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投资主体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78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5 年 06 月 0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6 月 3 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
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01
十六、风险揭示 10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109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1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24
二十、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29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3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2
二十三、备查文件 133
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或大成货币市 场基金 |
基金合同 |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其任何修改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
托管协议 |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1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3 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个人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投资者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 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投资主体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 的境外法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总称 |
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结束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收到其确认书之 日 |
募集期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份额分级 |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针对不同级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
认购 |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代码 | 指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90005,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B 级基金份 额的基金代码为 091005 |
申购 |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基金转换 | 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 |
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的行为 |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
销售机构 | 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基金账户 |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交易账户 |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 操作 |
基金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期 限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
天/月 | 指公历天/月 |
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申购、赎回、基 金转换或其他基金交易的申请日 |
T+n 日 |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
基金日收益 |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
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 |
摊余成本法 |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
基金财产总值 |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 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
流动性受限资产 |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2 日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电话:0755-83183388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京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 年 7 月至今,任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 6 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 年 11 月 3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 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 1996 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整体调入光大证券,先后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 年 3 月至 2020 年 11 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 年 12 月至 2022 年 8 月,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顾问、资深董事总经理,2022 年 8 月至今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资深董事总经理。2020 年 12 月 28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 年 12 月至 2019 年 8 月
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 年 4 月起兼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杨红女士,董事,同济大学管理学博士。先后任职于北京总参工程兵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2021 年 8 月加入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宋立志先生,董事,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硕士。2001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中国石油工程建设(集团)公司,2006 年至 2007 年任北京区顺义人民法院法官,2007 年至 2022 年任职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部门总经理,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7 月兼任建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22 年 8 月加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现任资深总监,负责合规、风控等工作。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 年 7 月至 1994 年 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 年 5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 年 2 月至 2001 年 4 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 5 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9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 年至 2011 年,任惠理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 年至 2016 年,任 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 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2019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卢锋先生,独立董事,英国 LEEDS 大学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曾赴美国哈佛大学、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英国发展研究院访问研究。英文杂志“China Economic Journal”创始主编。目前担任财政部顾问,曾担任人社部顾问和国际组织 AMRO咨询组专家成员。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江涛女士,独立董事,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1989 年至 1992 年任职于深圳赛格集团市场部、1992 年至 1996 年任深圳石化集团海外企业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1996 年至 2002 年任职于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任总经理助理;2002 年至 2004 年任职于招商证券北京代表处,任副主任;2004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中投证券董事会办公室,任副主任(主持工作);2007 年至 2015 年 7 月,任职于中银国际证券,任董事会秘书兼董办主任,执委会委
员。2017 年起至今任职富安达基金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1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陈勇先生,监事会主席,黑龙江大学电子学与信息系统专业学士。1992 年 7 月至 1993
年 5 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科技处技术员;1993 年 5 月至 1994 年 10 月任哈尔滨证
券公司友谊路证券营业部电脑部助理工程师;1994 年 10 月至 1997 年 6 月任哈尔滨证券公
司和平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1997 年 6 月至 1999 年 1 月任联合证券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证
券营业部总经理;1999 年 1 月至 2000 年 6 月任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业务经理;
2000 年 6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2000 年 11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秘书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2004 年 8 月
