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約人可逕於貴行網站(https:// bank.sinopac.com/→法定公告事項)查詢貴行履行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事項內容。
質權設定借款約定書
立約人(以下簡稱立約人)為向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即質權人)借款,茲由立約人或擔保物提供人提供後列質物設定質權予貴行,作為短期借款之擔保,並願共同遵守下列各項條款:
一、質物、借款種類及其約定事項:
□新臺幣定期存款:
□一次質借金額,金額新臺幣 元整:
(一)借款利率:按設質存單約定利率加 %,為年利率 %,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利息。該存單如採機動利率,倘中途有任何利率變動情事,立約人應按貴行變動後之利率合計原加利率計付。
(二)質借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三)撥款方式:□存入立約人於貴行設立之新臺幣 存款第 號帳戶內。
□開立以立約人為抬頭受款人之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擔保透支 ,金額新臺幣 元整:
□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
(一)立約人不論是「以簽發其於貴行存款帳戶(即 號帳戶)之取款憑條或支票之方式要求貴行付款」、「憑該存款帳戶金融卡於自動化設備進行提款」或是「依其他約定方式自該存款帳戶進行提款」
,當該存款帳戶餘額不足付款或提款時,立約人均得於該存款帳戶存款餘額外動用本項約定之金額。另外,倘立約人有本約定書第二條之情形且存款帳戶餘額已不足供貴行扣抵或自動轉帳取償時,同意授權貴行得逕行於該存款帳戶存款餘額外動用本項約定之金額,並得就動用之金額予以扣抵或自動轉帳取償之。
(二)立約人實際動用數額不得超過本借款約定金額。動用款項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最後一日不可動用)。
(三)本動用款項利息依立約人實際動用天數,按設質存單約定利率加 %計,為年利率 %(簡稱「借款利率
」)按月計付,該存單如採機動利率,倘中途有任何利率變動情事,立約人應按貴行變動後之利率合計原加利率計付;立約人同意每月結算一次滾入原本金,如本息合計超過本項約定金額時,立約人應立即償還超過之部分。
□外匯定期存款:
(一)質借金額:□新臺幣 元整。
□外幣幣別: 金額:
(二)借款利率:□以外幣存單質借新臺幣時,依質借日之質借天期的新台幣定存牌告利率加碼(前述天期若無定存利率牌告者,則取次一較長天期之定存牌告利率加碼),即固定利率 %加 %,為年利率 %
,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到期還本。
□以外幣存單質借同幣別時,依質借日之質借天期的定存牌告利率加碼(前述天期若無定存利率牌告者,則取次一較長天期之定存牌告利率加碼),即固定利率 %加 %,為年利率 %,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到期還本。
□以外幣存單質借其他外幣時,依質借日之質借所需幣別、天期的定存牌告利率加碼(前述天期若無定存利率牌告者,則取次一較長天期之定存牌告利率加碼),即固定利率 %加 %,為年利率
%,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到期還本。
(三)質借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四)撥款方式:□新臺幣撥款:
□存入立約人於貴行設立之新臺幣 存款第 號帳戶內。
□開立以立約人為抬頭受款人之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外幣撥款:存入立約人於貴行設立之外匯活期存款第 號帳戶內。
□外幣組合存款:
本項存單如質借非原存單幣別時,立約人同意該存單將轉換為無單定期存單,原存單存續期間或利率等條件不變,經設質提供予本行授信戶為擔保品,原於存摺中揭露存單資料,改以綜合對帳單之方式定期提供。
(一)質借金額:□新臺幣 元整。
□外幣幣別: 金額:
(二)借款利率:□以外幣存單質借新臺幣時,依質借日之質借天期的新台幣定存牌告利率加碼(前述天期若無定存利率牌告者,則取次一較長天期之定存牌告利率加碼),即固定利率 %加 %,為年利率 %,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到期還本。
□以外幣存單質借其他外幣時,依質借日之質借所需幣別、天期的定存牌告利率加碼(前述天期若無定存利率牌告者,則取次一較長天期之定存牌告利率加碼),即固定利率 %加 %,為年利率
%,自借款日起,按月付息,到期還本。
收執人 | |||
日 期 |
(三)質借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四)撥款方式:□新臺幣撥款:
□存入立約人於貴行設立之新臺幣 存款第 號帳戶內。
□開立以立約人為抬頭受款人之劃線、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外幣撥款:存入立約人於貴行設立之外匯活期存款第 號帳戶內。
特約事項:前項之各類質借額度,皆應依貴行就各該擔保標的物種類所規定之擔保成數計之,立約人並不得要求互為流用額度。
二、立約人為履行對貴行所負之債務,茲授權貴行得就立約人應支付貴行之各項費用、墊付款、利息、本金等款項,於清償期屆至或墊款事實發生時,免憑立約人之存摺及取款憑條或支票, 逕自立約人於貴行所設立□新臺幣□外匯之存款帳號
