十四款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 因本基金部分資產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有 關信用評等之規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十,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上開次順位金融債券應符合金 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 級以上; | 定依第 14 條第 1項規定辦理,爰刪除後段文字。 | ||
第八項 第二十二款 | 投資於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 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並應以國內之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或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機構募集發行者為限; | (新增) | 依金管會110 年3 月 31 日金管證投字 第 1100335023B 號 令增訂投資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之限制,並因本基金僅得投資國內,爰限制應以國內之銀行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或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機構募集發行者為限。其 後款次後移。 | |
第九項 | 第八項第( 五) 款所稱各基金,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 | 第七項 | 第六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包括經理公司募集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期貨信託基金;第(十五)款 至第(十七)款不包括經金管會核定為短期票券之金 額。 | 配合引用項次調整 酌 修 部 分 文 字,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修正理由已說明短期票 券亦應列入投資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比例計算,爰予 修正。 | ||||
第十項 | 第八項第( 八) 款至第( 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至第(二十二)款規定比例之限制及該項所述之信用評等,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 規定。 | 第八項 | 第六項第( 八) 款至第( 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至第(二十 一)款規定比例之限制及該項所述之信用評等,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 者,從其規定。 | 配合引用項款次調整酌修部分文字。 |
第十一項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八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八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該項限制。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券。 | 第九項 | 經理公司有無違反本條第六項各款禁止規定之行為,以行為當時之狀況為準;行為後因情事變更致有本條第六項禁止規定之情事者,不受該項限制。但經理公司為籌措現金需處分本基金資產時,應儘先處分該超出比例限制部分之證 券。 | 配合引用項次調整 酌 修 部 分 文 字。 |
(八) PGIM保德信金xx基金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 定義 | 第一條 | 定義 | |
第十二款 | 營業日:指本國證券交易 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所定銀行之共同營業日。 | 第十二款 | 營業日: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所定銀行之營業日。 | 配合本基金為國內xx型基金,為依 基 金 實 務 作 業,爰修訂營業日 定義。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 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 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 | 第一項 |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 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 | 依金管會 110 年 3 月 31 日金管證投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興櫃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臺灣存託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政府公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無到期日次 順位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無到期日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以下略) | 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興櫃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臺灣存託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政府公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以下略) | 字第 1100335023B 號令增訂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為投資標的。 | ||
第一項第三款 | x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 債券,惟投資之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本目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 限制。 | (新增) | 金管會 111 年 1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003656981 號令,業已開放xx型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爰增訂本款。 | |
第一項 | 前述第(三)款所稱「非投資 | (新增) | 金管會 111 年 1 月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第五款 | 等級債券」,係指下列債券, 惟如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為投資等級債券。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 「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 時,從其規定: 1. 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 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 2. 第 1 點以外之債券:該債 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 此限。 | 28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003656981 號令,業已開放xx型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爰增訂本款。 | ||
第一項第六款 | 前述第(四)款所謂「本益比」係指每股市價除以每股稅後盈餘所得比率,其中計算第 (四)款第 1 目之本益比時, 其市價的認定以買進當時價 | 第一項第四款 | 前述第(三)款所謂「本益比」係指每股市價除以每股稅後盈餘所得比率,其中計算第(三)款第1 目之本 益比時,其市價的認定以 | 配合引用款次調整,爰修訂文字。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格為準,計算第 2 目之本益比時,其市價的認定以交易前一個月最後營業日之收盤價格為準;每股稅後盈餘則以上市或上櫃公司最近年報公佈後之財務報表為計算基礎,即年報公佈後次月底更新之每股稅後盈餘。如所投資之股票於重新計算時不符合前述投資標準時,經理公司應於重新計算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標準。 | 買進當時價格為準,計算第 2 目之本益比時,其市價的認定以交易前一個月最後營業日之收盤價格為準;每股稅後盈餘則以上市或上櫃公司最近年報公佈後之財務報表為計算基礎,即年報公佈後次月底更新之每股稅後盈餘。如所投資之股票於重新計算時不符合前述投資標準時,經理公司應於重新計算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標 準。 | |||
第七項第八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及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 | 第七項第八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及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總額之百分之十。上開次順位公司債應 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 評等等級以上; | 因本基金部分資產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依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爰刪除後段文字。 |
第七項第十三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 三; | 第七項第十三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 之一;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爰放寬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投資承銷股票比 率限制。 | ||||
第七項第十四款 |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 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 | 第七項第十四款 | 經理公司經理之所有基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爰放寬投資承銷股票比 率限制。 |
第七項 第二十三款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第七項 第二十三款 | 投資任一銀行所發行股票及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上開次順位 金融債券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 上; | 因本基金部分資產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有關信用評等之規定依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爰刪除後段文字。 |
