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會議及展覽資助計劃》條款及細則
自 2018 年 4 月 30 日起生效
目錄
計劃名稱: 會議及展覽資助計劃
執行單位: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會展發展及活動推廣廳 - 會展產業拓展處申請地點: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澳門友誼大馬路 918 號世貿中心四樓
申請方法: 親臨遞交、郵寄、電郵或傳真申請至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有效日期: 自 2018 年 4 月 30 日起生效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 9 時至下午 1 時,下午 2 時 30 分至 5 時 45 分
週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1 時,下午 2 時 30 分至 5 時 30 分
查詢方式: 電話:(000) 0000 0000
傳真:(000) 0000 0000
電郵:cesp@ipim.gov.mo網址:xxx.xxxx.xxx.xx
1. 目的
《會議及展覽資助計劃》旨在藉批給基本協助以及財務支持款項,為在澳門籌辦的會議及展覽主 辦單位及策劃者提供協助,以提升會展業的競爭力,打造澳門成為舉辦會議及展覽活動的目的地。
2. 對象
以主辦單位或策劃者的名義,籌辦在澳門舉行的「會議」及/或「展覽」的個人、法人或團體(下稱:
“申請者”)。
3. 受惠範圍
x計劃向合資格申請者就其籌辦於澳門舉行的下列活動,提供包括基本協助及/或財務支持的鼓勵措施:
◆ 已確定的「會議」或「展覽」;
◆ 擬籌辦具潛力的「會議」或「展覽」
4. 受惠限制
活動之申請者,可屬個人、企業或團體,並受限於以下條件:
◆ 由同一申請者組織,而類型及題材相同的活動,於同一財政年度最多可獲兩次支持;
◆ 所有申請者必須先通過資格預審程序,以確定其活動內容是否合符鼓勵籌辦措施的活動性質;
◆ 受支持項目,其使用之服務供應實體,必須為本澳合法經營之場所,或為澳門合法註册之企業;
◆ 申請者必須申報就是次活動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其他部門或機構申請及獲批給資助的相關資料。
5. 批給及評審
◆ 計劃的生效日起,透過本計劃批給的支持款項,一直以公帑作出支付。按此,批給實體在審批過程中具有自由裁量權,以確保公共資源得以適當運用。
◆ 批給實體依據尤其包括下列的評審標準,如:活動性質、國際化程度、活動主題、舉辦時間、活動規模、活動期限、專業化程度、過往活動成效、是否有助帶動社區經濟、活動受 UFI 或 ICCA 等國際組織認可等因素作出批給、部份批給或不批給的決定:
⮚ 申請所涉活動是否符合整體公共利益;
⮚ 申請所涉活動及其以往的同系列活動對社會 效益方面的貢獻;
⮚ 申請所涉活動是否切合本澳會展業發展需要;
⮚ 申請支持的項目支出是否符合效率、效益及節省的原則;
⮚ 申請者及其關聯實體籌辦活動的往績數據,以及透過本計劃提出申請的執行紀錄;
⮚ 本計劃預算的承擔能力;
⮚ 申請是否符合本計劃的規定;
⮚ 申請所涉活動已獲得或預算獲得其他政府部門或機構批給的資助項目及金額;
◆ 批給實體在任何情況下保留基於公共利益考慮而決定不批准申請的權力。
6. 性質
x計劃的基本協助及財務支持屬無償的鼓勵措施。財務支持是為申請者因籌辦有關活動而作出的實際開支提供支持,基本協助主要是協助申請者就其籌辦於澳門舉行的會議/展覽提供行政上的協助。
7. 申請期限
◆ 所有申請連同一切所需證明文件,必須於活動或項目首日前至少 70 天,提交及/或補交至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倘需更改申請資料,申請者須於活動舉行前不少於 70 天以書面方式提交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倘需取消申請,申請者可於活動舉行前不少於 45 天以書面方式提交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在此限期後提交或逾期補交所需文件之申請,將自動被視為不合資格。