至 2006 年 12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副主任;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经理;2010 年 5 月至 2021 年 8 月 16 日任银河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21 年 9 月 3 日任大成基金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 年 9 月至 2006 年 1 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 年 9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 年 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 年 8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金杜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师、总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8 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副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 8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公司督察长。2022 年 6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硕士。1996 年加入深圳发展银行工作;2000年加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长、处长;2019 年加入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0 年 7 月加入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督察长。2022 年 6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石国武先生,副总经理,北京大学工学硕士。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系统分析员、股票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特定资产部投资经理。2012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价值组投资总监,大类资产配置部总监、社保及养老投资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权益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2023 年 3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陈会荣: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证券从业年限 16 年。2004 年 7 月至 2007 年 10 月就职于招商银行总行,任资产托管部年金小组组长。2007 年 10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基金运营部基金助理会计师、基金运营部登记清算主管、固定收益总部助理研究员、固定收益总部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助理,现任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监。2016年 8 月 6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0 日任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6 日起任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 月 6 日至 2019 年 9 月 29 日
任大成恒丰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19 年 9 月 29 日任大成惠利纯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惠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29 日任大成惠祥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惠祥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22 日至 2022 年 8 月 9 日任大成月添利一个月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3 月 22 日至 2019 年 9 月 29 日大成慧成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 22 日至 2020
年 3 月 11 日任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14 日起任大成添
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 14 日至 2020 年 6 月 29 日任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8 月 17 日起任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9 年 9 月 20 日起任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1 日起任大成惠祥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2 日任大成惠益纯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 17 日至 2022 年 3 月 4 日任大成惠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任大成中证同业存单 AAA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 管理本基金时间 |
钱辉 | 2005 年 6 月 3 日至 2007 年 1 月 12 日 |
王立 | 2007 年 1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 |
李达夫 | 2013 年 3 月 7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 |
黄海峰 | 2014 年 12 月 24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 |
朱哲 | 2016 年 8 月 29 日至 2019 年 9 月 24 日 |
5、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7 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1 名,
其他委员 6 名。名单如下:
王立,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谢民,交易管理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会荣,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方孝成,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孙丹,基金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张俊杰,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郑欣,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资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④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 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 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
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
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 号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王江先生,自 2022 年 8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2022 年 3 月起任本行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校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信贷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山东省德州市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江苏省副省长;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
行长王志恒先生,自 2023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行长,2022 年 12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执行董事。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司规划处副处长,总行人力资源部主管、副总经理,广东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青海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经济师。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303
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5913.49 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唐悦
电话:0755-22223556/22223177/22223555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法定代表人:王江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石立平
电话:010-63639180传真:010-68560312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传真:010-66107914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谷澍联系人:贺倩
联系电话:010-66060069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张建伟 客服电话:95566网址:www.boc.cn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嘉朔
电话:010-66275654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传真:0755-83195049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69
客服电话:95558联系人:王晓琳
联系电话:010-89937325传真:010-65550827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朱瑛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6886传真:021-63604199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传真:010-83914283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 周黎
电话:010-66224815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客服电话:95577
法定代表人:吴建联系人:李慧
电话:010-85238441传真:010-85238680
(13)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法人代表:金煜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1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电话:020-87310888
(1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673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1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5574
(17)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70 号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18)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2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董汇
联系电话:010-85605588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19)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滕克、李佳程
联系电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网址:www.qdccb.com
