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430300MA4L2RYF7D的《营业执照》,恒昇管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002322 |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 公告编号:2016-083 |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关于收购湖南碧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公告 | ||
x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
特别提示:
1、本次交易存在市场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持有湖南碧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湖南碧蓝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如果未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要调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或宏观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发生重要变化,而湖南碧蓝未能对此有合理的预期并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无法快速应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将会对湖南碧蓝经营状况及上市公司投资收益产生影响,形成市场风险。
2、本次交易存在估值风险。未来宏观经济和行业环境的变化,湖南碧蓝自身经营决策等因素都将对标的公司未来年度收益预测的实现带来不确定性,可能导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
3、本次交易存在承诺业绩保障不足及利润补偿无法足额保障的风险。由于湖南碧蓝公司存在客户集中度高的风险、业务区域集中的风险、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项目管理风险和市场竞争风险。综合考虑市场竞争及湖南碧蓝经营情况变动等因素的影响,本次交易存在承诺业绩保障不足的风险。同时,由于交易对价85%的款项在扣缴本次交易个人所得税后全部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交易所允许的方式购入公司股票,综合考虑二级市场及公司股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本次交易存在利润补偿无法足额保障的风险。
4、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根据向环保
行业转型的战略规划,为了进一步完善产业链,公司将使用自有资金和超募资金收购湖南碧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碧蓝”或“标的公司”或“乙方”)100%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一)交易内容
公司拟通过现金 36,080 万元收购xxx、xx和湘潭恒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湘潭恒昇”)(以下简称“交易对手方”)所持有的湖南碧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本次交易安排并经各方充分协商一致,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共同签署了《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其中:
序号 | 股东姓名/ 名称 | 拟转让的 股权比例 | 转让股权的交易对 价(税前)(万元) | 首付金额(税前交易 对价 15%)(万元) | 余款金额(税前交易 对价 85%)(万元) |
1 | xxx | 75% | 27,060 | 4,059 | 23,001 |
2 | xx | 5% | 1,804 | 270.6 | 1533.4 |
3 | 湘潭恒昇 | 20% | 7,216 | 1082.4 | 6133.6 |
合计 | 100% | 36,080 | 5,412 | 30,668 |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回避表决、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湖南碧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一)xxx
xxx,x,0000 x 3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 年 12 月毕业于中央党校法律专业,本科学历。1983 年 7 月至 1987 年 5 月,在邵阳县公安
局任普通警员;1987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湘潭市公安局历任治安大队大队
长、特种行业管理科科长、公共秩序科科长;2005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在湘
潭华联气体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 9 月,在桂阳双闽管道燃气
公司任董事长;2009 年 10 月至 2011 年 6 月,在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任副
总经理;2011 年 8 月至 2016 年 5 月,在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股份公司董事长,任期三年。
(二)xx
xx,男,1984 年 2 月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6 年 7 月毕业于南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本科学历。2006 年 7 月至 2009 年 4 月,在成都大瀚人才资源有限公司任团队长;2009 年 5 月至今,在上海铜雀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
(三)湘潭恒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依据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1月29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300MA4L2RYF7D的《营业执照》,恒昇管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 湘潭恒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300MA4L2RYF7D |
住所 | 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学府路 1 号新都汇一期 2 单元 1902017 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xx |
成立日期 | 2016 年 1 月 29 日 |