8. 活動類別及支持細則
8.1 已確定的「會議」
8.1.1. 定義
一般會議 | 國際性會議 | |
會議規模 | 100 名或以上 | 200 名或以上 |
與會者來源地 | 非本地與會者必須佔 40%或以上 | 與會者必須來自不少於 3 個國家/地區*,而每一國家/地區的與會者不得少於 5 人,非本地與會者必須佔 40%或以上 |
活動日程 | 與會者全體須連續在澳門進行最少 2 天全天會議,或在澳門進行 1 天會議及 1 天活動,且期間住 宿本澳酒店 1 晚。 (2 天全天會議的實際舉行時數合共不得少於 8 小時;1 天全天會議的實際舉行時數合共不得少於 4 小時;活動不得少於 3 小時) | 與會者全體須連續在澳門進行最少 3 天全天會議,或連續在澳門進行 2天全天會議及在澳門進行半天活 動,且期間住宿本澳酒店 2 晚。 (3 天全天會議的實際舉行時數合共不得少於 12 小時;2 天全天會議的實際舉行時數合共不得少於 10 小 時;活動不得少於 3 小時) |
其他條件 | 不適用 | ◆屬定期舉辦的會議; ◆會議須至少於 3 個不同的國家/地區輪流舉行,但屬首屆及第二屆舉行的會議除外。如屬第二屆舉行,兩屆會議須於不同的國家/地區舉行 (*“地區”指香港及台灣地區) |
8.1.2. 基本協助
一般會議 | 國際性會議 | |
基本協助 | ◆提供旅遊資料及歡迎禮物 ◆提供澳門宣傳影片 ◆把活動資料發放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相關網頁內 ◆可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接待處各諮詢處發放活動資訊 ◆按需要協調與各政府部門的聯繫 ◆協助競投,提供對活動在澳舉辦之支持證明以及在競投過程 中有關推廣澳門為活動目的地的協助 (上述「基本協助」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
8.1.3. 財務支持(會議部份)
一般會議 | 國際性會議 | |
住宿 ◆ 適用的住宿期限為會議舉行首日前兩晚起至會議結束日緊隨兩晚為止,而獲支持的酒店住宿期限必須合理包括會議的實際舉行期間。 ◆ 獲支持的酒店住宿期限必須合理包括會議的實際舉行期間; ◆ 獲支持之酒店房價計價上限為每晚澳門幣 1,300 元,當中包括服 務費及稅項。 | ◆可獲最多 5 晚本澳酒店住宿租金費用的 10%支持 | ◆可獲最多 5 晚本澳酒店住宿租金費用的 30%支持 |
餐飲或會議套餐 ◆ 惠顧之餐飲場所必須持有旅遊局或民政總署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 ◆ 餐飲活動必須於活動期間、活動前或活動後一天進行。 ◆ 餐飲費用是指一次性消費,且所有與會者必須於同一時段內作出 該餐飲消費。 | 每位非本地與會者上限澳門幣 300 元的餐飲費用或會議套餐費用 | 每位非本地與會者上限為澳門幣 300 元的午餐費用支持,或 上限澳門幣 500 元的晚餐費用或會議套餐費用 |
主題演講嘉賓及團長 ◆ 每位主題演講嘉賓及團長必須在澳門逗留,且入住本澳酒店 ; ◆ 獲支持的同一活動內,獲支持的主題演講嘉賓人數最多 30 名; ◆ 獲支持的同一活動內,獲支持的團長人數上限 30 名,且每團人數最少 3 人。代表團必須按合理之形式組成( 如: 以國家、地 域、協會成員等劃分組成)。 | 每位主題演講嘉賓及團長之定額費用支持上限: ◆廣東省/香港:澳門幣 1,200 元 ◆中國內地(廣東省以外)/亞洲地區:澳門幣 4,000 元 ◆亞洲以外的地區:澳門幣 7,000 元 |
一般會議 | 國際性會議 | |
宣傳及推廣 獲支持之宣傳及推廣包括海內外及互聯網的宣傳渠道,費用包括會議舉行前 9 個月至會議舉行後 1個月內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 可獲宣傳及推廣費用之 50%支持,上限澳門幣 100,000 元。 | |
同聲傳譯及文件翻譯 獲支持之同聲傳譯包括會議及全天活動所涉傳譯費用;而獲支持之文件翻譯包括宣傳及會議文件 所涉翻譯費用。 | 可獲同聲傳譯及文件翻譯 15% 支持,上限澳門幣 20,000 元。 | 可獲同聲傳譯及文件翻譯 50%支持, 上限為澳門幣 60,000元。 |
