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B 款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B 款条款
(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合同构成
太平洋人寿[2009]医疗保险 03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B 款”简称“境外救援 B”。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条件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须为身体健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固定居住地且投保年龄范围在 0 至 80 周岁的人。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的,本公司通过授权的境外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按照投保时的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境外紧急医疗保险责任(必选责任) (一)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因住院治疗而发生的不超过 30 日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含治疗费、检查费、床位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费等)。
如被保险人被转运回境内,但仍需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继续承担被保险人因该次事故所导致的、自被保险人被转运回境内之日起 30 日内在境内发生的符合当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陪同住院
未满 12 周岁的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而住院治疗时,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可安排与其同行的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可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该家长陪同住院或酒店住宿的费用,但最长不超过 30 日。被保险人被转运回境内后,该项责任即告终止。
(三)门诊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门诊治疗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因门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但每一保险事故中发生的人民币 800 元以下(含 800 元)的门诊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如投保人已选择紧
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的,本项责任与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的自负额累计为人民币 800 元。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住院医疗、陪同住院和门诊医疗的费用总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境外紧急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住院医疗、陪同住院和门诊医疗的费用总额达到境外紧急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境外紧急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二、境外紧急救援保险责任(必选责任)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下列救援服务:
(一)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运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经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到距离事发地最近的医院就医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如果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进入的第一家医院不能提供正确和适当治疗(治疗失败),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紧急转运,将被保险人送到能提供正确和适当治疗的最近医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二)费用支付保证/结算
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向承担治疗的机构提供付款保证,保证金额以境外紧急医疗责任保险金额为限。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与承担治疗的机构进行结算,对于已经支付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被保险人应在收到偿还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偿还代付款。
(三)亲友探病
经授权医生及救治机构的主诊医生共同确认被保险人在境外住院可能超过 5 日(不含),并由被保险人提出要求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与其关系密切的一名亲友到住院地点探视,并安排该亲友从住院地点返回其居住地。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该亲友经济合理的旅行费用。
(四)转运回国
当授权医生认为具备合理而谨慎的医疗条件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以合理的医疗方式将被保险人从境外运送回其境内居住地,或距离其境内居住地最近的医院。
救援机构安排转运回国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在出境前已购买的回程票,如被保险人的回程票因救援过程而失效,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票费用。如被保险人未购买回程票,回程票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负。
(🖂)子女转运回国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导致与其同行的 12 周岁以下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以经济合理的方式安排其子女回境内居住地。
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超过原计划回程费用的额外费用,并及时联系被保险人家属,告知该子女护送的进行情况。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在出境前已购买的回程票,如出境前未购买回程票的,回程票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负。
(六)搜救和寻找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成为搜索、救援或寻找行动的目标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支付不超过人民币 40,000 元的搜救和寻找费用。
(七)身故处理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遗愿或其家属愿望按下列其中一种方式处理:
1、遗体转运回国
安排用合理方式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其境内居住地,本公司将支付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的灵柩费和转运费。
2、骨灰转运回国
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事发地以普通丧葬标准火葬,并用合理方式将骨灰盒运至其境内居住地,本公司将支付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的火葬费和转运费。
3、就地安葬
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就地安葬,本公司将支付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元的就地安葬费用。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紧急救援费用总额以保险单上载
明的境外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境外紧急救援保险金额
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境外紧急牙科门诊保险责任(可选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而直接造成的牙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牙科门诊治疗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因牙科门诊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但每一保险事故中发生的人民币 800 元以下(含 800 元)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本公司不承担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牙科诊治、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以及安装托牙、假牙而产生的牙科门诊费用。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总额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境外紧急牙科门诊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牙科门诊医疗费用达到境外紧急牙科门诊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项保险责任为可选责任,如投保人未选择,本公司将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对下列任一行为、原因所导致的费用和后果,包括被保险人的治疗、身体残疾或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行程的目的就是寻求医学治疗;
(五)被保险人在开始旅行时已经知道如果旅行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这些治疗(如透析);
(六)既往疾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七)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假体和视力辅助器;
(八)被保险人因服用酒精、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它麻醉性物质而导致意识不清;
(九)被保险人进行火山泥浴或接受按摩; (十)照顾或安全保障的需求;
(十一)心理分析和精神疗法治疗和催眠;