营业期限 |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36 年 1 月 28 日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恒昇管理各合伙人出资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号 | 合伙人 名称 | 合伙份额 (万元) | 合伙份额比例 (%)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方式 |
1 | xx | 420 | 70 | 普通合伙人 | 货币 |
2 | xxx | 120 | 2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3 | xxx | 60 | 10 | 有限合伙人 | 货币 |
合计 | 600 | 100 | -- | -- |
(四)截至本公告日,交易对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名称:湖南碧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晓塘路 9 号创新大厦 1208 室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1 年 8 月 17 日
经营范围:环境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总承包及相关技术和管理服务;环保设施运营及管理服务;环保专用设备、环保制剂的研发、制造、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80921390U
主营业务:湖南碧蓝是一家专业从事土壤修复和重金属治理的环保企业,湖南碧蓝是湖南省专业从事受重金属及有机物等污染的土壤修复服务的企业,为客户提供场地调查、技术咨询、方案设计、工程施工、系统运行、后期维护为一体的一站式环境修复服务,在湖南省环保市场占有了一席之地,尤其是在重金属治理稳定化技术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在国家“十二五”期间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多个项目中具体实施与运用,所承接建设施工的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数量及合同总金额在省内同行业环保企业中名列前茅。
主要产品及用途:湖南碧蓝是湖南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理事单位,自设立以来,湖南碧蓝立足于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业,借助土壤修复专业技术人才、专业修复技术以及多个的成功修复案例,为政府投资平台、环境保护局、设计研究院和园林公司在内的各类型机构提供环境修复工程服务。经过多年经营,湖南碧蓝在环境修复行业内积累了丰富的施工经验,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及口碑。
(二)标的公司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x次交易前,湖南碧蓝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 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持股数(股) | 持股比例 (%) | 股东性质 | 是否存在质押或 其他争议事项 |
1 | xxx | 7,500,000 | 75 | 境内自然人 | 否 |
2 | xx | 500,000 | 5 | 境内自然人 | 否 |
3 | 湘潭恒昇 | 2,000,000 | 20 | 有限合伙 | 否 |
合计 | 10,000,000 | 100 | - | - |
本次交易前,湖南碧蓝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xx
(普通合伙人)
xxx
(有限合伙人)
xxx
(有限合伙人)
70% 20% 10%
xxx
湘潭恒昇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xxx
xx
75% 5% 20%
100%
湖南碧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x次交易的标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三)审计和评估情况
根据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6〕7544 号审计报告,湖南碧蓝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所有者权益合
计 28,932,499.87 元;根据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6〕420 号资产评估报告,湖南碧蓝 100%股权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评估价值为 363,902,400.00 元。
(四)标的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6〕7544 号,湖南碧蓝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财务指标 | 2016 年 6 月30 日 |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流动资产 | 51,635,404.34 | 27,821,165.27 |
应收账款 | 39,775,756.55 | 24,223,857.74 |
非流动资产 | 5,274,726.40 | 5,570,227.30 |
资产总计 | 56,910,130.74 | 33,391,392.57 |
流动负债合计 | 27,977,630.87 | 17,186,525.89 |
非流动负债合计 | 0.00 | 0.00 |
负债合计 | 27,977,630.87 | 17,186,525.89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28,932,499.87 | 16,204,866.68 |
负债和股权权益合计 | 56,910,130.74 | 33,391,392.57 |
财务指标 | 2016 年 1-6 月 | 2015 年度 |
营业收入 | 37,608,936.14 | 34,737,205.95 |
营业成本 | 20,711,723.20 | 23,449,690.14 |
营业利润 | 12,740,753.19 | 3,543,057.54 |
利润总额 | 12,740,753.19 | 3,493,057.54 |
净利润 | 12,727,633.19 | 3,060,354.54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3,729,854.37 | 4,736,361.44 |
四、本次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16〕7544 号审计报告,湖南碧蓝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所有者权益合
计 28,932,499.87 元;根据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坤元评报〔2016〕420 号资产评估报告,经综合分析,本次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湖南碧蓝 100%股权在评估基准日 2016 年 6 月 30 日的评估价
值为 363,902,400.00 元。经各方协商,最终确定转让方价款金额为 360,800,000元。