本地交通費用補助 ◆ 接送團隊與會者往澳門社區之本地交通費用支持(如: 接送與會者到社區遊覽或進行活動,不包括屬大會服務–往來會場及各出入境口岸之穿梭巴士或接駁巴士),上限澳門幣 80,000.00 元。申請者必須透過本澳旅行社或目的地管理公司協助安排並以旅遊 巴士接載。 | 上限澳門幣 80,000.00 元 | |
本地專業會議組織者之活動策劃及管理費用 ◆ 申請者必須為本澳的非牟利協會 /組織; ◆ 申請者必須聘請本地專業會議組織者協助籌辦會議; ◆ 必須為已成功競投並獲國際會議協會(ICCA)認可之會議。 ◆ 資助金額分兩期支付,申請者與本地專業會議組織者簽訂合同後支付首期 50%費用,會議結束後支付餘下 50%費用; 本局根據申請者提交的活動資料 及報價等審批具體補助金額。 | 不適用 | 上限澳門幣 200,000 元 |
會展綠色通道 x項目只適用於獲國際會議協會 (ICCA)認可或規模達 2,000 人或以上的會議,“會展綠色通道”出入境通道設於澳門五個口岸,分別為澳門國際機場、關閘口岸、蓮花口岸、外港客運碼頭以及氹 仔客運碼頭。 | 只適用於獲國際會議協會(ICCA)認可或規模達 2,000 人或以上的會議,本局協助向相關單位申請及提供財務支持,資助上限澳門幣 10,000 元。 | |
特色迎賓活動 特色迎賓活動 (如:於本澳口岸設 舞獅表演)用作迎接會議團隊,以增添參會者對澳門的會展形象。 | 只適用於規模達 2,000 人或以上的會議,本局協助向相關單位申 請及提供財務支持,資助上限澳門幣 10,000 元,由本局根據活動規模及性質提供有關安排。 |
8.2. 已確定的「展覽」
8.2.1. 定義
一般展覽 | 專業展覽 | |
展覽時數 | 展覽會最少連續在澳門展出 3 日, 每天實際開放時間不少於 6 小時 | 展覽會須連續舉行至少 2 天,每天 實際開放時間不少於 6 小時 |
展覽面積 | 展覽會實際支付租用的展覽場地面積每日最少達 1,000 平方米或以上 | 展覽會實際支付租用的展覽場地面積每日最少達 3,000 平方米或以上 |
其他 | ◆最少有 30 家參展商參展(每個參展商須設有最少一個 9 平方米的標準展位) ; ◆各參展商須確保在整個展會運作期間,由最少一名屬參展商的員工駐守展位; ◆淨展出面積須與展覽主題有關,並按合理比例使用。 | ◆最少有 30 家參展商參展(每個參展商須設有最少一個 9 平方米的標準展位) ; ◆屬定期舉辦的展覽會; ◆各參展商須確保在整個展會運作期間,由最少一名屬參展商的員工駐守展位; ◆來自澳門以外的參展商數量佔總數不少於 40%; ◆每十八平方米的淨展出面積,必須成功邀請最少一名合資格境外買家來澳參會; ◆淨展出面積須與展覽主題有關,並按合理比例使用。 |
8.2.2. 基本協助
一般展覽 | 專業展覽 | |
基本協助 | ◆提供旅遊資料及歡迎禮物 ◆提供澳門宣傳影片 ◆把活動資料發放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相關網頁內 ◆可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接待處諮詢處發放活動資訊 ◆按需要協調與各政府部門的聯繫 ◆協助競投,提供對活動在澳舉辦之支持證明以及在競投過程中有關推廣澳門為活動目的地的協助 (上述「基本協助」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
8.2.3. 財務支持(展覽部份)
一般展覽 | 專業展覽 | |
展覽場地租金 ◆ 有關搭建和拆展期間的展覽場地租金支持,獲支持的展覽場地不包括展覽場地以外的倉存位置或起卸貨物所需租用的空間,而獲支持的總面積不得超過申報的展覽場地總面積。 ◆ 租金金額的計價上限為每天每平方米澳門幣 26 元。 | 可獲實際支付展覽場地租金之 25%支持 | 可獲展覽會舉行期間實際支付展覽場地租金的 40%支持,以及搭建和拆展期間實際支付展覽場地租金的 25%支持。 |
一般參與者住宿 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展覽規模達每晚最少租用本地酒店房 100 間或以上,且最少連續住宿 2 晚。 ◆ 適用的住宿期限為展覽會舉行首日前兩晚起至展覽會結束日緊隨兩晚為止,而獲支持的酒店住宿必須合理包括展覽會的實際舉行期間。 ◆ 獲支持之酒店房價計價上限為每晚澳門幣 1,300 元,當中包括服 務費及稅項。 | 可獲最多 5 晚的本澳酒店住宿租金費用的 10%支持 | |
