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编号: XH-CWB-20200713
政府采购
招标文件编号: XH-CWB-20200713
项 目 名 称:宁夏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2020 年公益夏令营(网球)组织服务采购项目
采 购 单 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宁夏星汉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目 录
一、竞争性磋商公告............................................................................................................. - 2 -
二、投标人须知..................................................................................................................... - 2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4 -
(一)总 则......................................................................................................................................... - 7 -
(二)磋商文件................................................................................................................................... - 12 -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3 -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
(五)磋商程序和原则.......................................................................................................................- 16 -
(六)授予合同................................................................................................................................... - 24 -
(七)质疑与投诉............................................................................................................................... - 26 -
(八)合同的备案............................................................................................................................... - 28 -
(九)履约验收................................................................................................................................... - 28 -
(十)其它规定................................................................................................................................... - 28 -
三、评标办法及评审标准................................................................................................... - 30 -
(一)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30 -
(二)评审标准及细则 .-30-
(三)评审说明................................................................................................................................... - 31 -
四、合同通用条款(仅供参考)....................................................................................... - 31 -
五、服务需求........................................................................................................................... -33-
六、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 - | 44 | - |
(一)竞争性磋商承诺函 ..- | 46 | - |
(二)开标一览表 .. - | 47 | - |
(三)报价明细表 .. - | 48 | - |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 | 49 | - |
(五)服务条款偏离表 ..- | 50 | - |
一、竞争性磋商公告
宁夏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2020 年公益夏令营(网球)组织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受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委托,宁夏星汉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XH-CWB-20200713、宁夏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2020 年公益夏令营(网球)组织服务采购项目组织竞争性磋商,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1、项目编号:XH-CWB-20200713
2、项目名称:宁夏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2020 年公益夏令营(网球)组织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预算:25 万元 x项目最高限价:25 万元
4、采购内容及要求:
采购标段 | 标的名称 | 数量 |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 况 | 预算金额(元) | 备注 |
宁夏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2020 年公益夏令营( 网球)组织服务采购项目 | 公益夏令营 (网球)组织服务采购 | 1 | ( 详见招标文件) | 250000 | |
数量合计 | 1 | 预算合计 | 250000 | ||
最高限价: | 250000 元 |
5、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 (3)《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6、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①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②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
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③提供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xxx.xxxxxxxxxxx.xxx.xx)下载的信用信息(生成日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日内)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页面截图
(查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日内,页面中的处罚日期不允许设置起始时间),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可不提供。
7、报名方式、领取招标文件方式及时间: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20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23 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
08:30 至下午 17:30。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宁夏星汉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现场报名(银川市金凤区香溪美地 8-2-801)
8、采购文件售价:0 元
9、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0-07-27 09:30:00,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工人疗养院会议室(正源街与xxxxxxxxx 000x),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0、开标时间:2020-07-27 09:30:00
开标地点:工人疗养院会议室(正源街与xxxxxxxxx 000 x) 11、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
12、公告期限:2020 年 7 月 17 日 至 2020 年 7 月 23 日
1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14、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地址:xxxxxxxxxxxxxxxx联系人姓名: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15、采购代理机构:宁夏星汉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 0-0-000项目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代理机构:宁夏星汉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0-07-16
二、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采购人 | 采购人:宁夏回族自治区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地址:xxxxxxxxxxxxxxxx联系人姓名:xxx xx电话:0000-0000000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宁夏星汉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 0-0-000联 系 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
3 | 项目名称 | 宁夏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2020 年公益夏令营(网球)组织服务采购项目 |
4 | 采购编号 | 招标文件编号:XH-CWB-20200713 |
5 | 项目内容 | 宁夏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2020 年公益夏令营(网球)组织服务采购项目 |
项目实施地点:宁夏 | ||
6 | 采购预算 | 采购预算:25 万元 x项目最高限价:25 万元 |
7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8 | 工期 | 按合同要求执行 |
9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及规范要求 |
10 | 投标预备会(答疑 | 不统一召开 |
11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 |
12 | 采购人修改或澄清磋商文件的时间 |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
13 | 投标有效期 | 60 天(从投标截止日期起) |
14 | 投标文件份数 | 共伍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
15 | 报名方式、领取招标文件方式及时间 |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领取招标文件时间:2020 年 7 月 17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23 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 08:30 至下午 17:30。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宁夏星汉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现场报名(x xxxxxxxxx 0-0-000) |
16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元);保证金缴纳截止日期:2020 年 7 月 27 日 09:30 前保证金缴纳账户: 单 位 名 称:宁夏星汉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帐 号:6401001512000283636 开 户 银 行:石嘴山银行五里台支行 |
17 |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工人疗养院会议室(正源街与xxxxxxxxx 000 x) |
18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0 年 7 月 27 日 09:30(投标文件接收时间 09:00-09:30) |
19 | 开标时间 | 2020 年 7 月 27 日 09:30(北京时间,上同) |
20 | 开标地点 | 工人疗养院会议室(正源街与xxxxxxxxx 000 x) |