收益法是从企业未来发展的角度,通过合理预测企业未来收益及其对应的风险,综合评估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评估时,不仅考虑了各分项资产是否在企业中得到合理和充分利用、组合在一起时是否发挥了其应有的贡献等因素对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也考虑了企业运营资质、行业竞争力、人力资源、商誉等资产基础法无法考虑的因素对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影响。采用收益法评估得到的价值是企业整体资产获利能力的量化,运用收益法评估能够真实反映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收益法能够弥补资产基础法仅从各单项资产价值加和的角度进行评估而未能充分考虑企业整体资产所产生的整体获利能力的缺陷,避免了资产基础法对效益好或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价值被低估、对效益差或企业发展前景较差的企业价值高估的不足。以收益法得出的评估值更能科学合理地反映企业股
东全部权益的价值。因此,本次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 363,902,400.00 元
(大写为人民币叁亿陆仟叁佰玖拾万贰仟肆佰元整)作为碧蓝环保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
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方法和定价原则符合市场惯例,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2.交易价格
2.1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乙方各方所合计持有的湖南碧蓝 100%的股权。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各方持有湖南碧蓝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拟向甲方转让 的股权比例 |
乙方一 | xxx | 750 | 75% | 75% |
乙方二 | xx | 50 | 5% | 5% |
乙方三 | 湘潭恒昇 | 200 | 20% | 20% |
合计 | 1000 | 100% | 100% |
2.3 乙方各方均同意标的资产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持有湖南碧蓝 100%的股权,乙方各方不再持有湖南碧蓝的股权。
3.支付方式及特别约定
3.1 甲方以支付现金方式支付交易价格,本次交易理工环科向乙方各方支付现金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股东姓名/ 名称 | 拟向甲方转让 的股权比例 | 转让股权的交易对 价(税前) | 首付金额(税前 交易对价 15%) | 余款金额(税前交易 对价 85%) |
乙方一 | xxx | 75% | 27,060 | 4,059 | 23,001 |
乙方二 | xx | 5% | 1,804 | 270.6 | 1533.4 |
乙方三 | 湘潭恒昇 | 20% | 7,216 | 1082.4 | 6133.6 |
合计 | 100% | 36,080 | 5,412 | 30,668 |
3.2 甲方购买乙方各方持有的标的公司 100%的股权应按 3.1 条向乙方各方支付交易价款合计 36,080 万元(税前),支付时间及账户要求如下:
3.2.1 首付金额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各方名下指定账户,若标的公司经营需要,乙方应以首付款项向标的公司提供免息借款。
3.2.2 乙方各方同意分别以乙方各方的名义在甲方指定的证券公司及银行新开设股票账户(以下简称“约定股票账户”)及银行账户(以下简称“约定银行账户”)并将约定银行账户绑定为约定股票账户的第三方存管账户。余款金额扣缴本次交易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在标的公司本次交易资产交割日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分次支付至约定银行账户。
乙方各方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一个交易日内将全部款项转入约定股票账户并限定用于购买甲方股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各方不得将上述款项从约定股票账户/银行账户中转出,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指定的证券公司与银行,由甲方在开设账户前另行以书面通知乙方各方。
3.3 乙方各方承诺收到 3.2.2 条股权转让款后三个月内(自每次款项到账之日起算)将余款金额扣缴本次交易个人所得税后全部款项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交易所允许的方式购入甲方股票(股票代码:002322),并承诺自上述资金完成甲方股票购买之日,同意将全部股票锁定至本协议第 5.1 条规定的利润补偿期结束,乙方各方的股票买卖资金损益由乙方自行承担。
3.4 乙方各方同意以其持有的全部甲方股票(股票代码:002322)及其孳息
(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或股票形式的分红、股票转增等)向丙方提供质押担保,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并办理质押登记。乙方各方同意根据甲方要求分次办理质押手续。质押担保范围为乙方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乙方各方的支付义务(包括利润补偿金额、回购价格、赔偿/补偿金额、违约金、逾
期利息、行权费等)以及甲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费用,股票质押期限至本协议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止。
3.5 丙方有义务督促乙方各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乙方各方明确表示或者逾期不能足额履行的,丙方应在 30 日内选择适当的方式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股票,并将所得价款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至甲方或者标的公司指定账户。
乙方各方有义务将质押股票的股票账户、资金账户等交易用信息与密码全部无误地告知丙方(乙方各方对股票账户与资金账户的信息与密码的变动应及时通知丙方)。丙方应当承担对乙方各方股票及资金账户的保密责任。
3.6 甲乙双方同意: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下述乙方各方的支付义务对应金额的股票解除锁定,由丙方处分质押股票,处置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3.6.1 目标公司的利润补偿条款或回购条款被触发,乙方各方明确表示或逾期不能足额向甲方支付补偿款/回购款的;
3.6.2 乙方各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乙方各方明确表示或逾期不能向甲方或者标的公司、丙方足额支付补偿/赔偿金额的;