第七項 第二十五款 | 投資於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 ( 含無到期日次順位公司 債、無到期日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並應以國內之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 業、期貨業或金融控股公司 | (新增) | 依金管會 110 年 3 月 3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100335023B 號令增訂投資無到期日次順位債券之限制,並因本基金僅得投資國 內,爰限制應以國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等金融機構募集發行者為 限; | 內 之 銀 行 銀 行 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或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機構募集發行者為限。其後款次後 移。 | |||
第九項 | 第七項第(八)至第(十四)款、第(十六)至第(十九)款及第(二十二)至第(二 十五)款規定比例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 第九項 | 第七項第(八)至第(十四)款、第(十六)至第 (十九)款及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款規定比例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 定。 | 配合引用款次調整,酌修文字。 |
(九) PGIM保德信美國投資級企業債券基金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針及範圍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針及範圍 | |
第一項 |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 | 第一項 |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 | 依據證券投資信 |
第二款第一目 | 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 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 第二款第一目 | 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 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 託基金管理辦法 (以下稱「基金管理辦法」) 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增訂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 能力之債券(含應 |
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 吸收能力之債券(含應急可 轉 換 債 券 (Contingent | 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符合美國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 外發行之公司債,並應符合 | 急可轉換債券 (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及具總損失吸收能力 | 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 Xxxx) 及具總損 失 吸 收 能 力 | ||
(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債券) 及符合美國Rule 144A 規定之債 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 | (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 債券)為可投資標 | |||
之公司債,並應符合金管會 | 的。 | |||
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 ||||
第一項第四款 | x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惟其投資總額不得超 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 | 第一項第四款 | x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 x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 | 配合 111 年 1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 第 11003656981 |
二十,其餘所投資之債券應 | 十,其餘所投資之債券應符 | 號令,爰將「高 | ||
符合金管會所訂信用評等等 | 合金管會所訂信用評等等級 | 收益債券」一詞 | ||
級以上。 | 以上。 | 修訂為「非投資 | ||
等級債券」。 | ||||
第一項第五款 | 前述第(四)款所稱「非投資 等級債券」,係指下列債券; 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 | 第一項第五款 | 前述第(四)款所稱「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債 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 | 配合 111 年 1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 第 11003656981 |
者,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 | 若任一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 | 號令,爰將「高 | ||
定為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 | 投資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 | 收益債券」一詞 | ||
即為投資等級債券。如有關 | 高收益債券。如有關法令或 | 修訂為「非投資 | ||
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 | 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益 | 等級債券」。 | ||
「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以下略) | 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以下略) | |||
第八項 | 不得投資於股票、具股權性 | 第八項 | 不得投資於股票、具股權性 | 1. 依據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明訂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為可投資標的。 2. 另將投資比例 |
第一款 | 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 | 第一款 | 質之有價證券及結構式利率 | |
商品;但轉換公司債、附認 | 商品;但轉換公司債、附認 | |||
股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 | 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 | |||
由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 | 在此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 | |||
能力之債券不在此限;持有 |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 |||
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 | 分之十; 持有之轉換公司 | |||
司債及交換公司債於條件成 | 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 | |||
就致轉換、認購或交換為股 | 公司債於條件成就致轉換、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票者,應於一年內調整至符 合規定; | 認購或交換為股票者,應於 一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限制規定移至 本條項第 8 款。 | ||
第八項 | 投資於轉換公司債、附認股 | (新增) | 將原第 1 款投資 | |
第八款 | 權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符 | 比例限制規定移 | ||
合金融主管機關所定合格資 | 列,並增列「金 | |||
本工具之具損失吸收能力之 | 融主管機關所定 | |||
債券( 如應急可轉換債券 | 合格資本工具之 | |||
(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 之總金 | 具損失吸收能力 之債券」亦納入 | |||
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 | 投資比例限制。 | |||
價值之百分之十; | ||||
第八項 | 投資於應急可轉換債券 | (新增) | 依據金管證投字 | |
第九款 | (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 之總金 | 第 11003656489 號函,明訂應急 | ||
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 | 可 轉 換 債 券 | |||
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具 | (Contingent | |||
總 損 失 吸 收 能 力 (Total | Convertible | |||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債券之總金額,不得 | Bond, CoCo Bond) 及具總損 | |||
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 | 失 吸 收 能 力 | |||
分之三十五;前開債券應符 | (Total | |||
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 | Loss-Absorbing | |||
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 | Capacity, TLAC) | |||
以上; | 債券之投資上限 | |||
及應符合信評規 | ||||
定。 | ||||
第八項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 | 第八項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 | x訂具損失吸收 |
第十三款 | 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 | 第十一款 | 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 | 能力之債券(含應 |
券、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 | 券)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 | 急可轉換債券 | ||