第 號帳戶內現有餘額扣抵或自動轉帳取償之,如因帳戶內餘額不足,致生任何糾紛,概由立約人自行負擔一切責任。
三、貴行將本擔保標的物轉質他人時,立約人對於轉質權人仍願履行本約定書之規定。
四、貴行行使質權時,得自行選擇處分方式,立約人及擔保物提供人應無條件配合完成交易之一切必要手續,立約人並同意如立約人對貴行尚負有其他債務時,亦為本約定書質權擔保效力所及,貴行得逕自行使質權所得優先受償。
(第五條至卅一條款印於本約定書背面)
此 致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立約人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本約定書全部條文,且已充分瞭解,並承諾簽立本約定書
,簽章於下。
立 約 人:
(即擔保物提供人)
對 保 地 | 對 保 日 | 對 保 |
負 責 人: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
住 址:
扣款存戶核章
扣款帳戶原留印鑑:
(存單定期存款限本人帳戶)
擔保物明細表
存 戶 帳 號 及 存 單 號 碼 | 存 戶 姓 名 | 存 單 面 額 | 存 續 期 間 |
核貸委員 | 主 管 | 經 辦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五、立約人於本約定書所約定之領用帳號若亦為立約人於貴行其它授信領用額度之使用帳戶時,立約人同意遵守下列事項,絕無異議:
(一)立約人動用授信領用額度以約定利率較低之額度優先循序動用。
(二)立約人已動用之該項授信金額如超過原授信額度時,立約人同意並授權貴行得就該項授信超過領用限額之金額,逕自次低利率之授信額度中撥轉,以沖償該項超過額度之款項,無需立約人另為撥款之申請。
(三)立約人清償債務之順序依序為費用、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本金;相同清償順位則以約定利率較高者優先清償。
(四)如有兩筆以上額度之約定利率相同時,貴行有權自行決定撥付或清償何筆授信。
六、立約人所提出之給付、或經貴行依約定自動轉帳取償之款項及處分擔保物所得之款項,不足清償立約人之全部債務時,依各項費用、違約金、遲延利息、利息及本金之順序抵充。
七、立約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依據個資法第三條,就貴行因本約定書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得透過貴行各營業單位及第二十九條所載電話服務專線或網路銀行等管道,向貴行行使下列權利: (一)得向貴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貴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貴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立約人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貴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貴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立約人請求為之。
立約人可逕於貴行網站(https://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八、貴行實行本約定書項下各項權益所發生之各項必要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均應由立約人連帶負擔,但如經法院裁判貴行敗訴者,不在此限。
九、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
十、貸款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日計息,一年(含閏年)以三百六十五日為計息基礎,以每日最終放款餘額乘以年利率,再除以三百
六十五即得每日之利息額。
十一、立約人對貴行任一貸款所負之支付一切本息及費用之債務,均應依約定期限如數清償。立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貴行得酌情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貴行依下列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任一事由為前揭主張時,應於合Ⓐ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條例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民事更生或清算、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或清
Ⓐ債務時。 (二)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三)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四)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五)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六)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貴行核定用途不符時。 (七)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如立約人於貸款期間內死亡,其繼承人仍願依約履行者,貴行同意不主張視為全部到期。但立約人之繼承人未依約履行或依法聲請法院進行限定繼承清算程序者,貴行將主張視為全部到期。
