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商通业务客户服务协议书ABC(2016)4044-2
银商通业务客户服务协议书ABC(2016)4044-2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协议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管辖等内容的条款。请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向经办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农业银行客服热线:95599。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甲方(客户)同意使用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机构)提供的银商通业务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
第二条 x协议所指“资金账户”是指甲方在具备从事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资格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开设的虚拟账户,包括交易保证金虚拟账户和货款结算虚拟账户,其本质为用于记录甲方买卖中远期合约等资金的存放及其变动明细的台账。
第三条 x服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的物理或电子渠道,实现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机构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和在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开设的资金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金融服务。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通本服务时,应履行如下义务:
若甲方为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等资料;
若甲方为机构投资者,需提供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等资料。
甲方须对所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甲方应同时与其开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签署业务服务协议,并遵守市场的相关业务规定。第五条 甲方开通本业务后,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将资金从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交易保证金虚拟账户/货款结算虚拟账户;
(二)将资金从交易保证金虚拟账户/货款结算虚拟账户转入银行结算账户;
(三)变更本服务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但乙方与甲方开户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查询银行结算账户余额、资金账户余额。
第六条 农业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农业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农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协议,甲方不同意的,在甲方及其委托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已经履行了对乙方应尽义务后,可以终止本服务并解除协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变更本服务以及对应的协议内容。为履行本协议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由各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各方协商承担。农业银行因增值税等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而调整服务价格的,不受本条前述内容约束。
第七条 甲方转账单笔最高限额、单日转出最多次数、转账开放时间等具体规定以甲方开户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定为准。
甲方转账金额必须在甲方的银行结算账户或资金账户可取资金额度内,超过相应额度而导致资金无法划转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甲方通过乙方或甲方开户交易市场提供的交易委托渠道进行转账交易时,必须使用甲方自行设定的相应密码。甲方应妥善保管各渠道交易密码,及时核对各账户余额,防范密码被破解、被窃取等失密风险。凡使用上述密码进行的银商通交易,均视作甲方本人办理的合法有效交易。
第九条 甲方承诺:甲方开户市场向乙方发送的任何指令均已经甲方与市场协商一致,乙方可认为和相信由市场发送的任何指令均已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依据该指令对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市场资金账户进行处理。
第十条 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卡、折或相关凭证遗失或被盗后,须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引起的责任或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甲方要求终止本服务的,应先向其开户交易市场申请解约,乙方不受理甲方与其开户市场之间的解约业务。本服务终止之前,甲方不得将本服务对应的银行结算账户销户。
第十二条 甲方与交易对手之间以及甲方与开户市场之间的任何纠纷、争议由其与交易对手或开户市场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甲方如因下列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本服务时,乙方享有免责权利:
(一)甲方市场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处于非正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市场资金账户销户,银行结算账户发生挂失、销户或被依法冻结等情形;
(二)甲方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导致委托交易不成功;
(三)非乙方因素导致的电子指令信息无法辨认、接收及处理;
(四)银行结算账户或资金账户已销户或授权账户已撤销授权;
(五)甲方开户交易市场与乙方解除银商通业务合作;
(六)甲方在其开户市场规定业务时间之外下达指令。
第十四条 甲方资金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资金额度出现异常时,甲方不得支取或动用非正常部分资金,并应立即与乙方及甲方开户交易市场联系。如因甲方支取或动用该资金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除应返还该部分资金以及利用该部分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外,还应对乙方因此产生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有任何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x协议经双方在业务凭证上签字盖章后,于乙方和交易市场均为甲方成功开通本业务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x出现以下情况,本协议自动终止:
(一)经甲方申请,交易市场解除其与甲方间的客户服务协议的;
(二)甲方开户市场与乙方解除银商通合作关系;
(三)监管部门要求解除本服务;
(四)法律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甲方确认并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入市交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大宗商品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更时,必须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甲方知悉乙方已与甲方开户市场签订了《银商通业务合作协议》,双方共同为甲方提供银商通业务服务,甲方对该合作协议的内容及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均已理解。
(四)甲方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场交易规则。
第二十条 乙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暂停或终止本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农业银行门户网站公示通知甲方。甲方不同意的,可以终止本服务并解除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本服务以及对应的协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税收及发票条款
x合同项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乙方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相关内容。
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保证自身具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企业名称、联系人、地址、电话、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的信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上述条件的证明,甲方不予提供的,乙方可以拒绝甲方索取本合同项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在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 360 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开票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不利后果。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第二十二条 个人信息保护条款
中国农业银行可基于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履行协议及开展风险管理的需要,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查询、收集、传输、加工、保存和使用客户的个人金融信息(包括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及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
中国农业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严格按照约定目的查询、收集、传输、加工、保存和使用个人金融信息,不做篡改或违法使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个人金融信息被滥用、非法使用、泄露或出售,确保信息安全。如违反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中国农业银行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x协议所称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