( 含 應 急 可 轉 換 債 券 |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 (Contingent | ||
(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及具總損 失 吸 收 能 力 (Total | 十,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於 任一銀行所發行國內次順位 |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 及具總損 | ||
Loss-Absorbing Capacity, | 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 | 失 吸 收 能 力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TLAC)債券)) 之總金額,不 | 該銀行該次(如有分券指分 | (Total | ||
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 券後)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 | Loss-Absorbing | ||
百分之十,及該銀行所發行 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Capacity, TLAC) 債券)亦屬本款投 |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國內 | 資之金融債券比 | |||
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 | 率限制範疇。 | |||
得超過該銀行該次(如有分 | ||||
券指分券後) 所發行次順位 | ||||
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
第九項 |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十六)款所稱所經理之全 | 第九項 | 前項第(五)款所稱各基金, 第(十四)款所稱所經理之全 | 配合引用款次調 整酌修部分文 |
部基金,包括經理公司募集 | 部基金,包括經理公司募集 | 字。 | ||
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或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
及期貨信託基金。 | 及期貨信託基金。 | |||
第十項 | 第八項第(八)款至第(十六)款、第(十八)款至第(十九)款、第(二十一)款至第(二十 三)款及第(二十六)款規定比 | 第十項 | 第八項第(一)款、第(八)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至第 (十七)款、第(十九)款至第 (二十一)款及第(二十四)款 | 配合引用款次調整酌修部分文 字。 |
例、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 | 規定比例、金額及信用評等 | |||
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 | 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 | |||
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 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 |||
第二十條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第二十條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
第二項 | x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時差問題,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計算日),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1.債券: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孚特(Refinitiv)、xx資訊(Bloomberg),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基準,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 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第二項 | x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因時差問題,故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計算日),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1.債券: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透社(Reuters)、xx資訊(Bloomberg),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基準,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 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 1. 配 合 路 透 社 (Reuters) 資 訊 系統更名為路孚特(Refinitiv)資訊系統,爰調整名稱。 2.依據 110 年 9 月 1 日金管證投 字 第 1100363392 號 函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後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最後買價、最後成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持有之債券暫停交易、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或市場價格無 法反映公平價格者,以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孚特(Refinitiv)、xx資訊 (Bloomberg),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如有暫停交易者,經理公司以暫停交易前最近收盤價格計算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 格為準。非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可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通知或公告之最近淨值為準,如有暫停交易者,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者,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 公告淨值者,則以最近通 | 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後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最後買價、最後成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持有之債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 透社(Reuters)、xx資訊 (Bloomberg),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如有暫停交易者,經理公司以暫停交易前最近收盤價格計算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非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可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通知或公告之最近淨值為準,如有暫停交易者,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者,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則以最近通 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 標準,爰增訂持有之債券於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時 之 取 價 方 式,另配合實務作業及旗下基 金 作 業 一 致,爰修改國外資產取價來源順序。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3.證券相關商品: (1)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或路 孚特(Refinitiv),所取得各證券相關商品集中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之;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 由 x x 資 訊 (Bloomberg) 、 路孚特 (Refinitiv) 或 交 易 對手,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格、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2)期貨:以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 序 由 x x 資 訊 (Bloomberg) 或 路孚特 (Refinitiv),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 損失,若無前一營業日 | 3.證券相關商品: (1)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或路 透社(Reuters),所取得各證券相關商品集中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之;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 由 x x 資 訊 (Bloomberg)、交易對手或路透社(Reuters),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格、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2)期貨:以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 序 由 x x 資 訊 (Bloomberg) 或 路透社 (Reuters),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若無前一營業日 結算價格者,則以最近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結算價格者,則以最近之結算價格為之。 (3)遠期外匯合約: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路孚特 (Refinitiv) 、xx資訊 (Bloomberg),所取得各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算日當日各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 之。 | 之結算價格為之。 (3)遠期外匯合約: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 、 x x 資 訊 (Bloomberg),所取得各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算日當日各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 |||