個別商議條款﹕
但立約人依下列任一事由時,貴行應於合Ⓐ期間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後,始生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一)聲請公司重整或停止營業時。
(二)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不當。
十二、立約人不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如債權債務屆期或依第十一條約定(加速條款規定)視為到期,貴行得將立約人寄存貴行除支票存款外之各種存款及對貴行之其他債權於必要範圍內期前清償,並將期前清償款項抵銷立約人對貴行所負本約定書之債務。
立約人了解並同意其等與貴行簽訂之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係以立約人違反其與貴行簽訂之任何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情事
,經貴行依約主張立約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先行或同時通知立約人終止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後,貴行得逕將應返還之該支票存款帳戶餘存款項,抵銷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全部債務。
貴行依前二項為抵銷時,如立約人之存款及其對貴行之其他債權足以清償本約定書之債務者,則貴行對保證人不得行使抵銷權。
貴行依第一、二、三項為抵銷,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應以書面通知立約人及保證人,其內容應包括行使抵銷權之事由、抵銷權之種類及數額,並以下列順序辦Ⓐ抵銷︰ (一)立約人對貴行之債權先抵銷,保證人對貴行之債權於貴行對立約人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抵銷。 (二)已屆清償期者先抵銷,未屆清償期者後抵銷。
(三)抵銷存款時,以存款利率低者先抵銷。
十三、立約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以電話(包括但不限於)通知貴行;貴行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貴行應立即以書面或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營業場所公告、網站公告、報紙公告等方式之一告知立約人。
十四、本約定書簽立後撥款前,若立約人發生債信不佳或貶損之情事,或擔保物異常致不堪使用或價值貶落時,貴行得解除本合約。
十五、貴行僅得於履行本約定書之目的範圍內,蒐集、處Ⓐ及利用立約人、擔保物提供人之個人資料及與金融機構之往來資料
。但相關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貴行得於(一)貴行及受貴行委託處Ⓐ事務之委外機構。(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貴行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機關。(五)經立約人、擔保物提供人所同意之對象(例如依法令規定貴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貴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等機構之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及利用。貴行得將立約人與金融機構之個人與授信往來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貴行遵循相關法令委任代
立約人或擔保物提供人提供貴行之相關資料,如遭貴行以外之機構或人員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儘速以適當方式通知立約人或擔保物提供人,且立約人或擔保物提供人向貴行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流向情形時,貴行應即提供立約人或擔保物提供人該等資料流向之機構或人員名單。
十六、立約人借款後如未按時依約繳款,貴行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立約人現有借款額度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合徵信中心網站(xxx.xxxx.xxx.xx)「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
十七、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貴行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約定書有關之
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理。
貴行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貴行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立約人或保證人權利者,立約人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向貴行及其委託處理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