3.6.3 乙方各方明确表示不支付或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约定的违约金、减值补偿、逾期利息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乙方各方的情形下,以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和方式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股票,并以所得价款优先支付上述债务,处分方式由丙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决定,乙方各方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如处置质押股票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上述债务,乙方各方有责任对该差额部分另行补足。本协议未约定具体支付时间的,甲方向乙方发出支付指令后 15 个工作日,乙方各方未足额履行支付义务的,视为逾期支付,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7 乙方各方违反第 3.2.2 条、第 3.3 条及第 3.4 条约定的,乙方各方应向甲方支付其各自转让股权比例所对应的交易价款 20%的违约金,乙方各方对前述违约金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先决条件
各方确认,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为下列事项全部成就:
4.1 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湖南碧蓝股权转让的法律、法规、法院或有关政府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4.2 各方顺利完成所有法律文件的提交与签署,且下列规定应提交理工环科的相关法律文件均已提交与签署完成;
4.2.1 湖南碧蓝原股东作出的有关同意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
4.2.2 标的公司核心团队留任人员(见附件(一)所列名单)与标的公司签订符合上市公司规定条件的任职期限不少于 60 个月的《劳动合同》,并出具承诺函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 60 个月内将不主动从标的公司离职,并在离职后,根据协议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4.2.3 标的公司核心团队留任人员(见附件(一)所列名单)与标的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按照本协议第 14.2 的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4.3 湖南碧蓝的企业性质由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5.业绩承诺、利润补偿及奖励
5.1 各方同意本次标的资产交割完毕当年及以后三个会计年度(从 2016 年 1月 1 日起算)即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为本协议所指利润补偿期间。如本次交易未能在 2016 年前完成,则利润补偿期间相应顺延。
5.2 乙方各方承诺净利润数即标的公司于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实现的净利
润:2016 年不低于 3280 万元,2017 年不低于 4198 万元,2018 年不低于 5374 万元,2019 年不低于 6879 万元,即利润补偿期间每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8%。
5.2.1 本协议利润补偿期间所指“净利润”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的概念,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 1 号
---非经营性损益》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包括但不限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等。
且本协议净利润计算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以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为基础,若会计确认的收入未能在当期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 个月内实现回款的,则需将未实际回款的收入从确认收入中调出(即以实际回款进度与项目完工进度孰低原则确认项目收入的实现)。
(2) 2016 年前湖南碧蓝已完工项目或已确认收入项目的回款,不计入 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收入确认中。
(3)收入确认分项目单独核算汇总。
5.3 为实现对标的公司业绩考核的量化标准,甲乙双方同意,以 2016 年 3280万元净利润为基础,根据每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30%、28%、20%、15%分别测算得出的净利润数、净利润累计数作为奖惩参数(如下表)进行业绩奖励及利润补偿。
单位:万元
复合增长率 | 30% | 28% | 20% | 15% |
2016 年 | 3,280 | 3,280 | 3,280 | 3,280 |
2017 年 | 4,264 | 4,198 | 3,936 | 3,772 |
2018 年 | 5,543 | 5,374 | 4,723 | 4,338 |
2019 年 | 7,206 | 6,879 | 5,668 | 4,988 |
净利润累计 | 20,293 | 19,731 | 17,607 | 16,378 |
5.3.1 若标的公司利润补偿期实际实现净利润累计金额超过 20293 万元,即每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超过 30%的,甲方同意超过 20293 万元部分净利润的 35%以现金方式奖励标的公司管理层(参见附件(一)所列名单,具体以利润补偿期满实际在职的公司管理层为准)。
具体超额业绩利润奖励方案,由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层提出,报甲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相关奖励措施应在利润补偿期结束、标的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经甲方董事会通过具体方案后实施。
5.3.2 若标的公司利润补偿期实际实现净利润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 17607 万元,但低于 19731 万元的,即每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 20%以上(含本数)但未达到 28%的,乙方各方应补偿金额=(利润补偿期期末承诺净利润累计数-利润补偿期期末实现净利润累计数)/利润补偿期期末承诺净利润累计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5.3.3 若标的公司利润补偿期实际实现净利润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 16378 万元,但低于 17607 万元的,即每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到 15%以上(含本数)但未达到 20%的,乙方各方应补偿金额=(利润补偿期期末承诺净利润累计数-利润补偿期期末实现净利润累计数)/利润补偿期期末承诺净利润累计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1.1;
5.3.4 若标的公司利润补偿期实际实现净利润累计金额低于 16378 万元的,即每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未达到 15%的,按本协议第 6.1 条执行。