第三十條 | 幣制 | 第三十條 | 幣制 | |
第二項 | x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為新臺幣,或以新臺幣換算為外幣,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先按計算日取得前一營業日之路孚特 (Refinitiv) 所示各其他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其換算為美金,再按計算日取得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匯率時,則依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點至四點三十分之間所取得最接近四點之美金對新臺幣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但基 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 | 第二項 | x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為新臺幣,或以新臺幣換算為外幣,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先按計算日取得前一營業日之路透社 (Reuters)所示各其他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其換算為美金,再按計算日取得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匯率時,則依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點至四點三十分之間所取得最接近四點之美金對新臺幣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但基金 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 | 配 合 路 透 社 (Reuters) 資訊系 統更名為路孚特 (Refinitiv)資訊系統,爰調整名稱。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率,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於外幣換算為美金時,如計算日無法取得路孚特(Refinitiv) 所提供之外幣匯率時,則以路孚特 (Refinitiv) 所提供最近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為準;如仍無法取得時,則以xx資訊(Bloomberg) 所提供並依序可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 匯率、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 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率,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於外幣換算為美金時,如計算日無法取得路透社(Reuters)所提供之外幣匯率時, 則以路透社 (Reuters)所提供最近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為準;如仍無法取得時,則以xx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並依序可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 率、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及公告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及公告 | |
第二項第八款 | 發生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八)款所訂之特殊情形而不受同條項第(三)款原訂投資比例限制之情事,及特殊情形結束後。 | (新增) | 配合金管會 110 年 9 月 9 日金管證 投 字 第 1100350763 號函 之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辦 理。 |
(十) PGIM保德信新興市場企業債券基金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針及範圍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 針及範圍 | |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 |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資產證券化商品、符合美國 Rule 144A規定之債券、由金融機構發 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 ( 含 應 急 可 轉 換 債 券 |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 |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資產證券化商品、符合美國 Rule 144A規定之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並應符合 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以下稱「基金管理辦法」) 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 增訂由金融機構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及具總損 失 吸 收 能 力 (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債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 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含應急可轉換債券 (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 及具總損 失 吸 收 能 力 (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債券)為可投資標 的。 | |||
第一項第三款 | x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ㄧ年以上(含),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由新興市場國家或設立登記於新興市場國家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投資於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本基金得投資非投資 等級債券,惟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以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含);除前述非投資等級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 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 第一項第三款 | x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後,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ㄧ年以上(含),且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由新興市場國家或設立登記於新興市場國家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投資於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以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 含) ;除前述高收益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 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投資 | 配合 111 年 1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 第 11003656981 號令,爰將「高收益債券」一詞修訂為「非投資等級債券」。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以上;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等級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三十。 | 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等級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三十。 | |||
第一項第五款 | 前述(三)所稱「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下列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惟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非 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1.(略) 2.第 1 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 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略) | 第一項第五款 | 前述( 三) 所稱「高收益債券」,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下列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惟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前述「高收 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1.(略) 2.第 1 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且債券發行人或 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略) | 配合 111 年 1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 第 11003656981 號令,爰將「高收益債券」一詞修訂為「非投資等級債券」,並修訂政府公債以外之債券其信用評等認定之規定。 |
第八項第九款 | 投資於符合金融主管機關 所定合格資本工具之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如應急可 轉 換 債 券 (Contingent | (新增) | 依基金管理辦法第 27 條第 2 項增列「符合金融主 管機關所定合格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之總金額,不得超過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十; | 資本工具之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之比例限制。 | |||