21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推荐代表检查;开标顺序:按递交标书随机顺序。 |
22 | 开标一览表 | 1、请投标人认真填写“开标一览表”,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便开标和评标之用; 2、投标总价为招标范围所列全部项目的报价总和,并应与“主要货物分项报价表”保持一致。 |
23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24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构成:3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 人,专家 2 人; 专家确定方式:由采购人代表 1 人及自治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专家库 x随机抽取专家评委 2 人。 |
24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 确定中标人 (成交人) | 是 |
25 | 履约担保 | 不做硬性要求。可合同签订时另行约定,但不得超出合同价 10% |
26 | 合同付款方式 | 合同约定为准 |
27 | 中标服务费缴纳账户 | 中标服务费缴纳账户: 单 位 名 称:宁夏星汉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帐 号:951900546810504 开 户 银 行:招商银行德胜支行 |
(一)总 则
1、政府采购政策及适用范围
1.1 采购人优先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
《节能环保产品目录》的标的物。投标人应优先选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节能环保产品目录》的标的物。供应商选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节能环保产品目录》内产品的,须自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中国政府采购网》财政部最新发布的第 23 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8〕
17 号)、第 21 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库〔2018〕19 号)为准。
1.2 为了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主席令第 69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 68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宁财(采)发【2014】 1057 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102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招标欢迎小微企业投标,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小微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投标产品中仅有部分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则此部分按所投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予以扣除。
1.2.1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供应商投标时需注意,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1.2.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
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2.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 1.2 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2.4 投标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1)参加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同时提交相关税收及社保缴纳材料、2017-2019 年度财务报表(主要为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年内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报),辅佐证明其营业收入及从业人员情况;如响应供应商为非制造商,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也应同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2)政府采购货物时要求,投标人应提供满足要求的货物的政策适用性说明表(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否则不予认可。
(3)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1.3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政府采购。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掌握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在充分理解磋商文件的各项条款后,制作投标文件。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供应商应提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根据《政府采购法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1)财政部《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 526 号)及《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50 号)规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受到行政处罚而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及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文件规定,在开标评审前,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查询参与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20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委《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 号)文件规定,凡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企业禁止 投 标 。 ( “ 全 国 法 院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名 单 信 息 公 布 与 查 询 ” 平 台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4)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1.5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均不得在同一标段项目招标中同时投标。
1.6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7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没有处于账户冻结、财产被接管、财产被设定他项权利、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破产状态,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问题以及未受到业主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定义
2.1 采购人系指采购单位(甲方)。
2.2 投标人系指响应采购、参加报价竞争的法人单位或其它组织。
2.3 磋商小组系指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负责组织,由采购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单位的临时组织。
2.4 成交单位系指由磋商小组评审确定的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较强,综合竞争实力最优,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投标人。
2.5 采购合同中的“甲方”系指本项目的采购人,“乙方”系指本项目的成交单位。 2.6“货物”系指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
材料。
2.7“服务”系指磋商文件规定供应商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咨询服务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3.条件
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7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 不允许转包或分包。 4.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①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证合一的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②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③提供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xxx.xxxxxxxxxxx.xxx.xx)下载的信用信息(生成日期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日内)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
查询页面截图(查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日内,页面中的处罚日期不允许设置起始时间),如无法查询的行政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等可不提供。
备注: 1、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费用
投标人自行承担参加此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不论采购结果如何。 6.投标有效期
6.1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60 个工作日。在此期间,凡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受磋商文件约束,如投标人被授予合同,投标人不得拒绝。
6.2 原定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若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6.3 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答复是否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并撤回投标文件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接受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6.4 本须知第 7 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适用于延长后的投标有效期。 7.投标保证金
7.1 投标保证金用于保护本次招标免受投标人的违规、违约行为而引起的危险,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及未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7.2 原则上供应商必须以单位名义从基本账户转出方式于截止投标时间前提缴,保留缴纳凭证,开标时审验资质备查。以个人名义、未缴纳、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不予受理。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无效投标。
(二)磋商文件
9.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9.1 投标人有权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中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投标单位对磋商文件有疑问,最迟应当于截止开标时间 3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答疑要求;若没有提出,视为投标人对磋商文件无任何异议;采购代理机构最迟在开标时间 2 日前,分段整理落实各类问题,并附加有关补充或修正说明,以传真、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单位。该通知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约束力,投标单位接到答疑通知书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回执。