(20)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27电话:0571-87659056传真:0571-87659188
(2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电话:0769-22865177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2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23)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热线:96699,浙江省外 0577-96699
(24)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933 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 933 号法人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曾武
电话:027-82656704传真:027-82656213
客服电话:4006-096-558
(25)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田春慧客服电话:95319
电话:025-58587018传真:025-58588164
(26)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传真:022-58316259
(27)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客服电话:0512-96065联系人:施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传真:0512-58236370
(28)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李伟
电话:0755-25188269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王璇
客服电话: 961200
(29)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传真:0379-65921851
(30)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国际大厦 49 楼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客服电话:4006640099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传真:0411-82311420
(31)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法人:郭志文
联系人:遇玺
联系电话:0451-86779018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95537
(32)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孙琦
联系电话:043184999627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网址:www.jlbank.com.cn
(33)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邢敏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客服热线:40016-96869
(34)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金融大街 699 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明
联系人:陈云波
电话:0791-86796029传真:0791-86771100
客服电话:400-789-6266
(35)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客服电话:400-88-96312
联系人:董培姗
电话:0595-22551071传真:059522572612
(36)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晋城市文昌西街 1669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高新街联合大厦法定代表人:贾沁林
联系人:朱丹
联系电话:18734835708客服电话:95105757
(37)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外环路 23 号中科金座大厦法定代表人:徐诺金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3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网址:www.gtja.com
(3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传真:010-65182261
(4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3952
(4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 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传真:0755-82943636
(4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6633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部网址:www.gf.com.cn
传真:020-87555305
(4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传真:010-84865560
(4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传真:010-83574807
(4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63602722
(4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传真:021-54038844
(47)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 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4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4008-888-999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传真:027-85481900
(4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服电话:95517
(5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32 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服电话:95523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5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电话:021-38784580-8918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邮编:410004
客服电话:95351
(5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联系人:丁思
联系电话:020-83988334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5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法定代表人:余政
客服电话:95376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联系传真:010-85127917
(5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114传真:0551-2207965
(55)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956066
(5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传真:0755-82492962
(5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陈帅
联系电话:13703514949传真:0351-8686750
客户服务电话:95573网址:www.i618.com.cn
(5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传真:0532-85022605
(5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95321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传真:010-63080978
(6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2-29 楼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服电话:95503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传真:021-63326173
(6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传真:010-57398058
(6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传真: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6888网址:www.cgws.com
(6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 95525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传真:021-22169134
(6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传真:020-88836984
(6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传真:0431-85096795
(6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服电话:95386联系人:石健
电话:025-83367888传真:025-83364032
(6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事商务大厦 7 楼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6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95570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传真:0510-82830162
(6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话:95345
(7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热线:95511-8联系人: 王阳
电话:021-38632136传真:021-58991896
(71)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95318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传真:0551-5161672
(7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客服电话:95563(全国)、0771-96100(广西)法定代表人:刘峻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传真:0771-5539033
(73)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法人代表:蔡一兵
客户服务热线:95317联系人:郭磊
传真:0731-84403439
(7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联系人:陈士锐
电话:0769-22112151传真:0769-22115712
(75)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党静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7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7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7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309传真:021-50372474
(79)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法人代表:庞介民
客服电话:956088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3953168传真:0471-4930707
(8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13803512671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网址:www.gszq.com