硬件設施 支持款項可包括租用影音設備、展位基本裝設服務等費用。 | 獲支持金額上限按實際支付租用場地面積如下: ◆ 1,000 – 2,000 平方米:澳門 幣 100,000 元 ◆ 2,001 – 3,500 平方米:澳門 幣 200,000 元 ◆ 3,501 平方米或以上:澳門幣 300,000 元 | 可獲上限為澳門幣 300,000 元的硬件設施費用支持 |
開幕典禮 可獲開幕典禮(包括:聘請開幕典禮主持人、基本舞台裝設、背景板、剪綵用彩球及彩帶、相關公關或同性質服務等)費用之支持, 上限澳門幣 20,000 元。 | 上限澳門幣 20,000 元 |
一般展覽 | 專業展覽 | |
合資格買家 | 每間公司最多為 2 位買家申請,每位合資格買家之定額費用支持上限: ◆廣東省/ 香港:澳門幣 1,200 元 ◆中國內地(廣東省以外) / 亞洲地區:澳門幣 4,000 元 ◆亞洲以外地區:澳門幣 7,000 元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每一個標準展位(9 平方米),可獲支持合資格買家名額最多一個 (一般展覽: 上限 200 名、專業展覽: 上限 500 名) ◆獲支持名額將按標準展位之整數倍數(四捨五入)計算(例如:展位面積為 25 平方米,則可獲 25/9 = 2.77,即 3 個名額計) ; ◆申請者須提交合資格買家的身份證明文件、來程登機證(正本)、船票、車票及酒店發出的入住明細及收據證明,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核實資料後,合資格買家補助金額將統一發放 給申請者,再由申請者發放給相關買家。 | |
展品及貨運物流 獲支持之展品及貨運物流費用可包括申請者及參展商所涉的相關費用,而有關支持之申請由申請 者統一提出。 | 可獲 50%支持,上限澳門幣 100,000 元 | 可獲 50% 支持, 上限為澳門幣 150,000 元 |
宣傳及推廣 獲支持之宣傳及推廣包括海內、外及互聯網的宣傳渠道, 費用包括會議舉行前 9 個月至會議舉行後 1 個月內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 可獲 50% 支持,上限澳門幣 200,000 元 | |
本地交通費用補助 接送團隊與會者往澳門社區之本地交通費用支持(如: 接送與會者到社區遊覽或進行活動,不包括屬大會服務–往來會場及各出入境口岸之穿梭巴士或接駁巴士),上限澳門幣 80,000.00 元。申請者必須透過本澳旅行社或目的地管理公 司協助安排並以旅遊巴士接載。 | 上限澳門幣 80,000.00 元 | |
會展綠色通道 x項目只適用於獲國際展覽協會 (UFI)認可或規模達 2,000 人或以上的會議,“會展綠色通道”出入境通道設於澳門五個口岸,分別為澳門國際機場、關閘口岸、蓮花口岸、外港客運碼頭以及氹 仔客運碼頭。 | 只適用於獲國際展覽協會(UFI)認可的展覽,本局協助向相關單位申請及提供財務支持,資助上限澳門幣 10,000 元 | |
特色迎賓活動 特色迎賓活動 (如:於本澳口岸設舞獅表演)用作迎接會議團隊,以增添參會者對澳門的會展形象。 | 只適用於規模達 2,000 人或以上的活動,本局協助向相關單位申 請及提供財務支持,資助上限澳門幣 10,000 元,由本局根據活動規模及性質提供有關安排。 |
8.3. 擬籌辦具潛力的「會議」或「展覽」
8.3.1. 定義
具潛力的會議 | 具潛力的展覽 | |
定義 | ◆競投的會議規模達 300 名或以上; ◆競投的會議須連續在澳門進行最少 3 天全天會議,或連續在澳門進行 2 天全天會議及在澳門進行半天活動,且期間連續住宿本澳酒店 2 晚 (3 日全天會議的實際舉行時數合共不少於 12 小時;2 日全天會議的實際舉行時數合共不少於 10 小時;半天活動不少於 3 小時) ; ◆主要決策者須以合理之形式界定。 | ◆展覽會最少連續在澳門展出 3日,每天實際開放時間不少於 6 小時 ◆展覽會實際支付租用的展覽場地面積每日最少達 1,000 平方米或以上 ◆主要決策者須以合理之形式界定。 |
8.3.2. 財務支持
具潛力的會議 | 具潛力的展覽 | |
場地考察 | 可獲往返澳門交通費用支持(每人上限澳門幣 40,000 元)、本地交通費用 支持(每天上限澳門幣 3,000 元)及每位最多 3 晚之本地酒店住宿,以最多 4 位主要決策者為限,獲支持之酒店房價計價上限為每晚澳門幣 1,300 元,當中包括服務費及稅項。 | |