十八、立約人所簽發、背書、承兌之票據、簽署之借款約定書及對貴行所負其他一切債務之債權證書,如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貴行之事由,致有毀損、滅失,或遇債權證書被變造,而貴行並無重大過失時,除貴行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電腦掃描儲存之電磁紀錄等之記載,經立約人等證明確有錯誤,應由貴行更正外,立約人等對上開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
,或依貴行之指示,於債務到期前,補正提供全部債權證書。
十九、立約人如兩人以上共同借款時,共同借款人就因本約定書所負之一切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十、貴行於本約定書簽訂後如為辦理金融資產證券化而為債權讓與時,立約人同意其通知得以公告於貴行營業場所或網站之方式為之。立約人及擔保物提供人並同意其與貴行往來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基本資料、帳務資料、信用資料)提供予受讓該債權及/或受託為債權鑑價查核之人員及機構。惟貴行須要求該資料利用之人員及機構,確實遵守銀行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並不得將該等相關資料洩漏予約定外之其他第三人。
廿一、貴行有權將貴行依本約定書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對立約人之利息請求權及借款返還請求權等)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但應依法通知立約人。
廿二、本借款於額度使用期限內無論何時動撥,立約人得隨時於期限內償還。立約人於設立本額度時,應提供立約人所有經貴行認可之擔保品,設定質權予貴行作為立約人一切債務之擔保,並依貴行之規定完成質權設定手續及簽署、交付相關文件予貴行,本約定書待立約人完成質權設定後,由貴行逕將款項撥入立約人於貴行開立之帳戶內,以供立約人支用。
廿三、本借款所提供之質押標的物其價值波動時,立約人願依下列約定之擔保維持率計算以維持貴行債權之擔保: (一)擔保維持率之計算方式為:(設質存單市價總值/借款總餘額)×一○○%。
(二)質押標的物因市價波動,致第一款擔保維持率低於一○○%時,由貴行通知立約人限期補足差額或部分清償,以符合擔保維持率。
(三)貴行通知日後三個營業日內,其擔保維持率仍未達一一一%,且未經立約人補足差額或部分清償時,該借款即視為到期,貴行得要求立約人清償全部債務,並得對質押標的物行使質權。
(四)上述各項比率若因貴行規定有所變動時,立約人願於貴行通知(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後立即配合辦理。
廿四、立約人未履行債務,經貴行處分質押標的物後,所得價款應先扣除處分質押標的物所生費用,次抵充違約金、遲延利息
、利息後,再償還借款本金,立約人對貴行處分質押標的物之時點、方法及價格絕無異議,倘貴行所得價金,尚不足受償債權時,立約人仍應即時補足。
廿五、立約人同意貴行質權之擔保範圍除本借款外,尚包括立約人對貴行之其他全部債務,倘有第十一條所列任一情事經貴行依約主張立約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貴行得逕行處分質押標的物,處分質押標的物所得價金,依前條規定抵償立約人對貴行所負全部債務後,如有餘款,應即交還立約人。如有不足,而立約人仍有他項財物存於貴行,或由貴行代為收受款項,於立約人未清償全部債務前,貴行均有權留置或抵銷。
廿六、立約人提供質押之有價證券,貴行得視市場狀況自行調整其融資額度及融資貸款比率,立約人絕無異議。但立約人亦得經貴行同意,就質押標的物先行部分贖回或更換部分或全部之質押標的物。
廿七、立約人切實聲明,一切質押標的物均為立約人所有,他人並無任何權利,倘日後發生糾葛或瑕疵時,立約人除應另行提供貴行認可等值或較高價值之質押標的物或立即清償債務外,並願賠償貴行因此所受之損失。
廿八、立約人對貴行清償所有債務後,得請求貴行協助辦理解除質押標的物之質權設定,並取回質押標的物。
廿九、本約定書有關事項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立約人應隨時遵守本約定書、附約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如有未盡事宜
,應由立約人及貴行雙方另行議定。有關債務以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本貸款契約涉訟時,立約人同意以貴行總行或有業務往來之分行所在地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三十、本約定書正本乙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卅一、立約人如對本約定書有疑義,可逕與貴行服務專線聯絡。貴行之服務專線、申訴及拒絕行銷管道如下:免付費申訴專線:🅘8🅘🅘-🅘88-111
其他服務電話:(🅘2)25🅘5-9999 🅘2🅘3🅘8989 (服務時間:24小時)傳真:(🅘2)2191-1🅘🅘9
電子信箱(E-MAIL):xxxxxxxxxx@xxxxxxx.xxxxx:https:// xxx.xxxxxxx.xxx
郵寄地址:xxxxxxxxxxxx00x(xxxx)xx資料如有變更,貴行應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