(8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8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传真:0755-83025991
(8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电话:010-88085858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95523
(8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李峰
客服电话:95538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传真:0531-81283900
(84)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法定代表人:李强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传真:0755-83199545
(8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电话:95358
(86)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楼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唐乙丹
联系电话:0755-21516695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95372网址:www.jyzq.com.cn
(8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法人代表:王宜四
客户服务电话:95335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传真:0791-86770178
(88)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李琳
电话:0755-82707857传真:0755-23613751
(89)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传真:0591-87841150
(90)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法定代表人:韩鹏
联系人:杨晓天
联系电话:0931-8784509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客服电话:96668网址:www.hlzqgs.com
(9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92)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联系电话:95336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传真:0571-87925100
(9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 号 8-11 层法定代表人:李抱
(9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网站:www.cfsc.com.cn客服电话:95323
(95)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73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冯爽
客服电话:400-887-8827
(9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 600 8008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9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电话:0755-82943755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网址:www.zszq.com
(98)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电话:95385、 400-660-9839
(99)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10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线:956007联系人:周俊
(101)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 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法人代表人:魏先锋
电话:010-57672000传真:010-57672296
统一客服电话:95305
(10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10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75传真:021-68868117
(10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法定代表人:钱华
客服电话:4001-962-502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传真:021-62878783
(105)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法定代表人:吴俊
客服电话:4000-188-688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106)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法人:张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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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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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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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传真:0411-3967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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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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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法人代表人:吴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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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886199765传真:02886199533
(111)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联储证券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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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10-86499427、1305185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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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信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传真:0755-83217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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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法人代表人:吴国华
联系人:蔡芳
传真:0551-62862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707网址:http://www.hsqh.net
(114)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27、2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联系人:李天雨
联系电话:021-6875710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11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联系人:尹伶
传真:010-66045527
(116)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联系方式:010-84489855-8011客服电话:400-158-5050
(11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010-58325388*1588
网址:www.xinlande.com.cn客服电话:400-166-1188
(11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785传真:021-208358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11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 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12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12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021-38509639
网站:www.noah-fund.com客服电话:400-821-5399
(1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12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12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12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网址: www.fund123.cn
(12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联系人:邱燕芳
电话:021-20691931传真:021-20691861
(1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952555
(12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325885
(12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联系人邮箱:liwen@harvestwm.cn客服电话:400-021-8850
(13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宸龙湖国际大厦 B 座 12 楼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
客服电话:400-080-3388
(13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客服电话:95177
(132)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传真:(010)56642623联系人:丛瑞丰
联系人电话:010-59313555客服邮箱:zzkf@zzfund.com客服电话:400-8180-888
(13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728网址:http://www.hcfunds.com
(13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中关村金融大厦(丹棱 soho)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联系人:魏争
网站:www.qianjing.com客服电话:400-893-6885
(135)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李卓南
联系方式:021-80134149客服电话:400-808-1016
(13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联系人:穆飞虎
联系电话: 010-58982465