競投輔助 | 可獲往返澳門交通費用支持 (每人上限澳門幣 40,000 元)、參加費,以及 競投顧問協助,以最多 4 位主要決策者為限,並須通過本局對活動之澳門實際接待情況及活動主權人或相關協會總會之要求的預審。 | |
競投支持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加入區域/ 國際行業組織,目的為爭取競投區域/ 國際性活動落戶澳門,受惠的本地申請者必須於 2 年內向有關區域/國際性組織提交競投計劃以爭取有關活動落戶澳門。 ◆ 區域/國際性組織必須為行業內具代表性或得到國際會展組織認可,每名申請者最多只可申請 3 次財務支持。 | 協助本地社團/商協會加入成為區域性或國際性行業組織。申請者可獲區域性或國際性組織會員費用的 50%財務支持 (上限為澳門幣$20,000,最多 3 年)。 |
9. 結算程序
◆ 申請獲批後,申請者將由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書面通知。
◆ 申請者必須先行清付活動所涉及之所有費用以及服務提供者的款項。活動後的 30 天內提交活動報告須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提交活動後所需文件,並於 60 天內完整提交其他一切所需證明文件以審核有關項目。當所有文件及資料均符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所訂定的條款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將執行相關的結算支付程序。逾期提交活動後所需文件,將視為自動放棄有關申請。
10. 核查權利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有權在活動進行期間,派員實地核查活動之資料及情況,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給予之財務支持作調整或特別考慮。申請者有義務協調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人員完成相關核查工作。同時,申請者必須允許統計暨普查局人員在活動期間到場執行資料收集工作。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人員有權透過不同的途徑,對各主題演講嘉賓、團長及合資格買家進行資格審查。
11. 取消批給
倘若申請者作出虛假聲明、提供虛假資料或利用其他不法手段取得支持項目,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將取消有關批給。倘若出現下列任一情況,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可取消有關批給:
◆ 申請者未有根據其申報的期間舉行相關活動;
◆ 申請者在活動結束後,未於指定期間內提交活動後所需文件。
12. 申請所需文件
申請者請按活動類型提交第一部份、第二部份之申請文件:
第一部份: 申請者背景資料
◆ 申請者如屬個人,須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發出之開業申報文件(M/1 副本)。
◆ 申請者如屬企業,可提交有關商業登記文件(如:當地政府機關簽發之商業登記文件、本澳之商業登記證明/報告書、M/1 及營業稅-徵稅憑單M/8 副本等)
◆ 申請者如屬非牟利團體,可提交有關團體之設立文件(如:當地政府機關簽發之登記文件、本澳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副本、身份證明局發出之登記證明書副本等)
第二部份: 活動資料
如屬已確定的「會議」或「展覽」 ,請提交以下申請文件:
◆ 填妥之申請表並由法定代表人簽署
◆ 須提交證明活動確定舉行的文件副本(如:書面協議及訂金支付收據等)
◆ 活動詳細介紹,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 預計之與會者數量(外地及本地)
⮚ 預計住宿之酒店數量及客房數量
⮚ 預計在澳門僱用之服務提供者
⮚ 會議/展覽之籌辦單位及其聘用之本地專業會議組織者/目的地管理公司的簡介
⮚ 活動屬性及背景
⮚ 活動日期及計劃大綱
⮚ 預計之會議/展覽場地面積
⮚ 預計之每位海外與會者之平均消費額
⮚ 場地提供者之報價及合同