9.2 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同时发布变更公告;如果澄清或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5 日,将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9.3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推迟磋商截止时间,并将此变更以公告及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 3 日,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同步发布变更公告。
9.4 供应商应及时关注上述媒体发布的答疑纪要及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投标截止及开
标时间的变更等相关信息,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采购单位概不负责。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使用的文字、计量单位
10.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双方就有关投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专有名词须加注中文解释),并采用通用的图形符号;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有中文注释或译文,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否则视同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
10.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磋商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两部分组成。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应按下列顺序装订成一册或分别进行装订成册。
11.1 商务标书
11.1.1 目录
11.1.2 竞争性磋商承诺函
11.1.3 报价表
11.1.4 报价明细表
11.1.5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11.1.6 商务条款偏离表
11.1.7 资格证明文件
11.2 技术标书
11.2.1 目录
11.2.2 技术条款偏离表
11.2.3 拟投入项目组人员情况及主要人员简历表
11.2.4 相关证明材料
11.2.5 服务承诺
11.2.6 投标单位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2.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2.1 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投标人一旦中标,其投标文件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小组有权据此对其做无效处理。
12.3 投标有效期
(1)投标文件有效期见磋商文件前附表,在此期间投标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保证采购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定标以及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2)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供应商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3.投标报价
13.1 投标人应按磋商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进行报价。
13.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磋商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不得缺漏磋商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3.3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3.4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3.5 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3.6 投标人除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服务外,还应提供如下伴随服务: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或提供养护、维护、维修、保养所需的工具或对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等等,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3.7 对于可能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服务,还应填报投标设备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的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13.8 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所有与本次采购项目相关的应由供应商支付的: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税金、管理费等有关费用,以及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各种收费等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
13.9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磋商文件中服务要求响应偏离表,投标文件中服务响应情况
应与磋商文件中服务要求逐项对应填列,并将偏离情况在偏离栏中列出,对此投标人都必须一一对应填报,如无偏离,应在偏离栏中填写“无”,存在正、负偏离的如实填报。本项目不接受重大负偏离投标,如若出现则视为无效投标。
13.10 备选方案
(1)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2)若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与小密封袋中开标一览表报价不一致,且小密封袋上未标注“补充、修改”字样的,视为有备选方案,按无效投标处理。
14.证明所投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证明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投标人应注意:磋商文件在技术要求中指出的参照的标准仅作为说明并没有限制性;投标人可以在投标中选用替代标准,但替代标准要优于或相当于磋商文件中技术规格要求的标准。
15.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5.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份数递交投标文件。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正确签署。正本与副本必须一致。若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5.2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5.3 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 制作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的格式要求进行制作,如非必要,不得改动,且改动内容不得改变和降低磋商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内容。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将自行承担磋商小组据此做出的一切可能的处理决定。
16.2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顺序进行装订,一律在文件左侧装订,采用胶装方式,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等方式装订。
16.3 密封、包装与标记
(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用包装袋封装,即正本单独装在一个密封袋中,所有副本再装在一个或几个密封袋中,并在封皮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这些“正本”和“副本”再统一封装于一个或几个密封袋中。
(2)投标文件内外层密封袋均应注明:项目名称、采购编号、投标单位名称、投标单位地址、正本或副本、授权代表签署、加盖公章,及“请勿在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时间,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的规定)之前启封”的字样。
(3)封口处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及投标单位公章。
16.4 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将视为无效标书,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6.5 投标人应在内外密封袋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地址,以便其投标文件晚于投标截止时间送达采购人时,能原封退回。
17.投标人迟交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18.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18.1 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该通知须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书面告知采购 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8.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本章上述规定进行编制、签署、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18.3 如遇特殊情况,供应商通知采用电报、电传的形式,随后必须补充经全权代表签字的书面文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该文件书面送达;撤回投标的时间以正式文件送达时间为准。
18.4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采购人对投标文件的遗失和损坏不负任何责任。
18.5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五)磋商程序和原则
19.开标
19.1 受采购人委托,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采购人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开标前投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开标会议在相关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
19.2 开标前,应当由投保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是否完整、文件签署是否齐全;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9.3 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开标会议时,首先宣布开标会议纪律及注意事项、参会单位及人员等内容。开标时宣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由供应商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代理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公开报价,记录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或服务交付时间等主要开标内容,由各供应商对信息进行独立确认后书面签字确认。开标记录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供应商代表应当当场提出,当场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19.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采购人只接受供应商两次报价,投标书报价为第一次报价,现场最终报价为第二次报价,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价,每项报价只能有一个价格。
20.评标
20.1 开标会议结束后,评标随即开始。评标工作由为该项目专门组织的磋商小组进行。
20.2 采购人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共 3 人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 1/3 人数,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 2/3。
(1)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2)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磋商小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3)评标中因磋商小组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磋商小组组成不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磋商小组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磋商小组进行评标。原磋商小组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磋商小组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20.3 回避情形与串标行为