传真:0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13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138)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18 号楼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联系电话:010-58160084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13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14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网址:www.taixincf.com
(14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400-820-5369
(14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19传真:021-63332523
(143)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法定代表人:黄欣
公司电话:021-3376-8132客服电话:400-6767-523
(14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法定代表人:胡伟
传真:010-65951887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145)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联系人:杨帆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公司传真:027-87006010客服电话:400-027-9899
(14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网站:www.lufunds.com
(147)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148)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房间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国际电子城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客服电话:4000-555-671
(14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法定代表人: 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15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400-098-8511(个人业务)、 400-088-8816(企业业务)传真:010-891956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151)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传真:0755-26920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4-888网址:www.jfzinv.com
(15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联系人:袁永娇
电话:010-61840688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53)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400-100-2666
(15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8 层客服热线:400-817-5666
(155)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层 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8595698传真:021-68595766
客服电话:52303
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15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021-50701003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080-8208
(15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158)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法定代表人:蒋洪客服电话:95569
(159)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楼 7 层 71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楼 7 层 711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010-56203275传真:010-68091380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160)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传真:010-6622227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5 层、27-33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236 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 27 层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21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 21 楼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电话:021-68818100传真:021-68816880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吴嘉欣联系人:昌华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基金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若证券交易所推出关于场内申购、赎回交易规则,则基金管理人将在条件成熟时根据相关规则推出场内申购、赎回交易方式,并在实施前至少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06 月 10 日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已于 2005 年 06 月 10 日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 元;
2.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按照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两日内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确认日后(不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份额分级和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针对不同级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销售服务费并单独公布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
2.投资者首次申购 A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0.01元;A 级基金份额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首次申购 B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为 0.01 元;最低追加申购金额为 0.01元;B 级基金份额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到本基金,视同申购处理。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销售机构保留的单只基金的份额余额和单次赎回的份额不做最低要求。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7.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
8、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9、本基金取消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10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根据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本公司有权对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升降级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
金额除以 1.00 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特定市场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认为若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11、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6、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6、7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7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或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8、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安全和资产流动性基础上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 投资理念
专业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利用主动式组合管理可获得超过存款利率的收益。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货币市场工具。法律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具体比例限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
(四) 投资策略
一、本基金通过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决策、类属配置和品种选择三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以实现超越投资基准的投资目标。
1.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决策
即每月月初通过宏观经济指标、债券市场情况及短期利率预测模型判断短期利率走势,确定本月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浮动范围。具体来说是利率看涨则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看跌时相对加长组合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
本基金将短期金融工具按剩余期限分为 3 类,4 个月以下、5-8 个月、9 个月以上品种,而各期限品种内部按投资工具的特征可划分为回购、短期债(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三类。本基金管理人在评估各品种在流动性、收益率稳定性基础上,结合预先制定的组合平均期限范围确定类属资产配置。
3.品种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综合考虑品种流动性、收益率的基础上,选择品种构建组合。具体来说,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短期券和央行票据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持有过程中会结合短期资金利率走势、信用度和与回购收益率比较分析综合评估其在收益性和流动性方面投资价值。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品种。
(2)回购以短期品种为主,具体期限的选择可评估品种间利率期限结构的合理性,选择收益率相对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二、交易策略的运用旨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创造超额收益。本基金管理人拟将运用如下策略:
1.跨市场套利策略