(十二)一般性体检、预防性治疗、针灸治疗和接种疫苗;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四)被保险人流产、分娩,或因避孕引起的所有问题,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 (十五)被保险人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的行为,及因未遵医嘱引起的任何后果; (十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滑雪、跳伞、蹦极、攀岩、探险、驾驶滑翔机、摔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活动;
(十八)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
(十九)被保险人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二十)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二十一)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 (二十二)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战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十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在地正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
二、在把被保险人因病情需要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责任,但因救援机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三、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在实施过程中因非救援机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负保险责任。
四、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救援机构所决定的援助程序,在救援机构的安排或同意下接受救援服务,未经救援机构安排或同意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救援机构将发电报或者电传通知被保险人、与其同行的家属或者旅伴。若被保险人拒绝救援机构所建议的救护程序,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将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任何后果。
五、由于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无法履行救援责任或延误履行救援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应责任。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自然灾害、罢工、航班条件、当地政府或国际组织的行为、战争、暴乱或其他不可抗力。
六、被保险人因上述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六条 其他援助事宜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需要紧急救援时,本公司除按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外,还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以下救援服务:
一、24 小时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需要紧急救援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二、递送紧急药物、医疗用品
被保险人身体不适需要药物、医疗用品,且授权医生也认为必须的,救援机构可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递送上述物品至被保险人所在地,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地能够获得上述物品; (二)被保险人能够提供所在地的详细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等); (三)被保险人能够提供充分的医疗文件(处方等)以支持所需药物的分配。
本公司和救援机构仅承担递送职责,不承担购买所递送物品的费用,也不承担可能产生的与所递送物品有关的责任。
三、旅行支援
被保险人因信用卡丢失、被盗、被抢需要救援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与存款银行联系并报失信用卡;
(二)协助从被保险人存款银行转账; (三)在被保险人无法支付旅行费用时向其提供贷款。
被保险人因机票、旅行证件丢失、被盗、被抢需要救援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重置服务,但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法律援助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联络方面的必要协助。
🖂、传递紧急消息和文件
在紧急情况下,救援机构可按被保险人提供的电话向其亲人或朋友传递紧急消息和文件。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本合同保险单中列明的时日为准。保险期间超过 90 日的,本公司及
救援机构仅对出境之日起 90 日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二、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援助时,应立即拨打指定的救援电话与救援机构联系,由其指挥服务网络提供救援服务。除非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本人因健康状况须急救而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但最迟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后的 24小时,救援机构应得到事发通知,否则一切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义务
一、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支付费用的,被保险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内容。二、不做任何有可能导致费用发生不必要升高的事情(即负有损失降到最低的责任);
x、允许本公司及救援机构对其责任的起因和范围进行任何合理调查,真实的提供可能对此类调查有所帮助的任何信息,提供原始文件,并在需要的情况下允许其主治医生不受职业保密职责的约束。
第十五条 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特别约定
本合同对非中国国籍被保险人承担各项保险责任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国境内固定居住地址;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国旅行的目的地非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地;
三、尽管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严重疾病身故,指定的救援机构将负责转运遗体回境内。但若被保险人家属希望将遗体转运至其他国家或地区,救援机构将负责安排此转运并只承担相当于遗体转运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需的转运费用。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将自动终止:一、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七条 索赔
本保险为紧急救援保险,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救援机构并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本公司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的索赔。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订立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其他
任何保险责任下的最终决定将取决于授权医生,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允许其继续旅行,将不安排其回国的转运。
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时间或者其费用有不合理之处,则有权将被保险人的住院时间和费用限制在合理的、正常的、国际惯例的范围之内。
由于救援机构不能控制的外在原因所导致的任何延误,本公司不承担医疗急救责任。
第二十一条 法律适用
一切产生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由中国法律管辖,并应根据中国法律予以解释。但是,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对被保险人所进行的任何救助均取决并服从于当地的法律、法规,而且不得超出被保险人被救援时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救援机构:指欧乐旅行援助(北京)有限公司。
境内、境外:本合同所述的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中国台湾、中国香港以及中国澳门地区也按境外处理。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突发急性严重疾病:指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
身体健康状况继续恶化的疾病,但在本合同生效前 180 日内已诊断或接受治疗的疾病在境外旅行期间复发的,本公司及救援机构不承担保险责任。
照顾或安全保障的需求:指被保险人在孤儿院、老人院或者收容所等机构所接受的,并非以治疗为主要目的的看护,其中安全保障主要适用于被保险人出现身体或精神上不稳定的状况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二)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三)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四)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恐怖活动:是指恐怖分子制造的任何危害社会稳定、危及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一切形式的活动,通常表现为爆炸、袭击、劫持(绑架)、投放危险物质、放火等形式,与恐怖活动相关的事件通常称为“恐怖事件”、“恐怖袭击”等。
保险事故: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解除合同,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
×70%;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后解除合同,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费×70%×(1-n/m),其中 n 为保险期间已经过的天数,m 为保险期间的天数。保险期间已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