⮚ 主題演講嘉賓的名單及相關資料,相關資料包括每位主題演講嘉賓的個人簡介、詳細活動流程表及演講題目
⮚ 預計的參展商名單及其他資料(包括名稱、展位編號及大小、平面圖等資料)
⮚ 場地/服務提供者之訂金收據
⮚ 團長的名單及相關資料,相關資料包括代表團的劃分基礎及其成員
⮚ 合資格買家之公司名片及其公司業務證明(如: 來源地商業登記),以供本局人員審查。
如屬擬籌辦具潛力的「會議」或「展覽」,請提交以下文件:
◆ 填妥之申請表並由法定代表人簽署
◆ 須提交競投活動之資料(如:競投條件細則等)
◆ 擬競投活動詳細介紹,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 預計之與會者/參加者數量
⮚ 會議/展覽之籌辦單位及其聘用之本地專業會議組織者/目的地管理公司的簡介
⮚ 活動屬性及背景
⮚ 活動日期及計劃大綱
⮚ 預計之會議/展覽場地面積
13. 活動後所需文件
如屬已確定的「會議」或「展覽」 ,請提交以下活動後所需文件:
⮚ 於活動結束後 30 天內,須完成及遞交由統計暨普查局所發出的問卷,並經該局確認。
⮚ 於活動結束後 30 天內提交活動報告,並於 60 天內完整提交其他一切所需證明文件,尤其包括以下內容,完整提交活動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 實際住宿之酒店數量及客房數量
⮚ 由酒店直接發出之每晚入住細明表,並附每晚房價資料
⮚ 於活動期間在澳門僱用之服務提供者發出之收據正本
⮚ 會議/展覽之籌辦單位及其聘用之本地專業會議組織者/目的地管理公司的簡介
⮚ 確實之會議/展覽場地租用面積,並附上場地平面圖
⮚ 市場及營銷工具及材料(部份可以照片作證明)
⮚ 獲支持項目之所有項目收據正本
⮚ 所有會議參與者之名片副本,或填妥由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提供之「與會者資料表」,資料表上需列明實際與會者(按日期、國家及地區劃分,另須清晰標示主題演講嘉賓及 團長)
⮚ 有關團長之支持,必須提交(a)最終出席會議的代表團及標明團長的名單、(b)由酒店發出的入住明細表(須清晰標示團長的入住紀錄)及收據,以及(c)每位團長的 (i)來程登機證、船票、車票(正本或電子版本)或 ii) 交通費用付款收據正本
⮚ 有關主題演講嘉賓項目之支持,必須提交(a)最終出席會議的主題演講嘉賓名單、(b)由酒店發出的入住明細表(須清晰標示主題演講嘉賓的入住紀錄)及收據,以及(c)每位主題演講嘉賓的 (i)來程登機證、船票、車票正本(正本或電子版本)或(ii)交通費用付款
收據正本。此外,必須提交與主題演講嘉賓有關之文件或刋物(例如:主題演講嘉賓的個人簡介及詳細活動流程表,包括主題演講嘉賓名單及演講題目)
⮚ 有關合資格買家項目的支持,必須提交(a)最終出席展覽會的合資格買家名單、(b)由酒店發出的入住明細表及收據、(c)每位買家的 i)來程登機證、船票、車票(正本或電子版本)或 ii) 交通費用付款收據正本,經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核實資料後,合資格買家補助金額將統一發放給申請者,再由申請者發放給相關買家
⮚ 其他所有申請項目之收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
如屬擬籌辦具潛力的「會議」或「展覽」 ,請提交以下活動後所需文件:
◆ 於活動結束後 30 天內提交活動報告,並於 60 天內完整提交其他一切所需證明文件,尤其包括以下內容,完整提交活動報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 獲支持項目之所有項目收據
⮚ 活動照片及相關宣傳資料
⮚ 有關主要決策者之支持,必須提交(a)實際往競投及來澳作場地考察之主要決策者名單; (b)就其交通費用支持,(i)付款收據及(ii)來程登機證(正本或電子版本)、船票、車票作 證明;以及(c)由酒店直接發出之每晚入住明細表和房價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有權要求申請者提交其視為需要的其他文件、報告或資料。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對《會議及展覽資助計劃》條款及細則保留最終解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