20.3.1 在竞争性磋商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20.3.2 串通投标行为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中标无效,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响应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的;
(2)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处获得评标组成人员情况的;
(3)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的;
(4)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
(5)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明显雷同或错、漏一致的;
(8)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递交响应文件或者放弃成交的;
(9)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20.3.3 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财政部 87 号令第 37 条):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0.4 磋商小组按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20.4.1 投标文件初审。
20.4.2 澄清有关问题。
20.4.3 磋商小组一起与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20.4.4 投标单位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最新响应文件。
20.4.5 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20.4.6 磋商小组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
20.4.7 确定(或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20.4.8 编写评审报告。
20.5 磋商小组在商务评审时,投标文件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0.5.1 应交而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0.5.2 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20.5.3 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
20.5.4 投标单位报价超出采购单位预算,且采购单位不能接受的。
20.5.5 投标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编制或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辩认的。
20.5.6 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20.5.7 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投标单位退出磋商的。
20.5.8 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报价的。
20.5.9 妨碍采购单位、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单位合法权益。
20.5.10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0.6 磋商小组在对投标单位文件进行技术评审时,投标单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0.6.1 投标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技术要求或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20.6.2 磋商小组 2/3 以上(含 2/3)的成员认定投标单位的方案、技术含量低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0.7 磋商小组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0.8 投标文件的澄清
20.8.1 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要求投标单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20.8.2 接到磋商小组澄清要求的投标单位应按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
澄清,澄清内容必须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1)磋商小组在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按磋商小组的通知要求递交。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报价不符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符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单价汇总金额与总价金额不符时,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对磋商文件中的条款或参数要求提出偏离意见,且在评标答疑过程中未做澄清,将视同投标人同意磋商文件的全部要求。
(4)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投标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磋商小组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6)磋商文件当中的所有要求,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以及在定标前招标投标以书面形式所做的各项澄清或补充说明,都将为合同的附件,在合同有效期内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9 磋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给予每个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相同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当众宣读各投标单位最终报价。
20.10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根据磋商文件约定,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名,现场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1.初步评审
21.1 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符合性检查指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在对比评审之前,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是指投标符合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
留。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磋商小组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1.2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对磋商文件没有做出实质性响应,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密封、装订、签署、盖章的;
(3)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无效的,或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不良记录的;
(5)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6)资质证件原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的;
(7)投标有效期或交货期(服务周期或完工时间)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
(8)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9)投标文件中的货物技术参数整体明显不符合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
(10)存在重大缺项、漏项、负偏离的;
(11)附有采购人、招标组织机构不能接受的条款和商务要求的;
(1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1.3 无论在评标过程中或其他任何时侯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将被拒绝,若中标,则无效;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报请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追究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恶意串通投标的;
(4)其他任何有企图影响招标结果公正性的活动。
磋商小组将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投标文件中的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经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磋商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做进一步评定。
22.详细评审
22.1 按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根据本项目特点,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综合评分法,即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2.2 磋商小组将仅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将在评标时对下列因素不予考虑:
(1)如果合同授予中标人(成交人),应付的营业税或其它类似的税费;
(2)除业主提出对合同部分条款变更影响到合同价格的情况外,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报价只能作为价格的最高限。
22.3 磋商小组在评标时,除了考虑投标人的报价和售后服务价格之外,还要按照规定的方法考虑下列技术规格因素:
(1)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周期;
(2)与合同条款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差;
(3)拟投入项目人员和相关服务费用;
(4)所投入设备寿命期内运营和维修保养费的可能性;
(5)售后服务;
(6)投标人提供的对业主有利的其它条件。 23.定标
23.1 由磋商小组根据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单位打分,汇总后得分最高、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
23.2 如最终得分出现相同的,以报价低者排列在前,报价也相同的,按照商务技术优劣排序,前几项还出现一致相同的,由评委会投票决定投标人排名。
24.中标(成交)标准
24.1 投标人及所投设备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质量好、信誉好,履行合同能力强,报价
对买方最有利,能够提供最佳服务。
24.2 投标人正确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进行投标,资格审查合格,投标有效。
24.3 按照本磋商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24.4 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无重大偏离,投标货物满足磋商文件中的各项技术和质量要求,能够保证质量和交货期。
24.5 投标报价合理,报价低廉的投标更具有竞争力。但最低报价并非中标的唯一标准。
24.6 投标人能够为业主提供最佳的售后服务。
24.7 磋商小组采取评定合一的原则和办法,结合投标文件答疑情况进行评价、比较和讨论。
24.8 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标方法及评审标准”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由工作人员汇总,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24.9 中标(成交)的服务内容为中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中服务指标及商务条款。 25.评标原则
25.1 评标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5.2 评标人员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同时维护业主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5.3 不徇私情,不得明招暗定,杜绝不正之风。
25.4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均有同等机会参加磋商。
25.5 评标人员不得私自泄露评标内容。 26.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6.1 开标后直到定标结果宣布前,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定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其它无关的人员透露。