由于目前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具有不同的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和流动性特征,基金可从中捕捉投资机会。比如当交易所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加大交易所市场回购比例或者进行两市场套利交易。
2.跨品种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交易效率尚待提高,导致不同品种间收益率曲线结构易出现不合理的情形,这种失衡为投资创造了低风险套利机会。比如市场出现回购利率低于相同剩余期限的国债利率时,投资者可以融资买券,到期再将债券现金流偿还回购资金实现无风险套利。
3.利率波动策略
短期利率水平会因市场环境的变化出现短暂的波动,利用这种时机调整组合品种的结构能为投资创造额外收益。比如在年初、年末、新股发行时利用市场资金面趋紧、利率走高增加逆回购比例,在 CPI 走低、资金面宽松的情况下增加到期期限相对较长的债券的投资比
例。
4.正回购放大策略
该交易策略运用于预期市场利率下跌或走势平稳的环境中。方法是将剩余期限相对较长的短期债进行正回购质押,融资后再购买短期债,若融资成本低于短期债收益率,该策略便可实现正收益。
5.债券价值发掘
运用该种策略的目的在于识别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进而采取适当的交易以期获利。一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利率期限结构,评估处于同一风险层次的多只债券中,究竟哪些更具投资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综合考察债券等级、息票率、所属行业等因素对利差的影响,评估一张短期风险债券的收益率究竟比无风险短期债券高多少才合理。
(五) 投资管理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利率监测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策略分析报告;金融工程部根据研究部宏观报告和短期利率 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报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金融工程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利率监测报告、资产配置方案决议确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确定整体资产配置、类属资产比例,选择券种构造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结合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
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六) 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但需提前公告。
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除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资金投资的以外,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7)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8)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0)本基金将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并符合下述比例限制:
1)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2)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4)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1)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质押品的剩余期限不受投资范围约定的限制);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10)项第 1)条、(11)项第 4)条、(14)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 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 业绩比较基准
自 2008 年 06 月 01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原“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变更为“税后活期存款利率”。当法律法规变化或市场有更加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
(八)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风险都低于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
(九)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 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 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 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得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固定收益投资 | 100,653,587.84 | 33.42 |
其中:债券 | 100,653,587.84 | 33.42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56,571,727.01 | 18.78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3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 143,786,003.96 | 47.74 |
4 | 其他资产 | 205,355.42 | 0.07 |
5 | 合计 | 301,216,674.23 | 100.00 |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 项目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1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 资余额 | 2.09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资 | - | ||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
2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 资余额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 资 | - | -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2.1、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无。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 天数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73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 96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 44 |
3.2、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无。
3.3、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 平均剩余期限 |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
1 | 30 天以内 | 22.46 | 0.1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 - | |
2 | 30 天(含)-60 天 | 10.01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 - | - |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3 | 60 天(含)-90 天 | 46.97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 - | |
4 | 90 天(含)-120 天 | -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 | - | - | |
5 | 120 天(含)-397 天 (含) | 20.71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 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合计 | 100.15 | 0.17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无。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14,939,060.62 | 4.99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5,070,709.26 | 1.69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5,070,709.26 | 1.69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同业存单 | 80,643,817.96 | 26.94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100,653,587.84 | 33.62 |
10 |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债券数量 (张) | 摊余成本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12202003 | 22 工商银行 | 200,000 | 19,909,537.3 | 6.65 |
CD003 | 9 | ||||
2 | 239916 | 23 贴现国债 16 | 150,000 | 14,939,060.6 2 | 4.99 |
3 | 112280223 | 22 杭州银行 CD151 | 130,000 | 12,946,195.6 6 | 4.32 |
4 | 112394241 | 23 宁波银行 CD031 | 100,000 | 9,954,101.08 | 3.32 |
5 | 112221429 | 22 渤海银行 CD429 | 100,000 | 9,951,963.33 | 3.32 |
6 | 112394138 | 23 珠海华润 银行 CD035 | 100,000 | 9,951,915.03 | 3.32 |
7 | 220404 | 22 农发 04 | 50,000 | 5,070,709.26 | 1.69 |
8 | 112299011 | 22 贵阳银行 CD073 | 50,000 | 4,985,650.06 | 1.67 |
9 | 112285507 | 2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CD084 | 50,000 | 4,983,637.44 | 1.66 |
10 | 112394288 | 23 上海农商 银行 CD017 | 50,000 | 4,976,246.26 | 1.66 |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 偏离情况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 间的次数 | 0.00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0.0170%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0.0011% |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平均值 | 0.0056% |
7.1、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无。
7.2、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无。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使用影子定价和偏离度加以控制。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9.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 22 杭州银行 CD151 的发行主体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23 日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处罚(杭银处罚字〔2022〕30 号)。本基金认为,对杭州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 22 渤海银行 CD429 的发行主体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因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等,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3〕8 号),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因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不准确等,