5.4 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应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对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累计数与承诺净利润累计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各方同意,实现的累计净利润额与承诺的累计净利润额之差异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核结果确定。
5.5 利润补偿期间届满,甲方可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测试,如果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大于利润补偿期限内乙方各方已支付的补偿金额,则乙方各方应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另行进行资产减值补偿。
5.6 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标的公司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确定利润补偿方案并书面通知乙方各方。乙方各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利润补偿款。
6.回购、利润补偿及解质/解锁的特别约定
6.1 利润补偿期内,若标的公司 2016 年净利润低于 2788 万元或任一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低于第5.3 条列表中按每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15%测算的当期承诺净利润数的,甲方有权在当期选择按如下方案执行:
(1)要求乙方各方回购全部 100%股权,股权回购价格计算公式如下:股权回购价格=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款×【1+(股权回购日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日期)/365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 4 倍】。
(2)或要求乙方各方在当期进行现金补偿,当期补偿金额=(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当期实现净利润)/利润补偿期期末承诺净利润累计数*标的资产交易价格
*1.2。
6.2 若甲方选择 6.1(2)方案,当年已补偿金额可在利润补偿期满后从乙方各方应补偿金额中抵减,但若抵减后应补偿金额小于 0 时,利润补偿期满应补偿金额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回冲。
6.3 若上述回购条款被触发,则甲方给予乙方 15 日的支付期限,在该期限内乙方免于对回购款项进行付息。
6.4 本协议第 5 条、第 6 条公式运用中,应遵循:
6.4.1 前述净利润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确定。
6.4.2 以各年经审计的《审计报告》为基础,根据第 5.2.1 条收入确认原则对标的公司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定当期实际实现净利润。
6.4.3 补偿金额不超过本次交易标的股权税前交易价格。
6.5 于利润补偿期内,如本协议第 6.1 条股权回购或当期补偿条款被触发,则甲方应在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审计时对标的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与承诺净利润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如本协议第 6.1 条回购或当期补偿条款被触发,则甲方应在标的公司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选择 6.1(1)或者 6.1(2)方案并书面通知乙方各方。乙方各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回购标的股权或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利润补偿款。
6.6 若承担补偿或回购义务的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限内履行上述补偿/回购义务的,每逾期一天,按应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承担逾期利息,直至实际履行完毕上述义务之日。
6.7 各方同意:2016 年度、2017 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累计数超过 15785 万元
(即承诺净利润累计数的 80%),经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三个月内,对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解除质押的股票数量”解除质押担保,并对解除质押部分股票解除锁定。
当期应解除质押的股票数量=按第 3.4 条向丙方质押的股票总股数*15%
6.8 各方同意:2016 年度、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累计数超过 19731 万元(即承诺净利润累计数的 100%),经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后三个月内,对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当期应解除质押的股票数量”解除质押担保,并对解除质押部分股票解除锁定。
当期应解除质押的股票数量=按第 3.4 条向丙方质押的股票总股数*15%
6.9 乙方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或者部分不履行业绩承诺以及利润补偿期补偿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行使对标的公司的审批及管理权,甲方参与标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或标的公司本次股权变更等理由。
7.资产交割
7.1 乙方将标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甲方名下并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交割安排如下:
如果标的公司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标的股权的过户,则视为乙方各方违约。乙方各方应当对未过户的标的股权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8.过渡期安排
8.1 审计基准日即 2016 年 6 月 30 日至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过户到甲方名下持有,且甲方实际控制目标公司日止,为本协议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乙方保证标的公司不进行分红,确保标的公司以符合正常经营的惯例保持运行,不会做出或可能致使标的公司的业务、经营或财务发生不利变化的行为。
9 税费的承担