26.2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如试图向业主、评委施加任何影响,都将导致拒绝其中标。
26.3 评委对投标人未中标的原因不做任何解释。 27.废标
27.1 根据招标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否决所有投标人的投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7.2 特殊情形规定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 3 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 3 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磋商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采购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磋商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的规定,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符合要求
的供应商只有 1 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授予合同
28.合同的授予
28.1 采购人应当按磋商小组推荐中标供应商排序,确定排序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9.中标服务费
29.1 本项目收取中标服务费(不包税)。
本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约定如下: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由采购人随项目支付给投标人,投标人中标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用,投标人如果投标即视为同意此约定。中标人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价费【2003】149 号文件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各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本招标项目的有关费用。详细见下附表:
服务类型费率 中标金额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 万元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万元 | 1.1% | 0.8% | 0.7% |
500-1000 万元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万元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 万元 | 0.25% | 0.1% | 0.2% |
10000-100000 万元 | 0.05% | 0.05% | 0.05% |
100000 万元以上 | 0.01% | 0.01% | 0.01% |
备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本项目为服务类招标,例如某服务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6000 万元,计算方式为:
100 万元×1.5%=1.5 万元
(500-100)×0.8%=3.2 万元
(1000-500)×0.45%=1.8 万元
(5000-1000)×0.25%=10 万元
(6000-5000)×0.1%=1.0 万元
合计收费=1.5+3.2+1.8+10+1.0=17.5 万元
29.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其中标的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抽取的中标候选供应商。
30.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30.1 中标结果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布,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磋商小组成员名单、采购人名称和电话。
30.2 在发布中标公告 7 个工作日后,对中标结果没有质疑的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1.合同签订及履约
31.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须向采购人提供磋商文件要求的重要资质证明材料原件;采购人在验证中标人资质证明材料后,方可与该中标人签订合同。
31.2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1)采购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分包中标项目。
(3)由于中标人的原因不能按规定签订合同,采购人将撤回中标通知,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采购人可以另行组织招标或将标的授予下一个获得最优评标结果的投标人。
(4)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采购人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
(5)如果中标供应商不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等要求签订或拒签政府采购合同,则按中标供应商违约处理。如果中标供应商违约,中标资格将授予排名次低的投标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6)招标文件(含澄清、补遗、修改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将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做实质性改变。
31.3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作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他人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七)质疑与投诉
32.供应商质疑与投诉
32.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32.2 投标人认为磋商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公布中标结果的日期为准),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32.3 质疑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附上相关证
明材料。否则,招标代理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予受理:
(1)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招标公告发布时间、开标时间;
(2)具体的质疑事项及法律依据(具体条款);
(3)质疑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如果涉及到产品功能或技术指标的,应出具相关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4)质疑投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
(5)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x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参加招标项目的授权代表签署本人姓名或印盖本人姓名x等。
32.4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标人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异议或投诉,阻碍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采购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32.5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 7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序号 | 受理内容 | 受理部门 | 联系电话 |
1 | 采购文件质疑 | 宁夏星汉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 0951-6047647 |
2 | 成交结果质疑 | ||
3 | 服务质量投诉 |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 0951-5069346 |
4 | 廉政纪律投诉 |
32.6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具体见下附表:
32.7 质疑情形处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2.8 投诉情形处罚规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 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 1 至 3 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八)合同的备案
33.1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中标人(或成交人)应配合采购人将采购合同与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备案。
33.2 中标人(或成交人)应积极配合采购方办理货物或服务的验收工作,并认真填写
验收报告报备存档。
(九)履约验收
34.1 中标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履约,并积极配合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相关验收工作,具体验收要求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进行。
34.2 对于如软件开发等类型项目须通过指定的经过国家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
(十)其它规定
35.1 评标程序及结果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执行,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或者磋商文件中规定不明确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35.2 磋商文件中实质性响应包括商务、技术要求和交付完工时间。
35.3 磋商文件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三、评标办法及评审标准
(一)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序号 | 评审意见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
1 | 投标报价 | 15 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为基准价,其价格得分计 15 分。其他供应商的报价得分统一按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基准价/最终报价)× 15 注:针对小微企业给予 6%价格扣除,小微企业需提 供小微企业xx函。 | |
2 | 商务响应 | 5 分 | 针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等内容,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得 3 分,以此为基础,投标人 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商务条款的,每有一项加 1 分,加分至标准分时为止。 | |
3 | 项目组织方案 | 45 分 | 项目整体 计 划 ( 15分) | 需有完善的整体计划,项目时间进度安排合理,阶段划分明确,分段计划科学合理、详细具体、能很好的满足项目要求的 11-15 分 方案较为完善、详细,得 4-10 分; 方案欠完善、不够详细,得 0-3 分。 |
详 细 方 案 (20 分) | 提供详细的活动方案及流程,至少包括 1、活动目标(如触达人次、互动参与人数等)(0-5 分); 2 活动场次、活动地点、活动内容、活动流程(0-5 分); 3、现场互动内容、活动场景设计方案 (0-5 分); 4、人员配备、风险评估、媒体宣传推广、思路建议等内容(0-5 分)。 | |||
安 全 措 施 (含防疫措施)(10 分) | 安全措施合理,完善,有针对性,满足项目需求得 8-10 分; 方案较为完善、详细,得 4-7 分; 方案欠完善、不够详细,得 0-3 分。 | |||
4 | 服务质量及服务承诺 | 10 分 | 经验丰富,服务承诺和质量承诺详细具体有实质性内容的得 7-10 分; 经验一般,服务承诺和质量承诺一般的得 3-6 分; 经验少,服务承诺和质量承诺差的得 0-2 分。 |
5 | 本地化服务 | 5 分 | 投标人企业注册地在本地或者在本地有分公司得 5分(提供营业执照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在本地没有分公司但是承诺中标后在本地设 立分公司的得 2 分。 |
6 | 类似业绩 | 20 分 | 近三年内投标人具有类似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每提供一项得 2 分,满分 20 分(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三)评审说明
1、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 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投标人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3、技术商务评分:由评委对各投标书进行综合比较并列表说明各投标人的响应程度后分项打分,所有评委评分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为得分。打分表及列表均作为招标归档资料保存。