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罚(银保监罚决字〔2023〕21 号),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因违反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等,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处罚(银罚决字
〔2023〕16 号)。本基金认为,对渤海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 23 宁波银行 CD031 的发行主体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因违规开展异地互联网贷款业务、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不到位等,受到宁波银保监局处罚(甬银保监罚决字〔2023〕1 号)。本基金认为,对宁波银行的处罚不会对其投资价值构成实质性负面影响。
9.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利息 | - |
4 | 应收申购款 | 205,355.42 |
5 | 其他应收款 | - |
6 | 待摊费用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205,355.42 |
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05.06.03 -2005.12.3 1 | 1.1421% | 0.0044% | 1.0455% | 0.00% | 0.0966% | 0.0044% |
2006.01.01 -2006.12.3 1 | 1.9658% | 0.0033% | 1.88% | 0.0005% | 0.0858% | 0.0028% |
2007.01.01 -2007.12.3 1 | 3.1996% | 0.0062% | 2.7850% | 0.0019% | 0.1446% | 0.0043% |
2008.01.01 -2008.12.3 1 | 3.7332% | 0.0129% | 2.0136% | 0.0045% | 1.7196% | 0.0084% |
2009.01.01 -2009.12.3 1 | 1.3162% | 0.0034% | 0.36% | 0.00% | 0.9562% | 0.0034% |
2010.01.01 -2010.12.3 1 | 1.8066% | 0.0043% | 0.36% | 0.00% | 1.4466% | 0.0043% |
2011.01.01 -2011.12.3 1 | 3.5069% | 0.0040% | 0.4697% | 0.0001% | 3.0372% | 0.0039% |
2012.01.01 -2012.12.3 1 | 3.7661% | 0.0032% | 0.4190% | 0.0002% | 3.3471% | 0.0030% |
2013.01.01 -2013.12.3 1 | 3.6389% | 0.0044% | 0.35% | 0.00% | 3.2889% | 0.0044% |
2014.01.01 -2014.12.3 | 4.4413% | 0.0062% | 0.35% | 0.00% | 4.0913% | 0.0062% |
(一)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大成货币 A
1 | ||||||
2015.01.01 -2015.12.3 1 | 3.2028% | 0.0037% | 0.35% | 0.00% | 2.8528% | 0.0037% |
2016.01.01 -2016.12.3 1 | 2.4548% | 0.0019% | 0.35% | 0.00% | 2.1048% | 0.0019% |
2017.01.01 -2017.12.3 1 | 3.5095% | 0.0013% | 0.35% | 0.00% | 3.1595% | 0.0013% |
2018.01.01 -2018.12.3 1 | 3.4090% | 0.0026% | 0.35% | 0.00% | 3.0590% | 0.0026% |
2019.01.01 -2019.12.3 1 | 2.2514% | 0.0008% | 0.35% | 0.00% | 1.9014% | 0.0008% |
2020.01.01 -2020.12.3 1 | 2.2962% | 0.0058% | 0.35% | 0.00% | 1.9462% | 0.0058% |
2021.01.01 -2021.12.3 1 | 2.2323% | 0.0020% | 0.35% | 0.00% | 1.8823% | 0.0020% |
2022.01.01 -2022.12.3 1 | 1.8040% | 0.0020% | 0.35% | 0.00% | 1.4540% | 0.0020% |
2023.01.01 -2023.03.3 1 | 0.4366% | 0.0010% | 0.0863% | 0.00% | 0.3503% | 0.0010% |
2005.06.03 -2023.03.3 1 | 63.8296% | 0.0053% | 12.9180% | 0.0023% | 50.9116% | 0.0030% |
大成货币 B
阶段 | 净值增长率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 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05.06.03 -2005.12.3 1 | 1.2832% | 0.0044% | 1.0455% | 0.00% | 0.2377% | 0.0044% |
2006.01.01 -2006.12.3 | 2.2124% | 0.0033% | 1.88% | 0.0005% | 0.3324% | 0.0028% |
1 | ||||||
2007.01.01 -2007.12.3 1 | 3.4504% | 0.0062% | 2.7850% | 0.0019% | 0.6654% | 0.0043% |
2008.01.01 -2008.12.3 1 | 3.9814% | 0.0129% | 2.0136% | 0.0045% | 1.9678% | 0.0084% |
2009.01.01 -2009.12.3 1 | 1.5599% | 0.0035% | 0.36% | 0.00% | 1.1999% | 0.0035% |
2010.01.01 -2010.12.3 1 | 2.0525% | 0.0043% | 0.36% | 0.00% | 1.6925% | 0.0043% |
2011.01.01 -2011.12.3 1 | 3.7550% | 0.0040% | 0.4697% | 0.0001% | 3.2853% | 0.0039% |
2012.01.01 -2012.12.3 1 | 4.0149% | 0.0032% | 0.4190% | 0.0002% | 3.5959% | 0.0030% |
2013.01.01 -2013.12.3 1 | 3.8893% | 0.0044% | 0.35% | 0.00% | 3.5393% | 0.0044% |
2014.01.01 -2014.12.3 1 | 4.6930% | 0.0062% | 0.35% | 0.00% | 4.3430% | 0.0062% |
2015.01.01 -2015.12.3 1 | 3.4502% | 0.0037% | 0.35% | 0.00% | 3.1002% | 0.0037% |
2016.01.01 -2016.12.3 1 | 2.7025% | 0.0019% | 0.35% | 0.00% | 2.3525% | 0.0019% |
2017.01.01 -2017.12.3 1 | 3.7583% | 0.0013% | 0.35% | 0.00% | 3.4083% | 0.0013% |
2018.01.01 -2018.12.3 1 | 3.6580% | 0.0026% | 0.35% | 0.00% | 3.3080% | 0.0026% |
2019.01.01 -2019.12.3 1 | 2.4973% | 0.0008% | 0.35% | 0.00% | 2.1473% | 0.0008% |
2020.01.01 -2020.12.3 1 | 2.5415% | 0.0058% | 0.35% | 0.00% | 2.1915% | 0.0058% |
2021.01.01 | 2.4782% | 0.0020% | 0.35% | 0.00% | 2.1282% | 0.0020% |
-2021.12.3 1 | ||||||
2022.01.01 -2022.12.3 1 | 2.0486% | 0.0020% | 0.35% | 0.00% | 1.6986% | 0.0020% |
2023.01.01 -2023.03.3 1 | 0.4962% | 0.0010% | 0.0863% | 0.00% | 0.4099% | 0.0010% |
2005.06.03 -2023.03.3 1 | 71.0036% | 0.0053% | 12.9180% | 0.0023% | 58.0856% | 0.0030% |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2、为使本基金业绩与其业绩比较基准具有更强的可比性,经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变更为“税后活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图从 2005 年 6 月 3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08 年 5 月 31 日为原业绩比较基准(税后一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走势图,2008 年 6 月 1 日起为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走势图。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 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银行存款按照约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
账。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3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发生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其过错大小单独承担或者连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的 10 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
(7)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相关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0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 1 款第(3)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
息披露费用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2.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为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3.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为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 0.25%,B 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 0.01%。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后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免税,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利息;
2.买卖证券的差价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运作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按日结转份额,每月集中支付收益。若当日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收益小于零,则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收益为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计收益。
2.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对小数点第 3 位后采用“截位法”,余额划归基金资产,留待下次分配。
3.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基金收益每月月末集中支付一次, 成立不满一个月不支付,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4.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