9.1 甲方和乙方各方同意,因本次交易包括标的资产转让相关事宜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本协议各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若需甲方代扣代缴的,相关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应支付款项中扣除。
10.资产保值及或有负债
10.1 乙方各方同意,天健审〔2016〕7544 号审计报告中确认的应收账款,若形成坏账或者账龄满 5 年未收回的,由乙方各方按照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比例另行以现金方式补偿给标的公司。
10.2 乙方各方同意,审计基准日前已完工或已确认收入的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若需在审计基准日后由标的公司列支的款项,由乙方各方按照本次交易股权转让比例另行以现金方式补偿给标的公司。
如交割日后标的公司发生的或有负债,乙方各方承诺按照其各自在转让标的公司的股权比例,向标的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11.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签署本协议已履行必要的内部批准手续,在本协议签字的代表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2)甲方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中国法律,不违反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亦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约定。
(3)甲方向乙方各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乙方各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
(1)乙方各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有订立并履行本协议的全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能力或/及行为能力。
(2)乙方各方签署本协议或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违反其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不会与其订立的其他协议存在任何冲突。
(3)乙方各方向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甲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
(8)在可预见范围内,标的公司不会发生任何导致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发生恶化的情形,亦不会订立任何非正常处分其资产或权利的合同或出现转移资产和利润的情形。
(10)除标的公司向甲方披露的情况外,标的公司对资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其上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限,不存在被冻结、查封、扣押的情况或可能,也不存在被他人追索权利的情况或可能。
括但不限于给标的公司及甲方造成的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商誉损失等)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等。
(13)标的公司不存在其他诉讼和仲裁,据乙方所知,也不存在潜在的诉讼和仲裁等。
(16)乙方各方在本协议签订日前,已经提供给甲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有关标的公司和乙方的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
(17)乙方各方承诺,将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由于违反上述各条款声明、保证及承诺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2.保密条款
13.任职要求及竞业限制
(2)存在以下情形,不视为标的公司核心团队留任人员违反任职期限承诺:上述各方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被宣告死亡而当然与
甲方或标的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因标的公司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导致该相关人员离职的。
(4)乙方各方承诺,督促标的公司核心团队留任人员不以任何方式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侵占、受贿、舞弊、盗窃、挪用等不当或不法手段和方式)损害或侵害标的公司利益。
13.3 发生下列任一事项的,乙方各方应向甲方支付其各自转让股权比例所对应的交易价款 20%的违约金,乙方各方对上述违约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标的公司核心团队留任人员(xxx、xx、xxx、xxx、xxx、xxx除外)2 人以上(含本数)违反第 13.1 条任职期限承诺或者第 13.2 条竞业限制义务的;
(2)xxx、xx、xxx、xxx、xxx、xxx任一人员违反第 13.1
条任职期限承诺或者第 13.2 条竞业限制义务的; 14.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运作
14.1 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承诺将以维持管理层稳定为原则,根据标的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对标的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适当调整。
如标的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后因该等税务责任遭受任何形式的处罚(即使该等处罚发生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则乙方有义务对标的公司做出现金补偿以确保标的公司利益不受该等处罚的负面影响。
15.标的公司人员安排
x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其作为独立法人的法律主体资格未曾发生变化,仍然履行与其员工的劳动合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标的公司不因本次交易而发生额外的人员安排问题。
16.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
协议各方确认,本次交易仅为股权转让,审计报告中已披露的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由标的公司继续承担。
17.不可抗力
x协议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导致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协议各方应当及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恢复履行本协议。但是,自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个月内,虽经协商,各方对恢复履行本协议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时,本协议可以由各方协商终止。