4、磋商小组按以上内容进行初审和综合评审,各投标单位的得分分值一经得出,并核对无误后,任何人不得更改。
5、三个部分的评审得分的合计为评审总分。投标文件的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得分相加后,为专家评审分;全部专家评审分汇总求和的简单算术平均后的得分为投标人的最终得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列。
6、招标文件及评标细则中未载明的事项或排他性、歧视性条款,不作为评标依据。
7、采购人委托磋商小组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预中标人。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名在第二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四、合同通用条款(仅供参考)
(有特殊要求可根据项目的特点自行拟定合同条款)
(一)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1、术语的定义
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受托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委托方应支付给受托方的货币数量。
(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
(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
(5)“合同专用条款”是指招标文件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6)“委托方”是指“招标公告”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
(7)“受托方”是指通过招标确定的提供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项目需求”中所述服务的中标供应商。
(8)“现场”是指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
(9)“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确认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活动。
(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检验”是指委托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受托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2)“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是指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受托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4)“第三方”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经济组织。
(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6)“招标文件”是指由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招标文本。
(17)“投标文件”是指受托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本。
2. 来源地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是指提供服务的来源地。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受托方的国籍。
3. 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3.1 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2 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
4. 知识产权
受托方应保证,委托方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受托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5. 完成方式
受托方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
6. 付款
6.1 政府采购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2 在受托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将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7. 附带(伴随)服务
7.1 附带(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委托方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
7.2 附带(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实施或监督所供服务的现场组装和/或启动;
(2)提供服务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服务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服务实施运行或监督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受托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受托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服务的组装、启动,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委托方人员进行培训。
8. 质量保证期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则以受托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服务承诺为准。如果在上述文件的规定中有不一致之处,则以对委托方最有利的为准。
9. 质量保证
9.1 受托方应保证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所供服务是由受托方提供的,并完全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
9.2 受托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限内具有符合质量要求和产品说明书的令人满意的性能。在服务最终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在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 8 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受托方应对其交付的服务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3 根据委托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委托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发现服务的质量或性能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是存在缺陷
(包括潜在的缺陷等),委托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受托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
9.4 如果受托方在收到通知后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委托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将由受托方承担。
10. 检验和验收
10.1 完成服务后,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由具体项目决定)应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将作为申请付款文件的一部分。
10.2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服务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委托方可以拒绝接受该服务,受托方应更换被拒绝的服务,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维修以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的要求。
10.3 由委托方或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程序规范》规定组织对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受托方承担。
11. 索赔
11.1 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性能等与政府采购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委托方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受托方提出索赔。
11.2 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受托方对委托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受托方应按照委托方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1.3 如果受托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委托方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受托方接受。如受托方未能在委托方提出的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委托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第 11.2 条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委托方将从受托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受托方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2. 受托方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
12.1 如受托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委托方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12.2 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如果受托方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委托方。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政府采购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
12.3 除本合同条款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受托方没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委托方可要求受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 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 5%。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委托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13. 不可抗力
13.1 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 11 条和第 12 条的规定,如果受托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受托方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受托方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受托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受托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
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托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委托方。除委托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受托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 120 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政府采购合同达成协议。
13.4 不可抗力使政府采购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政府采购合同不能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终止。
14. 税费
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5. 争议的解决