第八項第十款 | 投資於應急可轉換債券 (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 之總金 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投資於具總 損 失 吸 收 能 力 (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前開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 (新增) | 依據金管證投字第 11003656489 號函,明訂應急可 轉 換 債 券 (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 及具總損 失 吸 收 能 力 (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債券之投資上限及應符合信評規 定。 | |
第八項第十四款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 ( 含 應 急 可 轉 換 債 券 (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及具總損 失 吸 收 能 力 (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 過該銀行該次 (如有分券指 | 第八項第十二款 | 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之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及該銀行所發行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投資於任一銀行所發行國內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明訂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含應急可轉換債券 (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 及具總損 失 吸 收 能 力 (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債券)亦屬本款投資之金融債券比率限制範疇。 |
x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分券後) 所發行次順位金融 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 ||||
第九項 | 第八項第(八)款至第(十九)款、第(二十一)款至第(二十 三)款、第(二十六)款規定比例、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 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 第九項 | 第八項第 (八) 款至第 (十 七) 款、第 (十九) 款至第 (二十一) 款、第(二十四)款規定比例、金額及信用評等之限制,如因有關法令或相 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 配合引用款次調整酌修部分文 字。 |
第二十條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第二十條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
第三項第二款 | 國外之資產: 1.國外債券: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孚特(Refinitiv)、xx資訊(Bloomberg),所取得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基準,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後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最後買價、最後成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持有之債券暫停交易、久無報 價與成交資訊或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者,以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上市、上 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 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 | 第三項第二款 | 國外之資產: 1.國外債券: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透社(Reuters)、xx資訊(Bloomberg)、國外 受託保管機構、債券交易商、承銷商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等,所取得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基準,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後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最後買價、最後成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持有之債券暫停交易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上市或上櫃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 午二點前,依序由路透社 | 1. 配 合 路 透 社 (Reuters) 資訊系 統更名為路孚特 (Refinitiv)資訊系統,爰調整名稱。 2.依據 110 年 9 月 1 日金管證投 字第 1100363392 號函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 準,爰增訂持有之債券於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時之取價方式,另配合實務作業及旗下基金作業一致,爰修改國外資產取價來源順序。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路孚特(Refinitiv)、xx資訊(Bloomberg),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經理公司 以暫停交易前最近收盤價格計算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非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可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通知或公告之最近淨值為準。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者,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則以最近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3.證券相關商品: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 序 由 x x 資 訊 (Bloomberg)或路孚特 (Refinitiv),所取得各證券相關商品集中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 價格為之;非集中交 | (Reuters)、國外受託保管 機 構 或 x x 資 訊 (Bloomberg),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準;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 或經理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可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通知或公告前一營業日之淨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淨值者,則以最近之淨值為準。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者,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則以最近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4.證券相關商品: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 序 由 x x 資 訊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 路孚特(Refinitiv)或交易對手,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格、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2)期貨:以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或路孚 特(Refinitiv),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若無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 者,則以最近之結算價格為之。 (3)遠期外匯合約: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孚特(Refinitiv)、xx資 訊 (Bloomberg),所取得各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算日當日各外匯市場無相 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 | (Bloomberg)、國外受 託保管機構、交易對手 或 路 透 社 (Reuters),所取得各證券相關商品集中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 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之;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國外受託保管機構、交易對手或路透社 (Reuters),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價格者,則依序以最近價格、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2)期貨:以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國外 受託保管機構或路透社(Reuters),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若無前一 營業日結算價格者, |
x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遠期匯率時,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 則以最近之結算價格為之。 (3)遠期外匯合約: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透 社(Reuters)、xx資訊 (Bloomberg) 或國外 受託保管機構,所取得各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算日當日各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得以線 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 |||
第三十條 | 幣制 | 第三十條 | 幣制 | |