18.违约责任
x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或责任,给其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乙方各方对本协议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款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9.协议的生效
19.2 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条款之外,本协议其他条款在以下条件全部成就后生效:
(2)甲方董事会依据甲方的公司章程及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
协议各方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完成和/或促成上述所列成就。 20.协议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未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修改或解除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21.争议的解决
各方同意,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
六、本次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有利于公司转型环保战略的实施
公司目前实施环保和电力双主业发展,其中环保业务目前处于重要布局及快速发展阶段。湖南碧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土壤治理领域具备丰富的施工经验,拥有专业的修复技术,具有良好的人才储备,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地位,拥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重要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可利用标的公司现有的业务渠道、业务经验和资质人才等优势,进一步推动转型环保战略的实施。
(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x次交易的标的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发展空间。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湖南碧蓝合并后 2016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3,760.89 万元,净
利润为 1,272.76 万元。湖南碧蓝通过业务整合及经营策略调整,近两年盈利能力快速增长。根据本次交易对方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承诺标的公司于利润补偿期间各年度实现的净利润:2016 年不低于 3280 万元,2017 年不低于 4198万元,2018 年不低于 5374 万元,2019 年不低于 6879 万元,即利润补偿期间每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8%。湖南碧蓝所处行业前景良好,在土壤修复、重金属治理市场领域具有一定的优势,特别实在湖南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具备较强盈利能力。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将实现良好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总体盈利能力。
(三)有利于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自 2015 年起一直致力于环境保护领域的布局和深耕,凭借着多个重点项目落地、创新模式的推广,公司巩固了在在水质监测领域的领先地位和优势,拓展了大气监测的市场,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进入土壤修复和重金属治理领域,对做大做强公司环保业务,实现水质监测、大气质量监测、土壤重金属污染监测、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测、环境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监测的全覆盖,打造环境监测、治
理的全产业链,形成环保业务综合供应商具有重要意义。湖南碧蓝立足于湖南,经过多年发展已发展成为湖南省土壤修复、重金属治理市场领域的主要环保企业之一,在湖南省环保市场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湖南省是重金属污染大省,湖南碧蓝在区位、技术研发、项目具体运用及实施上抢占先机和技术制高点,同时借助产业发展契机尽力开拓新的市场,将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交易是公司在环保领域的重要布局。收购完成后,通过双方资源整合和协同,能够延伸公司产业链、开拓未开发展空间,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本次交易的主要风险
1、本次交易存在市场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湖南碧蓝100%的股权,湖南碧蓝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如果未来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要调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或宏观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国家环保产业政策发生重要变化,而湖南碧蓝未能对此有合理的预期并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无法快速应对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将会对湖南碧蓝经营状况及上市公司投资收益产生影响,形成市场风险。
2、本次交易存在估值风险。未来宏观经济和行业环境的变化,湖南碧蓝自身经营决策等因素都将对标的公司未来年度收益预测的实现带来不确定性,可能导
致资产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
3、本次交易存在承诺业绩保障不足及利润补偿无法足额保障的风险。由于湖南碧蓝公司存在客户集中度高的风险、业务区域集中的风险、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项目管理风险和市场竞争风险。综合考虑市场竞争及湖南碧蓝经营情况变动等因素的影响,本次交易存在承诺业绩保障不足的风险。同时,由于交易对价 85%的款项在扣缴本次交易个人所得税后全部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交易所允许的方式购入公司股票,综合考虑二级市场及公司股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本次交易存在利润补偿无法足额保障的风险。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