15.1 政府采购合同实施或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解决。如自协商开始之日起 15 日内得不到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向委托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者向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时间内不履行仲裁机构裁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5.3 仲裁(或诉讼)费用除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5.4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政府采购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6. 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6.1 在受托方违约的情况下,委托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向受托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同时保留向受托方追诉的权利。
16.2 如果在委托方根据本合同条款第 16.1 条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提供的服务类似的服务,受托方应承担委托方购买类似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受托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7. 破产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如果受托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委托方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
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方,提出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而不给受托方补偿。该政府采购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委托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 转让和分包
18.1 政府采购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
18.2 经委托方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可以将政府采购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受托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受托方共同对委托方连带承担政府采购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9. 合同修改
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0. 通知
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21. 适用法律
政府采购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2. 合同生效
22.1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将在委托和受托双方签字盖章后开始生效。
22.2 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具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和受托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
23. 补充条款
如需修改或补充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政府采购合同参考格式
(以实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准,本章以供参考)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签订地点:
(委托方名称) (以下简称委托方)和 (受托方名称) (以下简称受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x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 );
2. 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
3.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 中标通知书。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x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x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为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服务价格明细表)中所列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五、付款条件、完成时间和完成地点
x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的付款条件、完成时间和完成地点以招标文件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六、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x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政府采购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委托和受托双方、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各执一份。
签约方:
委托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五、招标要求
一、时间:2020 年 8 月 7 日-8 月 17 日,训练共计开展 10 天,期间休息一天。
二、地点:银川市三、项目:网球
四、参加人员:银川市 7-16 岁青少年,共计 100 人五、具体要求
(一)训练要求
项 目 | 需 求 | 数 量 | 要 求 | |
1 | 场地 | 银川市内 | 10 天 | 不小于 3.66 米, 顶端距地面:1.07 米, 标准尺寸:23.77 米(长)×8.23(宽),4 个内场,共 8 片 训练场地。 |
2 | 教练团队 | 主教练 | 至少 8 人, 10 天 | 取得中国网球协会资质认证的教练员、裁判员,取得 国际网球联合会教练员资质优先。 |
体适能教 练 | 至少 3 人, 10 天 | 取得体能训练或健身训练等被国职鉴定认可的相关 教练员资质 | ||
助理教练 | 至少 8 人, 10 天 | 取得宁夏网球运动协会资质认证的教练员、裁判员。 | ||
医疗人员 | 至少 2 人, 10 天 | 取得医师或保健师资格证书相关人员。 | ||
3 | 训练器材 | 球 车 | 至少 4 辆 | 规格:78cm*46cm*99cm,容量:可装 200 个球,材质: 铁粉体静电喷漆。 |
绳 梯 | 至少 10 个 | 规格:12 片;材质:进口环保 PP | ||
标志桶 | 至少 30 个 | 材质:高抗性 PC | ||
xx垫 | 至少 20 张 | 材质:PVC,规格:直径 46cm,重量:2.0kg | ||
实心球 | 至少 20 个 | 材质:橡胶,内填细沙,可充气;规格:直径 11-14cm; 重量;1kg、2kg | ||
握力器 | 至少 20 个 | 材质:硅胶;规格:7.7*3.3*2cm;磅数:30LB、40LB |
,
斜坡三角 垫 | 至少 10 个 | 材质:PVC 人造革、高密度海绵;尺寸:120*100*30*4cm | ||
跳箱 | 至少 5 个 | 材质:加厚防水 PVC 刀刮布、EPE+高密度海绵,重量: 35kg | ||
划船器 | 至少 2 台 | 显示屏幕:蓝底白光大屏 71*146mm LCD(角度可调) 6 键式;阻力系统:电磁控+风力双阻力系统;阻力等级:电磁控 16 段调节。训练程序:26 种预设程序(14个程序+5 个自定义程序+4 个心率程序+1 个燃脂程序 +1 个功率+1 个恢复);滑轨:高强度轻质铝合金;踏板:可调宽大缓冲踏板;折叠方式:可折叠,4 轮滑推动;机身尺寸:246*45*108cm;座椅高度:50cm; 承重上限:180kg | ||
小跨栏架 | 至少 30 个 | 直径:2.2cm,规格:15、23、30、40cm,材质:碳 素环保材料 | ||
标志杆 | 至少 20 根 | 材质:高抗性 PC | ||
弹性拉力 胶 | 至少 20 副 | 材质:泡沫、乳胶,规格:长 40cm,宽 15cm | ||
瑜伽垫 | 至少 20 张 | 材质:TPE,厚度:6mm,规格:150cm*50cm | ||
体适能软 器材 | 至少 1 套 | 材质环保,可用于训练,结实耐用即可 | ||
跳 绳 | 至少 20 根 | 材质环保,可用于训练,结实耐用即可 | ||
波速球 (BOSU) | 至少 20 个 | 材质:进口 PVC+ABS 工程塑料,规格:直径 60cm,高 度 22cm | ||
踏 板 | 至少 10 个 | 材质:ABS 工程塑料、橡胶,规格:71*35*21cm | ||
注:训练器材可购买,可租赁 | ||||
4 | 服装 | 训练服 | 至少 100 件 | 款型:短袖圆领体恤,面料:纯棉(棉含量 100%),要 求:含印字 |
网球帽 | 至少 100 顶 | 款型:儿童网球空顶帽,材质:棉,帽围:45-52cm,帽檐长:6cm,帽高:3cm | ||
注:须购买全新服装,须印刷相关宣传语 | ||||
5 | 网球 | 网球拍 | 100 支 | 材质:全碳素,拍长:26 英寸,拍面:100 平方英寸, 拍重:250g,xx点:330mm,特性:适合各年龄阶 |
段网球初学者。 | ||||
网 球 (过渡球) | 至少 1000个 | 材质:橡胶网球专用毛呢,特征:软性,过渡网球,场地范围:正常场地,直径:6-6.86cm。特点:1、帮助青少年培养球感,良好过度。2、网球初学者上 场地慢速练习,更快的掌握网球技术。 | ||
注:须购买全新器材 | ||||
7 | 保险 | 100 人,10 天 | 2 万元意外伤害险 | |
8 | 证书 | 110 张 | 材质:200g 铜版纸,规格:A4 |
(二)课程要求
1.目标:通过培训,学员须达到四学会,即学会网球项目相关规则;学会网球有关知识;学会网球装备的性能;四是学会网球技能。通过夏令营规范、科学的培训,转化为持续的运动练习,让更多青少年爱上网球、爱上运动。
2.要求:须有每日详细的体适能训练计划和网球学习计划。
(三)防疫及安全要求
1.训练前须向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报备,取得相关同意书后方可训练;
2.所有进入训练的教练员、助理教练、志愿者、医务人员必须向宁夏体彩中心提供开营前 7 日内结果为阴性的核酸检测证明,并提供训练期间不出省的承诺书,手续齐全方可进入训练;
3.所有进入训练的教练员、助理教练、志愿者、医务人员在训练期间必须每日进行体温监测和登记;
4.所有参加训练的学员,必须由家长填写“红绿体温监测卡”的绿色卡,进入训练后,由现场医护人员进行体温监测,填写红色卡,二者均不超过 37.3℃方可进入训练;
5.所有参加训练的学员,训练期间不得离开训练场,如须离开,须向教练说明情况并进行签字登记,否则发生的任何疫情及安全事故,由训练学员及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6.所有教练和学员训练期间不佩戴口罩,但进入训练时须对手部进行消毒。
7.训练服务方须每日对场地、训练器材进行消杀,并张贴“此场地及训练器材已消杀”,并做好相关消杀记录;
8.训练现场必须摆放测温工具、消毒工具、登记本等防疫物品;
9.所有训练器材须每日回收并消杀,方可进入训练;
10.如场内的学员出现发热、呕吐、咳嗽、腹泻、乏力等症状,须由医护人员佩戴口罩进行初步处理,与家长取得联系后带离训练场地,并进行登记;
11.对出现病症的学员进行时时跟踪,如有新冠疫情出现,根据自治区相关规定,逐级上报,并根据情况对活动的开展进行灵活处理。
六、投标文件参考格式
正 / 副
(封 面)
投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
采购计划编号:采购文件编号:
投标单位: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竞争性磋商承诺函………………………………………
(二)报价表……………………………………………………
(三)报价明细表………………………………………………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五)技术条款偏离表…………………………………………
(六)拟投入项目组人员情况及主要人员简历表……………
(七)服务承诺………………………………………………
(八)资格证明文件……………………………………………
(九)相关证明材料……………………………………………
(十)投标单位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一)竞争性磋商承诺函
致 :
1.根据贵方 号(采购编号)招标公告,我们决定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项目名称)的招标采购。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 (投标单位名称)全权处理本项目投标的有关事宜。
2.我方愿意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货物与服务,我方投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 日内完成项目的供货,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4.我方同意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向贵方递交人民币(大写) 的投标保证金。并且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如果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我方将放弃要求贵方退还该投标保证金的权力并接受相应处罚。
5.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投标文件一式 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 份。