第二項 | x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為新臺幣,或以新臺幣換算為外幣,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先依路孚特 (Refinitiv) 所提供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各該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如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匯率時,則依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點至四點三十分之間所取得最接近四點之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 換算為新臺幣。但基金保管 | 第二項 | x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為新臺幣,或以新臺幣換算為外幣,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先依路透社 (Reuters)所提供計算日前一營業日各該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外幣換算為美金;再按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如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匯率時,則依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點至四點三十分之間所取得最接近四點之美金對新臺幣之匯率換算 為新臺幣。但基金保管機 | 配 合 路 透 社 (Reuters) 資訊系 統更名為路孚特 (Refinitiv)資訊系統,爰調整名稱。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機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於外幣換算為美金時,如計算 日 無 法 取 得 路 孚 特 (Refinitiv) 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幣匯率時,則以路孚 特(Refinitiv) 所提供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如仍無法取得 時 , 則 以 x x 資 訊 (Bloomberg) 所提供並依序可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 率、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 構、國外受託保管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款,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 於外幣換算為美金時,如計算 日 無 法 取 得 路 透 社 (Reuters)所提供之前一營業日外幣匯率時,則以路透社 (Reuters)所提供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如仍無法取得時 , 則 以 x x 資 訊 (Bloomberg) 所提供並依序可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 率、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及公告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及公告 | |
第二項第八款 | 發生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六)款所訂之特殊情形而不受同條項第(三)款原訂投資比例限制之情事,及特殊情形結束後。 | (新增) | 配合金管會 110 年 9 月 9 日金管證 投 字 第 1100350763 號函 之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辦 理。 |
(十一) PGIM保德信中國好時xx基金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第十四條 | 運用本基金投資證券及從事 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 |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 | x基金得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惟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本 |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目 | x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之百分之三十,本基金原持 | 配合 111 年 1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 第 11003656981 號令,爰將「高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目投資比例限制;除投資於前述非投資 等級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 上。 | 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整,致本基金整體資產投資組合不符合公開說明書所定投資比例限制者,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目投資比例限制;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 | 收益債券」一詞修訂為「非投資等級債券」。 | ||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目 | 所謂「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下列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但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非投資等級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以下略) | 第一項第三款第五目 | 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信用評等未達下列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但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以下略) | 配合 111 年 1 月 28 日金管證投字 第 11003656981 號令,爰將「高收益債券」一詞修訂為「非投資 等級債券」。 |
第八項第十一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第八項第十一款 | 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一;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爰放寬投資承銷股票 比率限制。 |
第八項第十二款 |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十; | 第八項第十二款 | 經理公司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百分之三;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爰放寬投資承銷股票 比率限制。 |
第二十條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第二十條 | x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 | |
第三項 第二款 | x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 券,因時差問題,故本基金 | 第三項 第二款 | x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 券,因時差問題,故本基金 | 1. 配 合 路 透 社 (Reuters) 資訊系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計算日),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1.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認購 (售)權證、認股權憑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孚特 (Refinitiv) 、 x x 資 訊 (Bloomberg) 或國外受託 保管機構,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準;認購已上市或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準用上開規定。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者,以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債券: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孚特(Refinitiv)、xx資訊(Bloomberg),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基準,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 者,則依序以最後買價與 | 淨資產價值須於次一營業日計算之(計算日),並依下列方式計算: 1. 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認購 (售)權證、認股權憑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 、 x x 資 訊 (Bloomberg),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準;認購已上市或上櫃同種類之增資股票,準用上開規定。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 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2. 上市或上櫃債券: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 依 序 由 路 透 社 (Reuters) 、 x x 資 訊 (Bloomberg),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基準,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後買價與 賣價之中間值、最後買 | 統更名為路孚特 (Refinitiv)資訊系統,爰調整名稱。 2.另依據 110 年 9 月 1 日金管證投 字第 1100363392 號函修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價值之計算標 準,爰增訂持有之國外股票或債券於市場價格無法反映公平價格時之取價方式,另配合實務作業及旗下基金作業一致,爰修改國外資產取價來源順序。 3.刪除「其他投資標的」,其後目次前移。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賣價之中間值、最後買價、最後成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持有之債券暫停交易、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或市場價格無 法反映公平價格者,以經理公司洽商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或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 上 市、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 序 由 路 孚 特 (Refinitiv) 、 x x 資 訊 (Bloomberg),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最近收盤價格為準,持有暫停交易者,經理公司以暫停交易前最近收盤價格計算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非上市、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可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通知或公告之最近淨值為準。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者,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 | 價、最後成交價格,加計至計算日前一營業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如持有之債券暫停交易或久無報價與成交資訊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 或經理公司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3. 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及投資單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可取得外國基金管理機構通知或公告前一營 業日之淨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淨值者,則以最近之淨值為準。如持有之前述有價證券暫停交易者,如暫停期間仍能取得通知或公告淨值者,以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如暫停期間無通知或公告淨值者,則以最近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4. 其他投資標的:上市或上 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Bloomberg)、路透社(Reuters),所取得各投資所在國或地區證券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 之收盤價為準;未上市或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淨值者,則以最近通知或公告之淨值計算之。 4. 證券相關商品: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 x x 資 訊 (Bloomberg) 或路孚特 (Refinitiv), 所取得各證券相關商品集中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 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之;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 依序由xx資訊 (Bloomberg) 、路孚特 (Refinitiv) 或 交 易 對 手,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格、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2) 期貨:以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 (Bloomberg) 或路孚特 (Refinitiv), 所取得之 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 | 未上櫃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 由 x x 資 訊 (Bloomberg)、交易對手或 路透社 (Reuters),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格、買價與賣價之中間值替代之。 5. 證券相關商品: (1) 集中交易市場交易 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 x x 資 訊 (Bloomberg) 或路透社 (Reuters),所取得各證券相關商品集中交易市場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以最近之收盤價格為之;非集中交易市場交易者,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 由 x x 資 訊 (Bloomberg)、交易對手 或路透社(Reuters),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為準,若無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者,則依序以最近收盤價 格、買價與賣價之中間 值替代之。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若無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者,則以最近之結算價格為之。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 時,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3) 遠期外匯合約: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孚特 (Refinitiv)、xx資訊 (Bloomberg),所取得各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算日當日各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5. 參與憑證: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 x x 資 訊 (Bloomberg) 、 路 孚 特 (Refinitiv) 所取得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並換算匯率為準。持有之參 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 | (2) 期貨:以期貨契約所定之標的種類所屬之期貨交易市場於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xx資訊 (Bloomberg) 或路透社 (Reuters),所取得之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為準,以計算契約利得或損失,若無前一營業日結算價格者,則以最近之結算價格為之。運用投資於國內之基金從事經金管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之一天期期貨契約時,以計算日之結算價格為準,於次一營業日計算基金資產價值。 (3) 遠期外匯合約:以計算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由路透社 (Reuters) 、 xx資訊 (Bloomberg),所取得各外匯市場之結算匯率為準,惟計算日當日各外匯市場無相當於合約剩餘期間之遠期匯率時,得以線性差補方式計算之。 6. 參與憑證:以計算日中華 民國時間下午二點前依序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暫停交易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同一集團之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為準。 | 由 x x 資 訊 (Bloomberg) 、 路 透 社 (Reuters)所取得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之最近收盤價格並換算匯率為準。持有之參與憑證所連結單一股票有暫停交易者,以經理公司洽商其他獨立專業機構或經理公司隸屬同一集團之評價委員會提供之公平價格 為準。 | |||
第三十條 | 幣制 | 第三十條 | 幣制 | |
第二項 | x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為新臺幣,或以新臺幣換算為外幣,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先按計算日取得前一營業日之路孚特 (Refinitiv) 所示各其他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其換算為美金,再按計算日取得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匯率時,則依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點至四點三十分之間所取得最接近四點之美金對新臺幣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但基 金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 | 第二項 | x基金資產由外幣換算為新臺幣,或以新臺幣換算為外幣,含每日本基金資產價值計算及各外幣類型受益權單位淨值換算,先按計算日取得前一營業日之路透社 (Reuters)所示各其他外幣對美金之收盤匯率將其換算為美金,再按計算日取得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美金對新臺幣之收盤匯率換算為新臺幣,若中華民國外匯交易市場之交易方式變更為全天候交易而無每日收盤匯率時,則依計算日前一營業日中華民國時間下午四點至四點三十分之間所取得最接近四點之美金對新臺幣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但基金 保管機構及國外受託保管機 | 配 合 路 透 社 (Reuters) 資訊系 統更名為路孚特 (Refinitiv)資訊系統,爰調整名稱。 |
條次 | 修訂後條文 | 條次 | 修訂前條文 | 說明 |
機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率,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於外幣換算為美金時,如計算日無法取得路孚特(Refinitiv) 所提供之外幣匯率時,則以路孚特 (Refinitiv) 所提供最近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為準;如仍無法取得時,則以xx資訊(Bloomberg) 所提供並依序可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 匯率、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 構與其他指定交易銀行間之匯率,其匯率以實際匯款時之匯率為準。於外幣換算為美金時,如計算日無法取得路透社(Reuters)所提供之外幣匯率時, 則以路透社 (Reuters)所提供最近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率為準;如仍無法取得時,則以xx資訊 (Bloomberg) 所提供並依序可取得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匯 率、最近之收盤匯率為準。 |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及公告 | 第三十一條 | 通知及公告 | |
第二項第八款 | 發生本契約第十四條第一項 第(四)款所訂之特殊情形而不受同條項第(三)款原訂投資比例限制之情事,及特殊情形結束後。 | (新增) | 配合金管會 110 年 9 月 9 日金管證 投 字 第 1100350763 號函 之開放式債券型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範本辦 理。 |
註:由於保德信金融集團自2017年開始已變更品牌識別名稱為PGIM,為統一識別形象,將投信系列基金名稱由「保德信」變更為「PGIM保德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