6.我方愿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投标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准确的。
7.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将合同授予最低报价投标人的行为。投标单位名称: (公 章)
授权代表姓名(签字):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传 真:
单位开户行:账 号:
(二)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采购编号:
品目号 | 服务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工期 | 实施地点 | |
01 | |||||
02 | |||||
…… | |||||
投标总报价 | (大写): | (小写:¥ | ) | ||
项目负责人 | (专业、职称): | ||||
服务承诺 | 1、服务质量标准: 2、服务周期: 3、其它服务承诺: | ||||
备选方案 | (按磋商文件规定执行) | ||||
备 | 注 | 1.投标价格为投标人考虑各种因素(含折扣、优惠等)的最终报价。 2.投标人提出的赠送不作为评标依据。 |
备注:1、开标时,本表中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货物价格明细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投标总价为招标范围所列全部项目的报价总和,并应与分项报价表保持一致。
3、请认真填写此表,单独密封做唱标用,同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方便开标和评标。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三)报价明细表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编号:
投 标 品 目 号: (*若本项目未划分品目,此处请填写 01*)
单位:元或费率%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投标报价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
投标总价(大写): (小写: ) |
填写说明:
1.如果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报价应按投标品目号填列。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 磋商文件 | 投标文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注:供应商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五)服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 磋商文件 | 投标文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注:供应商所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或隐瞒,一经查实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附件 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投标资格的声明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我公司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依法申报及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与采购人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我 (申请人全称)保证自参加 项目(项目编号: )的招标投标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任何重大违法记录;未因我方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及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未因我方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无涉及较重失信或严重失信的情形;未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若在本次招标投标的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的,我方将无条件放弃投标资格及中标(成交)资格,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投标人全称: (xx)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附近 2:中小企业证明(注:以下证明仅适用于中小企业,非中小企业不用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 (xx)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说明: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单位名称(xx):日 期:
附 3
政府采购政策适用性说明表(如有)
项目名称:
序号 | 产品/技术名称 (规格型号、注册商 标) | 制造商/开发商名称 | 制造商/开发商企业类 型 | 适用价格扣除条件 | 产品/技术价格 (万元人民币) | 该产品/技术价格在投标总价中 所占比例(%) |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投标人代表签字:
注:1、根据有关规定,投标人所投报的产品中,如有符合政策的自主创新产品、中型或小、微型企业产品的,则应在本表中详细注明。
2、根据有关规定,按以下几种价格扣除条件对投标报价进行价格扣除,价格扣除的原则如下:对中型企业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 6%的价格扣除。
3、制造商/开发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时才需要填“制造商/开发商企业类型”栏,填写内容为“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
4、投标人所投产品如适用价格扣除条件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格式详见《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提供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材料,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
5、要求供应商在报价明细表中详细列明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以及制造商的企业类型(中型、小型或微型),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提供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材料。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
6、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对拟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折扣政策的投标产品及其报价单独作分类汇总,并附制造厂家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在评审时将不给予价格扣除。
7、投标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应当是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附 4:
中标服务费承诺书
致:宁夏星汉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x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约定如下:招标代理服务费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由采购人随货物支付给投标人,投标人中标后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服务费用,投标人如果投标即视为同意此约定。中标人依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计价格【2002】1980 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件规定标准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代理 服务费。
我们在贵公司代理的 采购项目(采购编
号: )招标中若获中标,我们保证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按此约定,以支票、汇票、现金或经贵公司认可的一种方式,向贵公司指定的银行帐号,一次性按照规定支付中标服务费。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的全部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其费用。
特此承诺!
承诺人名称: (公章)承诺人(法人代表)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5、
表 1
企业概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 | ||||||
资产构成情况及申请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 ||||||
备 注 |
备注:提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第二章“投标须知”第 3 条、4 条款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表 2
业绩清单(加盖有效公章)
(自行编制)
表 3
项目总负责人资格情况表
姓名 | 性别 | |||
职务 | 职称 | |||
学历 | 年龄 | |||
执业资格名称 |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
工 作 简 历 | ||||
近五年项目 | ||||
招标单位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万元) | 项目规模 (平方米) | 备注 |
注:1、项目负责人作为本项目联系人不得变更,必须随时听从采购人指派,如未经许可变更项目负责人, 须承担相应责任。
2 、 需在本表格后加附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在公司曾参加的项目经历等。
3、 业绩证明应提供旁证材料( 合同等) 附本表后。
供应商全称( 公章) :授权代表( 签章) :
日期: 年 月 日
表 3
项目组人员一览表
姓 名 | 年龄 | 拟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责 | 技术职称 | 职业资格 | 类似经验年限 |
注: 1 、 本表人员有职称证书的应随表提交职称证书复印件
2、 列入本表人员如要更换, 需经采购人同意; 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属违约行为。
供应商全称( 公章) :授权代表( 签章) :
日期: 年 月 日
表 4、
近年财务状况表
项目或指标 | 单位 | 年 | 年 | 年 |
一、注册资金 | x元 | |||
二、净资产 | x元 | |||
三、总资产 | x元 | |||
四、固定资产 | x元 | |||
五、流动资产 | x元 | |||
六、流动负债 | x元 | |||
七、负债合计 | x元 | |||
八、营业收入 | x元 | |||
九、净利润 | x元 | |||
十、现金流量净额 | ||||
十一、主要财务指标 | % | |||
1.净资产收益率 | % | |||
2.总资产报酬 | % | |||
3.主营业务利润率 | % | |||
4.资产负债率 | % | |||
5、流动比率 | % | |||
6、速动比率 | % |
注:1、本表后应附近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2、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附件 7、服务方案
投标人应按要求递交完整的实施方案,说明各分项计划,提交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涵盖但不限于如下参考内容:
(1)服务工作目标;
(2)对采购人需求的响应程度;
(3)组织机构;
(4)工作人员管理及培训;
(5)各项管理制度;
(6)管理和保障方案;
(7)安全生产制度;
(8)设备投入配置计划;
(9)突发事故应急方案;
(10)其它承诺或说明;
(11)合理化建议;
(12)其它。
注:1.组织机构可以提供机构设置方框图,如管理层的设置;主要管理人员的人数和职责;各部门的设置、职责和拟安排的人数。
2.工作人员管理及培训包括:招聘和录用办法、工作纪律、行为规范、仪容仪表规范、服务用语规范、人事管理、奖惩机制等;培训目标、培训方式、培训考核评估、培训计划等。
附件 8 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附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人授权委托书
致 :
本授权书声明: (投标人名称)的 (法人代表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方就 号(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投标活动的合法代理人,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与该项目投标、签订合同以及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职 务: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xx:
职 务:单位名称:联系电话:
投标人名称:
日 期:
(附法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章)
附件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